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联合国对国际法基本原则形成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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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绪论

国际法绪论

《国际公法》课程课件第一章国际法概述本章目录1.1 国际法的概念特征1.2 国际法的渊源●学习目标教学重点:(1)国际法的概念与特征;(2)国际法效力的根据;(3)国际法的渊源;(4)国际法的编纂;(5)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教学难点(1)国际法效力的根据;(2)国际法的法律性质;(3)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特征1、国际法的名称;International law的起源(古罗马)、名称的发展及确立;2、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各国认可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3、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2)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3)国际法是由两个以上国家或许多国家通过协议共同制定的;(4)国家法是由各国单独或集体地采取强制措施来保证其实施的;4、国际法的效力法律效力的概念界定:在什么时间、在什么空间、对什么人、什么事能发生约束力。

国际法的效力含两个层面内容,其一是对人对事的约束力,二是国际法何以对这些人、事产生约束力。

对第二个问题的回答形成了很多学术观点:自然法学派:上帝或神的意志,普芬多夫等;国际法的效力实在法学派:共同同意,边沁、奥本海;折衷法学派:神加共同同意,格老秀斯;新自然法学派:民族良知,又分为社会连带法学派和规范法学派;新现实法学派:势力均衡;协调意志学派:协调的意志;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1、 国际法的渊源的含义;区别国际法的渊源与历史渊源、国际法的根据等概念。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成为有效的法律规范并获得法律约束力进而并用作国际法主体的行为规范或表现形式。

2、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1)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与契约性条约;(2)国际习惯;通例之存在,通例之采用;3、 国际法的其他渊源:(1)一般法律原则;(2)国际司法判例;新自然法学派社会连带法学派规范法学派(3)国际公法学家的学说;(4)国际组织的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在国际法发展中的作用

联合国安理会在国际法发展中的作用

联合国安理会在国际法发展中的作用联合国安理会是联合国机构中最重要的一个,其在国际法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联合国安理会由五个常任理事国和十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这五个常任理事国分别是中国、法国、俄罗斯、英国和美国。

联合国安理会负责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其中包括解决国际冲突、防止战争、处理武器控制和防控核战争问题。

联合国安理会有两个重要的决策机制,即行动决议和决议。

行动决议是安理会的最高决策机制,其具有强制性,并可以采取包括经济制裁、武力行动在内的各种措施来解决国际冲突。

决议则是安理会的次高决策机制,其不具有强制性,但其被广泛认为具有普遍的道义效力。

联合国安理会在国际法发展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联合国安理会是国际法的最高制定者和执行者。

它负责制定和修订国际法,并负责执行国际法。

例如,它制定了《国际刑事法院公约》、《关于防止核扩散的公约》以及《防止生物武器的公约》等重要国际法律文件。

同时,它还负责执行这些法律文件,例如在《国际刑事法院公约》下设立国际刑事法院,对犯有国际罪行的人进行审判。

其次,联合国安理会是国际法的最高解释者。

它可以对国际法的条款进行解释,以便使各国能够准确地理解和遵守国际法。

例如,它可以对《联合国宪章》的条款进行解释,以帮助各国了解其在国际社会中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联合国安理会还起着国际法的维护者和保护者的作用。

它通过行动决议和决议,采取各种措施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保护人权和尊严。

例如,在叙利亚内战中,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要求各国保护叙利亚平民,并采取措施确保化学武器不再被使用。

最后,联合国安理会还起着国际法的推动者和推广者的作用。

它通过与各国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合作,推动国际法的实施和执行,并帮助各国加强对国际法的认识和遵守。

例如,联合国安理会可以与各国政府合作,在各国内开展培训活动,帮助政府官员更好地理解和遵守国际法。

同时,联合国安理会还可以与非政府组织合作,推广国际法的知识和理念,促进国际社会对国际法的尊重和遵守。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占有重要地位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占有重要地位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占有重要地位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在国际法原有进步和民主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变化了的国际形势和新的时代特点而提出的。

事实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倡导和传播,不仅使《联合国宪章》宗旨的实现得到了更有力的保证,也使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得到了新的发展,它既是国际法的新发展,又为国际法的进一步发展开辟了道路。

这在国际法历史上是一个伟大的创举。

它作为指导当代国际关系的完整的法律原则体系而提到世界面前,成为当代国际法的基础。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关系的主要特征之一是独立国家的兴起,这对战后国际法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在新独立国家的要求下,产生了新的国际法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既适应新的国际关系的需要,又对原来的国际法发生改造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缅甸首先倡议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既体现着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又得到第三世界国家以及其他国家的赞同和承认,成为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就是一个显著的例子。

