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东权利与义务
公司法股东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公司法股东权利和义务有哪些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查阅权;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红利的分配权;公司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股东的义务:股东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
缴纳认购的出资额。
资本的充实责任。
中国三十多年的改革成果给中国带来了数以万计的公司,这些公司有大有小,在发展中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法律上的问题。
其中法律上的问题肯定少不了公司法股东权利和义务,这是公司法中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公司法股东权利和义务有哪些?大家请随小编一起来看。
▲一、公司享有的权利主要有:解散公司请求权《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股东代表诉讼权“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又怠于行使起诉权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
(1)机理:既具有代表性,又具有代理性,具有公益性目的。
有别于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以及集团诉讼。
(2)原告资格:有限公司的任何一名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3)被告范围:一类是《公司法》第151条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另一类是第151条第三款规定的“他人”,即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符合条件的股东也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这里的“他人”应当包括任何侵犯公司利益的自然人和企业,例如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不法侵占公司资产的债务人等。
(4)责任事由: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该行为导致了公司损害结果的发生。
(5)举证责任:在归责原则上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告方举证。
(6)前置程序:股东在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而应先征求公司的意思,即以书面形式请求监事会(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作为公司代表起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
公司法63条
公司法63条公司法是社会许多国家都采用的法律,它规定了公司的组织、治理、管理等方面的规则,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
公司法第63条规定了公司股东的责任。
一、关于公司股东的义务根据公司法第63条规定,每位公司股东都有自己的法律义务,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公司付出必要的财力和劳动力,担负共同的责任,维护公司的利益。
在公司章程中,股东需要支付股本,支付应缴股款,完成股份转让以及其他股东间的协议,及时向公司注册的办公地址提交有关文件,参与公司的治理,参加股东大会并就公司重大事项投票表决,及时向公司披露有关自身财务状况、相关关联交易和其他重要事项的资料等。
二、关于股东责任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63条规定,股东还有责任不得进行超越许可范围之外的行为,不得私自敛财、转移财产,不得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等。
此外,股东还有责任在公司经营发生重大损失时,根据相关法规和注册文件的规定,负责出资或担保以弥补公司经营损失。
加强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审查工作,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三、关于股东责任违反的处理《公司法》第63条规定,如果股东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以追究责任。
如果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要求股东进行纠正,或者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损失,或者要求股东退出公司,甚至提起责任诉讼。
因此,公司股东应秉持法律、道德和职业道德,尊重公司章程,按照法定义务履行义务,有效地参与公司管理,积极履行义务,为公司业绩献计献策,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企业氛围。
综上所述,《公司法》第63条规定了公司股东的责任,公司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尊重公司利益,积极履行义务,参与公司管理,有效地参与公司管理,为保障公司的正常经营作出贡献。
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
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法条解读】《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根据本条的规定,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的权利主要有: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的资产收益权;参与公司生产经营以及利润分配等重大问题的决策权;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等选择管理者的权利等,具体包括:收益权、管理权、知情权、诉权以及其他派生权利。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是指股东为了私利或追求公司、其他股东不利而对股东权利的随意使用。
如:为了达到自己的个人的某种目的,恶意运用自己的股权优势,迫使股东会无法召开、召开无法达成有效决议或达成对自己有利而对其他股东不利的决议的行为。
为了有效防范这种情况的发生,投资人应该充分利用公司章程“自治原则”,在公司章程中对大股东或控股股东的权利做出限制。
如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股东的忠实义务,不得控制公司、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股东在某些重大事项决策中股权代表表决权比例可作适当调整,股东拒不参加股东会的制度限制及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相关案例】2002年5月13日,甲与原告乙公司签署设立被告丙公司的章程,主要条款约定:被告丙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股东甲与原告乙公司分别出资25万元;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002年6月25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了被告营业执照。
原告分别于2007年7月9日、24日两次向被告提出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被告拒不提供。
现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会计账簿,供其查阅,诉讼费用被告承担。
股东权利及义务
股东权利及义务一.股东的权利的划分主要是三类:表决权、诉讼权和资讯权。
二.股东权利主要范围1.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因此,不论股东大小都有权参加股东会,并以章程行使表决权。
如果股东本人因故不能参加股东会议,有权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股东在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内拥有了表决权,也就相应的拥有了对董事、监事的任免权,以及体现在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如公司资本的增减、公司的合并分立等。
2.查阅权股东要参与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其前提是要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因此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查阅权是各国公司法的普遍规定,而且不能以章程加以限制或剥夺。
范围有:公司财产清单、年度帐目、董事或经理室和监事会成员的名单、以及必要时集团总帐目;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的报告,或者必要时,经理室和监事会以及审计员提交的报告;经审计员核实确认的向薪水最高人员支付的报酬总金额,这些人员的人数。
