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五章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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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条件法》讲义

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工作,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这既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的需要,也也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本章以劳动报酬、休息与休假为内容,阐述劳动法对劳动条件的规定。

一、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即我们通常说的工资。工资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工资泛指人们从事各种劳动而获得的货币收入或有价物。狭义的工资专指劳动法中所调整的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取得的各种劳动收入,它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但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的保险福利费用及其他非劳动收入。(具体见教材)

它与民法、经济法调整的劳动报酬,除了法律依据不同外,在报酬的形式上,法律调整的原则上也有所不同。民法、经济法调整的劳动报酬形式很多,如稿酬、佣金、劳务费等。而劳动法调整的劳动报酬形式主要是工资、奖金、津贴等,实行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由民法、经济法调整的劳动报酬,实行自愿平等、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一)工资立法模式及原则

工资立法是指国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或废除有关工资法律规范的活动的总称。它在劳动立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实现。各国不仅在劳动法典和劳动标准基本法中设立工资的专篇或专章,而且许多国家还制定了专项工资法规。工资立法的基本原则是贯彻于整个工资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工资立法模式:工资立法随各国社会制度、文化、民族及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工资制度的发展经历了早期的生存工资制度、工资基金制度、边际生产力工资制度、集体谈判工资制度这几个发展阶段。

工资立法依据依存的经济体制是市场经济还是计划经济,而具有不同的模式。以西方国家和我国为例,两种工资立法模式主要区别在于:

(1)西方国家是保障型工资立法,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则是分配型工资立法。前者只对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手段等工资保障方面的内容作出规定。后者除了前者规范的内容外,还大量涉及工资等级、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工资宏观控

制等工资分配及其管理方面的内容。

(2)西方国家是统一调整型工资立法,我国则是分别调整型工资立法。西方国家除对政府公务员工资在立法上作特别规定外,对其他劳动者则进行统一工资立法,统一适用于劳动法调整范围内各种雇主和劳动者。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和改革开放十年内则对不同用人单位实行不同的法定工资制度。

工资立法原则:我国现阶段,制定工资法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根据《劳动法》第46条的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具体而言:(1)按劳分配原则

(2)同工同酬原则

(3)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原则

(4)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原则

(二)基本工资制度

《劳动法》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这规定了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1)用人单位确定工资分配的因素

用人单位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的因素主要有三个方面:

企业经济效益:企业内工资基金的增值取决于该企业的经济效益。职工工资增值取决于企业内的经济效益和个人的劳动贡献。

劳动生产率:发展生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主要途径,是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它是决定工资水平的基础。只有提高劳动生产率,才能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从而提高职工的工资水平。

劳动就业供求情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在企业工资分配中起着重要作用。劳动力供求双方通过公平竞争和价值规律对劳动力供求关系的影响,形成均衡的工资率。市场工资率对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具有重要的调节作用。

作为独立法人的用人单位,在工资分配上享有充分的自由,在遵循“两低于”原则的基础上,可以自主地决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用人单位的工资分配自主权包括: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劳动供求关系确定

本企业的工资水平;有权根据生产、工作特点,采用适用本企业的工资形式和分配办法;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本企业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有权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增加生产、扩大经营、减低物耗等合法途径获得资金来源增加职工的工资。

(2)工资分配的集体谈判(协商)制度

工资分配的集体谈判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我国于2000年10月10日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颁布实施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为企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作出了规定。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第七条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工资协议的期限;(二)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三)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四)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五)工资支付办法;(六)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七)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八)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九)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协商确定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应符合国家有关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并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第八条(一)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二)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三)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五)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七)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八)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资协议签订后,应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部门审查。

工资集体协议式双方在商议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专门就工资事项的集体合同。已订立集体合同的,应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工资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工资集体协议规定的最低标准。

(三)最低工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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