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贯彻执行
聚焦监察法:监察工作原则
聚焦监察法:监察工作原则作者:暂无来源:《共产党员·下半月》 2018年第6期第五条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保证监察机关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严格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等党的政策和策略。
监察工作的原则主要有四个方面内容:一是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正确开展监察工作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
事实是前提,是基础和根据,法律是标准、尺度,二者相互联系,缺一不可。
“以事实为根据”,主要是指公职人员是否违法犯罪,罪轻还是罪重,都要以事实为根据,对事实情况既不夸大,也不缩小,做到客观公正。
“以法律为准绳”,是指监察机关开展监察工作,包括案件线索处置、初核、立案、调查、作出处置决定等都要以监察法等法律法规为标准。
二是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指监察机关对所有监察对象,不论民族、职业、出身、性别、教育程度都应一律平等地适用法律,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指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不得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这里的“当事人”,既包括被调查人也包括涉案人员等其他人员。
三是权责对等,严格监督。
这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做法和经验,体现了行使权力和责任担当相统一的思想,有多大的权力就要承担多大的责任,权力就是责任,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不担当要问责,也体现严管就是厚爱,信任不能代替监督。
需要强调的是,监察机关既要监督乱作为,也要管消极的不作为、慢作为,保证公权力正确行使。
四是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是我们党从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深刻的历史教训中总结出来的。
历史证明,只有坚持这一方针,才能达到既严明法纪、又团结同志的目的。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
指进行诉讼必须以案件的客观事实作为基础,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
这项原则的目的是,使司法机关所处理的案件真正做到正确、合法,以保证准确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权益。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就是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具体的案件情况出发,使认定的事实完全符合案件的客观真相。
这就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坚持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要求侦查、审判人员在办案中既要按实体法办事,又要按程序法办事。
程序法是司法机关办案的操作规程,是指导刑事、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准则。
程序合法是正确处理案件的重要保证。
在刑事诉讼中定罪量刑,在民事诉讼中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则需以刑事、民事法律等实体法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二者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事实是正确运用法律的前提,依法判决是调查事实的继续和目的。
只有把两者正确结合起来,才能保证合理地处理案件。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民意如何绑架司法?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民意如何绑架司法?列宁说:宪法是一张写满了人民权利的纸。
马丁·路德·金说:权利不能写在纸上,要变成现实,如同一张支票,要能够兑换。
在人民共和国的制度框架下,宪法是作为主人的全部人民之间的契约,以此建立政府,维护权利,承担义务。
宪法之所以神圣,因为它超越于所有组织和个体之上,是共同意志的体现。
宪法的根本性特征体现之一就是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抵触部分便无效。
而法律本身,是在宪法指导下,适用于具体领域、具体事项的调整各方行为的规范。
宪法和法律,是一个社会公共生活的最高主宰,便是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政府与民众同受法律约束。
而相对于民众来说,政府是强势的一方,更容易践踏法律。
因此,依法治国首先是依法治政府,从而使得民众免于政府暴虐的权力的凌辱。
法律,是所有人的”挡箭牌“!法律的公平是社会公正的基础。
法律不会自我实现正义,法律不会自己动起来,所以得有司法。
在发达国家,秉承三权分立,司法分支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守护公平正义。
在中国,同样检察司法独立。
司法审判是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
正如法徽所呈现的:以代表国家权力的华表来承载公平,而其中的华表,又很像一把倒插的宝剑。
这也对应了古希腊传统中正义女神的形象:一手拿天平,意为公正,不偏不倚;一手拿剑,铲除邪恶,辅助弱小。
在司法审判中,案件事实本身是唯一的依据,而事实的真相只有一个。
有人说:一千个人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
这是想象,不是真相。
真相也许晦暗不明,也许”罗生门“,但它一直在那里。
曾经的日本人,和我们一样信奉”罗生门“;但今日的日本人,认为“真相只有一个”。
真相不会没有,只是我们没有发现,或者在真相发现的路上,有了太多障碍!要有真相,就得有诚实,诚实的证言证词。
在欧美文化中,诚实是非常重要的美德。
“一句真话比整个世界的分量还重!”有人说,克林顿在总统任内遭遇弹劾,是因为性丑闻。
错了,是因为克林顿做伪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正义是社会正义的最后堤坝。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公共基础知识历年真题【2012年-2022年考试版】(二)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公共基础知识历年真题【2012 年-2022 年考试版】 (二)1、单选题科学管理理论之父是_____。
A : 泰罗B : 韦伯C : 梅奥D : 法约尔参考答案: A本题解释:【答案】A 【解析】1906 年,泰罗出任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主席。
1915 年 3 月 21 日于费城趋势,墓碑上写着:科学管理之父——F • W •泰罗。
第 1 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2、单选题中华民族的精神的核心是_____A : 团结统一B : 爱好和平C : 爱国主义D : 自强不息参考答案: C本题解释:参考答案:C 【解析】十六大报告提出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精神的核心所以本题答案为 C。
