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4.18•【文号】汇发[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公司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汇发[2014]2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满足跨国公司统筹使用境内外外汇资金需要,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支持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执行。
附件: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14年4月18日附件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内成员企业外汇资金。
并可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资金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
第三条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及从其他境外机构借入的外债资金。
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以及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境外资金往来自由。
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资金不占用企业外债指标,但应按规定办理外债登记。
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10%的额度内境内运用;在占用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前提下,可将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存款中超过10%的部分境内运用。
第四条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与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净融入额不得超过境内成员企业集中的外债额度,净融出额不得超过境内成员企业集中的对外放款额度。
第五条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同时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也可以选择开立其中任何一个账户。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与银行业务操作
政 策 要 点
同一境内机构在不同银行开立的相同性质 经常项目账户之间 ( 如 “ 限额账户 ” 与 限额账户”之间,含异地账户) “ 限额账户 ”之间 ,含异地账户 )可以相 互划转。 互划转。 有真实贸易背景且有对外支付需求的境内 机构可提前购汇。 机构可提前购汇。 境内机构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开立外币现钞 账户。 账户。 银行可开立“ 1800)经常项目— 银行可开立“(1800)经常项目—非贸易 结售汇账户” 结售汇账户” 。
代 码
1201 1202 1203 1204 1206 1207 1212 1213 1302 1400 1600
注 : 带 “ * ” 户为无限额账户, 可按其实际收入需要保留外汇。 户为无限额账户 , 可按其实际收入需要保留外汇 。 增加( 增加 ( 1800) 经常项目 -非贸易结售汇账户
政 策 要 点
2、银行上报数据不规范。数据不规范 银行上报数据不规范。 分为以下四类: 分为以下四类: 缺少开户信息; (1)缺少开户信息; 银行自编代码错误; (2)银行自编代码错误; 缺少对应的折算率; (3)缺少对应的折算率; 代码错误。 (4)代码错误。
3 、 银行错报开户信息 。 当银行上报的 银行错报开户信息。 开户信息出现错误, 开户信息出现错误 ,则须修改后重新上报 数据。 数据 。若发现上报的开户信息中的企业账 账户币种有错, 号 、 账户币种有错 ,金融机构应在交互平 台说明错误原因, 台说明错误原因 , 请外汇局删除此条信息 后重报数据。 后重报数据。 4 、 银行漏报开户信息 。 若出现 “ 无开 银行漏报开户信息。 若出现“ 户基本信息”的提示, 户基本信息 ”的提示, 说明银行未按规定 将开户信息传送外汇局进行登记。 将开户信息传送外汇局进行登记 。银行应 补报相应的开户信息至外汇局进行登记。 补报相应的开户信息至外汇局进行登记。
银行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操作规程
xx银行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等操作,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业务发展,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境外机构,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
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 不包括境外机构境内离岸账户和境外同业清算账户。
离岸帐户指境外机构按规定在依法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离岸业务部开立的账户。
第三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账户、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境外机构B股外汇账户、具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地区)驻华使领馆或者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等开立、使用和关闭,外汇局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外汇局汇发[2009]29号文规定和本规程办理。
第四条开立境外机构外汇账户时,我行系统可在账户前统一标注NRA(NON-RESIDENT ACCOUNT),即NRA+外汇账户号码。
第五条境外机构外汇账户资金余额,除外汇局另有规定外,纳入我行短期外债指标管理。
第六条以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资金余额作为境内机构从境内银行获得贷款的质押物的,按照境内贷款项下境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条办理境外机构外汇账户有关业务,应当遵守有关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
第八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总行及获授权从事国际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获授权分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九条境外机构所在的开户行负责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凭核实通过后的开户资料在综合业务系统开立外汇账户;提交境外机构申领特殊机构赋码所需的资料。
第十条获授权分行负责办理辖内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以下简称NRA帐户)账户收支等国际结算业务以及国际收支申报等;负责通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报送辖内NRA帐户的开立、收入、支出和余额变动情况;负责向当地外汇局为辖内开立外汇账户的境外机构申领特殊机构代码,办理基本信息登记。
[管理制度]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最新卓越管理方案您可自由编辑】(管理制度)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试行)20XX年XX月寥年的企业咨询顾问经验,经过实战验证可以落地$丸行的卓毬管碎方案,嘀得您下戟拥肓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作业指导书(试行)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作业指导书(试行)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作业指导书9.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于外汇局核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以内的,能够 结汇,也能够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超出外汇局核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的外汇收入必须结汇。
10.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超出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后,开户金融机构 应当通知境内机构办理结汇手续。
境内机 构未及时办理结汇手续的,开户金融机构 有权于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超 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强制为其办理超限额部分外汇结汇 手续,且于结汇后 5个工作日内告知该境 内机构。
月初起5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外汇管 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第四联报开户所于 地外汇局。
4•同壹境内机构于不同开户金融机构开 立的相同性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之间能 够相互划转外汇资金,但汇出金融机构 必须于汇出凭证备注栏中加注账户性 质,以供汇入金融机构审核。
汇入金融 机构必须将汇入的外汇资金纳入境内机 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