3.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按照《公司法》第35条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所谓的同等条件,主要就是价格条件。
4.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按照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股东在向公司出资后获得股权后,法律禁止股东抽逃出资。
但是,股东为了转移投资的风险或者收回本金,股东可以转让其出资或股份。
当然,我司的股东出资的转让受到限制,须得到其他股东的同意。
5.红利的分配权红利的分配权也是股东的核心权利。
作为投资者向公司出资的主要目的是得到收益。
要分配红利,首先要有可分配的利润;而且各国公司法对红利的分配都作出了严格的限制。
对此,《公司法》第177条的规定是: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股东权利、股东义务概述
股东权利、股东义务概述股东权利义务是《公司法》核心内容,也是公司章程的核心内容,但是实践中股东囿于自身法律知识,并不能将共同意志准确地用法律术语表达出来,通常是采用行政管理机关的推荐格式版本,相对条款比较简单、格式化,缺乏股东真实意志和实际操作性。
故本章提倡依据《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依照法律逻辑将股东的法定权利义务及设定权力义务均表达在公司章程中。
股东权利、股东义务的定义及分类股东权利,是指在按《公司法》注册的企业中,企业财产的一个或多个权益所有者拥有哪些权利和按什么方式、程序来行使权利,简称股权。
泛指公司给予股东的各种权益或者所有的权利,具体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集财产与经营两种权利于一体的一种综合性新型独立的权力形态。
1.按照股东权的内容自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如请求公司分配公司盈余的权利,请求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
这类权利无须其他股东的配合即可行使。
共益权是指凡股东以自己的利益兼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
共益权主要是公司管理决策权,体现股东个人意志,具有社员性,可归类为人身权。
主要包括表决权、代表诉讼提起权、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提案权、质询权、任免董事等公司管理人员请求权、要求法院宣告股东会议决议无效请求权,以及对公司董事、监事提起诉讼的权利等。
自益权与共益权的界限是相对的。
自益权旨在维护股东的个体利益,共益权则以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整体利益为目的,自益权主要与财产利益相关,共益权则主要与公司治理利益相关。
自益权均为单独股东权,而共益权则不受此限。
从本质上说,两类权益的最终目的均在于确认和保护股东利益,具有同一性。
2.按照股东权的来源,可以分为法定权利和约定权利。
法定权利是指《公司法》等明确规定了的权利,如请求权、收益权、选举权、选择管理者权等;而约定权利往往是股东各方一致同意创设权力或者对权利的限制,如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如将优先购买权排序。
公司股东的权利及义务
公司股东的权益及义务[概念]股东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
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拥有股份的人,有权列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余合资经营的工商公司的投资者。
[简介]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是公司的中心因素;没有股东,就不行能有公司。
从一般意义上说,股东是指拥有公司股份或向公司出资者。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建立后,应该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记录股东的姓名或许名称及住处、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等事项。
《公司法》同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应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许名称、住因此及受让的出资额记录于股东名册。
据此,非依上述规定办理过户手续者,其转让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劳。
因而可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为向公司出资,而且其名字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者。
至于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既同意刊行记名股票,也同意刊行无记名股票;公司刊行记名股票的,应该置备股东名册;并规定了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许名称及住处记录于股东名册。
据此应理解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记名股票的拥有人即为公司股东,而无记名股票的拥有人则同时须将其姓名或名称及住处记录于股东名册,方为公司股东。
[分类]公司股东按不一样的标准,能够做出以下分类:(一)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
以出资的实质状况与登记记录能否一致,我们把公司股东分为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
隐名股东是指固然实质出资认缴、认购公司出资额或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资猜中却记录为别人的投资者,隐名股东又称为隐名投资人、实质出资人。
显名股东是指正常状态下,出资状况与登记状态一致的股东。
在本文中有时也指不实质出资,但接受隐名股东的拜托,为隐名股东的利益,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东的受托人。
(二)个人股东和机构股东。
以股东主体身份来分,可分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
机构股东指享有股东权的法人和其余组织。
机构股东包含各种公司、各种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公司、各种非营利法人和基金等机构和组织。
2024股东责任与义务合作协议
合同编号:__________协议日期:____年__月__日鉴于甲方作为某公司的股东,现甲乙双方就股东责任与义务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股东责任1.1甲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确保出资的真实、合法、有效。
1.2甲方应积极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并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意见。
1.3甲方应履行股东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乙方提供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
第二条股东权利2.1甲方享有公司分配的红利、股息等收益,以及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权利。
2.2甲方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公司文件,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
2.3甲方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并对公司的事务提出决议案。
第三条股东义务3.1甲方应按照出资比例承担公司的债务,并在公司债务到期时履行还款义务。
3.2甲方应遵守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3.3甲方应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敏感信息。
第四条股权转让4.1甲方应在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第三方,除非经过乙方书面同意。
4.2如甲方拟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应提前____个月通知乙方,并在转让前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4.3乙方同意转让的,甲方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并优先转让给乙方。