第 2 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3、单选题 2,4,11,15,20,26,29,37,38,_____A : 47B : 48C : 49D : 50参考答案: B本题解释:【答案】B。
解析:分组组合数列。
两两一组,每组两个数字作差,得到偶数列 2、4、6、8、(10) ,最后一项为 38+10=48,选择 B 项。
第 3 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4、判断题“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劳动之母”表明劳动创造使用价值,土地创造价值。
_____ 参考答案: 错误本题解释:【答案】B。
解析:马克思的最大贡献在于他证明了劳动创造价值。
故本题判断错误。
第 4 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5、多选题甲、乙、丙、丁四人去商场购物,他们的消费情况为:甲的消费比乙高,;乙消费比丙高,丁的消费比甲低。
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
A : 甲的消费最高B : 丁的消费一定比乙高C : 丙的消费比甲低D : 丁的消费可能比丙高参考答案: ACD本题解释:【答案】ACD。
解析:通过题干,判定为题干信息确定型。
题干信息确定型的解题方法有两种:第一种是排除法,第二种是最大信息法。
这道题出现次数最多的信息是“消费” 。
根据题干比较出消费的大小关系如下: (1) 曱>乙>丙; (2) 甲〉丁。
民事案件审理要遵循哪些原则
民事案件审理要遵循哪些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类型来编排体系,结合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将案由的编排体系划分为一级案由、二级案由、三级案由和四级案由。
民事案件审理要遵循哪些原则(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1、所谓以事实为根据,就是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的时候,只能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作为基础,而不能以其他别的东西作为根据。
审判人员的首要任务就是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然后在这个基础上,正确应用法律,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
2、所谓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审判人员办理民事案件,只有以法律为准绳,才能做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案件,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贯彻实施。
(二)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应当遵循:1、“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2、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3、法院调解原则 ;4、处分原则 ;5、辩论原则。
民事案件从立案到开庭一般要三十天左右,具体看什么案件和案件的实际情况。
大概所需要的时间如下:法院立案向五天内向被告送起诉状副本,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收到答辩状后五日内向原告送达答辩状副本。
内容推荐: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有以下几种情况:一、20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
二、1个月,1.5个月:即:1+0.5=1.5个月审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5个月的案件: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2、被告人被羁押的3、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4、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
三、3个月或3.5个月,延长2个月:1(1.5)+2=3(3.5)个月审限为1个月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的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理学》期末问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4)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理学》期末问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4)问答题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七个基本法律部门分别是什么?答:(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部门(2)行政法部门(3)民商法部门(4)经济法部门(5)社会法部门(6)刑法部门2.法治基本含义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1)法治即奉行“法律的统治”的治国方略法治要求确认法律在实现社会治理和国家管理中的权威性和至上性,把法律作为社会调整的基本方式。
法治首先指的是一种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一种优于“人治”的治国方略。
在现代社会,“法治优于一人之治”已成为多数国家和学者的共识。
(2)法治指依“良法”而进行的治理依法治国的方略需要落实为社会的具体制度安排,要在制度安排中体现特定的社会价值理念。
这就进一步对法的价值属性、法理念的特质等提出要求:依法治国即依“良法”治国,法治即“良法之治”。
“良法”有形式方面的规定性,也有内容方面的规定性,这是更根本的,即要求法律适合时代的需要、人民的需要、生活的需要。
(3)法治也指在依法治理基础上形成的和谐秩序依法治国,要求从秉持良法、从严格守法而形成一种以法律为主导的社会秩序,即要求从“法治国家”进而达到“法治社会”、和谐社会。
依法治国不仅是国家政治生活领域严格限制权力的原则,也是社会领域保障社会治理有效性和社会生括自主性的原则。
依法治国要达到的和谐秩序的状态是这样的:法律被严格地遵守和积极地利用,各种权力受到合理、有效的约束,社会成员享有充分的自由葺H尊严,社会关系、人与自热1的关系和谐发展,法律奎上信念深入人心。
3.什么是法律原则?如何认识法律原则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答:法律原则是指作为法律规范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原的综合的、稳定的原理和准则。
法律原则是法的精神和内容的集中概括,反映了客观规律的要求,体现了法的价值目标。
(1)法律原则在法的创制活动中的意义。
在法的创制过程中,法律原则对立法工作具有指导作用,所设计的法律规范不得同法律原则相违背,否则便会失去其效力。
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原则的认识
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原则的认识我国法律适用的四大基本原则,其中之一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大家都对其耳熟能详。
但是真正把握起来却少有人能透彻的理解和熟练的运用它。
