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国际铁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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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在伯尔尼会议上重新修订,改称为《国家 铁路货物运送公约》,并于1938年10月10日生效, 至今仍在使用。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适用的规章

2.《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简称《国际货协》)

1951年11月1日原苏联、阿尔及利亚和已参加“国 际货约”的原民主德国、保加利亚、匈牙利、罗马 尼亚、波兰、捷克八国签订了《国际铁路货物联运 协定》。
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适用的规章
3.《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统一过境运价规程》 (简称《统一货价》) 它规定了过境参加国际货协的铁路时办理货物 运送手续、过境运送费和杂费计算、过境铁路 里程表、货物品名分等、分类表,以及货物运 费计算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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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适用的规章
4.《国境铁路协定》和《国际铁路会议议定书》
(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国内段运费的计算
(1)根据货物运价里程表确定从发站至到站的运价 里程。 (2)根据运单上填写的货物品名查找货物品名检查 表,确定适用的运价号。 (3)根据运价里程和运价号在货物运价率表中查出 相应的运价率。 (4)按《铁路货物运价规定》确定的计费重量与该 批货物适用的运价率相乘,算出该批货物的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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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对港澳地区的铁路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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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港澳方向的铁路
一、对港澳地区铁路货物运输方式
1. 对香港出口货物的运输方式 海运、铁路过轨运输、铁路—公路运输、 公路运输、航空运输、铁路—海运 2. 对澳门出口货物的运输方式 公路—水运、铁路—水运
二、对港澳地区铁路运输的特点
三、对香港地区铁路运输的一般程序
(5)香港中旅社向港段海关报关,并在罗湖车 站向京广铁路公司办理起票手续,港段铁路 将过轨货车运到九龙车站交中旅社卸货。 特点:“租车过轨,两票运输。”
三、对香港地区铁路运输的一般程序
(4)货车到达深圳北站后,深圳外运分公司与 铁路进行票据交接,如单证齐全无误,则向 铁路编制过轨计划;如单证不全,或者有差 错,则向铁路编制留站计划。准备过轨的货 车,由深圳外运分公司将出口货物报关单或 监管货物的关封连同货物运单送海关申报, 经海关审查无误,则会同联检单位对过轨货 车进行联检。联检通过后,海关即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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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货协参加路与非国际货协铁路间运送费用核收的 规定
(1)发送路和到达路的运送费用与1项(1)、(2)项相同。 (2)过境铁路的运送费用:参加国际货协并实行《统一货价》 各国境路的运送费用,在发站向发货人或在到站向收货人核收 (相反方向);但办理转发送国家铁路的运送费用,可以在发 站向发货人或在到站向收货人核收。过境非国际货协铁路的运 送费用,在到站向收货人或在发站向发货人核收(相反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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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过境运费的计算
(1)根据运单记载的应通过的国境站,在《统一货 价》过境里程表中分别找出货物所通过的各个国家 的过境里程。 (2)根据货物品名,查找《统一货价》中的通用货 物品名表,确定所运货物应适用的运价等级。 (3)根据货物运价等级和各过境路的运送里程,在 《统一货价》中找出符合该批货物的运价率。 (4)《统一货价》对过境货物运费的计算是以慢运 整车货物的运费额为基本运费额,其他种别的货物 运费,则在基本运费额的基础上分别乘以不同的加 成率。
第九章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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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要点及学习目标:
了解铁路运输的 发展概况及铁路货物 运输的基础知识;掌 握有关国际铁路货物 联运的国际公约﹑流 程及费用计算;了解 对港澳地区铁路货物 运输的做法。
主要内容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铁路货物运输概况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 对港澳地区的铁路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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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添附文件 我国出口货物必须添附“出口货物细单”和“出口 货物报关单”、“出口外汇核销单”,另根据规定 和合同要求还要添附“出口许可证”、“品质证明 书”、 “商检证”、卫生检疫证、动植物检查以及 装箱单、磅码单、化验单、产地证、发运清单。 这些文件只限与运单所记载的货物有关,并将添附 文件名称和份数记入运单“发货人添附文件”栏内, 并同运单一起至国境站,不能邮寄,货物在国境站 的报关手续,由口岸外运公司代为办理。 若由于没有添附文件或文件不齐全,不正确而产生 的后果,发货人应对铁路负责,并承担货物及车辆 滞留可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于铁路过失而使发货人 在运单上以作记载的添附文件丢失,则铁路应对其 后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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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运费的计算

