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合集下载

XXX〔2018〕1号江苏省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XXX〔2018〕1号江苏省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XXX〔2018〕1号江苏省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江苏省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试行)XXX〔2018〕1号1范围本规定明确了精细化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动火作业区划分、动火作业有关人员职责和资质、动火作业分级和审批、动火分析及判定、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等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管理;化学品仓储企业的动火作业,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规定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定。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定。

GB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AQ3022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5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平安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定。

3.1精细化工企业依法设立,生产、使用和储存精细化工原料或产品的企业。

主要包括:农药、医药、染料、涂料(包括油漆和油墨)、颜料、试剂和高纯物、信息用化学品(包括感光材料和磁性记录材料)、食品和饲料添加剂、粘合剂、催化剂和各种助剂、化学药品和日用化学品、电子化学品及材料、功能高分子材料等行业。

3.2仓储企业依法设立,储存化工(风险化学品)原料和(或)产品的仓储经营企业。

3.3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发生明火的工艺配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发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塑料焊等进行的作业。

实验室使用的电炉、酒精灯、加热套等,合成炉开车点炉等,不作为动火作业办理。

—1—3.4易燃易爆场所GB、GB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3.5属地是指动火作业点所在的某一区域,该区域为企业组织架构中有明确管理负责人的一个管理单元,如:分厂、车间、独立的生产装置、仓库等。

3.6固定动火区是指由企业批准在火灾爆炸风险场所外划定,不需要办理《动火平安作业证》的特定动火作业区域。

三一国际动火作业管理办法(试行版)

三一国际动火作业管理办法(试行版)

三一国际动火作业管理办法(试行版)一、目的规范公司动火作业管理,控制作业风险,防止火灾、爆炸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营造安全的生产作业环境,确保公司财产及员工的生命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三一国际各部门及外来施工单位在厂区范围内的动火作业。

三、职责3.1 安全环保部对公司生产区域内所有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职权。

3.2 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提前通知安全环保部,在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并开具《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后,方可按指定要求进行动火作业。

3.3 安全环保部在开具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时,必须将危险源和采取的措施,分析透彻,考虑充分,书写清楚,并确定工作时间。

3.4 公司消防专干应对外来动火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审批,并进行登记;对外来人员及车辆进入厂区前告之禁火区的相关注意事项。

四、动火项目类别4.1 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4.2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烘烤等;4.3 公司厂区内涉及到焚烧相关物品、资料等。

五、动火作业区域分类动火作业根据作业区域火灾危险性的大小分为一级动火区域、二级动火区域及三级动火区域三个级别。

5.1一级动火区域:综合处理中心(喷漆房)、危险品仓库、物料管理部、油库、油漆库、气体库、气站。

5.2二级动火区域:除一级动火以外的各生产车间、变电站及各种变压设备;易燃、易爆的管道以及储存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及其连体的辅助设备。

5.3三级动火区域:三级动火是指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以外的区域;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内进行临时焊、割作业;小型油箱、油桶等容器,无易燃易爆性质的压力容器、储罐、槽车、箱桶;密封的容器、地下室等场所;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及登高焊割;现场堆有大量可燃、易燃物质的场所;架空管道、线槽、建筑物构件焊割作业等。

六、动火作业流程6.1 流程图6.2 流程图说明七、动火中异常情况的处理7.1 发现隔离措施脱落或破损应设法修补,并暂停工作。

苏安监〔2018〕1号江苏省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苏安监〔2018〕1号江苏省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江苏省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试行)苏安监〔2018〕1号1范围本规定明确了精细化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动火作业区划分、动火作业有关人员职责和资质、动火作业分级和审批、动火分析及判定、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等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管理;化学品仓储企业的动火作业,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规定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定。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定。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30871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AQ3022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5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定。

3.1 精细化工企业依法设立,生产、使用和储存精细化工原料或产品的企业。

主要包括:农药、医药、染料、涂料(包括油漆和油墨)、颜料、试剂和高纯物、信息用化学品(包括感光材料和磁性记录材料)、食品和饲料添加剂、粘合剂、催化剂和各种助剂、化学药品和日用化学品、电子化学品及材料、功能高分子材料等行业。

