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控制权之争与公司股权设计模式(转摘)
控制权争夺与民营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优化
控制权争夺与民营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优化作者:马寿宝来源:《经济师》2012年第01期摘要:文章对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控制权争夺与股权结构优化关系进行了理论分析,即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的基础,决定公司的治理方式及成效;股权结构的集中程度影响公司控制权争夺的效率,在股权适度集中时,控制权市场对公司治理效率进行识别和修正,降低代理成本,提高公司价值。
以国美电器为研究对象,揭示出民营上市公司在进行控制权转移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及由此引发的民营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优化问题。
国美案例将成为其他民营企业改革或股权结构优化的标杆。
关键词:控制权争夺公司治理股权结构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1-100-02民营上市公司和国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所有制性质差异,决定了民营上市公司再融资方式、治理结构、财务决策等方面具有其特殊性。
民营企业通过股票市场上市融资要付出高额的融资成本,并面临控制权争夺等风险。
中国大陆最大的家电零售连锁企业国美电器控制权争夺是中国民营上市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所有问题和矛盾的集中体现,是中国公司治理发展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
基于此,本文以国美电器控制权之争为案例,对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控制权争夺与股权结构优化关系进行了分析。
一、控制权、股权结构含义界定1.企业控制权。
Berle和Means认为,控制权是通过行使法定权力或施加影响,对大部分董事有实际的选择权;Harold Demsetz认为,企业控制权是一组排他性使用和处置企业稀缺资源(包括财务资源和人力资源)的权利束。
我国学者周其仁认为,企业控制权就是排他性利用企业资产,特别是利用企业资产从事投资和市场营运的决策权。
而Harold Demsetz和Armen A.Alchian罗列了监控者(即剩余索取者或所有者)的剩余权力:他可以独立于其他所有者的合同,而与他们进行合同再谈判。
我们认为控制权是指相关主体对企业施以不同程度的影响力,而公司控制权实质决定公司管理资源的权力。
公司控制权之争法律实务
第三部分 公司创始人控制权维持的三种模式
一、交叉持股模式
Ø 交叉持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基于特定目的相互持有对方发行的股份 从而形成彼此投资的现象。
最初,交叉持股作为一种防止恶意收购的策略被日本很多企业采用, 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法律对交叉持股的限制,日本公司间的交叉持股现 象逐渐衰退,直至2007年为限制外国公司以交换股权的方式对日本公司进 行并购,日本公司间的交叉持股又多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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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公司创始人控制权维持的三种模式
一、交叉持股模式
2、交叉持股给公司带来的风险
1)交叉持股会造成资本空洞化。如果两个公司之间采取的是交叉 持股,事实上只是同一资金在两个公司之间来回流动,但每流动 一次都会导致两个企业同时增加资本额,事实上两个公司的净资 本根本没有增加,因而产生了虚增资本,使得公司资本空洞化。 2)交叉持股作为大股东控制权维持的一种方式,同样也可以是大 股东用来操纵股东会、董事会,削弱其他股东对公司行使权利的 方式。我国公司法目前并未对交叉持股公司相互所持股份的表决 权行使进行限制,创始人利用手中的表决权优势可以轻松控制公 司的股东大会,同时也会导致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不能发挥效用 ,可能会使公司陷入治理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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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公司控制权之争概述 二、公司控制权相关概念界分
2、名义控制权与实质控制权
股东会中心主义——董事会中心主义 名义控制权与实质控制权是以控制权作用的发挥为标准进行 的划分。有的股东拥有控制权但怠于行使,导致控制权无法 发挥应有的作用,此类股东的控制权为名义控制权。相反, 能够对公司的决策制定等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控制权为实质控 制权。在股权高度分散的情况下,中小股东手中的控制权极 易沦为名义控制权,实质控制权掌握在公司的管理层手中。
企业控制权之争
企业控制权之争企业控制权的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中国企业做强做大的最大障碍之一。
近年来,企业控制权之争有愈演愈烈之势。
控制权之争,不仅涉及民营企业,国有控股的徐工股份、广发银行等等亦屡屡现身。
本文对控制权作简要介绍后,将分析控制权的表现和控制权之争的根源。
标签:控制权;表现;根源一、控制权简介控制权问题是伴随着现代公司股权分散化、企业实际运营由职业经理人掌握控制逐渐引起人们关注的。
现代企业理论把企业视为一系列契约合同的组合,是个人间产权交易的一种方式。
投资者拥有财产所有权,管理者拥有经营管理权,这种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已越来越为职业经理人所掌握,所有权已愈来愈演化成为单纯的资本所有权。
或者说,产权的分离与分割状态使得企业所有权已不能等同于财产所有权。
对于现代企业而言,公司控制就是股东作为最终控制主体,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和职工作为不同层级的控制主体和受控对象,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职工之间的信息传递、决策与监督,以求防范风险、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目标的过程。
而公司控制权则是公司内部相关利益主体享有的对公司运营的决策权和支配权,这种决策权和支配权的安排既可以由公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公司章程和投资者之间的契约这种自治性合约来约定。