联运货物运送费用包括货物运费、押运人乘车费、 杂费和其他费用。
(一)运送费用核收的规定
1.参加国际货协各铁路间运送费用核收的原则 (1)发送路的运送费用:在发站向发货人或根据发 送路国内现行规定核收。 (2)到达路的运送费用:在到站向收货人或根据到 达路国内现行规定核收。 (3)过境路的运送费用:按《统一货价》在发站向 发货人或在到站向收货人核收。
1.商品结构的特殊性; 2.贸易方式的特殊性;
3.运送方式的特殊性。
三、对香港地区铁路运输的一般程序
(1)发货地的外运公司或外贸公司向当地的铁路运输 部门办理从发货地至深圳北站的国内铁路运输的托 运手续,填写国内铁路运单; (2)发货地的外运公司或外贸公司委托深圳外运分公 司办理接货、报关、查验、过轨等运输手续; (3)深圳外运分公司接到铁路的到车预告后,抽出事 先已分类编制的有关单证加以核对,并抄送香港中 旅社以备接车;
发货人在发送站用国际货协票据在办理至参加国际货协的最后一个过境铁 路的出口国境站,由国境站站长(或发、收货人)委托的收转人办理、转 送至最终到站。 从参加国际货协铁路的国家,通过参加国际货协的过境铁路港口,向其他 国家(不论这些国家的铁路是否参加国际货协)或者相反方向运送货物时, 用国际货协运送票据只能办理过境铁路港口站止或者从这个站起开始办理, 由港口站的收转人办理转发送。
3.通过过境铁路港口站货物运送费用核收的规定


从参加国际货协并实行《统一货价》的国家,通过另一个实行 统一货价的过境铁路港口,向其他国家(不论这些国家是否参 加统一货价)和相反方向运送货物时,用国际货协票据办理货 物运送,只能办理至过境港口站为止或从这个站起开始办理。 从参加国际货协铁路发站至港口站的运送费用,在发站向发货 人核收;相反方向运送时,在到站向收货人核收。在港口站所 发生的杂费和其他费用,在任何情况下,都在这些港口车站向 发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核收。过境铁路的运送费用,按《统 一货价》规定计收。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国境铁路协定》系由两个相邻国家铁路签订,规定办理联 运货物交接的国境站、车站以及货物交接的条件和办法;交 接列车和机车运行办法、服务方法等等及其具体的问题。 根据国境铁路协定的规定,两相邻国家铁路,需定期召开国 境铁路会议,对执行协定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协商,签订国境 铁路会议协定书。我国与原苏联、蒙古、朝鲜、越南各铁路 均分别签订有国境铁路协定和议定书。 另外还有《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办事细则》;《国际旅客联运 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车辆使用规则》;《国际客协和国际货 协清算规则》,以及《国际货协》附件中各项规则等等。 为了便于执行上述国际货物联运规章,铁道部结合我国铁路 办理货物联运的实际,编印了《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办法》 (简称《联运办法》),将上述联运规章简化并作了补充规 定。以供我国铁路各发、收到站和有关单位办理国际铁路货 物联运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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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铁路联运的定义与特点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是指两个或两个以
上不同国家铁路当局联合起来完成一票货 物的铁路运输。使用一份统一的国际联运 票据,由铁路当局负责经过两国或两国以 上的铁路全程运送,并由一国铁路向另一 国铁路移交货物时,不需发、收货人参加 的运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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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铁路货物运输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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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仅有200多年的历史。 1825年,世界上第一条铁路在英国的斯托克顿—达 灵顿之间开始营运后,由于铁路运输的有着明显的 优越性,发展非常迅速。至目前为止,世界铁路总 长度已达150万公里。 二战以来,铁路运输发展的基本趋势是运输设备现 代化、运输管理自动化。这个趋势突出表现为:实 现了铁路牵引动力的电气化和内燃化。 我国最早的一条铁路,是英国修建的吴淞铁路(上 海—吴淞),全长15公里。中国自建的铁路始于 1881年,唐胥铁路(唐山—胥各庄),全长10公里, 后延至天津,总计130公里,1888年通车。 2006年,中国铁路的营业总里程已达7.66万公里, 其中电气化铁路总里程已突破2.4万公里。
2.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运输限制(P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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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运单
1.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运单(International through Rail Waybill),是发货人与铁路之间缔结的运输 契约,它规定了铁路与发、收货人在货物运送中的 权利、义务和责任,对铁路和发、收货人都具有法 律效力。 (1)联运运单的组成和作用 第一张——运单正本; 第二张——运行报单; 第三张——运单副本; 第四张——货物交付单; 第五张——货物到达通知单。 (2)联运运单的填写 具体参见教材第215—218页。
2.同未参加国际货协铁路间的货物运送

