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与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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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人治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法治与人治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问题:法治与人治的主要区别是什么?答案:法治与人治是两种不同的治理理念,其主要区别在于以下几个方面:1. 权力来源和行使:法治强调政府权力应该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约束。

政府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政府官员和公民都必须遵守法律。

政府官员在行使权力时应依法行事,法律是最高的权威。

人治则强调政府官员或领袖的个人权威和决策。

政府官员或领袖可以自行决定政策和行动,而不受法律的限制。

2. 法律平等:法治原则要求法律适用于所有人,不分贵贱、权势,法律是公平和平等的。

法律应该是一种普遍适用的规则,保护每个人的权益。

人治可能导致法律的不平等,政府官员或领袖可能会享有特权,法律可能会不公平地对待普通公民。

3. 法律的稳定性:法治追求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法律应该是明确和持久的,以便公民能够依据法律规则来规划和安排自己的生活。

人治可能导致政策的不稳定性,因为政府官员或领袖的决策可能会随个人意愿而变化,不受法律的限制。

4. 公共参与:法治强调公众参与和民主决策的重要性。

法治社会通常倡导公开的政策制定过程,政府决策应受到公众监督。

人治可能限制公众参与,政府官员或领袖可能集中决策权,不容许公众对政策进行有效监督和干预。

5. 制度稳定性:法治有助于建立稳定的政治和社会制度,因为法律提供了一个公认的框架,政府和公民都能够依赖法律来解决争议。

人治可能导致政治和社会动荡,因为政府官员或领袖的权力可能会受到变化和不稳定性的影响。

总的来说,法治注重法律的普遍适用、公平性和稳定性,以保护公民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人治则侧重于个人或领袖的权力,可能导致权力滥用、不平等和政治不稳定。

在现代社会中,大多数国家倾向于采用法治原则,以建立稳定和公正的社会制度。

对法治和人治的理解

对法治和人治的理解

对法治和人治的理解
法治是指国家和社会各界依法行使权力、依法管理事务、依法办事,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制度。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最高准则,所有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包括国家机构和领导人。

法治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

法治体现了一种秩序、规则和程序的理念,通过合法的手段来解决争端,确保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人治则是指以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和权力为依据,支配和决定国家和社会的运行。

在人治社会中,领导者或者特定的个人可以操纵权力,而不受法律限制,这可能导致滥用权力、腐败和不公正。

人治强调个人的意志和权力,而非法律和制度。

这种情况下,个人的利益和意志可能会凌驾于整体社会和公共利益之上。

总的来说,法治强调依法行政、依法执政,通过法律和制度来规范权力的行使;而人治则强调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和权力至上,缺乏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和约束。

在一个健康的社会中,法治往往被视为维护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的基石。

人治与法治

人治与法治

人治与法治人治与法治是法的精神最一般最本质的表现,同时亦是我们理解法的精神,把握法的本质的基本范畴。

人治是一种依靠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和能力来管理国家和社会,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治国方式。

法治是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

法治与人治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差异:1.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不同。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至高无上的,领导人或统治者都必须服从法律。

在人治社会中,领导人或统治者具有超越于法律的权力。

2.法律地位和作用不同。

法治社会,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是手段更是目的。

人治社会,法律充其量只是统治者实现社会统治的工具。

3.政治和观念基础不同。

法治以民主作为政治基础。

人治以专制集权作为政治基础。

传统中国法的根本精神是:人治。

根据现代法学,国家权力和政务可以划分为立法,司法,行政三部分。

而在唐、明、清三朝国家机关与权力结构中,凌驾于一切权力至上的皇权的合法性,在传统中国是普遍存在的。

传统中国法人治精神与中国古代法同时起源并建立在性善论与性恶论结合的哲学基础上。

在现代哲学视野中,传统中国的专制政治和法律中的人治精神渐趋加强。

西方法的传统精神是:法治。

西方法治精神最早形成于古希腊城邦政治逐步确立的过程中。

法是在贵族与平民的不断斗争与相互妥协中生长起来的。

如何运用法律来实现有效的治理,答案即是三权分立。

西方国家的法治模式贯彻了人权神圣不可侵犯;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分权与制衡。

在现代社会,由于深受民主、自由、人权等现代价值观念的影响,人们普遍相信,法治总体而言要优于人治。

因为法治所依赖的法律比人治所依赖的领导人的智慧和才能,具有更大的确定性、稳定性,更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长治久安。

法治和人治的理解

法治和人治的理解

法治和人治的理解
一、定义与特点
法治,即依法治国,是指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通过法律来规范和限制公权力的运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法治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公开性和权威性,要求政府和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并通过严格的司法程序来解决纠纷。

人治,即以人来治理,是指治理者根据自己的意志、经验和智慧来管理和规范社会。

人治强调个人权威和领导魅力,重视治理者的个人品质和领导能力。

二、运行基础
法治的运行基础是法律制度,它要求政府和公民的行为都受到法律的约束。

法治强调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通过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公正的司法体系来保障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

