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评析
简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简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一、概述在刑法理论中,犯罪论体系是对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和评价的重要框架。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作为一种主流的犯罪认定方法,在大陆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本文旨在对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进行简要的评价和分析,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又称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犯罪论体系,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一种犯罪成立理论。
它起源于德国刑法学家贝林格的构成要件理论,经过迈耶、麦耶等人的发展,最终由德国刑法学家耶赛克与魏根特等人确立为通说。
该体系以行为人的行为为核心,通过三个阶层逐步过滤,最终确定行为的犯罪性质与责任。
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第一个阶层是构成要件符合性,主要关注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构成要件。
第二个阶层是违法性,即使行为符合了构成要件,还需要进一步判断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
第三个阶层是有责性,主要考察行为人是否应当对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这三个阶层相互独立,但又层层递进,共同构成了完整的犯罪论体系。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具有逻辑清晰、层次分明的特点,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犯罪认定方法。
该体系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争议点。
例如,在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中,如何准确把握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构成要件,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在违法性和有责性的判断中,如何平衡法律的公正性和灵活性,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作为一种主流的犯罪认定方法,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基本概念和特点进行介绍,阐述其在刑法理论中的地位和作用。
同时,本文还将对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优点和局限性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1. 简述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概念及其在法律领域的重要性。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也被称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的犯罪论体系,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核心组成部分。
这一体系由德国刑法学家贝林格首倡,经过麦耶、迈耶、李斯特等学者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现已成为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学界的通说。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下的刑事证明问题论析
第33卷 第2期 天中学刊 Vol. 33 No. 22018年4月 Journal of Tianzhong Apr. 2018收稿日期:2017-09-18作者简介:周克稳(1993―),男,河南商丘人,硕士研究生。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下的刑事证明问题论析周克稳(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46)摘 要:我国传统犯罪论体系被认为是一种平面化的、耦合式的理论,无法为证明对象的界定、证明责任的分配以及证明标准的确立提供实体上的依托。
而德日刑法理论中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下的刑事证明规则,为我国犯罪论体系的改造提供了某种研究思路。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下,构成要件事实、阻却构成要件事实与阻却违法、责任事实是核心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应考虑无罪推定原则在控辩双方进行分配;证明标准应根据证明主体举证能力的差异与证明对象法价值的不同而呈现层次性。
关键词: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6–5261(2018)02–0021–06 犯罪论体系,又称犯罪构成体系。
我国的传统犯罪论体系来源于苏联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英美法系国家是双层次的犯罪构成理论,认定犯罪应满足两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本体要件和责任充足要件。
德日刑法理论中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占通说地位。
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下,行为人构成犯罪应满足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
近年来,有关犯罪论体系的研究已成为刑法学界的热点,诸多学者对从苏联引进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进行了反思,从实体上对传统犯罪构成理论进行批判分析。
笔者认为,仅仅从实体层面对犯罪论体系进行研究会产生巨大的理论黑洞,因此尝试从刑事证明这一诉讼的“脊梁”对三阶层犯罪论构成体系进行研究,以期引发学界相关讨论。
