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 汉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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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第五讲汉朝法律制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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恤刑制度的本质
耆老之人,发齿堕 落,血气既衰,亦无暴 逆之心。
——《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
亲亲首匿的相隐制度
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 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 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 妻匿丈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 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 上请廷尉以闻。
“儒者难与进取,可与守成!” 历史契机:当汉武帝遇到董仲舒
历史契机:当汉武帝遇到董仲舒
为什么是武帝
董仲舒: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二)武帝以后的“德主刑辅”思想 1、“德主刑辅”思想的确立
(二)武帝以后的“德主刑辅”思想 1、“德主刑辅”思想的确立 2、 “德主刑辅”思想的内容
第五讲 汉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
第五讲 汉朝法律制度 第二节 汉律的主要内容与基本特色
一、刑事法律规范 (一)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 1、背景 2、内容 (1)文帝时期的刑制改革
(2)景帝时期的笞刑改革
第五讲 汉朝法律制度 第二节 汉律的主要内容与基本特色
一、刑事法律规范
(一)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
1、背景
2、内容
保障官僚贵族特权的上请制度(一)
高祖七年(公元前200 年)……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请 之。
——《汉书》卷一下《高帝纪下》
宣帝黄龙元年(公元前49年) 诏曰:……吏六百石位大夫,有 罪先请。
——《汉书》卷八《宣帝纪》
保障官僚贵族特权的上请制度(二)
平帝元始元年(公元元年)…… 公、列侯嫡子有罪,耐以上先请。
第五讲 汉朝法律制度
(公元前202年——220年)
楚汉之争
汉王刘邦与楚霸王项羽像
第五讲 汉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 第二节 法律内容及其特点 第三节 司法制度

两汉的法律制度

两汉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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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自首减免 自首在汉律中称自告。汉律规定,犯罪后能向 官府自首的,可以减免刑罚,但规定了二种限制: 一是共犯或集团犯罪中的主谋和首犯不得援引此 例;二是一人犯有数罪,自首一罪,只减免一罪, 没有自首的罪,仍要给以处罚。 上述几项原则,或秦律所无,或虽有但两汉时 发展变化较大,而“亲亲得相首匿”,汉代始人 律条。其他如故意与过失,汉律在故意中又区分 出“造意”和“非造意”,在犯罪情节上比秦律 的区分更为微细。
3. 亲亲得相首匿 法律允许亲属之间可以首谋藏匿罪犯而不负刑 事责任。按汉律的规定,子首匿父母,妻匿夫, 孙匿祖父母,属于卑幼首匿尊长者,不负刑事责 任,反之,尊长首匿卑幼者,死罪以下也不负刑 事责任,即使所匿为死罪,也可通过上请程序来 减免刑事责任。 汉律的这一规定,是儒家经义的直接法律化, 对后代的封建 立法具有重大影响。
(本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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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变与发展。比在最初只是律条的一种补充形式,
刑,所以“比”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萧规曹随
萧何制定的法律曹参遵循不 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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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法三章
刘邦攻入咸阳后,与秦地百 姓相约,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 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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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章律》
刘邦命丞相萧何参照秦律制定, 萧何在“秦六律”(盗律、贼律、囚 律、捕律、杂律、具律)的基础上增 加户律、兴律、厩律三章,合为九章, 称“九章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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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汉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汉初的统治者总结了秦朝暴政虐民, 严刑竣罚而导致速亡的历史教训,在法 制指导思想上有了较大的变化,这种变 化可分为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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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约法省刑,无为而治。自汉高祖至汉武帝期间,黄老 思想一直占统治地位,而辅之以儒法思想。黄老思想的核 心是”清静无为”,落实到汉初的法制原则上,即表现为 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安定百姓,不用繁重的徭赋来扰民, 不以严苛的刑罚来残民,通过“与民休息”,发展封建经 济,来达到巩固封建统治的目的。 2. 德主刑辅,礼法结合。汉武帝以后,法制思想发生 了重大变化。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 董仲舒的儒学思想,乃是一种吸收了各家学派思想,特别 是法家思想的一种新的思想体系。其基本要点是“德主刑 辅”,要求封建统治者治理国家应以礼义教化为主,而以 刑事处罚为辅。所谓“王霸道杂之”。汉初确立的这种法 制指导思想,对后代的封建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汉代法律制度

汉代法律制度

汉代法律制度汉代法律制度立法概况立法指导思想1、汉初以黄老思想为主、儒家思想为辅的立法指导思想汉高祖刘邦登基后,一方面他亲眼目睹了秦末农民起义的巨大威力,以及秦王朝二世而亡的悲惨结局,另一方面久经战乱后必须恢复社会经济,所以从长治久安考虑,确立了以黄老思想为主、儒家思想为辅的立法指导思想。

实行无为而治的方针,同时强调封建伦理道德预防犯罪的功能效应。

2、“德主刑辅”的立法指导思想经过汉初几十年的休养生息,社会经济得到长足的发展,统治阶级逐步完成了思想上的更化,由黄老“无为而治”的思想,逐渐向“德刑并用”、“以德为主”思想转化。

董仲舒系统阐述了“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立法指导思想,即先用德礼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辅之以刑罚,把德、刑结合起来。