3.通过过境铁路港口的货物运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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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国际铁路货物办理种别及运输限制
1.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办理类别
按发货人托运货物数量、性质、体积、状 态办理分为以下三种:

整车货物(Full Car Load-FCL) 零担货物(Less than Car Load) 大吨位集装箱(Dry Contai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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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铁路货物运输的特点
(1)铁路运输的准确性和连续性强; (2)铁路运输速度较快; (3)运输量比较大; (4)铁路运输成本较低; (5)铁路运输安全可靠,风险小; (6)初期投资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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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作用
1.有利于发展同欧亚相邻各国的贸易;
2.有利于开展同港、澳地区的贸易;
一、国际铁路联运的定义与特点
涉及面广; 运输条件高; 办理手续复杂; 使用一份铁路联运票据完成货物的跨国运输; 运输责任方面采用统一责任制; 仅使用铁路一种运输方式。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适用的规章
1.《国家铁路货物运送公约》(简称《国际货约》)

1890年,欧洲各国在瑞士首都伯尔尼举行的各国 铁路代表大会上,制定了“国家铁路货物运送规 则”即所谓《伯尔尼公约》,并自1893年1月起 实行,后经多次修订。
1954年1月中国参加了《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随后朝鲜、蒙古、越南也加入进来。 1991年苏东政局发生巨大变化以后,《国际货协》 也宣告解散,但铁路联运业务尚未有重大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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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适用的规章

《国际货协》是一个参加国际铁路联运协定 的各国铁路,以及发、收货人办理货物国际 联运时,必须遵守的基本文件。规定了货物 运送条件、运送组织、运送费用计算核收办 法,以及铁路与发、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与义 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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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范围
1.同参加《国际货协》国家铁路之间的货物运送

参加国际货协各国铁路办理联运的车站,除阿尔巴尼亚、朝鲜铁路外,凡 开办国内货运营业的车站,都办理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我国各站营业办理 限制按国内《货物运价里程表》规定办理。朝鲜铁路,仅部分车站开办国 际铁路货物联运,其货物运送,按朝鲜铁路货物联运站规定办理。国际货 协铁路间的货物运送是使用一份运单在发货站向铁路发运,由铁路在最终 到达站将货物交付收货人。
3.对进出口货物在港口的集散和各省、市之 间的商品流通起着重要作用; 4.利用欧亚大陆桥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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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
一、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定义及特点 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适用的规章 三、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范围 四、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办理种别及运输限制 五、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运单 六、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运费的计算和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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