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举报工作规范(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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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市监〔2017〕号
关于印发XX县市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管理工作规范
(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各市场(食品药品)监管所,各直属单位:为加强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深化消费维权力度,提高投诉举报处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强化责任落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工作实际,制定了《XX县市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经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20日
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办公室 2017年3月20日印发
XX县市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投诉举报管理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本局投诉、举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切实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由县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经济检查执法局、市场规范局、市场监管稽查大队和各(食品药品)监管所组成工作网络,共同承担投诉、举报和咨询的受理、办理以及回复、反馈等职责。
县局投诉举报中心承担消费者投诉举报管理机构职能,负责全县系统内投诉举报流转管理、办理指导、组织协调工作及其他非本局职能范围投诉举报的移送;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经济检查执法局、市场监管稽查大队和各市场(食品药品)监管所为投诉举报承办机构,负责投诉举报案件的具体办理工作。
经济检查执法局、市场规范局、市场监管稽查大队和各市场(食品药品)监管所要明确一名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人员。
受理范围
第三条受理渠道包括以来电、来访、来函、网络等形式的投诉、举报、咨询,以及由上级交办或者相关部门移交
的投诉、举报。
第四条受理投诉、举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规定,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
(三)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投诉;
(四)根据《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产品,用户、消费者发现有质量问题提出的申诉;
(五)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对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六)对经营者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举报。
第五条下列投诉、举报不予受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情形:
(一)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
(二)购买后商品超过保质期,被投诉人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三)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解的;
(四)消费者协会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等其他组织已经调解或者正在处理的;
(五)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六)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或者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七)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处理决定的情形:
(一)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二)对存在争议的产品无法实施质量检验、鉴定的;
(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
(一)无具体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和违法行为的;
(二)被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均不在本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
(三)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
(四)投诉举报已经受理且仍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
(五)投诉举报已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
(六)违法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限的;
(七)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八)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登记、分流
第六条县局机关由投诉举报中心统一负责投诉举报的登记、分流。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经济检查执法局、市场规范局、市场监管稽查大队要按照首问负责制的要求,对接待或收到的各类投诉举报一律引导或交至投诉举报中心,由投诉举报中心根据投诉举报的性质实施分流;各市场(食品药品)监管所由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人员统一负责本所投诉举报的接待接收、登记交办(办理)。
第七条登记人员在接听电话、接待来访时,要使用文明用语,认真倾听,详细询问和记录有关情况,包括时间、地点、具体内容、联系方式、相关诉求等。
第八条登记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投诉、举报人的基本信息情况,并按规定为举报人保密,不得违规泄露举报人信息。举报人要求匿名的,接诉人员不得追问举报人的个人信息。
第九条县局投诉举报中心登记人员对于投诉、举报、
咨询要及时、准确地予以分流,一般要在记录或接到信息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确需延长分流时限的,应当经分管局长批准。各市场(食品药品)监管所登记人员应当在记录或接到信息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报所长审批。
第十条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职责范围的简单咨询,由投诉举报接诉人员即时回复;书面提出的或专业性较强的咨询、接诉人员无法即时回复的,应当告知咨询人,并先行登记,认真研究后及时回复;需要本局相关业务科室、经济检查执法局、市场规范局、市场监管稽查大队和各市场(食品药品)监管所回复的咨询,应以按属地管辖与职责分工相结合的原则分流处理;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职责范围的咨询,应当向咨询人说明情况,告知其向有关部门咨询。
对于受理的投诉、举报,属于市场(食品药品)监管所处理的,经分管局长批准后交由被投诉、举报经营者所在地或经营行为发生地的市场(食品药品)监管所进行处理,需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经济检查执法局、市场规范局、市场监管稽查大队支持配合的,各部门应当安排专人支持配合。
对于不属于各市场(食品药品)监管所职能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经分管局长批准后按职责分工分流到经济检查执法局、市场规范局、市场监管稽查大队和相关业务科室承办,相关市场(食品药品)监管所应全力配合;
对于涉及多个市场(食品药品)监管所管辖区域的投诉、举报,由投诉举报中心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局长批准后,分流到相关业务科室或经济检查执法局、市场规范局、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