这一思想成为贯穿两汉的重要的立法指导思想,并影响封建后世两千余年。

立法状况1、汉律六十篇的制定包括《九章律》九篇,《傍章律》十八篇、《越宫律》二十七篇、《朝律》六篇,组成了汉朝主干法律,构成汉朝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2、西汉武帝以后立法的重要变化一改汉初省刑减赋的做法,制定了一系列强化国家镇压职能的法律。

出现了删繁就简到由简到繁的复杂变化。

3、东汉立法的重要变化东汉政权初,多次下诏释奴减刑。

光武帝以后各朝,重新走上繁刑峻法的老路。

法律形式1、律:刑律一直为秦汉时期最主要的法律形式,起到了国家大法的作用。

2、令:是皇帝诏令,是皇帝针对特定事项特定人物发布的临时命令,灵活而有效能。

3、科:是一种单行的刑事条例。

4、比:与近代的类推相似,即出现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案件时,须比照最接近的律令条文,经过推理最后作出判决。

行政法律行政管理体制1、中央行政管理体制汉承秦制,将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使之掌握国家中枢大权。

汉武帝后开始有所变化,至成帝、哀帝时,被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所替代。

2、地方行政管理体制郡为汉朝地方最高一级行政机构,以郡守为长官。

县是郡下一层行政机构,也是封建国家基本行政单位,以县令为长官,由朝廷直接任命。

第4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第4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市场管理法 汉朝的都市中有专门从事商业活动的区域,称之为“市”。在市
中设有专门的官吏,他们负责市的开关,维持市内秩序,征收市租。 固定在市中经商的人,需要取得市籍,由市吏划给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市籍者需定期向市吏缴纳市租。无市籍者不得在市中经营。
❖货币管理法
汉初对货币管理时松时紧。元鼎四年(公元前113年),汉武帝 颁布法令,实行币制改革。改革的内容主要是两项:一是将铸币权 收归中央,禁止各郡国铸钱,由中央水衡都尉所属的三官(钟官、 辨铜令、技巧令)统一铸造钱币,“令天下非三官钱不得行”。二 是确定五铢钱为铜钱的法定重量,并与面值一致。改变过去币值不 一、实际重量与币值不符的状况。
4.2 汉朝的立法概况
1、立法活动 (1)《九章律》与西汉初期的立法 ❖ “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 《九章律》:萧何在秦律的基础上制成。其前六篇的篇名与《法经》
相同,另增户、兴、厩三篇,共九篇,故称《九章律》。其中户律 主要规定户籍、赋税及婚姻之事;兴律主要规定征发徭役、城防守 备之事;厩律主要规定牛马畜牧和驿传之事。《九章律》被认为是 汉律的核心部分。 ❖ 《傍章律》:叔孙通制《傍章律》十八篇,集中规定各种官廷礼制。
(3)东汉时期的修律活动 东汉时期基本上沿用了西汉立法,其间也进行过几次修律活动,
但整体上没有大的变革。
总结:
汉朝的立法活动是在《九章律》的基础上,根据需要逐渐进行 的,延续的时间很长。其立法没有一个的统一的纲目体系,甚至也 没有贯彻一致的原则为指导,导致汉律规模庞大,体系杂乱。《晋 书·刑法志》称其“盗律有贼伤之例,贼律有盗章之文,兴律有上狱 之法,厩律有逮捕之事,若此之比,错糅无常”。这说明汉朝在立 法技术上尚处于比较低级的阶段。

汉代的法律制度与法治建设

汉代的法律制度与法治建设

汉代的法律制度与法治建设汉代(公元前202年-公元220年)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也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与法治建设发展的关键时期之一。

汉代在法律制度上取得了重要的进展,奠定了后代法律制度的基础,同时也推动了法治社会的进步。

本文将以汉代的法律制度和法治建设为主题进行分析和论述。

一、汉代的法律制度1. 修订法律汉代建立了严格的法律制度,对前秦时期的法律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代表性的法典是《汉律》和《汉赋》。

《汉律》是一部组织严密的刑法典,规范了犯罪行为以及相应的惩罚措施。

《汉赋》则是一部赋税法典,详细规定了赋税的种类、税率和征收程序。

2. 律令司为了实施法律制度,汉武帝设立了律令司,专门负责律令制度的管理和运行。

律令司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法律,并监督各级官员的执法情况。

这一举措有效地加强了法律的执行力度,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3. 颁布法令汉代采取了颁布法令的方式,通过帝王的诏令将法律规定传达给全国各地。

这种方式确保了法律能够及时有效地传达到各级行政机关、地方政府和人民群众,提高了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汉代的法治建设1. 官员选拔制度汉代建立了严格的官员选拔制度,推行了科举制度。

科举制度通过考试选拔人才,使得官员能够具备执法、司法和管理事务的能力。

这有助于保障法律的公正执行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2. 司法机构汉代设立了司法机构,如御史台、廷尉署等,负责审理案件和裁决争议。

司法机构的建立加强了法律的实施力度,保障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 法治观念的普及汉代大力普及法治观念,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普遍适用性。

通过宣传教育、编纂法学著作等方式,让人民群众了解和遵守法律,加强法治的社会基础。

4. 土地制度改革汉代进行了重要的土地制度改革,实行“井田制”。

这种制度规定了土地的使用和分配方式,减少了土地纷争,提升了法治社会的稳定性。

结语:汉代的法律制度和法治建设为后世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修订法律、设立律令司、颁布法令等措施有效提高了法律的适用性和执行力度;官员选拔制度、司法机构的建立以及普及法治观念等措施则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中国法制史汉朝法制

