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
所谓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来行使的法律行为。
行政授权实际上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将某方面或某项行政职权授予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被授权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 和行使行政职权,并由自己对外承担行政活动的相应法律责任。
(二)被授权组织的具体类型
(三)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所谓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将其职 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或 个人来行使的法律行为。受委托组织 和被授权组织:1、组织行为性质不同; 2、产生的依据不同;3、主体范围不 同;4、行为的后果不同。
四、行政相对人的概念
行政相对人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 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当事人,它 并不是单纯的被支配对象,而是既权 利又承担义务的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被授权的组织在行政法上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处理某些次要的临时性的行政事务的需要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行政主体理论提出的动因
•处理某些专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政事务的需要 4、行政主体是能够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被授权的组织在行政法上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4、行政主体是能够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3、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处理某些次要的临时性的行政事 (2)无法解释现实存在的享有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
被授权的组织是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通过法律、法规将某些行政职权授予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行政机关 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来独立地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职责的法律行为。
《行政法学》课件 第六章 几种具体行政行为介绍
2、行政征收与行政没收
两者在表现形式及法律后果是相同的,都表
现为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人财产的所有 权,而且最终表现为实际取得了相对人财产 的所有权。但二者亦存在以下区别: ①行政征收是以相对人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 义务为前提条件;而行政没收只能以相对人 违反行政法的有关规定为前提条件。
②两者法律性质不同。征收属于一种独立的行政行 为;而没收则属于行政处罚行为的一种。 ③两者在行为的连续性上不同。征收只要据以征收 的事实依据存在,征收行为可以一直延续下去,往 往具有连续性;而对没收来说,对某一违法行为只 能给予一次性没收处罚。
(三)行政奖励的内容和形式
1、行政奖励的内容 行政奖励的内容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奖励 行为赋予受奖励者的权益。 行政奖励的内容由下列三方面组成: (1)物质 方面的权益; (2)精神方面的权益; (3)职务 方面的权益。 。
2、行政奖励的形式
行政奖励的形式主要有:(1)发给奖金或 奖品;(2)通报表扬;(3)通令嘉奖;(4)记功 ; (5)授予荣誉称号;(6)晋级;(7)晋职
(三)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
1、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
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人财产或劳 务并给予补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两者区别主要在于:
①从法律后果看。 ②从行为的标的看 ③从能否取得补偿来看
案例1
英国某国有石油公司要铺设一条新的天然气地下输送管线, 最合理的设计方案是需要通过一个老太太私人地产的地下, 虽然管线是从地下十米处通过,但老太太坚决不同意。因为 英国法律对私人财产的保护非常严格;石油公司只能通过投 书报界,寻求舆论支持,说服老太太。此事在社会上产生争 议。来自中国的留学生认为老太太的“小我”应该服从“大 我”,服从国家利益,况且石油公司修建管线后会将地面恢 复原状,同时还会给老太太一笔补偿;但英美国家学生认为, 与法律的严肃性相比,任何所谓的国家利益都是小事,老太 太完全可以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第六章 行政相对人
其他组织的类型主要有:(1)经国家主管
部门批准或认可的从事一定生产或经营活动 的经济实体。主要有个人合伙组织、合伙型 联营组织、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2) 经主管机关批准或认可的正处于筹备阶段的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四)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在我国境内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享
2.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尤其是在依申请的行政
行为中,申请人有义务提供真实的信息。由于许 多行政许可或行政登记只进行形式审查,行政主 体不可能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因此如果申请人提交材料虚假,则行政许可或 登记必须予以撤销,且申请人不得主张行政赔偿 。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 申请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 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 性负责。
有行政法权利、承担行政法义务,参加行政诉讼时具 有行政相对人同等诉讼权利与义务的外国人、无国籍 人和外国组织,也可成为我国行政法的主体,也即成 为行政相对人。 但是,将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作为我国的行 政相对人对待,使其具有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即实行同等原则的同时,也依法实行对等原则,其大 意是:如果我国公民在某国受到某方面权利限制,则 该国公民在我国也要受到相应的权利限制。
4.基于当事人的涉外因素,行政相对人可
行政相对人 名词解释
