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东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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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摘要:公司代替个人的趋势不可遏止,为了适应快速社会发展,了解股东的权利,明确股东的义务,对我们的步入社会大有好处。本文简单探讨维护股东自身权利、新公司法对中小型股东权利的保护、不滥用股东权力、积极履行身为股东的责任,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问题。
关键字:股东权利,股东义务
在这个经济快速发展的社会,公司逐渐代替个体成为了市场经济的主要参与者。公司的发展离不开广大群众的投资,尤其是大量的市民投身于股市的今天。股东作为股份制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持股人,我们是有必要了解和探究的,我们迟早步入社会,而我们中的不少人甚至可能成为股东,所以了解的股东的权利与义务,有利于未来我们融入社会。
股东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总则第四条所述,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权主要权利以及其他等权利。
资产收益权是指股东按照其对公司的投资股份额通过公司盈余分配从公司获得红利的权利。一般而言,有限责任制公司的股东应当按照其出资比例分其红利;股份有限公公司的股东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比例分取红利。此权利是股东的基本利益,是股东不可缺失的利益来源。
参与重大决策是指股东对公司的重大行为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表决,有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的方式做出决定。公司的重大行为包括:公司资本的变化,公司的融资行为,公司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清算等行为。这有参与了重大决策,才能最快最具体的了解公司情况,
积极应对。
选择管理权是指股东通过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的方式选举公司的董事、监事的权利、也包括决定管理者的酬薪。
另外股东还有查阅权,是类似于知情权的一种权利,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决议和。股东可以要去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议账簿,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东的分红权和优先认购权,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除外。出去全体股东的自愿,也可以排除以上分红标准及优先出资标准,即采取其他的方式而不按照比例分红。
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股东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直接索赔权,当董事或者高管的个人行为对股东个人造成直接的利益损害,股东有权直接向董事或高管进行索赔。提议在非股东会的正常召集时间,但是又有特别情况时,为了能够更大程度的扩大公司利益和实现股东利益,若符合一定条件时,股东可以提议召集临时股东会等权利。
股东都有一定的权利,但是根据股东的大小,占据股份少的中小型股东常占据不利的位置,有限公司层面主要体现为“单独股东权”,在股份有
限公司层面主要体现为“少数股东权”,以维护小股东利益。对于股东的权利,在新公司法颁布之后已经更加全面的保护了股东的利益。本来中小型股东权益在新公司法之前是得不到完全保障的。在新公司法之前法律的空白使得大股东利用股权优势任意侵犯中小股东的案例比比皆是。轻则忽视中小股东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权利,重则将中小股东当作“自动提款机”,利用自己的控股地位,转移公司资产,或进行关联交易暗箱操作肆意宰割中小股东利益等。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法自然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维护中小股东可以享有和他人一样的查阅知情权,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保护中小股东的参与权,减少了大股东利用自己权利,为自己招揽利益而忽略的中小型股东的利益。对中小型股东权利的保护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股东的权利保护了股东的利益,随着公司法的不断地修改和完善,中小型股东的利益也越来越受到保障,这很好的有利于社会的发展,与经济的进步,现在是一个共赢的社会,这有大家都有利益了,社会才能更好的发展。
股东的义务:
只有股东尽其义务,公司才能高效运转,资本才能成倍增殖。如果股东没有义务去关注自己的公司,而是在发现公司运作不良时不投票,而转投其它地方,那么社会财富就不可能高效增长。这种问题不是股东的权利的问题,而更多的是股东的义务问题,所以股东在享受权利的同时需要去尽自己应尽的义务。也可以这么说,公司在拥有众多股东情况下,其财产的聚合是多个股东甚至成千上万的股东,这样分散化的出资使股东在客观
条件下被迫承担的责任感就小,这就要法律来规定股东应尽的义务。
股东有义务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如果股东滥用权力,自然是需要负法律责任的。
公司法总则第二十条表明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此条例也说明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说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个制度主要是为了防止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债权人利益,法律在一定情况下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继而否认法人的独立民事责任,剥夺股东依法享有的仅以其对公司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今其直接全额清偿公司债务,也就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适于主要是股东利用公司法人人格,以公司名义承担公司本身并不能依此受益的债务或者与公司利益极不相称的风险。一旦损失发生,公司无力偿还,股东有以承担投资额限度内为由逃避责任,将严重损害公司及债权人的利益。
所以有必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保护大家的利益,公司是大家的不是个人的。为了一己私利而大肆的滥用权力只会导致公司的亏损与破败,同时触犯法律也只会让自己得不偿失。
股东也有出资义务,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是股东首要的法定义务,也是公司设立的前提条件,股东应该依法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