中国法制史汉朝法制

第七章汉朝法制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汉朝法制的基本内容,以及法律儒家化的内涵和意义。

本章教学要求:介绍汉朝的刑事、民事、行政法制、司法制度的基本内容及其在中国法律史上的地位。

本章教学重点:汉朝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与司法制度的主要内容。

本章教学难点:中国封建正统思想的确立与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以及“春秋决狱”的内涵与意义。

第一节立法活动与封建正统思想的确立一、汉初的立法活动1.“约法三章”和《九章律》(1)“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余悉除去秦法。

”(2)《九章律》:“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命萧何参照秦律,“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在秦律六篇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章,合为九章。

2.《傍章律》《越宫律》《朝律》《傍章律》:叔孙通制定的礼仪制度方面的法律《越宫律》:廷尉张汤制定的宫庭警卫方面的法律《朝律》:御史赵禹制定的朝贺制度的法律吕后《二年律令》(张家山汉简)、居延汉简、武威汉简、敦煌汉简二、汉朝的主要法律形式1.律:具有稳定性和普遍性的基本法律2.令:皇帝的命令,也叫诏或诏令,是根据特定事件和特定对象临时发布的,可变更或代替律的规定3.科:针对某类事项而制定的单行法规(1)“科,课也,课其不如法者,罪责之也。

”(2)“科谓事条”,以具体的条例补充律令4.比:“决事比”,一种是比附援用典型案例作为依据,二是比附援用同类或相近的规定。

三、文景刑制改革1.背景--汉初休养生息的政策--汉文帝即位后延续秦商鞅变法后的法律--思想发生变化, 汉初奉行的“无为而治”黄老思想不适应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程度提高,肉刑过于残酷--汉文帝仁厚贤明文帝废肉刑改革——淳于意案(前167)——缇萦上书救父景帝改革刑罚——文帝改革的不彻底“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汉书·刑法志》)2. 汉文帝的刑制改革(1)取消黥、劓、刖刑黥刑改为髡钳为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2)取消肉刑与徒刑并施制,取消无期徒刑肉刑与徒刑并施改为髡、耐与徒刑并施如:完(耐)为城旦舂3.汉景帝改革笞刑(1)减轻笞刑公元前156年公元前144年笞五百改为笞三百改为笞二百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改为笞一百(2)制定《箠令》--笞杖长5尺,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受刑部位--不得中途换人4.意义与结果:1.标志着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的过渡2.中国古代刑制从野蛮走向文明的一个转捩点3.促进/引发法律的儒家化4.肉刑没有彻底废除四、封建正统思想的确立:德主刑辅1.从法家到黄老(1)法家之问题(2)黄老思想之兴盛黄老之学始于战国盛于西汉,假托黄帝、老子的思想,实为道家和法家思想之结合,并兼采阴阳、儒、墨等诸家观点。

汉朝法律制度

汉朝法律制度
汉朝法律制度
(公元前206年一公元220年)
公元前206年,秦朝被农民起义推翻,曾参加 起义的刘邦称汉王。经过四年的楚汉战争,刘 邦于公元前202年正式称帝,建立汉朝,定都 长安,史称西汉。公元8年,外戚王莽一度取 代西汉政权,建立新朝,推行改制新政,但不 久即被绿林、赤眉大起义推翻。公元25年,南 阳豪强地主刘秀,利用农民战争的胜利成果, 重新建立汉朝政权,定都洛阳,史称东汉。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恢复,严重的社会问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恢复, 题也接踵而来。 题也接踵而来。在诸侯坐大为害于内的 同时, 同时,社会上又产生了一批虽无官职爵 位却横行不法、骄奢淫逸的豪富吏民, 位却横行不法、骄奢淫逸的豪富吏民, 严重破坏了社会等级秩序, 严重破坏了社会等级秩序,直接威胁着 建立不久的西汉王朝。 建立不久的西汉王朝。
2.《傍章律》 . 傍章律》 西汉政权建立之初,秦朝仪法已废, 西汉政权建立之初,秦朝仪法已废,新的礼仪 法度尚未确立,朝廷秩序杂乱无章。每逢朝会, 法度尚未确立,朝廷秩序杂乱无章。每逢朝会, “群臣饮争功,醉或妄呼,拔剑击柱”。 刘邦 群臣饮争功,醉或妄呼,拔剑击柱” 十分厌恶,却又无可奈何。 十分厌恶,却又无可奈何。博士官叔孙通征得 同意,依据先秦古礼及秦仪, 同意,依据先秦古礼及秦仪,主持制定朝廷礼 附于《九章律》之后,由高祖正式颁行, 仪,附于《九章律》之后,由高祖正式颁行, 此即《傍章律》十八篇。 九章律》 此即《傍章律》十八篇。与《九章律》以刑为 重在罚罪的内容不同, 傍章律》 主、重在罚罪的内容不同,《傍章律》十八篇 的内容则是朝廷、宗庙、君臣、 的内容则是朝廷、宗庙、君臣、贵贱等礼仪法 度与等级秩序方面的法律规定。 度与等级秩序方面的法律规定。 据《汉书 高帝纪下》载:“初,顺民心,作 汉书?高帝纪下 高帝纪下》 顺民心, 三章之约。天下既定,命萧何次律令, 三章之约。天下既定,命萧何次律令,韩信申 军法,张苍定章程,叔孙通制礼仪。 军法,张苍定章程,叔孙通制礼仪。”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总分:95.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30,分数:30.00)1.最早规定“重罪十条”的法典是( )。

