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登记经办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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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登记经办程序

一、办理对象

本市辖区内注册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本市户籍及外省户籍劳动者,应当自建立劳动关系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就业登记手续由用人单位办理,本市辖区内企业均可到我区就业登记窗口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二、经办程序

(一)企业申报材料

1、初次办理就业登记单位

初次办理就业登记单位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劳动合同统计表》一式两份、《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一式两份、《就业登记个人信息登记表》、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或一张二寸彩照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2、再次办理就业登记单位

再次办理就业登记单位持《劳动合同统计表》一式两份、《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一式两份、《登记表》、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或一张二寸彩照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3、单位调转人员

原单位超过退工时限无法办理退工及劳动保险缴纳三险人员,新单位需携带原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办理就业登记手续,《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内容要完整真实。原单位倒闭人员需携带劳动者本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二)办结时限

企业申报新签订劳动合同人数在20人以下的,窗口于当天办结就业登记手续并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企业申报新签订劳动合同人数在20人以上的,窗口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就业登记手续,并通知企业核准信息,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申报方式

为方便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就业登记窗口开通网上申报和电话申报服务,用人单位可将企业申报材料发送到窗口邮箱或通过传真发送到窗口,窗口收到材料后将合同信息进行备案,用人单位自发送信息5日内携带申报材料原件到窗口核对信息,在相关表格加盖合同备案章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网上申报、电话申报要求个人信息、合同信息准确无误,由于申报信息错误对退工退档手续造成影响的,一切后果由申报单位承担。

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申领和换发

根据市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原就业证和就失业证作废,本市将于2011年12月1日起统一换发新版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全国通用。《就业失业登记证》将在办理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所在区的劳动服务机构办理,若劳动者信息发生变更或《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损毁,劳动者可在本市任一劳动服务机构进行变更和补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换发和补发均不收取任何费用。劳动者在被用人单位招用期间,《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单位保管;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失业期间由劳动者本人保管。

邮箱地址:jnjiuyedengji@ 传真电话:28545210

咨询电话:28516237

就业促进科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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