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模式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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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模式与机制探析
一、校企合作模式、机制的基本内涵
模式是指解决某一类问题的方法论。

把解决某类问题的方法总结归纳到理论高度,那就是模式。

我国学者查有梁先生在《教育建模》一书中,从模式论的高度对什么是模式给出了一个全面的定性叙述:“模式是一种重要的科学操作与科学思维方法。


校企合作,作为区别于学校本位模式、企业本位模式和社会本位模式的第四种职教发展模式,是基于市场和社会需求为目标导向的职业院校和企业双方共同培养人才的一种方式,它实际上指的是职业教育为满足企业人才质量需要而进行的可以效仿的实践办学的
一种发展样式,是在社会教育和培训合格劳动者的目标下,开展的职业院校与企业、行业、服务部门等校外机构之间合作的标准样式。

校企合作模式的本质在于把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地联
系在一起,实现良性互动,形成“双赢”局面;其核心是产学合作、工学结合、双向参与;实现的目标是增强学校的办学效益和企业的人才竞争优势,最终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的全面素质、综合能力,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机制原指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

生物学和医学通过类比借用此词,指生物机体结构组成部分的相互关系,以及其间发生的各种变化过程的物理、化学性质和相互关系。

现已广泛应用于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指其内部组织和运行变化的规律。

在任何一个系统中,
机制都起着基础性的、根本的作用。

理解机制这个概念,最主要的是要把握两点。

一是事物各个部分的存在是机制存在的前提,因为事物有各个部分的存在,就有一个如何协调各个部分之间的关系问题。

二是协调各个部分之间的关系一定是一种具体的运行方式,也就是说,机制是以一定的运作方式把事物的各个部分联系起来,使它们协调运行而发挥作用的。

例如,竞争激励机制、监督机制、制约机制等。

机制的建立,一靠体制,二靠制度。

这里所谓的体制,主要指的是组织职能和岗位责权的调整与配置;所谓制度,广义上讲包括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以及任何组织内部的规章制度。

也可以说,通过与之相应的体制和制度的建立(或者变革),机制在实践中才能得到体现。

成功有效的校企合作机制的建立不仅仅有赖于学校和企业双方,政府的推动和市场的调节构成了校企合作重要的外部力量,此外,社会历史文化传统、法律法规、行政和行业管理体制、企业生产方式等都构成了校企合作的外部因素。

二、校企合作模式体现了“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方针
“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方针,要求职业教育必须更新人才培养观念,把就业放在极其重要的位置,切实从专业学科本位向职业岗位和就业本位转变,实现教育与就业的对接,而校企合作模式就是贯彻这一办学方针的有效途径。

首先,校企合作模式可使职业院校学生获得实际的工作体验,帮助他们顺利就业。

在人才市场上,诸多用人单位希望录用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这对一直在学校学习的学生来说是不切实际的。

但通过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使学生在校求学期间能有机会到企业进行一年或者更长时间的顶岗实习,按照企业实际的生产和服务要求参加工作实践,获取工作经验,学生在校期间就具备了用人单位录用新员工所需的工作经验。

其次,校企合作模式能够有效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使毕业生能快速实现由学生向社会人的角色转变。

在顶岗实习期间,学生参与工作实践,有利于培养爱岗敬业、吃苦耐劳的精神,增强对岗位、职业的感情,较早地接受企业文化的熏陶。

学生的动手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独立完成工作的能力和应变能力等这些职业岗位能力得到了很好的培养和锻炼,这是岗位实践活动以外任何形式的教学都无法完成的。

再次,校企合作模式能够及时帮助学生掌握就业信息,实现学生就业和企业用工的顺利对接。

目前,应届毕业生在就业中遇到的障碍之一是信息不对称,不能获得必要、及时的就业信息,即使学生付出很大的经济、时间和机会成本,也不能找到适合自己的就业岗位。

职业院校通过校企合作实行工学结合,增加了学生接触企业等用人单位的机会,使他们在实际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熟悉企业对人才素质的要求,了解企业聘用新员工的意向,直接或间接获得有用
的就业信息。

同时,通过校企合作学校把握了行业发展趋势,掌握了企业用人需求,实现了“订单式”培养,大大改善了毕业生的就业状况。

三、需重点解决的问题
“就业为导向”办学方针的提出,要求职业教育在体制上实现回归。

这种体制要求职业教育从计划培养向市场驱动转变、从政府直接管理向宏观引导转变、从传统的升学导向向就业导向转变,建立“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

为此,要重点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强化政府通过职业教育解决社会公平和市场失灵的角色和作用,并形成相应的法律和制度。