A.北齐律√B.开皇律C.晋律D.北魏律北齐律最早规定了危害地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进行严厉打击,称为“重罪十条”。

成为隋《开皇律》规定的“十恶”的基础。

2.下列属于秦朝的法律形式是( )。

A.廷行事√B.格C.科D.比廷行事属于秦朝的法律形式。

格、科、比是汉代以后才出现的法律形式。

3.首次以“名例律”作为总则篇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

A.《曹魏律》B.《泰始律》C.《北齐律》√D.《开皇律》《北齐律》将《晋律》的刑名、法例两篇合为一篇,最终完善了封建成文法典的总则,也属于首创。

4.商鞅为了发展农业生产,除奖励从事农业生产者外,还规定从事工商业及懈怠而致贫穷者( )。

A.“倍其赋”B.“举以为收孥”√C.“腰斩”D.“收爵禄”在奖励耕织方面,商鞅颁布了“谬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二贫者,举以为收孥”的法令,规定对悉心耕织,多打粮食、多织布者,免除其劳役或奴隶身份;对于那些追求末利、投机经商以及怠于农事而致贫困的人,则要将其妻子儿女一起没收为官奴婢。

5.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律为形式公布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

A.铸刑书B.竹刑C.法经D.秦律√律作为封建法典的指称始于商鞅变法,因而秦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律的形式公布的封建成文法典。

6.在中央司法机关设律博士始于( )。

A.曹魏√B.北魏C.南陈D.西晋7.“八议”正式入律是( )。

A.曹魏律√B.晋律C.北齐律D.贞观律“八议”正式入律是在曹魏律中。

自曹魏律之后,“八议”成为历代封建法律的重要内容。

8.“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 )。

A.战国B.春秋C.秦朝√D.汉朝9.汉朝把起诉称为( )。

A.“告劫”√B.“告诉”C.“告发”D.“告白”汉朝起诉形式分两种: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到官府控告;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

汉朝的法律制度与社会治理

汉朝的法律制度与社会治理

汉朝的法律制度与社会治理汉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它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重大的成就。

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汉朝的法律制度和社会治理为其繁荣和稳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汉朝的法律制度和社会治理。

汉朝的法律制度一直是经典的代表,不仅在中国历史上产生了深远影响,而且在整个东亚地区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在汉朝的法律体系中,仁义道德是最重要的基础。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以仁义为核心原则,这是汉朝法治的根本所在。

汉武帝时期制定的《律令》是汉朝的基本法典,它规定了刑法、刑罚和司法程序等方面的内容,确立了刑事法律的权威地位。

另外,在汉朝的法律制度中,还有许多细致和完善的规定。

例如,汉朝建立了严格的户籍制度,从而确保了公民的身份和权益。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土地的私有制和继承制度,这对保护个人财产权和家族传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此外,汉朝还废除了秦朝的一夫多妻制度,实行一夫一妻制,使妇女地位得到提升。

这些法律制度的建立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而在社会治理方面,汉朝也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

首先,汉朝实行的科举制度为社会选拔人才提供了公平公正的机会,使能力和品德成为进入仕途的基本标准。

这一制度的推行不仅有利于优化人才结构,而且为社会稳定和国家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支撑。

其次,汉朝实行的官员考评制度也是其社会治理的重要方面。

官员被要求勤政为民,推行法治,一旦有失职失德之事,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

这为官员的廉政奉公和政府的清廉形成了很强的制约作用。

此外,汉朝还设立了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官员的行为和政府的运行状况,使权力不被滥用,保证社会的公平公正。

汉朝的法律制度和社会治理的成功离不开汉朝政府的领导和智慧。

汉朝的君主非常重视法治和社会治理,他们积极主动地推进法律改革和社会治理的现代化。

例如,刘邦在建立新中国的过程中就亲自参与制定各种法律,以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

汉武帝时期,他大力整顿官僚制度,清理官员队伍,为政府的廉洁奉公打下了基础。

汉朝法制主要内容

汉朝法制主要内容

汉朝法制主要内容摘要: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的发展和演变,可分为两个时期:第一,汉高祖至汉武帝即位前的六十多年间,黄老“无为而治”思想居统治地位,辅之以儒、法思想;第二,自汉武帝起,强化中央集权,以儒家思想为主,礼法并用。

关键词:改革、黄老、儒家、礼法一、汉朝刑事法律制度汉初统治者及思想家深刻反思和总结秦朝二世而亡的历史教训,已认识到传统的肉刑不利于封建政权的稳固。

而文帝继位后,经济有所发展,人民生活趋于稳定,阶级矛盾相对缓和,社会治安状况较好,这种残酷野蛮的刑罚制度,愈来愈不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这为刑制改革创造了良好的客观环境。

秦代苛法的反动,以文帝、景帝为代表的汉初统治者对黄老学说中的“约法省禁”法律思想的积极实践,使得法律不再以狰狞的面目出现,而成为统治者“因民之性而治天下”的有效途径,缓刑、轻徭、薄赋互为一体。