人治的运行基础是领导人的品质和能力,它依赖领导者的智慧和魅力来引领社会。

人治强调领导者的个人权威和决策能力,但也可能导致权力滥用和个人崇拜。

三、决策过程
在法治中,决策过程是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强调公开、透明和参与。

法律通常规定了决策的程序和标准,政府必须依法制定政策、行政法规等。

在法治中,司法机关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来裁决纠纷,维护公正。

在人治中,决策过程更多地依赖于领导者的个人意志和判断。


策过程可能缺乏透明度和参与度,领导者通常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四、公民权利
在法治中,公民权利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

法治强调公民权利的平等性和不可侵犯性,通过司法保障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法治中,公民可以依法行使权利、参与社会事务。

在人治中,公民权利的保护取决于领导者的意愿和政策。

人治可能限制公民权利的行使,或者对特定群体进行歧视。

公民在人治下可能缺乏平等的权利保障。

谈论人治与法治

谈论人治与法治

谈论人治与法治一:人治与法治的定义及特征人治,就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合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换言之,指依靠个人的作用来实行政治统治,是除了法治社会状态之外的另一种社会状态。

在中国,人治思想来源于儒家文化。

中国儒家的政治思想主要是依靠道德高尚的圣贤通过道德感化来治理国家。

一般认为,在人治社会的国家中,人数处于绝对少数的统治者掌握了国家大部分权力,是以统治阶级的利益为主的,国家政权高度集中,这个时候的法是从属与统治者的存在。

法治,是一种正式的,相对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

法治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即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适性。

稳定性和权威性。

虽然法律也是有人来制定的,而且法治也不排斥人的能动性,但从法律的制定,执行到修改都必须按照法律本身到指定的规则,人的能动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这正是法治内在的本质要求。

二:关于人治与法治的讨论人治是儒家学说倡导的一种治国理论,常见于中国古代封建政治制度,并且被长期奉为正统思想。

儒家主张君主以身作则,实行仁政,尚贤使能,主张把人治与礼治和德治相结合起来。

所以,人治社会国家的长治久安与施政者的仁德贤能与否密切相关,并且极易导致专制现象。

法治具有其优越性,例如古希腊和罗马的黄金时代,法治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营造一种文明的法治社会氛围。

然而,如果说法治相对人治是具有绝对优势就不对了。

因为在黄金时代之后又出现了人治,这就说明法治也存在他的固有弱点和弊端。

其实,无论是人治还是法治,都仅仅依靠一个领导人或者说统治者的才能和决策来说明问题是不全面的,因为制度的形成和建立是社会多种因素制约的产物。

近代社会发展的轨迹来说,法制文明的确是一个比较先进的道路,但是我觉得人治同样有它的优势,毕竟人治社会的重复存在和年代已久是有它的正确性的原因。

论法治与人治

论法治与人治

1.有关“人治”与“法治”的争论由来已久。

随着讨论的不断深入,“人治”思想逐步被否定,“法治”观念渐入人心。

1999年三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载入宪法。

这是党和人民对法治在认识上的深化和实践上的突破,同时也体现了建设法治国家的决心和信心。

至此,“人治”“法治”之争始有定论。

一、人治是一种普遍的历史现象它产生于小农经济基础之上,按照最高统治者个人意志实施国家管理国家。

在实行“人治”的国家中,一切依最高掌权者个人意志甚至个人的喜怒哀乐为转移,国家的安危治乱,盛衰兴亡完全取决于最高掌权者是否“贤明”。

它有如下一些特征:第一,国王或皇帝一人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实行个人专制或独裁;第二,国王或皇帝“言出法随”、“口含天宪”、“一言立法”、“一言废法”;第三,国王或皇帝凌驾于国家和法律之上,行使权力不受任何制度和法律的限制;第四,法律的实际作用取决于国王或皇帝是否重视法律,以他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实际上这种存在了几千年的“人治”向人们展示的仅仅是这样一种治理国家的方法或制度:掌握国家权力的国王或皇帝个人决定着国家的盛衰兴亡,决定着一个民族的前途和命运。

马克思曾对普鲁士封建专制制度下国王一人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的治国原则,作过深刻的揭露和批判。

他指出,普鲁士国王的“心意和愿望”就是“国家的根本法律”。

事实上,在普鲁士,国王就是整个制度,在那里,国王是惟一的政治人物。

总之,一切制度都有由他一个人决定。

“他所做的和所想的”就是“普鲁士国家所做的和所想的”,统治着他的全体臣民的,不是那合理化的法律,而是那充满了感情的国王的活的心灵。

这就是马克思对封建制度下“人治”的生动而真实的描绘。

马克思还分析了封建专制及其人治产生的经济根源——小农经济。

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互相交往,而是使他们互相隔离”。

“每一个农户差不多都是自给自足的。

”他们取得生活资料多半是靠与自然交换,而不是靠与社会交往。

论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论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论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法治与人治的区别:①两者基础不同。

人治建立在个人专断与独裁基础上,而法治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

②两者特点不同。

人治呈现出随意性、多变性的弊端,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而法治具有统一性、稳定性、权威性的特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能有效地制裁违法行为,保证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③二者体现的原则不同。