虽然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都是国际法上早已存在的原则,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在人类已经积累的经验的基础上,根据20世纪50年代国际形势新发展的需要,第一次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一个指导当代国际关系的原则体系提到世界面前,而且赋予它新的时代含义,这就是对国际法的重大发展。

如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对传统国际法中的不干涉原则的发展,其含义是禁止国家采取任何借口和方式干预别国主权范围之内的事务。

它的表现形式是:对别国内政施加压力,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直接或间接侵略、占领,公开或隐蔽的干预和干涉等,都是侵害了被干涉国家的独立和主权。

这无疑否定了关于"依据权利的干涉"和"人道主义的干涉"等主张。

可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是对已有原则的简单重复和概括,而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新发展。

同时,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还科学地反映了国际关系的特点,坚持了国家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

2. 有关的几个问题
(1)武力的含义( force) ❒武装或军事力量 (2)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与使用武力或威胁的关系 ❒强调 (3)适用范围 ❒国际关系
3. 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的内容
❒使用威胁或武力构成违反国际法及联合国宪章之行 为,永远不应用为解决国际争端之方法。 ❒侵略战争构成危害和平之罪行,在国际法须负责任。 ❒依联合国宗旨与原则,各国皆有义务避免从事侵略 战争之宣传。 ❒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使用威胁或武力以侵犯他国现 有之国际疆界,或以此作为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包括 领土争端及国际疆界问题在内。 ❒每一国亦有义务避免使用威胁或武力以侵犯国际界 线,诸如经由该国为当事一方或虽非当事一方亦必须尊 重之国际协定所确立或依此种协定确立之停火线。以上 所述不得解释为妨碍有关各方对此等界线在其特殊制度 下之地位及影响所持之立场,或解释为影响此等界线之 暂时性质。
(e) 一个国家违反其与另一国家订立的协定所规定 的条件使用其根据协定在接受国领土内驻扎的武装部队, 或在协定终止后,延长该项武装部队在该国领土内的驻 扎期间; (f) 一个国家以其领土供另一国家使用让该国用来 对第三国进行侵略行为; (g) 一个国家或以其名义派遣武装小队、武装团体 非正规军或雇用兵,对另一国家进行武力行为,其严重 性相当于上述所列各项行为,或该国实际卷入了这些行 为;
二、国家主权原则
1.主权的意义(sovereignty)
(1)概念 ❒ 国家在国际法所固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 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2)涵义 ❒ 对内具有最高权 ❒ 对外具有独立权 (3)主权的可分性(divisibility) ❒ 内部主权(internal sovereignty) ❒ 外部主权(external sovereignty)

从国际组织法角度谈联合国

从国际组织法角度谈联合国

66公共外交理论版一、引言国际组织在国际社会当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不但有着庞大的基数,而且在处理国际事务的各个领域都相当活跃,对国际合作等国家间关系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随着国际组织的发展而产生的特定法律秩序,演变为国际组织法。

国际组织法与国际组织相互影响。

联合国作为世界上规模最大、最具权威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是国际组织法研究领域的主要研究对象。

笔者从国际组织法角度浅谈联合国,本文将分为以下几个部分:首先,以自己的理解对国际组织法的概念进行简单的阐释。

其次,对联合国的法律地位和《联合国宪章》进行分析。

最后,阐述联合国与国际组织法之间相辅相成的关系。

二、国际组织法的概念国际组织法是国际法的重要分支,包含了各种调整国际组织内部及处理对外事务的规则与制度。

参考众多国内外文献可知,学者对于国际组织法的概念众说纷纭。

虽然国际组织及其法律存在复杂性和多样性,但是我认为不应当拘泥于国际组织法是否可以对所有国际组织一般性适用这一问题,而应当把关注的焦点放在国际组织共同面对的法律问题以及国际组织与国际组织法的关系上。

现在学术界一般认为,国际组织法由相对静态的组织机构法以及相对动态的组织法律秩序两大部分组成。

三、法律角度下的联合国(一)联合国的法律地位联合国作为世界上规模和影响力最大的综合性国际组织,必然是国际组织法的重点研究对象。

联合国有效开展活动的基础即是在其活动的范围与领域内拥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与法律人格,具有法定的行为能力,独立地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

在执行联合国职务时遭受伤害赔偿案中,法院认定联合国具有国际人格。

它旨在行使并享有而且事实上正在行使并享有各种职权,这些职权只能根据所拥有进行国际活动的很大程度的国际人格和能力才能解释。

如不赋予其法律人格,它就不能贯彻其创立者的意图。

综上所述,联合国具有法律人格。

(二)《联合国宪章》政府间国际组织需要以正式的条约和文件为基础而建立。

《联合国宪章》作为联合国的基本大法,对联合国的宗旨、原则以及处理国际关系、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方法等都进行了规定。