行政相对人名词解释行政相对人是指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主要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接受行政主体的管理和监督。
行政相对人作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受到行政主体的限制和影响。
行政相对人必须遵守行政主体的管理规定,履行行政法所规定的义务,同时也享有行政法所规定的权利。
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1)知情权:行政相对人有权了解行政主体的管理政策、法规和决定等信息。
(2)参与权:行政相对人有权参与行政主体的决策和管理过程,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3)表达权:行政相对人有权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意见,包括申诉、控告和检举等。
(4)救济权: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管理行为有异议时,有权申请救济,包括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
1.义务(1)遵守行政法规和决定:行政相对人必须遵守行政主体发布的法规和决定,服从管理。
(2)提供信息:行政相对人有义务向行政主体提供必要的信息,协助行政主体进行管理。
(3)接受监督:行政相对人必须接受行政主体的监督和管理,包括接受检查、审查等。
三、行政相对人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不同的分类。
常见的分类包括:1.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等。
2.法人: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等。
3.其他组织:包括非法人组织、群众性组织等。
4.内部相对人:指在行政机关内部处于被管理地位的人员,如公务员等。
5.外部相对人:指在行政机关外部处于被管理地位的人员,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
四、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行政相对人在违反行政法规和决定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1.民事责任: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或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一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或决定,依法应承担的行政处罚或处分责任。
第六章 具体行政行为(二)
第二节 行政征收
一、行政征收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 益的需要,依法强制地向行政相对人征缴一定 数额金钱或者实物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特征: 1.公益性 2.法定性 3.强制性
第二节 行政征收
二、行政征收的分类 (一)普通征收 普通征收主要包括行政征税和费用征收,是一种无偿性的征收。 1.行政征税 2.费用征收 (二)特殊征收 这里的特殊征收是指土地征收,强调的是对土地强制性的取得, 有学者称之为公益(用)征收,它是一种有偿性的征收。
பைடு நூலகம் 第二节 行政征收
(二)土地征收程序 1.拟定土地征收方案 2.审核批准 3.公告登记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给予补偿 5.实施征收 五、行政征收的补偿和救济
第三节 行政征用
一、行政征用的涵义 (一)行政征用的概念和特征 (二)行政征用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第三节 行政征用
(一)行政命令的分类 在西方国家,有学者把行政命令分为四个种类,即执 行命令、委托命令、独立命令和紧急命令。但是,西 方国家的行政命令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行政 法规的职权,其与我们这里分析的涵义是不同的。我 国大陆行政法学界认为行政命令有形式意义上的行政 命令和实质意义上的行政命令之分。
三、行政命令的功能
第二节 行政征收
三、行政征收的基本原则 (一)征收法定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保护相对人合法财产权原则
第二节 行政征收
四、行政征收的程序 (一)税费征收程序 我国税费征收程序主要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 报办法》(试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上作了规定, 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事项登记 2.费用核算 3.款项征收
第六章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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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所设定或确认的权利。 行政法所设定或确认的权利。 在行政活动过程中予以行使的权利。 在行政活动过程中予以行使的权利。 与行政主体的义务相对应的权利 可以由行政相对人自由放弃 不具有个人独有性
(二)行政相对人的具体权利 知政权 1、参政权利 公众知悉权 知情权 民事知情权 公民对于国家的重要决策、 公民对于国家的重要决策、政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重要 事务以及社会上当前发生的与普遍公民权利 和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有了解和知悉 和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 的权利。 的权利。
案例:2001年青岛三学生诉教育部抽象行政行 案例:2001年青岛三学生诉教育部抽象行政行 为侵犯其权益案 2001年 2001年8月,三名考生分别是青岛铁一中高 三四班姜妍(理科,高考成绩522 522分 三四班姜妍(理科,高考成绩522分)、青岛一中 高三四班栾倩(文科,高考成绩457分)和青岛15 高三四班栾倩(文科,高考成绩457分 和青岛15 457 中高三九班的张天珠(文科,高考成绩506 506分 中高三九班的张天珠(文科,高考成绩506分), 她们三人将分别向教育部提起行政诉讼, 她们三人将分别向教育部提起行政诉讼,诉教 育部所作出的关于2001 2001年全国普通高校高等教 育部所作出的关于2001年全国普通高校高等教 育招生计划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她们的平等受教 育权。 育权。
2008年 案情 2008年7月,河南省内乡县电业局的工作人员在动态 巡查时,发现内乡县西庙岗乡人民政府境内的庙刘、 巡查时,发现内乡县西庙岗乡人民政府境内的庙刘、庙乍 10千伏线路下有几家农户正在施工建房 千伏线路下有几家农户正在施工建房, 10千伏线路下有几家农户正在施工建房,随即分别向几家 农户和乡政府下发了《安全隐患通知书》 10日 农户和乡政府下发了 《 安全隐患通知书 》 。 7 月 10 日 , 乡 政府知情后也通知几家建房户立即停止违章建设, 政府知情后也通知几家建房户立即停止违章建设,并限期 个月进行改正。 6 个月进行改正 。 电业局认为乡政府通知几家违章建筑户 限期改正的期限过长;同时,鉴于乡政府在接到《 限期改正的期限过长;同时,鉴于乡政府在接到《安全隐 患通知书》后的2 个月时间内, 患通知书 》 后的 2 个月时间内 , 仍然没有对违章建筑户进 行处罚,致使庙刘、庙乍10 10千伏线路下的违章建筑物逐步 行处罚,致使庙刘、庙乍10千伏线路下的违章建筑物逐步 形成,且建筑物顶端距10千伏线路的高度仅为1 米左右, 10千伏线路的高度仅为 形成 , 且建筑物顶端距 10 千伏线路的高度仅为 1 米左右 , 处于高度危险区内,存在安全隐患。于是,电业局于2008 处于高度危险区内,存在安全隐患。于是,电业局于2008 10月20日以乡政府行政不作为为由诉至河南省内乡县人 年10月20日以乡政府行政不作为为由诉至河南省内乡县人 民法院,要求判令乡政府履行法定职责, 民法院,要求判令乡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作出责令违章建 筑户拆除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违章建筑物的决定。 筑户拆除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违章建筑物的决定。
