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缓刑且系家中唯一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存(最高法院出版物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
未成年犯罪记录怎么封存
一、未成年犯罪记录怎么封存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除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依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包括侦查、起诉、审判与刑罚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未成年人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全部案卷、材料与电子档案。
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形成的材料,也应当予以封存。
未成年犯罪记录怎么封存
二、未成年犯罪会有案底吗
未成年犯罪是会有案底的,不过未成年人的犯罪资料非司法机关办案不得调阅。
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教育、感化、挽救原则要求司法人员在办理未成人案件中要正确处理惩罚和教育的关系。
三、未成年犯罪可以考公务员吗
未成年人有犯罪记录不能考公务员。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被开除公职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等情形不得被录取为公务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可以封存吗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可以封存吗封存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是刑诉法第275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也规定应将拟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卷宗等相关材料装订成册,加密保存。
下面,赢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应当封存的犯罪记录与此同时,办法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解除封存:发现漏罪,且对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在缓刑考验期内,或者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二、应当予以封存记录的情形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除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依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包括侦查、起诉、审判与刑罚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未成年人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全部案卷、材料与电子档案。
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形成的材料,也应当予以封存。
三、不应当封存记录的情形办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记录不予封存:被告人犯数罪,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分别实施犯罪行为,需要在同一案件中一并处理的。
四、相关机关严格处理审查记录封存查询工作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各自职权范围内的有关犯罪记录的封存、查询工作。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其封存的犯罪记录卷宗封面加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印章等明显标识,并单独存放或者建立专门的档案库进行封存,实行专门的管理及查询制度。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相关电子信息系统中设定查询权限,未经法定查询程序批准与授权,不得对封存的犯罪记录电子信息进行查询。
五、相关工作人员应该保护当事人隐私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工作原因知悉未成年人案件信息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社会调查员等,不得向外界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资料。
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之解读
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之解读摘要:新刑诉法确定了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于这一制度的理解和适用在我国都还处于起步阶段,笔者尝试从适用对象、法律效力、适用主体和适用程序四个方面来理解该制度。
关键词: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于我们来说是一个全新的制度。
从一个新的视野探索刑事诉讼的价值构建,这对保障人权、完善立法、促进我国宪政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以下是笔者对这一制度具体内涵的理解。
一、适用对象新刑诉法对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对象作了规定,即“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
“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应该包括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单处罚金、驱逐出境。
这样规定,是因为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一般被认为是轻罪,社会危害性较低,也正是这个原因,该制度被称为“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而不是称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
这一制度确立后,有学者提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相对不起诉以及被附条件不起诉记录是否可以参照适用此制度呢?罪犯不是天生的犯罪人,他们往往是由于不良因素的影响才开始犯罪的;不过,也正是由于人极易受到环境的影响,因而犯罪人也具有很大的可改造空间,我们可以通过一定的教导与指引使其能够复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因此,对于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考虑,被相对不起诉和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不起诉记录封存可参照适用新刑诉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二、法律效力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的法律效力,即“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可以看出本条有两个例外,即“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和“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情况。
这里的“司法机关”应作广义理解,即包括公、检、法三机关。
关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的几点建议作者:王一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3期摘要新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将多项涉及未成年人的制度独立编入“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一章,此前学界呼吁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也作为一项新制度纳入其中。
但新《刑事诉讼法》仅对该制度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而对于具体的制度设计仍稍显粗疏。
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构建该项制度,不仅是落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初衷,而且也是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需要。
