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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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的定义
作者:刘旭红 转贴自:<<借用国外贷款管理与实务>> 点击数:3199





据国际货币基金、国际清算银行、世界银行和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资料,一个国家的外债可定义为“向非本国居民用本国货币或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为,判断一笔债务是否属国家外债,一是看债务人是居民还是非居民;二是看债务的最终偿还是否影响国家的外汇储备。但两个标准不能同时成立。我国基本上是按国土界限定义的。由于历史的原因,从我国的台湾省和港澳地区借贷的资金暂时也统计为“外债”。举例来说,中国银行的海外分行是非本国居民,但它在国外发生的债务最终要归结到中国银行总行,影响我国的外汇储备,但由于发生在境外,按我国的定义则不算外债。又如,外国资本在我国的独资企业的境外债务,独资企业是我国的法人,属本国居民的范畴,虽然其债务最终要归结到它的母公司,对我国的外汇储备不发生直接影响,但按我们的定义,也要算外债。从宏观管理上,我们也要关注那些虽不在外债统计范围内,但影响我国国际收支的外汇债务,如中国海外金融机构和海外企业的境外债务等。

参照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世界银行1988年联合发表的《外债定义、范围和统计方法》中的外债基础定义的规定,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我国的外债定义为:

外债是指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向外国政府、国际金融机构、境外企业、个人或其他机构以及在我国境内的非居民借用而尚未偿还的、用外国货币体现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

居民,指长期居住在我国境内的法人和自然人。法人系指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学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个人经营业,在中国注册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和我国派驻境外的使领馆、商务机构、代办处及其他未在境外注册的经济组织。自然人系指在我国居住一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外人国、华侨和港澳同胞。

非居民指我国境外的外国政府机构、金融机构、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中国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在我国居住一年以内的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同胞。

外债定义有五个要素:

(1)债务人—对外借款人为居民,即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等;

(2)债权人—债权所有者包括外国政府、国际金融机构、境

外企业、个人或其他机构及在我国境内的非居民;

(3)已借用尚未偿还的为债务,借用已偿还部分为“本金”;

(4)用外国货币体现;

(5)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不需还本付息的是赠款而不是债务。外债的口径

计算外债的口径从历史上看是逐步演变的,随世界性债务危机的出现而逐步扩展。

一、外债的国际口径

目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计算外债的口径大致分10项,即:

(1)官方发展援助(OECD国家提供的);

(2)官方发展援助(非OECD国家提供的);

(3)多边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机构的贷款);

(4)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

(5)债券和其他私人贷款;

(6)对方政府担保的非银行贸易信贷(卖方信贷,即延期付款):

(7)对方政府担保的银行信贷(如买方信贷等);

(8)无政府担保的银行信贷(如银行同业拆借等);

(9)外国使领馆、外国企业和个人在一个国家的银行中的存款;

(10)公司、企业等从国外非银行机构借入的贸易性的贷款。

二、我国外债的口径

我国的外债主要包括:

(1)双边政府贷款:指外国政府向我国提供的双边政府贷款,如日本海外协力基金贷款,丹麦、科威特政府贷款等;

(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等国际金融机构对我国的贷款;

(3)境外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指国外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银团组织等提供的现汇贷款;

(4)境外发行的债券:指在国外资金市场发行的票面金额以外币表示的债券,在国内市场发行的外币债券由境外机构、外籍私人购置的部分也包括在此项之内;

(5)买方信贷:出口国银行为支持本国设备出口,向进口国银行提供的商品贷款;

(6)延期付款(包括买方信贷):指经过中国的银行办理的出口国非银行提供的商品贷款,包括远期付款和延期付款,其他不经过我方银行办理的延期付款(卖方信贷)归入外国企业贷款;

(7)国际金融租赁:指国外非银行机构提供的商品形式的租赁,在分期付清租金后,用象征的代价将所有权转移给租赁方,国内租赁公司向国外银行的借款应归人境外银行贷款;

(8)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部分:指合同签订时规定以现汇偿还的债务;由于某种原因中途将商品偿还更改为以现汇偿还的债务;