第六章 行政相对人20181113
(二)权利相对人&义务相对人
(以在具体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
(三)特定相对人&不特定相对人 (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明确)
特定相对人: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所指向的 可确定的对象。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中的 相对人
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 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 》
自然资源的现实使用人依法向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申请登记,由其登记 造册并核发使用权证。
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同时也构成行政主体的义务,它是 宪法赋予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具体化。 本书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划分,大致可以概括为: 1、参政权利;
不特定相对人:行政主体抽象行政行为所指向 的,广泛不确定的对象。如,行政立法行为
(四)直接相对人&间接相对人
直接相对人:即行政行为直指的相对人,行政主体行政 行为的直接对象。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直接影响。如, 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的申请人,行政征收的被征收人, 行政处罚的被处罚人等。 间接相对人:即受行政行为结果影响的相对人,行政主 体行政行为的间接对象。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间接影 响。如,治安处罚关系中受到被处罚人行为侵害的人; 行政许可关系中其权益受到许可行为不利影响的与申请 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公平竞争人或相邻人);行政给付 关系中依靠给付对象抚养或扶养的直系亲属等。
福利的实现。故,行政权力不能自由处分。
行政法设定政相对人在行政处罚关系中的听 证权
有关行政相对人的概念、范围及界定标准研究-行政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有关行政相对人的概念、范围及界定标准研究-行政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行政相对人是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一个行政法学概念,是行政法学的一个基本范畴。
但在行政法学界就此基本范畴进行系统深入阐述的论着文章尚不多,有关行政相对人的概念、范围及界定标准等诸多基本问题并没有廓清,因而便存在诸多争议,本文拟就行政相对人的范围及其界定标准略作粗浅探讨。
一、行政相对人的概念及其理论边界范围,即周围界限。
它是划分同质体与异质体的边界,与概念有着密切的联系。
概念是反映客观事物根本属性的思维形式,包括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
内涵是事物的共同属性,外延是具有此类共同属性的一类事物。
因而内涵愈小则其共同点愈单纯,具备此类特点的事物便愈多,其周围界限便愈广,所以范围愈大;反之,范围则愈小。
因此,在探讨行政相对人范围时,实有必要先对其概念进行阐析。
(一)行政相对人的概念中外行政法学教材和专着、有关法律对行政相对人的概念所做的界定,多有不同,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类:1.从行政行为的对象角度来理解行政相对人,学者们认为,行政相对人是行政行为所针对的人或所指向的人。
如姜明安教授认为: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再如1992 年《德国行政程序法》第1113 条在规定行政程序当事人的范围时,使用了官署与其或已与其缔结公法契约之相对人和官署为或所为行政处分之相对人的概念,亦把行政相对人规定为行政机关行政处分所针对的人或与行政机关签订行政合同等行政行为所指向的人。
2.从行政法律关系的角度理解行政相对人,将其界定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中与行政主体互有权利义务的一方。
如王周户教授认为:行政相对人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在行政法律关系基础上从公民等一方的角度,对行政相对人做出界定:所谓行政相对人是指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对行政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024版行政法丨行政协议
2024版行政法丨行政协议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立法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基本原则第二章:行政协议的定义与类型2.1 行政协议的定义2.2 行政协议的类型2.3 行政协议的法律效力第三章:行政协议的主体3.1 行政机关3.2 行政相对人3.3 第三方参与第四章:行政协议的成立4.1 协议的要约与承诺4.2 协议的书面形式4.3 协议的生效条件第五章:行政协议的内容5.1 协议的必备条款5.2 协议的自由条款5.3 协议的禁止性规定第六章:行政协议的履行6.1 履行的原则6.2 履行的监督6.3 履行的保障措施第七章:行政协议的变更与解除7.1 变更的条件与程序7.2 解除的条件与程序7.3 变更与解除的法律后果第八章:行政协议的终止8.1 终止的原因8.2 终止的程序8.3 终止的法律后果第九章:行政协议的争议解决9.1 争议解决的原则9.2 争议解决的途径9.3 争议解决的程序第十章:行政协议的法律责任10.1 违约责任10.2 侵权责任10.3 行政责任第十一章:行政协议的监督与公开11.1 行政协议的监督11.2 行政协议的公开11.3 公众参与与监督第十二章:附则12.1 施行日期12.2 修订与解释权12.3 签字栏、签到时间、签订地点第十三章:附件13.1 相关法律法规13.2 行政协议示范文本13.3 其他相关附件第一章:总则1.1 立法目的本规定旨在规范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争议解决等活动,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和公信力。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而订立的行政协议。
1.3 基本原则行政协议的订立和履行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平、诚信、透明和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协议的定义与类型2.1 行政协议的定义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通过协商一致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协议。
