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制度 草案 制度 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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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制度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本公司的人事管理工作有章可循,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调整双方的劳动关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的人事管理,除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悉依本制度办理,与本制度相冲突的公司其它规定自本制度颁
布之日起即行废止。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员工,系指与本公司存在实际雇佣关系的男女从业人员。
第二章雇佣
第四条本公司出现职位空缺需对外招聘时,给予所有满足条件者同等的机会,同时不违背国家法律和道德准则。
第五条本公司各部门如因业务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须依以下程序办理:(见招聘程序图)
第六条原则上公司的人员招幕每年定为两次,三月份一次,九月份一次,特殊情况需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特事特办。
第七条本公司出现职位空缺时首先从公司内部选聘,如无合适人选时,方对外招聘。
第八条应聘人员经考核合格,公司决定录用后,签订《试用协议》,原则上员工试用期为三个月,但成绩优良者,可缩短试用时
间。由所在部门提出报告,总经理批准。
第九条公司内部选聘人员到新岗位后仍需试用三个月,合格后方正式聘用。
第十条新招聘人员报到时应向行政部交验下列表件:
(一)身份证、毕业证原件;
(二)半寸免冠照片一张;
(三)原工作单位离职证明。
第十一条本公司有权对应聘人员提供的背景材料和证件进行核实,如发现有虑假成份,本公司有权对当事人作辞退处理。
第三章担保
第十二条本公司员工自进入公司第一天起,一律办理担保手续。第十三条保证人的资格必须是昆明市市区常驻户口、有独立经济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招聘程序图
第十四条员工也可提出其它的担保方式,经公司认可后执行。第十五条本公司员工除具四区常驻户口者外,一律不能担任保人。
第十六条保证人有下一列情况之一者,保证人应负赔偿及追缴责任:
(一)循私舞弊或其他一切不法行为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二)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者;
(三)亏欠公款者;
(四)窃取公司机密技术资料或财物者。
(五)其它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
第十七条保证人如欲中途退保,应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等被保证人找到新保证人,办妥保证手续后,才能解除保证责任。第十八条保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保证人应立刻通知本公司更换保证人:
(一)保证人死亡或犯罪者;
(二)保证人被宣告破产者;
(三)保证人的信用财产有重大变动,因而无力保证者。第十九条被保证人离职三个月后如无手续不清或亏欠公款等情况,即向本人发还保证书或《担保协议》自行失效。
第四章工作
第二十条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通告及公告。
第二十一条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恪尽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的行为;
(二)不得经营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联的业务或兼
任其他厂商的职务;
(三)全体员工务须时常锻炼自己的工作技能,以达到工作上精益求精,期能提高工作效率;
(四)不得泄露业务或职务上的机密或假借职权贪污舞弊
接受招待或以公司名义招摇撞骗;
(五)员工于工作时间内,未经核准不得接见亲友或与来宾
参观者洽谈,如确因重要事故必须会客时,必须经主
管人员核准在指定地点进行;
(六)不得携带与生产无关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七)不得私自携带公物(包括资料等)出公司;
(八)上班时间不准任意离岗,如须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
后方可离岗;
(九)应注意保持工作场所的整洁;
(十)员工在作业开始时间不得怠慢拖延,作业时间中应全
神贯注,严禁看杂志、报纸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十一)员工之间应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吵闹、斗
殴、搭讪攀谈,或聊天闲谈,或搬弄是非,扰乱秩序;
(十二)全体员工必须了解,惟有努力生产,提高质量,才能获得改善及增进福利,达到互利合作,劳资两利
之目的;
(十三)各级主管务须注意本身涵养,领导所属员工同舟
共济,提高工作情绪,使部属精神愉快,在职业上有
安全感。
第二十二条员工每日工作以8小时为原则,上午8:30—12:00;
下午1:00—5:30,但因特殊情况或基于生产业务的需要
可适当延长。其他规定均依《考勤制度》执行。
第五章工资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本着劳资兼顾、互助互惠之原则,给予员工合理的待遇(按《工资发放模式》执行),生产工人的工资政策
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员工待遇采用月工资制,每月工资发放一次,于次月15日发放(如遇节假日提前发放),新进人员自报到之日起计
算工资,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停薪,按日计算(依照《考勤
制度》)。
第六章休假
第二十五条员工除星期六、日休息外,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依照《考勤制度》)。
第二十六条在休假日如确因工作需要,公司可安排员工加班,按国家规定发放加班工资或补假。
第七章请假
按《考勤制度》执行
第八章奖惩
第二十七条员工奖励分为下列五种:
(一)嘉奖:每次当月发放元之奖金并通报;
(二)记功:每次当月发放元之奖金并通报;
(三)大功:每次当月发放元之奖金并通报;
(四)奖金:一次发放一定数额之奖金;
(五)加薪:晋升一级工资并通报。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事绩之一者,予以嘉奖:
(一)品性端正、工作努力、能适时完成任务者;
(二)工作成绩突出,有具体事实者;
(三)年度考绩特优者;
(四)有显著的善行佳话,是为公司楷模者;
(五)有其他功绩者;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事绩之一者,予以记功:
(一)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施行富有成效者;
(二)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有显著成绩者;
(三)遇有灾害勇于负责,处置适当者;
(四)检举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者;
(五)有其它较大功绩者。
第三十条有下列事绩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一)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奋不顾身,减少损害者;
(二)维护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三)有其他重大功绩者。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事绩之一者予以奖金:
(一)服务满五年,成绩优良,未曾旷工或记过以上处分者;
(二)对公司有特殊贡献,足为公司同仁表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