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轻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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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轻伤标准

篇一:处理轻伤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处理轻伤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少定罪轻刑罚慎逮捕

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在处理轻伤犯罪案件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如没有正确划分轻伤罪与非罪的界限,将“轻伤”等同于“轻伤犯罪”;对轻伤案件的处理和采取强制措施,也存在一些问题。为此,笔者就如何划分轻伤罪与非罪的界限,以及对轻伤案件的处理和适用强制措施应注意的一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伤害案件在整个刑事案件中比例很高,在整个刑事案件中,仅次于盗窃,居于第二位。据人民日报记者吴兢调查表明:“在形形色色的犯罪案件中,轻伤害案属于多发案件。在朝阳区检察院,去年受理的轻伤害案件占案件总数的19.7%”(见20XX年6月17日《人民日报》第十版《轻伤

害案:刑罚是最佳选择吗》)。笔者也对本辖区某法院两年审结的伤害案件进行了统计,两年共审结伤害案件77件112人,约占整个刑事案件的20%。而在112人中,重伤只有27件29人,占整个伤害案件的25.89%,主要是轻伤案件。可见,正确处理轻伤犯罪案件,对于提高整个刑事案件质量,具有重要意义。那么,正确处理轻伤案件到底应当注意那些问题呢?笔者认为,从司法实践来看,应当注意如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要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能把轻伤等同于构成轻伤罪轻伤是指物理学、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的损害。实践中,从法医学的角度划分轻伤与重伤和轻微伤的界限,并不难掌握。但在确定伤级(即重伤、轻伤、轻微伤三个等级)后,如何认定犯罪,却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特别是轻伤与轻伤罪的界限,往往容易混淆。如在司法实践中,普

遍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即对于凡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达到轻伤标准的,都被一律认为构成伤害罪。我们认为,这是值得商榷的。伤害程度构成轻伤,并不等于构成轻伤罪。

确定伤害等级虽然是确定是否构成伤害罪的前提条件,(因为根据刑法规定,没有达到轻伤标准的,不构成轻伤罪)。但轻伤等级则不是决定构成轻伤罪的唯一标准或条件。也就

是说,不构成轻伤,则不能构成轻伤罪;而构成了轻伤,并不一定构成轻伤罪。是否构成轻伤罪,还应当把伤势程度和其他情节结合起来,全面分析判断。从法医学的角度分析,轻伤也可以分为三种,即重度轻伤、中度轻伤和轻度轻伤。一般说,在轻伤中,伤势较重(重度轻伤),或伤势虽然不重(如轻度伤害或中度伤害),但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殴打无辜、行凶伤害、报复伤害以及犯罪动机险恶,认罪态度不好,等等,应作轻伤犯罪处理。对于有些伤害虽然达到轻伤标准,但从全案衡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仍然应根据刑法第13条规定,作无罪处理。笔者认为,从司法实践来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轻伤(特别是轻度伤害和中度轻伤),一般不宜作犯罪处理。

1、间接致人伤害的。即伤害并不是加害人直接以暴力手段所致,而是介于其他间接因素造成的。如两人扭打摔倒地上撞伤,等等。如某局工会主席熊某与局长董某因发放工会福利发生争吵,后相互推搡,熊被推倒时,其腰部担在春秋椅上,致使右侧第十一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其伤势程度为轻伤。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董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进行了判决。宣判后,董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亦认为董构成伤害罪,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我们认为,熊的伤势虽然构成轻伤,但并非董的直接故意造成的,综观全案,其情节显著轻微。对董某不宜当作犯罪处理。

2、受害人有重大过错的。如受害人无故挑起事端,漫骂侮辱他人,或者首先动手殴打他人等,引起他人气愤而致伤受害人的。对此,一般可不作轻伤犯罪处理。

3、防卫性质的轻伤。相互打架斗殴,双方都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双方的行为都属于不法行为,因而不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但一方在斗殴过程中,有明显的忍让或节制,或要求和解,而另一方却仍继续纠缠行凶,激发对方进行还击,因而致伤他人的,一般不宜作犯罪处理。

4、亲属间对违法犯罪者教育失当而致伤的。对确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不肖之子”,有的甚至是“害群之马”,其父母或兄长采用棍棒等不正当方法教育,有时气愤之下,一时失手,将违法犯罪者打成轻伤的,一般不宜作犯罪处理。

5、因民事纠纷引起的伤害。在轻伤中,很多是因债务经济纠纷,相邻土地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引起的。如翟某和刘某系公媳关系,因使用家中筛子一事发生争吵,两人互不相让,刘气愤之下,顺手操起一把杨叉,翟见状后,亦从墙边拿起一根连枷杷。刘用杨叉戳打翟,翟还手,刘将翟手中的连枷杷打掉。后经诊断和拍片证实,翟右手食指中段斜形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法院以轻伤罪判处刑罚。我认为,刘虽致翟轻伤,但其情节显著轻微,不宜作犯罪处理。总之,对于轻伤罪与非罪的认定,不能搞“唯伤级论”。要把伤害等级和伤害情节结合分析,综合判断。只有既属于轻

伤,又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按照轻伤犯罪处理。

二、坚持轻处和多调少判原则

如前所述,轻伤犯罪案件,从伤势程度来看,可分为三种:即轻度轻伤、中度轻伤和重度轻伤。而重度轻伤较少,主要是轻度和中度轻伤。因而,从后果

来看,轻伤案件一般都是轻微的刑事犯罪。从犯罪的对象和原因来看,一般多发生在亲属、同事、同乡、邻居等之间,有的相互之间还有特殊的身份关系(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等)。他们之间的矛盾主要都是由于思想认识上的分歧或一时的对立情绪引起的,当事人之间没有根本的利益冲突,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因此,对这类犯罪案件,应坚持说服教育,思想疏导,耐心调解和启发,帮助他们解开思想疙瘩,消除对立情绪,促进相互谅解,增进双方团结,园满彻底解决纠纷。这对促进社会长治久安,具有重要作用。因而,在处理轻伤案件时,应多做调解工作,凡是可以调解的,争取调解结案。

对于调处无效的,一般应坚持从轻处理的原则。特别是因民事纠纷引起的轻度和中度轻伤案件,应多判一点缓刑,拘役,直至免予刑事处分。这样,社会效果将会更好。

三、逮捕要慎重

毛泽东主席曾经强调“捕人应慎重,可捕可不捕的不要捕”。轻伤犯罪案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逮捕人更应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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