行政相对人名词解释
行政相对人名词解释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有时是直接的,有时影响可能是间接的,作为个人、组织,无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影响还是间接影响,都是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进入行政诉讼后,其行政相对人的身份自然丧失,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行政主体成为被告,两者在法律地位上趋于平等。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这是行政法学上的概念,而非制定法上的概念。
在制定法上“行政相对人”一般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首先,行政相对人是指处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个人、组织。
任何个人、组织如果不处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而处在其他法律关系中,就不具有行政相对人的地位,不能赋予其“行政相对人”称谓。
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包括整体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和单个具体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在整体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所有处于国家行政管理之下的个人、组织均为行政相对人。
而在单个的具体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只有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相应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组织,才是该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
其次,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个人和组织。
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一方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依法对对方当事人实施管理,作出影响对方当事人权益的行政行为,而另一方当事人则有义务服从管理、依法履行相应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
接受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一方当事人在行政政法学中则谓之“行政相对人”。
再次,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组织。
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有时是直接的,有时影响可能是间接的,作为个人、组织,无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影响还是间接影响,都是行政相对人。
那种把行政相对人仅仅界定为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的观点是不适当的,不利于行政法保护公民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目的的最佳实现。
行政法各章习题(含参考答案)
第一编导论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理念一、填空题1、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_权利_____和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_物_、行为和精神财富。
3、以行政法调整对性的范围为标准,对行政法进行分类,可分为一般行政法和__特别行政法______。
二、单选题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B)。
A.行政相对方是不可少的B.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C.必有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D.权利义务关系是平等的三、多选题1、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ABD)。
A.主体变更B.客体变更C.形式变更D.内容变更四、简答1、简述行政法法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填空题1、合法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问题,合理性原则解决行政是否_适当____的问题。
二、单选题1.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共同构成(D )。
A.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B.行政法的基本内容C. 行政处罚的原则 D.行政法治的原则三、简答题1、什么是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是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
第二编主体论第三章行政主体一、填空题1、行政许可权的行使,应当以_相对方_申请为前提。
2、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____。
3、按照行政机关所辖的区域范围不同,可分为_中央_____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4、国务院各部、委和行、署在行政法上的职权主要有制定规章权和__本部门所辖事务的管理权____。
二、多选题1、我国行政机关的设置原则是(ABCD)。
A.适应需要原则B.精简原则C.高效率原则D.依法设置的原则2、垂直领导就是由于业务关系极为密切,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采取直接组织与指挥,权力高度集中。
如(AB)。
A.民航B.铁路C.国家科委D.国家体委三、简答题1、简述行政主体特征。
第六章-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第六章行政诉讼中的被告一、行政诉讼被告的概念与特征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该“有明确的被告”。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它实施的行政行为被作为原告的个人或者组织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被告必须是行政主体。
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依法享有行政权力、代表国家和地方独立进行行政管理,并能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责任、独立参加行政诉讼的组织。
被告须为其行为引起行政争议的行政主体。