3.2 仓储企业依法设立,储存化工(危险化学品)原料和(或)产品的仓储经营企业。

3.3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塑料焊等进行的作业。

实验室使用的电炉、酒精灯、加热套等,合成炉开车点炉等,不作为动火作业管理。

3.4易燃易爆场所GB50016、GB50160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3.5属地是指动火作业点所在的某一区域,该区域为企业组织架构中有明确管理负责人的一个管理单元,如:分厂、车间、独立的生产装置、仓库等。

3.6固定动火区是指由企业批准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外划定,不需要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特定动火作业区域。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名称: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出台单位:能源部编号:拟定人:版次:01签发人:签发日期: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1.总则1.1目的为了确保生产、检修及施工作业的消防安全,以利生产、检修、施工作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以下简称“我公司”)及在公司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为其服务的施工、生产、检修、运输等单位(以下简称“外协单位”)。

2.职责2.1生产厂(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动火作业的审核,监督安全措施落实。

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前后的确认检查;对所辖范围内的动火作业负责。

负责所辖区域的一、二级动火作业区域的划分;2.2安全环保部:负责一级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审核,有权监督检查所有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

对在厂区的动火作业负管理责任;2.3动火单位:编制动火作业安全措施,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拒绝违章作业,保证所配置灭火器材完好有效;动火完毕清理现场,保证现场无火灾隐患。

3.管理内容及要求3.1我公司内部的动火作业,分为一、二、三级管理。

我公司厂区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实行区域负责、分级审批的管理办法。

所有动火作业,必须履行相应的等级的动火审批手续。

3.2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作业的范围:3.2.1在运行的各种油类、煤气、氧气、氢气、液化石油气及其它乙类危险物品输送管道本体上动火;3.2.2在生产、加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设备和储罐的周围5米范围内;3.2.3液化气站围墙内区域;3.2.4油库围墙内区域;3.2.5地下液压站区域内。

3.3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属二级动火作业的范围:3.3.1在运行的各种油类、煤气、氧气、氢气及其它乙类危险物品输送管道周围10米范围内;3.3.2液化石油气站的的围墙外50米范围内;3.3.3在使用、储存的油类、煤气、氢气、氧气及其它乙类危险物品的生产设备和储罐的周围15米范围内;3.3.4在使用、储存的强酸、强碱的储存槽、罐周围5米范围内;3.3.5公司所有生产要害部位,如主控室、操作室、电气室、变电所、开关站、计算机房等室内;3.3.6电缆隧道和电缆沟内;3.3.7我公司生产指挥中心大楼内;3.4三级动火作业的范围:在我公司内除一、二级范围以外的其他区域动火;3.5各级动火作业区域的划分与界定3.5.1一、二、三级动火作业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各厂(部)依据上述原则划分和界定,列出清单,上报安全环保部确认备案。

(现场管理)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现场管理)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QL MD-AQ 0065-20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1-2009)及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庆炼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的各单位以及为公司服务的承包商。

第三条本规定规范了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条名词解释(一)动火作业: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

动火作业分为临时动火、固定动火和生产用火。

(二)临时动火: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临时动火分为特级动火、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

(三)固定动火:指在特定时间、特定区域进行的所有动火作业。

固定动火适用于新建生产装置(不含与公用工程管网碰头)及经过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定区域。

(四)生产用火: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

(五)相关单位:除动火属地单位外,与动火所在工艺系统存在关联或者对动火地点拥有管辖权的单位。

(六)监护人:在作业现场专职履行监护职责的人,监护人不直接参与作业,为作业人提供作业环境、劳动保护设施完好情况、作业场所条件变化等情况信息,对整个作业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监护人包括甲方监护人和乙方监护人。

(七)置换:用清水、蒸汽、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将作业管道、设备内可燃气体替换出来的一种方法。

(八)四不动火:指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经签发不动火;制定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内容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第六条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七条基层单位执行本单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对本规定提出改进建议。

