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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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发布日期: 2012年05月0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西安高新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管理行为,根据《住建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陕政发〔2011〕42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高新区规划建设范围内公租房规划、建设、筹集、分配、管理及监督。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租房,是指由高新区管委会面向区内用工单位和就业人员,实行集中建设,统一管理,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的政策性租赁住房。纳入高新区公租房建设规划、计划,由企业(机构)建设运营的公租房,依照本细则管理。
第三条高新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公租房规划、计划、统筹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公租房建设和管理工作;高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保障房中心)负责公租房申请资格审核和公示;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公租房建设运营和入住服务。
管委会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和商务、财政、国土资源和房屋、规划和建设、城市管理、社会管理、征地拆迁、市政配套、社保及人才服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租房的相关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供应和规划建设
第四条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和商务、财政、投资服务、规划建设等部门,根据高新区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公租房建设用地采取以下方式供应:
(一)管委会投建的公租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二)其他方式投建的公租房,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市场方式出让,也可以经过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后,以租赁或者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第六条公租房规划条件、户型标准、开竣工和入住时间、租赁对象、装修标准及违约处罚条款等,高新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强化监管。
第七条公租房规划应当采取“大分散、小集中”的方式,以坚持科学合理、统筹发展为原则,充分考虑用工单位和就业人员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需求,合理布局。
第八条新建公租房建筑设计应节能环保和集约节约用地,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九条高新区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公租房质量等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公租房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关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公租房质量承担责任。公租房建筑物显著位置应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工程质量各方责任主体名称及主要责任人姓名,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管委会投建的公租房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定于:
(一)国家对公租房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上年度土地出让金收益的10%;
(三)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四)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
(五)发行债券。
第十二条管委会投建的公租房及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缴入高新区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租房建设贷款、住房建设、维护和管理支出。
第十三条各类企业(机构)直接投资、联合投资、股份制投资等方式建设运营公租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第四章申请条件及资格审核
第十四条公租房供应对象为区内用工单位和区内就业人员。
用工单位是指注册地、生产经营场所和财税关系(如有)在高新区的单位。
就业人员是指在区内用工单位就业的人员。
第十五条公租房可为用工单位申请或就业人员个人申请(个人申请含家庭申请)。
(一)用工单位申请的,单位为申请人,员工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个人)。
(二)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申请个人),其配偶、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和具有法定关系的赡养人、扶养人为共同申请人。
(三)个人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个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高新区工作的人员可以作为个人申请。
(四)个人申请合租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者(申请个人)为申请人,其他申请人(申请个人)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须为同性且达成合租协议。
第十六条公租房申请个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高新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且住房困难的人员。
(一)申请个人是指年满18周岁,具有西安市城镇户籍或
暂住证(居住证),并与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用工单位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就业人员。
(二)住房困难指:
1、申请个人和共同申请人在西安市主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
2、申请个人和共同申请人未承租公租房或廉租房;
3、申请个人和共同申请人居住自有型住房面积不足人均17平方米;
4、申请个人和共同申请人居住在危险房屋或不具备基本生活设施等不适合居住的房屋。
第十七条高新区内各类企业(机构)建设的公租房可优先用于解决本企业或机构的住房困难职工,其余房屋向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人员出租,租金收益归投资建设单位。
第十八条申请公租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户口簿(卡)、劳动(聘用)合同,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或高新区社保中心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三)申请个人提供本人、配偶、父母、子女住房情况说明;
(四)共同申请人为配偶提供婚姻证明;
(五)单位申请人除提供共同申请人基本信息外,还需提供单位法人登记证(如有)、税务登记证(如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如有)复印件;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十九条公租房住房资格由保障房中心调查、初审及公示;初审无异议或异议不属实者,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审及公示;复审无异议或异议不属实者,获得承租公租房资格。
第五章分配管理
第二十条宿舍型公租房宜向单位申请人或合租申请人分配;单元型公租房宜向个人申请人分配。
第二十一条公租房可分配房源须公告后接受预订申请,预订申请受理数根据可分配房源入住人数的120%确定。获得预订资格申请人经轮候分配确定申请人,签订分配确认书。轮候分配方式为:
(一)单位申请人依申报时间确定轮候及分房顺序;
(二)个人申请人按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轮候及分房顺序。
第二十二条单位申请人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或办公室)为公租房申请指定联系部门,同时也为公租房租赁、入住协调部门。
第二十三条获得分配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公租房入住通知5日内,签订《西安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按期签订合同的,将视为自动放弃,但可重新申请。
第六章租赁管理
第二十四条《西安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为制式合同,每次合同期限为1+N年(N最长为5年)。合同到期,符合条件的可续租一次。
第二十五条公租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使用公租房的权利。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七条公租房的租金标准由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的80%。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水、电、气、暖、电梯、通讯、网络、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二十九条单位承租人因内部人员变动申请变更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换租。
第七章退出管理
第三十条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退出公租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合同。
承租人在租赁期内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申请条件的,应当退出公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