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举报工作规范(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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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工作制度(试行)(范文)

投诉举报工作制度(试行)(范文)

投诉举报工作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某行业投诉举报工作的办理、反馈等工作,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某行业服务水平和效率,有效打击某些行为,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信件、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单位反映的发生在本市范围内的某些行为,以及某咨询投诉举报平台、上级部门交办的某些行为的投诉、举报等事项。

第三条由督查处负责某些行为的投诉举报工作,主要负责研究制订投诉举报工作有关制度,负责投诉举报件的受理、交办、反馈和归档等工作,组织、协调、督促全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各处室、大及值班人员负责某些行为投诉举报事项的来电来访信息记录(见附表1);相关大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结果反馈、资料收集等工作。

第四条投诉举报工作实行首问责任制。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咨询、投诉或举报事项,接受首问的工作人员即首问责任人。

涉及本单位办理事项,首问责任人应按要求(见附表1)记录相关信息,上班时间由首问责任人登记后直接交督查处办理,其它时间根据事项的紧急程度经请示值班领导后,或是直接交备勤人员办理,或是于次日上班后交督查处受理交办。

同时,及时了解事项办理进程,会同承办大做好办理结果反馈工作。

第五条由督查处负责反映事项的登记与受理,事项登记应当保证信封、信文、附件等原始材料完整,再根据事项内容进行分类,确定是否受理。

第六条属于单位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一般事项,由督查处拟定交办意见和办理时限,经分管投诉举报工作的领导同意后,以交办单(见附表2)形式通知承办处室,并送承办业务分管领导。

对重大、复杂、疑难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呈报某领导阅批后,按业务分工由分管投诉举报领导召集相关处室、大及时研究处理,必要时进行集体讨论。

第七条简单咨询事项由各处室、大及值班人员予以直接回复。

对一般投诉举报事项,相关大在收到交办件后,确认投诉举报的事项是否为本大职责范围。

如不属其职责范围,请说明理由并报请承办业务分管领导同意后,于交办当日反馈督查处,逾期不反馈视为同意承办。

投诉工作制度怎么写

投诉工作制度怎么写

投诉工作制度一、总则1.1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投诉工作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部门和员工,以及与公司业务相关的第三方合作伙伴。

1.3 投诉工作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及时的原则,确保投诉处理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二、投诉渠道和方式2.1 投诉渠道:设立客服热线、电子邮件、现场投诉等多种投诉渠道,方便投诉人进行投诉。

2.2 投诉方式:投诉人可以通过电话、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投诉。

三、投诉内容和要求3.1 投诉内容应包括: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对象、投诉事项、投诉事实和证据等。

3.2 投诉事项应属于公司业务范围内,且涉及公司内部管理、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问题。

3.3 投诉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投诉信息,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四、投诉处理流程4.1 收到投诉后,客服人员应立即进行登记,并按照投诉事项的性质和紧急程度,分别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4.2 相关部门应在接到投诉后1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4.3 对于需要整改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

4.4 投诉处理结果应告知投诉人,对于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向投诉人说明原因,并告知其投诉的下一步途径。

4.5 投诉处理结束后,相关部门应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公司领导报告。

五、投诉处理要求5.1 投诉处理过程中,应保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个人信息。

5.2 投诉处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确保投诉处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5.3 对于涉及多个部门或者复杂问题的投诉,应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确保投诉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六、投诉考核与奖惩6.1 公司应定期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考核,对投诉处理不力的部门和个人进行问责。

6.2 对于投诉处理结果满意的投诉人,公司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投诉举报制度流程模板范文

投诉举报制度流程模板范文

投诉举报制度流程模板范文一、前言为加强行政监督,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投诉举报制度。

二、投诉举报范围(一)行政不作为、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等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二)不履行法定职责、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工作等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三)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三、投诉举报渠道(一)投诉电话:000-0000-0000;(二)投诉邮箱:*******************;(三)投诉地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四)走访、信函等其他方式。

四、投诉举报条件(一)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二)有具体事实和依据;(三)属于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范围。

五、投诉举报不予受理的情形(一)投诉举报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复议结果的;(二)投诉举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已有诉讼结果的;(三)投诉举报人向监察机关举报,监察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处理结果的;(四)投诉举报人向信访部门反映,信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处理结果的;(五)其他不符合投诉举报条件的情形。