开户所于地外汇局审核材料:1.注册地外汇局核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异地开户备案”)3.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4.有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外业务运营许可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有关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证明材料(如1.境内机构原则上应于注册地开户,确因运营需要可于注册地以外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外汇局应审核境内机构异地开户的必要性、合理性。
2.异地账户是以跨地市作为界定标准,即同壹个地级市范围内视为同城;跨地市的视同异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为规范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所涉外汇管理,简化操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指的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境外期货业务)是指根据《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证监发[2001]81号)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持证企业)所开展的相关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持证企业境外期货业务相关的外汇登记、资金汇出入、结汇及购汇等实施监督管理。
二、持证企业应在本通知下发后30日内,持以下材料到企业注册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重新办理境外期货业务外汇登记:(一)填写完备并加盖公章的《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二)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及核定的年度风险敞口批复文件;(三)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材料无误后为企业办理外汇登记,依据中国证监会批复的企业年度风险敞口确认企业对外付汇额度,并向企业出具相关业务登记凭证。
三、持证企业年度风险敞口及其他登记事项(如机构名称、机构代码、许可证号等)发生变更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批复文件或说明材料等,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
境内机构外汇账户管理办法
** 银行境内机构外汇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外汇账户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为加强我行外汇账户的管理,规范外汇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是指中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但不包括金融机构。
本暂行办法所称驻华机构,是指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和民间机构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开户行,是指** 银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外汇账户,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允许开立外汇账户范围内的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在开户行设立的外汇账户。
第五条开户行应严格遵循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制定的对境内机构外汇账户的开立审批、使用、账户的撤销及检查等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凡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境内机构均可在** 银行开立外汇账户。
第二章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第七条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一)开户人开立下列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需事先到外汇局进行开户主体基本信息登记。
1.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2. 具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3. 驻华商务机构(代表处或办事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二)开户行为开户人开立上述外汇账户时审核以下申请材料:1. 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开户人是否已在开户地外汇局进行开户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已登记的基本信息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未进行开户主体基本信息登记的,或已登记的基本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开户行不得为其办理开户手续,并告知其到开户地外汇局办理开户主体基本信息登记或变更手续。
开户行开户时应打印基本信息查询结果,与开户资料一并留存。
2. 开立账户申请书及外汇账户对账协议,留存原件;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代表机构登记证(驻华商务机构开户时提供)或民政部门颁发的社团登记证或国家授权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文件原件,留存复印件;4. 国家授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外业务经营许可文件或备案表正本(限进出口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原件,留存复印件;或者有关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证明材料(如涉外收入申报单,或者结汇水单和收账通知);5. 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留存复印件;6. 税务部门(国税及地税,下同)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原件(限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提供),留存复印件;7. 开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驻华商务机构负责人提供包括护照等证明身份的证件及有关部门颁发的证明职务的证件,如首席代表证等),留存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办理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原件,留存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身份证件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办理的);8. 印鉴卡;9. 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10. 国际收支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通知(表格问题)-银发[1997]41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通知(表格问题)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416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为了规范境内外汇帐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对外汇帐户的监督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制定了《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转发所辖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外汇局各分支局和所辖各金融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映。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七年十月七日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汇帐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外汇帐户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外汇帐户的管理机关。
第三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开立、使用、关闭外汇帐户适用本规定。
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外汇帐户的开立、关闭手续并监督收付。
第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开户金融机构”是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汇帐户”是指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在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的帐户。
第五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一般不允许开立外币现钞帐户。