也就是说,被告必须是因自己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行政相对人发生争议,被诉至法院并被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二、对被告资格的具体认定(一)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①“作出”的含义不仅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行为。
②行政机关不仅包括原行政机关,也包括行政复议机关。
③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的原则表明,确定被告标准之一是行政行为的真正行为者是被告。
(二)被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告修订前旧版《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的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是被告。
新修《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做出的行政行为。
(三)委托关系中的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解释》Art21 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
(四)经复议案件中的被告1989年版《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行政机关经过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版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2014年修订后颁布的《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行政法学第六章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 的设定原则
可设定事项原则(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由《行政许可法》予以确认)
设定许可的优先原则(可以不设定行会、国家利益的特殊行业、经营 活动,如矿产资源的开采许可,特定商品的贸易许可 二是关系到公民生命、自由、财产利益的特殊职业, 如律师执业、会计师职业的许可
★允许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只能是与公共福利有关的领域, 应该由政府承担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责任的领域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 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安全活动→普通)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 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资源利用→特许) 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 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资格赋予→ 认可)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 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技术审定→核准)
形式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
效力具有一次性
第六章 行政行为——依申请行政行为
案例1: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 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997年 国务院发布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于1998年1月1日 生效。该市政府根据该条例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 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屠宰标志 牌。据此,市工商局注销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营 业执照,卫生局也分别注销了这三家屠宰场的卫生许可 证。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论理, 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 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思考:市政府的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 行为?
行政相对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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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渭城区政府为促进本地区经济的发展, 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为自己设定义务的同时, 既赋予了相对人相应的权利,由此形成的权利 义务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因此,当顾俊生 以自己属于国家干部到集体企业任职,其退休 金应由政府用财政拨款解决为由,要求政府履 行该义务遭拒绝的情况下,应当赋予当事人有 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因此,本案应当作为行 政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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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前者,因为 这种人事管理关系长期被认为是一种“特 别权力关系”,其救济方式只能选择内部 救济方式。这种关系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1)考核。(2)奖励。(3)惩戒。(4) 晋升。(5)回避度。具体来说,上述五项 制度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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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公务员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特别劳动 关系应当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为此 时公务员的地位与一般劳动者无异,不能以 “特别权力关系”来排斥公务员获取基本物 质生活来源。这种关系主要包括:(1)工 资;(2)福利;(3)保险。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89条的规定,公务员 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 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 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退休金 属于公务员的保险的范畴。