那么什么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呢?通俗地讲,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就是执法、司法机关在办案时,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结合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保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要求。
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要查清事实;二是要结合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首先是事实,就是事情的本来面目,是事情的真实情况。
那么如何证明所认定的事实本来就是那个样子?这就需要用证据来证实。
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就不是法律上的事实。
也就是说,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即使事情本来是那个样子,在法律上也是不能够认定的。
因此,法律事实和真实事实是不一定完全一致的。
事实要用证据来证明,不能举证,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因此,事实问题,其实就是一个证据的问题。
说以事实为依据,其实就是以证据为依据。
再说法律。
在查清事实后,或者说在现有的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有什么样的事实,就相应地适用什么法律条款。
相对查清事实来说,适用法律这一环节看似应该简单一些。
因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证明事实是关键,正确适用法律是结果,二者不可偏废。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觉得“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没有那么难以把握,相反还觉得用起来游刃有余。
那么究竟在司法判定过程中,是怎样拿捏的呢?我们还需要用一些熟悉的案件来进行剖析。
2009年3月份的“王帅事件”大家都记忆犹新。
在本案中,王帅因对河南省灵宝市政府向大王镇征地的补偿款问题存在质疑,在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无果后,将此事公诸于网络。
之后灵宝市公安局跨省追捕,将正在上海工作的王帅抓获,并在随后的处理中以“诽谤罪”再次将已经释放的王帅逮捕。
后经热心网友及各大媒体的广泛关注和批评,灵宝市公安局最终无罪释放王帅。
2022考研政治:肖秀荣1000题重点难点考点浓缩(思修多选)
肖秀荣1000题重难点考点浓缩背诵版(思修多选题部分)1.法律为思想道德提供制度保障,体现在:法律通过对思想道德的基本原则予以确认,为思想道德建设提供国家强制力保障。
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可以将思想道德有机融入法律体系,让法治成为良法善治。
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使思想道德要求在实践中得到切实遵循。
全民普法和全民守法,有助于增强人们信守法律的思想道德水平。
2.思想道德为法律提供思想指引和价值基础,体现在:思想道德为法律的制定、发展和完善提供价值准则,是社会主义法律正当性和合理性的重要基础。
思想道德能够促进人们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维护法律权威。
思想道德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方式更加广泛灵活,可以弥补法律调整的短板,与法律一道共同促进良好社会秩序的形成。
3.人生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关系:人生的自我价值是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人生自我价值的实现是个体为社会创造更大价值的前提。
个体通过努力提高自我价值的过程,也是其创造社会价值的过程。
人生的社会价值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条件,人生社会价值的实现是个体自我完善、全面发展的保障。
没有社会价值,人生的自我价值就无法存在。
4.树立正确的幸福观,必须认识到:幸福都奋斗出来的。
幸福是一个总体性范畴,幸福是相对的。
个人幸福和社会进步可以相互促进。
人的幸福不能局限于物质方面,精神需要的满足、精神生活的充实是幸福更重要的方面。
5.根据不同的标准,理想可分为:个人理想和社会理想(从主体上划分)近期理想和远期理想(从时间上划分)生活理想、职业理想、道德理想和政治理想(从内容上划分)6.理想信念的作用和意义:昭示奋斗目标、提供前进动力,提高精神境界。
7.个人理想与社会理想的关系是:第一,社会理想指引着个人理想。
个人理想的实现必须以社会理想的实现为前提和基础。
社会理想是最根本、最重要的,而个人理想从属于社会理想。
个人理想的确立要以社会理想为引导,个人理想的实现依赖于社会理想的实现。
当代中国法的适用的基本原则
当代中国法的适用的基本原则(教案P391-396)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的事实是指当事
人在法庭上所证明的法律事实,而不是唯一的客观真实。
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在适用法律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吧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的标准和尺度,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公民在法的适用上一律平等其具体内容包括:我国所有公民无论
存在什么样的区别,都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任何公民合法的权益受到侵犯都平等的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法律保护上一律平等,不歧视任何公民;
对于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都必须平等的追求法律责任,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时,保证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在刑事诉讼中,要保证诉讼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其基本含义是指a:司法权的专属
性,国家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各级审判机关和检查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都不得行使此权利。
b;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即国家的司法权必须由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任何机关、团体、个人都不得进行干涉。
C;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
4.事实求是有错必究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处理具体案件时必须根据法律事实,做出准确、公平、公正的判决。
以一经出现错误,应本着事实求是的态度马上进行修正并给受损害的当事人依法进行赔偿。
保证司法工作责任制和国家赔偿。
5.司法公正司法公正包括实质公正、形式公正、以及程序公正。
只有在保证了司法上的公正,才能做既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实现以及法官根据法律事实做出公正的判决。
法学概论试题及答案
A.行政许可 B.部委规章 C.行政法规 D.地方政府规章 ABCD 正确答案: A