动火管理规定

动火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动火作业审批人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二级动火由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一级动火由安全管 理部门负责人审批;特殊动火由主管领导审批。 2、审批人现场最终确认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审批 《作业证》。 第二十三条 当班班长应在作业前验票;检查、确认《作业证》 内容,核实工艺条件,签字后方可动火作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二级动火作业是指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 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 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 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 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下列情况属于二级动火作业: 1.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经企业安全管理 部门组织认定且在公司组织联合界面交接后的工艺装置; 2.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有效隔离、不再 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独立储罐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 3.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 分析合格的,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4.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 操作室、办公室、配电间等);
第二十七条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动火人随身携带, 第二联由监火人随身携带,第三联交安全管理部门留存。 7、《动火安全作业证》保存期为1年。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负责对企业动火安全管理进行监督、 检查,按照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定考核。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负责对本单位动火作业管理进行监督、检 查,按照企业相关管理规定考核。
第二十五条 作业安全要求 15、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与氧 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m, 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16、电焊回路线应连接在焊件上,把线及二次线绝缘必须完 好,且不 ;不允许将电焊把 线、回路线与气焊的氧气胶管、乙炔气胶管混合捆绑。 17、电、气焊混合作业的场地,要防止氧气瓶带电, 18、 作业出现异常,作业人员 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及时通知作业所在单位。若作业内 容和作业环境发生变化时,动火作业证废止。 19、二级动火作业超过一天时,每天在开工前,应由动火人、 监护人、安全管理人员共同检查动火现场,核对安全措施, 签字确认;重新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北京市电力公司动火作业管理实施细则(京电保【2011】12号)

北京市电力公司动火作业管理实施细则(京电保【2011】12号)

附件:北京市电力公司动火作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动火作业的管理,防控因动火作业而导致的火灾事故,保护公司人身、财产安全,确保公司消防安全形势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市电力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火炉等进行可能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火炉、电钻、砂轮、风镐等进行可能产生明火、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作业。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类场所的动火作业行为。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电力公安保卫部是本细则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组织编制公司动火作业管理实施细则;(二)负责监督、指导、考核公司各单位动火作业管理实施细则执行情况。

第五条安全监察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参与编制公司动火作业管理;(二)负责参与监督、指导公司各单位动火作业管理实施细则执行情况。

第六条公司所属各单位是动火作业管理实施细则的执行主体,具体职责为:(一)负责贯彻执行公司动火作业管理实施细则;(二)负责监督、指导、考核本单位动火部门(工区)及人员的动火作业相关规定执行情况。

第三章动火作业级别划分第七条根据动火作业导致火灾发生的概率和发生火灾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动火作业区域划分为两级,即一级动火区和二级动火区。

在一级动火区动火作业,应填用一级动火工作票,在二级动火区动火作业,应填用二级动火工作票。

第八条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

下列区域应定为一级动火区:(一)油区和油库围墙内;(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及其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及系统;(三)油管道及与油系统相连的设备,油罐(箱)(除此之外的部位列为二级动火区域);(四)危险品仓库及汽车加油站、液化气站内;(五)变压器等注油设备、蓄电池(铅酸)室;(六)其他需要纳入一级动火管理的部位。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QL MD-AQ 0065-20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1-2009)及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庆炼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的各单位以及为公司服务的承包商。

第三条本规定规范了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条名词解释(一)动火作业: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

动火作业分为临时动火、固定动火和生产用火。

(二)临时动火: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临时动火分为特级动火、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

(三)固定动火:指在特定时间、特定区域进行的所有动火作业。

固定动火适用于新建生产装置(不含与公用工程管网碰头)及经过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定区域。

(四)生产用火: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

(五)相关单位:除动火属地单位外,与动火所在工艺系统存在关联或者对动火地点拥有管辖权的单位。

(六)监护人:在作业现场专职履行监护职责的人,监护人不直接参与作业,为作业人提供作业环境、劳动保护设施完好情况、作业场所条件变化等情况信息,对整个作业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监护人包括甲方监护人和乙方监护人。