关键词前科封存制度未成年人诉讼程序作者简介:王一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120-02一、前科封存制度概述根据新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情况予以保密”前科封存制度是指行为人定罪判刑的记录由相关机关在一定要件下予以保密,除在特殊情况下不对外公布的一种司法保护措施。
之前在学界讨论较多的前科消灭制度相比,前科封存制度存着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方面是前科封存对行为人犯罪记录的保密是暂时的;另一方面是前科封存后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以被查询、解封或者重新启动。
相对于前科消灭制度过分强调未成年犯罪人的个人利益而忽视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及可能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协和性造成影响,立法者选择了则既能保障未成年犯罪人的人权,又能兼顾社会公共利益的前科封存制度作为现阶段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措施。
二、前科封存制度的意义在当前的刑事制度下,实施犯罪行为留下前科记录必然对行为人的学习、就业以及未来的人生产生消极的影响。
因为周围个别人的歧视和相关制度的排斥,未成年人在学习和就业的过程中容易产生失落感、挫败感,面临升学、就业、升职等各种困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22.05.24•【文号】•【施行日期】2022.05.3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障,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规范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22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对未成年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
应当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及刑事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未成年人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全部案卷材料与电子档案信息。
第三条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以及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封存。
第四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依法予以封存。
“两高两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答记者问
“两高两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05.30•【分类】问答正文“两高两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答记者问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自2022年5月30日起施行。
为更好地理解和适用《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负责人、公安部刑侦局负责人、司法部相关部门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我们看到,刑事诉讼法仅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而《实施办法》在封存范围方面列举了很多,这样规定是否突破了法律?检察机关在牵头起草《实施办法》过程中是如何考虑的?答:刑事诉讼法设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利于涉轻罪的失足未成年人消除因犯罪记录产生的标签效应、重新回归社会,也有利于推动社会善治。
检察机关一直非常重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
早在2017年,《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就对此项工作作出专章规定,在顶层设计层面对刑事诉讼法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各地检察机关也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了工作程序。
2021年,最高检专门制发了犯罪记录封存样章,会同档案部门对未成年人案卷的归档、存放、封存加以进一步规范。
上述各项措施保障了检察环节的封存效果。
但同时我们也看到,虽然各部门内部均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但相互之间衔接不畅,个别规定甚至存在冲突,亟需在国家层面统一标准,因此,我们在专项调研基础上着手起草《实施办法》。
起草过程中,我们确实发现很多问题,例如,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对于何种材料属于“相关犯罪记录”并未明确。
未成年档案封存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国家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名誉权,防止未成年人因过去的不良行为而受到不公平的对待,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未成年人档案封存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未成年人档案封存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并探讨其实施要点。
一、未成年人档案封存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和名誉权受到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披露、窃取、出售、非法提供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和名誉权进行保护。
”二、未成年人档案封存的范围1. 犯罪档案对于未成年人因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犯罪档案应当封存。
包括但不限于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起诉书、侦查卷等。
2. 行政处罚档案对于未成年人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其行政处罚档案应当封存。
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通知书等。
3. 民事案件档案对于未成年人作为原告或被告的民事案件档案,应当封存。
包括但不限于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
三、未成年人档案封存的条件1. 未成年人年龄条件未成年人档案封存的对象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 档案内容条件档案内容应当与未成年人犯罪、违法行为或民事案件相关。
3. 封存期限条件未成年人档案封存期限一般为5年,特殊情况可延长至8年。
四、未成年人档案封存的程序1. 申请未成年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等提出档案封存申请。
2. 审查相关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封存条件。
3. 决定符合条件的,相关机关应当作出封存决定,并将封存决定通知申请人。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存在的问题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存在的问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是一项重要的法律问题,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权益和社会安全。
在一些情况下,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是必要的,但这个问题也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难点和问题。
第一步,明确封存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可以被封存的条件是:犯罪记录已经过审判或决定,并且已经被录入档案。
此外,如果犯罪行为违反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或者犯罪人在成年后已经没有犯罪行为,则也可以考虑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
第二步,加强封存管理。
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需要保障信息的安全性,防止信息泄露。
同时,要确保只有符合条件的人员才能访问被封存的记录,防止滥用和泄露。
加强管理的同时,还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封存记录,确保封存的记录准确、完整、可追溯。