格的主张,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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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顾俊生诉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政府不 履行政拨款给付退休金职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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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 1983年,原咸阳市第二塑料厂因缺少技术人才,申请 原咸阳市轻工局引进。市轻工局决定,由轻工局技术 科牵头,联系引进对象。当他们了解到陕西纺织器材 研究所工程师顾俊生是搞塑料专业的,符合轻工局引 进需求,就由技术科科长直接与顾联系,并向顾说明 引进人才的优惠政策是:优先解决家属的农转非,子 女就业、优先解决住房、对到集体企业的国家干部, 身份不变,工资标准不变,退休待遇按局里管理的干 部对待。随后,陕西纺织器材研究所于1983年12月27 日,将顾俊生工资关系转到市轻工局,轻工局将顾派 到二塑厂。
第六章 行政相对人
内容要点
本章内容分为两节: 一、相对人的概念、范围与种类; 二、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即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行政相对人的概念、范围和种类
一、行政相对人的概念 相对人是行政相对人的简称。它是指在具体的 行政管理关系中处于被管理一方的当事人,确切地 说,是与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相对应的一方主体。 例如:在税收关系中,税务机关为行政主体,纳税 的单位或个人为相对人;在交通指挥关系中,交通 民警是行政人,开车司机是相对人;在自来水管理 中,自来水管理机构是行政主体,而用水单位概属 相对人。
第六章 行政相对人
第六章 行政相对人
教学目的 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掌握相对 人原理有助于我们认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 律地位,有助于确认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教学要求 1.需要掌握的内容:相对人的概念、范围与 分类。 2.需要了解的内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学习方法 学习时应结合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 格的具体规定。
第一节 行政相对人的概念、范围和种类
"相对人"是个行政法学上的理论概念,不是行政法律规 范上的法律术语。因此,它不由法律条文直接表明,而由 有权机关在处理案件时作理论上的确认。 "相对人"概念的使用和涵义各国并不统一。西德在1979 年的《行政手续法》(第13条)中所使用的"相对人"(另一方当 事人)与我们的概念比较接近。美国行政法理论没有"相对人 "这一概念,但有"私方当事人"(A private party)之说。这除 了语言上的问题之外,还取决于这个事实:传统的行政法 理论把社会组织和公民只看成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看成 一种消极、纯粹的管理对象。在这一点上,苏联的行政法 理论比较进步,他们早把社会组织和公民纳入"苏维埃行政 法的主体"范围之内。 把"相对人"引入行政法理论领域的意义主要在于:社会 组织和个人不再被单纯地看成管理对象,它们赢得了主体 的理论地位。
2024年浅析行政协议法院行政诉讼法
2024年浅析行政协议法院行政诉讼法合同目录第一章:行政协议概述1.1 行政协议的定义与特性1.2 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的区别1.3 行政协议的法律效力第二章:行政协议的主体2.1 行政主体的资格与权利2.2 行政相对人的资格与义务2.3 行政协议的第三方效力第三章:行政协议的订立3.1 订立程序的法律要求3.2 协议内容的确定性与合法性3.3 协议的书面形式与电子形式第四章:行政协议的履行4.1 履行过程中的监督与指导4.2 履行障碍的解决机制4.3 履行过程中的变更与解除第五章:行政协议的争议解决5.1 争议解决的途径与程序5.2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适用5.3 争议解决中的证据规则第六章:行政协议的法律责任6.1 违约责任的确定与承担6.2 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区分6.3 责任追究的程序与时效第七章:行政协议的效力终止7.1 协议终止的法定情形7.2 协议终止的法律后果7.3 协议终止后的清算与责任第八章:行政协议的档案管理8.1 协议文档的归档与保管8.2 档案的查询与利用8.3 档案的保密与安全第九章:签字栏9.1 签署人的身份确认9.2 签署时间的记录9.3 签署地点的确认第十章:附录10.1 相关法律法规摘要10.2 行政协议范本10.3 术语解释与索引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行政协议概述1.1 行政协议的定义与特性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1.2 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的区别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主体资格、目的、内容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
行政协议通常涉及公共利益,而民事合同则以私人利益为主。
1.3 行政协议的法律效力行政协议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协议双方应严格遵守协议内容,违反协议规定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行政协议的主体2.1 行政主体的资格与权利行政主体是指依法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或组织。
行政协议法律适用条款规定(2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协议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争议处理,保障行政协议的合法、合规、高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行政协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特定行政目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特定事项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第三条行政协议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争议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行政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公平原则:行政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三)诚信原则:行政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四)效率原则:行政协议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争议处理应当高效、便捷。