二、控制权的表现股权和债权均对企业形成控制权,有着不同的控制权形式,共同构成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内容。
股权和债务既然是一种控制权基础,那么,他们二者特定的比例就会构成特定的控制权结构。
控制权有着不同的外在表现,在股权结构层面,从股权集中度的角度划分,控制权表现为绝对控制权和相对控制权;从控股股东的性质来看,控制权又表现为国有和民营。
由于管理者持股会对管理者与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公司的财务经营决策和公司的资源配置,所以管理者持股也成为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基于控制权的重要性,公司相关利益者难免对控制权进行争夺。
控制权的争斗有几种表现:以股权优势获得控制权;以管理优势获得控制权;以市场优势获得控制权;以技术优势获得控制权;以资源优势获得控制权。
控制权争夺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一起控制权争夺案例为背景,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款的解读和分析,探讨控制权争夺的法律问题和应对策略。
文章旨在为相关企业提供借鉴,帮助企业在面临控制权争夺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案例背景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8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为甲、乙、丙三人。
公司成立之初,甲、乙、丙三人各占30%的股份。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甲、乙、丙三人在经营理念、发展方向等方面产生分歧。
甲认为公司应扩大业务规模,增加市场份额;乙则主张稳健经营,控制风险;丙则认为公司应加强技术研发,提升核心竞争力。
由于三人在公司决策上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2019年,甲、乙、丙三人发生激烈争吵,甲、乙二人要求丙转让其在公司中的30%股份。
丙不同意转让,认为其股份为合法取得,且在公司经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甲、乙二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丙转让其在公司中的股份。
二、法律分析1. 股东转让股份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二)股东之间转让股权,转让方应当向受让方支付转让款;(三)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受让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本案中,甲、乙二人要求丙转让其在公司中的股份,首先需要满足上述条件。
2. 股东会决议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甲、乙二人要求丙转让股份的决议,需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
3. 股东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本案中,丙作为公司股东,享有依法转让股份的权利。
甲、乙二人要求丙转让股份,需充分保障丙的合法权益。
公司控制权,用小股权控制公司的九种模式
公司控制权,用小股权控制公司的九种模式关于公司控制权,很多朋友都知道万科之争事件吧?网红公司ofo 的否决之权之争、贾跃亭与恒大的FF之争,摩拜CEO不希望公司被收购但却无力阻止…等,我们在“股权道”也分享过。
如果说ofo的创始人还没毕业就创业所以没有经验;知名如万科仍在公司控制权方面遭遇如此大的挑战;与万科之争同一时间发生的,还有曾是建筑玻璃排名第一的A股公司南玻,宝能系入主后,创始人和管理团队已全部出局。
如果万科等是因创立时间较早,以前没这方面的意识或经验,与万科同一时期发生的还有平安入主汽车之家,创始团队出局,李想说:汽车之家是泡泡网养大的,继承了泡泡网的股权结构,而建立泡泡网股权结构时自己只有18岁,一心只想着把事情做好,让企业可以先活下…创业者说控制权公司控制权,做好了并不能帮企业赚钱,甚至都感觉不到它的存在;但做不好可能影响企业的生死存亡。
正因为这样,以前很多创始人并不重视控制权的设计吧?在多家明星公司发生控制权争夺战后,越来越多创始人开始重视公司控制权问题,比如:创立赶集网被合并后,又创立瓜子二手车和毛豆新车网的杨浩涌说,相关条款的妥协可能是致命的,带来的伤害可能比涨5%-10%的估值更大,瓜子是少有的在私募阶段做AB股制度的公司。
而滴滴程维曾说:每一次谈判,每一个条款都可能决定公司的生死。
不要心疼钱,要找好的中介。
在更早时候,三六零创始人周鸿祎曾说:我在雅虎的收获就是领悟到了对于公司控制权的把握,尤其在互联网领域里,大家都是围剿式发展,绝对的话语权至关重要。
在决定离职后曾对马云说,不能失去公司的控制权。
而马云创立的阿里巴巴,为了保持公司控制权不惜放弃香港上市而改道美国;在蚂蚁金服,马云更是能用1%的股份控制公司……关于公司控制权,有大师说持股67%有绝对控制权,持股51%有相对控制权。
在竹子写的《公司控制权.用小股权控制公司的九种模式》一书里有约50个案例,有知名公司案例也有经法院判决的不知名小公司案例,可以看到有人持股1%就能控制公司,而有人持股90%也无控制权,股权不是掌握公司控制权的唯一手段。
公司控制权:用小股权控制公司的九种模式
案例分析的很有意思,也比较能说明问题,同时每一个案例又包含多个不同的控制因素,表述有些凌乱。
精彩摘录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意思是: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设置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也就是同股不同 权。
读书笔记
不错的一本书,通过作者介绍的六个层面或多层股权架构,持股份额再小的股东也可以实现对公司的控制, 非常实用。
案例不多,有点絮絮叨叨。
《公司控制权》第二版已经上市了,比第一版增加了20多个案例,内容更丰富。
比较全面,案例也很多~小白也可以看。
优点:比较详细地介绍了公司控制权可利用的三种工具: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以及这 三种工具可以细化到的公司治理的六个层面设计:股权(持股比例,投票权,收益分配)、股东会(股东会职权设 计,出资比例和表决权设计,一致行动协议,特别表决权,股东决议通过所需特殊表决权比例,委托投票等工 具)、董事会(董事会职权设计,董事任免规则,董事会表决规则,特殊表决权设计等)、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管理层。