(9)向外国企业或私人的借款及他们在我国境内的存款;

(10)其他:包括与外国银行间的同业拆

放;已在境外注册的驻外机构调入境内并需境内机构实际偿还的借款;中方替外方担保,由中方实际履行偿还义务的债务等等。

向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中外合资银行借入的资金不作为我国的外债。

向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银行和外国在华分行借入的资金视同外债。

外债中,一年(包括一年)以内的外债为短期外债,一年以上的为中长期外债。

三、我国外债口径和国际口径的比较

我国外债口径要和国际口径一致。确定外债口径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统计口径。目前,在国际上有世界银行债务人报告制度,还有国际清算银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伯尔尼联盟等国际金融机构,分别从债务人、债权人、国际银行等几个方面,或以几种不同的借款形式进行全世界的外债汇总统计。迄今为止,还没有一套方法来统一不同来源的数据。每年出版的三种著名的国际性刊物《世界经济展望》、世界银行的《世界债务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展中国家的财务与外债》,分别公布发展中国家年末外债的资料,最低数和最高数相差近千亿美元之巨。于是,这些国际金融机构派专家组成了国际债务统计小组,每年定期开会讨论有关的概念和方法问题,修订债务的定义。

外债口径也随着国际债务问题的恶化不断变化。近年来,特别是南美几个发展中国家发生了外债危机后,国际经济组织计算一个国家的外债口径愈来愈宽,逐渐把国际金融租赁、补偿贸易、延期付款等包括进来。还强调了短期债务的重要性。

我国在1985年以前计算外债的口径和国际上通行的口径相比,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买方信贷、商业银行贷款及发行外币债券等比较清楚,但还有三资企业的境外借款、卖方信贷、国际租赁和补偿贸易中用现汇偿还的部分没有全部统计在内。这一部分约占全部外债的1/3。在外债统计口径上必须与国际口径相一致,才能有可比性。

通过和国际货币基金、世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专家讨论,结合我国的实际,在外债统计和计划上需要进一步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关于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以及外商独资企业向境外借的贷款

中外合资企业的总投资中,除双方的注册股本外,以企业的法人名义向国外借款是否应包括在我国的外债内?过去,由于注册资本和借款不易分清,在利用外资统计中把以合资企业法人名义借的国外贷款都计在“吸收国外直接投资”项下。根据国际收支的分类原则,投资收益按利润大小分红的为股金,支付利息的

是借款。世界银行的外债报告制度中,明确把债务国中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从国外母公司借入的贷款,包括在外债口径之中。根据我国目前情况,在管理上可按《外商投资法》执行,允许外商企业在总投资内借国外贷款。对这部分外债可以按中、外双方的投资比例,分别承担偿还义务,我们只需关注由中方承担偿还义务的部分,同时还要以是否由我方担保来区别对待,注重由我方担保的那一部分。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也要以此为原则,根据不同的投资方式的特点,分清偿还责任,区别对待。

2.关于出口信贷中的卖方信贷(即延期付款)

从债务角度看,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无根本区别。但卖方信贷可分为几类情况,一类是进出口贸易往来中的一年以内的短期延期付款,由于贸易往来中双方互有未支付的延期付款,因此,可以只将差额计入短期外债。一类是使用卖方信贷进口资本货物,例如宝钢二期的连铸机,齐鲁石化的日本伊藤忠贷款等,这类贷款偿还期有的长达10年。形式上是由外国银行贷给卖方的厂商后,由我方延期偿还国外厂商,性质和买方信贷没有区别。因此,这一部分必须和买方信贷一样统计,切不可遗漏。

3.关于商品信贷形式的国际租赁和补偿贸易中用现汇偿还部分

国际租赁和补偿贸易都是以商品信贷的形式体现。租赁是租进机械设备或运输工具,然后用外汇租金偿还;补偿贸易是用生产的产品来偿还,但有时由于产品没有出口或其他原因改为用现汇偿还。因此,这两者实质上也是外债的一种形式。

近来,根据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进一步明确了外债统计口径,把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外债、贸易项目对外融资等计入外债。我国也将按此调整外债口径。