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石与核心

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石与核心

LAW SC I ENCE MAG AZI N E作者简介:王秋玲(1953-),女,汉族,河北涞水人,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石与核心On Foundati on &Core Of I nternati onal La w Basic Princi ples王秋玲(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辽宁大连 116026)内容提要:鉴于在经济全球化形势下国家主权原则还是不是国际法最基础最重要的原则、国家主权原则和全人类共同利益原则是否存在矛盾等问题上存在种种不同的理解,本文从廓清国际主权与国家主权权力两个基本概念入手,阐明国家让渡部分主权权力动摇不了国家主权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石地位。

基于全人类共同利益原则是国际法的本质属性,当今国际社会应突出国家主权原则与全人类共同利益原则的结合。

关键词: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 全人类共同利益原则 一、国家主权原则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石一直为国际社会所公认自近代国家主权观念产生以来,关于主权的性质曾出现过各种不同的学说和理论。

法国政治思想家博丹于1577年发表《论共和国》,提出主权是“国家支配其公众和臣民的不受法律约束的最高权力”,是不能转移的“国家绝对和永久的权利”。

17世纪的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提出,主权是国家的最高统治权,主权行为不受任何其他权力的限制,也不从属于其他任何人的‘意思。

主权是不受任何约束的超越一切的权力。

18世纪的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则强调国家主权属于人民,是公共意志的运用。

主权是不可转让的,不可分割的,绝对的,至高无上的和神圣不可侵犯的。

此后,黑格尔将主权推至极端,认为主权是“独立自主”的“排他的自为存在”。

尽管学者们在主权的归属问题上存在分歧,但对主权的实质和特征的认识则是一致的,即都认为主权是最高的、完整的、不可分割的、不可分享的、不可转让的、不受任何限制的绝对权威。

这一绝对主权理论奠定了近代欧洲民族国家产生的理论基础,尔后从欧洲传遍世界,成为广大亚非拉国家和地区打破西方殖民统治,争取民族独立解放的思想源泉和斗争武器。

(完整word版)国际法历年论述题

(完整word版)国际法历年论述题

(完整word版)国际法历年论述题1、试述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关系。

P33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且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其特征有:1、各国公认;2、具有普遍意义。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以上特征决定了国际法基本原则还构成了普通国际法强制规范,即属于国际强行法范畴。

国际强行法是国际社会作为整体同意并以为别得背离的法律规则,如此的规则只能由往后具有同样性质的强制性法律规则才干更改。

其特征有:1、国际社会全体同意;2、公以为别许损抑;3、唯有往后具有同样强制性质的规则才干予以更改;4、与强行法相抵触的条约均属无效。

对比强行法的概念别难看出,国际法基本原则彻底具备强行法的特征,因而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但别能将这两个概念等同起来。

它们之间的区不要紧体如今,基本原则对国际法的一切领域具有普遍适用性,而有的强行法规范不过某一特定国际法领域的具体规则。

2、论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P54(简答题)一、国家的基本权利列为四项: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1、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个儿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别受他国干涉的权利。

独立自主和别受干涉是独立权的两个特征。

2、平等权是指各个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的权利。

3、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保卫自个儿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的权利。

广义的自卫权(又称“自保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国家平常举行国防建设的权利即国防权。

2)国家在受到外国武力攻击时,实施单独的或集体的武装自卫行动的权利,这是狭义的自卫权概念。

4、管辖权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国家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举行治理和处置的权利。

二、国家承担的基本义务有:别干涉他国内政、别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真诚履行国际义务、尊重XXX及基本自由,等等。

3、试述国家豁免原则的进展。

P65(1)国家豁免是19世纪逐渐形成的一项国际法规则。

由于所有的主权国家基本上平等的,因此没有一具国家能够对另一具国家主张管辖权,一具国家在其他国家享有豁免权;(2)19世纪末按照国家豁免原则,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均免受外国法院的司法管辖,这称为“绝对豁免原则”。

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

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

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
联合国作为一个全球性的国际组织,承担着在国际事务中发挥重要作用的角色。

其核心目标是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合作、维护人权以及国际法的推广。

以下是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的几个方面的具体作用:
1. 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联合国成立的一个重要目标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它通过调解和促进和平进程来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和冲突。

联合国拥有维和行动的权力,可以派遣维和部队到各个冲突地区,在维护和平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2. 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联合国致力于促进全球的经济与社会发展。