6. 下列不属于行政处罚的是()。
A.警告 B.罚款 C.罚金 D.责令停产停业 ABCD 正确答案: C
7.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是()。
A.股东大会 B.监事会 C.经理 D.董事会 ABCD 正确答案: D
44. 试述我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适用原则。 正确答案: (1)坚持以事实为根据,就是坚持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1 分)因为构成案件的事实是客观的 存在,对于负有处理案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说,案件事实是他们必须认识的首要对 象。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2 分)因此,要求他们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调查研究、重证 据而不轻信口供、查明事实真相,坚决摒弃一切先入为主、偏听偏信等主观主义、粗枝大叶 和各种不正之风。(2 分)
(3)本案中,遗产在有资格的继承人之间是否应等额分配?为什么
正确答案:
(1) 答: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进行的继承。( 2 分)
(2) 答:甲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继承权;( 1 分)乙因在遗产继承之前死亡而丧失权利能 力,故无继承权;( 1 分)丙作为丧偶女婿本不是法定继承人,但因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转为 第一顺序继承人;丁作为养子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继承权。( 1 分)
42. 简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必须具备的实质条件
正确答案: 一、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有三项: (1)符合一夫一妻制度;(1 分) (2)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1 分) (3)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年龄。(1 分) 二、结婚不得违反法律禁止结婚的规定有两项: (1)结婚双方不得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亲属范围;(1 分) (2)不得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1 分)
承接民事诉讼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诉讼作为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在民事诉讼中,承接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作用不容忽视。
本文将从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程序、证据规则、诉讼费用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民事诉讼法律规定有更深入的理解。
二、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1.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一方都不得侵犯对方的诉讼权利。
这一原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2. 公开审判原则公开审判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公开进行。
公开审判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
3. 合议制原则合议制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制有利于发挥集体智慧,提高审判质量。
4. 独立审判原则独立审判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独立审判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5.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以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判决。
这一原则是司法公正的根本要求。
三、民事诉讼程序1. 起诉与受理起诉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起诉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的行为。
2. 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为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分配。
3. 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
开庭审理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评议和判决等环节。
4. 送达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送达是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5. 执行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当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行为。
法律常识考试的题目以及相关的答案
法律常识考试的题目以及相关的答案近几年,由于我国的犯罪率不断上升,犯罪的新闻也随处可见,这让很多公民意识到了法律的重要性,因此也开始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
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法律常识考试试卷,希望对你有用!法律常识考试试卷选择题一1.法与统治阶级道德的一致性,主要体现在( )。
A.相互渗透B.相辅相成C.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D.都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2.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的总称,在法学上,称为( )。
A.法律体系B.法的历史类型C.法系D.法律制度3.委任状、逮捕证、营业执照都属于( )。
A.规范性法律文件B.非规范性法律文件C.司法机关公文D.证据4.法系的分类标准是( )。
A.法的历史类型B.法的历史传统C.法律体系D.法律部门5. 以判例作为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的有( )。
A.罗马法系B.社会主义法系C.罗马法系和普通法系D.普通法系6.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 )。
A.基本法律B.行政法规C.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D.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7.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是( )。