人治体现不平等的原则,而法治体现平等的原则。

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对立在于,法治认为一个国家能否兴旺发达、长治久安,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因素,是整个法律与制度的好坏,而不是少数几个国家领导人是否贤明。

人治的理论则恰好与此相反。

作为一种治国的原则与方法,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要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与制度;并且特别强调,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包括国家的最高领导人在内,都要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

这同那种认为法律可有可无,有法可以不依,凡事由少数领导个人说了算的人治是有原则区别的。

法治与人治相比较,两者的差别是巨大的,一般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1)人治论提倡圣君贤人的道德教化,法治论强调依法治理;(2)人治论主张因人而异,对人的行为作具体指引,法治强调对事不对人,提供一般性规则;(3)人治论推崇个人权威,维护专制体制;法治论弘扬民主,保障共和国体制。

法治与人治相比较,法治的优越性十分明显,一般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点:第一,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讲的,法治优于一人之治(即人治),……就是说,依法律决策优于一人的决策,法律不受人的感情因素的影响而能作出公正的裁决。

第二,法治有监督体系,能有力地防止个人专断和腐败。

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这已成为一条公理。

第三,法治能客观地反映和作用于市场经济。

因为市场经济要求主体平等、交换自由与主权明确,要求合法权利得到可靠保障,……而这些只有通过实现法治才能全面达到。

第四,法治是民主政治的基石,没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民主就没有保障,也不能发展。

论人治与法治

论人治与法治

2012年思想道德与法律期末论文论人治与法治班级:11级金融本科四班姓名:***学号:*********摘要:对于如今的法治社会,关于“人治”与“法治”的问题,一直是广大人民关注的热点问题,如何处理好其中的关系,使社会更和谐,更加进步,是我们所要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义务,规范,统一。

“人治”与“法治”是相对而言的两种不同的治理国家、规范整个社会生活的管理模式,其界定标准在于人的权力和法的权威最终的相互服从,即人的权力最终服从法律权威,或者是法律的权威最终服从于人的权力。

“人治”往往推崇领导者个人的能力,甚至发展到个人崇拜的程度。

实行法治意味对“人治”的否定,反对个人权力的扩中方方面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成为处理国家事务,规范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社会成员的行为的最终标准。

建国初期,毛泽东虽然对法制建设相当重视,但却未能从根本上认识到历史和社会的发展,要求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必须依法治国,更没有采取措施把民主和法制制度化,使已有的成果固定下来。

1957年反右斗争扩大化后,随着党内“左”倾指导思想逐步发展和泛滥,以法制治理国家的方法受到冷落,法律虚无主义日益抬头。

到了“大跃进”时期,轻视法律的思想更在全党上下泛滥开来。

1958年8月,在北戴河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毛泽东谈到上层建筑问题时说,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大跃进以来,都搞生产,大鸣大放大字报,就没有时间犯法了,对付盗窃犯不靠群众不行,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

他甚至认为,我们每个决议都是法,开会也是法,我们主要靠决议、开会、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

由于毛泽东及党中央对法制认识的倒退,导致了1959年4月,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议撤销司法部和监察部,原司法部主管的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管理。

随后,我国的立法工作趋于停滞,司法工作实践也偏离了正常的法制轨道。

比如,我国刑法的起草工作在建国不到一年就拟定了大纲草案,到1957年6月已经写出第22稿,准备在同年7月由一届人在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公布,但是由于反右斗争正进行得轰轰烈烈,法律虚无主义思想迅速滋长,致使刑法“公布试行”的希望化为泡影。

论法治与人治的关系90

论法治与人治的关系90

论法治与人治的关系摘要:党的十九大报告认为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符合我国实际需要,且还就如何构成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进行阐述,具体共涉及十四个方面,同时更是赋予中国法治建设新的内涵。

至此,中国法治步入新常态,但由于路径依赖的惯性作用下还无法做到立即涤除人治思维,由此引发的问题是如何正确对待法治及人治。

关键词:法治;人治;公平《韩非子·有度》中言:“国无常强,无常弱。

如奉法者强,则国强;如奉法者弱,则国弱。

”十九大会议指出“法治新常态意味着党在治理国家过程中需恪守依法执政基本原则;强调法治应当成为全社会的常态化行为模式,依法办事成为基本共识”。

正确区分法治与人治的关系,其意义重大。

一、基本理念:法治与人治所选择的道路不同(一)法治的基本内涵和特征法治与人治最早记载于亚里士多德的著作《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提出法治应在人治之上,换言之法治优于人治。