它通过制
定政策框架、提供技术援助和资源支持,帮助发展中国家克服贫困、饥饿、疾病和不平等等问题。

联合国还推动可持续发展议程,促进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平衡。

3. 保护人权与人道主义行动:联合国是保护人权和人道主义行动的重要机构之一。

它制定和推动国际人权法,监督并推动各国遵守人权标准。

联合国还致力于提供人道援助,帮助受到冲突、灾难和贫困影响的人们。

4. 推动国际合作与多边主义:联合国鼓励各国通过多边合作解决共同面临的问题。

它举办国际会议和峰会,让各国领导人就全球问题进行协商和合作。

此外,联合国还协调国际合作,加强各国在领域如环境保护、反恐怖主义、贸易和全球健康等方面的合作。

总结起来,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推动国际和平、促进发展、保护人权、推动合作等方面起到重要的引导和协调作用。

它是一个重要的平台,为各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供了机会,而且通过各种机构和专门机构的定期会议和合作,使国际社会能够共同应对全球面临的挑战。

联合国宪章的地位

联合国宪章的地位

联合国宪章的地位【篇一:联合国宪章的地位】1945年《联合国宪章》的制定,是国家法基本原则在国际法律文件上的首次具体表现。

《联合国宪章》提出了七项联合国原则,这些原则构成国际法基本原则,为各国所接受和尊重,并且表现于一些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

《联合国宪章》在居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重要地位:整个国际法所依据的基础国际法的发展作出重大贡献构成国际法基本原则。

【篇二:联合国宪章的地位】《联合国宪章》对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和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在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中,宪章所确立的七项原则处于核心地位.这七项原则是:会员国主权平等、善意履行宪章义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集体协助、确保非会员国遵守宪章原则和不干涉内政.上述原则之所以构成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核心,是因为:1、宪章是国际文件中第一次系统地规定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 ,其确认、固定和发展了国际法基本原则,被认为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起重要作用的文献.在此之前,虽然有一些国际公约如《国际联盟盟约》、《巴黎非战公约》、《关于美洲原则的宣言》等曾规定过一些原则,但均不如宪章规定得那样明确、具体和系统.所以在联合国成立之前,国际法基本原则仍处于零散的状态中.2、宪章是迄今拥有缔约国最多的一个多边条约.联合国作为当今国际社会最大的普遍性的政治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目前已拥有190个成员国,几乎包括了世界上的所有国家.作为这一庞大国际组织的组织约章,《联合国宪章》可谓获得了各国普遍接受的国际文献.3、宪章是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体系趋于完善的重要标志 .宪章之后的各种国际文件,如《亚非会议最后公报》、《非洲统一组织宪章》、《国际法原则宣言》、《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以及大量的双边条约、协定等所队列的原则,虽然数目不多,内容不尽相同,措辞也不完全一样,但都是在宪章的基础上引申和发展的,都与宪章原则的精神是一致的,其中有的是进一步宣示、解释、强调或重申宪章的原则,有的则是对宪章原则的发展.总之,虽然《联合国宪章》只是从组织法的角度规定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守的原则,但由于其成员国的广泛代表性和宪章本身具有的造法性以前一直有个疑问,蒋介石政权在联合国是有一票否决权的,为什么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联合国地位的草案能通过?最近研究了一下联合国宪章,才对这问题有所理解。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和作用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和作用
平与发展应是建立国际新秩序的宗旨。历史和现实的经验证明,这样的国际新秩序必须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为基础。这是因为:
第一,只有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指导,才能维护世界和平。国际关系的全部历史表明,维护世界互不干涉内政,平等相待,求同存异,和平共处。所有国家
等约束力。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当代国际法科学体系是随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倡导和传播而逐渐
形成的。
可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概括了当代国际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新型国际关系的本质特征,开创
‘了国际关系史和国际法学史上的一个新时代。
三、建立国际新秩序的指导准则
国际秩序是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准则、手段和相应保障机制的总和。近代以来国际秩序的演变历史告
政治、经济等各个方面,共同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第一项原则是国际法的基石,第二、三、四项
原则是它的引伸、体现和保证,第五项原则是前四项的目的和结果,而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互不
干涉内政原则又共同构成了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核心。第二,五项原则用四个“互相”和一个“共处”科学地
反映了各国在新型国际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对于不同社会制度和不同发展程度的任何国家都具有同
赛和全球性争夺,使各国长期处于世界大战的严重威胁之下。少数发达资本主义大国奉行的仍是有利于它们
剥削和损害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信条。随之,不平等的国际贸易条件,科学技术方面少数先进国家的垄断,一
系列“全球性”问题的普遍存在,所有这一切都是因为国际政治经济旧秩序由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所支配的
结果。
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新”就新在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准则,促进世界的和平与发展。促进世界和
第二,只有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指导,才能促进共同发展。促进各国经济共同发展,必须有一个持久

新疆开放大学《国际法》形考任务1(20分)-100分

新疆开放大学《国际法》形考任务1(20分)-100分

新疆开放大学《国际法》形考任务1(20分)-100分
题1:一国的部分领土脱离母国,建立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新的国家被称为()。