A.自然法B.习惯性C.不成文法D.习惯8.大陆法系在法的形式主要采用( )。
A.判例法B.习惯法C.法典D.不成文法9.在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是指( )。
A.人民法院B.人民检察院C.公安机关D.纪律检查委员会10.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中心环节是( )。
A.有法可依B.有法必依C.执法必严D.违法必究11.司法解释是指( )。
A.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法所作的解释B.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C.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法律的解释D.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对法律所作的解释12.划分国内法与国际法的标准为( )。
A.法律效力范围的不同B.法律关系的主体的不同C.法律规定的内容的不同D.法律地位、法律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13.违法客体是指法律所保护的而为违法行为所侵害的( )。
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某与张某某于2019年6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张某某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出租给李某某,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为每月8000元,租赁起始日期为2019年7月1日,终止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
合同中明确规定,如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一个月租金的50%。
二、案件经过2019年10月,李某某发现张某某在未告知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内的部分家具出售,导致房屋内部环境与合同约定不符。
李某某遂与张某某协商,要求张某某恢复房屋原状,但张某某拒绝履行。
李某某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某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在庭审过程中,张某某辩称,其出售家具是为了改善房屋环境,且已与李某某协商一致。
但李某某对此表示否认,并提供证据证明张某某在未告知的情况下擅自出售家具。
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张某某在未告知李某某的情况下擅自出售家具,导致房屋内部环境与合同约定不符,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张某某应向李某某支付违约金。
同时,法院考虑到张某某的行为给李某某造成的实际损失,判决张某某支付李某某违约金4000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合同的效力:本案中,李某某与张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因此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2. 违约责任的承担:张某某在未告知李某某的情况下擅自出售家具,导致房屋内部环境与合同约定不符,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张某某应向李某某支付违约金。
3. 证据的认定:本案中,李某某提供了证据证明张某某在未告知的情况下擅自出售家具,法院依法采信了该证据,认定张某某的行为构成违约。
基本执法资格考试题库
基本执法资格考试题库基本执法资格考试题库一、单选1、一切执法行为都必须严格遵守()。
A领导批示 B文件规定 C 法学理论 D法律规定【正确答案:】D2、“提高时间效率,减少工作拖延;提高物质效率,降低经济消耗;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减少不合理制度的负面作用”是()原则的具体内容。
A合法合理 B平等对待 C程序公正 D及时高效【正确答案:】D3、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政法机关办案只讲法律效果 B政法机关办案只讲社会效果C政法机关办案必须既讲法律效果又讲社会效果 D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具有内在一致性【正确答案:】C4、公安民警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要严把证据关,二要严把()。
A案件关 B人情关 C法律关 D材料关【正确答案:】C5、概括起来讲,()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刑相适应原则 C罪责自负原则 D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正确答案:】A6、公安民警必须遵守的政治原则是()。
A执法为民 B坚持党的领导 C公平正义 D服务大局【正确答案:】B7、公平正义的首要内容是确保()。
A一切行为让群众满意 B一切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C一切行为让领导满意 D一切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正确答案:】D8、下列()是要坚决纠正的错误做法。
A党政领导干部对案件事实和处理下达指令B党委督促政法机关依法公正处理案件C坚持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相统一 D党总揽大局,协调各方【正确答案:】A9、政法工作必须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这是由我们党的()和我们国家政权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
A政治路线B根本宗旨C 任务 D奋斗目标【正确答案:】B10、政法工作尊重和保障人权,首先要坚持(),为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和普遍的人权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
A文明执法B依法执法C 以人为本 D以法律为准绳【正确答案:】C11、执法为民,就是按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法理学简答题和论述题
法理学简答题和论述题法的本质。
答:法的本质归结为以下两方面:(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第一,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
第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第三,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第四,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二)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其中,物质生活条件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
法的特征。
答:法的特征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首先,在社会体系中,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
作为社会规范,法既区别于思想意识和政治实体,又区别于非规范性的决定、命令。