第五条争议解决5.1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5.2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约定6.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6.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甲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注意事项:1.确保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双方应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股东协议书中的股东投资义务法律规定
股东协议书中的股东投资义务法律规定股东协议书是股东之间就公司经营和管理等事项达成共识的法律文书。
其中包含了各方在股东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规定,尤其是股东的投资义务,这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
一、股东的投资义务作为公司的股东,每个股东都有投资义务,即依法按照约定投入资金或资产。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股东的投资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注册资本的认缴与实缴在公司设立之初,每个股东必须认缴一定比例的注册资本。
这意味着股东按照约定应该支付的金额,必须按时缴纳。
一旦缴纳完毕,资本认缴义务就算履行完毕。
而实缴是指实际支付的资金,不同于认缴,要依据股东协议书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资金的时间和方式都需要遵守法律规定。
2. 增资承诺除了注册资本,股东协议书还可以约定股东的增资义务。
增资即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需要注入更多资金进行扩股或维持正常运营。
这种义务是根据协议设定的,如果股东违反了增资承诺,将可能会受到相应的违约责任和法律制裁。
3. 公司负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
一般情况下,股东仅仅承担其所认缴的注册资本的义务,不承担公司债务的追偿责任。
但是,如果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违反公司法律法规,逃避债务或滥用投资人身份,将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和追偿责任。
二、法律对股东投资义务的约束股东的投资义务不仅仅是股东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义务,还受到公司法律体系的约束和保护。
以下是其中的一些法律规定。
1. 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对股东的投资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强调了认缴和实缴的义务,同时也对股东的增资义务进行了规范。
公司法保护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违反投资义务的股东进行相应的违约处理。
2.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公司法,还有证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对股东投资义务进行了补充和约束。
这些法律法规旨在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三、股东投资义务的法律后果对于违反股东投资义务的股东,可能会面临一系列法律后果。
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和义务有哪些?股东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股东承担的义务主要有:遵守公司章程;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和义务有哪些?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1、本人持股资料;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公司股东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一)遵守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中小股东的权利如何保障一、查阅公司会计报告及账簿1、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1)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股东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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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重大决策权和管理人选权。
股东的义务一般包括:(1)缴付所认购的供款;(2)公司注册后,不得撤回出资;(3)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是遵守公司章程,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
股东是持有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人。
他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在股东大会上投票,也有权参与其他合资企业的投资者。
在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中,作为出资人的股东享有股东分享收益,作出重大决策的权利,并根据出资额选择经理(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股东之间的关系中,股东的地位是平等的。
原则上,股票是相同的,相同的股份是相同的,但公司的章程可以做出其他协议。
我们的法律对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有规定。
一、股东的权利《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重大决策权和管理人选权。
具体来说,股东有以下权利:1、股东身份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备存股东名册。
2、参与决策权,“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威。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每股持有一票。
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4、资产收益权,“公司法”规定:公司在当年分配税后利润时,应将利润的10%纳入公司法律公积金,并将利润5%~10%纳入公司法定公益基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不能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前一年的亏损的,应当先用当年的利润弥补损失,然后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按照前款规定设立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公司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决议撤回任意公积金。
公司应当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的盈余。
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一、股东的权利股东的权利是指股东因为出资而享有的对公司的权利。
英美公司法并没有具体明确地列举股东的权利,但是,一般赋予股东的最为核心的权力是投票权;此外股东获得信息的权利和诉讼的权利也是突出的权利。
对此,美国公司法中体现的股东的权利主要是三类:表决权、诉讼权和资讯权。
大陆法系对股东的具体构成也没有明确的界定。
日本学者一般按行使的目的把股东权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
自益权指的是为股东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股息红利分配权、新股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共益权指的是为公司利益和兼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表决权、提问权、解任董事请求权等。
其实,从不同的角度还可以对公司股东权进行分类:一是从行使股东权的主体人数分为单独股东权与共同股东权。
单独股东权指的是可以单独行使的权利,如表决权等;共同股东权指的是需要占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方可行使,如股东会召集权等。
二是按股份的种类分为特别股东权与普通股东权。
特别股东权指的是特别股股东行使的权利,如优先股股东的权利;普通股东权指的是一般股东权。
三是从股东权的来源分为法定权与约定权。
法定权指的是依公司法所享有的,公司章程不得剥夺的权利;约定权指的是可以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赋予的或限制的权利。
二.股东权利主要范围在《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是散见于各个条文之中。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的股东权利归纳如下:1.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因此,不论股东大小都有权参加股东会,并以章程行使表决权。