就是说,当用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时,表面上看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 限连带责任,但由于普通合伙人是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上最终的股东只是承担有限责任。这样的模式既能以小出 资控制企业,也规避了无限责任风险,被很多基金、投资机构等采用。但是,类似的操作与《公司法》关于“公 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本意不符,如因此发生争议,不确定法院会如何认定。
也就是所谓的持股67%拥有绝对控制权、持股51%拥有相对控制权的模式。
目录分析
第一章企业 的主要类型
股权结构设计与公司控制权
# 股权结构设计与公司控制权1. 引言在现代企业制度中,股权结构的设计和公司控制权是关键的经营管理问题。
股权结构的合理设计能够影响公司的治理效率、增加投资者的信心、减少潜在的道德风险,因此对于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股权结构设计与公司控制权之间的关系,并提出一些建议来优化股权结构,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
2. 股权结构的概念和意义股权结构是指公司所有权的分配状况,其中包括不同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股东之间的协议和约束关系等。
一个良好的股权结构能够提供稳定的公司治理环境,防止个别股东滥用控制权,维护所有股东的权益,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3. 股权结构设计原则在设计股权结构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公平与合理性:合理分配股权,保障每个股东的权益,在公司治理中平等对待各方利益相关者。
•稳定与持续性:确保股权结构能够保持稳定,避免频繁变动导致公司治理的不确定性。
•透明与信息披露:及时向股东披露重要信息,提高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增加投资者的信心。
•长期价值优先:股权结构设计应注重公司的长期发展,避免短期利益的过度追求。
4. 公司控制权的重要性公司控制权决定了公司的经营方向和决策过程,对于公司的稳定经营和长期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控制权的不合理分配可能导致公司治理的混乱和决策的失误,影响公司的价值和信誉。
5. 控制权与股权比例的关系通常情况下,控制权与股权之间存在紧密的关联。
在现实中,持有大股东地位的股东往往能够对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要影响,他们通常会在公司章程中获得额外的特殊权力。
因此,控制权的分配与股权比例的确定是股权结构设计的重要内容。
6. 优化股权结构的建议为了优化股权结构,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可以考虑以下建议:•多元化股权持有者:增加不同股东的参与度,避免少数股东过度控制,提高公司治理的多样性。
•引入战略投资者:吸引长期稳定的战略性投资者,增加公司的持续性和市场认可度。
•加强内部制约: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独立董事的作用,遏制潜在的道德风险和权力滥用。
如何认识股权架构设计与控制权分配?
如何认识股权架构设计与控制权分配?问:什么是公司控制权?答:公司控制权,简言之,就是对公司决策、管理进行控制、影响的权利。
在经济学上,公司控制权是一种状态依存的权利,常被称为剩余控制权,其与剩余索取权是对应概念。
公司控制权配置的基本原则是“谁拥有剩余索取权,就应该由谁享有公司控制权”。
在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债权人收取利息、供应商获得价款、员工领取工资等享有固定收益,公司在支付这些费用以后,如果尚有剩余,才能分配给股东,因此,股东是剩余索取者,自然应该享有公司控制权。
经济学上的这一逻辑,用法律语言进行表述,就是股东因持有股权,享有利润分配权,而为了确保利润分配权的实现,自然应该拥有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控制权。
由此可见,公司控制权来源于股权,是从股权中派生出来的,这种权利往往涉及公司财富的分配,因此,经常成为股东之间争夺的焦点。
问:既然公司控制权是股权的派生性权利,那么,自然要对股权的配置进行设计,对吗?答:这只是一个理由。
更为重要的是,在经济学的逻辑上,股东是作为一个整体,而非个体享有公司控制权的。
通过股权架构设计,可以对各个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行配置,将公司控制权分配给最需要的股东(往往是大股东),从而实现股东整体到股东个体的转化,真正落实公司控制权享有者。
问:股东在什么时候需要对公司股权架构进行设计?答: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以下情况可能需要对公司股权进行设计:第一,公司设立时,创始股东需要对公司股权结构进行设计;第二,公司需要引进资本,加速发展,引入天使轮、A轮、B轮、C轮等投资,这时需要对公司股权结构进行设计;第三,为激励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跟着公司发展,采用员工持股时,需要对公司股权结构进行设计;第四,为整合资源、拓展市场、重塑组织架构、挂牌上市或并购时,需要对公司股权结构进行设计。
问:为了达到控制公司目的,一般会采用什么形式?答:在股权架构设计实务中,为了达到控制公司的目的,一般会采用持有大额比例股权、协议控制,或二者兼具的形式。
股权结构变动、控制权争夺与公司治理——以国美电器为例0
案例正文:股权结构变动、控制权争夺与公司治理——以国美电器为例1摘要:股权结构与控制权密切相关,两者对公司治理具有重要的影响。
随着企业两权分离现象越来越普遍,公司的股权结构与控制权的归属对公司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
股权结构与控制权争夺之间存在怎样的相互影响?股权结构变动及其控制权争夺对公司治理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通过国美电器这一发生在中国境内的第一个理性文明的控制权争夺案例展开讨论。
关键词:控制权;股权结构;公司治理0 引言随着现代股份公司股权结构变动、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现状的出现,公司控制权的归属不断地在股东间或股东与管理层之间变动,这种变动对公司治理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并涉及到投资者保护、委托代理关系处理等一系列问题,由此公司控制权问题开始引起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关注。
过去30年中,中国民营企业不断发展壮大,民营企业多数为家族企业。
在创业初期,家族企业能以较低的成本迅速聚集人才,团结奋斗,甚至不计报酬,在很短的时期内获得竞争优势,较快地完成原始资本积累。
在上述背景下发展起来的家族企业,大多都是以创始人为实际控制人,而随着企业的发展和公司治理制度的建立,其管理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成为需要突破的重要瓶颈,由此导致的控制权之争也不断上演。