第三步,解决封存记录的使用问题。
虽然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可以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隐私,但也存在使用问题。
警方、法院、学校等需要了解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机构,如何使用封存记录,需要在法律和实践层面加以解决。
比如,在警方、学校等机构使用封存记录时,需要明确使用的目的和范围,确保不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和权益。
第四步,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
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只是治标不治本的方法,而加强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工作,则能够从根本上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例如,加强家庭、学校、社会等方面的教育和管理,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总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是一个涉及到法律、实践和社会多方面问题的复杂性任务。
只有正确处理好封存条件、加强管理、解决使用问题、加强犯罪预防工作,才能真正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和社会的安全。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质要件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是指不完全消灭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技术性操作严格限制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被查阅。
本文主要介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质要件:(一)封存对象。
适用主体为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需要注意的是,年龄标准中强调“犯罪时”,说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针对的是在发生犯罪行为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即使被发现犯罪行为或在判决时已年满18周岁,也不能因此改变进行犯罪记录封存的决定。
(二)封存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适用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情形。
在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时,案件没有经过法院判决,但此种情况同样符合封存条件,应予以封存。
(三)封存内容。
封存的内容为“犯罪记录”。
犯罪记录有两重含义:一是记载犯罪事实及刑事诉讼过程的载体。
二是未成年人发生犯罪事实的信息。
除了对其犯罪档案材料进行严格保密,还需要对其曾经发生犯罪、接受刑事判决的事实进行封存保密。
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时,不得透露其曾经犯罪这一信息。
(四)封存效力。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效力是该制度得以实现的关键,具体如下:1.犯罪记录限制查询。
犯罪记录封存并不是将犯罪记录在司法档案的记述载体上简单地予以消灭,而是在适用记录封存制度的情况下,对于符合封存条件的犯罪记录,在被查询时给予否定性回答,即应具体答复为“无犯罪记录”。
除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况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披露未成年人曾经的犯罪记录。
2.前科报告义务免除。
有关犯罪记录的档案材料,只能保存在司法机关,本人有拒绝向任何部门、个人陈述的权利,在填写各种表格时,不再填写“曾受过刑事处罚”的字样。
犯罪记录封存的人和普通人一样依法平等地享有各种权利,免除在求学、就业等阶段因曾有犯罪记录而遭受歧视。
[page]3.刑事法律后果不变。
犯罪行为引起的刑法上的不利后果并不因犯罪记录封存而消灭,犯罪记录封存并未将行为人在法律上被视为从未犯过罪的人。
对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封存制度的思索
对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封存制度的思索作者:陈秋容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6期摘要新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其制度价值意义深远。
本文尝试通过对该制度的分析和探讨,从解除封存条件、封存节点、查询单位三个方面提出一点看法或完善的建议,以期更好地实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作者简介:陈秋容,长乐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057-02《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这表明,新时期的中国刑事司法建立起了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封存制度。
这一开创性的规定有利于促进轻微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是我国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方针的重要体现。
然而,如何完成“纸面上的法”到“行动中的法”的转变,实现该制度的最大效果,仍需正确认识以下几个问题。
一、严格控制犯罪记录封存阻却事由《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下文简称《规则》)第506条中规定的是犯罪记录解除封存的条件,“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如果发现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
”对于仅此一种情况才能激活封存记录的法律规定,不少意见认为“无法对回归的未成年人构成约束和威慑”。
①他们建议,累犯属于“屡教不改”型犯罪,要从重打击,犯罪种类、犯罪手段、悔罪表现等情节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亦可成为阻止犯罪档案封存的激活条件。
而持反对意见的观点则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不因任何原因而终结,即使司法机关查询后发现出现累犯的情况,对于前款犯罪记录的封存,并不因发生其他犯罪行为而解除。
前科封存
刑诉法修正草案: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应封存2012年3月9日03:03 北京晨报我要参与(56)未成年人法庭代理人陪同接受讯问改后条款: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近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解读:北师大刑事法律研究院宋英辉教授说,目前规定是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而修订后变成必须到场,这也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目前法律规定,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但是修订之后,该条款被删除,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针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侧重于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身心还不成熟,虽然有了污点,但为了保证其今后健康成长,不能对其有歧视,防止上学、就业有麻烦。
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应封存改后条款: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解读:宋英辉教授说,以往的裁量不起诉,可以立即生效,但附条件不起诉有了考察期,适用的条件也不太一样。
为了切实达到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潍坊首次对少年犯前科封存升学、就业不会被查出∙来源:齐鲁晚报∙2012-06-05 09:31关键词:少年犯犯罪记录前科[提要]4日,从潍坊潍城区法院了解到,三名少年犯的犯罪记录被封存,这是潍坊首次对少年犯前科进行封存。
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面临的困境及出路
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面临的困境及出路作者:沈鹏吴志华来源:《管理观察》2012年第32期摘要:随着少年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前科封存制度在少年司法领域的构建已经成为必然趋势。