六、投诉举报处理流程(一)投诉举报受理:对符合投诉举报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由专人负责受理;对不符合投诉举报条件的,告知投诉举报人相应有管辖权的机构。

(二)投诉举报调查:根据投诉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对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内的投诉举报案件交负责人审批后予以立案,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告知投诉举报人向有权机关反映。

(三)投诉举报办理:对群众投诉举报案件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填写办理结果,交负责人审阅。

如因情况特殊而无法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的,向负责人说明原因后可延长办理时间一至三天。

(四)投诉举报反馈:如举报者为实名举报并有联系方式,应将办理结果通报举报者,征询其对处理结果的满意情况。

有效管控投诉举报制度范本

有效管控投诉举报制度范本

有效管控投诉举报制度的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投诉举报工作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诉举报工作应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便民高效、保护隐私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热线、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方便消费者进行投诉举报。

第四条各级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信息进行分类、登记、处理、反馈,确保投诉举报工作的高效运行。

二、投诉举报范围和对象第五条投诉举报范围包括:商品质量、价格欺诈、虚假宣传、售后服务、侵犯消费者权益等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投诉举报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生产、销售和服务活动的经营者。

三、投诉举报处理流程第七条投诉举报人通过热线、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提交投诉举报信息,应包括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被投诉举报人的名称、地址、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等。

第八条各级部门收到投诉举报信息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

第九条各级部门在调查核实过程中,有权查阅经营者的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各级部门在调查核实结束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一条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各级部门应当保护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四、投诉举报人义务第十二条投诉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以投诉举报为名进行诬告陷害。

第十三条投诉举报人应当配合各级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如实回答相关问题。

五、经营者义务第十四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信服务,不得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经营者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应,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法律责任第十六条投诉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以投诉举报为名进行诬告陷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投诉举报规章制度范本

公司投诉举报规章制度范本

公司投诉举报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公司内部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公司的正常运作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公司内部投诉举报工作,是指公司组织员工对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不作为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揭发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全体员工有权利在公司依法设立的投诉举报渠道提出意见、建议,或者举报公司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公司将依法保护投诉举报者。

第四条公司要建立健全的投诉举报制度,完善相关流程和规定,确保公司员工的投诉举报工作顺畅有效进行。

第五条公司领导班子应高度重视公司内部监督工作,支持和保护员工依法合理提出意见建议和举报,并且及时对相关问题作出处理。

第二章投诉举报范围第六条公司内部投诉举报工作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岗位和人员,包括公司领导干部、普通员工以及外聘人员等。

第七条公司内部投诉举报工作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一)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的举报;(二)工作环境、待遇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三)其他与公司管理运作有关的问题。

第三章投诉举报渠道第八条公司设立投诉举报渠道,包括网络平台、专门邮箱、电话热线等多种形式,方便员工进行投诉举报。

第九条公司应定期对投诉举报渠道进行宣传和普及,加强员工的监督意识,提高员工利用投诉举报渠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四章投诉举报程序第十条员工发现或者认为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可通过公司规定的投诉举报渠道进行投诉或举报。

第十一条投诉举报内容应当如实、详细、具体,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以便公司进行核实和查证。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对员工的投诉举报进行及时受理和处理,认真调查核实相关问题,对查实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对投诉举报信息进行保密,确保投诉举报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章投诉举报保护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对依法合理进行投诉举报的员工给予保护,不得以举报事实为由对其进行打压和报复。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对投诉举报者进行保密处理,不得泄露其个人身份和相关信息。

投诉举报管理制度文案模板

投诉举报管理制度文案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的内部管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及实习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有效地处理员工反映的问题,维护单位和谐稳定。

第二章投诉举报范围第四条投诉举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2. 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3. 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行为;4. 对单位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5. 其他需要投诉举报的事项。

第三章投诉举报渠道第五条投诉举报渠道包括以下几种:1. 书面投诉:员工可向人力资源部提交书面投诉材料;2. 电话投诉:员工可拨打投诉举报热线电话;3. 邮件投诉:员工可通过电子邮件向人力资源部投诉;4. 现场投诉:员工可直接到人力资源部进行投诉。