一、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下证明对象之界定 (一)证明对象概述证明对象,亦称待证事实,是指主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事实情况。
日本“三阶层”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与前苏联“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探讨
日本“三阶层”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与前苏联“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探讨[摘要]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看该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只要符合就认定该行为犯罪行为,如果不符合就不认为该行为是犯罪行为。
但是一个行为怎样才算是犯罪行为呢,这就需要我们研究每一个犯罪的犯罪构成,找出其中共同的部分。
提炼出一个犯罪模型,即犯罪构成要件。
现阶段我国采用的是前苏联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该理论在实践中和理论研究都多遇到了一些问题,那么我们如何克服这些问题呢?我国的一些学者从研究日本刑法中的“三阶层”犯罪理论出发,希望能为我国“四要件”理论给予一些启示和帮助,也希望在探讨“三阶层”的犯罪理论的优点时,能为中国化的“四要件”理论给予一些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犯罪构成;犯罪构成理论;“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引言构建什么样的犯罪构成要件问题是刑法的基本的问题之一。
目前我国所采用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前苏联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的理论。
随着30多年来的改革开放,不仅我国经济飞速的发展,而且我国刑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也取得巨大成果。
不尽局限在前苏联的刑法学研究,而是面向全世界,研究各国刑法的优缺点。
从对于大陆法系刑法基本理p一、日本“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一)日本“三阶层”理论的概念及构成“三阶层”犯罪构成是指“讲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及有责性这些犯罪的要素,基于一定的原理组织化为知识之统一的全体,称为犯罪论体系。
”这种犯罪论体系被一些日本学者称之为阶层犯罪论体系。
但是,这个“三阶层”犯罪理论的定义并不是十分准确的。
因为犯罪论体系是多种多样的,而这个定义只是通说而已。
“三阶层”犯罪理论包括三个方面:(1)构成要件符合性。
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犯罪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也就是说,只有一个犯罪行为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才能认定为该行为是犯罪行为。
犯罪构成符合性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构成要件的概念、犯罪的主体、行为、不作为犯、因果关系、构成要件的错误、构成要件的故意、构成要件的过失、构成要件的符合性的形态等。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三阶层理论全面解读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三阶层理论全面解读(一) 何为三阶层递进式犯罪论体系?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三阶层递进式。
其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
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亦必须负有责任。
该理论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首先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某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该当性就是构成要件符合性)。
如果符合,再判断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
通常来说,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是具有违法性的行为。
但有时也有例外,例如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就是不具有违法性的行为。
如果具有违法性,再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有责性,即行为人是否负有责任。
通常来说,符合前两个要件的,就具有有责性。
但是也有例外。
例如13周岁的少年故意杀人的,或者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故意杀人的,就没有有责性,就不承担刑事责任。
我们以案例来解释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模式:18周岁的王某因为和李某不和,持刀将其刺死。
第一步:王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一个人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符合。
第二步:王某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 经查,王某没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执行职务等违法性阻却事由(也称违法阻却事由,即阻却违法性的事由。
阻却,即排除)。
因此具有违法性。
第三步:王某是否具有有责性? 经查,王某精神正常,年满18周岁。
因此,应当负责,具有有责性。
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请用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分析以下两个案例:(1)李某,18周岁。
李某因为王某向老师告自己的“黑状”,在放学后持刀将王某挟持到某偏僻之处,要王某向自己叩头“谢罪”。
王某不肯。
李某即持刀猛刺王某。
王某无奈与李某搏斗起来。
在搏斗中,王某夺过了李某的刀,将李某刺死。
王某立即投案自首。
(2)冯某,18周岁。
在住院期间,将看护自己的护工路某活活掐死。