法治体现为两重含义,即已经制定的法律获得广泛服从,而民众广泛服从的法律又符合社会标准要求。

原因如下:第一,法律体现正确性。

这是由于法律的制定并非是个人行为,而是众人结合积累经验并经慎重考虑之后制定出来的。

第二,法律具有理性特点。

若采取人治模式,执行人或多或少均会受到主观情感因素的影响,而采取法治模式则能有效避免出现这些问题。

第三,法律具有稳定性。

具体来说,人在实施相应行为时容易携带有感情因素,而感情本身并不是静态模式,也就是经常出现变动,在这种情况下就谈不上能体现稳定性特点。

在此语境下,“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和秩序。

我们所说的法治社会或者法治国家,均是这种意义上的法治。

法律制度与依法治理之所以重要,从国家层面来讲就是,文明社会的特征就在于“直接的人身强制”,而法律则是国家对公民行使这项特权所依据的一套规定。

国家与社会实现稳定,离不开社会公正作为相应的支撑,而在社会公正方面,需要设置稳定的社会规则,有规则可依,有规则可信,社会权威规则即为法律,因此,探讨法治与人治的核心观点在于哪种方式更有利于保证社会公正,实现社会最朴实最一般的公平正义。

人治与法治辨析

人治与法治辨析

人治与法治辨析人治与法治是两种不同的政治文明类型,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从历史发展和现实实践看,二者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

从二者的含义来看,人治与法治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前者指以人治人,后者指以法治人;从二者的基本特征来看,人治与法治都是对政治权力的制约,都强调权力的独断性和权威性,但人治强调权力的独断性和权威性,法治强调权力的合法性和统一性。

本文将从人治与法治的概念、区别、意义、中国传统历史文化中人治与法治的关系以及法治建设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这几方面进行分析。

人治与法治的概念人治与法治的概念源自于西方,二者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然而在当代中国语境中,二者经常被混为一谈。

实际上,法治与人治是一对既相区别又相互联系的范畴。

从历史和现实角度看,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包含着丰富的人治思想,它不仅为法治的确立提供了文化渊源和思想基础,而且对于我们正确理解和处理人治与法治的关系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法治是一种从历史和现实来看都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的治国方式。

但是,必须坚持人治与法治相统一的原则。

坚持人治与法治相统一的原则就是既要反对人治,又要反对法治。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人治与法治是人治与政治与法律的关系;法治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人治与法治都要求民主、自由、平等、正义等价值理念;人治与法治都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多样性。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它指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以法律来治理国家,从而保障人权和限制权力。

从国家和社会治理的角度看,法治是政治文明的基本内容、基本方式和最高阶段。

从历史上看,人治与法治是不同性质、不同形态的概念。

中国古代的人治与中国现代法治都是一个历史过程。

从世界范围来看,任何一个国家的人治与法治都不可能在完全意义上等同。

实现中国现代法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是一个既有理论层面也有实践层面的问题,它在我国既不可能简单地从正面回答也不可能从反面回答,只能采取辩证分析的态度。

浅谈企业管理(三)人治、法治、无为之治

浅谈企业管理(三)人治、法治、无为之治

浅谈企业管理(三)——论人治、法治、无为之治对于企业管理的看法多种多样,按照管理的方式,我们基本上可以将其分解为三种基本方式:人治、法治、无为之治。

在我们日常的管理工作中,我们或许无法将这三种基本方式分得很清,基本上都是进行搭配使用。

而如果将其作为研究对象,我们则必须将它们拆分出来才能讲得透彻,用得恰当.首先,我们先将三种管理思想进行描述:“人治”思想来源于儒家管理文化,儒家的“人治"主义,就是重视人的特殊化,重视人可能的道德发展,重视人的同情心,把人当作可以变化并可以有很复杂的选择主动性和有伦理天性的“人”来管理统治的思想。

从这一角度看,“德治”主义和“人治”主义有很大的联系。

“德治"强调教化的程序,而“人治”则偏重德化者本身,是一种贤人政治。

由于儒家相信“人格”有绝大关系。

主张依靠道德高尚的圣贤通过道德感化来治理国家。

儒家重视人治,主张为政在人;法固然不可缺,但执政者“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行不正,虽令不从”。

主张管理者以身作则,施德行仁,并尚贤使能,任用得力官吏推行礼治,以达“文武之治,布衣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的境界。

主张把人治与礼治、德政结合起来。

“法治”思想来源于法家管理文化,法治包含两个部分,即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两者互为一体.形式意义的法治,强调“以法治理”、“依法办事”的管理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

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制度至上”、“制度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

形式意义的法治应当体现法治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实质意义的法治也必须通过制度的形式化予以实现,两者均不可或缺。

“无为之治”思想来源于道家管理文化,“无为”其实也是“无违”的意思。

指的是是不违背事物自然规律。

如果将“无为”误解为翘起双脚什么都不做,就错得离谱了。

所谓“无为之治”,就是“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

万物作焉而不为始,生而不有,为而不恃,功成而弗居。

论法治与人治

论法治与人治

论人治与法法治,其定义为:国家用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

法治的效果和成本的高低依赖于法律制度与法治的本身的成本与优劣,主要就是要看人们的道德水准。

所谓人治,就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

要使道德高度变为德治,必须以权利的不平等和权力的不制衡为前提。

人治成本的高低以及效果的好坏依赖于人们的道德水准,主要看国家治理的道德水准。

一个没有贤君的国家,人治是无效的;一个没有清楚界定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法治是无效的。

