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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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委关于做好一九九四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分配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统计资料·广西国民经济运行基本情况(1994年2月)指 标 本月 1~2月累 计 累 计比上年同期增减 %指 标 本月 1~2月累 计累 计比上年同期增减 %一、工业(亿元)总产值(当年价)新产品·轻 工 业·重 工 业·国 有集 体·乡 办其 它·大中型企业销售产值(当年价) ·轻 工 业重 工 业·国 有集 体·乡 办其 它·大中型企业工业产品销售率(%) 主要产品产量布(万米)糖(万吨)卷 烟(万箱)罐 头(万吨)原 煤(万吨)发电量(亿KW·h)·水电(亿KW·h)生 铁(万吨)钢 (万吨)钢 材(万吨)有色金属(万吨) 化 肥(万吨)木 材(万立方米) 水 泥(万吨) 59.862.9530.8429.0246.2110.955.572.7046.4953.O727.4925.5841.539.284.412.2634.6383.66106354.716.691.0958.6112.335.106.025.466.781.143.5410.5094.73132.865.7768.9563.11103.0524.1212.385.6985.22116.8759.7557.1290.5620.9410.305.3774.9487.962499108.1217.502.64143.1426.1910.0711.8810.8413.702.387.2529.96214.6918.111.229.27.456.31.3倍1.6倍16.824.524.923.915.749.11.2倍1.5倍28.7—19.412.22.241.9—14.110.022.56.4—8.919.124.7—6.95.516.8汽 车(辆)二、交通运输和邮电运输量(万吨)#铁路客运量(万人)邮电业务总量(万元)三、固定资产投资国有单位投资(亿元)#基本建设#地方更新改造#地方四、国内外贸易(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外贸出口(万美元)外贸进口(万美元)五、财政、金融(亿元)地方财政收入地方财政支出#基本建设行政事业费※金融机构存款余额※居民储蓄存款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六、劳动工资职工人数(万人)国有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亿元)国有单位#奖金津贴和补贴七、物价(以上年同期为100)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商品零售物价指数#食品价格指数·粮食肉禽蛋水产品鲜 菜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42583942661065758530.932.334.930.193.06694.24499.77674.80332.40277.60全区125.3124.3132.4160.9126.3131.498.9120.096898766022239156067.035.484.021.511.1360.761567320506.8113.280.338.97—20.9818.524.324.97城镇126.5125.5133.4155.4127.1141.1105.2—59.36.36.2—5.367.342.169.61倍—5.9—14.428.95.8—73.629.826.O3.4倍28.01.510.81.536.638.826.022.1农村124.1123.4131.6164.3125.7124.594.2120.0注:1、工业产值及销售产值的增长%均按不变价计算。

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五)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液体盐,是指卤水。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四条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率,按本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执行。

矿产品等级的划分,按本细则所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执行。

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其《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或者资源状况、开采条件相近矿山的税率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五条条例第四条所称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和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五)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液体盐,是指卤水。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四条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率,按本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执行。

矿产品等级的划分,按本细则所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执行。

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其《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或者资源状况、开采条件相近矿山的税率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五条条例第四条所称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资源类税法

资源类税法

模块பைடு நூலகம் 资 源 税 法
2. 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 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 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 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具体实施时, 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 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 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 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适用的 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资源类税法
资源税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耕地占用税法
资源类税法
知识目标
掌握相关资源类税法的基本要素; 掌握各种资源类税种应纳税额的计算; 熟悉相关资源类税收的优惠政策。
能力目标
能够熟练进行资源类税应缴税款的计算以及纳税申报工作。
资源类税法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的一类税。资源一般是指天然存在的自然物质资源, 包括土地资源、矿藏资源、水流资源、森林资源、草原 资源、野生生物资源、海洋生物资源及阳光、空气、风 能等资源。我国现行税制中的资源税、土地增值税、耕 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都属于资源类税收。征收资 源税的目的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促使企业平等竞争, 杜绝和限制自然资源严重浪费的现象。
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矿区使 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进口矿产品和盐以及经营已税矿产 品和盐的单位和个人,不属于资源税的纳税人。
模块一 资 源 税 法
【例7-1】
下列各项中,属于资源税纳税人的有()。
A. 进口盐的外贸企业
B. 开采原煤的私营企业
C. 生产盐的外商投资企业 D. 中外合作开采石油的企

