磷矿石资源税从价计征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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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矿石资源税从价计征
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资源税是以各种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它是表达政府对资源的所有权和管理权,以及保护资源、限制资源开采的重要方式,只有及时足额的征收管理好资源税,才能真正体现政府保护资源、促进资源永续利用的根本目的,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可靠地保证。为此,从2013年1月1日起,湖北省对磷矿石资源税进行改革,由过去的从量计征转为从价征收,税率为10%,同时,取消对磷矿石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和其他政府性基金项目。应当说,这是一个较大的资源税改革动作,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从短期看,对磷矿开采企业和下游化工企业影响是直接的、明显的,无疑将增加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加大企业的经营压力,但从长期来看,却是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磷矿行业可持续发展,它不仅加速了资源整合力度,提高了规模利用能力,同时还优化了资源配置,提高了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所以磷矿资源税改革对磷矿石可持续开发利用将产生正面的积极的深远影响。
我市是全国中部地区磷矿石资源的重要产区,多年来磷矿石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一直是我市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话题。从最初的按照超额利润征税到过去的从量计征,再到现行的从价计征,我市的资源税征管水平一直名列前茅。2013年,我市按照省局的要求率先实行了磷矿石资源税从价计征的试点工作,改革三年来,我市的磷矿石资源税由原来的每年3.5亿元,激增到现在的每年4.5亿元,使地方财政
收入有了极大的提升,资源配置得到了优化,有效控制了资源的乱采滥伐,对地方公共资源进行了合理的集约利用,保证了社会经济健康有序的运行。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多元化集团公司的日益蓬勃, 市场竞争也在整体经济下行的局面中日趋激烈, 部分矿山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尽快步出因资源税改革带来的短期不利局面,将获利的手段扩大至所谓的“合理避税”,使磷矿石资源税的从价计征也逐步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征管难题,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为“合理避税”,企业转向梯级经营。
我们知道,磷矿石资源税的从价计征税率单一,计算方法简单,唯一具有可操作性的就是磷矿石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因此,部分矿山企业想方设法分解和转移销售收入,从而达到少缴资源税,“合理避税”的目的。就我们地税部门在日常征管和税务稽查中发现的问题来看,其采用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单一的关联交易。使用这种方式转移定价的主要是一些规模较小的矿山企业,他们成立一个贸易公司,将矿山企业生产的矿产品以较低的价格转移给贸易公司,从而达到分解销售收入的目的。
二是多方关联交易。使用这种方式转移定价的主要是一些大中型的矿
山企业,他们成立两个公司,一个贸易公司,一个运输公司(运输公司与矿山公司或贸易公司具有极为隐蔽的关联关系,一般不容易发现,但从经济业务上可以看出端倪,具有一定的唯一性和排他性),矿山企业将生产的矿产品以较低的价格转移给贸易公司,分解一部分销售收入,然后在卖方市场的供需压力下,由贸易公司以压低矿石销售单价,抬高运费单价的形式,强迫消费性企业接受, 从而达到逃避税务机关的关联交易调整,分解销售收入的目的。
三是消费性关联交易。使用这种方式转移定价的主要是一些超大型的独立矿山和产供销一条龙的联合企业,他们拥有或成立一个工业公司,对矿山企业的矿石产品进行深加工,矿山企业在销售给工业企业矿石资源时,利用矿石品位的等级差异,对矿石进行掺混,以好充次,将矿山公司的利润转移到工业公司,达到人为降低销售价格,实现转移定价的目的。
二、部门协作薄弱,信息资源缺失。
众所周知,磷矿石资源种类繁多,品位参差不齐,除了按品位的高低划分为高中低品位矿石,还可以按伴生矿的贫富划分为“高磷低镁”和“低磷高镁”等种类,其不同的品位和不同的伴生矿则直接导致矿石资源的市场价格也不尽相同,而磷矿石资源税的从价计征却与矿石资源的价格有着最直接和密不可分的关系,面对纷繁复杂的磷矿石品位,税务机关往往束手无策,只能征询相关部门的意见,但相关部门在缺乏统一的数据口径和详细的市场调查下,也不能提供精准的信息资源,致使磷矿石资源税从价计征的调控能力下降,保护和限制资源开采的目标难以体现。
由此可以看出,这些矿山企业逃避资源税的主要手段就是通过降低销售价格的方式来达到的,这种行为不仅降低了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影响了地方财政收入,还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处于不公平的竞争中,更为严重的是,它直接导致部分企业盲目追求高额的资源级差利益,破坏性的乱采滥伐,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
那么,面对上述情况,我们地税部门应如何进行日常征管和税务稽查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管理:
一是多措并举,摸清资源家底。众所周知,摸清地方资源家底,及时了解市场对资源的供需关系,准确掌握资源的销售价格,是资源税从价计征的重要环节。因此摸清资源家底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是与地方矿务部门加强沟通,深入了解辖区矿山资源的分布情况,实行源头控管,准确掌握各矿山企业的矿石储量、资源品位、开采能力等,并逐一登记,同时通过坑口监控系统,第一时间掌握矿石开采数量,
准确记录矿石出库品位,并与登记的基础信息相比对,逐一分析矿石数据差异的原因,作为磷矿石资源税管理的基础数据;二是与地方政府的磷矿管理部门联合,及时掌握资源的供需关系,大力推行核定最终销售价格机制,并根据地方政府的磷矿管理部门定期发布的销售基准价确定资源税申报计税价格。三是与工商部门加强信息交换,及时掌握矿山企业的关联变动,特别是关联关系比较隐蔽的关联企业,更应及时交换信息,加强管理,定期巡查。
二是深入调查,合理分摊成本。市场供需关系的波动,直接影响着资源税的从价计征。影响供需关系产生波动的原因,除了矿石资源的销售价格,还包括矿石资源的运输成本,如果不能及时准确的掌握矿石资源的运输成本,就极易成为资源税跑冒滴漏的重要渠道,因此,管理部门一方面应定期进行市场调查,及时摸清油价的变动情况,掌握公路、水路及铁路的运输成本,并按公路、水路及铁路分别制定吨公里的核算系数,准确核算矿石资源的单位运输成本,二是实行销售对象备案制,将销售对象及时备案,准确掌握生产基地的运输距离,真实核算运输成本,切实堵塞资源税的征管漏洞。
三是国地联合,定期开展专项稽查。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管理,除了加强日常征管外,还应加大税务稽查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加强国税、地税的联合稽查力度,单就规范销售基准售价和运输成本来说,一方面,地税机关通过规范磷矿石销售价格,堵塞了资源税的征管漏洞,另一方面,国税机关通过核实运输成本,切断了增值税高低税率混淆的偷税手段,真正实现了提高稽查实效,降低征纳成本,同时也形成了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