早在2006年,我国国内A股上市的东北高速(600003)就上演了一场控制权之争,由于信息披露的不完全和期间的一些违法行为,使得该企业最终于2010年初走向了分立。
上海宏盛科技(600817)也因2007年开始的新老股东控制权之争而被迫停牌,2010年该公司又重演了控制权的争夺,给公司的发展带来了1.本案例由大连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的史金艳、戴望秀撰写,作者拥有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改编权。
2.本案例授权中国管理案例共享中心使用,中国管理案例共享中心享有复制权、修改权、发表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汇编权和翻译权。
3.由于企业保密的要求,在本案例中对有关名称、数据等做了必要的掩饰性处理。
企业控制权争夺(2)公司股权如何分配
企业控制权争夺(2)公司股权如何分配股权如何分配对公司后续的发展至关重要,合理的股权结构是公司的助力,会使得公司的发展更上一层楼;而不合理的股权结构不仅会引发股东内斗,阻碍公司的发展,甚至会导致公司因为僵化而解散。
因此,公司在进行股权分配时必须合理操作,既要避免均衡股权的设计,又要避免股权过于分散。
对于股权如何分配,本文提出以下建议,以供参考:一、两位创始人的股权比例在设计时,第一大股东的股权一般建议超过67%。
比较可取的股权比例有70%:30%,80%:20%,这种比例有明确的控制人,可以迅速的做出决策。
50%:50%,这种均分的股权结构被认为是最差的股权比例,权责不清,发展后期,创始人之间互不相服,极易发生控制权的争夺。
真功夫的两大股东蔡达标与潘宇海的股权从创业之初就一直处于均衡状态,随着矛盾不断激化,双方展开控制权的争夺,最终潘宇海以行使股东知情权诉讼为开端,将蔡达标送进了监狱。
65%:35%,这种比例的股权结构下,两位创始人都拥有一票否决权,易产生博弈。
二、三位创始人的股权比例在设计时,第一大股东的的股权建议超过另外两位的股权之和。
可采取的股权结构有70%:20%:10%,60%:30%:10%,这种股权结构有明确的控制权人,可以比较迅速的做出公司决策,有利于公司发展。
33.333%:33.333%:33.333%,这种是最差的均分股权结构,创始人之间发生矛盾容易使公司陷入僵局。
49%:49%:2%,当持股49%的股东意见不和时,此时真正的做决定的权利就落在了持股2%的股东身上,小股东成为大股东拉拢的对象。
三、四位创始人的股权比例在设计时,第一大股东股权可以大于另外两个大股东股权之和,而小于其他三位股权之和。
在四人及以上的股东人数情况下,最大股东小于其他创始人股权之和,也可以避免大股东的任意决策,一意孤行。
可采取的股权结构有70%:15%:10%:5%,有清晰的控制人,可以有效的做出决策。
《公司治理之道 控制权争夺与股权激励》读书笔记思维导图
4 3.4 剥夺典型
案例:众合机 电的前世今生
5 3.5 解决“小”
股东剥夺问题 的基本思路
第4章 章定权利与股东权利保护
1
4.1 股东的主 要法定权利
2
4.2 章定权利 的重要性
3
4.3 公司章程 和股东协议
4
4.4 章定权利 的主要内容
5
4.5 小股东能 否告赢大股东
第5章 经理人道德风险的五道基 本防线
2.2 人性假设与制 度安排
2.3 权利分配、程 序主义和相互制衡
2.4 公司治理与公 司管理相融合
2.6 “资本+知识” 的利益分配模式
2.5 三个对等统一 原则
2.7 制度有效性的 判断原则
第3章 股权结构与控制权争夺
1
3.1 控制权私 利与股东剥夺
3.2 集团股权 2
结构与剥夺动 机
3 3.3 剥夺的秘
012 后记
以企业家的立场来看,公司治理是防止资本家和经理人来“黑”自己,但目的却不是反过去“黑”对方。健 康的公司治理理念需要的是相互制衡机制,让企业家、资本家和经理人谁也“黑”不了谁。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 大化,首先要确保大家的共同利益——公司利益最大化;在此基础上,最大化每一个企业参与人的利益。本版从 全生命周期的角度重新梳理了慧聪、联想、正泰、TCL的股权激励,补足了它们上市后结合市值管理所做的股权 激励;万科的案例中补上了资本市场争议较大的事业合伙人制度;考虑到蒙牛的案例更多属于投融资交易结构的 设计,本版对其进行了舍去,但本版新收录了所有非上市公司都非常关注的华为的激励方案。
05
8.5 限制 性股票
8.7 股票增值权 8.8 延期支付
《2024年公司治理模式重构与控制权争夺——基于万科“控制权之争”的案例研究》范文
《公司治理模式重构与控制权争夺——基于万科“控制权之争”的案例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公司治理问题日益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特别是在中国,随着股权结构、资本市场及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模式也在经历着深刻的变革。
本文以万科“控制权之争”为案例,深入探讨公司治理模式重构与控制权争夺之间的互动关系。
二、万科“控制权之争”背景介绍万科作为中国房地产行业的领军企业,其“控制权之争”成为了公司治理领域的重要案例。
这场争夺战源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外部投资者对万科控制权的争夺与现有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冲突,涉及股东权益、公司战略和治理机制等多方面的问题。
三、公司治理模式重构的必要性万科“控制权之争”的发生,反映了原有公司治理模式的不足。
治理模式重构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应对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保障公司稳健发展;二是平衡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三是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和透明度,增强公司的竞争力。
四、控制权争夺的动因与影响控制权争夺的动因主要包括股东对更高回报的追求、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不同战略构想以及管理层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分歧等。
这场争夺战对公司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一方面,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公司治理的关注和讨论;另一方面,也促使公司加快了治理模式重构的步伐。
五、万科治理模式重构的实践与成效面对“控制权之争”,万科进行了治理模式的重构。
具体措施包括优化股权结构、完善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能、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引入独立董事等。