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11]第66号)

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11]第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6号成文日期:2011-10-28《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和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五)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液体盐,是指卤水。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四条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率,按本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执行。

矿产品等级的划分,按本细则所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执行。

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其《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或者资源状况、开采条件相近矿山的税率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五条条例第四条所称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资源税法

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资源税法

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资源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第二条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第三条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

第四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五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一)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二)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一)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二)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三)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四)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资源税计税的依据规定

资源税计税的依据规定

资源税计税的依据规定资源税计税的依据规定 资源税税法中将资源税课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征税品种或项⽬,它是资源税征收范围按产品类别或品种等的细化。

那么它是依据什么收税的呢? 根据资源税暂⾏条例、实施细则及国税发[1994]015号⽂的有关规定,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按如下规定确定: (1)资源税实⾏从量定额征收,以课税数量为计税依据。

纳税⼈开采或⽣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例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3)原油中的稠油、⾼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4)ú炭,对于连续加⼯前⽆法正确计算原ú移送使⽤量的,可按加⼯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产品实际销量和⾃⽤量折算成原ú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5)⾦属和⾮⾦属矿产品原矿,因⽆法准确掌握纳税⼈移送使⽤原矿数量的,可将其实精矿按选矿⽐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6)纳税⼈以⾃产的液体盐加⼯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固体盐,其加⼯固体盐所耗⽤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7)纳税⼈开采或者⽣产不同税⽬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δ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适⽤税额。

资源税税⽬税额规定 税⽬税额幅度 1、原油8⾄30元/吨 2、天然⽓2⾄15元/千⽴⽅⽶ 3、煤炭0.3⾄5元/吨 4、其他⾮⾦属矿原矿0.5⾄20元/吨或者⽴⽅⽶ 5、⿊⾊⾦属矿原矿2⾄30元/吨 6、有⾊⾦属矿原矿0.4⾄30元/吨 7、固体盐10⾄60元/吨 8、液体盐2⾄10元/吨 纳税范围/资源税 资源税范围限定如下: (1)原油,指专门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造⽯油。

(2)天然⽓,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暂不包括煤矿⽣产的天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1998年4月15日国税发〔1998〕49号文件印发,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资源税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购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为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资源税义务。

扣缴义务人在履行其法定义务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支持、协助,不得干预、阻挠。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是: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

第五条本办法第四条所称“未税矿产品”是指资源税纳税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不能向扣缴义务人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矿产品。

第六条“资源税管理证明”是证明销售的矿产品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

“资源税管理证明”分为甲、乙两种证明(式样附后),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适用生产规模较大、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有比较固定的购销关系、能够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是一次开具在一定期限内多次使用有效的证明。

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适用个体、小型采矿销售企业等零散资源税纳税人,是根据销售数量多次开具一次使用有效的证明。

“资源税管理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印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已经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3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简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第二条资源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税目、税额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状况,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第四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第五条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第六条资源税的课税数量:(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第07章 资源税法

第07章 资源税法

第七章资源税法资源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资源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现行资源税法的基本规范,是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资源税暂行条例》)。

第一节资源税基本原理一、资源税的概念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课征的一种税,属于对自然资源占用课税的范畴。

对资源占用行为课税不仅为当今许多国家广泛采用,而且具有十分悠久的历史。

我国对资源占用课税的历史至少可以追溯到周代,当时的“山泽之赋”就是对伐木、采矿、狩猎、捕鱼、煮盐等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生产活动课征的赋税。

此后,我国历代政府一直延续了对矿冶资源、盐业资源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课税的制度。

二、资源税征收的理论依据1984年我国开征资源税时,普遍认为征收资源税主要依据的是受益原则、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三方面。

从受益方面考虑,资源属国家桥有,开采者因开采国有资源而得益,有责任向所有者支付其地租;从公平角度来看,条件公平是有效竞争的前提,资源级差收入的存在影响资源开采者利润的真实性,或偏袒竞争中的劣者,或拔高竞争中的优胜者,故级差收入以归政府支配为好;从效率角度分析,稀缺资源应由社会净效益髙的企业来开采,对资源开采中出现的掠夺和浪费行为,国家有权采取经济手段促其转变。

