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 庭审笔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庭庭审笔录

时间: 2006 年 3月 5日 8 时 00 分至 10 时 30 分

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

是否公开审理:公开旁听人数:90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居雅

审判员张倩云

陪审员汤鑫

书记员:郑冰冰

★【开庭前准备阶段】

[书记员]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纪律:

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

活动的行为;

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

提问,发言时应当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

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关闭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

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

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

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 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李振已在羁押室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宣布开庭阶段】

[审判长]现在开庭!

[审判长]传被告人李振到庭!

[审判长] 被告人,请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

[审判长]出生日期?

[被告人] 1982年1月1日

[审判长]什么民族?

[被告人]汉族。

[审判长]文化程度?

[被告人]初中文化。

[审判长]户籍地在什么地方?

[被告人]南汇惠南镇桥北村桥西589号28室。

[审判长]居住的地点?

[被告人]也是这里。

[审判长]你被抓获以前有没有工作?

[被告人]没有正常工作,就开黑车。

[审判长]你什么时候被刑事拘留的?

[被告人] 05年12月29日,因为涉嫌妨碍公务。

[审判长]逮捕时间呢?

[被告人] 06年1月11日。

[审判长]你以前有没有受到过法律处分?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没有?

[被告人]收到了。

[审判长]收到的时间?

[被告人] 06年3月1日。

[审判长]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今天就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振故意杀人一案依法进行公开审理。审理本案的合议

庭由审判员张居雅、汤鑫、张倩云组成,由张居雅担任审判长,书记员郑冰

冰担任法庭记录。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文霞出庭支持公

诉。受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上海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柯斌珍出

庭担任被告人李振的指定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

定,被告人和其他当事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

说,如果你们认为,本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以及公诉人跟本案有利害

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会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审理的,那么你可以要求调换

人员,被告人李振有没有申请回避?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当中,还想有其他下列权利,第一,可以提出证据;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

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第二,在法庭上享有辩护的权利,除了你的

指定辩护人为你辩护外,你自己本人也可以进行自我辩护,第三,在法庭辩

论终结以后,有最后向法庭做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对以上告知的权利听清楚

了没有?

[被告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控辩双方在举证时,应当说明所举证据的来源及所要证明的内容。对证人、鉴定人不出庭的,应该说明原因。控辩双方向法庭所交证据,应当提交原件、

原物。不能提交原件、原物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法庭同意可以提交副本或

者复印件。公诉人除了开庭前向法庭提供的证据目录外,还有无新的证据需

要在法庭上提出的?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无新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提出?

[辩护人]没有。

★【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沪浦检刑诉【2006】35号被告人李振,男,1982年1月1日出生,上海人,身份证号码3012351982010156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址南汇惠南镇桥北村桥西589号28室。2005年12月29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06年1月11日经我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新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振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于2006年2月10日向本院移交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6年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12月29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李振在驾驶车牌号为“浙A12345”蓝色普通桑塔纳轿车从事非法运营过程中,试图在禁止停车的张江地铁站外的公交车站处违章停车接客,适遇被害人浦东新区公安分局交警李众执法检查,被告人为逃避执法检查,在明知交警李众站在其车正前方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的情况下,仍强行驱车向前试图逼离被害人。为避免被撞,被害人被迫迅速伏身于李振所驾驶的非法运营轿车的引擎盖上,依靠双手对该车雨刮器的抓持使身体不至于甩出车外。被告人李振驾驶该非法运营车行驶三公里左右,期间分别有南汇出租车的驾驶员和大众出租车的驾驶员对其在行驶途中劝停和逼停,但被告人李振仍然执意快速行驶,最高时速近80公里,在行驶途中曾与劝停和逼停的出租车多次发生碰擦,且存在方向不稳定行驶的情况。在行驶至罗山路龙阳立交桥南约两三百米处,李振所驾驶的轿车撞倒前面一辆车子后熄火,被害人李众被顺势摔下轿车引擎盖。但被告人李振在被害人李众抓住其车窗喝令其下车的情况下,仍然强行驾车驶离,致使被害人李众被车拐带倒地,经鉴定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在驾车逃至李时珍路时,被其他出租车驾驶员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