第四章投诉举报处理第六条投诉举报处理程序:1. 接到投诉举报后,人力资源部应在第一时间内进行登记,并告知投诉人处理进度;2. 人力资源部对投诉举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是否属于受理范围;3. 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人力资源部应组织调查,收集相关证据;4. 调查结束后,人力资源部应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向投诉人反馈;5. 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人力资源部应告知投诉人,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保密与责任第七条人力资源部对投诉举报事项及投诉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第八条对违反本制度,故意泄露投诉举报信息的人员,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投诉举报热线电话: [填写电话号码]投诉举报电子邮箱: [填写电子邮箱地址]人力资源部地址: [填写地址]人力资源部联系人: [填写联系人姓名及职务]请注意:以上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模版(三篇)

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模版(三篇)

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增强社会监督力度,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任何机关、组织、个人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法律法规、徇私舞弊、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行为的举报投诉。

第三条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严格保密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条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由相关机关负责,各级机关应当积极建立并完善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加强协作配合,确保举报投诉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举报投诉人应当实事求是地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并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不得捏造、诬告、陷害他人。

第六条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二章举报投诉受理程序第七条举报投诉受理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一)举报投诉的提出:举报投诉人可以通过书面、口头、互联网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提出举报投诉。

(二)受理环节: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投诉,并向举报投诉人提供受理告知书或受理凭证,告知举报投诉人受理时间、工作人员和联系方式。

(三)初步核实:有关机关应当对举报投诉涉及的事实进行初步核实,如果发现举报投诉明显不实、主观恶意,可以不予受理或者报案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说明理由。

(四)实质调查:对初步核实属实的举报投诉,有关机关应当进行实质调查,采取调查取证、走访调查、询问核实、查阅资料等方式,确保调查工作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五)处理结论:根据实质调查的结果,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向举报投诉人通报处理结论,并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六)追踪反馈:对涉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向举报投诉人追踪反馈处理结果,或者公开公示处理结果。

第三章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人员第八条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其中包括法律人员、纪检监察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等。

第九条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求:(一)遵循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严格执行工作程序,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投诉举报处理制度范本

投诉举报处理制度范本

投诉举报处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合法合规、公开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

二、投诉举报范围第四条投诉举报范围包括:(一)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二)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滥用职权的行为;(三)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四)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行为;(五)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三、投诉举报方式第五条投诉举报人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行政执法部门投诉举报。

第六条投诉举报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三)投诉举报的事项、理由及要求;(四)投诉举报的证据和线索。

四、投诉举报受理第七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受理机构,负责投诉举报的接收、登记、审核和转办工作。

第八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举报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

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举报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

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处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五、投诉举报处理第十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查清事实。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有权查阅、复制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询问投诉举报人和相关当事人,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部门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应当保持客观公正,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投诉举报内容。

投诉、协调工作行为规范

投诉、协调工作行为规范

投诉、协调工作行为规范
1. 基本要求:接待投诉者态度要和蔼热情,安排投诉者坐下,并倒上茶水。

认真倾听患方投诉,在患方诉说过程中不要轻易打断患方的话题,并点头示意或小声应答表示理解患方的心情。

2. 在患方投诉过程中,最好不要接电话,如果不得不接电话时应向投诉者示意说“对不起”,在最简短的时间听完电话后示意投诉者继续叙述。

3. 在倾听投诉者叙述过程中,要放下手头其它工作,目光平视投诉者。

认真记录并现场填写投诉登记表。

4. 对患方的投诉不要过多地解释,更不能有更多的借口、理由和辩护。

5. 接待人员应有一定的专业素养,在患方情绪波动较大时,能以有效的沟通技巧缓和紧张气氛。

6. 患方投诉的问题,当场不能解决的,应告诉投诉者答复时间,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答复患方。

12345市民热线工作标准(试行)(定稿)

12345市民热线工作标准(试行)(定稿)

12345市民热线⼯作标准(试⾏)(定稿)⼀、总则(⼀)⼯作流程受理中⼼通过系统平台,统⼀受理市民诉求;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作为市民热线的承办单位,承办市民诉求事项。