政府为校企合作提供平台;加强职业教育政策法规的调控,为职业教育创造良好的外部空间;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职业教育发展的服务体系,保证企业等投资主体对职业教育的有效投入,给予办学的企业以税费的减免或直接给予经济资助。

二是校企合作中的主体缺失问题。

强化校、企双方的主体责任,职业教育是一种具有强烈经济行为和企业行为的教育形式,没有企业的参与将是不成功的职业教育。

规定企业主要承担职业教育的责任和义务,并建立促进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利益补偿机制;提高学校与企业合作的意识和能力,并建立相应的合作渠道和平台。

三是要解决行业(行会)等中介力量在市场经济中的制度保证,明确行业(行会)在职业资格标准、职业资格认证以及行业人力资源开发中的法律地位和社会作用。

在政府的指导下,发挥行业组织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承担职业教育培训的统筹作用;建立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发布平台,系统、准确、及时、权威地发布劳动力市场供求
信息。

四、校企合作模式机制的建立
由于校企合作涉及众多参与主体,如政府、学校、企业、行业组织,等等。

在校企合作的内容上,包括受训者选拔的标准和规则、培养目标的确定、培养方式的选择、教学资源的共享以及师资的合作等方面。

因此,校企合作成功的关键在于建立一个多元整合的机制。

构建有效的校企合作模式,需要加强校企合作机制建设,建立校企合作的动力、激励和约束机制,将有利于保障校企合作保持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1.动力机制
强烈的利益驱动是校企合作的动力所在。

职业院校参与校企合作是为了培养社会经济发展所需要的人才,而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是为了获得提高竞争力所需要的人才,二者的结合点是学生,而学生在校企合作中提高了职业能力,提高了就业预期,同时通过参与顶岗
实践可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

因此,构建校企合作的动力机制关键在于校企合作如何在最大程度上满足学校、企业和学生三者的利益追求,形成多赢的利益驱动机制。

对于职业院校,国家要坚持“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方针,以人才培养的适需对路来评价职业院校的办学效益,并将其与国家对职业院校的财政拨款相挂钩,深化职业院校对于校企合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知。

对于企业,应保护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确保企业在合作中能获得预期的利益,包括:优先获得毕业生的挑选权;可以利用学校资源对职工进行继续教育;通过刺激、激励以潜移默化的方式转化为学习型企业,提高企业竞争力;同时依法享有一定的财政补贴或税费减免。

对于学生,国家应以法律的形式确保学生在参与顶岗实践中能获得真实的工作体验,并能取得一定的报酬,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和综合素质,促进其更好地
就业。

2.激励机制
由于目前我国校企合作的瓶颈在于企业的积极性不高,因此,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从政策和制度层面激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显得尤为重要。

只有解决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激励机制,即解决好企业在参与职业教育过程中的近期和长远利益问题,才能持久、稳定地吸引企业参与到校企合作中来,形成稳定的校企联合办学机制。

首先,国家应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从法律上规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因此,建议制定《校企合作教育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政府、学校、企业、学生在校企合作教育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政府在这一法律的框架下,建立校企合作办学的体系、制度和章程等,建立各级校企合作教育委员会,加强对合作教育的指导和协调。

其次,国家应该建立企业职业教育利益补偿机制,开征企业职业教育与培训税,规定达到某一经营规模的企业必须承担的相应的职业教育与培训责任。

参照发达国家的做法(如英国政府规定,企业和学校联合培养学生,企业可减少缴纳教育税额;加拿大也通过退税政策来鼓励用人单位参与校企合作),对于参与校企合作教育的企业按一定比例减免职业教育与培训税,或税收返还企业用于企业职业教育,让企业切实感到参与职业教育既是履行一种社会责任,又是从事一项对本企业经济效益有明显促进作用的事业,激发其参与职业教育的动力。

3.约束机制
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鼓励性政策与不履行职业教育义务的惩罚性政策法规化。

由国家或行业中介组织制定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实施细则,明确企业应承担的具体义务和责任及相应的惩罚措施,并加强政策的执行力,对于未能履行职业教育义务的企业给予经济上一定的惩罚,以此从法律上形成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约束力。

同时,应强化行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作用,形成行业组织对于企业的约束机制。

政府应鼓励建立非政府非市场的公法性行业组织团体,通过立法赋予行业组织应有的法律地位,在政府的引导下,让行业性组织参与企业的管理。

通过发挥行业性组织的桥梁作用,建立起连接企业、学校和政府的中介组织和机构,为政府提供政策建议和咨询,向企业和学校宣传、推广校企合作的成功经验等,在行业内形成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良好氛围。

课题来源:出自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高技能人才合作培养模式与机制的研究》课题。

(作者单位:广东省交通运输高级技工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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