第四条行政协议的法律适用,应当优先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行政协议的签订第五条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行政协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明确协议事项和目标;(二)确定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三)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四)签订协议书。
第六条行政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协议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二)协议事项和目标;(三)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四)协议的履行期限、方式;(五)协议的变更、解除和争议处理;(六)协议的生效日期;(七)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七条行政协议的签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协议事项属于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二)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三)协议双方具有签订协议的资格和能力;(四)协议内容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章行政协议的履行第八条行政协议的履行,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内容进行。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下列义务:(一)提供协议约定的服务或者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二)维护协议双方的合法权益;(三)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接受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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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相对人:即受行政行为结果影响的相对人,行
政主体行政行为的间接对象。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 间接影响。如,治安处罚关系中受到被处罚人行为侵 害的人;行政许可关系中其权益受到许可行为不利影 响的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公平竞争人或相邻 人);行政给付关系中依靠给付对象抚养或扶养的直 系亲属等。
* 其他组织:
是由主管机关批准成立或者认可,能够从事一定的经营、生产或 其他活动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经济组织。 随着经济的发展,许多国家都出现了一些介于个人和法人之间的 组织形态,被称为“非法人组织”、“非法人单位”、“其他经济组 织”等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将其称为“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作为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主体,也是行 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其他组织的类型主要有: ①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认可的从事一定生产或经营活动的经济 实体。如,个人合伙组织、合伙型联营组织、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② 经主管机关批准或认可的正处于筹备阶段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 会团体。
③ 由其他部门法规定了权利义务后,行政法又规定了从属性的权利义务。 即从属性规定。如,民事法律规定了公民、法人对自然资源的使用权;行 政法又对该使用权的(归属和范围向行政机关的)请求确认权,后一权利 明显服务于前一权利,对前一权力进行了从属规定。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 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 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 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 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2、是在行政活动中具有的权利义务。
如果没有参加行政活动,就不可能产生行政相对人的这 类权利义务。如,公民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只能在行 政管理的活动范围内行使。 3、与行政主体的义务权利相对应。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行政主体有义务促使实现;行政相对人的义务,行政主 体有权力去要求其履行。 4、行政相对人权利是可以自由放弃的。这种权利属于个 人权利,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可以放弃。而行政权力是 人民通过立法、授予行政主体行使的。目的在于维持人 们生活的井然有序,在保障人们基本生活时促进福利的 实现。故,行政权力不能自由处分。
(二)特征
1、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所设定或确认。
行政法的设定方式:
① 由行政法直接规定,如,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处罚关系中的听证权,请求 保护权。 ② 既由其他部门法规定,又由行政法规定。即双重规定。如,国有企业法 人的经营权,本由民事法律规定,行政法又专门规定为经营自主权,这类 权利对行政主体具有了更专门的针对性,要保障相对人的这类经营自主权。
二、行政相对人分类
(一)个体的相对人&组织的相对人
(以行政相对人自身的存在形式为标准) 个体的相对人:即自然形态下的相对人, 一人或多人。如,中国公民、外国人、无 国籍人 组织的相对人:团体形态下的相对人,如, 法人、非法人的中外组织等。
(二)权利相对人&义务相对人(以 在具体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
判断的标准应当是:当公务员以普通公民身份出现时, 成为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享有相应的 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民政局长酒后驾车,被 处以罚款或者行政拘留。 而以公务人员身份出现,履行公职时,则成为行政职 务关系的一方,享有相应的职权,履行相应的职责。 如,民政局长批准发放退伍军人的抚恤费。
第二节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概念 、特征 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三、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第二节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概念 、特征 (一)概念 指由行政法所规定、确认,在行政法律关系 中由象征相对人享有和履行;与行政主体的 义务权力相对应的各种权利义务。