这些措施的实施,有效平衡了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关系,提高了公司的决策效率和透明度,保护了中小股东的权益。
同时,也增强了公司的竞争力,为公司的长期稳健发展奠定了基础。
六、控制权争夺对公司治理模式的启示万科“控制权之争”对公司治理模式的启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不断完善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机制,平衡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关系;二是要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保障中小股东的知情权;三是要加强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能,确保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四是要引入更多独立董事,发挥其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公司控制权之争的案例
公司控制权之争的案例概述公司控制权之争是指公司内部发生的权力争夺和管理层变动的情况。
这种争夺通常发生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之间,涉及到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权。
本文将以几个典型案例为例,深入探讨公司控制权之争的原因、影响以及解决方法。
一、案例一:ABC公司的控制权之争1.1 背景ABC公司是一家知名的跨国企业,业务遍布全球。
该公司成立多年来一直由创始人家族掌控,但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和发展,家族成员之间出现了分歧,控制权之争逐渐浮出水面。
1.2 原因•继承问题:创始人家族成员之间的继承问题是导致控制权之争的主要原因之一。
不同家族成员对公司未来发展的战略方向和管理方式存在分歧,争夺控制权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手段之一。
•利益分配: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利益分配问题逐渐凸显。
不同家族成员希望通过掌控控制权来获得更多的利益分配,这也加剧了控制权之争的激烈程度。
1.3 影响•管理层动荡:控制权之争导致公司管理层的频繁变动,影响了公司的战略规划和决策执行。
这种动荡不仅会给公司带来不确定性,还可能导致公司的业务和声誉受损。
•投资者担忧:控制权之争会引起投资者的担忧,导致公司股价的波动和投资者的撤资。
这对公司的资金链和发展都会带来一定的压力。
•员工不稳定:公司控制权之争使员工的工作环境不稳定,可能会导致员工流失和工作积极性下降,对公司的运营产生负面影响。
1.4 解决方法•家族协商:家族成员可以通过协商和对话解决控制权之争。
通过沟通和妥协,找到共同的利益点,为公司的长远发展着想。
•引入第三方:在控制权之争无法通过内部协商解决时,可以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或专业顾问,通过公正、客观的方式来解决争端。
这可以减少个人情感的干扰,找到最佳解决方案。
二、案例二:XYZ公司的控制权之争2.1 背景XYZ公司是一家新兴的科技公司,成立不久就取得了快速的发展和市场认可。
然而,由于公司创始人之间的分歧,控制权之争开始悄然发酵。
2.2 原因•管理风格:创始人对公司的管理风格存在分歧,其中一位创始人更加注重创新和技术发展,而另一位则更加关注市场营销和商业模式。
股权结构设计与公司控制权PPT
3、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公司没有大股东,所有 权与经营权基本完全分离、单个股东所持股份的 比例在10%以下。
在美国分散持股公司中,前五大股东持股合计平均约占总股本的 20%,表现为高分散、高流动性。
高分散导致来自股东的监督行动弱化,需要来自公司治理机制的约 束、需要外部监督,美国公司正是通过相关监督完成保障的。
一、基本结论之一
(1)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确实存在关系,但至少不是线性 关系,而是多维关系。
(2)单一的因素不能肯定得出治理效果优劣,股权的各种 安排是公司治理的一个组成部分。
(3)可以利用兼并与收购活动对公司股权结构做出安排, 进而改进公司治理效果。
结论:任何一种股权结构都有优势,也有不足,不能保证公 司治理效益。
股权结构设计与公司控制权
专题一 股权结构设计与公司治理
(一)股权结构
根据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可以将股权结构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股权高度集中(第一大股东拥有50%以上的股权)
二是股权高度分散(第一大股东拥有不足20%的股权)
三是股权相对集中或相对分散(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介于20%-50% 之间)。
(二)交叉持股的弊端
1.造成资本虚增,违反资本原则 2.扭曲公司治理,诱发内部控制 3.引发内幕交易,触发关联交易 4.导致行业垄断,阻碍市场竞争 5.形成股市泡沫,造成经济波动
例
AB两个公司注册资本各为1亿元,AB分别用100万元向对 方增资形成交叉持股,此时AB两公司共增加注册资本200 万元,但实际上并没有新的资金进入AB公司。
(二)交叉持股的好处
1.抵制恶意收购 2.稳定公司经营 3.促进公司联合 4.实现资金融通 5.降低交易成本
并购支付方式与反恶意并购
公司控制权竞争分析——基于国美电器控制权争夺案例
(二)管理层摆脱大股东的控制 (1)法律适用 国美电器的复杂背景决定了其复杂的法律适用结构。首先,国美电 器是登记注册在百慕大的一家境外公司;其次,国美电器是在香港联交所 上市的公司;最后,国美电器的主要营业地在中国内地。国美电器事件是 大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纷争,大部分属于公司法的问题,因此适用百慕大 1981 年公司法。百慕大公司法奉行的是董事会中心主义,董事会拥有法 律或公司章程规定赋予股东以外的一切权利。 (2)引入外部投资者 国美电器向贝恩资本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条件是十分优惠的。我们认 为,管理层向贝恩资本发行条件优惠的可转换债券的最终目的是换取贝 恩资本对其的支持。祝继高[4]等学者通过研究发现,国美电器引入贝恩资 本,是管理层与贝恩资本的合谋行为。可转换债券不仅是一种融资工具, 更是一种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使得贝恩资本能够参与国美电器的公 司治理决策。可转换债券发行前,主动权在发行公司,可转换债券发行后, 主动权转移至可转换债券持有者。
投资者利益保护是近年来国内外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 题。Shleifer [1] 认为,公司治理是投资者保护自身投资收益的制度安排, 保证给予外部投资者应有的投资收益。但管理层与大股东之间的利益是 否一定保持一致呢?
