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之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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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引言
1、本准则规范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的披露。
2、本准则不要求:
(1)在合并会计报表中披露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中的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
(2)在与合并会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会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定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定义为:
(1)操纵,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猎取利益。
(2)共同操纵,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操纵。
(3)重大阻碍,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参与决策的途径要紧包括: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治理人员,或使其他企业依靠于本企业的技术资料等。
(4)母公司,指能直接或间接操纵其他企业的企业。
(5)子公司,指被母公司操纵的企业。
(6)合营企业,指按合同规定经营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操纵的企业。
(7)联营企业,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大阻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
(8)要紧投资者个人,指直接或间接地操纵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的个人投资者。
(9)关键治理人员,指有权力并负责进行打算、指挥和操纵企业活动的人员。
关联方关系
4、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假如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操纵、共同操纵另一方施加重大阻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假如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操纵,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5、本准则涉及的关联方关系要紧指:
(1)直接或间接地操纵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操纵,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操纵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操纵的子公司之间);
(2)合营企业;
(3)联营企业;
(4)要紧投资者个人、关键治理人员或与其关系紧密的家庭成员;(5)受要紧投资者个人、关键治理售货员或与其关系紧密的家庭成员直接操纵的其他企业。
6、本准则不将下列各方视为关联方:
(1)与企业仅发生日常往来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尽管他们可能参与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或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企业的行动自由。
(2)仅仅由于与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性的单个购买者、供应商或代理商。
7、国家操纵的企业间不应仅仅因为彼此同受国家操纵而成为关联方,但企业间存有第5(1)至(3)的关系,或依照第5(5)受同一关键治理售货员或与其关系紧密的家庭成员直接操纵时,彼此应视为关联方。
关联方交易
8、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以下是关联方交易的例子:
(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提供或同意劳务;
(4)代理;
(5)租赁;
(6)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
(7)担保和抵押;
(8)治理方面的合同;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许可协议;
(11)关键治理人员酬劳。
披露
9、在存在操纵关系的情况下,关联方如为企业进,不论他们之间在无交易,都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事项:
(1)企业经济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
(2)企业的主营业务;
(3)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
10、在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璐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这些要素一般包括:
(1)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
(2)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
(3)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11、关联方交易应当分不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类型相同的关联方交易,在不阻碍会计氰阅读者正确理解的情况下能够合并披露。
会计政策变更、会计可能变更以及会计差错更正
引言
1、本准则规范企业会计政策变更、会计可能变更以及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本准则的目的是当发生会计政策、会计可能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时,在最大限度地保证会计信息可比性的基础上,提高会计信息的有用性,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更恰当地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
定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会计政策,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2)会计可能,指企业对其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推断。
(3)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阻碍数,指按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往常各期追溯计算的变更年度期初留存收益应有的金额与现有的金额之间的差额。(4)追溯调整法,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如同该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就开始采纳新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
(5)以后适用法,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新的会计政策适用于变更当期及以后期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的方法。
(6)会计差错,指在会计核算时,由于确认、计量、记录等方面出现的错误。
(7)重大会计差错,指企业发觉的使公布的会计报表不再具有可靠性的会
计差错。
会计政策变更
4、企业采纳的会计政策,除符合第5条规定的条件外,前后各期应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5、会计政策变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法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
(2)这种变更能够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6、下列各项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1)本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与往常相比具有本质差不而采纳新的会计政策;
(2)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事项采纳新的会计政策。
7、企业按第5条(1)变更会计政策时,应按国家公布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执行,假如没有相关的会计处理规定,按第8条的规定处理。
8、企业按第5条(2)变更会计政策时,应采纳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并将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阻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但不需要重编往常年度的会计报表。
假如累积阻碍数不能合理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应采纳以后适用法。
9、在编制比较会计报表时,关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的会计政策变更,应调整各该期间的净损益和其他相关项目,视同该政策在比较会计报表期间一直采纳。关于比较会计报表可比期间往常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阻碍数,应调整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一并调整。
10、会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以下事项:(1)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