(七)置换:用清水、蒸汽、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将作业管道、设备内可燃气体替换出来的一种方法。

(八)四不动火:指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经签发不动火;制定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内容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第六条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七条基层单位执行本单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对本规定提出改进建议。

6.1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6.1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国电中国石化宁夏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电中国石化宁夏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依据《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11)719号)和《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术语和定义(一)本规定所称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二)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场所,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第三条动火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制度,除在指定的场所外,任何时间、地点进行动火作业时,都应办理《动火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承包方的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的动火作业。

本规定不适用于在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如化验室、专门的维修场所、锅炉及焚烧炉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QHSE部是动火作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动火作业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公司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基建期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动火作业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司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生产期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动火作业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质检中心负责动火分析。

第九条分公司主管领导(一)负责特级《作业证》审批;(二)负责对动火作业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分公司各相关部门(一)负责对高危动火作业的工艺处理方案、设备检维修方案、施工方案、消防应急预案进行审核;(二)负责对动火作业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各装置负责人(一)负责特级动火《作业证》的审核;(二)负责一级、二级动火作业《作业证》的审批;(三)负责对动火作业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作业所在单位(一)负责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证》;(二)负责向施工单位明确动火作业现场的危险状况;(三)协助施工单位开展危害辨识、制定安全措施,并向施工单位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四)负责编制高危动火作业工艺处理方案、设备方案;(五)负责组织工艺、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六)负责监督现场动火安全,发现违章作业有权撤销动火作业证。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动火作业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中有关动火作业管理规定要求,结合公司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明确了公司所属各风电厂各区域进行动(明)火作业的级别,动火申请及动火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动火的组织及技术措施。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公司所属各风电厂所有地点的各个级别的动(明)火作业.第四条动火作业内容包括(一)气焊、气割、电焊等各种明火焊接。

(二)喷灯、液化气炉、电炉、火炉。

(三)烧烤管道、熬沥青.(四)易燃易爆区域内临时用电(包括用电钻、砂轮、角磨机、风镐等)。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一条动火工作票执行人安全责任:(一)动火执行人必须在动火工作票上签字,并确认动火工作票已被批准。

(二)动火执行人必须全面了解工作任务和要求,检查安全措施确已落实,并得到消防监护人员指令后方可动火,并只可在动火工作票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动火。

(三)动火执行人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程规定。

(四)动火申请批准的作业期间内,工作间断暂离动火作业现场和动火工作结束后,动火执行人必须与工作负责人共同检查,确实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工作现场。

第二条动火工作票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一)正确安全地组织好动火工作,负责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二)动火前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三)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随时检查动火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工作规程和动火工作安全措施。

(四)负责办理动火工作票的开工和终结。

(五)动火工作间断暂离动火作业现场或动火结束后,与动火执行人一起进行现场检查,确无火种遗留后,方可离开动火现场。

第三条动火工作票各级审批人和签发人的安全责任:(一)工作的必要性.(二)工作的安全性。

(三)工作票上所填写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四)一级动火首次点火时,应到现场检查动火防范措施是否正确地进行。

北京市严格施工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

北京市严格施工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

北京市严格施工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一、背景介绍北京市是我国的首都,经济发展快速,建筑工程数量众多。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火灾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为了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北京市制定了严格施工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下面就详细介绍这些措施。

二、施工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1.施工单位应当在动火作业前进行现场勘查,并制定详细的动火方案。

2.施工单位应当对参与动火作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并确保其具有相应的技能和知识。

3.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器材,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三、现场管理措施1.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告示牌,以便于指导人员遵守规定。

2.现场应当设置专门负责监督动火作业的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

3.现场所有人员必须佩戴防护用品,如手套、口罩、护目镜等。

4.现场应当设置专门的灭火器材和器械,并保持畅通的疏散通道。

四、动火作业后的处理工作1.施工单位应当对动火作业后的现场进行彻底清理,并检查是否存在隐患。

2.施工单位应当对消防设备和器材进行清洗和维护,并及时更换损坏部件。

3.施工单位应当对参与动火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五、监管措施1.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管,定期检查其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2.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3.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施工单位的行为。