其次,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
也可以说,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
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它就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因此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普遍适用性。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都有保证其实施的社会力量。
简述法与权利和义务。
答案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
首先,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其次,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再次,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
最后,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论述私权利与公权利,权利与权力答:以权利主体为标准,可以将权利分为私权利和公权利两类。
私权利通常是指以满足个人需要为目的的个人权利。
公权利则是指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公共团体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利。
①权力的拥有者只能是表现出强制力和支配力的专门机关、执行职务的公职人员或对内的社会集团的代表,公民不能成为权力主体;而权利主体却是公民个人,国家或集团在成为权利主体的时候,已是与公民平等的在法律上的被人格化了的“人”。
刑诉法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教学研究
法典 中表 述非 常简单 明了 ,我 国刑事 诉讼 法学 教
材 对 它一般 多是 简要 阐述 ,有 的教材 仅 提及 “ 以 事 实 为根据 、以法律 为准绳 ”这 几个 字 。连 面 向
全 国大专学 生进 行法 律基 础教 育 的 《 思想 道德 修
现 , 以事 实 为 根 据 没 有 科 学 性 ,是 套 话 或 最 多
神 贯 穿 于该 部 法 律 始 终 、指 导 处 理 问题 的 基 本 准则。 “ 以事 实 为 根 据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 两 者
作 为 一 个 不 可 分 割 的统 一 体 是 我 国刑 诉 法 基 本
则 的含 义 这个 问题 是 在教 学 中首先 应 阐 明的 问题 。 法 律 的基 本 原 则 是 指 一 部 法 律 特 有 的 其 精
主张,大陆法 系要求 司法者确信确认证据 以判
断 被告 是 否有罪 。由于东 西方 法律 文化 的碰 撞 , 故 我 国法 学 界 有 观 点认 为 ,过 去 的事 实 不 可再
据 为根 据 能 否取 代 以 事 实 为 根 据 ,以证 据 与 案
全 事 实 认 定 符 合 客 观 真 相 ,办 案 结 果 符 合 实 体
公 正 ,办 案 过 程 符 合 程 序 公 正 的法 律 制度 ” , 该原 则 的重要 意 义不 言而 喻 。 “ 以事 实 为 根据 、以法 律 为 准 绳 ” 原 会 主义法
律 体 系 》一 节 中对 刑 诉 法 基 本 原 则 作 简介 时 也 竟 然没 有 我 国诉 讼 法 的这一 基本 原则 。l l 教材 尚 存 不 足 ,在 法 学 教 学 中也 极 少 详 尽 深 入 地 对 这
法理学论述题合集
法理学论述题1、试论法律原则的功能。
答:法律原则作为法律规则等其他法律要素的指导性准则,作为立法、司法和守法的指导思想和立足点,具有多方面的功能。
在法律创制方面:(1)法的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倾向。
(2)法的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
(3)法的原则对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
在法的实施方面:(1)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在个案中作为对某个具体法律规则、法律制度的合理性、正当性或正确性进行评价的标准。
(2)在法律规则出现漏洞时,法律原则可以作为“法源”运用于法律对案件事实的涵摄过程,从而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
(3)限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围。
2、论如何全面地看待法的作用。
答: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规范作用是从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这一角度提出来的,而社会作用是从法在社会生活中要实现一种目的的角度来认识的,两者之间的关系为:规范作用是手段,社会作用是目的。
法律是社会关系强有力的调整器,但不是万能的工具。
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首先受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主观因素的局限,不能违背客观规律,否则要受规律的“惩罚”;其次受法律的各种属性的局限,有些社会关系不宜受法律调整,同时法律作用的发挥在很大程度上依靠人的作用,依靠经济、政治、道德、文化等各种因素的配合;再次受由社会制约的社会法律利用程度的局限,法律作用的发挥达不到由社会制约的程度,或者相反超过这种限度,都可能会带来消极的后果。
而法律具有局限性,如:1、法律具有保守的倾向法律具有不能适时应变的弊端。
2、法律无法穷尽一切社会现象,因此会存在遗漏。
3、法律语言给适用带来标准难以统一的问题。
4、法律存在着从管理走向强制,从控制走向压制的潜在危险。
5、法律执行的高成本问题。
法总是十分依赖其外部条件。
3、论法的适用的基本原则。
答:法的适用的基本原则有: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事实是指作为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是能为证据证明的事实,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以事实为根据的法律思考
以事实为根据的法律思考论文纲要以事实为根据是中国诉讼制度的公理性原则,它高度概括了审判工作的两大基本任务:一是查清案件事实,二是正确适用法律。
“以事实为根据”中的“事实”是一种客观的、全部的事实,是一种哲学意义上的事实,它超脱于人们的认识而独立存在,不管人们的主观意识是否认识到它,能否客观准确的描述、再现它,它都是存在的并对司法实践工作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起着证明的作用。
再现案件事实:艰难的主观认识过程。
从哲学的角度看,运动是绝对的,因此时间是不可逆转的,这就决定了事实或过程的不可重复性。
虽然科学技术手段的进步会提高人类的认识能力,帮助人们提高再现事实的真实程度,但已发生的事实无法象镜中的人像一样,得到完全的重复或再现。
这就犹如数学中的极值概念一样,我们的认识可以无限接近客观事实,但永远无法达到与客观事实的完全一致。
承认这一点,有助于我们正确地认识事物。
以事实为根据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难题之一就是如何去查明当事人的主观心。
当事人的主观心态是我们常说的动机、目的或意愿表达,它关系到案件的定性及当事人责任大小的划分,是我们在诉讼中必须查明的事实。
第二个难题就是如何精确计算精神损害、名誉权损害这类案件的赔偿数额问题。
以事实为根据要求必须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而在审判中法官并不需要全部的案件事实,需要查明的仅仅是“有特定法律意义的冲突过程中的某些事实,而并非冲突由始至终所出现的一切事实”。