经专家鉴定:冯某掐死路某时,属于精神病发作期间,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
【分析】按照大陆法系的理论体系,应这样判断:案例1:首先,王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析“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实践意义
析“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实践意义作者:潘玮发布时间: 2010-11-05当今世界各国,犯罪论体系主要有三种代表性模式。
一是“三阶层”体系,即构成要件该当性(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即采用该模式;二是“双层”体系,即将犯罪成立条件分为犯行与犯意,然后讨论抗辩事由,如美国即采用该模式;三是“四要件”体系,即将犯罪构成条件分为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即为我国现行刑法理论之通说。
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对我国现有的犯罪论体系进行改造,其中以借鉴“三阶层”犯罪论体系逐渐成为主流见解。
笔者认为,上述三种犯罪论体系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不存在一种模式改造另一种模式的现象,但合理的借鉴非常必要。
故本文对“三阶层”体系略作分析,以拓宽审判思路。
一、“三阶层”体系之概述德日刑法采取的“三阶层”体系,其将犯罪构成认为是构成要件的该当性(符合性)、构成要件的违法性和构成要件的有责性,并且三者具有程序上的递进关系。
(一)该当性,也称符合性,是指犯罪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某项犯罪构成要件,是法律所调整的范畴,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该当性中包括了主体、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二)违法性,是指被法律所禁止的或者不允许的行为。
如果客观上不存在违法性,即使责任重大,也不构成犯罪。
违法性判断取决于是否有违法性阻却事由。
违法性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自救行为。
(三)有责性,是指侵犯法益之人主观上没有故意以及过失,不应当对其进行谴责。
即只有当行为人存在主观责任时,其行为才构成犯罪。
主观责任,包括对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故意责任、过失责任的判断。
当然,有责性也存在阻却事由,即违法性认识错误和缺乏期待可能性。
二、“三阶层”体系之特点从表面上看,“三阶层”体系与“四要件”体系并无二致,只是将相关的构成要件作了调整。
“四要件”与“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评述.doc
“四要件”与“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评述作者:庞冬梅来源:《北方法学》2012年第01期摘要:俄罗斯的犯罪构成理论与德国的构成要件理论都是以费尔巴哈的Thatbestand理论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却形成了两种不同的犯罪论体系。
俄罗斯的犯罪构成理论继承了费氏Thatbestand理论的完整性和统一性,构建了今天占通说地位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以贝林为代表的古典犯罪论体系将主观要素与评价要素从构成要件中切割出去,形成了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支离破碎的构成要件”;后又经新古典犯罪论体系、目的主义犯罪论体系、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的演变,重新将主观要素与评价要素逐渐复归于构成要件,这是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构成要件理论向费尔巴哈最初主张的Thatbestand理论的一种回归。
关键词:俄罗斯;构成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中图分类号:DF6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2)01-0078-09犯罪构成(Thatbestand)理论是刑法理论的核心组成部分,在整个刑法理论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主要移植于前苏联,其理论体系和内容结构与前苏联时期的犯罪构成理论有着传承关系。
但由于语言方面的障碍,俄罗斯刑法理论方面的书籍翻译成中文的有限性及译著中法律术语使用的不确定性,使得中国刑法学者对俄罗斯刑法中犯罪构成理论的历史发展脉络了解不多,特别是对帝俄时期及苏联解体后的犯罪构成理论知之甚少。
因此,有必要通过对帝俄、前苏联及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犯罪构成理论的产生、发展历程进行较深入的研究与探讨,揭示出俄罗斯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脉络及其基本理念,从而使我们对俄罗斯犯罪构成理论有一个比较深入的认识,并对其合理成分予以借鉴。
同时,针对中国刑法学界关于犯罪论体系争论的热点问题,对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构成要件理论的发展进程进行回顾与展望,揭示出构成要件要素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先被分割后又逐步复归的发展历程。
2022年浅谈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
浅谈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摘要:犯罪构成是刑事理论法学和应使用方法学一种十分重要旳概念。
它是认定法罪旳起点。
科学旳构建犯罪构成体系对于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保障人权以及对于刑法学上犯罪论体系旳研究都大有裨益。
本文在此浅谈犯罪构成理论中旳三阶层学说。
关键字:犯罪构成犯罪构成四要件犯罪构成三阶层三阶层体系旳机能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旳,反应行为旳法益侵害性和非难也许性,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有旳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旳有机整体。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惩罚。
即一种行为与否为刑法上规定旳犯罪行为关键要看该行为与否为刑法上所言旳犯罪,也就是判断该行为与否符合刑法条文规定旳该罪旳犯罪构成。
