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成为公司股东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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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些人不能作为公司股东,不具有投资资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以下单位(人员)不具有投资资格或投资能力受到限制:
(1)企业年度检验为B级的企业不得增设分支机构,不得投资设立企业。
(2)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市场主体(含自然人),在
锁入期间其投资资格受到限制。例如:被锁入“警示信息系统”的自然人,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其他公司的新股东;不能在已担任股东的公司中追加或受让股份。
(3)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
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4)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举办企业。
党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党政机关各部门所
办后勤性、保障性经济实体和培训中心不得投资举办企业。
(5)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
向其它行业投资设立企业。
(6)基金会不得投资举办企业。
(7)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应当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取得投资资格
证明。
(8)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对公司制企业、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
业、联营企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得对外投资。
(9)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并可以设立分支机
构,但不得投资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投资。
(10)非公司企业法人可以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
非公司企业法人,也可以设立营业单位。其中,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的法人分支机构的经济性质核定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全资设立”,并不得再投资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
(11)工会经区、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后可以投资设立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不得
设立非法人企业。
(12)居委会、村委会可以投资设立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不得设立非法人企业。
(13)共青团、妇联、侨联、工商联可以投资设立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不得设立非法人企业。
(14)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公司股东、合伙企业合伙人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其他市场主体的投资人。
2、哪些人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1)国家公务员不得设立公司。《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款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因此,国家公务员是不可以投资公司成为股东的。
(2)依照(各省市编办认定的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和参照(党的机关、工青妇机关、市委组织部认定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机关)公务员管理的机关人员不得设立公司。
(3)党政机关的干部和职工不得设立公司。根据《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以及《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国家机关法人的干部和职工,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因此,国家机关法人的干部和职工不得投资公司成为股东。
(4)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不得设立公司。根据中央纪委《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中纪发[2000]4号)、《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执行)》(中纪发[2001]2号)和各地市纪委《关于区、县党政机关局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投资兴办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企业。
(5)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不得设立公司。《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明确禁止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的(离)休干部,不得兴办商业性企业。因此,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的退(离)休干部是不可以投资公司成为股东的。
(6)县以上工会、妇联、共青团、文联以及各种协会、学会等群众组织的退休干部不得设立公司。《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有关禁止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的退(离)休干部,不得兴办商业性企业的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工会、妇联、共青团、文联以及各种协会、学会等群众组织的退休干部。因此,
县以上工会、妇联、共青团、文联以及各种协会、学会等群众组织的退休干部不可以投资公司成文股东。
(7)国有企业领导不得设立公司。《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执行)》第5条第1款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因此,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可以投资成为股东。
(8)基金会不得设立公司。根据北京市工商局公司注册登记特别注意事项规定,基金会不得投资举办企业。
(9)职工持股会不得设立公司。2000年7月6日,民政部民办函[2000]110号《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的函》中特别规定,"由于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应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各地民政部暂不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此前已登记的职工持股会在这次社团清理中暂不换发社团法人证书"。据此,职工持股会不具有社团法人的主体资格,其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缺乏法律依据。2000年12月11日,中国证监会亦在其《复函》中指出:"职工持股会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10)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设立公司。《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规定,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不得作为资产主体向其他行业投资设立公司。1
1张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