然而,上述两部法律对于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粗略,如何在实践更好的施行、构建前科封存制度,满足实践的需求,成为了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
文章总结了我国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面临的困境,然后是具体落实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的设想。
关键词:未成年人前科封存构建未成年人前科封存的指的是:未成年犯罪人曾经受过刑罚科处、刑罚宣告、或是被赦免、缓行,在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时,在一定空间内对其罪刑记录予以档案封存,未经有关机关同意,不可予以公开和借阅、复制等有可能危及未成年犯罪人之未来正常生活的保护制度。
2009 年 3 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指出:“配合有关部门有条件的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明确其条件、期限、程序和法律后果。
”加快对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的具体建构,统一认识、规范操作,已成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建构的首要工作。
1.未成年人前科封存条件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的设置,要借鉴吸收国内实践经验,立足我国未成年人身心状况和实际犯罪规律,制定较为科学的前科封存条件。
1.1罪刑条件前科封存以是前科记录的存在为基础。
因此,未成年人前科封存的首要条件是未成年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
根据上文对前科的界定,具体说来应包括以下几种:(1)定罪但免于刑事处罚的;(2)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罚金刑执行完毕的;(3)判处管制、拘役执行完毕的;(4)拘役、有期徒刑判处缓刑,缓刑考验期届满的(5)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的;1需要说明的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未成年人不适用前科封存更为妥当。
一方面,我国刑法规定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并且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被判处无期徒刑,属于罪行极其严重,案件影响十分重大,如果对他们适用前科封存也无法发挥前科封存的正面作用,并且有失刑法适用的公正性,难以平衡犯罪人利益、社会利益、被害人利益。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被告人诉讼档案查询的规定(试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被告人诉讼档案查询的规定(试行)》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被告人诉讼档案查询的规定(试行)》(2012年12月31日)为维护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法院诉讼档案查阅规定》等规定,就查询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被告人诉讼档案规定如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规定中的未成年人是指,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和免除刑事处罚,且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
第二条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档案,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以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记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诉讼档案,应当由法院办案部门予以特别标注。
第三条本规定第一条所指的未成年被告人与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未成年被告人或者成年被告人共同犯罪的,诉讼档案的查询,一般应按照本规定第二条执行。
确需查询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未成年被告人或者成年被告人诉讼档案的,档案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遮蔽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未成年被告人身份情况、住所、地址等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信息情况的资料,确保其个人信息不向社会披露。
第四条未成年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数罪的,其诉讼档案可以按照相关诉讼档案查阅规定,向有关机关、单位提供。
中国提出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doc
中国提出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制定《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意见结合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意见》指出,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后,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根据《意见》,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执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可以作为工作记录予以保存。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负责人就此表示,犯罪记录的存在必然会对被记录人的工作、生活和学习产生很多有形的或无形的不利影响,并且容易形成一朝为贼,终身为贼的标签效应,进而阻碍被记录人的改善更生,甚至会使这些人因回归社会无望而走向社会的对立面,因此,封存或消灭犯罪人员的犯罪记录已经成为现代法制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中国司法实践中有关消灭、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试点活动也取得了社会各界的好评。
这位负责人说,为切实帮助失足青少年回归社会,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中国提出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事实上,目前一些地方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已开展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或消灭的试点工作。
中国体育制度改革的取向探讨关键词:体育化;体育的属性和功能;体育制度改革的层次性摘要:中国体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需要以叶传统体育体制的改革作为前提。
由于体育事业在社会生活系统中的特殊地位及其本身的多功能、多属r陕特征,决定了它的改革取向是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并呈现出层次区分。
同时,应坚持体育事业的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一、确定体育制度改革取向所应考虑的因素由于体育事业与社会的经济等领域存在密切的联系,使得我们在进行具体的体育改革之前。
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解读新《刑事诉讼法》第275条及相关规定
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解读新《刑事诉讼法》第275条及相关规定张永丹【摘要】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写入“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意义重大。
但是相关规定过于笼统,导致实际操作模式和立法规定产生碰撞。
高度肯定这一制度的同时,也亟待立法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范围、决定主体、封存程序、查询与保密制度上得以不断完善。
【期刊名称】《青年与社会》【年(卷),期】2013(000)001【总页数】2页(P70-71)【关键词】理解;适用;规范;衔接点【作者】张永丹【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正文语种】中文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本条确立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于保障未成年人正常就业、升学、入伍,促使其重新做人,顺利回归社会具有积极的意义。