同时,汉初黄老学说也十分重视法律的作用,在无为而治的核心中融入德刑相济的理论,使以德化民、以刑止奸作为统一的两方面成为统治者的指导思想。

革除前朝遗留的苛法,提倡明法慎罚的精神,成为这一时期统治群体立法思想与实践最主要的内容。

文帝十三年(前167年),以缇萦上书为起因,汉文帝下诏废除肉刑,丞相张苍和御史大夫冯敬共同议定了修改现行刑制的方案,并得到文帝的批准。

遂下令改黥刑为髡钳城旦舂,劓刑为笞三百,斩左趾为笞五百,斩右趾为弃市。

这次改革从法律上废除了肉刑,具有重大意义,但也不尽理想。

如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属由轻改重;劓刑和斩左趾虽改为笞刑,但因笞数太多,受刑者难保性命。

因此,这次改革存在“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的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

景帝时期,在文帝改革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刑制改革。

前元年(前156年)下诏:“加笞与重罪无异。

幸而不死,不可为人。

”下令将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

中六年(前144年)又下诏减笞三百为二百,笞二百为一百。

同年,景帝还颁布诏令改革刑具,规定笞杖长五尺,面宽一寸,末端厚半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行刑时不得换人,使刑制改革又前进了一大步。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第一节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第一节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第一节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一、“无为而治”思想二、“独尊儒术”三、汉朝法律的儒家化第二节汉朝立法概况及其法律形式“汉承秦制”即汉朝在秦律基础上进行了立法活动。

汉朝立法最集中的两个时期分别是汉高祖刘邦时期和汉武帝刘彻时期,在这两个时期形成了著名的汉律六十篇,并完善了汉朝的法律形式。

一、汉朝立法概况1.约法三章西汉建立之前,公元前206年,刘邦在率领军队占领咸阳之后,召集关中父老、豪杰,与之“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约法三章》废除了秦朝的苛法,使得刘邦争取到了关中的民心,并且起到了重要的调整社会秩序的作用。

这是西汉立法之开端,为赢得楚汉战争的胜利和夺取全国政权起到了重要作用。

2.汉律六十篇(1)《九章律》《九章律》是两汉的基本法律,是萧何在参照、借鉴《法经》和《秦律》的基础上制定的。

因《九章律》是在《法经》《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六篇基础上,直接在其后增加《户律》(户籍、赋税和婚姻之事)、《兴律》(征发徭役、城防守备之事)、《厩律》(牛马畜牧和驿传之事)三篇,共九篇而成,故称为《九章律》。

《九章律》在篇章体例上存在明显的缺陷,将总则篇《具律》放在中间的位置,具有明显的拼凑的痕迹,起不到其在《法经》中总结的作用。

但在内容方面,相较秦律而言,还是做了一定的变更。

(2)《傍章律》(3)《越宫律》(4)《朝律》3.其它立法(1)《酎金律》(2)《左官律》(3)《沈命法》二、汉朝法律形式两汉时期的法律形式在秦朝的基础上有所发展,以律、令、比、故事等为基本的法律形式。

1.律2.令3.比4.“故事”5.《春秋》等儒家经典《春秋》等儒家经典,具体来说包括《春秋》、《诗经》、《书经》、《易经》、《仪礼》等儒家经典。

《春秋》等儒家经典之所以能成为汉朝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形式,与汉朝时儒家推行的春秋决狱,引经决狱有直接关系。

汉武帝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为了将儒家思想贯彻到法律领域,实现封建法律的儒家化,在司法领域董仲舒首创《春秋》决狱。

中国法制史 汉1

中国法制史 汉1
A.“论心定罪”是儒家思想在刑事司法领域的运用 B.以《春秋》经义决狱的主张是旨在建立一种司法 原则 C.“论心定罪”仅为一家之言,历史上不曾被采用 D.“论心定罪”有可能导致官吏审判案件的随意性
本章思考题:
1、简论汉代法制思想的变化及原因 2、如何理解 “汉承秦制”(自学第2节) 3、简论汉代刑制改革的内容及影响 4、何谓春秋决狱,它在中国法制史上的意 义如何 5、解释、辨析下列名词: 法律章句 春秋决狱 上请 亲亲得相首匿 秋冬行刑 九章律 汉律六十篇 汉代法律形式
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逮系长安。淳 于公无男,有五女,当行会逮,骂其女曰:“生 子不生男,缓急非有益!”其少女缇萦,自伤悲 泣,乃随其父至长安,上书曰:“妾父为吏,齐 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 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亡繇 也。妾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自新。”
汉初诸侯国.ppt
汉代疆域.ppt
汉武帝 刘彻像
(二)儒家正统思想的确立
1、董仲舒提出“春秋大一统”思想
思想上:统一百家,独尊儒术 政治上:君主集中一切权力 法律上:大德小刑, 德主刑辅

大一统.ppt
2、对汉朝法制指导思想变化的认识
第二节:汉代立法概况
一、西汉初年的立法 1、汉高祖刘邦约法三章
狱尚不全
自是笞者得全
箠令
笞者,箠长五尺,其本大一 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 平其节。当笞者,笞臀。毋 得更人,毕一罪乃更人。”
——《汉书· 刑法志》
汉 代 的 刑 徒
左下:狱吏与刑徒 右下:西汉阳陵刑徒 墓地 右上:刑具——钳
(四)汉代刑罚改革的意义与局限
其意义在于——
1、中国的刑罚开始从野蛮走向文明 2、为封建五刑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3、顺应了历史潮流,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