个人及来华人员一般不允许开立用于结算的外汇帐户。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及其开立、使用第六条下列经常项目外汇,可以开立外汇帐户保留外汇:(一)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的境内机构,在其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发生的业务往来外汇;(二)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境内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三)境内机构暂收待付或者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四)经交通部批准从事国际海洋运输业务的远洋运输公司,经外经贸部批准从事国际货运的外运公司和租船公司的业务往来外汇;(五)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六)根据协议规定需用于境外支付的境外捐赠、资助或者援助的外汇;(七)免税品公司经营免税品业务收入的外汇;(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从事大型机电产品出口项目,该项目总金额和执行期达到规定标准的,或者国际招标项目过程中收到的预付款及进度款;(九)国际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在外汇局核定保留比例内的外汇;(十)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的经常项目项下外汇;(十一)境内机构用于偿付境内外外汇债务利息及费用的外汇;(十二)驻华机构由境外汇入的外汇经费;(十三)个人及来华人员经常项目下收入的外汇;(十四)境内机构外汇局批准允许保留的经常项目下的其他外汇。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法规类别】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发文字号】汇发[2002]87号【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日期】2002.09.09【实施日期】2002.10.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9月9日汇发[2002]87号)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但不包括金融机构。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境内机构可以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一)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二)具有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外汇收入。
第四条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支出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及经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其账户收支范围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进行核定。
第五条境内机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一)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三)有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外业务经营许可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见附件一),或者有关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证明材料(如结汇水单等);(四)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五)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六条外汇局审核境内机构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材料,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核准件”(以下简称“账户开立核准件”)(见附件二)。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
1.居民个人购汇应先在年度总额内购汇, 对于超过年度总额的部分,需审核经常项 目跨境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一 致性。 2.居民个人必须提供标有交易价格的经常 项目跨境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办理购汇, 按照证明上所列明金额进行供汇,不得超 过证明材料上标注的金额。 3.居民个人所购外汇不得存入个人外汇账 户,但可以直接汇出境外,可以持汇票、 旅行支票、信用卡等携出境外,每人每次 最高可以提取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 元)的外币现钞。 4.居民个人购汇,由他人代为办理的,还 须提供委托人的授权书、代办人的真实身 份证明。 5.前往对我国实行落地签证、免签证的国 家或地区而无法在出境前提供签证的,银 行审核其它证明材料后直接办理。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汇管 理条例》 2.《结汇、售 汇及付汇管理 规定》 3.《境内居民 个人购汇管理 实施细则》 4.《国家外汇 管理局关于调 整经常项目外 汇管理政策的 通知》(汇发 [2006]19号)
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1.本人真实身 份证明; 2.由直系亲属 代为办理的, 还须提供委托 人的授权书、 代办人的真实 身份证明和亲 属关系证明。 1.审核居民个 人身份证明的真 实性; 2.居民个人年 度总额为每人每 年等值2万美元 。
注意事项 1.居民个人凭真实身份证明购汇,不得超 过年度总额,年度总额内外汇可以分次购 买。 2.居民个人购汇应先在年度总额内进行。 3.年度总额不得跨公历年度使用,对于上 一年度未使用或未用完的额度不得转入下 一年度使用。 4.居民个人所购外汇可以存入本人境内外 汇账户、可以汇出境外,可以持汇票、旅 行支票、信用卡等携出境外;每人每次可 以提取不超过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 元)的外币现钞。 5.居民个人所购外汇存入本人外汇账户后, 按照境内个人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执行。居 民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并携带出境按照现行 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规定执行。 *6.居民个人购汇不受其户籍所在地地域的 限制。 *7. 真实身份证明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在其使用有效 期内、能表明居民个人真实身份的证明性 文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护 照以及永久居留证等。 *8.银行应在个人购汇系统上真实、准确地 录入个人购汇用途等有关信息,应打印购 汇通知单,作为业务凭证留存。 *9.居民个人身份证号码如出现重复,应提 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确认证明,银行方 能为其办理购汇手续。 *10.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居留权的外 国公民、港澳台同胞办理购汇时,银行在 系统的身份证号码一栏内录入其永久居留 证上的编码。 注:本项目中打*的为各项目中均应注意的 事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7.13•【文号】汇综发[2009]29号•【施行日期】2009.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2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等行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机构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
所称境内银行是指依法具有吸收公众存款、办理国内外结算等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中资和外资银行。
本通知所称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不包括境外机构境内离岸账户(境外机构按规定在依法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离岸业务部开立的账户)。
二、境外机构和境内银行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开立、使用外汇账户,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三、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应当审核境外机构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
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为非中文的,还应同时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
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外,不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批准。
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户名应与其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或对应的中文翻译)记载的名称一致。