这些解释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开征资源税的意义和必要性。

征收资源税的最重要理论依据是地租理论。

由于矿产等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的特征,以及国家凭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垄断,使资源产生地租。

矿产资源的地租表现为矿产资源的租金。

矿产资源的租金体现了矿产资源的价值。

这种价值不是矿产企业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的“劳动凝结”,而是矿产资源无以复加的使用价值的“国家所有权垄断”的体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家允许,都不可能实施矿产资源的开采经营权,也不可能基于法律的规定取得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所以,任何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是矿产资源开采权,实际上是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部分让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岩金矿石等品目资源税税率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4]2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岩金矿石等品目资源税税率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4]2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岩金矿石等品目资源税税率的公告正文:----------------------------------------------------------------------------------------------------------------------------------------------------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岩金矿石等品目资源税税率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4〕2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石等品目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13〕109号)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处《关于调整岩金矿、磷铁矿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辽地税财行便函〔2014〕6号)相关规定,对我市岩金矿石、磷铁矿等资源税税率予以调整,现公告如下:一、将国家列举名称的岩金矿石资源税适用税率调整为:一等矿山每吨10元;二等矿山每吨8元;三等矿山每吨7元;四等矿山每吨6元;五等矿山每吨5元;六等矿山每吨4元;七等矿山每吨3元。

将未列入《岩金矿资源等级表》的岩金矿企业(矿区)的适用税率调整为每吨4.8元。

二、将磷铁矿资源税适用税率调整为每吨4元。

三、北方海盐、南方海盐、井矿盐、湖盐、液体盐及通过提取地下天然卤水晒制的海盐和生产的井矿盐的资源税税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5号)规定执行。

提取液体盐(俗称卤水)制取化工产品的,要严格按照提取的液体盐数量作为课税数量计征资源税。

四、原油、天然气的适用税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执行。

锰矿石的适用税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钼矿石等品目资源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8号)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大连市资源税税目税率表2.岩金矿资源等级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4月17日附件1:大连市资源税税率表序号税目税额课税数量或金额备注国家核定省级核定执行时间文件依据一原油5%-10%销售额201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二天然气5%-10%销售额201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三煤炭2.80元吨2006年9月1日财税[2006]138号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一)宝石、宝石级金刚石10.00元克拉(二)硅藻土、玉石20.00元吨2008年10月1日财税[2008]91号(三)膨润土、沸石、珍珠岩10.00元吨2008年10月1日财税[2008]91号(四)萤石20.00元吨2010年6月1日财税[2010]20号(五)耐火粘土中的高铝粘土(包括耐火级矾土、研磨级矾土等)和焦宝石20.00元吨2010年6月1日财税[2010]20号其他耐火粘土6.00元吨2010年6月1日财税[2010]20号(六)石墨、石英砂、重晶石、毒重石、蛭石、长石、、滑石、白云石、硅灰石、凹凸棒石粘土、高岭土(瓷土)、云母3.00元吨(七)大理石、花岗石3.00元立方米(八)石灰石、菱镁矿、天然碱、石膏、硅线石2.00元吨(九)工业用金刚石2.00元克拉(十)石棉1.10元吨1994年1月1日辽政发[1994]45号(十一)硫铁矿、自然硫1.00元吨磷铁矿4.00元吨2014年1月1日财税[2013]109号(十二)磷矿石15.00元吨2008年10月1日财税[2008]91号(十三)水晶、玛瑙1.50元1994年1月1日辽政发[1994]45号(十四)页岩、蛇纹石、玄武石、辉绿岩、片麻岩、泥炭岩、硼矿、砂硕岩、麦饭石、方解石1.00元吨或立方米(十五)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建筑用砂石0.50元(十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1.00元五黑色金属矿原矿(一)铁矿石15.00元吨2006年1月1日辽政发[2006]20号(二)锰矿石吨2006年1月1日财税[2005]168号(三)铬矿石3.00元吨(四)钒矿石(含石煤钒)12.00元吨2006年9月1日财税[2006]120号六有色金属矿原矿(一)铜矿石吨2007年8月1日辽财税[2008]134号(二)铅锌矿13.00元吨2007年8月1日辽财税[2008]134号(三)铝土矿14.00元吨1994年1月1日辽政发[1994]45号(四)钨矿石9.00元吨2007年8月1日辽财税[2008]134号(五)锡矿石0.60元吨(六)锑矿石0.60元吨(七)镍矿石6.50元吨1994年1月1日辽政发[1994]45号(八)黄金矿1.岩金矿4.80元吨2014年1月1日财税[2013]109号其中:一等矿山10.00元二等矿山8.00元三等矿山7.00元四等矿山6.00元五等矿山5.00元六等矿山4.00元七等矿山3.00元其他2.砂金矿1.30元50M3挖出量(九)钼矿石5.00元吨2006年1月1日辽政发[2006]20号(十)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1.00元吨七盐(一)北方海盐15.00元吨2007年2月1日财税[2007]5号(二)井矿盐、湖盐10.00元吨(三)液体盐2.00元吨注:文件中未注明执行时间和文件依据的,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