国美电器控制权之争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研究案例来分析大股东与 管理层的利益冲突。本文首先梳理归纳国美电器案例的演进过程,通过 对案例的分析发现,国美电器案例中最为突出的是大股东与管理层之间 的代理问题,最后提出相关建议。
股权结构设计与公司控制权ppt课件
股票期权—绩效股、选购权
3、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公司没有大股东,所有权 与经营权基本完全分离、单个股东所持股份的比 例在10%以下。
在美国分散持股公司中,前五大股东持股合计平 均约占总股本的20%,表现为高分散、高流动性。
高分散导致来自股东的监督行动弱化,需要来自 公司治理机制的约束、需要外部监督,美国公司 正是通过相关监督完成保障的。
高集中使来自股东的监督行动强,对公司不利事项不易发 生,但是相互制约的监督机制可能不健全。可能使小股东 利益受到侵害
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其中董事成员由大股东提名 ,董事会选择经理,股东大会往往流于形式,达到决策权 与控制权高度一致。
出于对控股权稀释的介意,大规模融资时倾向于采用间接 融资,由此,公司负债率通常较高。
除非大股东愿意,否则不易发生并购行为。高收购成本、 低杠杆。
更容易受金融市场中大波动事项影响
股票期权—绩效股、选购权,较少使用
深交所得研究报告表明: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公司经营绩 效呈正向关系。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公司业绩越好;
上交所的研究报告也发现:股权集中度与业绩呈正相关关系,即股权 集中有利于业绩的增长 。
1、高度集中型的股权结构 绝对控股股东一般拥有公司股份的50%以上,对公司拥
有绝对控制权; 在大部分东亚国家(地区),公司股权集中在家族手中, 公司治理模式因而也是家族控制型。控制性家族一般普遍 地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投资决策,形成家族控制股东“ 剥削”中小股东的现象。 东亚地区除日本家族控制企业所占比重较少之外,在韩国 ,家族操控了企业总数的48.2%,台湾是61.6%,马来西亚 则是67.2%。在菲律宾和印尼,最大家族控制了上市公司 总市值的1/6。日本约68%公司股份由法人持有,约23%公 司股份由个人持有,表现为股份高集中、低流动性 各国最大的十个家族起码分别控制了本国市价总值的一半 。
公司治理之道:控制权争夺与股权激励
2.3权利分配、程序 主义和相互制衡
2.4公司治理与公司 管理相融合
2.6 “资本+知识” 的利益分配模式
2.5三个对等统一 原则
2.7制度有效性的 判断原则
3.2集团股权结构 与剥夺动机
3.1控制权私利与 股东剥夺
3.3剥夺的秘密与 控制权配置
3.4剥夺典型 案例:众合 机电的前世 今生
3.5解决“小” 股东剥夺问 题的基本思 路
10.3定业绩 10.4定数量
10.6定来源
10.5定价格
10.7定时间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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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观看
总结起来,解决经理人黑老板问题的思路是:先构建以董事会制度为核心的约束机制来加强对经理人的管控, 然后以股权或长期激励性报酬的方式对经理人进行有效激励。
目前普遍公认的股东黑股东问题的典型形式包括:非公平的关联交易、资产置换、金融运作(抵押担保)、 转移风险以及“分红+配股”等。
成功股权融资的标志是:在不过多丧失控制权的前提下,获取尽可能大的溢价倍数。
7.3什么样的公司适 合做股权激励
7.4经理人报酬结构 的现状和趋势
7.5设计和实 施股权激励 的关键要点
7.6特殊情况 下股权激励 计划的调整 办法
1
8.1股票期权
2
8.2期股
3
8.3业绩股票
4
8.4干股
5 8.5限制性股
票
1
8.6虚拟股票
8.7股票增值
2
权
3
8.8延期支付
4 8.9员工持股
读书笔记
断断续续读完,通俗易懂,很全面、形象讲述了公司治理之道,非常值得一读。 这本书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描述公司治理中的种种复杂的难题,对我有很深刻的启发,此书值得反复拜读!。 由浅入深,浅显易懂,理论联系实际,有理论也有案例。 尊重人性,尊重各方利益,运用好平衡艺术,公司治理才能长久良性发展。 两个部分是相辅相成的,股权争夺和股权激励,很好的框架,实例也挺接地气。 感谢老师推荐,可以精读的公司治理股权激励书籍之一,读过必留下痕迹。 读书的意义在于自己的需求所学到了理解了什么作者智慧和经验的结晶给自己开阔眼界从书中体会到作者是 一个品德高尚大智慧的人。 17年京东商城买了这本书,两年内看了又看,章节章节安排合理清晰明朗,内容深入浅出易懂。 花了很长时间看完这本书,篇幅很长,确实很棒,内容全面、深入浅出,既有高度、又接地气。 企业家、资本家和经理人之间权责利的界定构成了企业运行的制度基础,在共同利益-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基础 上实现最大化的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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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制权之争与公司股权设计模式(转摘)(2017-02-10 14:07:03)转载▼全民热议的万科和汽车之家控制权之争,引起了创始人对控制权问题的高度警觉,创业者们开始发愁到底应该如何保持对公司控制权的问题。