这一制度规定对现了国家责任和个人权利之间的平衡,体现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2012年11月、12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相继出台,丰富和扩充了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但是,依据正当法律程序理念以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践层面的“事实”状况,上述规定仍然存在诸多不可忽视的外在的障碍和内在的缺陷,亟需找到法律规范与社会事实之间的衔接,真正发挥未成年人犯罪封存制度应有的功效。
一、新规范的理解与适用2003年以来,全国各地就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进行积极探索。
如上海市各级检察机关推广试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污点限制公开制度,为有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条件,截至目前上海地区共65例案件试用犯罪记录封存措施,适用的未成年人后续表现良好,未出现一例再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被封存后再犯罪的认定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被封存后再犯罪的认定作者:冯欣罗关洪来源:《中国检察官》2014年第11期未成年人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毒品犯罪,司法机关进行了犯罪记录封存。
该未成年人在成年之前或成年之后又犯前述罪,能否依照《刑法》第6条、第356条之规定认定特别累犯和毒品再犯而从重处罚?司法实践中存有争议。
要厘清该问题,我们有必要对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和累犯制度进行梳理,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论证,得出相对合理的结论。
以期达到定纷止争,统一认识,实现刑事法制的有序、统一。
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立法背景贝卡利亚曾经说过:“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
因为最容易和最持久地触动我们感觉的,与其说是一种强烈而暂时的运动,不如说是一些细小而反复的印象。
”[1]贝卡利亚的话充分说明犯过罪的人因有犯罪记录,在生活、就业中会受到歧视,他在重新融入社会时将会面临困难,因此会陷入长期的痛苦之中。
对成年人有犯罪记录而给予这种持续的痛苦无可厚非,因为是否要实施犯罪行为,是否要陷入这种持续的痛苦取决于成年人的自由意志。
但对于未成年人而言,从呱呱坠地那一刻开始,他就像一张白纸,最终会染上什么颜色,取决于家庭、学校、社会的培养,一个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与我们家庭、学校、社会的教育息息相关,没有人生来就是罪犯。
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发育尚未成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完全形成,可塑性强,改造的空间很大,所以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进行封存是一项帮助未成年人弃恶从善,重新做人,顺利融入社会的有益举措。
二、我国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及累犯制度(一)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爱,去除犯罪标签,为涉案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不受歧视提供制度保障。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第100条免除了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的前科报告义务,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75条配套规定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即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5.05.02•【文号】法发[1995]9号•【施行日期】1995.05.0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日期:2006年1月11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23日)停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5〕9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五年五月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28次会议讨论通过)一、关于确定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年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
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
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周岁。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把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作为重要事实予以查清。
法律文书中要写明未成年被告人出生年、月、日。
对于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没有查清,而又关系到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判处何种刑罚的公诉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二、关于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适用根据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具体确定已满14岁不满16岁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应根据案件情况慎重考虑。
(一)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被胁迫、诱骗参与犯罪,被教唆犯罪,或者属于犯罪预备、中止、未遂,情节一般的,可以免除处罚或者不认为是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分析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分析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这被称为“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该制度对未成年犯的复学、就业以及保证其顺利回归社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但由于刑事诉讼法仅以一个条文的形式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
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并保证其得到有效实施,是摆在立法部门、实务部门以及学术界面前的共同课题。
需探讨的问题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相对不起诉以及附条件不起诉记录是否可以参照适用?由于相对不起诉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而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条件是“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适用对象为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显然应包括这两种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为此,笔者建议,相关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应规定,未成年人相对不起诉和被附条件不起诉记录封存可参照适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关于法律效力,修改后刑诉法规定“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据此,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后,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但有两个例外:首先,“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进行查询的。
