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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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公路养护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一)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 省、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市、县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对所管辖的公路行使养护工程的具体行政管理职责。
(三) 乡道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四) 企业或经济实体经营的收费公路,其养护工程由经营企业或经济实体根据省交通厅提出的公路服务质量指标,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中,安排资金组织实施,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或受其委托的管理机构负责监管。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具体划分标准参见附录。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依法征收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财政拨款、车辆通行费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其它筹资方式。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应当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要求,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首先满足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预留抗灾、抢险费用的需要,再安排改建工程,任何单位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国道、省道、县道的养护工程管理。
乡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养护工程分级管理范围及职责
(一) 养护工程分级管理范围
1.收费公路(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大修、中修工程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交通厅负责重点管理;
2.非收费国、省干线专项工程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大修、中修工程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非经营性收费公路大修、中修工程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重点管理;
3.非收费国、省干线小修保养工程、专项工程投资在500万元以下,大中修工程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和县级养护工程由市(地)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重点管理;
4.经营性收费公路小修保养工程,大修、中修工程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经营企业或经济实体负责管理,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或受其委托的管理机构负责检查指导。
(二) 养护工程管理职责
1.厅的主要职责:
(1)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审核、审批;
(2)审批公路养护工程计划;
(3)审批分级管理范围内养护工程设计、重大变更设计和预算;
(4)按有关规定负责养护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5)按有关规定审批分级管理范围内养护工程开工报告;
(6)负责组织分级管理范围内养护工程验收;
(7)制定公路服务质量指标要求;
(8)制订养护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
(9)协调省管公路项目养护资金的及时拨付到位。
2.省级公路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1)负责编制全省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和公路服务质量指标;
(2)审批分级管理范围内养护工程设计、重大变更设计和预算;
(3)按有关规定审批分级管理范围内养护工程开工报告;
(4)负责养护工程投资管理,按养护工程进度及地方配套资金情况申请或监管省管养护资金的及时拨付;
(5)进行养护工程检查,协调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6)组织分级管理范围内养护工程验收工作。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行政区域公路管理机构管理范围内养护工程招投标的监督工作;
(2)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3)进行养护工程检查,协调解决养护工程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4.市(地)级公路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1)编制和上报本市(地)公路养护工程计划;
(2)按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的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
(3)审批分级管理范围保养工程的开工报告;
(4)负责养护工程地方协调工作;
(5)协助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对养护工程进行投资管理和财务管理;
(6)协助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解决工程质量问题;
(7)负责组织分级管理范围内养护工程验收工作。
第八条公路养护工作应经常保持公路完好、平整、畅通、整洁和美观,及时修复损坏部分,
周期性地进行大中修,国、省干线公路年度中修里程不低于养护里程9%,大修里程不低于养护里程6%,并逐步改善技术状况,提高公路的使用质量和抗灾能力。
第九条公路管理机构应编制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并遵循“先重点,后一般,先干线,后支线”的原则,国省主要干线公路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国防意义的公路养护工程和抗灾抢险工程,要优先安排。
第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在安排养护工程项目时,应参照公路路面和桥梁管理系统评定的结果,做到决策科学化。
第十一条公路养护工程应严格质量管理,养护工程应逐步建立“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三级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检查验收制度,确保养护工程质量。
(一) 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省公路管理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养护工程必须建立三级质量管理体系,按规定申报质量监督、实行社会监理和完善企业自检;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具有专业资格。
(二) 养护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按《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督实施细则》的要求,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委托地市级监督站负责监督,并负责业务指导;
(三) 养护项目组织机构的负责人是质量管理第一负责人,对养护工程质量负全责,施工企业负责人是养护工程质量管理的直接负责人,设计和监理企业分别负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公路养护工程应严格造价管理,建立养护工程造价审查制度,降低养护工程造价。
第十三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健全桥梁养护管理制度,落实养护管理分级负责制,桥梁安全及技术责任分级专人负责制。
第十四条公路养护工作中应推广预防性养护工作,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技术水平。
第十五条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时,施工企业应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在养护工程施工路段设置标志,从事养护作业的人员应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夜间施工影响行车安全的,应设置红灯警示信号,必要时应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和指挥。
在交通流量大的公路上进行大修、中修或改建施工,可能造成交通堵塞时,公路管理机构应商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疏导交通。车辆不能通行的路段,必须修建临时便道或便桥,并做好便道、便桥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公路防雪、防洪、防风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根据各地的气候条件、季节特点、公路状况等,分析掌握路段、桥涵、渡口等的抗灾能力,作必要的预防措施和应急的抢修技术方案。公路水毁抢修工程,公路管理机构要组织人员和设备及时进行抢修,恢复交通。除特殊情况外,不准跨年度。路面坑槽的修补,国道不过三天,省道不过周,县道不过旬。公路中断交通后的抢修,原则上国道三天以内,省道十天以内,县道二十天以内要恢复交通。
第十七条对有关公路养护工程的计划、统计、审计、机械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质量监督文件、竣工资料等档案信息材料,应按相应规定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