现在,我们结合最新的研究和动态推出这篇文章详细阐述创始人的控制权问题,以供创业者参考。
公司的控制权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股权层面的控制权、董事会层面的控制权和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实际控制权。
股权层面的控制权创始人要想牢牢地把握公司的控制权,最理想的方式就是把握公司的控股权,因为股权是对公司的终极控制权利,公司最重大的事项通常是基于股权由股东(会)决定的,如:公司章程修改、董事任命、融资以及公司分立合并或清算等。
1、股权层面的控制权股权层面的控制权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在绝对控股权情形下创始人持股达到67%,也就是达到三分之二,公司决策权基本可以完全掌握在手中。
绝对控股权情形下创始人至少要持有公司51%的股权;而相对控股权往往需要公司创始股东为持有公司股权最多的股东,与其他股东相比可以保持对公司的相对控制力。
法律依据在于:根据中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是股东(会),股东会的普通表决事项多为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表决权通过,而少数重大事项(如公司章程修改)还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境外架构的公司道理也基本类似,只要查看公司章程性文件中的股东决议条款就能清楚知道。
简而言之,掌握了控股权,基本就能够控制股东(会)决策,进而控制公司。
案例一:汽车之家2005年,李想创办汽车之家网站(他在此前的2000年创建了PCPOP);2007年,秦致加入汽车之家;2008年,李想把自己创办的这两家公司卖给了澳洲电信,据媒体报道澳洲电讯用7600万美元拿下汽车之家55%股份,并在之后的几年里多次增持;2009年,秦致开始担任汽车之家CEO;2013年11月,汽车之家向美国证监会递交上市申请,申请材料显示澳洲电讯在上市前的持股比例已经达到71.5 %,而李想和秦致手中的股权则分别被稀释到5.3%和3.2%;2015年6月12日,汽车之家发布公告称,李想不再担任汽车之家总裁一职,但继续担任董事;2016年4月15日,澳洲电讯宣布将汽车之家47.7%股份出售给平安集团旗下平安信托;2016年4月16日,秦致领头的汽车之家管理层提出要对汽车之家进行私有化;2016年5月14日,媒体报道称澳洲电讯两次拒绝了汽车之家管理层的收购要约;2016年6月25日,澳洲电讯完成了以16亿美元向中国平安出售中国网站汽车之家47%股份的交易,平安取得汽车之家47.4%股份,正式成为汽车之家最大股东;2016年6月27日,秦致正式离开汽车之家CEO的岗位。
评论:在汽车之家的案例中,创始人李想早在2008年就已经转让了公司的控股权,无论是创始人李想还是后来的CEO秦致,如果在持有股权不足5%的情况下,还想把握公司的控制权,谈何容易?2、股权层面的方案设计在现实情况中,随着公司的不断融资壮大,创始人的股权将被不断稀释,很难一直保持公司的绝对控股权。
创始人需要知道的另一个法律知识是股权与投票权是可以分离的。
为了继续维持公司的控制权,可以将其他部分股东股权中的投票权分离出来,交给创始股东行使。
投票权从其他股东的股权中分离出来,主要有以下四种体现行使:•投票权委托;••一致行动协议;••有限合伙架构,实现以小博大;••境外架构中的“AB股计划”或“双股权结构”。
•案例二:投票权委托(京东)查看京东上市招股书(2014年4月14日版本)可以发现,虽然刘强东上市前仅仅持有约18.8%的股权比例,但是他通过DST、红杉资本、中东投资人、高瓴资本、腾讯等股东委托投票权的方式,取得了京东上市前超过半数(51.2%)的投票权。
评论:“投票权委托”就是公司部分股东通过协议约定,将其投票权委托给其他特定股东(如创始股东)行使。
其实,阿里巴巴也存在投票权委托的安排,马云在上市前所占股比为8.8%,管理层总计14.6%;软银34%;雅虎22%。
马云等与软银和雅虎通过投票权委托协议约定,取得软银(其中超出30%的部分)和雅虎(最多1.2亿股)委托的投票权,从而实现了阿里巴巴上市前,软银和雅虎总计投票权不超过49.9%的最终目的;可能大家担心,并非所有创始人都能像刘强东那样强势,也没有马云的魄力,其实即使机构投资人不愿意委托投票权给创始人,创始人也应该完全有信心要求真正的天使投资人、资源人股东以及股权激励对象等将投票权委托给创始人行使,这在实践中也并不罕见。
其中,代持就是最典型的例子,而且这也是早期公司的创始人应当优先考虑的投票权委托方案。
案例三:一致行动协议(腾讯等)腾讯的招股书显示,公司各创始人与MIH在公司上市前分别持有公司50%的股份,双方在2004年股东协议中有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双方向腾讯集团各公司任命等额董事,而且在上市公司主体中双方任命的董事人数总和构成董事会的多数。
从而实现了双方共同对上市公司和下属各公司的共同控制。
评论:“一致行动人”即通过协议约定,某些股东就特定事项采取一致行动。
意见不一致时,某些股东跟随一致行动人投票。
比如:创始股东之间、创始股东和投资人之前就可以通过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来加大创始股东的投票权权重。
一致行动协议内容通常体现为一致行动人同意在其作为公司股东期间,在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时做出相同的意思表示,以其中某方意见作为一致行动的意见,以巩固该方在公司中的控制地位。
一致行动协议在境内外上市公司中都很常见,境内上市公司如网宿科技、中元华电、海兰信等也均有涉及,而境外上市公司如腾讯及阿里巴巴也同样存在。