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

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应当依法向开采地或者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第三条资源税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计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

计税销售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销售数量。

原矿和精矿的销售额或者销售量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确定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二章税源管理第四条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包括应税产品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两部分。

视同销售包括以下情形:(一)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加工为非应税产品的,视同原矿销售;(二)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后的精矿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视同精矿销售;(三)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应税产品销售。

第五条纳税人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价格的,或者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应按下列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计税价格:(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四)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五)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第六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等三个条例有关问题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等三个条例有关问题
按 照 “ 二 五 ” 规 划 纲 要 提 出 的全 面 推 进 资 源 十
费制度 ,公平税 负 ,在这次修改 资源税暂行条例 的 同时 ,对上述两个对外 合作开采石 油资源 的条例作 了相应 修改 ,删去 了其 中关于缴纳矿 区使用费 的规 定 ,明确 自修改决定施 行之 日起 ,对 外合作开采海
应纳税资源产 品的销售数量乘 以规定 的单位税 额计 算纳税 。从实 践看 ,这种计税 办法不能使 资源税随
财政 收入 ,增强 了地方保 障和改善 民生及治 理环境
4 国土资源 2 1年1P 0 0 1 OJ 号
等方 面的经济 实力 。同时 ,由于受 油气 定价机制 的 制约 ,这项改革 不会对油气产 品价格产 生影响 ,也 有利 于促 进油气 资源开采企业 努力挖掘 内部潜力 , 降低生产 经营成本 。
缴纳资源税 。同时 ,为保持 政策连续性 ,在修改两 个 条例 的决定 中明确 ,在条 例修改前 已依 法订 立的 对外 合作开采合 同 ,在 已约定 的合同有效期 内 ,继 续 依照 当时 的国家有关规定 缴纳矿区使用 费 ,不缴 纳资源税 ;合 同期满后 ,依法缴纳资源税。
问 :修 改 后 的 资 源税 暂 行 条 例 施 行 后 ,对 财 政 收 入 会 有什 么影 响 ?
税由 “ 从量定额 ”改为 “ 从价定 率”即按照应纳税
答 :按 照 19 年 制 定 的资 源 税 暂行 条 例 的 规 93
定 ,资源税按 照 “ 从量定额 ”的办法计征 ,即按照
资源产 品的销售收入乘 以规定 的 比例税率计征 。从
实践情况 看 ,改革试点运行 平稳 ,成效 明显 。西 部 地 区油气 资源税收入有较大 幅度增长 ,增加 了地 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原 油 ,是指 开采 的天然 原油 ,不 包 括人 造石 油 。 一
( )天 然气 。是指专 门开采 或 者与原 油 同时 开采 的 天然气 。 二 ( )煤 炭 ,是指 原煤 ,不包 括洗 煤 、选 煤及 其他 煤炭 制 品 。 三
( )其 他非 金属 矿原 矿 ,是 指上 列产 品 和井 矿盐 以外 的非 金 属矿 原矿 。 四
条 例第 一条 所 称个人 。是指 个体 工商 户 和其 他个 人 。
第 四条
矿 产 品等级 的 划分 ,按 本细 则所 附 《 几个 主要 品种 的矿 山资 源等 级表 》执 行 。
对 于划 分 资源 等级 的应 税产 品 ,其 《 几个 主要 品种 的矿 山资 源等 级表 》 中未列 举名 称 的纳税 人适 用 的
括 收取 的增值 税销 项税 额 。
价 外 费用 .包 括价 外 向购 买方 收 取的手 续 费 、补贴 、基 金 、集 资费 、返 还利 润 、奖励 费 、违 约金 、滞
纳 金 、延 期付 款利 息 、赔偿 金 、代 收款 项 、代 垫款 项 、包装 费 、包装 物 租金 、储 备费 、优 质 费 、运 输装 卸
第 卜2期
中华人 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财政 部令 第 6 6号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资源 税暂 行条 例 实施 细则 》 已经 财政 部部 务会 议 和 国家税 务总 局局 务会 议修 订通 过 ,
现 予公 布 . 自 2 1 年 l 01 1月 1日起 施行 。
1 .由国务 院或者 财 政 部批 准 设 立 的政 府 性 基金 ,由国 务 院或 者 省级 人 民政 府 及 其 财 政 、价 格 主 管部 门批 准设 立 的行 政事 业性 收 费 : 2 收取 时开具 省 级 以上财 政 部 门印制 的财 政 票据 : . 3 所 收 款项 全额 上缴 财政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63号--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63号--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63号--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11.28•【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63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根据已经修订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将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予以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一些特殊情况销售额的确定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由其关联单位对外销售的,按其关联单位的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纳税人既有对外销售应税产品,又有将应税产品自用于除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则自用的这部分应税产品,按纳税人对外销售应税产品的平均价格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应税产品直接出口的,按其离岸价格(不含增值税)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二、自产自用产品的课税数量资源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因无法准确提供移送使用量而采取折算比换算课税数量办法的,具体规定如下: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的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的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三、自产自用产品的征税范围资源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所说的应当征收资源税的视同销售的自产自用产品,包括用于非生产项目和生产非应税产品两部分。