纵观当今世界各国犯罪论体系,重要为三种模式。
分别为两阶层说,三要件说与犯罪构成四要件说。
大体而言,德国、日本等国采用了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旳犯罪成立理论体系。
我国目前通说采四要件说。
四要件分指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旳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旳社会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在客观方面旳外在体现。
如危害行为,危害成果,因果关系等。
犯罪主体指实行危害行为旳人或单位。
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所实行旳犯罪行为所持旳主观心理态度。
如故意,过错。
伴随我国刑法理论旳不停发展进步,以及司法实践中所显现出来旳问题,越来越多旳学者主张对我国旳犯罪构成理论通说,即四要件说进行改造。
从司法实践中看,四要件说是我国刑法构成理论旳主流,植根于我国刑法领域,为司法工作人员和学者所熟知,在操作上也很熟悉,有一定旳合理性。
在此笔者仅浅谈犯罪构成旳三要件说,以拓宽司法实践中对于司法工作人员认定犯罪旳思绪。
一、三阶层理论概述德、日旳犯罪构成体系为三阶层,三阶层分别指犯罪构成要件旳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
构成要件旳符合性,即成构成要件旳该当性,指犯罪首先必须符合刑法各本条及其他刑法法规所规定旳某种构成要件行为。
刑法中犯罪构成新理论系统整理,二阶层、三阶层、四要件
刑法中犯罪构成新理论系统整理,二阶层、三阶层、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作为犯罪判断与证成的思维作业模式,乃是整个刑法学体系的基石,并为近代刑事法治文明的支柱。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在过去60年间,不仅作为中国刑法学术研究的基础平台,产生了深远的理论价值,而且成为中国刑事司法实践的操作指南,发挥了积极的实践意义。
Part 1犯罪构成的概念我国把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称为:“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也就是犯罪的成立条件,犯罪构成是不法与责任的有机整体,是犯罪类型,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
德日没有犯罪构成这一说法,只有犯罪的成立条件一说。
犯罪构成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还是法学家研究的结果呢?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刑法总则与分则作为有机整体统一规定了犯罪构成,也就是刑法明确规定了构成各种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要素。
这是谁也不能改变的,刑法理论将这种规定概括为犯罪构成。
也就是说犯罪构成的法定的,是认定犯罪的唯一法律标准,围绕犯罪构成进行的研究就是是犯罪构成理论,我们说的四要件、三要件和两要件便是犯罪构成理论。
犯罪构成理论就成为认定犯罪的工具,至于哪种理论好用,就看是否合理是否科学。
首先认清楚下面几个概念:1.犯罪构成=犯罪的成立条件2.构成要件=客观构成要件=违法构成要件(不法要件)3.构成要件也是违法类型。
Part 2犯罪构成的机能(1) 罪刑法定主义的产物罪刑法定要求刑法明文明确各种犯罪的成立条件与法律后果。
因此犯罪构成使罪刑法定主义得以实现。
罪刑法定是法治在刑法中的体现,也是保护法益保障公民自由的要求。
(2) 犯罪构成作为法律规定对刑事司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a.对区分罪与非罪(人权保障机能)b.对区分此罪与彼罪c.区分一罪与数罪d.区分重罪与轻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Part 3犯罪构成理论的争鸣1、传统四要件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在整体格局上表现为两大块四要件耦合式的结构。
两大块就是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将犯罪构成整体上划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板块。
犯罪构成和三阶层理论研究
犯罪构成和三阶层理论研究摘要: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经历了一个复杂的演变过程,一如我国刑法所遭受的坎坷命运。
20世纪50年代初期在刑法知识苏俄化的背景下,引入苏俄刑法学中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它是在吸收他国犯罪构成学说内容、总结中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的。
进入21世纪以后,随着德日刑法学中的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越来越多地介绍到我国,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作为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的替代物,更多的受到了我国学者的青睐。
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和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不断成为我国刑法学界所争论的热点问题。
本文拟在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与三阶层理论体系两者的概念、区别以及在实践运用过程中的情况进行讨论。
关键词:犯罪构成理论三阶层理论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或称犯罪论体系是刑法学理论的基石。
所谓体系,是指各要素依据某种规则构成的有机统一体。
自罪刑法定原则确定为近代刑法的核心原则以来,刑法理论最为重要的任务之一便是将违反法秩序的行为确定为犯罪的各刑法要素寻求一个适当的体系结构,将从各罪中抽象概括出来的判断标准或规格依一定的原则纳入其中,以构建一个法律模型,为法官定罪提供一个裁判模式,从而约束、规范司法裁判行为的任意性。
这个法律模型就是犯罪构成体系。
按照德日刑法理论的理解,犯罪论体系是以构成要件为中心建构的理论体系,它首先是一个知识体系,是根据一定原理将犯罪成立要素加以组合而形成的知识统一体。
由上述内容可知,犯罪构成体系的一个很重要的意义就在于为各种犯罪行为确定一个标准的成立条件,无论是我国及苏联的犯罪构成体系,还是德日的犯罪论体系,都是要为犯罪的认定提供一种法律模型。
而在现实生活中,犯罪总是具体的,它是一种活生生的犯罪事实。