A.独立
B.合并
C.解体
D.分离
正确答案:D
题2:确定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条件之一是()
A.具有固定的居民
B.有确定领土
C.有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D.有普遍管辖权
正确答案:C
题3: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之一是各国公认,这意味着()。

A.一国不能创造国际法
B.一国可以创造国际法
C.第三世界国家可以创造国际法
D.大国可以创造国际法
正确答案:A
题4: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这表明()。

A.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原则均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B.国际社会尤其是一些大国要接受这一原则
C.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均应具备强行法的各种条件和特征
D.如改变该原则,须经联合国大会作出决议。

第三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六、国际合作原则
在20世纪以前,国际合作基本是属于双边的 或地区性的,不是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第二 次世界大战后,国际合作迅速上升为一项具有 普遍意义的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联合国宪 章》明确将“促成国际合作”列为其宗旨之一。 《国际法原则宣言》庄严宣布:各国依照联合 国宪章彼此合作是一种必须“严格遵守”的“义 务”,此等合作“构成国际法之基本原则”。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是由 国际法本身的特点决定的。国际法是由主权国家间 的协议而形成的,它没有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 来保证其执行与遵守,因此,国际法的有效性和国 际法律秩序的稳定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国忠 实遵守国际法的规范和善意履行其承担的国际义务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是指依主权原则自愿承担的国 际义务,违背国家主权原则的一切义务都是没有法 律效力的。
国家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是指国家有独 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力。它具有两个方 面的特性:一是对内的最高权;二是对外的独立 权。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之所以是一项最重要的国 际法基本原则,是由国际社会及国际法的基本特 点决定的。国际社会是主权国家林立的社会,国 家之间彼此是独立的,又是平等的。因此,在国 际法中,每个国家不论大小强弱和政治经济制度 如何,都应该互相尊重主权,平等交往。国际法 的其他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都必须以国家 主权平等原则为出发点。
八、尊重基本人权原则
尊重基本人权与自由成为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 则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可。各国都在其宪法 中明确规定尊重基本人权与自由。 许多国际法律文件都明确地确认基本人权和自 由的普世价值。如《联合国宪章》的序言“重 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 各会员国也已誓愿同联合国合作以促进对人权 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 1966年联大通过两项人权公约(《经济社会文 化权利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 约》)确认“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负有义务促 进对人的权利和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2007年09月12日 15:21第四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和核心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

依这一定义,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下列特征:(一)各国公认即得到国际社会普遍接受。

因为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一个国家不能创造国际法,尽管有时一国或少数国家提出的某一原则,具有重大的政治、法律意义,在没有得到各国公认之前,尚不能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必须是为各国所公认的。

这种公认或者反复出现在各国缔结的条约中,或者作为国际习惯被各国所接受。

这一特点使其区别于仅为少数或部分国家承认的原则。

(二)具有普遍意义即这种原则适用的范围是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

国际法基本原则不是个别领域中的具体原则,也不只是关系到国际关系的局部性原则,而是超出了个别领域而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关系到国际关系全局性的原则,它可以贯穿于国际法的各个方面并具有指导作用。

例如,国家平等原则,它对国际法的各个领域都起调整和指导作用,具有普遍意义,无论其他任何领域的原则、规则只要违背了平等原则均属无效。

相反的,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尽管也是一项国际法原则,而且早已为各国公认,但仍不能成为基本原则,因为其只涉及国与国之间引渡罪犯这一方面,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因而不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三)构成国际法的基础这一特征可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国际法基本原则是一般原则产生的基础。

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具体规范要么是从基本原则派生或引申出来的,要么是在基本原则指导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2.国际法基本原则是一般原则有效的基础。