以事实为根据,被视为诉讼中的公理性原则,但并非诉讼制度的唯一价值目标和最高价值目标。
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是一个尊重人权,加强对个人权利保护的过程,诉讼制度的发展也必须符合这一发展趋势。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司法审判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促成司法公正最基本和最先决的条件,司法工作者必须严格坚持,以维护司法的公正。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要真正做到“以事实为根据”却有一定的难度,其一是从人的主观因素上讲,要做到“以事实为根据”,需要司法工作者排除私念,正确把握事物发展的规律,认清其本质;其二是从物的客观因素上讲,事实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有一定的时效性和不可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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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试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贯彻执行沙坪坝区法院吴明玖“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已经贯彻执行27年了。
但从贯彻执行的情况看,仍有许多需要继续研究解决的问题。
本文就此问题作一个简要的论述。
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提出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的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次提出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条基本原则。
该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1983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讨论通过的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五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的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同样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1999 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也规定了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海事诉讼,必须适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以后,不论上述四大诉讼法做过什么样的修改和补充,“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始终没有改变。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是我国进行四大诉讼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司法实践证明,认真贯彻该原则,案件质量就能从根本上得到有效保障。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基本内容以事实为根据,就是不论进行何种诉讼,都必须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根本依据,既不能搞刑讯逼供和主观归罪,也不能凭主观想象、推测或无根据的推理、议论作为根据,其核心就是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认定事实必须以查证属实的证据为根据,适用法律又必须以查明的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就是人民法院不论对案件进行程序处理或实体处理,都必须以法律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为标准,以法律规定作为评价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的尺度。
坚持以法律为准绳,是保证处理案件尺度的统一和维护法制统一的需要。
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执行状况自1979年7月,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确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至今已经27年了。
27年来,对该原则的贯彻执行情况总体上是好的或比较好的,但同时也还存在着不少不可忽视的问题。
从司法实践上看,案件质量发生问题,主要出在事实不清和适用法律错误两大问题上。
近几年的司法统计表明,二审以一审裁判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改判或发回重审案件总数的比例高达60%以上。
2004年全国法院改判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为16967件,占当年生效判决案件总数的0.34%,问题也主要出在事实不清和适用法律错误两大问题上。
其中,违反“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典型案例,莫过于全国著名的佘祥林式的十几件大冤案了。
这些典型案件,主要犯罪事实不清就判,重大疑点尚未排除就杀,生怕放脱一个“坏人”,其结果必然是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好人蒙冤、亲属受牵连。
教训实在深刻至极!以上事实说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贯彻执行情况并不令人乐观,尚有许多值得继续研究和继续完善的地方。
四、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应当处理好的几种关系(一)要处理好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二者是辩证统一的。
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价值追求,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
目前,由于程序法律尚不十分完善,再加上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其结果是违法调查、违法取证者有之,不依法公告者有之,重复查封财产者有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重大疑点尚未排除即草率下判者有之,超诉讼范围裁判者有之。
这样做不但难以达到实体公正的目的,反而损害了法律的尊严,损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形象,甚至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全国十几件余祥林式的大冤案,无一不是违反程序法的典型案例。
我们应当永远记住这个血的教训。
(二)要正确处理好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公正与效率都是法治社会所追求的重要价值。
公正是评价法律效率的基本尺度,效率是实现法律公正的重要条件,二者是相辅相成的。