四、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时,应当在外汇账户前统一标注NRA (NON-RESIDENT ACCOUNT),即NRA+外汇账户号码,并自行对境外机构中银行和非银行机构进行区别,以使与该外汇账户发生资金往来的境内收付款方及其收付款银行,能够准确判断该外汇账户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汇发[2009]1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汇发【2009】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和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截至2008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通知如下:一、对主要内容已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5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34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OO九年四月三十日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1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地区标识码和银行标识码的补充通知(96)汇国函字第001号2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若干问题的通知(96)汇国函字第041号3关于金融机构自行印刷《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的通知(96)汇国函字第233号4关于规范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的通知(97)汇国函字第093号5关于填报外汇帐户收支统计表的通知(97)汇国函字第259号6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外汇帐户统计表及其报送规定的通知(98)汇国函字第168号7关于调整国际收支间接申报限额的通知(98)汇国函字第189号8关于金融机构代码编制和下发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80号9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司关于加强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数据非现场核查的通知汇国函[2001]61号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外汇帐户统计报表的通知汇发[2001]106号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提高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效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1]133号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远期及掉期交易主协议》的批复汇复[2006]186号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布《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主协议(2007年版)》的批复汇复[2007]254号金融机构外汇管理14关于进一步规范离岸金融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96)汇管函字第087号15关于县级银行开办国际结算业务审核标准的通知(97)汇管函字第170号经常项目外汇管理16关于境内机构不得直接通过境外外国银行办理进口开证结算业务的通知(85)汇管条字第755号17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传(1997)9号18关于调整“进口付汇核销考核表”的通知(97)汇国函字第162号19关于下发《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年检暂行规定》的通知(97)汇管函字第095号20关于简化《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有关结汇或入帐手续的通知汇发(1998)40号21关于明确贸易项下异地售付汇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73号22关于报送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单笔报关单明细表的通知汇函(1998)22号23关于修改《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第九条、第十三条和《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第五条的通知汇发(1999)284号24关于工商企业营业执照有效期一年以内的企业不得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的通知汇发(1999)302号25关于货到汇款项下持1998年9月1日以前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购、付汇需要外汇局备案的通知汇发(2000)11号2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出口收汇核销和外汇帐户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1]184号27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2]21号2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3年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地区总限额核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26号2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3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国际承包工程等项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90号3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自费留学人员赴比利时留学购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0号3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预付货款项下售付汇审核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19号3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核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23号3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国务院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单位开立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95号3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5]7号3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8号3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放宽境内机构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58号3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网上公布结汇关注企业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33号39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推广“贸易外汇资金流入动态监测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资本项目外汇管理40关于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中具体操作规程的通知(97)汇资函字第057号41关于加强外债还本付息核准管理的通知(98)汇资函字第197号42关于外销房转内销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批复汇复(2000)246号4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机构出售境内房地产外汇收入结汇的批复汇综复[2005]84号4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11号4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29号外汇检查与法律适用46关于对查处骗购国家外汇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96)汇管函字第018号47关于对查处骗购国家外汇行为有关处罚问题的补充通知汇传(1996)22号48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施行前发生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法规适用问题的通知(96)汇政函字第099号49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武汉分局所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复函(96)汇政函字第108号50关于我国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义务后法规适用问题的紧急通知(96)汇政函字第314号5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是否复议前置的复函汇复(2000)29号5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非居民行政处罚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4]16号5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和第五十二条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4]47号5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违反延期付汇外债管理规定问题定性处理的通知汇综发[2007]149号特殊区域外汇管理55关于处罚保税区区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72号5