人治与法治各有优劣,各有不同的前提。

一个国家,清一色的法治不好,也无效;清一色的人治也不好,也无效。

最有效的治理是要找出人治与法治的最佳比重和不同的适用范围。

作为一个封建统治历史悠久的国家,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比较少。

有些地方和单位,都有家长式的人物,他们的权力不受限制,别人都要惟命是从,甚至形成了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

这种家长制作风,除了使个人高度集权外,还使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组织成为个人的工具。

家长制就是历史非常悠久的一种陈旧社会现象,是人治的表现形式之一。

建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解决"人治"问题上采取了各种措施,这是有目共睹的。

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制度还很不完善,人治和人治思想依然有它的市场,人治是中国经济发展迟缓的重要原因。

人治与法治,并不是简单的领导制度的区别,而是判断一个民族是否加入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

应当指出,我们至今对人治的危害、法治的意义的认识都还不够全面深刻,这也是当前政治体制改革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

人治,在很大程度上是针对法治的缺陷,提出了自己的主张,认为贤明的统治者在给每个人分配权利资源、财产和荣誉时,可能实现正义。

在英国,"法"指普通法,平衡是一种制度,"每人得到应得之份,便是正义",关键是,按僵硬的法律来考虑,法律无法确定每个人应得的份额是很多少。

法治为什么优于人治

法治为什么优于人治

法治为什么优于人治既然要说法治为什么优于人治,肯定要重点叙述法治的优点和人治的缺点,那么在叙述之前我们先来简要的认识一下法治和人治。

说到法治,从字面上看就是依照法律进行治理,但是它包含着许多层面的含义。

我们国家实行依法治国,那么法治就是一种治国方略;我们的目标是实现法治,那么法治就是一种社会理想;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是为了推进法治社会的建立,那么法治就是一种法律价值和法律精神。

在此就出现一个问题,是不是任何依据法律进行治理的模式都是法治呢?当然不是。

比如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变法,依据法家思想制定了严酷的法律制度且赏罚分明实现了秦帝国的统一,这种“法治”就不是我们所说的法治。

因此法治的前提就是法律必须是制定良好的善法,就如自然法学派所提出的“恶法非法”,也就是说法治的目标必须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而秦国的“法治”实质上是法制。

说到人治,简单说就是依据人的意思进行国家治理。

人治是与法治相对立的概念,是依靠统治者个人的智慧来治理国家的治理模式。

在中国,人治思想源于儒家的国家治理思想,孔子认为“为政在人”;在西方,柏拉图曾经提出过“哲学王”治国理论。

典型的就是封建社会的皇帝和国王一人当家,如路易十四说“朕即国家”。

可以说人治是一个我们总结出来的潜台词,过去的那些帝王们在进行决策时总是美其名曰以为了人民怎样,不管是听取大臣的意见还是倾听民众的心声,最终的决策还是要君王决定并且是从自我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

从以上对法治和人治基本概念的叙述中也可以看出一些两者的优缺点,至于法治为什么优于人治,我想从一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从主体上说,法治是民主政治或者众人之治,人治是贵族政治或者少数人之治。

2011年吴邦国委员长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中国已经显雏形。

在现代中国,法治代表的是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意志,是民主中国的具体表现,法治依据的是反映人民大众的法律。

在封建的人治中国,进行国家统治的是以封建君主为首的封建贵族们,他们进行一切活动的前提和目的都是以封建统治领袖的意志来维护自己的封建统治。

论人治与法治

论人治与法治

论人治与法治【摘要】法治和人治之争古已有之,作为人类对价值认同的不同的发展阶段,二者呈现出截然不同的特点。

本文从法治与人治的概念、基本的法律特征、法治对人治的批判等几个方面论述法治成为国家治理的主流的必然性。

【关键词】人治法治价值一、人治与法治的基本含义法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活动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

一般说来,法治应当包含以下三层含义:第一、法律的公正性是指法治的实现首先必须有一部制定良好的法律,该法律能够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意志和根本利益,能够充分体现出对人的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和保护;第二、法律的权威性是指法律一旦制定后,就应当获得人们的尊重,获得社会的普遍服从和遵守,任何人或社会团体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办事,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第三、法律对公共权力的制约性是指加强对国家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监督,防止以言废法,以权凌法和司法腐败。

三者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制定一部良好的法律是实现法治的前提;树立法律的极大权威,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是法治的本质要求和核心;加强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实现法治的保证。

人治是指统治者一人或少数人之统治,是一种统治者高度集权的专制统治方式。

它主张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兴旺发达的关键不在于有完美的法律制度,而在于有贤明的国家领导人,主张或默认组织和个人的权威高于法律的权威,权大于法。

有的学者指出:“划分人治与法治的根本标志,应该是在法律与个人意志(或少数执政者的意志)发生冲突的时候,是法律的权威高于个人意志,还是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凡是法律的权威高于任何个人意志,还是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凡是法律的权威高于任何个人意志的治国方式都是法治,凡是法律权威屈从于个人意志的治国方式都是人治。