案例四:有限合伙架构(蚂蚁金服等)根据阿里巴巴公示的信息以及蚂蚁金服工商登记的信息,我们发现,马云虽然在蚂蚁金服上市前最终持有的比例不超过8.8%,与阿里巴巴集团的情况类似,但是马云通过自己的独资公司以管理合伙人(GP)的身份控制杭州的两家有限合伙企业,这两家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LP)分别是阿里员工和阿里巴巴的湖畔合伙人(下文董事会控制部分会介绍),这两家有限合伙企业在蚂蚁金服上市前将持有不少于51%的股份。
也就是说,马云将能够以不超过8.8%的股权比例实现对蚂蚁金服上市前半数以上股权的控制。
评论:有限合伙企业在中国是一种比较新的企业形式,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俗称管理合伙人或GP)和有限合伙人(LP)。
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承担管理职能,而有限合伙人只是作为出资方,不参与企业管理。
所以,可以让股东不直接持有公司股权,而是把股东都放在一个有限合伙里面,让这个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权,这样股东就间接持有公司股权。
同时,让创始人或其名下公司担任GP,控制整个有限合伙,然后通过这个有限合伙持有和控制公司的部分股权。
除创始人之外的其他股东,只能是有限合伙的LP,只享有经济收益而不参与有限合伙日常管理决策,也就不能通过有限合伙控制公司。
有人专门研究发现,绿地集团采用层叠的有限合伙安排,以一个注册资本为10万元的公司控制约190亿元资产的绿地集团。
案例五:美国上市的“AB股计划”或“双股权结构”(京东等)如果公司使用境外架构,在美国上市时还可以考虑“AB股计划”或“双股权结构”,实际上就是“同股不同权”制度。
其主要内容包括:公司股票区分为A序列普通股(Class A stock)与B序列普通股(Class B common stock);A序列普通股通common常由机构投资人与公众股东持有,B序列普通股通常由创业团队持有;A序列普通股与B序列普通股设定不同的投票权。
京东在美国上市后,公司股票分为A类和B类普通股,刘强东控制的股份为B类普通股,其他股东的股份为A类普通股,B类普通股拥有A类普通股20倍的投票权,因此刘强东控制着超过83%的股东投票权。
评论:美国上市的公司通常采用这种结构来维持公司创始团队的控制权,比如,Facebook、Google与百度等企业都将其A序列普通股每股设定为1个投票权,B序列普通股每股设定为10个投票权。
近些年,在美国上市的京东、聚美优品、陌陌等大部分中国概念股都是采取的这种AB股制度。
董事会及日常经营的控制权熟悉境内外上市公司治理的人士可能明白,董事(会)与股东(会)是相对独立的,公司股东(会)往往无权直接干预董事(会)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日常经营决策的权力。
所以,公司的控股权和公司运营的控制权并无必然联系,尤其是在股权相对分散的公司中,公司的控制权往往在于公司的董事会。
对于未上市的境内初创公司来说,股东往往与董事一致,所以很少面临这样的冲突,但是随着公司的不断融资,投资人往往会要求向公司委派董事,董事会的构成会发生变化,此时就需要创始人注意控制公司的董事会、法定代表人等,以掌握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1、公司董事会的控制公司的日常经营事项,主要由公司董事(会)来决定。
一般情况下,公司很少需要开股东会,所以也很少通过股东会的控制权来参与公司日常经营,只是在重大事件(如:修改章程、进行融资)的时候才召集一次股东会,或者要求股东签署决议等文件。
所以,如果控制了董事会,也就控制了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核心创始人可以占有公司董事会的大部分席位,以保障决策效果和决策效率。
如果创始股东的股权被稀释的比较厉害,创始股东持股比例比较少的情况下(比如10%以下),通过股权层面的设计和安排通常可能很难实现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此时,控制董事会可能就是继续把握公司控制权的一个重要利器。
案例六:董事会的控制(阿里巴巴“湖畔合伙人”等)马云在1999年创办了阿里巴巴,他和其他阿里巴巴高管等组成了一个强大的团体,那就是“阿里巴巴合伙人”(或湖畔合伙人),合伙人人数不固定,每年都可能有新的合伙人加入,当前有34名成员,阿里巴巴集团管理层26人,蚂蚁金服管理层7人,菜鸟网络管理层1人。
阿里巴巴的招股书显示,阿里巴巴合伙人在集团上市后将拥有独家提名多数董事会成员的权利,但董事提名候选人,必须在一年一度的股东大会上获得大部分票数的支持,方可成为董事成员。
根据马云、蔡崇信、软银和雅虎达成的一致行动协议,在未来的股东会上,软银和雅虎要支持阿里巴巴合伙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以及软银委派的一名董事。
阿里巴巴上市后签署投票权委托协议的这三方持股接近60%,保证了湖畔合伙人对公司董事会的控制。
此外,湖畔合伙人对公司董事会的控制还会永久存续,哪怕是公司发生了控制权的变更(例如被恶意收购),除非股东大会以95%的股东投票支持才能修改章程,这样的修改限制基本意味着湖畔合伙人在总计持有5%股权的情况下,就能轻松阻止他人对公司的恶意收购和控制。
京东的招股书(2014年4月14日版本)显示,根据公司上市前获得腾讯战略投资后签署的股东协议,公司(上市前)最多设立11名董事,其中A、B、C轮及上市前的领投人(即今日资本、雄牛资本、高瓴资本和老虎基金)在持股数不低于各自相应约定的持股下限的情况下,分别有权任命一位董事,腾讯有权委派一名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