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在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物流园区进行非贸易项下购汇试点的批复汇综复[2004]21号57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出口加工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6]9号附件2: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综合1关于欧元启动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105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欧元现钞流通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01]181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对外服务工作支持经济稳定发展的通知汇发[2003]67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34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外汇资金流入和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13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奥运会期间重要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08]34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抗震救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40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北京奥运会期间境外个人购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69号9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北京奥运会期间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8]46号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10关于下发国家(地区)代码表的通知(96)汇国支字第16号11关于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核对的通知(97)汇国支字第007号12关于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监测计算机系统升级试点工作的通知(98)汇国函字第045号13关于“欧元”币种代码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1999)23号14关于上网公布《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数据读取结果通报》的通知汇国函(2000)27号15关于进一步提高国际收支申报数据质量的通知汇国函(2000)51号16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转发深圳分局《关于准确申报国际收支交易编码的通知》的通知汇国函[2001]22号1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统计调查项目备案情况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4]90号1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奥组委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时限有关问题的复函汇函[2007]22号金融机构外汇管理1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银行为2008年奥运会残奥会来华机构和个人办理银行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6]216号20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国银行奥运外汇临时账户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7]30号21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抗震救灾期间银行代特殊主体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汇综发[2008]57号经常项目外汇管理22关于开办国际邮政汇款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92)汇管复字第204号23关于开办国际邮政汇款业务等问题的复函(92)汇管复字第380号24关于开办国际邮政汇款业务问题的批复(92)汇管复字第484号25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付汇管理的紧急通知(93)汇管函字第170号26关于对1998年经常项目外汇帐户进行年检的通知汇管函(1999)2号27关于对1999年经常项目外汇帐户进行年检的通知汇管函(2000)7号2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境内机构2001年度经常项目外汇帐户进行年检的通知汇发[2002]9号29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对2002年度经常项目外汇帐户进行年检的通知汇经函[2003]3号3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提供《北京奥运会外国记者服务指南》编制工作所需政策信息的函汇函[2006]71号31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奥运会及筹办期间来华境外机构办理外汇账户开户有关事宜的通知汇综发[2007]77号3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结汇关注企业”名单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7]169号3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有关境内外汇划转、取现问题的复函汇函[2007]46号3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奥运期间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特别应急方案》的通知汇综发[2008]68号——结束——。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1.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有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外业务经营许可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有关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证明材料(如涉外收入申报单,或者结汇水单和收账通知)
4.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项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6.境内机构在同一开户金融机构同一营业网点开立相同性质、不同币种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无须经外汇局另行核准,但应纳入境内机构在该营业网点已经外汇局核准的原有核准件下统一管理。
7.境内机构在不同金融机构或者同一金融机构不同营业网点开立相同性质、不同币种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者在同一开户金融机构同一营业网点开立不同性质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均需外汇局核准。
(5)具有单方面转移性质,收款单位为境内非盈利性机构的外汇账户,如捐赠、援助外汇账户。
2.境内机构申请开立前一条款规定以外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包括旅游项下外汇账户、承包工程项下外汇账户,加工贸易企业、从事货运代理企业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汇局均应当按照《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为其核定账户限额。
1.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境内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2)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外汇收入。
2.有经常性的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可以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但有一次性、个别的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原则上不可以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3.如确实需要,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的罚没款、暂扣款和专项收缴款可以开立外汇现钞账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
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无
【期刊名称】《中国外汇管理》
【年(卷),期】2003(000)006
