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档案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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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40号)(以下简称240号令)和《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DBJ50-129-2011),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范围
在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工程必须按240号令的要求进行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二、验收条件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内容,建设工程档案按相关规定要求,收集齐全完整,已装订成册两套建设工程档案。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档案内容的齐全性和真实性已进行审查认定。
建设单位会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申请暨受理通知书》、《城建档案案卷目录》和《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
三、验收组织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城建档案管理员,监理单位总监、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城建档案管理员参加档案专项验收会议。
验收评定小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成。
具体验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市级重点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
并核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二)凡属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建的建设工程,其档案专项验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并核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三)属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建,但按照《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主城区(含北部新区)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和报送的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建〔2010〕590号)(以下简称590号文)的规定,(1)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的建设工程,其档案专项验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并核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主城区(含北部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2)由主城各区(含北部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的建设工程,其档案专项验收由主城各区(含北部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并核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四)远郊各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收的建设工程,由远郊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监理单位进行档案专项验收,并核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五)其它专业工程(交通、水利、能源等)按240号令的规定进行档案专项验收。
四、验收程序
(一)单位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施工单位已按合同内容完成单位工程的竣工技术文件材料(含竣工图)的编制、收集,并按有关文件规定整理、装订成册,在工程交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提交《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申请暨受理通知书》,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即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单位工程档案
专项验收。
(二)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建设工程已按有关规定要求全部完成,各单位工程档案已通过专项验收,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监理文件已收集齐全,整理、装订成册。
在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前,由建设单位提交《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申请暨受理通知书》,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即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
工程档案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必须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补充,并重新申请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五、验收评定标准
建设工程档案评定采用100分制评定。
(一)工程档案的完整性30分。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等文件必须齐全,包括文字、图纸、照片、录像、电子档案等各种形式和载体。
对缺项和具体内容不完善的适当扣分。
(二)工程档案的准确性25分。
各种技术文件材料填写齐全,内容要求反映施工的结果,真实可靠,签字签章完善,并符合有关技术规定、规范,竣工图的编制,达到图(说)物相符,并注明各种修改依据。
(三)工程档案的系统性10分。
建设工程档案按归档一览表上的顺序进行分类组卷,图纸按专业依图号顺序整理,录像已编辑并配解说词、照片已装订成册。
文件材料移交目录已填写页数和份数。
(四)符合归档要求30分。
1、制作材料。
应用优质纸张;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表格。
2、书写材料。
档案书写应用墨汁、炭素墨水、蓝黑墨水等不易褪色的材料。
禁止用红墨水、蓝色复写纸、元珠笔和铅笔书写档案。
3、书写要求。
字迹工整、清晰,不能自造简化字;需绘制的图纸、图样、图表一定要规范,达到制图要求。
4、原件归档。
原件是指盖有鲜章的原始签证的文件材料。
归档时纸张尺寸不统一的,要用A4的白纸裱糊。
5、案卷要素和装订要求。
案卷编目要完善,如填写卷内目录、编张页号、填备考表、书写案卷标题和封面,并装订成册。
凡进馆(室)的档案一律要使用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监制的规格统一的装具,并按规定装订成册,其中文字材料立卷净厚度不宜超过15mm,图纸、照片不宜超过20mm。
(五)重视程度5分。
应落实档案工作所需人、财、物。
档案人员必须持有《城建档案管理员证书》。
建设工程应在竣工验收前进行档案专项验收。
六、等级标准
(一)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满分为100分,90分及以上为优良,80分及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单位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应扣除单位工程档案验收评定表中1、2、3项后采用90分制进行评定,80分及以上为优良,70分及以上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七、评定权限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评定等级分为优良和合格。
各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的档案专项验收只能评定为合格,凡达优良等级标准的建设工程档案,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查才能评定,并核发《建设工程档案优良证书》。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应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其核发的《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
八、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十、原有办法同时废止。
单位工程竣工档案验收评定表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评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