(二)受益权利
这是指行政相对人通过行政主体的积极行为而获得各种利益及利益保障的权利。 其利益包括财产利益、人身利益和其他各种利益。对于受益权利可分为三类权利 类型,保障性受益权、发展性受益权和保护性受益权。 (1)保障性受益权。是指因行政主体提供物质和其他条件保障而得到受益的权 利。即行政主体提供条件满足相对人基本生活、生存的需求。主要包括基本生活 水平的受保障权、特定群体(老年人、残疾人、退伍军人)福利优先的受保障权、 劳动就业和劳动安全受保障权、义务教育的受保障权、参加基本性社会生活的受 保障权。 (2)发展性受益权。是指在满足基本生活和生存的基础上,行政主体提供各种 条件让行政相对人进一步发展自身利益的权利。相对人自身利益的发展包括物质 利益的发展和精神鼓舞。主要包括: 符合条件者有受行政许可的权利 受到行政奖励的权利 从事某种生产经营活动而受政策优先的权利 得到行政指导的权利 (3)保护性受益权。是指行政相对人的各种合法权益在受他人妨碍、侵害时, 受行政主体保护的权利。包括在紧急情况下受行政主体救助的权利、合法权益受 他人侵害后请求行政主体予以处理的权利、合法权益受行政主体确认的权利。
(1)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能够成为行政相对人。
* 公民:
是最重要、最经常、也是最广泛的行政相对人。行政 主体实施行政管理的绝大多数领域,都将公民纳入行 政管理的对象。因此,公民是行政法律关系中最常见 的主体之一。
* 法人:
法人是与自然人(公民)相对称的一个法律概念。是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 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也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可成为行政相对人, 而且是最重要的行政相对人。
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同时也构成行政主体的义务,它是宪 法赋予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具体化。本 书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划分,大致可以概括为: 1、参政权利;
2、受益权利; 3、自由权利;
4、受平等对待的权利;相对人参加国家行政管理的权利,是行政相对人依法以各种 形式和渠道参与决定、影响或帮助行政权力的依法有效行使的权利。 这种参政权与宪法上的参政权不同,是宪法中公民的政治权利在行政法 中的具体化。行政相对人的参政权包括: (1)批评、建议权。是指对行政主体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通过其他组织 媒体反映批评、意见、建议的权利; (2)控告、检举权。是指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 出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3)知情权是指对行政活动有关内容、资料、及其他信息的了解权, 行政主体则有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公开自身行政活动的义务。将一切行政 活动置于公众的视野,促使行政活动的透明化、公开化。 (4)订立行政契约权。是指行政相对人在与行政主体订立行政契约时 所具有的协商决定权。现代行政管理不断地淡化行政活动的强制性,强 调平等性,因此出现了通过契约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新行政手段。 (5)协助公务权。指协助行政主体实施公务活动的权利,包括参与行 政救助、协助维持秩序,举报和当场制止违法(行政法)行为等。 (6)应试录用权。即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公职的应试权和因条件合格的 被录用权。
三、行政相对人身份的确认
1.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界线。
行政组织是我国行政管理的主要承担者。但是,行政组织在一定 条件下能成为行政相对人,非行政组织在一定条件下也能具有行 政管理职能。而行政机关的特征在于能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 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其管理行为可以强制而直接地影响相对人的 权利和义务;而行政相对人没有行政职权,不能直接强制行政机 关的行为。
(五)外部相对人&内部相对人
外部相对人:即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 应的社会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内部相对人:即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一方行政机关 相对应的另一方行政机关或公务员。 外部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呈管辖关系。外部行政相对人 只对行政主体履行服从、协助义务。
内部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呈隶属关系。内部行政相对人 只服从内部行政机关的管理,不能成为外部具体行政 行为的对象。 同时,根据行政诉讼规则,只有外部行政相对人有起 诉权,内部行政相对人一般没有行政起诉权。
权利相对人(行政行为的受益人):向行政
主体主张权利,并要求行政主体履行相应义务 的人。如,行政许可(采矿、开采石油)、行 政给付(抚恤金、伤残金)、行政奖励、行政 救助法律关系中的相对人。
义务相对人(行政行为的受损人):受行政
主体权利约束,并向其履行义务的相对人。如, 行政处罚、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强制法 律关系中的相对人。
(2)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一定 条件下,也可以成为行政相对人。
在某些情况下,在我国境内依照我国法律规定 享有行政法权利、承担行政法义务,参加行政 诉讼时具有行政相对人同等诉讼权利和义务的 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也可以成为我 国行政法的主体。 但是,将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作为我 国的行政相对人对待,使其具有行政相对人的 权利和义务,即实行同等原则的同时,也依法 实行对等原则。即,如果我国公民在某国受到 某方面权利的限制,则该国公民在我国也要受 到相应的权利限制。
第一节 行政相对人概述
一、行政相对人的概念 二、行政相对人的分类 三、行政相对人的身份确认
一、行政相对人概念
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 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要素: 1、是行政活动中的一种特定身份,是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 政主体对应的另一方主体。如果与行政主体没有权利义务 关系,则不为行政相对人。 2、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中不具有或不行使国家权力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 3、范围上,含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特殊情况下,含外 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