市监察部门驻场办公,对市民热线的办理⼯作进⾏全程监督监察;各新闻媒体作为热线联动单位,对热线⼯作进⾏宣传报道、舆论监督。

1、集中受理对市民反映的问题,受理中⼼详细记录来电⼈姓名、单位或住址、联系电话、来话时间和内容,并根据内容进⾏分类。

2、分类处置按照“分级负责、归⼝管理、属地优先”的原则,对市民反映的问题进⾏分类处理。

(1)答复。

对能直接答复的事项,按受理中⼼知识库相关资料给予答复。

(2)转办。

对需要有关单位办理的事项,以《市民热线承办单》形式转有关部门办理。

(3)呈报。

对重⼤突发性和热点难点问题,以《市民热线呈阅件》形式报有关领导,按批⽰意见办理。

3、承办办理对市热线办交办的事项,承办单位研究处理后,及时答复来电并按时回复结果。

4、跟踪督办— 1 —对市民反映的热点问题、领导批⽰件、媒体曝光问题、承办单位逾期未办结事项等,按程序督办。

5、回访反馈对有结果和同意报结的事项,及时向来电(件)⼈核实办理结果并进⾏满意度调查;对领导批⽰件和重要问题,将办理情况呈报有关领导。

6、整理归档对受理事项相关材料分类整理,⽴卷归档。

(⼆)总体指标1、⼈⼯接通率≥95%每天实际接听电话量与来电呼⼊总量之⽐。

依据系统统计数据,排除突发问题、系统故障、话务量超出坐席承载能⼒等因素。

2、⼈⼯应答及时率≥80%接⼊电话在15秒内完成的应答数与应答总数之⽐。

依据系统统计数据,排除突发问题、系统故障、话务量超出坐席数承载能⼒等因素。

3、短信回复率100%当⽇回复数量与系统⽇收短信总量之⽐。

依据系统统计数据,排除突发问题、系统故障、⽆效信息等因素。

4、投诉率≤2%投诉数量与有效电话数量之⽐。

投诉事项为市民对电话受理、转办、办理、回访、督办过程中,⼯作⼈员服务态度、业务质量的有效投诉。

公司投诉举报制度范本

公司投诉举报制度范本

公司投诉举报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公司对投诉举报的管理和对投诉举报人的保护,规范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公司员工或第三方正常行使投诉、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诉举报范围及管理职责归属本制度所称的投诉举报范围包括:(一)对公司及其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情况的投诉、举报信息;(二)对公司及其人员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投诉、举报信息;(三)对公司及其人员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信息。

公司审计部是投诉及举报人保护的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号码、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二)负责接收、登记、审核、处理投诉举报事项;(三)跟踪、监督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四)对投诉举报人提供必要的保护和帮助。

第三条投诉举报方式公司员工及与公司直接或间接发生经济关系的社会各方均可采用书面、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向公司审计部举报公司及其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投诉举报程序(一)投诉举报人应向公司审计部提交书面投诉举报材料,或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举报。

(二)投诉举报材料应包括: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具体当事人、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以及与投诉举报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

(三)公司审计部收到投诉举报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四)对于涉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投诉举报,审计部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长,并根据需要聘请外部审计师或机构协助调查。

(五)审计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投诉举报的处理结果。

第五条保护投诉举报人和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的工作人员(一)公司审计部应严格保密投诉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不得泄露举报内容和遗失举报材料。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妨碍办理投诉举报事项的工作人员查处投诉举报事项。

投诉举报调查处理工作制度

投诉举报调查处理工作制度

投诉举报调查处理工作制度1. 制度概述针对企业或组织内发生的投诉、举报事项,为规范投诉举报处理程序、确保处理结果公正合理,保障企业和员工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企业或组织内的投诉举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职业道德以及涉嫌不正当竞争等范畴。

3. 投诉举报处理程序3.1 投诉举报渠道投诉举报渠道共分为两类:匿名和实名。

3.1.1 匿名举报渠道匿名举报渠道为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匿名举报渠道包括:1.投诉举报邮箱:*************;2.投诉举报电话:xxxx-xxxxxxx;3.投诉举报信函:xxx省xxx市xxx区xxx路xxx号xxx公司。

3.1.2 实名举报渠道实名举报渠道为有名无实或需要保护自身权益的人士提供。

实名举报渠道包括:1.投诉举报邮箱:*************;2.投诉举报电话:xxxx-xxxxxxx;3.投诉举报信函:xxx省xxx市xxx区xxx路xxx号xxx公司。