国际法一般原则必须符合基本原则的精神,不得与之相抵触。

如同宪法与其他法律的“平法子法”地位相似,任何一项国际法一般原则、规范,与国际法基本原则抵触者均属无效。

3.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存在的基础。

04第四章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公法马工程教材

04第四章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公法马工程教材
联合国大会将每年的4月7日定为“反思卢旺达大屠杀国际日”。 1994年11月,联合国安理会设立了联合国卢旺达战犯法庭,审判犯 有种族灭绝罪的嫌疑犯。
课堂练习
02/55.甲国是一个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其下列 行为中,哪些属于国际法上的国家内政范畴, 外国不得中止干涉? A.甲国决议废弃君主立宪制,改用共和制造为 其根本政治制度 B.为处理该国具有的种族间的冲突,甲国经过 立法决议建立种族隔离区 C.甲国决议约请某个外国领导人来访 D.甲因决议请求参与某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意味着责任,保护公民的首要责任在国家;2)如果一国内战、
叛乱、镇压或国家失败使其人民遭受大规模伤害,而该国不能或
者不愿制止或避免此种事态,那么不干涉内政原则就应该让位于
保护的责任。
11
案例:卢旺达种族清洗 1994年4月6日,卢旺达总统、胡图族人哈比亚利马纳的座机在
基加利上空被导弹击落,人员全部遇难。该事件立即在全国范围内 引发了针对图西族人的血腥报复。7日,由胡图族士兵组成的总统 卫队杀害了卢旺达女总理、图西族人乌维林吉伊姆扎纳和3名部长。 在此后3个月里,先后约有100万人被杀,其中绝大部分为图西族人。
)范畴。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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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际合作原则
国际合作原则,是现代国家间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根本体现。 《联合国宪章》的生效及联合国的诞生,标志着一个以联合国为 中心的各国平等的全球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等 方面国际合作机制的基本形成。
七、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p117)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在国际法中具有根本性的基础地位。国际法院 在1974年“核试验案”中指出:不管一项法律义务来自何处,有 关创设和履行该义务的基本原则就是善意履行原则。

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的角色与作用

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的角色与作用

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的角色与作用联合国作为国际组织的重要机构,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的角色及其作用,并分析其对世界和平与发展的贡献。

一、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作为联合国最重要的责任,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是联合国的首要使命。

联合国通过积极调解、协助斡旋以及维持和平行动等方式,致力于解决国际冲突、维护战争受害者的权益。

例如,联合国在朝鲜战争、科索沃危机等国际冲突中发挥了重要的角色,通过促进各方对话和达成协议,使得冲突得以解决。

二、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联合国在经济与社会领域扮演着推动发展的重要角色。

通过制定可持续发展目标、协助发展中国家实施发展计划以及提供技术支持和援助,联合国为全球经济与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

例如,联合国通过推动减贫、教育、卫生、环境保护等议题的全球合作,促进了全球的可持续发展。

三、保护人权与促进社会正义作为维护人权和促进社会正义的重要机构,联合国推动国际人权事务发展,致力于保护人权的普遍性和不可分割性。

联合国通过制定国际人权法律框架、监督人权状况、调查人权侵犯等方式,推动全球范围内的人权保护。

例如,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依法支持制裁那些侵犯人权的国家,推动人权状况的改善。

四、推动国际合作与多边主义联合国作为国际合作的平台,倡导和推动国际合作与多边主义,通过各种机制和论坛,促进各国协商、合作和共商共建。

联合国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个对话的平台,使各国能够通过和平谈判解决争端、制定国际法律框架,并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如气候变化、恐怖主义等。

五、维护国际法和治理体系作为国际事务中的法律权威,联合国确立了一系列国际法律原则,并通过国际法庭和其他司法机构来解决国际争端。

联合国的国际法规则和机构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种有序的合作机制,推动了国际治理的发展。

六、协调全球合作与救援行动面对人道主义危机和自然灾害,联合国发挥着协调和组织的作用。

通过协调各国援助、提供紧急救援行动,并创立了世界粮食计划署、难民署等专门机构,联合国为解决全球的人道主义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联合国宪章在现代国际法上的地位和意义

联合国宪章在现代国际法上的地位和意义

联合国宪章在现代国际法上的地位和意义
联合国宪章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之一,它对于现代国际法的发展和实践具有重要的地位和意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联合国宪章的第一章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这一原则对于现代国际法的发展和实践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建立国际法律框架:联合国宪章不仅规定了联合国的组织机构和职责,还规定了国际法律的一般原则和规则,为国际法的发展和实践奠定了基础。

推动国际合作和发展:联合国宪章不仅强调了国际和平与安全,还规定了促进国际合作和发展的原则和机制。

这对于推动国际社会的共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促进人权保护:联合国宪章规定了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原则和机制,包括成立了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等机构,这对于全球人权保护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维护国际法的权威和尊严:联合国宪章既是一部国际法律文件,同时也是联合国的组织章程。

它的权威和尊严不仅体现在国际法律上,也体现在联合国的组织和活动中,对于维护国际法的权威和尊严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因此,联合国宪章在现代国际法上的地位和意义非常重要,对于推动国际社会的发展、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和发展、以及保护人权等方面都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联合国宪章在现代国际法的地位和意义

联合国宪章在现代国际法的地位和意义

联合国宪章在现代国际法的地位和意义在一个由许多国家构成的世界秩序的背景下,1945年联合国宪章的出现是令人振奋的时刻,以其道德准则和法律程序在国际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合国宪章是有关国家的权利和义务的权威性法律文件,作为今天现代国际法的基础,仍然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联合国宪章中,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和平”的理念、“尊重”的原则和“国家领土”的保证上的,所有国家都有义务遵守国际法,不得以敌对的方式对待其他国家,也不得违反其他国家的领土主权。