如果股东本人因故不能参加股东会议,有权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股东在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内拥有了表决权,也就相应的拥有了对董事、监事的任免权,以及体现在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如公司资本的增减、公司的合并分立等。
2.查阅权股东要参与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其前提是要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因此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查阅权是各国公司法的普遍规定,而且不能以章程加以限制或剥夺。
公司法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主要有哪些
公司法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主要有哪些股东责任⼀般是指在股东违反相应义务后,需要承担的补偿等法律责任。
⼀般来说,公司具有独⽴的法⼈资格,股东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特殊情况除外。
那么股东责任公司法中的规定主要有哪些?今天,⼩编就为您整理了如下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股东的义务股东的义务⼀般由法律明确规定和公司章程约定:(⼀)遵守公司章程;(⼆)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个⼈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四)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是以实物、⼯业产权、⾮专利技术、⼟地使⽤权出资的,进⾏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五)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额再次缴款。
追加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即《公司法》并不列举其内容,但⼀经记载,就应发⽣效⼒。
(六)在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擅⾃抽回出资;(七)其他依法应当履⾏的义务。
股东的权利有哪些(⼀)决定公司的经营⽅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由职⼯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案、决算⽅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案和弥补亏损⽅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形式⼀致表⽰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件上签名、盖章。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冲突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冲突一、引言公司章程是公司的组织章程,规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运营模式、股东权利和义务等事项。
而公司法则是国家为规范公司行为而制定的法律。
在实际操作中,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之间可能会出现冲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此进行分析。
二、股东权利与义务公司章程通常会详细规定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如分红权、知情权、投票权等。
然而,当这些规定与公司法的要求相冲突时,应以公司法为准。
例如,如果公司章程规定的分红比例超过了公司法规定的最高比例,那么该规定无效。
三、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涉及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设立和职责分配。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治理的具体模式,但必须符合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如果公司章程中的治理结构设置与公司法规定相悖,则相关条款无效。
四、股份转让与发行关于股份的转让与发行,公司章程可以设定一些限制条件,如转让的期限、受让人的资格等。
然而,这些规定不得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如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份转让限制过于严格,违反了公司法的流通性原则,那么该规定应视为无效。
五、公司财务与会计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的财务和会计制度,但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财务和会计制度。
如果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规定与公司法存在冲突,应以公司法为准。
六、公司合并与分立关于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公司章程可以设定一些程序性规定。
但是,这些规定不得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
如公司章程中关于合并或分立的条件、程序与公司法规定不一致,那么应以公司法为准。
七、公司解散与清算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解散和清算的具体程序,但必须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如果公司章程中的规定与公司法存在冲突,应以公司法为准。
八、法律责任与纠纷解决当公司章程与公司法发生冲突时,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公司内部或外部纠纷的解决也应遵循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结论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内部规则,虽然具有一定的自治性,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股东协议书(2024年最新公司法标准版)
股东协议书(2024年最新公司法标准版)本股东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以下简称“股东”)于日期签订: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定义(此处定义各方主体,如甲方、乙方、丙方等)1.2 解释本协议中的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此处列出并解释本协议中使用的专业术语)第二条股权结构与出资2.1 股权结构股东的股权结构如下:(此处列出各股东的股权比例)2.2 出资各股东应按照股权比例出资,具体金额如下:(此处列出各股东的出资金额)第三条股东权利与义务3.1 股东权利各股东享有以下权利:1. 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2. 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3. 获取公司财务报告和经营情况的知情权;4. 按照股权比例分配公司利润;5. 查阅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6.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7. 享有公司重组、上市等决策的知情权;8. 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3.2 股东义务各股东承担以下义务:1. 按照出资金额认缴股权;2. 按期足额缴纳出资;3. 遵守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4. 不得转让、赠与或设定抵押其股权;5. 协助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6. 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7. 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8. 其他依法承担的义务。
第四条股东大会4.1 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4.2 股东大会的职权股东大会行使以下职权:1. 修改公司章程;2. 选举和更换董事会成员;3. 审议公司年度报告和财务报告;4. 决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5. 审批公司重大投资、融资和担保事项;6. 审批公司重大合同和协议;7. 决定公司增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事项;8. 其他依法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董事会5.1 董事会的组成董事会由(人数)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提名(人数)名,乙方提名(人数)名,丙方提名(人数)名。