3.2 投诉举报处理专员企业或组织应设立专职投诉举报处理专员,负责收集投诉举报信息,维护举报人隐私权和保护举报人安全,以及调查、处理投诉举报事项。

3.3 投诉举报处理流程3.3.1 投诉举报受理1.投诉举报处理专员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及时回复,告知举报人举报的受理情况;2.投诉举报处理专员应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初步核实,鉴别其真实性。

3.3.2 调查取证1.为确定事实真相,投诉举报处理专员有权对涉嫌违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2.如调查取证需要收集证据,投诉举报处理专员应在事先征得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

3.3.3 处理结果及通报1.投诉举报处理专员应及时对处理结果进行论证,并告知举报人;2.如举报事项属实,投诉举报处理专员应及时对涉嫌违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并形成相应书面材料;3.如举报事项不属实,投诉举报处理专员应及时通报举报人,并予以解释说明。

电话投诉举报工作制度

电话投诉举报工作制度

电话投诉举报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公正地处理各类投诉举报事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电话投诉举报,是指通过电话方式对违反法律法规、纪律规定的行为或者事件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二、电话投诉举报的范围1.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2.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的投诉举报;3. 对公共服务领域存在的问题的投诉举报;4. 对其他涉及民生、公共利益的问题的投诉举报。

三、电话投诉举报的方式1. 电话投诉举报可以通过拨打投诉举报热线电话进行;2. 可以登录相关政府网站或者通过其他政务服务平台进行投诉举报;3. 可以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投诉举报。

四、电话投诉举报的工作流程1. 接听电话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倾听,了解投诉举报内容,做好记录;2. 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是否属于投诉举报范围;3. 对属于投诉举报范围的,应当及时将投诉举报内容按照规定程序转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4. 对不属于投诉举报范围的,应当向投诉举报人说明情况,并告知相应的处理渠道;5. 相关职能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6. 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应当对投诉举报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处理结果公正、公开。

五、电话投诉举报工作的要求1. 电话投诉举报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的个人信息;2. 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认真对待每一个投诉举报,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3. 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投诉举报事项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4. 投诉举报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六、电话投诉举报工作的保障1.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电话投诉举报工作的领导,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2. 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人保护制度,对投诉举报人进行保护,不得泄露其个人信息;3. 应当对投诉举报人进行奖励,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投诉举报工作;4. 应当对投诉举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投诉举报工作规范(定稿)

投诉举报工作规范(定稿)

投诉举报工作规范(定稿)X市监〔2017〕号关于印发XX县市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机关各科室,各市场(食品药品)监管所,各直属单位:为加强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深化消费维权力度,提高投诉举报处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强化责任落实。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工作实际,制定了《XX县市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经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3月20日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办公室 2017年3月20日印发XX县市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本局投诉、举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切实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由县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经济检查执法局、市场规范局、市场监管稽查大队和各(食品药品)监管所组成工作网络,共同承担投诉、举报和咨询的受理、办理以及回复、反馈等职责。

县局投诉举报中心承担消费者投诉举报管理机构职能,负责全县系统内投诉举报流转管理、办理指导、组织协调工作及其他非本局职能范围投诉举报的移送;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经济检查执法局、市场监管稽查大队和各市场(食品药品)监管所为投诉举报承办机构,负责投诉举报案件的具体办理工作。

经济检查执法局、市场规范局、市场监管稽查大队和各市场(食品药品)监管所要明确一名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人员。

受理范围第三条受理渠道包括以来电、来访、来函、网络等形式的投诉、举报、咨询,以及由上级交办或者相关部门移交的投诉、举报。

第四条受理投诉、举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规定,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三)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投诉;(四)根据《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产品,用户、消费者发现有质量问题提出的申诉;(五)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对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六)对经营者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举报。

公司举报投诉管理制度(精选5篇)

公司举报投诉管理制度(精选5篇)

