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 汉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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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源自文库: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2)改革的内容:①文帝时;②景帝时
3)改革的意义:
①顺应历史发展的趋势,有利于社会经济的
发展;
②中国古代刑罚由野蛮向文明转变;
③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标志。
3、罪名
(1)危害政权罪:
①首匿罪
②通行饮食罪
③见知故纵罪
(2)侵害皇权和危害皇帝人身安全罪:
①不敬、大不敬罪 ②欺谩、诋欺、诬罔罪
经学:经学是指中国古代,研究儒家经典,解释其字面意义、 阐明其蕴含义理的学问。经学是中国古代学术的主体,仅《四 库全书》经部就收录了经学著作一千七百七十三部、二万零四 百二十七卷。经学中蕴藏了丰富而深刻的思想,保存了大量珍 贵的史料,是儒家学说的核心组成部分。
汉朝是经学最为昌盛的时代,朝野内外诵读经书蔚然成风, 《汉书·韦贤传》引民间谚语说“遗子黄金满赢,不如一经”。 汉朝的“以经义决狱”是汉朝经学与王朝政治相结合的一大特 色,也是汉朝经学繁盛的一大标志。儒生通过司法实践并官学 私学教育,移风易俗,把经学思想深深的植入了普通民众之中。
汉朝的疆域
汉高祖刘邦和吕后
第一节、汉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第一阶段:汉承秦制,汉初到汉武帝亲政前,以黄老思想为主,辅之以儒、法思想,表现为 “与民休息”、“约法省刑”、“无为而治”。
陆贾——《新语》
《史记·郦生陆贾列传》云:“陆生时时前说称《诗》、《书》。高帝骂之曰:‘乃公居马上而得之,安事 《诗》、《书》!’陆生曰:‘居马上得之,宁可以马上治之乎?且汤、武逆取而以顺守之,文武并用,长 久之术也。昔者吴王夫差、智伯极武而亡;秦任刑法不变,卒灭赵氏。乡(向)使秦已并天下,行仁义,法 先圣,陛下安得而有之?’高帝不怿而有惭色,乃谓陆生曰:‘试为我著秦所以失天下,吾所以得之者何, 及古成败之国。’陆生乃粗述存亡之徵,凡著十二篇。每奏一篇,高帝未尝不称善,左右呼万岁,号其书曰 《新语》。”
律学:律学原本是汉代经学的一个分支,在晋代为我国法律史学 上具有特色的法律注释学。怀效锋教授言:“律学实质上是中国 古代的法学,它发轫于商鞅变法,兴起于汉、繁荣于魏晋、成熟 于唐、衰微于宋元、复兴于明,至清而终结。”
秦《法律答问》标志着律学的诞生。
西汉时,张汤、赵禹等人都是汉时的法律家,还出现了董仲舒这 样的以经释律的大师;还有杜周、杜延年父子的《大杜律》、 《小杜律》。
第二节、汉朝的主要立法与法律形式
(一)“约法三章”与“汉律六十篇” 1、“约法三章”: 2、汉律六十篇: 汉高祖时期:①萧何《九章律》9篇 ②叔孙通《傍章》18篇 汉武帝时期:③张汤《越宫律》27篇④赵禹《朝律》6篇 (二)主要立法形式 1、律: 2、令: 3、科: 4、比:
补充:秦汉律学的诞生
③左道
(3)危害中央集权罪
①左官罪 ②漏泄省中语 ③王侯逾制罪
(4)思想言论罪
①非所宜言罪 ②腹诽罪
第四节、汉朝的行政民事经济法制
(一)行政法制
汉承秦制(自行阅读,见下页)
春秋决狱:原❤定罪 儒学在司法领域的介入,并由此而深入至于立 法领域,开启法律指导思想的儒家化进程(案例见下页)
《太平御览》六百四十引中讲:乙与丙争吵打架,丙 用佩刀刺乙,乙的儿子甲(见此情况)用棍子打丙, 却误伤其父。对甲应如何处理?有人说甲应该因殴父 论罪。董仲舒认为:父子是至亲,儿子看见别人与父 亲打架十分担心,(在情急之下)拿着棍子去帮忙, 他并非有意要伤到父亲。《春秋》大义中有许止进药 的故事,许止的父亲病了,许止给父亲喂药,父亲却 死了。审案的君子原心定罪,赦免了许止死罪。甲并 非法律上所谓殴父,不应依此定罪处罚。
者甚众,却奸邪不止。其故何也?董仲舒曰:周前有武王行大义,有周公制礼乐,到成康 时才出现刑措不用的局面,“此亦教化之渐(浸润)而仁义之流(风化),非独伤肌肤之 效也。”秦朝则不然。“师申商之法,行韩非之说”,不行五帝三王之道,以贪狠好战为 俗,又没有文德教训于下。于是在上者贪得无厌,在下者风俗浇薄。再加之任用“残酷之 吏”,聚敛无度,民失其业,“群盗并起”,因此刑虽重而奸不息,此乃“俗化使然也”
(一)刑事法制(教材第六节) 1、定罪量刑的原则 1)上请制度:指贵族官僚犯罪之后,普通
司法机构无权审理,须“上请”皇帝裁夺。 2)亲亲得相首匿:直系三代血亲及夫妻之
间,相互隐匿罪行,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 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
2、刑罚
汉文景时的刑制改革
1)改革的背景原因:背景:缇萦上书。
东汉时,法律注释活动活跃。有郑玄、马融等代表人物。他们通 过对法律用语的注释,使执法的官吏了解法律的含义,使法律得 到更好的执行。
秦汉律学开创了以经释律的传统,开创了立法者同时编撰律疏的 传统,也开创了对法律的定义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等传统, 还开创了法律注释活动与私学并行的传统。
第三节、汉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杜佑《通典》卷六十九载:甲生了儿子乙,却将其 送给丙求丙收养,乙由丙扶养长大成人。有一天,甲 因贪酒色喝醉了,对乙说:“你是我的儿子。”乙很 生气,用棍子打了甲二十下。甲因为乙是他亲生,咽 不下这口气,就去县官那里告乙殴父。董仲舒认为: 甲对乙生而不养,父子之义已经断绝。甲告儿子殴父 的罪名不应被认定论刑。
第五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206年—220年)
学习重点:本章重点在于两汉法制革故鼎新,开创中国传 统法律儒家化的新局面的发展走向和特点。具 体表现为汉朝前后不同的法律指导思想;汉朝 法制的变化等。
一、汉朝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 二、汉朝的立法概况 三、汉朝时律学的发展 四、汉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五、汉朝的司法制度
贾谊——《过秦论》 《治安策》 故秦之盛也,繁法严刑而天下震;及其衰也,百姓怨而海内叛矣。故周王序得其道,千余载不
绝;秦本末并失,故不能长。由是观之,安危之统相去远矣。
第二阶段:从武帝起,以儒家思想为主,辅之以法家思想。表现为“德 主刑辅”。
董仲舒:春秋大一统 天人感应 三纲五常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德刑关系:武帝问:周之成康,刑罚不用,四十余年,囹圄屡空;秦人用严酷之刑,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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