汉朝的法律制度

汉朝的法律制度

汉朝的法律制度第三讲汉朝的法律制度(公元前206年—220年)学习重点:了解汉朝法制作为中华法系步入正轨的表现主要内容:一、汉朝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二、汉朝律学的发展三、汉朝的立法概况四、汉朝法制的主要内容五、汉朝的司法制度一、汉朝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见教材P106)(一)第一阶段:汉初到汉武帝亲政前,以黄老思想为主,辅之以儒、法思想;表现为“与民休息”、“约法省刑”、“无为而治”。

(二)第二阶段:从武帝起,以儒家思想为主,辅之以法家思想;表现为“德主刑辅”。

二、汉朝律学的发展汉武帝时期,经学地位的提高,带动了律学的盛行,加固了经学与律学的关系。

中国古代特有的一门学问,是秦汉时期随着成文法典的出现,统治阶级为了使法典得以贯彻实施而对其进行注释诠解而形成的一个学术研究领域,它是中国古代法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两者不是一回事。

它不包括中国古代法哲学(法律思想),不包括法史学和法医学,也包括以律注经等学术活动。

秦《法律答问》标志着律学的诞生。

西汉时,张汤、赵禹等人都是汉时的法律家,东汉时,法律注释活动活跃。

有郑玄、马融等代表人物。

他们通过对法律用语的注释,使热潮的官吏了解法律的含义,使法律得到更好的执行。

对律令的文意作出解释,对律令的立法背景和历史渊源作出解释。

律的定义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等传统,还开创了法律注释活动与私学并行的传统。

三、汉朝的立法概况(见教材P110)(一)“约法三章”与“汉律六十篇”1、“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2、汉律六十篇:汉高祖时期:①萧何《九章律》9篇②叔孙通《傍章》18篇汉武帝时期:③张汤《越宫律》27篇④赵禹《朝律》6篇。

1)《九章律》:萧何受命制定,是汉代最重要的一部法典。

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2)《傍章》:又称为《汉仪》,主要是礼仪制度方面的法律规定,以傍章为名,是为《九章律》的补充之意。

3)《越宫律》:张汤制定,是关于宫廷事务及警卫方面的法律,共27篇。

第四章 汉朝的法律

第四章   汉朝的法律

十、汉朝法律的主要特点
• 1、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两汉统治者以“德主 刑辅”即“大德而小刑”作为法制指导思想。 • 2、打击封建割据势力。加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 制的地主阶级专政。 • 3、改革刑制。
• 4、推行抑商政策,打击商人的势力。
本章思考题:
• • • • • • • • • 一、问答题 1、试述汉朝封建正统立法思想的确立。 2、文景时期刑罚制度改革的内容及意义是什么? 3、汉朝刑罚原则与秦朝相比有哪些发展变化? 4、如何评价汉代的春秋决狱制度 ? 5、汉朝抑商政策的主要内容有那些? 6、汉朝法律的特点有哪些? 二、名词解释 约法三章 《九章律》 左官罪 阿党附益罪 乞鞫 录囚 上请 亲亲得相首匿 • 决事比
汉代可以用来作为审案依据的儒家经典主要有《诗 》《书》《礼》《易》《春秋》等五经,其中又以《春 秋》最为常用。
• 2、春秋决狱的原则及其影响 董仲舒在《春秋繁露·精华》中阐述了春秋 决狱的原则,提出审理案件应依据案件事实考察 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他说:“《春秋》之听狱也, 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 重,本直者其论轻,罪同异论,本殊方也”。
五、汉朝的刑事法律制度
(一)定罪量刑的原则 1、上请原则
也称为“有罪先请”,它是汉朝以后中国封建王朝的一项 重要的审判和定罪量刑原则。指一定范围内的贵族、官僚及 其子孙犯罪之后,一般司法机关无权直接处理,而应先奏请 皇帝议决后才予以裁断的制度。皇帝可以根据犯罪者和皇室 的亲疏关系、现任官职的大小以及功劳大小等情况,来决定 如何减免其刑罚。
• (二)改革后两汉的刑罚种类(变化)
• 1、死刑:沿用秦制 • 2、肉刑:除宫刑外的肉刑被废除 • 3、笞刑 :文景刑罚改革后,笞刑成为汉代最主 要的刑罚制度之一 • 4、劳役刑。汉代规定了固定的刑期. (1)髡钳 城旦舂 ; (2)完城旦舂 ; (3)鬼薪白粲 ; (4)司寇 ; (5)罚作、复作 . • 5、徙边 • 6、禁锢 • 7、罚金 • 8、“女徒顾(雇)山” 。

自考中 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

自考中 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

自考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中国法制史是一门研究中国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学科,对于自考的同学来说,掌握重点知识点是取得好成绩的关键。

以下为大家梳理一些自考中国法制史的重点知识点。

一、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夏朝是中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律制度处于初创阶段。

商朝的法律在夏朝的基础上有所发展,“汤刑”是商朝法律的总称。

西周是中国奴隶制法制的鼎盛时期,形成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

如“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强调道德教化与刑罚相结合。

在刑事法律方面,实行罪刑法定和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

在民事法律方面,土地所有权归周天子所有,实行“田里不鬻”。

婚姻制度实行“同姓不婚”,继承制度采取嫡长子继承制。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这一时期,各诸侯国纷纷变法图强,其中以魏国李悝的《法经》最为著名。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分为盗、贼、囚、捕、杂、具六篇。