六、总结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提高北京市建筑工程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也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受公司委托承担检修、维护任务的外来单位,实施基建任务的施工单位。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第三条动火作业:是指焊接、切割、明火烘烤、打磨等引入点火源的作业。

第四条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严重的防火重点部位。

包括:油灌区、柴油机房、控制室、监控室、工程师站、配电室、蓄电池室、锅炉燃油系统、汽轮机油系统、变压器、电缆间及夹层、生物质料场靠近燃料部位、煤仓、档案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

第五条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及禁止明火区。

包括物资库、办公楼、宿舍、食堂及其它部位和场所。

第三章安全职责第六条保卫处是公司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行使消防监督、检查、考核的权利,负责对各部门的消防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保卫处负责动火工作票的印制、发放、管理和归档;负责对动火作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安全环保部对动火作业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要及时查禁违章动火作业行为,并给予处理。

第九条动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1、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应审查:⑴ 工作必要性;⑵ 动火条件是否具备;⑶ 工作是否安全;⑷ 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2、动火工作许可人应审查:⑴ 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⑵ 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⑶ 向工作负责人交代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

3、动火工作负责人应负责:⑴ 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⑵ 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⑶ 落实完善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⑷ 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作业,交代防火安全措施;⑸ 始终监督现场动火作业;⑹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转移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4、消防监护人应负责:⑴ 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⑵ 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和正确;⑶ 检查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⑷ 消防监护人不得进行动火作业,要在动火区域内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及时制止违章动火行为,发现失火及时扑救;⑸ 动火间断、终结、转移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动火作业许可规定

动火作业许可规定

动火作业许可管理规定(试行版)1范围与应用领域1.1目的 为规范动火作业管理,保护员工健康安全,预防事故,特制定本 规定。

1.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属销售企业,包括控股的合资企业,以及工程服 务承包商。

所属润滑油公司、燃料油公司、沥青厂等生产型企业应参 照执行炼油与化工企业相关规定。

1.3应用领域本规定适应于油(气)库、加油(气)站任何能直接或间接产生 明火的临时性作业。

2参考文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中国石油销售公司《作业许可证管理规定》3术语和定义3.1动火作业油(气)库、加油(气)站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性作业。

具体发行版本:A 修改码:0 文件编码:ZYXS/HSE.CX.11.1-2008包括:a)各种电焊、气焊、锡焊、铅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b) 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c) 熬沥青、炒沙子、烧(烤、煨)管线、电钻、风镐、喷沙、铁锤击和产生火花的其它作业。

d) 在爆炸、火灾危险区域内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e)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f) 机动车辆进入爆炸危险区域作业。

3.2 动火作业人动火作业的具体操作者。

3.3 动火作业申请人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向批准人提出工作申请的作业单位现场作业负责人。

3.4 动火作业批准人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责任人或授权人。

3.5 动火作业监护人在作业现场对动火作业过程实施安全监护的指定人员。

4 职责4.1 销售公司安全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4.2 销售公司油库、加油站、非油品业务、工程建设、小产品生产销售等职能部门,负责所管辖业务范围作业许可实施的监督管理。

4.3 地区公司安全环保部门根据本规定负责组织制定相应的作业许可管理程序,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

地区公司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动火作业管理程序的培训、考核和资源提供。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4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4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是指对动火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预防和控制的管理措施和规定。

下面是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常见的规定:1. 动火作业前的准备:a. 动火作业前需要进行动火申请,并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b. 动火作业前要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备、工具和材料的齐全可靠。

c. 动火作业前要制定详细的作业计划,包括作业内容、作业时间、作业人员和安全措施等。

2. 作业现场的安全要求:a.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明确划定,放置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域。

b. 动火作业现场应保持整洁,杂物和易燃物要远离作业区域。

c. 操作人员必须佩戴符合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如耐高温防护服、防护手套等。

3. 动火安全措施:a. 动火作业必须配备专人监督,确保作业过程中安全措施的有效执行。

b. 所有动火设备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c. 动火现场必须备有灭火设备,如灭火器、消防水带等,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扑灭。