”二、人治与法治的基本法律特征(一)人治的基本法律特征我们说,人治本质上乃是兽王之治。

但是这种兽性毕竟收到人类的人性的制约,并体现为价值形态。

这就使得我们有可能,也有必要从法律的角度,对人治的基本特征进行探讨。

人治与法治的议论作文

人治与法治的议论作文

人治与法治的议论作文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人治”与“法治”这两个概念常常被提及。

它们就像两个性格迥异的朋友,各自有着独特的魅力和不足。

前阵子,我家所在的小区发生了一件事儿,让我对人治和法治有了更深的思考。

小区里有一块公共绿地,原本是大家休闲散步的好去处。

可不知从什么时候起,有几户居民打起了这块地的主意,私自把它开垦成了自家的菜园子,种上了各种各样的蔬菜。

这可引起了其他居民的不满,大家纷纷向物业投诉。

物业的工作人员一开始采取了“人治”的方式。

他们找到那几户居民,好言相劝,希望他们能够主动把菜园子恢复成绿地。

可这几户居民根本不听劝,还振振有词地说:“这块地空着也是空着,我们种点菜还能给大家提供点新鲜蔬菜,有啥不好?”物业工作人员无奈,只能一次次地去劝说,但都没有效果。

这时候,小区里的一些热心居民站了出来,他们组织了一场居民会议,想要通过大家的讨论来解决这个问题。

在会议上,大家各抒己见。

支持那几户居民的人说:“都是邻居,没必要为这点小事闹得不愉快,人嘛,互相迁就一下。

”而反对的人则说:“这不是迁就不迁就的问题,公共绿地是大家共有的,不能私自占用,得有个规矩。

”这场会议讨论得热火朝天,可最终也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

看着事情陷入僵局,物业决定采取“法治”的手段。

他们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发现私自占用公共绿地是违法的行为。

于是,物业向那几户居民下达了整改通知书,明确告知他们如果不恢复绿地,将会面临法律的制裁。

这一下,那几户居民慌了神,他们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终于在规定的时间内把菜园子清理干净,恢复了绿地。

通过这件事,我深刻地体会到了人治和法治的不同。

人治,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沟通、劝说和道德约束。

它就像是一位和蔼可亲的长辈,试图用温情和道理来解决问题。

但有时候,这种方式可能会因为人的主观因素而变得软弱无力,对于那些不讲道理、不遵守道德规范的人,往往难以奏效。

而法治,则像是一位铁面无私的法官,它有明确的条文和规定,不管是谁,只要违反了法律,就必须受到惩罚。

论社会主义法治和人治

论社会主义法治和人治

论社会主义法治和人治法治,顾名思义,就是通过制定和颁布法律来约束人民的行为。

人治,就是通过制定以道德标准来约人民的行为。

而“法治”与“法制”在一般看来是没什么区别,都是依靠于法律。

其实,它们在含义上是有很大区别的。

“法制”,它所强调的是一种静态,而“法治”,它所强调的是一种动态。

以前,社会主义所追求的是法制,而最近十年,推出了法治,而最近又推出了人治。

为什么要推出法治和人治?据我了解,法治与过去的法制更加优越,法治所重视的是用法律来治理,而不再是法制当中的用法律来管制。

而人治它所侧重的是一种德治,以德治国,以人为本。

所以无论是法治还是人治,它都能体现出社会的进步和反映时代的需要,也是我们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的一部分。

我国现在的国民素质相对于那些发达国家还是有很大的差距的,这是我国目前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大国所面临的最大的挑战。

如近时间所发生的“佛山十八途人”事件真实的反应出我国的一些国民的内心冷漠,素质低,面对一个懦弱的、生命垂危的小女孩,竟无一人伸出援手。

从法律上来看,这些路人都没有犯法,但是,如果我国也像欧洲一些国家一样,实行人治,那么这个悲惨的案例也就不存在了。

这个问题客观的反应出了以德治国的必要性。

在中国的历史上就有过“国”应当采用人治还是采用法治。

儒家和法家关于法治有不同见解,争论的核心是实行人治还是法制.儒家主张人治,或称德治,礼治,认为国家要由具有高尚道德品质的贤明君主或圣人贤人通过道德感化和约束进行治理.为此,儒家的代表人物进行了充分论证, ,法使人民无廉耻之感,而礼则使人们不仅知道廉耻,而且有了规矩相反,法家主张要由掌握国家权力的人,通过制定实施强制性的法律,才能够治理好国家。

我认为,法治应和人治相结合,不要将这两个“强行分离”,其实它们两个在某种程度上应该是联系密切的。

人治也可以说的上是以德治国。

对于目前来说,“德”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具有时代性。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论人治与法治

论人治与法治

论人治与法治发表时间:2020-12-15T03:13:03.001Z 来源:《当代教育家》2020年29期作者:王天予[导读] 在古代,封建统治者通过人治的思想,利用宗教统治数千年,而现如今,我国追求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因此法治成为了必然选择。