5.2 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1. 召集股东大会并报告工作;2.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3. 制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 制定公司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5. 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6.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7. 聘任和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8. 其他依法应当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公司股东的十大权利
有限公司股东的十大权利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这是我国公司法股东权利的基本规定,不管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倡导“股权文化”思想的新公司法都是围绕这一规定而展开.新公司法力图通过各项具体的制度安排,让公司股东的权利落到实处.因此,在公司的设立、经营、变更、解散、清算、注销等过程中,股东行使权利的方式各有不同.具体来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主要权利包括: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章程被称为“公司自己的宪法,是公司内部的自治法.”设立公司须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章程公司才能得以成立.公司成立以后,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有权制定公司章程的主体仅限于股东.公司成立以后,股东可以通过形成股东会表决修改章程.因此,股东拥有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权.二、显示股东身份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如果履行了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当然就是公司的股东.公司也有义务在相关资料比如公司的股东名册上显示该出资人的股东身份.若出资人的股东资格没有得到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登记机关的书面确认,该出资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股权确认诉讼.在司法实践中,证明股东身份的凭证有许多:除了股东名册以外,还有公司章程、股东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这几项法律文书均需要有股东签名;公司向股东签发的出资证明书;以及工商登记机关的登记资料等.需要指出的是,这几项证明股东身份的文件如果发生冲突的话,该以哪种证据确认定公司的股东资格工商登记资料属于对抗证据,它具有对外宣示效力,也就是说,工商登记具有向善意第三人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第三人有理由依赖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即使登记内容存在瑕疵,第三人仍可基于对该登记内容的信赖,要求工商登记的股东按登记的内容对外承担责任.股东名册属于效力证据,它具有推定效力,即在没有相反证据时,股东名册就是股东资格的证明.实质上的权利人在尚未完成股东名册登记或者名义变更前,不能对抗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因为新公司法第33条第2款、第3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股东会决议、股东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等术语基础证据,它们可以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产生约束力,但对第三人以及公司都不产生效力.实际出资人如果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的话,只能根据这些证据首先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三、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法第38条对股东会及其职权作了明确规定,公司最重大的事项均由股东会决定.而股东作为公司老板或真正的主人翁,其行使参与公司决策、选择管理者、决定资产分配方案等股东基本权利的主要途径就是参加股东会.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这些需由股东按资本比例或约定比例集体通过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董事会成员,选举监事会成员,审批公司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增减公司注册资本,决定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形式等11项职能.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特定情况下可以召集并主持股东会虽然每一个股东不管出资数额、股权比例多少,都有权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但由于公司的控制权往往牢牢掌握在大股东手里,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及董事长的话语权同样掌握在大股东手中.为了防止大股东将股东会流于形式,长期不按期召开股东会,或者发生了临时重大事项故意不召开股东会,致使小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决策权不能实现,公司法从保护小股东利益出发,赋予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在特定情况下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并且如果董事会或监事会不召集、不主持股东会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见公司法第41条.这个规定是新公司法修订的一个亮点,对于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维护非常重要.五、请求撤销或确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对于股东会或董事会的不当决议,股东有权向法院提起撤销或无效之诉.撤销之诉与无效之诉的区别在于:如果会议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则可申请确认无效.如果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的内容违反章程则可申请撤销.见公司法第22条之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六、知悉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为了确证股东的知情权,防止控股股东或者优势股东利用信息不对称而损害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况发生,2005年前实施的旧公司法就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权.而新公司法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还增加了股东对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查阅权,除此之外,股东对上述各文件还享有复制权.更为关键的是,新公司法允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帐簿,使得股东的知情权无论从广度和深度均有了很大变化.如果股东的上述知情权得不到满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股东行使知情权时需要注意几点:一是股东可以查阅、复制董事会会议决议和监事会会议决议,对于这两会的会议记录是不允许查阅的;二是股东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权利受到一定限制,即若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帐簿有不正当目的的,可拒绝提供查阅,但必须说明理由,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可见,新公司法将查阅公司帐簿的最终决定权归于法院所有,由法院来判决股东查阅帐簿的合理性;三是根据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公司帐册的原始凭证不能被查阅.七、转让股权,优先购买公司股权股东的转股权是说股东不愿持有股份时怎样退出公司.