4. 废弃物处理:a. 动火作业完成后,废弃物必须及时清理,正确处理,防止二次起火和环境污染。

b. 废弃物处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遵循环保、安全的原则。

以上是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一些常见要求,实际管理中还需要根据不同行业和作业内容进行具体制定,并严格执行。

同时,也应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监督,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动火作业包括焊接、氧割、氧焊等使用明火作业,为加强管理、避免和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规定如下:1、必须事先请示报告,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批准后方可作业。

2、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用火证件,在所在单位领导指定的作业范围内进行作业,未经许可不准随意动火作业。

3、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

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4、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附件:四川华电珙县发电有限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四川华电珙县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珙电公司)生产现场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和统一动火作业安全行为,避免发生动火作业火灾事故,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依据《电力典型消防工程》、《电力安全规程(热力机械部分)》和中国华电生[2006]1447号文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结合珙县电厂动火作业实际情况而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珙电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管理原则。

第三条保卫部是动火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及专业监督部门,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等职能部门对动火管理工作履行综合监督职责。

第二章重点防火部位及动火管理第四条珙电公司以下部位为防火重点部位:燃料油库区、集控室、网络继电器室、工程师站、配电室、通信机房、档案室、锅炉燃油及制粉系统、汽轮机油系统、氢气系统和制氢站、主变压器、电缆、电缆间和电缆桥架及隧道、直流蓄电池室、脱销系统及氨罐区、脱硫吸收塔、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以及公司认定的其他部位和场所。

第五条根据动火部位危险程度及火灾后果严重程度,将动火分为三级进行管理:一、凡属下列地点用火为Ⅰ级动火1、集中控制室、计算机室、网控室、蓄电池室、变压器本体及充油开关本体和柴油发电机本体及管道上。

2、汽轮机油系统、发电机氢系统的设备和管路上、发电机氢系统上、发电机氢系统四周5米范围内。

3、锅炉制粉系统,指粉仓内及粉仓上方明火作业有可能造成粉尘爆炸的绞龙、细粉分离器、引、送风机、增压风机。

磨煤机稀油站油箱和管道区域及其它燃油、油箱、油管道。

4、电缆桥架、电缆沟、电缆隧道(层、间)电缆竖井及电缆支架。

5、燃料油库,指油罐区、油泵房、卸油台、发油台、气机净化油库区、油处理室、以及废油储放区。

6、制氢站,指制氢系统及制氢设备、储氢罐和制氢站围墙外10米范围内。

7、脱硫区域,指脱硫吸收塔、脱硫吸收塔顶部膨胀节出口烟道15米范围内、原烟道至脱硫吸收塔进口10米内、脱硫集控室、电缆层。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01.08
•【字号】苏安监〔2018〕1号
•【施行日期】2018.0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江苏省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试
行)》的通知
苏安监〔2018〕1号
各设区市安监局:
精细化工行业具有产能规模小、品种繁多、危害因素复杂等特点,生产过程涉及多种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检维修频繁,现场动火作业安全风险较大。

近几年来,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环节直接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和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

为进一步明确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要求,规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
范》(GB30871)《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以及省安监局有关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结合精细化工行业特点,在公开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了《江苏省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将此规定转发至相关化工企业,并督促严格执行。

附件:江苏省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试行).docx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8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QL MD-AQ 0065-20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1-2009)及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庆炼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的各单位以及为公司服务的承包商。

第三条本规定规范了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条名词解释(一)动火作业: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

动火作业分为临时动火、固定动火和生产用火。

(二)临时动火: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临时动火分为特级动火、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

(三)固定动火:指在特定时间、特定区域进行的所有动火作业。

固定动火适用于新建生产装置(不含与公用工程管网碰头)及经过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定区域。

(四)生产用火: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

(五)相关单位:除动火属地单位外,与动火所在工艺系统存在关联或者对动火地点拥有管辖权的单位。

(六)监护人:在作业现场专职履行监护职责的人,监护人不直接参与作业,为作业人提供作业环境、劳动保护设施完好情况、作业场所条件变化等情况信息,对整个作业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监护人包括甲方监护人和乙方监护人。