这种保证的有效实施必须依赖于内外国家的实践,即遵守国际法。

国际法的制度也是基于《联合国宪章》中的一系列原则和准则而建立的,其中包括“国家平等”、“自由贸易原则”、“和平处理国家争端”、“国家领土主权和完全自治”等。

这些原则和准则都是国际法(以及国际关系)运行的基础,旨在实现国际关系的和平及发展。

此外,联合国宪章还提出了许多有关人权的准则,如“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原则”、“平等的权利和自由的保护原则”、“不以任何方式剥夺人权的原则”等,为国际法提供了重要的维护。

另一方面,它还明确规定了国际社会的监督机制、仲裁机制以及调解机制等,有助于国家之间的争端解决,促进国际关系的发展,增进国际和平秩序。

此外,联合国宪章还规定了若干国际机构,其中包括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世界安全最高权力机构)、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联合国秘书长等,这些机构在国际关系中具有巨大作用,推动国际法的实施和发展。

总而言之,联合国宪章在现代国际法中的地位和意义非常重要。

它的出现和完善不仅为国家之间的和平相处提供了根本性的思想指导和法律保障,而且也推进了国际关系的发展,保护了人权,维护了国际和平秩序。

它为世界各国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责任,以确保国家之间的友好关系和互相尊重,有助于消除冲突,推动各国实现和谐的社会发展。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二战以后,国际法进入了它发展史上最重要的时期,形成了当代国际法的新体系,并且确立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仅是当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而且是其中最重要的内容,对丰富和发展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重要意义,是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基础。

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含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含义有以下具体内容: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的完整。

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互相尊重主权和国家领土完整。

由于国家的主权和国家的领土完整密切地联系在一起,尊重一国主权首先意味着尊重该国的领土完整。

2.互不侵犯原则。

根据《国际法原则宣言》的规定,互不侵犯原则的主要内容有:各国有义务不首先使用武力;有义务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有义务避免战争的宣传;有义务不侵犯他国国界和侵入他国领土;对侵略战争应付国际法上的责任;不得以国家领土为均是侵略的对象;不得采取任何强制行动剥夺被压迫民族形式民族自觉的权利等。

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这是久经公认的一项国际法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加上一个“互”字,使其富有新时代的含义。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意味着,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均不应进行非法的武装干涉、经济干涉、外交干涉和其他方式的干涉。

4.平等互利原则。

这是在传统的平等原则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新原则。

其新意就在于:它强调周围国家间的真正平等,即真正的平等应该是与互利相联系的,形式上的平等不一定是互利的,而只有互利的平等才是真正平等。

5.和平共处。

这既是五项原则的总称,又是一项单列的原则。

和平共处原则的深刻含义是,各国不应该因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的不同,而在国际法律地位上有所差别,而应再同一个地球上和平地共存,友好地往来,善意地合作,并利用和平方法解决彼此间的争端。

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发展1953年12月31日,当中印两国政府代表团就两国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关系问题在北京举行谈判时,周恩来总理在谈话中首先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然后正式写入了1954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序言中,并声明以这五项原则作为该协定的基础。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和核心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

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国际法基本原则与特征依据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定义,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下列特征:各国公认即得到国际社会普遍接受。

因为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一个国家不能创造国际法,尽管有时一国或少数国家提出的某一原则,具有重大的政治、法律意义,在没有得到各国公认之前,尚不能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必须是为各国所公认的。

这种公认或者反复出现在各国缔结的条约中,或者作为国际习惯被各国所接受。

这一特点使其区别于仅为少数或部分国家承认的原则。

具有普遍意义即这种原则适用的范围是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

国际法基本原则不是个别领域中的具体原则,也不只是关系到国际关系的局部性原则,而是超出了个别领域而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关系到国际关系全局性的原则,它可以贯穿于国际法的各个方面并具有指导作用。

例如,国家平等原则,它对国际法的各个领域都起调整和指导作用,具有普遍意义,无论其他任何领域的原则、规则只要违背了平等原则均属无效。

相反的,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尽管也是一项国际法原则,而且早已为各国公认,但仍不能成为基本原则,因为其只涉及国与国之间引渡罪犯这一方面,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因而不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构成国际法的基础这一特征可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国际法基本原则是一般原则产生的基础。

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具体规范要么是从基本原则派生或引申出来的,要么是在基本原则指导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2、国际法基本原则是一般原则有效的基础。

国际法一般原则必须符合基本原则的精神,不得与之相抵触。

如同宪法与其他法律的“平法子法”地位相似,任何一项国际法一般原则、规范,与国际法基本原则抵触者均属无效。

3、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存在的基础。

对国际法基本原则必须遵守,不得违反,倘若破坏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就动摇了整个国际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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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联合国对国际法基本原则形成中的作用
联合国成立于二战的炮火之中,,是各国人民期盼和平的最好体现。