商鞅在秦国变法,改“法”为“律”,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稳定性。

三、秦朝的法律制度秦朝统一后,全面推行法家思想,实行严刑峻法。

法律形式多样,包括律、令、式、法律答问等。

在刑事法律方面,罪名繁多,刑罚残酷,如死刑有枭首、腰斩、车裂等。

在民事法律方面,注重保护土地私有制和财产所有权。

四、汉朝的法律制度汉初奉行“无为而治”,汉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法律开始儒家化。

“约法三章”是汉初的临时法律。

汉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科、比。

在刑事法律方面,有“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在民事法律方面,土地私有制得到进一步发展。

五、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这一时期,法律制度有了较大的发展。

曹魏时期的《新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西晋的《泰始律》进一步完善了法典的体例和内容。

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逐渐规范化。

六、隋唐的法律制度隋朝的《开皇律》在历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唐朝的法律制度达到了中国古代法制的巅峰,《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

汉朝的法律制度

汉朝的法律制度

汉朝的法律制度第五章汉朝的法律制度(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第一节汉朝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掌握学习重点1 .了解汉代立法指导思想的历史性转变; 2.“独尊儒术”的原因一、立法指导思想(一)西汉初期黄老思想的盛行黄,指传说中的黄帝;老,指老子。

黄老思想的特点是“无为而治”。

“汉兴,扫除烦苛,与民休息。

至于孝文,加之以恭俭,孝景遵业,五六十载之间,至于移风易俗,黎民醇厚。

”(汉书·景帝纪》)。

(二)西汉中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以天人感应为哲学基础,以德主刑辅、三纲五常为主要内容的儒家学说自此成为我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二、“独尊儒术”的原因一方面,统治集团内部的争权夺利的事件时有发生;诸侯王的势力不断膨胀,称霸一方,甚至对抗中央。

最为激烈的时候上演了“七国之乱”的内战。

另一方面,漠北不断强盛和霸道的匈奴攻势凌厉,行动飘忽不定,严重威胁着汉边疆的安全,而汉朝和亲政策的功效也日益趋于淡化,汉匈之间的矛盾已经严重威胁到汉帝国的进一步发展。

三、法律的儒家化(一)立法领域“三纲”成为立法原则,而“五常”则成为社会行为准则。

所谓“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它以严格的封建等级秩序调整社会,是社会成为一个等级鲜明、秩序井然的稳态可控体系。