(七)置换:用清水、蒸汽、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将作业管道、设备内可燃气体替换出来的一种方法。

(八)四不动火:指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经签发不动火;制定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内容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第六条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七条基层单位执行本单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对本规定提出改进建议。

第八条属地单位(一)动火属地单位应向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交底,明确动火作业现场的危险状况,组织作业单位共同开展风险识别,制定、落实风险削减措施,并提供安全的现场作业条件;(二)审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方案,监督作业单位落实风险削减措施,协助作业单位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三)监督现场动火,发现违章有权停止动火作业;(四)对动火作业全过程及动火作业次生的安全问题负责。

第九条作业单位(一)负责开展作业过程风险识别,制定、落实作业风险削减措施;(二)对动火作业过程安全负责;(三)负责作业人员培训,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作业人员从事作业;(四)负责编制动火作业方案,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方案作业;(五)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应立即终止动火作业。

第十条动火作业项目负责人(一)项目负责人由提出动火作业需求的属地单位专业人员担任;(二)负责动火作业许可证相关内容的填写;(三)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资质的认定;(四)负责风险辨识及相关风险削减措施的落实;(五)负责全面管理、沟通、协调作业单位与属地单位的配合工作;负责动火作业全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申请人(一)负责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二)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交底;(三)负责提供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证明;(四)落实动火作业风险削减措施;(五)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六)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批准人(一)负责审查落实作业单位、属地单位和涉及的相关单位人员接受安全交底情况,核查风险削减措施落实情况;(二)负责审查特种作业人员资质;(三)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四)负责组织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五)对动火作业全过程的安全负责。

第十三条动火监护人(一)负责确认动火作业相关许可手续是否齐全;(二)确认动火作业现场风险削减措施是否全部落实;(三)纠正和制止作业过程中的违章行为,当现场出现异常情况立即终止作业,及时进行报警、灭火、人员疏散、救援等初期处置;(四)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动火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不得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五)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时,应要求动火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同时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人(一)对动火作业安全负直接责任,执行动火方案和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要求,做到“四不动火”;(二)在动火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或监护人提出停止动火时应立即停止动火;(三)对于强行违章动火的指令有权拒绝;(四)动火作业结束,负责清理现场,不得遗留火种。

第三章管理要求第一节用火分类及管理第十五条生产用火的管理生产用火安全管理执行相关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固定动火的管理固定动火申请单位向动火属地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附件,附件包括HSE作业计划书、固定动火范围平面图及作业人员资质证明文件等,书面申请经动火属地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审批。

固定动火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固定动火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边界外50米范围内不存在易燃易爆物品;(二)制定固定动火区域管理制度,指定安全负责人;(三)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四)设有明显的“固定动火区”标志,并标明动火区域界限;(五)建立应急联络方式和应急措施;(六)固定动火区域主管部门和属地单位定期对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临时动火的管理临时动火主要包括:(一)电焊、气焊、钎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切割作业;(二)电热处理、电钻、砂轮、热煨管、风镐等及破碎、锤击、爆破、黑色金属撞击等产生火花的作业;(三)喷灯、火炉、电炉、喷砂、熬沥青、炒沙子等明火作业;(四)在生产区域内设置使用的内燃机、电动机等动力源;(五)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非防爆的电器、采样器、检测仪表、照相闪光灯、摄录像器材、移动通讯等电气设施;(六)在厂区内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七)临时用电;(八)机动车辆不准进入正在运行的生产装置,必须进入时按照临时动火管理,生产装置应指定行车路线和停靠地点。

非载货机动车与拖拉机严禁进入生产装置。

第十八条根据动火部位危险程度,临时动火分为三级。

(一)特殊动火未经吹扫置换合格的盛装可燃、有毒介质及承压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必须进行的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处理;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后装置内的第一次动火,按特殊动火处理。