尽管它在一定程度反映了战后的复杂形势,是各种势力的妥协,但联合国诞生的几十年里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加强国际上各个国家的经济与文化交流,与此同时,联合国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的形成具有开拓式的作用。

本文仅对联合国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形成的作用作一论述。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什么,,国际法学界还没有一个大家公认的定义。

王铁崖先生认为:所谓国际法基本原则,是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应是各国公认的,对国际法具有指导性、基础性作用的原则。

一、《联合国宪章》的基础性作用
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在全世界造成的极大影响,各国人民都为战争付出了深重而惨痛的代价,痛定思痛。

在这个背景下形成的《联合国宪章》确立了各国如何相处,如何发展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联合国宪章》的第一条就表达了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就是各主权国家平等的原则,联合国就是以这个基础建立起来的。

第二条则是在第一条发展起来的,因为各国是平等的,因此我们要相互尊重善意的履行义务,保障各成员国的权益。

接下来第三条和第四条是第二条的主要内容,即各成员要用非战争手段处理国际争端,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能影响国际社会的平稳发展。

再接下文的几条都是对平等原则的补偿的确认。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联合国宪章》确立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就是以各成员国平等为核心的,其他的一系列原则都是由此而发展起来的,例如民族自决原则,不干涉内政和禁止使用武力与用武力相威胁原则。

也就是从这个时候开始,联合国的成立和《联合国宪章》的通过,国际间的交流和合作越来越频繁,各国也越来越注重与别国的关系,国际法真正获得了大发展,处于核心地位的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自不用说。

截止目前,《联合国宪章》仍然国际间最重要的的国际法文件。

不仅宪章本身构成了普遍接受的国际法的一部分,而且,由于联合国与联合国宪章的特殊地位,因而宪章对其他国际法文件的制定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特别是其所述的原则是世界各国通用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范围遍布全球的,以平等为核心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因此,该原则经常出现在一些在一些重要的国际文件中,例如1955年亚非会议最后公报的和1963年《非洲统一组织宪章》都规定了尊重《联合国宪章》。

《联合国宪章》作为特殊的国家间条约,确立的一些新的国际法原则,由于未国际所公认,又因为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的必要因素,因而夯实了现代国际法的基础。

这些新的国际法原则的提出、确认对国际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其他文件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作用
在这些已有的国际法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国际社会不断发展推进中出现的新情况,联合国的文件不断提出了一些新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例如依据1970年《关于各国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与下层土壤之原则宣言》中提出了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并将这个原则适用于外层空间。

1974年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首次提出了解决国际经济关系的十五项原则,并将国际经济关系列为跟政治关系和其他关系同等的地位,具有深远的政治与历史意义。

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还把不追求霸权和划分势力范围列为十五项原则之一。

1979年12月联大又通过《国际关系中不容推行霸权主义》的决议,把反对霸权主义和不谋求霸权作为一项原则提出来,这在国际法上是前所未有的,具有深远的影响。

另外,联合国通过的一些法律文件还对国际法基本原则作了新的解释,赋予了新的含义。

另外,在《国际法原则宣言》中对该原则作了具有指导意义的解释,并强调了国际法原则之间具有密切的内在联系和一致性,也就是应把国际法原则作为一个体系来对待,要用整体的眼光和观念去正确理解,这是具有很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的。

三、联合国在处理国际事务中对国际法基本原则形成的影响
我们可以看到自1990年代以来,通过联合国的得力协调或通过第三方在联合国的支助下采取的行动制止了许多地区冲突。

包括塞拉利昂、利比里亚、布隆迪、苏丹和尼泊尔冲突。

研究显示,自1990年代以来,全世界冲突减少40%。

联合国的预防性外交和其他预防性行动,避免了许多可能发生的战争。

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千年发展目标一直是工作指南,自1947年以来,世界银行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贷款和捐款并在100多个国家支持了11000多个发展项目。

我们可以看到从联合国成立以来,联合国在国际社会关系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联合国不仅成为各国交流的机会,为各国增进交流了解提供了一个普遍认可的舞台,同时也成为了一个有力的国际主体,在以人类的终极福祉为前提,解决各种各样的国际纠纷。

联合国为了采取措施促成停战,武器禁运,派遣维和部队,是对世界和平的维护,保障各国互不侵犯,维护主权和领土完整,采取一些列手段减少歧视,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实践和宣扬。

总之,联合国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这种作用是由联合国的独特地位决定的,其次也因为这些原则符合历史潮流,顺应了全人类追求独立和平的需要。

同时随着时代的发展与国际形势的不断深刻变革,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更新是难以避免的。

在新的时代,联合国依旧是发挥这股作用的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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