这一例外是正确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国家、社会和个人合法利益的需要。
其次,“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
对于“单位”的范围,新刑诉法未规定,可以参照刑法第30条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即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
对于“国家规定”范围,新刑诉法未规定,而根据刑法第96条规定,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2024年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刍议》范文
《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刍议》篇一一、引言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中,对于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作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重要措施,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本文旨在探讨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理论基础、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理论基础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指对于一定年龄以下的未成年人,在其犯下轻罪后,经过法定程序,将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以保护其隐私权和未来发展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一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因过去的犯罪记录而受到歧视;二是给予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三是符合教育、挽救的原则,体现法律的温情和人道主义精神。
三、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施现状目前,我国多地已经实施了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效保护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未来发展的权益,为其重新融入社会提供了有力支持。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封存范围不明确、操作程序不规范等。
四、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封存范围不明确当前,对于哪些犯罪行为可以纳入封存范围,哪些不能纳入封存范围,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各地法院对封存范围的界定存在差异,影响了制度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二)操作程序不规范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的封存程序应当严谨、规范。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统一的操作标准,导致封存程序存在随意性,影响了封存效果和公信力。
(三)配套措施不完善除了封存制度本身,还需要其他配套措施来支持其有效实施。
例如,社会对未成年人的评价和帮助机制、心理辅导和就业指导等。
目前,这些配套措施尚不完善,影响了制度的整体效果。
五、完善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一)明确封存范围和条件应当明确哪些犯罪行为可以纳入封存范围,以及满足什么条件可以进行封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6.01.11•【文号】法释[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1.23•【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
二00六年一月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就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本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第二条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第三条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查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的年龄。
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
第四条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第五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第六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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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缓刑且系家中唯一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存(最高法院出版物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审判规则】行为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其轻伤后,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行为人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判决后,行为人申请法院对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因行为人犯罪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且从小父母离异,跟随患病多年无劳动能力的母亲生活,不仅要照顾身患重病的母亲,亦要参加工作赚钱支撑开销。
同时,法院经多方走访、询问相关部门,行为人表现一直良好,无不良记录。
因此,从有利于对行为人再教育和改造、稳定社会秩序的角度出发,应对行为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关键词】刑事犯罪主体寻衅滋事犯罪记录封存缓刑经济来源未成年人【基本案情】2010年10月,未满十八周岁的陆X 与他人结伙并持钢管随意对他人进行殴打,分别造成两人轻微伤、轻伤。
此后,经过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经审查认定陆X持器械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鉴于陆X犯罪时系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另查明,陆X 的父母在其很小的时候已离异,陆X随母生活,2007年其母亲罹患癌症,陆X即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来源。
陆X原先是技校在读学生,现在上海一家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各种表现良好,收入比较稳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
法院判决五日后,陆X以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家庭情况特殊为由,向审理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其犯罪记录进行封存。
【争议焦点】行为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其轻伤后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此后,行为人向法院申请对其犯罪记录进行封存。
法院经调查得知,行为人自小成长在单亲家庭中,母亲常年患病并靠行为人提供经济来源,行为人原系某技校学生,现就职某公司且表现一贯良好。
此种情况下,对行为人的犯罪记录应否封存。
【审判结果】受理法院决定:对申请人陆X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同日,受理法院向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奉城镇派出所、奉贤区奉城镇司法所、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分别发出《未成年人刑事记录封存通知书》,通知相关单位共同做好犯罪记录档案的专门建档、管理及保密工作。