公司举报投诉管理制度(精选5篇)文档1:公司举报投诉管理制度概述概述公司举报投诉管理制度是为了维护公司内部秩序、促进员工和企业的良好发展而制定的一项管理制度。

该制度旨在建立一个公正、透明、高效的举报投诉渠道,让员工能够安全而又有保障地举报投诉问题。

目的通过建立公司举报投诉管理制度,达到以下目的: 1. 鼓励员工提供真实、准确的举报投诉信息,帮助公司发现和解决问题; 2. 保护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举报投诉人受到不公正对待; 3. 建立一个安全、公正、透明的举报投诉渠道,增强员工对公司的信任感和归属感。

适用范围该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员工及相关人员,无论其职位和地位。

举报投诉范围以下情况可作为举报投诉范围: 1. 违反公司的行为准则、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的行为; 2. 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利益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行为; 3. 涉及公司重大利益、安全和声誉的问题; 4. 其他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举报投诉程序公司举报投诉管理制度的程序如下: 1. 提交举报投诉:员工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告知上级领导,或直接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举报投诉,也可以通过公司内部通讯工具进行提交。

2. 受理和调查:公司将严格保密举报投诉人的信息,对举报投诉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3. 处理结果通知:公司将及时向举报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并根据情况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

4. 保护举报投诉人:公司将保护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受到不公正对待或报复。

文档2:公司举报投诉管理制度的具体流程流程简述公司举报投诉管理制度的具体流程如下: 1. 提交举报投诉:员工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告知上级领导,或直接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举报投诉,也可以通过公司内部通讯工具进行提交。

2. 受理和调查:人力资源部门将对举报投诉进行受理,并进行初步调查,了解事实情况。

3. 分配任务:根据举报投诉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人力资源部门将分配任务给相关部门或人员进行调查和处理。

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投诉举报制度

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投诉举报制度

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政务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大厅”)服务行为,推进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廉洁自律、热情服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诉举报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合理、高效;
(二)实事求是、分级办理、归口处理;
(三)主动接受监督、调解与处理相结合、维护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合法权益;
(四)保护投诉人个人信息。

第三条在大厅设置投诉举报窗口,负责收集服务对象对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进驻部门工作人员、各类业务开展情况的投诉举报等。

第四条投诉举报窗口人员收集投诉时应做到态度诚恳,稳定投诉人情绪,耐心倾听诉求,认真做好记录,及时上报调查,积极反馈信息。

第五条对普通投诉事宜,能够当场处理的应当场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向服务对象说明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处理并及时反馈,不得无故拖办、延办。

第六条下列投诉一般不予受理:
(一)没有明确被投诉人或投诉内容的;
(二)不能提供有效证据,或投诉内容无法核实的;
(三)投诉内容不属于政务服务范畴的;
(四)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诉讼程序的。

第七条投诉举报窗口应立卷建档,每月对投诉情况进行分析并归档,必要时反馈有关部门,促进政务服务水平全面提升。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范本

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范本

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举报投诉事项的受理和处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接受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举报投诉事项的机关、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举报投诉的受理和处理应以实事求是、公正公平、依法依规的原则,确保举报投诉事项得到合理解决。

第四条举报投诉的受理和处理应依法保护举报人和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保护被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举报投诉的受理第五条接受举报投诉的机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受理窗口,确保举报投诉事项能够及时受理。

第六条举报投诉受理窗口应当明确显示受理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提供便利的举报投诉受理通道。

第七条举报人和投诉人可通过书面、口头、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举报投诉受理窗口提出举报投诉。

第八条举报人和投诉人应当提供真实、详细、准确的举报投诉内容和相关证据,并留下联系方式以便后续联系。

第九条举报人和投诉人提出的举报投诉应当涉及违法、不正当或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且未得到合理解决。

第十条举报投诉受理窗口应当在受理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对举报投诉进行初步审核,确保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投诉能够进入下一步处理。

第三章举报投诉的处理第十一条举报投诉受理窗口应当将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投诉事项及相关证据等材料,移交给相应的处理部门或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处理部门或单位应当成立专门小组,负责对收到的举报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处理部门或单位应当以公正、依法的原则进行调查核实,采集相关证据,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四条处理部门或单位应当在收到举报投诉事项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出具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处理部门或单位应当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判定举报投诉事项属实与否,并做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处理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将调查核实结果和处理意见通知举报人、投诉人和被举报投诉人。

第十七条处理部门或单位应当将受理、调查核实、处理等情况进行记录和归档,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密。

