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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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QL MD-AQ 0065-20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1-2009)及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庆炼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的各单位以及为公司服务的承包商。
第三条本规定规范了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条名词解释
(一)动火作业: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动火作业分为临时动火、固定动火和生产用火。
(二)临时动火: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临时动火分为特级动火、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
(三)固定动火:指在特定时间、特定区域进行的所有动火作业。固定动火适用于新建生产装置(不含与公用工程管网碰头)及经过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定区域。
(四)生产用火: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
(五)相关单位:除动火属地单位外,与动火所在工艺系统存在关联或者对动火地点拥有管辖权的单位。
(六)监护人:在作业现场专职履行监护职责的人,监护人不直接参与作业,为作业人提供作业环境、劳动保护设施完好情况、作业场所条件
变化等情况信息,对整个作业过程实施监督管理。监护人包括甲方监护人和乙方监护人。
(七)置换:用清水、蒸汽、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将作业管道、设备内可燃气体替换出来的一种方法。
(八)四不动火:指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经签发不动火;制定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内容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第六条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七条基层单位执行本单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对本规定提出改进建议。
第八条属地单位
(一)动火属地单位应向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交底,明确动火作业现场的危险状况,组织作业单位共同开展风险识别,制定、落实风险削减措施,并提供安全的现场作业条件;
(二)审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方案,监督作业单位落实风险削减措施,协助作业单位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三)监督现场动火,发现违章有权停止动火作业;
(四)对动火作业全过程及动火作业次生的安全问题负责。
第九条作业单位
(一)负责开展作业过程风险识别,制定、落实作业风险削减措施;
(二)对动火作业过程安全负责;
(三)负责作业人员培训,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作业人员从事作业;
(四)负责编制动火作业方案,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方案作业;
(五)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应立即终止动火作业。
第十条动火作业项目负责人
(一)项目负责人由提出动火作业需求的属地单位专业人员担任;
(二)负责动火作业许可证相关内容的填写;
(三)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资质的认定;
(四)负责风险辨识及相关风险削减措施的落实;
(五)负责全面管理、沟通、协调作业单位与属地单位的配合工作;
负责动火作业全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申请人
(一)负责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二)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交底;
(三)负责提供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证明;
(四)落实动火作业风险削减措施;
(五)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
责;
(六)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批准人
(一)负责审查落实作业单位、属地单位和涉及的相关单位人员接受安全交底情况,核查风险削减措施落实情况;
(二)负责审查特种作业人员资质;
(三)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
(四)负责组织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
(五)对动火作业全过程的安全负责。
第十三条动火监护人
(一)负责确认动火作业相关许可手续是否齐全;
(二)确认动火作业现场风险削减措施是否全部落实;
(三)纠正和制止作业过程中的违章行为,当现场出现异常情况立即终止作业,及时进行报警、灭火、人员疏散、救援等初期处置;
(四)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动火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不得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
(五)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时,应要求动火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同时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人
(一)对动火作业安全负直接责任,执行动火方案和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要求,做到“四不动火”;
(二)在动火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或监护人提出停止动火时应立即停止动火;
(三)对于强行违章动火的指令有权拒绝;
(四)动火作业结束,负责清理现场,不得遗留火种。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一节用火分类及管理
第十五条生产用火的管理
生产用火安全管理执行相关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固定动火的管理
固定动火申请单位向动火属地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附件,附件包括HSE作业计划书、固定动火范围平面图及作业人员资质证明文件等,书面申请经动火属地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审批。固定动火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固定动火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边界外50米范围内不存在易燃易爆物品;
(二)制定固定动火区域管理制度,指定安全负责人;
(三)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四)设有明显的“固定动火区”标志,并标明动火区域界限;
(五)建立应急联络方式和应急措施;
(六)固定动火区域主管部门和属地单位定期对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临时动火的管理
临时动火主要包括:
(一)电焊、气焊、钎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二)电热处理、电钻、砂轮、热煨管、风镐等及破碎、锤击、爆破、黑色金属撞击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三)喷灯、火炉、电炉、喷砂、熬沥青、炒沙子等明火作业;
(四)在生产区域内设置使用的内燃机、电动机等动力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