四、资源税扣缴义务人适用的税额(率)标准规定如下:(一)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金额)代扣代缴资源税。

(二)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资源税应税产品,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金额)代扣代缴资源税。

资 源 税

资 源 税
企业加工成固体盐后,在销售时,按规定计算 出的销售固定盐应交的资源税,借记“营业税金及 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科目; 将销售固体盐应纳资源税抵扣液体盐已纳资源税后 的差额上交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科 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5-18】承前例5-17,该公司关于资源税的相 关账务处理为:
四、资源税的账务处理
企业按规定计算出销售的应税产品应交纳的资 源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 费——应交资源税”科目;
企业计算出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应纳的资源税, 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 费——应交资源税”科目;
企业收购未完税矿产品,借记“在途物资”等科 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代扣代缴的资源税,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科目。
2、纳税地点
凡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的 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资源税。
3、纳税期限
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 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 1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 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纳税人不能按 固定期限纳税的,经核准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实务
一、资源税概述
资源税是为了调节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级差收入, 以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一)资源税的纳税人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资源税的 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 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二)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我国目前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矿产品和盐类, 具体包括:
(1)原油。 (2)天然气。 (3)煤炭。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 (6)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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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9号发布根据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条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部门规章及文件〕1. 《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10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6号)第3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2016年5月9日财税〔2016〕 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现就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源税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效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促进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基本原则。

一是清费立税。

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税费重叠、功能交叉问题,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收费基金适当并入资源税,取缔违规、越权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

二是合理负担。

兼顾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借鉴煤炭等资源税费改革经验,合理确定资源税计税依据和税率水平,增强税收弹性,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

三是适度分权。

结合我国资源分布不均衡、地域差异较大等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全国统一市场秩序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

四是循序渐进。

在煤炭、原油、天然气等已实施从价计征改革基础上,对其他矿产资源全面实施改革。

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对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自然资源开征资源税。

(三)主要目标。

通过全面实施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理顺资源税费关系,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度,有效发挥其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

二、资源税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

1.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

鉴于取用水资源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为确保改革平稳有序实施,先在河北省开展水资源税试点。