特殊动火必须经公司生产运行、机动设备、技术、安全环保等职能处室、作业单位和动火属地单位对所从事的作业共同进行风险评价,制定并落实可靠的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后方可动火。

(二)一级动火在以下地点动火为一级动火:1.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装置区(含辅助生产装置)及周边50米范围内;2.各类油罐区、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以外50米范围内;3.有毒与可燃介质及其它危险化学品的管线、容器、装卸区、洗槽站、泵房与机房;4.工业下水井、生活污水系统、雨排系统及各种管线(电缆)沟、检查井及其15米以内的区域;5.宾馆、商场等人员聚集场所及档案室、图书馆、资料室、网络机房等场所。

(三)二级动火在下列地点动火为二级动火:1.进行检修的生产装置,在停车后经工艺处理合格完成生产-检修界面交接,并顺利完成系统检修第一次动火作业的系统或单元;2.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置换处理后动火分析合格的容器、管线;3.爆炸危险场所区域以外的场所用火;4.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动火和特殊动火的其它临时动火;5.公司各单位二级动火应实施区域管理:1)在每个生产厂建立专门的固定动火区域,对二级动火进行集中管理;2)固定动火区的审批权限在公司安全主管部门;3)如生产厂范围内没有符合要求的区域,可以申请由公司安全主管部门代为指定;4)固定动火区域内动火作业执行固定动火审批流程;5)固定动火区域的消防设施及器材的配置由所属单位负责解决;6)固定动火区域内的动火监护由所属单位负责,可以实行区域监护,在动火点多于两个的情况下,动火监护人不应少于二人。

第十九条动火作业管理要求(一)基本要求1.除生产用火和固定动火外,动火作业应执行作业许可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2.动火作业许可证是现场动火的依据,只限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涂改、代签。

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只允许一处动火,一处动火指为实现动火目的而进行的电焊、气割、临时用电等所有临时动火作业,一处动火原则上不超过7.5米的范围;3.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和属地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削减措施,复杂作业需要编制《HSE作业计划书》;4.动火作业应做到“四不动火”;5.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内,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6.严禁在装置停车倒空置换期间及投料开车过程中进行动火作业;7.机动车辆进入厂区及生产区,按照大庆炼化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二)监护管理要求1.动火作业监护由二人担任,作业单位及动火属地单位各派一人,以动火属地单位人员为主;2.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建立兼职监护人队伍,并对监护人进行定期培训。

动火监护人培训内容至少包括:作业存在的风险,风险控制措施,消防、气防器材的使用,事故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急救与逃生,工业气瓶、焊接机具的使用常识和相关作业的管理规定等,考试合格后由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报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备案;3.动火属地单位委派未经监护人培训考核合格的员工担任动火作业监护人的,视为违章行为。

第二节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第二十条作业单位提前向动火属地单位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属地单位根据作业单位提出的申请,提前一天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提出动火作业预申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每天将各基层单位申报的当天或近期动火作业项目进行汇总,呈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并在公司网页上公布,公司各基层单位见到批准的预申报项目后,才能组织实施动火作业。

由于突发问题,生产急需进行的动火作业,可以不履行书面预申报程序,由动火属地单位直接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领导或主管人员口头申报,作业属地单位专业主管领导及安全监督人员到现场履行动火作业的审批程序,原则上抢修作业中的动火作业许可证按照特级动火管理。

第二十一条动火作业涉及到动火属地单位以外其它单位的,在作业许可证签发之前,必须取得相关单位的书面许可,作业涉及的单位自行组织风险识别和风险削减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二条动火属地单位和作业单位分别对作业过程进行风险识别并制定风险削减措施,识别出的风险及制订的削减措施要体现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中。

第二十三条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前,由动火属地单位对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动火作业工艺风险削减措施中的排空、吹扫、置换、分析、拆加盲板、设置隔离屏障、消防器材的准备、含油污水井、地漏的封堵等措施,均由属地单位提出,由作业单位和动火属地单位共同落实并相互监督,动火作业涉及到计量和仪表专业所属的引压管等附件的吹扫、置换和排空时,由所属专业落实安全措施,属地单位监督落实。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