【审判规则评析】犯罪记录封存是一项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制度,是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一种保护。
犯罪封存记录制度是指在犯罪时属于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犯罪行为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其犯罪行为的最后判决是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除刑事处罚的裁判,那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相关机关对其犯罪行为主动封存的一种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给有过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避免前科带来的负面影响,能够平等地享有与其他正常人一样的权利,使其真正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从概念上来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对象是犯罪时年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使用范围是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除刑事处罚的情形。
从目的上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通过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再教育,使其重新做人,改过自新。
因为未成年人犯罪大多数情形属于初犯、偶犯、激情犯,其往往是由于一时冲动而误入歧途,主观恶性较小,经过教育和改造,回归社会的可能性比其他罪犯要大的多,因此法律理应对其从宽处罚。
该制度能让未成年罪犯感受到国家和法律对其给予的道义体恤和人性温暖,从而唤起其发自内心的感动与悔悟,此相比严厉的惩罚更有助于真正达到教育和挽救的目的。
行为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处罚。
但鉴于行为人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社会危害性相对于其他重大犯罪要小得多,法院最终判处其缓刑。
此后,行为人申请对其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因行为人犯罪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判决亦在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范围内,且其家庭情况特殊,系家中唯一的经济来源,其母亲还依靠其抚养与照顾,若因犯罪记录未被封存而导致行为人就业困难,则不仅不利于对行为人的再教育与改造,亦不利于家庭稳定。
根据上诉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论述,对行为人的犯罪记录进行封存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社会的稳定,因此应支持行为人的申请,对其犯罪记录进行封存。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法律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起生效)将《刑法》修改。
本案例适用的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内容没有变更。
【法律文书】拘留通知书逮捕决定书刑事起诉状公诉意见书辩护词刑事答辩状刑事一审判决书【效力与冲突规避】参考性案例有效参考适用陆X寻衅滋事案【案例信息】【中法码】刑法总则·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处理·从宽处罚(G03010103011) 【案号】(2011)浦少刑初字第203号【罪名】寻衅滋事罪【判决日期】2011年10月20日【权威公布】被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3年刑事审判案例卷)收录【检索码】P1017+1257SH++PD2611C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审理法官】万秀华【申请人】陆X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裁判文书原文】(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陆X。
011年10月14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要求,受理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陆X 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检察机关指控,2010年10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陆X受人纠集,与他人各持钢管共同殴打多人,分别造成两名被害人轻伤、轻微伤,触犯寻衅滋事罪。
鉴于陆X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系初犯,能自愿认罪,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宣告缓刑。
庭审中,被告人陆X及其指定辩护人对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
011年10月2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陆X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X 与他人结伙并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鉴于被告人陆X犯罪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且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陆X能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作出如下判决:陆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011年10月25日,陆X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提出对其犯罪记录进行封存的书面申请。
陆X自述其自小在单亲家庭长大,母亲2007年罹患癌症,其后一直接受治疗,家庭陷入困境。
陆X技校毕业后被某公司录用,收入稳定,现有工作是家中唯一经济,一旦用人单位知悉其犯罪前科,将面临失业的危险,恳请法院准予封存犯罪记录,给予其本人和家庭一个重生的希望。
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联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上海市奉贤区司法局于2011年10月9日共同签署的《未成年人刑事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浦东法院受理了陆X的封存申请,对其是否符合封存条件进行审查核实。
浦东法院少年庭具体负责陆X的封存申请及其随附材料的审查核实工作。
少年庭立即与奉贤区奉城镇司法所取得联系,初步核实陆X工作、生活、家庭情况及缓刑考察期间表现。
2011年10月27日,少年庭法官专程赶赴陆X户籍所在地,进一步走访核实情况,并就开展刑事记录封存具体事宜与奉贤区公、检、法司等单位领导进行沟通协调,成立了由少年庭法官、派出所民警、矫正社工等人员组成的专门帮教小组,落实对陆X的后续跟踪帮教。
经审,陆X自小父母离异,长期随母生活,母亲身患重大疾病,家庭情况较为特殊。
陆X 原为技校学生,现已被上海某公司录用,工作表现良好,收入稳定,因交友不慎走上犯罪道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缓刑考验期间能遵纪守法、真诚悔改。
浦东法院认真审查后,认为陆X符合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条件,决定对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并于2011年11月2日向其宣布了封存决定,同日向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奉城镇派出所、奉贤区奉城镇司法所、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分别发出《未成年人刑事记录封存通知书》,通知相关单位共同做好犯罪记录档案的专门建档、管理及保密工作。
司法所特别注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方式方法,切实履行保密义务,防止犯罪信息的不当泄露。
法院、检察院认真做好涉案犯罪记录材料的封存保密工作,严格限制查询范围,确保封存的实际效果。
如陆X重新就业,公安机关将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确保其顺利就业。
012年3月6日,浦东法院少年庭法官再次来到陆X家中进行跟踪回访,并走访了当地派出所、司法所,与陆X本人、其母以及社工访谈交流,深入了解陆X在社区矫正、工作及家庭生活的情况。
陆X及其母亲对法院封存刑事记录的做法深表感激,陆X表示由于封存及时,他的工作没有受到丝毫影响,其不仅珍惜自己得来不易的工作,更学会了照顾重病的母亲,成了家里的顶梁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