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分配)的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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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分配)的方案(最新)
为健全完善我市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有效整合住房保障资源,切实满足最低收入、低收入、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X〕45号)、《XX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X政发〔X〕70号)、《XX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分配管理的通知》(X 政发〔X〕77号)、《XX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X政发〔X〕58号)及《XX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意见》(X政字〔X〕3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配租(分配)对象
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最低收入、低收入、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房源
X年度及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
三、申请程序及配租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等程序进行。
申请人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配租房屋面积原则上按照2人以下配租5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配租50-70平方
米住房;4人以上或隔代生活的家庭可配租70-90平方米住房;单亲家庭可按3人标准配租。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限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1、以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2、以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本市工作的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3、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四、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年满18周岁,具有我市户籍或持有我市居住证(含暂住证)满一年以上,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以家庭住房困难为首要条件,依据其家庭收入水平确定政策支持强度,为了健全信誉约束体系,须由一名XX市财政供养人员为申请人提供租赁担保。
(一)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包括新就业大学生)申请条件:
1、新就业无房职工
(1)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2)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2、新就业大学生
(1)大专及以上学历;
(2)毕业不满5年;
(3)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4)本人无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外来务工人员的申请条件:
1、在市区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
3、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
4、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
(四)对环卫等一线艰苦岗位职工、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因生态移民进城就业的城镇居民、XX猎民、无房职工和孤老病残人员中住房困难群体,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乡镇居民需要陪子女进城就读中小学的,可筹集部分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其过渡性住房需求。
五、申请受理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最低收入、低收入、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携带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身份证到居住地乡镇办事处办理申请事宜,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家庭收入证明(低收入以下民政局认定,中低收入各乡镇办事处认定);
(3)乡镇办事处出具的无房或住房状况证明;
(4)担保人出具的担保证明(担保人所在单位职工身份证明);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2、新就业无房职工(包括新就业大学生),由所在单位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单位的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等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3)申请单位盖章、法人签字的担保书;
(4)租赁人员名单;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3、环卫等一线艰苦岗位职工、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因生态移民进城就业的孤老病残人员,需携带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身份证到居住地乡镇办事处办理申请事宜。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有关部门证明材料或单位证明;
(3)担保人出具的担保证明(担保人所在单位职工身份证明);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4、乡镇居民进城陪子女就读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携带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身份证到原居住地乡镇办事处办理申请事宜。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子女就读学校证明;
(3)家庭收入证明;
(4)担保人出具的担保证明(担保人所在单位职工身份证明);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六、审核
(一)初审
由居委会受理申请后进行初审并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对于审核、公示不合格的申请人,在审核工作期限内予以告知。
(二)复审
由乡镇办事处进行第二次审核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三)备案复核
由乡镇办事处将审核公示合格人员名单汇总后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备案,并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会同民政、公安部门进行第三次审核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新就业无房职工(包括新就业大学生)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公示、审核。
(四)配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