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转股的途径有三种:一是向公司的其他股东转让;二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三是特定情况下,可以要求公司收购股东所持股权.由于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和封闭性的特征,以及公司法对公司资本不可随意改变的资本规则,上述三种途径中,法律限制最少的是第一种--内部股东转让,只要股东之间达成转让协议,公司、其他股东以及登记机构都不得干涉.完全遵从契约自由的规则.第二种途径受到一定限制: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情况下具有优先购买权.第三种途径则是限制最严的,因为让公司收购股东的股权实际会导致公司的注册资本减少,有违资本法定原则,所以,公司法第75条规定只有在三种情形下,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向公司主张出资回购请求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告诉我们当股东希望增加他在公司的出资额或出资比例时,除了购买其他股东的股权以外,还可以采取什么办法.具体来说,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公司新增资本时,除非公司章程有不同规定,则公司股东均享有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二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公司内部股东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八、以自己名义向侵犯公司或股东利益的人提起诉讼这就是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和第153条规定的股东直接诉讼.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前者侵犯的是公司的利益,后者侵犯的是股东的利益.相对而言,股东派生诉讼比较复杂,它指的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侵犯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怠于行使权利诉权或者情况紧急,股东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防止股东滥用诉权,公司法对原告资格设定了一定限制,即必须是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才具有主体资格,同时公司法要求原告应当先竭尽公司的内部救济措施,股东的书面请求只有遭到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拒绝或收到请求后30天董事会、监事会不起诉的,股东才能以自己名义代表公司起诉.九、分配公司利润,取得公司剩余财产获得分红是股东出资设立公司的原动力,因此当公司在弥补亏损、提起法定公积金后,股东可以依法分配取得相应的营业利润.股东分多少、公司留多少,股东按什么分配比例,以及什么时间进行利润分配等问题公司法均不加干涉,由股东通过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当公司因各种原因决定解散或者被主管部门撤销需要解散的,公司完成清算程序后就可以注销从而终止其民事主体资格,而股东就有权在公司注销前有权依照出资比例,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十、出现公司僵局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所谓“公司僵局”,是指公司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化,公司运行陷入僵局,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状况.新公司法第183条针对公司僵局作出了股东可以请求强制解散公司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并没有直接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以及“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5月颁布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规定了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四种情况:“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这一条既是法院受理这类案件的形式审查依据,也是法院判决是否解散公司时的实体审查标准.。
公司法赋予了股东哪些权利和义务
公司法赋予了股东哪些权利和义务在公司中存在着股东是很正常的事,对于股东也需要遵守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那么在公司法中对此是如何进⾏规定的呢?这需要我们从本⽂的介绍中进⾏了解,才能知道具体是怎么回事。
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司法赋予了股东哪些权利和义务⼀、公司法赋予了股东的权利(⼀)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参加股东会议;(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使表决权;(四)对公司的经营⾏为进⾏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依照法律、⾏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七)公司终⽌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法律、⾏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公司法赋予了股东的义务(⼀)遵守公司章程;(⼆)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股⽅式缴纳股⾦;(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法律、⾏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相关法律知识《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例⾏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约定除外。
《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百零四条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股份有⼀表决权。
但是,公司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以上通过看完本⽂之后,⼤家对于股东的权利和义务都有哪些都清楚了吧,对于股东来说可以依法⾏⾃⼰的合法权益,但是也要遵守相应的义务,这对于企业的经营发展才能有帮助,⼤家对此都清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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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股东权利和义务有哪些股东权利可分为两类: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
前者如股东身份权、资产收益权、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义务主要有:(一)遵守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热门城市:细河区律师桥西区律师梨树县律师白塔区律师新华区律师龙山区律师文圣区律师井陉矿区律师股东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是要按照法定或约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
实践中,不同身份的人,当然权利和义务也是不同的。
那么股东权利和义务分别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股东权利有哪些1.股东身份权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证明书编号。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但是,未经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因此,股东应当重视股东名册的登记和工商登记,这些是主张股东权利的直接证据。
2.参与重大决策权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
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股东会享有的其他职权,比如就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特别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等。
3.资产收益权资产收益权最直接的体现就是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分取红利,在公司解散清算后,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分配。
新公司法关于股东权利的详细讲解!