它知道了汉律的修订并成为汉律的基本内容,诸如“不孝”、“大不敬”、“禽兽行”等罪名无不体现了“三纲”的要求。

所谓“五常”则指仁、义、礼、智、信五种儒家要求的品行。

(二)儒家思想也开始渗透到司法领域中董仲舒,他以“天人感应”理论为基础,将以往的学说加以阐发,认为“天有四时,王有四……天人所同有也。

庆为春,赏为夏,罚为秋,刑为冬”。

董仲舒的学说为“秋冬行刑”奠定了理论基础,而且随着儒家正统地位的确立,“秋冬行刑”也被制度化;再就是“春秋决狱”第二节两汉的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学习重点:汉朝的主要法律形式一、汉初的主要立法及其成果(一)刘邦与民“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抵罪”(二)《九章律》的制订汉律的核心,《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汉律六十篇”的形成《九章律》《傍章》《越宫律》《朝律》二、法律形式(一)律是汉朝经常适用的就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的“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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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时,法律注释活动活跃。有郑玄、马融等代表人物。他们通 过对法律用语的注释,使执法的官吏了解法律的含义,使法律得 到更好的执行。
秦汉律学开创了以经释律的传统,开创了立法者同时编撰律疏的 传统,也开创了对法律的定义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等传统, 还开创了法律注释活动与私学并行的传统。
第三节、汉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一)刑事法制(教材第六节) 1、定罪量刑的原则 1)上请制度:指贵族官僚犯罪之后,普通
司法机构无权审理,须“上请”皇帝裁夺。 2)亲亲得相首匿:直系三代血亲及夫妻之
间,相互隐匿罪行,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 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
2、刑罚
汉文景时的刑制改革
1)改革的背景原因:背景:缇萦上书。
原因: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2)改革的内容:①文帝时;②景帝时
3)改革的意义:
①顺应历史发展的趋势,有利于社会经济的
发展;
②中国古代刑罚由野蛮向文明转变;
③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标志。
3、罪名
(1)危害政权罪:
①首匿罪
②通行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食罪
③见知故纵罪
(2)侵害皇权和危害皇帝人身安全罪:
①不敬、大不敬罪 ②欺谩、诋欺、诬罔罪
经学:经学是指中国古代,研究儒家经典,解释其字面意义、 阐明其蕴含义理的学问。经学是中国古代学术的主体,仅《四 库全书》经部就收录了经学著作一千七百七十三部、二万零四 百二十七卷。经学中蕴藏了丰富而深刻的思想,保存了大量珍 贵的史料,是儒家学说的核心组成部分。
汉朝是经学最为昌盛的时代,朝野内外诵读经书蔚然成风, 《汉书·韦贤传》引民间谚语说“遗子黄金满赢,不如一经”。 汉朝的“以经义决狱”是汉朝经学与王朝政治相结合的一大特 色,也是汉朝经学繁盛的一大标志。儒生通过司法实践并官学 私学教育,移风易俗,把经学思想深深的植入了普通民众之中。
第二节、汉朝的主要立法与法律形式
(一)“约法三章”与“汉律六十篇” 1、“约法三章”: 2、汉律六十篇: 汉高祖时期:①萧何《九章律》9篇 ②叔孙通《傍章》18篇 汉武帝时期:③张汤《越宫律》27篇④赵禹《朝律》6篇 (二)主要立法形式 1、律: 2、令: 3、科: 4、比:
补充:秦汉律学的诞生
杜佑《通典》卷六十九载:甲生了儿子乙,却将其 送给丙求丙收养,乙由丙扶养长大成人。有一天,甲 因贪酒色喝醉了,对乙说:“你是我的儿子。”乙很 生气,用棍子打了甲二十下。甲因为乙是他亲生,咽 不下这口气,就去县官那里告乙殴父。董仲舒认为: 甲对乙生而不养,父子之义已经断绝。甲告儿子殴父 的罪名不应被认定论刑。
春秋决狱:原❤定罪 儒学在司法领域的介入,并由此而深入至于立 法领域,开启法律指导思想的儒家化进程(案例见下页)
《太平御览》六百四十引中讲:乙与丙争吵打架,丙 用佩刀刺乙,乙的儿子甲(见此情况)用棍子打丙, 却误伤其父。对甲应如何处理?有人说甲应该因殴父 论罪。董仲舒认为:父子是至亲,儿子看见别人与父 亲打架十分担心,(在情急之下)拿着棍子去帮忙, 他并非有意要伤到父亲。《春秋》大义中有许止进药 的故事,许止的父亲病了,许止给父亲喂药,父亲却 死了。审案的君子原心定罪,赦免了许止死罪。甲并 非法律上所谓殴父,不应依此定罪处罚。
贾谊——《过秦论》 《治安策》 故秦之盛也,繁法严刑而天下震;及其衰也,百姓怨而海内叛矣。故周王序得其道,千余载不
绝;秦本末并失,故不能长。由是观之,安危之统相去远矣。
第二阶段:从武帝起,以儒家思想为主,辅之以法家思想。表现为“德 主刑辅”。
董仲舒:春秋大一统 天人感应 三纲五常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德刑关系:武帝问:周之成康,刑罚不用,四十余年,囹圄屡空;秦人用严酷之刑,死
汉朝的疆域
汉高祖刘邦和吕后
第一节、汉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第一阶段:汉承秦制,汉初到汉武帝亲政前,以黄老思想为主,辅之以儒、法思想,表现为 “与民休息”、“约法省刑”、“无为而治”。
陆贾——《新语》
《史记·郦生陆贾列传》云:“陆生时时前说称《诗》、《书》。高帝骂之曰:‘乃公居马上而得之,安事 《诗》、《书》!’陆生曰:‘居马上得之,宁可以马上治之乎?且汤、武逆取而以顺守之,文武并用,长 久之术也。昔者吴王夫差、智伯极武而亡;秦任刑法不变,卒灭赵氏。乡(向)使秦已并天下,行仁义,法 先圣,陛下安得而有之?’高帝不怿而有惭色,乃谓陆生曰:‘试为我著秦所以失天下,吾所以得之者何, 及古成败之国。’陆生乃粗述存亡之徵,凡著十二篇。每奏一篇,高帝未尝不称善,左右呼万岁,号其书曰 《新语》。”
③左道
(3)危害中央集权罪
①左官罪 ②漏泄省中语 ③王侯逾制罪
(4)思想言论罪
①非所宜言罪 ②腹诽罪
第四节、汉朝的行政民事经济法制
(一)行政法制
汉承秦制(自行阅读,见下页)
者甚众,却奸邪不止。其故何也?董仲舒曰:周前有武王行大义,有周公制礼乐,到成康 时才出现刑措不用的局面,“此亦教化之渐(浸润)而仁义之流(风化),非独伤肌肤之 效也。”秦朝则不然。“师申商之法,行韩非之说”,不行五帝三王之道,以贪狠好战为 俗,又没有文德教训于下。于是在上者贪得无厌,在下者风俗浇薄。再加之任用“残酷之 吏”,聚敛无度,民失其业,“群盗并起”,因此刑虽重而奸不息,此乃“俗化使然也”
律学:律学原本是汉代经学的一个分支,在晋代为我国法律史学 上具有特色的法律注释学。怀效锋教授言:“律学实质上是中国 古代的法学,它发轫于商鞅变法,兴起于汉、繁荣于魏晋、成熟 于唐、衰微于宋元、复兴于明,至清而终结。”
秦《法律答问》标志着律学的诞生。
西汉时,张汤、赵禹等人都是汉时的法律家,还出现了董仲舒这 样的以经释律的大师;还有杜周、杜延年父子的《大杜律》、 《小杜律》。
第五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206年—220年)
学习重点:本章重点在于两汉法制革故鼎新,开创中国传 统法律儒家化的新局面的发展走向和特点。具 体表现为汉朝前后不同的法律指导思想;汉朝 法制的变化等。
一、汉朝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 二、汉朝的立法概况 三、汉朝时律学的发展 四、汉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五、汉朝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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