员工投诉举报管理制度模板

员工投诉举报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提高公司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二、投诉举报的范围第四条员工投诉举报的范围包括:(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二)侵害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三)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行为;(四)其他需要投诉举报的情况。

三、投诉举报的方式第五条员工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一)向公司监察部门或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书面投诉举报材料;(二)通过公司内部网络平台、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三)向公司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人直接投诉举报。

四、投诉举报的处理第六条监察部门或人力资源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第七条对投诉举报事项,监察部门或人力资源部门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一)登记备案,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初步审查;(二)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三)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四)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第八条对投诉举报人身份保密,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九条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根据举报内容的重大程度和实际情况确定。

五、投诉举报的时限第十条员工投诉举报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关情况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一条对投诉举报事项的受理、调查和处理,应当在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

六、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奖励与保护第十四条对举报属实、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或者避免重大损失的个人,公司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五条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公司依法严肃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八、责任追究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隐瞒、谎报、诬告陷害他人,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公司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公司投诉举报规章制度怎么写

公司投诉举报规章制度怎么写

公司投诉举报规章制度怎么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的运作,维护公司的正常秩序,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的利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公司投诉举报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及时、保密。

第三条公司接受员工及相关方的投诉和举报,采取积极有效的行动,并作出合理处理。

第四条公司对投诉和举报问题进行严肃认真的调查,对举报事项属实的给予奖励,对虚假举报者进行处理。

第二章投诉和举报的范围第五条公司接受员工、供应商、客户以及其他相关方的投诉和举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三)腐败行为,贪污受贿行为;(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商业机密等行为。

第六条投诉和举报应当具体明确,并提供相关证据,以便公司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章投诉和举报的途径第七条投诉和举报的途径包括口头投诉、书面投诉,以及电话举报、网络举报等方式。

第八条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部门,负责接收和处理各类投诉和举报。

第四章投诉和举报的处理第九条投诉和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条公司对收到的投诉和举报进行初步核实,如属实,立即启动调查程序。

第十一条调查过程中,应当尊重举报者的隐私权,保护举报者的人身安全。

第十二条调查结果应当客观、公正,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章投诉和举报的奖励和处理第十三条对于属实的投诉和举报,公司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四条对于虚假投诉和举报,公司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通报批评等。

第十五条对于严重的投诉和举报,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司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公司依法保护举报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恶意报复举报者的行为,公司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经公司领导班子讨论通过,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修改生效。

第十八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公司领导班子和董事会。

以上为公司投诉举报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欢迎员工和相关方积极举报并监督公司的运作,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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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市监〔2017〕号关于印发XX县市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机关各科室,各市场(食品药品)监管所,各直属单位:为加强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深化消费维权力度,提高投诉举报处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强化责任落实。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工作实际,制定了《XX县市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经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3月20日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办公室 2017年3月20日印发XX县市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本局投诉、举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切实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由县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经济检查执法局、市场规范局、市场监管稽查大队和各(食品药品)监管所组成工作网络,共同承担投诉、举报和咨询的受理、办理以及回复、反馈等职责。

县局投诉举报中心承担消费者投诉举报管理机构职能,负责全县系统内投诉举报流转管理、办理指导、组织协调工作及其他非本局职能范围投诉举报的移送;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经济检查执法局、市场监管稽查大队和各市场(食品药品)监管所为投诉举报承办机构,负责投诉举报案件的具体办理工作。

经济检查执法局、市场规范局、市场监管稽查大队和各市场(食品药品)监管所要明确一名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人员。

受理范围第三条受理渠道包括以来电、来访、来函、网络等形式的投诉、举报、咨询,以及由上级交办或者相关部门移交的投诉、举报。

第四条受理投诉、举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规定,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三)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投诉;(四)根据《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产品,用户、消费者发现有质量问题提出的申诉;(五)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对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六)对经营者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举报。

第五条下列投诉、举报不予受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情形:(一)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二)购买后商品超过保质期,被投诉人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三)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解的;(四)消费者协会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等其他组织已经调解或者正在处理的;(五)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六)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或者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七)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处理决定的情形:(一)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二)对存在争议的产品无法实施质量检验、鉴定的;(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一)无具体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和违法行为的;(二)被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均不在本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三)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四)投诉举报已经受理且仍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五)投诉举报已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六)违法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限的;(七)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八)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登记、分流第六条县局机关由投诉举报中心统一负责投诉举报的登记、分流。