新公司法将新增多项股东权利,加大中小股东的话语权此次新公司法最大的变化,除了完善公司资本制度之外,就是新增了许多股东权利的规定,很大限度加强了对股东权利的保护,但同时也强化了股东的义务责任。
那么新公司法都有新增了哪些关于股东权利的规定?公司股东又需要遵守哪些义务责任呢?不清楚的可以跟随曲线企服一起来看看吧。
新公司法新增了以下股东权利的规定:1、知情质询权根据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等;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和财务会计报告等。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知情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不得通过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意定方式予以剥夺。
此次强化股东的知情权,可以防止大股东利用信息优势侵占公司利益,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基本权益。
2、决策表决权股东可委托代表,或亲自参加股东会,有权根据股份比例行使表决权。
并且如果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不合法规,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或董事会。
如今的“家族公司”可不少见,公司决策“家族化”会导致中小股东的话语权和参与度较低,无法形成现代化的“法人”治理模式。
此次加强股东的决策表决权,可以有效遏制这种现象。
3、选择管理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成员时,股东有权参加选举,或选择管理者,选举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此举可以加强股东的话语权,维护股东自身的利益。
4、提议召集权在非股东会的定期召集时间,但是又有特别情况时,为了能够更大程度的扩大公司利益和实现股东利益,若符合一定条件时,股东可以提议召集临时股东会。
公司股东需要遵守哪些义务责任?1、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2、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否则会收到失权通知,丧失未缴纳出资的股权;3、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否则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否则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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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摘要:公司代替个人的趋势不可遏止,为了适应快速社会发展,了解股东的权利,明确股东的义务,对我们的步入社会大有好处。
本文简单探讨维护股东自身权利、新公司法对中小型股东权利的保护、不滥用股东权力、积极履行身为股东的责任,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问题。
关键字:股东权利,股东义务
在这个经济快速发展的社会,公司逐渐代替个体成为了市场经济的主要参与者。
公司的发展离不开广大群众的投资,尤其是大量的市民投身于股市的今天。
股东作为股份制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持股人,我们是有必要了解和探究的,我们迟早步入社会,而我们中的不少人甚至可能成为股东,所以了解的股东的权利与义务,有利于未来我们融入社会。
股东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总则第四条所述,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权主要权利以及其他等权利。
资产收益权是指股东按照其对公司的投资股份额通过公司盈余分配从公司获得红利的权利。
一般而言,有限责任制公司的股东应当按照其出资比例分其红利;股份有限公公司的股东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比例分取红利。
此权利是股东的基本利益,是股东不可缺失的利益来源。
参与重大决策是指股东对公司的重大行为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表决,有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的方式做出决定。
公司的重大行为包括:公司资本的变化,公司的融资行为,公司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清算等行为。
这有参与了重大决策,才能最快最具体的了解公司情况,
积极应对。
选择管理权是指股东通过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的方式选举公司的董事、监事的权利、也包括决定管理者的酬薪。
另外股东还有查阅权,是类似于知情权的一种权利,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决议和。
股东可以要去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议账簿,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
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东的分红权和优先认购权,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除外。