【总页数】4页(P54-57)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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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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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J], 无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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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汇发[2002]87号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9.09施行日期2002.10.15文号汇发[2002]87号主题类别外汇管理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9月9日汇发[2002]87号)一、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但不包括金融机构。
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与使用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境内机构可以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一)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二)具有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外汇收入。
第四条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支出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及经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其账户收支范围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进行核定。
第五条境内机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一)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三)有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外业务经营许可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见附件一),或者有关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证明材料(如结汇水单等);(四)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五)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银行经常项目外汇政策操作手册(20191201)117页word
银行经常项目外汇政策操作手册目录第一章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 (1)第一节境内机构基本信息登记及变更 (1)第二节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 (1)第三节境内机构外币现钞账户 (3)第四节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内资金境内外汇划转 (4)第五节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变更及关闭 (5)第六节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错误信息的反馈 (6)第二章贸易项下出口收汇管理 (6)第一节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管理 (7)第二节出口收汇 (8)第三节出口收汇核销联的出具 (9)第四节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 (10)※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来料加工贸易(比例内)或其他贸易类别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10 ※来料加工贸易(超比例)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 (12)※出口预收货款收结汇联网核查 (13)※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 (14)※出口对应的外币现钞收入收结汇联网核查 (15)※出口贸易融资项下收结汇联网核查 (16)※出口与收汇主体不一致的收结汇联网核查 (17)※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多收汇差额资金的结汇/划转的联网核查 (17)※其他经外汇局核准的资金结汇/划转的联网核查 (18)※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金的退汇 (18)※企业待核查账户外汇资金的退汇联网核查 (19)第五节收结汇联网核查应急预案 (19)第六节预收货款登记管理 (20)第七节延期收款登记管理 (22)第八节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23)第九节保税监管区域企业出口收汇管理 (26)第三章贸易项下进口付汇管理 (27)第一节“进口单位付汇名录”(简称“名录”)管理 (27)第二节进口单位分类管理 (29)第三节进口付汇管理 (29)第四节“A类进口单位”贸易付汇管理 (31)第五节“B类进口单位”贸易付汇管理 (37)第六节“C类进口单位”贸易付汇管理 (38)第七节辅导期内进口单位贸易付汇管理 (39)第八节不在名录进口单位贸易付汇管理 (40)第九节贸易进口延期付汇 (40)第十节贸易进口预付货款 (42)第十一节贸易进口退汇管理 (43)第十二节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简称“区内企业”)的进口付汇 (44)第十三节银行自身贸易项下进口付汇管理 (45)第四章服务贸易及经常转移等外汇管理 (45)第一节小额项下 (47)第二节国际运输项下 (47)※国际运输项下向境外支付国际空运和陆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 (48)※国际运输项下船长借支提取现钞 (48)※其他国际运输项下售付汇 (49)第三节通讯信息项下 (50)※国际通讯项下售付汇 (50)※计算机和信息服务项下软件服务 (51)※计算机和信息服务项下硬件维护 (52)※计算机和信息服务项下域名注册费与信息服务费 (53)第四节国际机票项下 (54)※代售国际机票 (54)第五节远洋渔业项下 (55)※远洋渔业项下售付汇管理 (55)第六节文化体育项下 (57)※文化体育项下支付境外演员来华的商业性演出费用 (57)※文化体育项下赴境外拍摄影视片费用 (58)※文化体育项下支付境外运动员转会费 (59)第七节咨询服务项下 (59)※咨询服务项下咨询服务(不含技术咨询) (59)第八节广告、展览项下 (60)※境外广告、展览项下境外广告费 (60)※境外广告、展览项下境外举办展览费 (61)※境外广告、展览项下境外参展费 (61)第九节无形资产项下 (62)※无形资产项下售付汇管理 (62)※无形资产项下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 (65)※无形资产项下电子出版物著作权许可 (67)第十节驻华机构、驻外机构、境外机构和外籍个人项下 (68)※驻华机构从境外携入或在境内购买的自用物品、设备、用具等出售后所得的人民币款项兑付 (68)※驻外机构办公经费 (68)※境外业主的人民币租金兑付外汇 (69)※外籍人员工资、奖金、津贴等人民币收入的兑付 (70)第十一节公务出国用汇项下 (71)※公务出国项下财政预算内单位出国用汇 (71)※公务出国项下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出国用汇 (72)第十二节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 (73)※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境外承包工程的垫款售汇 (73)※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境外承包工程款汇出 (74)※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支付境外劳务,承包工程项下中介费 (75)※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境内外汇划转 (75)※境外劳务合作项下劳务人员工资、安家费提取外币现钞 (76)第十三节国际旅游项下 (77)※国际旅游项下出国游团费 (77)※国际旅游项下港、澳游团费 (78)※国际旅游项下出国游核销 (78)第十四节进出口贸易项下 (79)※出口贸易项下佣金 (79)※进口贸易项下信息服务费 (79)第十五节国际赔偿项下 (80)※国际赔偿项下(不含国际贸易项下的赔偿)售付汇 (80)第十六节投资收益项下 (81)※外商投资企业利润、股息、红利汇出 (81)※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人民币利润再投资退税款 (81)第十七节其他非贸易项下 (82)※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服务贸易售付汇 (82)※境外质量认证费用购付汇 (83)※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资格核准 (83)※跨国公司非贸易项下向境外关联公司支付代垫工资及福利津贴 (84)※跨国公司非贸易项下向境外关联公司支付代垫外籍员工境外保险费 (85)第十八节银行自身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及外汇净收益结汇 (87)第十九节捐赠项下 (88)第五章个人外汇业务管理 (90)第一节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性外汇管理 (90)第二节个体工商户经营性外汇管理 (91)第三节个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结汇 (92)第四节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入 (92)第五节个人外汇汇出境外 (93)第六节个人年度总额内结售汇 (94)第七节超过年度总额的非经营性结汇 (95)第八节超过年度总额的非经营性购汇 (96)第九节个人境内外汇划转 (98)第十节个人外汇现钞及携带证管理 (98)第十一节禁止分拆结汇 (101)第六章保险外汇业务管理 (102)第一节保险经营机构开立外汇经营账户 (102)第二节保险经营机构开立外汇资金运用账户 (103)第三节保险经纪公司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104)第四节保险代理公司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104)第五节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筹建期开立临时账户 (105)第六节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正式设立后申请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106第七节保险公司吸收外国参股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 (106)第八节保险经营机构开立其他资本项目外汇账户或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107)第九节保险项下结汇管理 (107)第十节保险公司分公司外汇利润汇出 (108)第十一节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分公司将人民币资本金兑换为外汇资本金/外币间兑换..108第十二节保险经营机构向投保人支付退保费 (109)第十三节保险经营机构向其他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共保或保险联合体项下的保费/赔偿..109第十四节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申请购买人民币保险项下境外分保费 (110)第十五节保险经营机构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赔偿 (110)第十六节再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再保险项下的摊回赔款 (111)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第一章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自2006年5月1日起,取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事前审批;自2007年8月12日起,境内机构可根据经营需要自行保留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不再进行限额管理。
经常项目外汇操作规程(3篇)
第1篇一、总则为规范经常项目外汇操作,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外汇主体”)在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支、结汇、售汇、付汇等操作。
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管理1. 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
2. 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
3. 境内机构的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和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四、经常项目外汇支出管理1. 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用汇,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
2. 个人因私用汇,在规定限额以内购汇;超过规定限额的个人因私用汇,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认为其申请属实的,可以购汇。
3. 个人携带外汇进出境,应当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携带外汇出境,超过规定限额的,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凭证。
五、外汇账户管理1. 符合规定条件的中资企业可以向外汇局申请在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结算账户,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
2. 外汇专用账户包括:代理进口、贸易专项、承包劳务、捐赠援助、专项代理、国际货运、国际汇兑、国际旅行社、免税商品及暂收待付等业务需在国内开立的外汇账户及承包劳务需在境外开立的外汇账户。
六、核销管理1. 进口单位在办理进口付汇手续时,除提供规定的凭证外,均应当填写进口付汇核销单。
2. 进口单位应按照国家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和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七、违规处理1. 外汇主体违反本规程,由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2. 外汇主体违反本规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1.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试验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操作规程
试验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操作规
程
一、境外机构按规定在注册于试验区内的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即外汇NRA账户)内资金可以结汇。
二、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支付境内使用,不得划转境外或进入FT账户及人民币NRA账户等。
三、银行按照不落地结汇方式办理外汇NRA账户结汇。
(一)银行应通过银行内部账户办理结汇及支付,结汇及支付时可不审单。
(二)外汇资金原则上不落地结汇后2个工作日内划入收款银行账户,收款银行按规定审核收款方提供的经常项目或资本项目单证后办理资金入账。
(三)如收款银行审核后认为资金不合规无法入账或发生交易撤销引起退汇的,无论经常、资本项下交易,该笔人民币资金原路退回结汇银行,结汇银行应在收到款项当天通过不落地购汇后原路退回外汇NRA账户。
(四)退回过程中发生的货币转换损失或收益由境外机构(或境外机构与其交易对手协商)承担。
(五)根据《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06〕42号印发),非居民机构办理结汇按照人民币资金用途确定统计项目的具体归属。
四、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外汇NRA账户结汇过程中发现其存在异常或涉嫌违规情况的,应及时报告外汇局。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试行)
备注
业 务 合 规
60
国 际 收 支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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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售汇综合头 寸管理的合规 性
1.未经外汇管理局许可超过限额的, 每超过 1 天扣 0.1 分; 连续 2 天超限额的, 0.3 分; 扣 连续 3 天超限额的, 0.5 扣 分;连续 4 天以上的扣 1 分。 2.银行存在未经外汇局许可超限额情况或超过限额没有 如实填写报表的,每发现 1 次扣 0.2 分。 3.漏报结售汇综合头寸报表 1 次扣 0.1 分, 迟报 1 天扣 0.1 分,每发现错误 1 次扣 0.1 分。 迟报:超过当天规定报送时间、但在当天工作时间之内报 送;漏报:在当天未上报上一日数据;错报:报送数据经 外汇局验证错误的。
评分办法
1.银行开办即期、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以及其 他人民币对外币衍生业务未按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审批或 备案,每发现 1 次扣 3 分。 2.办理结售汇及相关业务所需的基本条件不具备的,每发 现 1 次扣 0.4 分。 3.银行办理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缺乏真实 性交易基础的,每发现 1 次扣 0.4 分。 4.银行停止经营结售汇业务或者银行经营结售汇业务期 间机构名称、营业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及时办理退出 备案的,每发现 1 次扣 0.2 分;未及时办理机构信息变更 备案的,每发现 1 次扣 0.2 分。 5.银行未按规定办理银行自身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审批 的,每发现 1 次扣 0.2 分。 6.银行未按规定办理外币代兑机构备案的,每发现 1 次扣 0.2 分;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设置个人本外币兑换统一标识 的,每发现 1 次扣 0.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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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细 目
分 值
考核指标
详细标准
评分办法
主要参考文件依据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6-04-19 生效日期: 2006-05-01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发布文号: 汇综发[2006]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了切实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5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规范操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见附件,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细化了相关政策要求,明确了外汇局和银行在办理业务中的各项规定,便利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相关业务。
现将《操作规程》下发给你们。
