工业废气、废水、废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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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废气、废水、废渣管理办法
第一章范围
第一条本办法规定了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气、废水、废渣的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对工业废气、废水、废渣的管理。
第二章引用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排放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排放办法》
第三章烟气管理
第三条一切排烟装置、工业炉窑、机动车辆都要采取有效的消烟除尘措施。排放大气的污染物(包括粉尘和有害气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三段”排放办法》。
第四条散发有害气体和粉尘的单位,要尽可能采取密闭式的生产方法和新工艺,要安装通风、除尘和净化回收设备。新建、扩建、大修工程要做到治理废气污染与主体工程的“三同时”。
第五条排烟设备(包括烟气管道)由使用单位管理和维修,并与生产设备同样对待。建立操作规程和操作纪录,设备完好率要达到主管部门的要求。主要排烟设备要有备品备件,未经
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停用和拆除。
第六条使用含有毒原料、材料或含有毒产品或半成品时,需严加防护、管理和控制。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有毒气体和粉尘,要经过处理合格后方能排放。
第七条排烟设备或生产设备因发生故障而导致烟气泄漏的,要及时查出原因,组织检修,必要时应采取应急措施。
第四章废水管理
第八条各单位的污水生产,不得随意排放。要采取闭路循环或处理方法符合国家废水排放办法,才能排放。
第九条加强含重金属、废油、废渣及有毒废料的管理,不准任意露天堆放,以防污染水质。一切含有污染物的物料严禁倒入下水道。
第十条严禁使用渗坑、裂隙或稀释办法排放有毒有害废水,防止工业废水渗透,以确保地下水不受污染。
第十一条加强对设备的管理,防止跑、冒、滴、漏。
第十二条下水井不允许堆放材料,下水道应保持畅通,力争沉淀物少;下水管道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十三条因设备大修或检修而需要排放废水,必须经过处理合格后方可排放。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要做到治理污水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
第十五条严格保护饮用水源,逐步完善排污水管网和污水净化设施。
第五章废渣管理
第十六条各单位的废渣、工业垃圾等物,必须倒在指定地点,注意卫生和安全,不得随意乱倒、乱扔。
第十七条严格选择废渣填埋场地,并在地上树立标记。
第十八条各种车辆在运送物料时,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六章检查与考核
第十九条本办法执行由物业分公司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条对严格执行本办法,促进环保综合利用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或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物业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