河北省开征水资源税试点工作,采取水资源费改税方式,将地表水和地下水纳入征税范围,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对高耗水行业、超计划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适当提高税额标准,正常生产生活用水维持原有负担水平不变。

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选择其他地区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条件成熟后在全国推开。

2.逐步将其他自然资源纳入征收范围。

鉴于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在各地区的市场开发利用情况不尽相同,对其全面开征资源税条件尚不成熟,此次改革不在全国范围统一规定对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征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征收资源税的具体方案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

1.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见附件)中列举名称的21种资源品目和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实行从价计征,计税依据由原矿销售量调整为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氯化钠初级产品或金锭的销售额。

列举名称的21种资源品目包括:铁矿、金矿、铜矿、铝土矿、铅锌矿、镍矿、锡矿、石墨、硅藻土、高岭土、萤石、石灰石、硫铁矿、磷矿、氯化钾、硫酸钾、井矿盐、湖盐、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煤层(成)气、海盐。

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粘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则,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

2.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按照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计征方式。

(三)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

1.在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同时,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项目。

2.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

凡不符合国家规定、地方越权出台的收费基金项目要一律取消。

对确需保留的依法合规收费基金项目,要严格按规定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执行,切实规范征收行为。

(四)合理确定资源税税率水平。

1.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列举名称的资源品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具体适用税率建议,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核准。

2.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税目和适用税率,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省级人民政府在提出和确定适用税率时,要结合当前矿产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遵循改革前后税费平移原则,充分考虑企业负担能力。

(五)加强矿产资源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1.对符合条件的采用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对符合条件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具体认定条件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2.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减税或免税,并制定具体办法。

(六)关于收入分配体制及经费保障。

1.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此次纳入改革的矿产资源税收入全部为地方财政收入。

2.水资源税仍按水资源费中央与地方1: 9的分成比例不变。

河北省在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期间,水资源税收入全部留给该省。

3.资源税改革实施后,相关部门履行正常工作职责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统筹安排和保障。

(七)关于实施时间。

1.此次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及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2.已实施从价计征的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等6个资源品目资源税政策暂不调整,仍按原办法执行。

三、做好资源税改革工作的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资源税改革工作的领导,建立由财税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及时制定工作方案和配套政策,统筹安排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改革积极稳妥推进。

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采取适当措施妥善加以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二)认真测算和上报资源税税率。

各省级财税部门要对本地区资源税税源情况、企业经营和税费负担状况、资源价格水平等进行全面调查,在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基础上,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列举名称的21种实行从价计征的资源品目和粘土、砂石提出资源税税率建议,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于2016年5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同时附送税率测算依据和相关数据(包括税费项目及收入规模,应税产品销售量、价格等)。

计划单列市资源税税率由所在省份统一测算报送。

(三)确保清费工作落实到位。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统一规定,对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落实取消或停征收费基金的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

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征有关收费基金、未按要求做好收费基金清理工作的,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确保清理收费基金工作与资源税改革同步实施、落实到位,并于2016年9月30日前将本地区清理收费措施及成效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四)做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建立试点工作推进机制,及时制定试点实施办法,研究试点重大问题,督促任务落实。

河北省财税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跟踪分析试点运行情况,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和重大政策问题。

(五)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广泛深入宣传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稳定社会预期,积极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和舆论环境。

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培训,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涉及面广、企业关注度高、工作任务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大局意识,积极主动作为,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有序实施。

附件: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备注:1.铝土矿包括耐火级矾土、研磨级矾土等高铝粘土。

2.氯化钠初级产品是指井矿盐、湖盐原盐、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和海盐原盐,包括固体和液体形态的初级产品。

3.海盐是指海水晒制的盐,不包括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

3.《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2017年11月24日财税〔2017〕 80号)第3条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相关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4条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5条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7年1月24日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2号)一、对符合条件的充填开采和衰竭期矿山减征资源税,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二、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以下简称“三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

“三下”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机关商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

充填开采是指随着回采工作面的推进,向采空区或离层带等空间充填废石、尾矿、废渣、建筑废料以及专用充填合格材料等采出矿产品的开采方法。

减征资源税的充填开采,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采用先进适用的胶结或膏体等充填方式;二是对采空区实行全覆盖充填;三是对地下含水层和地表生态进行必要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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