准确、全面、及时的外债信息,是外债管理的前提。必须及时纠正外债概念上的混乱,弥补统计中的漏洞,才能够统一外债口径,提供利用外资科学决策的依据,提高利用外资工作的管理水平。借用国外贷款—外债、外资和外汇

利用外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借用国外贷款,一是吸收国外直接投资。吸收国外直接投资包括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合作开发、补偿贸易、来料(来件、来样)加工及外商独资等形式。吸收国外直接投资中有一部分也形成外债,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向境外借的贷款、补偿贸易中用现汇偿还部分等。

吸收外商投资和利用国外贷款都是利用外资的重要形式,其主要区别是:吸收外商投资是直接融资;借用国外贷款为通过金融媒介的间接融资。对投资者来说,

前者主要以投资按股份分红或契约性利润返回为收益;后者则必须按贷款合同按时还本付息,以利息为收益。

外汇是以外币表示的用于国际结算的一种支付手段。包括外币、外钞、外币支票和汇票、国外存款结余以及外币面额的国库券、公债、股票、公司债券等等。

外汇又分为自由外汇和记账外汇。自由外汇是指可以在外汇市场上自由兑换的外汇。记账外汇,是在对外贸易和非贸易外汇收支中,通过在银行设立的专门账户进行记账结算,不支付现汇;各自的记账外汇收入只能向对方购买商品,不能转移到其他国家使用,仅限于在有支付协定的国家之间使用。

自由外汇或现汇可以直接用来购买国外设备、引进技术,这方面和借用国外贷款作用相同。但不同的是借债要还,是寅吃卯粮,而且借来的国外贷款往往不是现汇,不能随意动用,大多是项目贷款,要用在指定的建设项目上。企业向国内金融机构如中国银行借的外汇贷款,也要用于建设项目或指定的用途。

把外债、外资的不同形式和不同口径弄清楚,外债、外汇的内容和用途区别开,才能把握国外贷款—外债的确切概念。借用国外贷款和国际收支

国际收支是一个国家对外经济关系的综合反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定义是:国际收支是在一定期间(通常为一个日历年度或一个财政年度),一国居民和非本国居民之间经济交易的系统记录。它包括越过国内经济边界线的实际资源流动,因经济交易引起的外国资产负债的变化,以及向世界其他地方或来自世界其他地方的资金转移开支。具体表述为:“国际收支是一种一定时期的统计表述。它表明:

(1)一个经济实体和世界其他经济实体之间的商品的变更、变动;

(2)该经济实体的货币资金、特别提款权的所有权以及世界其他经济实体之间的债务的变更和其他变动;

(3)无偿转移和从会计意义上说,为平衡前述不能相互冲抵的交易和变动所必需的对应记录。”

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规定的各项原则编制(历史数据已比照此原则进行了调整),采用复式记账法的原理记录国际经济交易。所有交易均发生在我国居民与非我国居民之间。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贷方项目是:货物和服务的出口、应收收人、接受的货物和资金的无偿援助、金融负债的增加和金融资产的减少。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借方项目是:货物和服务的进口、应付支出、对外提供的货物和资金无偿援助、金融资产的增加和金融负债的减少。

具体内容有:①经常账户,包

括货物和服务、收益和经常转移;②资本和金融账户,其中金融账户包括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和其他投资;③储备资产变动;④净误差与遗漏。

国外贷款—外债是国际收支的重要内容。借用国外贷款和吸收国外直接投资是“资本与金融账户”的重要内容。国外贷款的借入金额列人“资本与金融账户”的其他资产中“负债”一项的“贷款”项下的贷方,借方表示还本金额。利息偿还列人经常项目中投资收益的贷方。这是资金流动在国际收支中的表现。

借用国外贷款进口的设备材料进口额还要列人经常项目中的对外贸易“货物”一项的贷方。因此,从理论上讲,经常项目的逆差要靠资本项目来弥补。也就是说,进口大于出口形成的贸易逆差靠非贸易往来弥补不了时,就要靠利用外资或增减储备来弥补了。反过来说,就是利用外资必然会扩大进口。利用外资对国际收支平衡起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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