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经济检查执法局、市场规范局、市场监管稽查大队要按照首问负责制的要求,对接待或收到的各类投诉举报一律引导或交至投诉举报中心,由投诉举报中心根据投诉举报的性质实施分流;各市场(食品药品)监管所由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人员统一负责本所投诉举报的接待接收、登记交办(办理)。

第七条登记人员在接听电话、接待来访时,要使用文明用语,认真倾听,详细询问和记录有关情况,包括时间、地点、具体内容、联系方式、相关诉求等。

第八条登记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投诉、举报人的基本信息情况,并按规定为举报人保密,不得违规泄露举报人信息。

举报人要求匿名的,接诉人员不得追问举报人的个人信息。

第九条县局投诉举报中心登记人员对于投诉、举报、咨询要及时、准确地予以分流,一般要在记录或接到信息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

确需延长分流时限的,应当经分管局长批准。

各市场(食品药品)监管所登记人员应当在记录或接到信息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报所长审批。

第十条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职责范围的简单咨询,由投诉举报接诉人员即时回复;书面提出的或专业性较强的咨询、接诉人员无法即时回复的,应当告知咨询人,并先行登记,认真研究后及时回复;需要本局相关业务科室、经济检查执法局、市场规范局、市场监管稽查大队和各市场(食品药品)监管所回复的咨询,应以按属地管辖与职责分工相结合的原则分流处理;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职责范围的咨询,应当向咨询人说明情况,告知其向有关部门咨询。

对于受理的投诉、举报,属于市场(食品药品)监管所处理的,经分管局长批准后交由被投诉、举报经营者所在地或经营行为发生地的市场(食品药品)监管所进行处理,需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经济检查执法局、市场规范局、市场监管稽查大队支持配合的,各部门应当安排专人支持配合。

对于不属于各市场(食品药品)监管所职能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经分管局长批准后按职责分工分流到经济检查执法局、市场规范局、市场监管稽查大队和相关业务科室承办,相关市场(食品药品)监管所应全力配合;对于涉及多个市场(食品药品)监管所管辖区域的投诉、举报,由投诉举报中心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局长批准后,分流到相关业务科室或经济检查执法局、市场规范局、市场监管稽查大队,由其牵头组织相关市场(食品药品)监管所共同处理。

对于涉及本局监管业务职责交叉或者情节较重、情况复杂的投诉、举报,由投诉举报中心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局长批准后分流处理。

对于群体性的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投诉、举报,由投诉举报中心提出拟办意见,报经局长审批或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后分流处理。

对于涉及与其他部门职责交叉的投诉、举报,由投诉举报中心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局长审批后落实处理。

第十一条记录的信息中同时涉及投诉、举报及咨询的,一般应分别按照投诉、举报、咨询的处理要求分类处理。

第十二条分流可以通过12331、12315及12365投诉举报平台进行,也可以通过县局机关工作QQ群、邮箱以及电话通知等方式进行,各市场(食品药品)监管所投诉举报管理人员、经济检查执法局、市场规范局和稽查大队内勤、机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接收责任人。

受理、办理第十三条承办单位应在收到投诉举报当日,由承办机构负责人指定承办人员。

承办人员应根据职能管辖原则,对投诉举报进行分类,针对投诉举报中的民事赔偿请求、违法行为查处,按照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相应的工作规范,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处理完结。

(一)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1)符合规定的投诉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诉人;(2)不符合规定的投诉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十九条规定: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

需要进行鉴定或者检测的,鉴定或者检测的时间不计算在六十日内。

(二)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五十七条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三)依据《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负责产品质量争议调解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材料后五日内分别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第二十三条规定,负责产品质量争议调解的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人提供的书面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终结调解。

对于复杂的产品质量争议可以延长三十日。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终止调解。

(四)依据《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检验、检测、检定、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第三十二条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因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请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适当延长办案期限。

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以及发生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五)《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统一编码,并于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投诉举报或者不予受理投诉举报的部分内容的,应当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适当方式将不予受理的决定和理由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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