本《操作规程》自2006年5月1日施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2006年4月19日附件一:《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一、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项目法规依据审核材料审核原则注意事项境内机构的基本信息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3.《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外汇局审核材料:1.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 境内机构提交材料如实的,外汇局予以登记。
境内机构的基本信息变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3.《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外汇局应审核以下材料:1.变更申请书;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或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3.有权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变更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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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具有单方面转移性质,收款单位为境内非盈利性机构的外汇账户,如捐赠、援助外汇账户。
2. 境内机构申请开立前一条款规定以外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包括旅游项下外汇账户、承包工程项下外汇账户,加工贸易企业、从事货运代理企业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汇局均应当按照《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为其核定账户限额。
3.开户程序
外汇局审核境内机构提交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申请材料,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
境内机构凭外汇局核发的核准件到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开户金融机构审核材料:
开户所在地外汇局核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项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3.《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7号)和《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1)境外汇入需原币划转境内个人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如国际邮政汇兑外汇账户、纯劳务外汇账户;
(2)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的罚没款、暂扣款和专项收缴款外汇账户;
(3)因外汇局实行特殊管理方式而开立的外汇账户,如免税品外汇账户、远洋渔业外汇账户;
(4)临时开立的外汇账户,如大型国际会议、运动会、博览会、展览会等需开立外汇账户的;
9.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在外汇局核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以内的,可以结汇,也可以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超出外汇局核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外汇收入必须结汇。
10.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超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后,开户金融机构应当通知境内机构办理结汇手续。境内机构未及时办理结汇手续的,开户金融机构有权在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超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强制为其办理超限额部分外汇结汇手续,并在结汇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该境内机构。
外汇局审核材料:
1.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有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外业务经营许可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有关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证明材料(如涉外收入申报单,或者结汇水单和收账通知)
4.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开户所在地外汇局审核材料:
1.注册地外汇局核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异地开户备案”)
1.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境内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2)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外汇收入。
2.有经常性的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可以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但有一次性、个别的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原则上不可以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3.如确实需要,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的罚没款、暂扣款和专项收缴款可以开立外汇现钞账户。
4.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支出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及经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支范围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进行核定。
5.境内机构同时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时,应当分别开立。
1.境内机构申请开立下列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外汇局可以按照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为其核定账户限额:
3.未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开户金融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应当将开户信息如实填写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的相应栏目内,开户金融机构应当在每月初起5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第四联报开户所在地外汇局。
4. 同一境内机构在不同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的相同性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之间可以相互划转外汇资金,但汇出金融机构必须在汇出凭证备注栏中加注账户性质,以供汇入金融机构审核。汇入金融机构必须将汇入的外汇资金纳入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
项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境内机构异地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3.《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7号)和《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1.已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开户金融机构为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须于开户后次日通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将开户信息传送到外汇局。
2.未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开户金融机构为中资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应将“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第四联交开户的中资境内机构。中资境内机构应当在开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该核准件第四联报开户所在地外汇局,并申领《外汇账户使用证》。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项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6. 境内机构在同一开户金融机构同一营业网点开立相同性质、不同币种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无须经外汇局另行核准,但应纳入境内机构在该营业网点已经外汇局核准的原有核准件下统一管理。
7. 境内机构在不同金融机构或者同一金融机构不同营业网点开立相同性质、不同币种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者在同一开户金融机构同一营业网点开立不同性质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均需外汇局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