长春理工大学摘要:现代社会以诚信、公平、正义为主要原则,因此法治成为了必然要求。

在传统观念中,人治意味着专制和特权,而法治与其相反,意味着人权和平等。

人治和法治的根本区别在于立足点不同,人治以人为基础,人的权力支配法律;法治以法为核心,法律支配权力。

无论是人治还是法治,都不是十全十美或一无所长,我们应当辩证地看待人治和法治,将二者相结合,才能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关键词:法的精神;人治;法治对法治与人治的讨论从古延续至今。

在古代,封建统治者通过人治的思想,利用宗教统治数千年,而现如今,我国追求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因此法治成为了必然选择。

但是以法治为主并不意味着完全脱离人治,孟子曾说,无论是只有善德还是只有法令,都不足以处理国家的政务,因此法治和人治不能偏废。

只有辩证的分析人治和法治之间的关系,将人治和法治相结合,才能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我国古代对人治与法治的认识自古以来,我国对人治和法治的内涵一直在不断地讨论和探索。

通过现代法学家们对古代思想的归纳总结,我国古代对人治和法治的定义如下。

首先是人治。

人治是由先秦的儒学家们首先提出。

《中庸》以周文王、周武王为例,认为仁政的实施完全依赖于统治者的贤德,因此圣贤的统治者成为“人治”的核心要素。

他们认为管理者的位置只有仁德的人才能胜任,因此要求举荐人才的时候只看公义而不看亲疏远近。

孟子认为,每隔五百年必然有圣明君王的出现,我们只需等待;荀子则认为人治优于法治,只有善于治理国家的人,而没有一直能奏效的法律,并且将“礼”和“法”相提并论,认为正如天地孕育出了生命,礼仪一个国家社会有良好的社会秩序的开始。

论法治与人治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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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论法治与人治全文如下:【摘要】法治和人治的争论由来已久,古代西方和中国对法治和人治都有各自的论述,他们之间有许多相同的理念,也有许多差别,比较中西方关于法治与人治的思想,得出法治内含的平等、正义、自由等社会价值。

通过分析法治与人治之间存在的内在关系,吸取其法治精华成分,借鉴人治中的“德治”思想,通过当下发生的几起引人深思的案例,分析德治发展的社会基础,以及对现代中国法治进程建设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法治; 人治; 德治; 品德教育。

一、古代西方的法治与人治思想。

在西方,“法治”观念源远流长,系统的法治理论也有悠久的历史。

至亚里士多德时代已经理论化,柏拉图的人治思想被学生的“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思考所否定。

古罗马的法学家、思想家同样主张“以法为据”,他们除制定了完备的法律,尤其是反映发达的简单商品生产关系的私法之外,在法治理论上也颇有建树。

古希腊、罗马的法治思想对西方法律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近代资产阶级法治理论很大程度上就是以古代法治思想传统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 一) 柏拉图的“人治论”( 哲学王统治) 与“金质的法律纽带”。

柏拉图是西方历史上最著名的思想家,他在生命的大部分时间对法律治理社会持否定态度,而竭力主张贤人统治。

这主要是受苏格拉底“美德即知识”的思想影响。

根据苏格拉底的说法,知识在政治法律领域则表现为他的这样一句政治论理格言:“进行统治的应是有知识的人。

”由此,柏拉图便认为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就是有知与无知之争,有知战胜无知就是有德,无知压倒有知便为无德。

国家乃是由人类组织而成,国家及政治如何,完全取决于人的品性。

哲学王有非凡的才能,有超越法律的能力,国王的主张都是合理的主张,人民都会服从,不需要法律来强制。

人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

人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

人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
法治与人治是相互对立的关系。

法治与人治是根本相对立的,是不同的治国理念。

人治强调个人权利在法律之上,而法治理念正好与其相反。

人治模式最大的弊端就在于缺乏平等的利益集团或政治权力与国家权力间的横向控制,从而滋生独裁与专制。

要法治就不要人治,要人治就没有法治。

但要强调,国家依靠法治并不是不要依靠人的力量和人的作用,因为再好的法律与制度都需要人来实现与执行。

但是,不可以将“人的作用”与“人治”相等同,两者是根本不同的概念。

扩展资料:
其他介绍:
法治实际上包含了许多层面的含义,它是指一种治国的方略、社会调控方式,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一种治国方略。

法治强调依法治国、法律至上,法律具有最高的地位。

亚里士多德就明确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法治还是指一种法律价值、法律精神,一种社会理想,指通过这种治国的方式、原则和制度的实现而形成的一种社会状态。

总的来说就是法治包括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和形式意义上的法治,也就是强调两者的统一,形式意义上的法治强调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

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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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治与法治
法治,其定义为:国家用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