我们不应当把二者割裂开来,而是要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
我们既要反对以执法公正为借口,任意延长办案时限,甚至久拖不决损害公正,又要反对以提高办案效率为借口,搞刑讯逼供,违法取证,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司法人员应当努力追求的是公正与效率的最佳结合。
不论处理什么案件,都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条基本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正与效率得到完美的体现。
(三)要正确处理依法纠错与维护司法机关司法权威的关系依照我国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当依法进行再审和纠正。
法律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是由我们党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政治路线和我国的司法现状所决定的。
依法纠错与维护司法机关的司法权威二者之间并不矛盾。
依法纠错就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司法机关的司法权威。
司法机关的司法权威只能靠公正司法、正确裁判来维持,错误的裁判只能损害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有的同志担心依法纠错影响司法机关裁判的既判力,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
因为司法机关裁判的既判力,只能靠裁判本身的公正性、正确性来维持,而不是靠错误裁判本身或者个人主观好恶来维持。
另外,我们国家的法律并没有赋予错误裁判有既判力。
案件办错了可以理解,关键在于纠不纠正。
如果有错顶着不纠,党就不赞成,人民就不满意,哪里还有什么司法机关的司法权威可言呢?(四)正确处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与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的关系司法机关必须接受党的领导,离开党的领导,司法机关就会迷失前进方向。
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就是要保障司法机关认真贯彻执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积极司法、公正司法、正确司法,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服务。
人大是国家的权利机关,有权监督司法机关的司法工作,我们应当认真、自觉地接受人大的监督。
人大监督的核心,就是要监督司法机关严格依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办事,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司法工作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总之,党委领导、人大监督与司法机关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其目的是一致的。
地方保护主义既破坏了国家法治的统一,又损害了地方的长远利益,是不可取的。
对于裁判已经生效的案件是否需要再审或改判,一律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去判断,该改的坚决改,不该改的坚决不改。
若党委或者人大对改与不改提出不同意见,司法机关应当先向党委或人大汇报沟通后,再依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独立作出正确的裁判。
从而使监督与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的结合起来。
五、贯彻执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应当吸取的教训(一)刑讯逼供、诱供或套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对被告定罪处罚。
全国十几件大冤案,绝大部分案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刑讯逼供、诱供或套供的问题。
否则,何以解释他们身上的伤残?又何以解释他们并未实施犯罪?口供为何与案情“高度吻合”呢?刑讯逼供、诱供或套供是办理刑事案件的大忌,是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相违背的。
我们应当坚决地把它扫进历史的垃圾堆。
(二)不能超诉讼请求或遗漏诉讼请求。
二审以一审超诉讼请求或遗漏诉讼请求为由,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例并不少见,而且几乎连年不断,所不同者不过数量多少而已。
超诉讼请求或遗漏诉讼请求的根本原因在于重实体轻程序,犯的都是低级错误。
我们应当汲取教训,力争不犯或少犯这样的错误。
(三)案件重大疑点尚未排除,绝不可轻率下判。
司法实践证明,案件重大疑点尚未排除即轻率下判是十分危险的。
这样的典型案例和教训实在太多。
例如,在滕χχ“故意杀人”冤案中,在警方认定的“杀人抛尸现场”重大疑点尚未排除的情况下,一审草率判处滕χχ死刑,二审亦轻率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滕χχ被执行死刑前,即使是当地上百党员、干部及村民签名申诉,滕χχ在刑场喊冤,也未能引起有关各方的高度重视。
此种教训实在深刻至极。
(四)案件事实不清,不要轻易作出实体判决。
从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原因看,因一审事实不清被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数量所占比重相当大。
案件事实是处理案件的根据,“根据”不清,就无法正确实用“准绳”去裁量。
如果勉强用“准绳”去裁量了,案件肯定就要出问题。
例如于χχ“杀人”冤案,一审法院曾两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χ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二审法院也曾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但一审法院并未从中吸取教训。
在案件事实和证据没有根本改变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又第三次以同样的事实和罪名判处于χ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导致案件第三次被二审法院以同样理由发回重审。
以后,该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χχ被无罪释放。
这个教训也是十分深刻的。
(五)不能就同一事实作出两个截然相反的判决。
此种案例虽然并不多见,但也不是绝无仅有。
前不久报刊上还登载了一例针对原告人的同一商业行为,原告人在前一个法院打赢了民事官司,而在另一个法院被认定构成诈骗罪判处刑罚的典型案例。
此类案件一旦发生,当事人就要拿着两个自相矛盾的判决到处喊冤,报社把它当作奇闻转载,人民群众就会批评我们的处理案件不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是随心所欲地乱判。
司法机关的司法权威就会因此而受到损害。
只要我们时刻牢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个基本原则,努力钻研司法业务,不断地总结自己和别人的经验教训,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事,冤、假、错案就会日益减少,人民对我们就会更加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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