出去全体股东的自愿,也可以排除以上分红标准及优先出资标准,即采取其他的方式而不按照比例分红。
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股东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直接索赔权,当董事或者高管的个人行为对股东个人造成直接的利益损害,股东有权直接向董事或高管进行索赔。
提议在非股东会的正常召集时间,但是又有特别情况时,为了能够更大程度的扩大公司利益和实现股东利益,若符合一定条件时,股东可以提议召集临时股东会等权利。
股东都有一定的权利,但是根据股东的大小,占据股份少的中小型股东常占据不利的位置,有限公司层面主要体现为“单独股东权”,在股份有
限公司层面主要体现为“少数股东权”,以维护小股东利益。
对于股东的权利,在新公司法颁布之后已经更加全面的保护了股东的利益。
本来中小型股东权益在新公司法之前是得不到完全保障的。
在新公司法之前法律的空白使得大股东利用股权优势任意侵犯中小股东的案例比比皆是。
轻则忽视中小股东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权利,重则将中小股东当作“自动提款机”,利用自己的控股地位,转移公司资产,或进行关联交易暗箱操作肆意宰割中小股东利益等。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法自然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
维护中小股东可以享有和他人一样的查阅知情权,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保护中小股东的参与权,减少了大股东利用自己权利,为自己招揽利益而忽略的中小型股东的利益。
对中小型股东权利的保护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股东的权利保护了股东的利益,随着公司法的不断地修改和完善,中小型股东的利益也越来越受到保障,这很好的有利于社会的发展,与经济的进步,现在是一个共赢的社会,这有大家都有利益了,社会才能更好的发展。
股东的义务:
只有股东尽其义务,公司才能高效运转,资本才能成倍增殖。
如果股东没有义务去关注自己的公司,而是在发现公司运作不良时不投票,而转投其它地方,那么社会财富就不可能高效增长。
这种问题不是股东的权利的问题,而更多的是股东的义务问题,所以股东在享受权利的同时需要去尽自己应尽的义务。
也可以这么说,公司在拥有众多股东情况下,其财产的聚合是多个股东甚至成千上万的股东,这样分散化的出资使股东在客观
条件下被迫承担的责任感就小,这就要法律来规定股东应尽的义务。
股东有义务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如果股东滥用权力,自然是需要负法律责任的。
公司法总则第二十条表明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此条例也说明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说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个制度主要是为了防止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债权人利益,法律在一定情况下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继而否认法人的独立民事责任,剥夺股东依法享有的仅以其对公司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今其直接全额清偿公司债务,也就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适于主要是股东利用公司法人人格,以公司名义承担公司本身并不能依此受益的债务或者与公司利益极不相称的风险。
一旦损失发生,公司无力偿还,股东有以承担投资额限度内为由逃避责任,将严重损害公司及债权人的利益。
所以有必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保护大家的利益,公司是大家的不是个人的。
为了一己私利而大肆的滥用权力只会导致公司的亏损与破败,同时触犯法律也只会让自己得不偿失。
股东也有出资义务,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是股东首要的法定义务,也是公司设立的前提条件,股东应该依法履行。
同时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要纳税款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体证明。
股东的义务不仅仅是义务,从股东需要履行的义务中可以看出,股东认真负责的那么去做了,那么受益者也肯定有自己,同时还能为大家带来共赢的效果。
因为股东一旦滥用职权,那么必定会损伤公司的名誉或者利益,受害的也只会是公司于股东自己。
结束语:
没有平白无故而来的午餐一样,没有白白的权利而不需要去履行义务。
股东是作为一个公司的一份子,在维护自己利益行使权力之时,必须严谨地遵守自己的义务,在收获利益之时,无法满足,而利用职权达到自己的私欲,只会走上一条不归路,最后害人害己。
公司法的完善不仅在加强了公司的管理力度和股东权利的同时,也大幅度保护了小股东和股民的利益,在法律归于完善的同时,只有股东积极配合了,在维护自己利益同时不再破坏规矩了,公司才能更加顺利的发展,受益者才能越来越多,实现大家的共赢。
5篇以上参考文献
《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释本
《中国人民共和国经济法典》《浅议中小股东权利保护》作者-董亚伟,石亚楠(摘自维普网)《控制股东义务基础的比较法研究》作者-吴民许(摘自维普网)《刍议我国公司股东义务制度的完善》作者-李海涛(摘自维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