法治的效果和成本的高低除了依赖于法律制度与法治的本身的成本与优劣之外,主要就是要看人们的道德水准。

不管多么完善的法律制度与法治,对野兽是没有效果的,除非将其杀死。

道德水准极低的人们,其行为、其性质接近野兽,其法治成本其高无比。

所谓人治,就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

要使道德高度变为德治,必须以权利的不平等和权力的不制衡为前提。

人治成本的高低以及效果的好坏除了依赖于人们的道德水准外,主要看国家治理的道德水准。

只有贤德完善的人作国君,才有上梁正而下梁不歪的效果,社会秩序才会产生。

若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道德水准极低,形同野兽,弱肉强食,其人治成本就会极高,其人治也就无效。

一个没有贤君的国家,人治是无效的;一个没有清楚界定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法治是无效的。

人治与法治各有优劣,各有不同的前提。

一个国家,清一色的法治不好,也无效;清一色的人治也不好,也无效。

最有效的治理是要找出人治与法治的最佳比重和不同的适用范围。

中国"为政在人"的积习很深,如果不对人治和人治思想进行彻底的清算,我们很难真正树立起法的权威,所谓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就只能是纸上谈兵。

许多问题的是非曲直,不是依靠法律条文,往往得由领导人来裁决,从而也造成了许多问题上争论不休。

作为一个封建统治历史悠久的国家,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比较少。

有些地方和单位,都有家长式的人物,他们的权力不受限制,别人都要惟命是从,甚至形成了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

这种家长制作风,除了使个人高度集权外,还使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组织成为个人的工具。

家长制就是历史非常悠久的一种陈旧社会现象,是人治的表现形式之一。

所谓人治,最基本的特征是当权者的个人意志超乎社会之上,处理事务和管理社会生活,完全以个人的意志、愿望、能力、政治素养、知识水平、道德品质为转移。

实现这样的统治,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很强的专横性。

人治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每朝最高统治者无一不总揽全国军事、政治、经济、司法大权,所有政事听凭这个人独断专行。

"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唯予一人有佚罚","听予一人之作猷","礼乐征伐自天子出"。

为了防止大权旁落,历来的君主帝王一再削弱宰相的权力,致使"三公九卿,形同虚设"。

人治的另一个特征,是实行"亲贵合一"的组织原则和推崇"忠孝"思想。

由于皇权至高无上,与皇帝有血缘关系的皇族和外戚分享着特殊尊荣。

汉、唐、明等朝代都有宦官专权和外戚干政的现象。

"任职终身"、"荫泽子孙",是人治的又一特征。

在中国历史上,除了政治的变故和权力的倾轧外,没有哪位皇帝是活着时就主动让位的。

至于每一朝代的各级官吏的选拔和委任,无论是分封制、荐举制、九品中正制,还是后来的科举制,几乎无一例外地保障他们终身乃至世代为官的特权。

人治还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常常混淆道德与法律的区别,"以礼断狱"、"以言代法"、"以人代法"、"重德轻刑"。

建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解决"人治"问题上采取了各种措施,这是有目共睹的。

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制度还很不完善,人治和人治思想依然有它的市场,人治是中国经济发展迟缓的重要原因。

经济现代化要求必须实行法治,彻底摒弃人治。

法治是近代大工业和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近代西方的法治,推动了西方生产力的迅猛发展,促进了社会分工、自由竞争。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必须明确国家、企业和个人的责、权、利关系;必须实行商品的等价交换,保护企业之间的竞争;必须提高工作效率和商品信誉;必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由人民自己管理国家、经济、企业、社会……所有这些,都必须实行法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树立至高无上的法律权威。

这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所要求的。

人治与法治,并不是简单的领导制度的区别,而是判断一个民族是否加入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

应当指出,我们至今对人治的危害、法治的意义的认识都还不够全面深刻,这也是当前政治体制改革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

人治,在很大程度上是针对法治的缺陷,提出了自己的主张,认为贤明的统治者在给每个人分配权利资源、财产和荣誉时,可能实现正义。

在英国,"法"指普通法,平衡是一种制度,"每人得到应得之份,便是正义",关键是,按僵硬的法律来考虑,法律无法确定每个人应得的份额是很多少。

古谚"衡平法的尺度以大法官脚的尺度为依托"说明了这一点。

创立衡平制度的基本思路是人对人的考量。

在不受僵硬的规则的管束时,法官能够提供合理的救济,因此大法官的良心很重要,他"是国王良心的保持者",衡平制本身就是人治。

人治有什么特点呢?第一,人治论者相信,如果能找到一个伟大的领导或小的群体来给社会分配正义,就能缓和法律本身的缺陷。

第二,人治的另一好处是再也无需保持决策的连续性,决策不受已经存在的规则的约束,一切取决于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今日之我已非昨日之我",因而能更合理地进行考虑和判决。

法官没有义务通过司法的方式来创造规范,中国古代的司法官员就是这样;毛泽东也说"我就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言下之意,用法律来束缚伟大的无产阶级的手脚是不被允许的。

柏拉图讲贤人政治,"内圣是前提,外圣是结果"。

综上所述,人治与法治未必对立,是可以契合的,而契合点就是“法律职业共同体”。

通过探讨我们可以看出,法治大于人治,应尽快把我国的法治健全起来,使人们有一个更好的法律保障,使我国的经济健康有序地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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