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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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QL MD-AQ 0065-20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1-2009)及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庆炼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的各单位以及为公司服务的承包商。

第三条本规定规范了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条名词解释

(一)动火作业: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动火作业分为临时动火、固定动火和生产用火。

(二)临时动火: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临时动火分为特级动火、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

(三)固定动火:指在特定时间、特定区域进行的所有动火作业。固定动火适用于新建生产装置(不含与公用工程管网碰头)及经过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定区域。

(四)生产用火: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

(五)相关单位:除动火属地单位外,与动火所在工艺系统存在关联或者对动火地点拥有管辖权的单位。

(六)监护人:在作业现场专职履行监护职责的人,监护人不直接参与作业,为作业人提供作业环境、劳动保护设施完好情况、作业场所条件

变化等情况信息,对整个作业过程实施监督管理。监护人包括甲方监护人和乙方监护人。

(七)置换:用清水、蒸汽、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将作业管道、设备内可燃气体替换出来的一种方法。

(八)四不动火:指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经签发不动火;制定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内容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第六条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七条基层单位执行本单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对本规定提出改进建议。

第八条属地单位

(一)动火属地单位应向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交底,明确动火作业现场的危险状况,组织作业单位共同开展风险识别,制定、落实风险削减措施,并提供安全的现场作业条件;

(二)审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方案,监督作业单位落实风险削减措施,协助作业单位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三)监督现场动火,发现违章有权停止动火作业;

(四)对动火作业全过程及动火作业次生的安全问题负责。

第九条作业单位

(一)负责开展作业过程风险识别,制定、落实作业风险削减措施;

(二)对动火作业过程安全负责;

(三)负责作业人员培训,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作业人员从事作业;

(四)负责编制动火作业方案,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方案作业;

(五)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应立即终止动火作业。

第十条动火作业项目负责人

(一)项目负责人由提出动火作业需求的属地单位专业人员担任;

(二)负责动火作业许可证相关内容的填写;

(三)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资质的认定;

(四)负责风险辨识及相关风险削减措施的落实;

(五)负责全面管理、沟通、协调作业单位与属地单位的配合工作;

负责动火作业全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申请人

(一)负责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二)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交底;

(三)负责提供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证明;

(四)落实动火作业风险削减措施;

(五)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

责;

(六)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批准人

(一)负责审查落实作业单位、属地单位和涉及的相关单位人员接受安全交底情况,核查风险削减措施落实情况;

(二)负责审查特种作业人员资质;

(三)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

(四)负责组织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

(五)对动火作业全过程的安全负责。

第十三条动火监护人

(一)负责确认动火作业相关许可手续是否齐全;

(二)确认动火作业现场风险削减措施是否全部落实;

(三)纠正和制止作业过程中的违章行为,当现场出现异常情况立即终止作业,及时进行报警、灭火、人员疏散、救援等初期处置;

(四)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动火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不得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

(五)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时,应要求动火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同时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人

(一)对动火作业安全负直接责任,执行动火方案和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要求,做到“四不动火”;

(二)在动火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或监护人提出停止动火时应立即停止动火;

(三)对于强行违章动火的指令有权拒绝;

(四)动火作业结束,负责清理现场,不得遗留火种。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一节用火分类及管理

第十五条生产用火的管理

生产用火安全管理执行相关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固定动火的管理

固定动火申请单位向动火属地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附件,附件包括HSE作业计划书、固定动火范围平面图及作业人员资质证明文件等,书面申请经动火属地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审批。固定动火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固定动火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边界外50米范围内不存在易燃易爆物品;

(二)制定固定动火区域管理制度,指定安全负责人;

(三)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四)设有明显的“固定动火区”标志,并标明动火区域界限;

(五)建立应急联络方式和应急措施;

(六)固定动火区域主管部门和属地单位定期对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临时动火的管理

临时动火主要包括:

(一)电焊、气焊、钎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二)电热处理、电钻、砂轮、热煨管、风镐等及破碎、锤击、爆破、黑色金属撞击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三)喷灯、火炉、电炉、喷砂、熬沥青、炒沙子等明火作业;

(四)在生产区域内设置使用的内燃机、电动机等动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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