所谓认定犯罪,就是把某种犯罪事实用法律来加以评价,把它评价为犯罪,这个评价过程就是定罪,定罪活动是一个从社会事实转化为法律上的犯罪事实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为了使定罪活动法制化与规范化,就要提供一个统一的犯罪规格。
犯罪构成理论之德日三阶层理论
犯罪构成理论之德日三阶层理论犯罪构成三阶层基本内容犯罪构成是刑法学的核心问题,它是犯罪论的基础,亦是刑罚论的前提,甚至是刑事诉讼法的前置性问题。
因此,犯罪构成问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当今世界各国犯罪论体系主要有三种代表性模式。
一是“三阶层”体系即构成要件该当性(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即采用该模式;二是“两层次”体系,即将犯罪成立条件分为犯行与犯意,然后讨论抗辩事由。
美国即采用该模式。
三是“四要件”体系,即将犯罪构成条件分为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我国传统的“耦合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就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构成。
在此问题上,我们小组坚持“三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更为合理,“三阶层”体系取代“四要件”体系是学术发展的必然趋势。
“三阶层”体系认为,犯罪是“该当于构成要件的违法且有责的行为” 。
据此,犯罪的成立要件是:(1)构成要件该当性;(2)违法性;(3)有责任或责任。
并且,按照(1)→(2)→(3)的顺序分层次判断。
(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该当性,也被称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其是指犯罪行为必须是符合法律的规定某项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这是罪行法定主义的要求。
罪行法定主义决定了犯罪不只是一种反抗社会的侵犯行为,而且必须首先是符合刑法法规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否则可能导致刑罚权的恣意发动,侵害国民的人权。
一般来说,作为构成要素的因素包括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
客观要素有:行为、行为主体、行为结果、行为客体、行为状况。
主观要素有:故意、过失、目的、倾向等。
(二)犯罪构成的违法性,即行为应当具有违法性,这是第二重判断。
尽管通常情况下,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是违法的,但是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场合,虽然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但是实质上却并不违反法秩序三阶层理论,即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来排除犯罪的成立。
(三)有责性。
在经过前面两个步骤的判断之后,犯罪的成立还要求第三重的判断,就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责任,即能够将对行为的非难加之于行为人。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理性检视与合理借鉴
刑罚事由,是否其实只是一场益智游戏? 最后要决定的都是 应 该 处 罚 与 否 ,根 据 犯 罪 阶 层 构 造 所 得 出 来 的 结 论 ,多 半 不 过 是概念的区别而已 ,并 没 有 非 如 此 不 可 的 道 理 。”[3] 该 质 疑 恰 恰印证了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独特的精致之处。因为唯有三阶 层犯罪论体系才 界 分 了 违 法 阻 却 事 由、责 任 阻 却 事 由 和 刑 罚 阻却事由。在三 阶 层 犯 罪 论 体 系 中,正 当 防 卫 属 于 违 法 阻 却 事由,具有合法性,在刑事政策上是予以鼓励的; 无刑事责任 能 力 的 人 属 于 责 任 阻 却 事 由 ,其 行 为 不 具 有 合 法 性 ,在 刑 事 政 策上是需要加强教育和矫治的; 缺乏可罚的违法性的行为属 于 刑 罚 阻 却 事 由 ,其 本 身 也 不 具 有 合 法 性 ,在 刑 事 政 策 上 也 是 需 要 给 予 矫 治 的 。因 此 ,阻 却 违 法 事 由 、阻 却 罪 责 和 阻 却 刑 罚 事由的界分,不 只 是 益 智 游 戏,也 不 是 概 念 的 区 分 而 已,而 是 根据当代社会价 值 结 构 所 产 生 的 必 然 的 价 值 判 断,而 且 的 确 会在刑事政策上得 出 不 同 的 结 论 。[4] 三 阶 层 犯 罪 论 体 系 的 精 致性不仅体现在 阻 却 犯 罪 性 事 由 的 区 分 上,而 且 在 紧 急 避 险 的细分上也是明证。“在德国的犯罪论体系中,紧急避险分为 正当的紧急避险 和 免 责 的 紧 急 避 险,那 些 损 害 同 等 法 益 的 避 险行为 ,属于免责的 紧 急 避 险 ,阻 却 犯 罪 的 成 立 。”[5] 另 者 ,在 为犯罪成立与否 提 供 一 个 精 确 的 判 断 顺 序 上,在 每 一 构 成 要 件 要 素 的 组 成 、定 位 的 精 心 思 考 上 ,在 有 罪 和 无 罪 要 件 的 构 建 上,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无不彰显着精致性。
犯罪的定义对犯罪构成边界之限制以我国四要件体系与德、日等国三阶层体系相比较为例的分析
犯罪的定义对犯罪构成边界之限制以我国四要件体系与德、日等国三阶层体系相比较为例的分析一、本文概述在探讨犯罪的定义及其对犯罪构成边界之限制的过程中,我们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不同国家法律体系中对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解和划分。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四要件体系与德国、日本等国家三阶层体系的比较分析,深入探讨犯罪构成要件的界定及其对犯罪定义的影响。
通过对两个不同法律体系的对比,本文试图揭示不同法律文化背景下犯罪定义的共性与特性,以及这些差异对法律实践的具体影响。
本文将简要介绍我国四要件体系的基本构成和特点,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分析这一体系如何界定犯罪行为及其构成要件。
接着,本文将转向德国和日本等国家的三阶层体系,即构成要件、违法性和有责性,探讨其在犯罪定义上的异同。
通过对比分析,本文旨在揭示两种体系在犯罪构成要件划分上的优劣,以及这些差异如何影响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和法律适用。
本文还将关注犯罪定义的边界问题,即在界定犯罪行为时,如何平衡法律的确定性与灵活性,确保法律既能有效打击犯罪,又能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不当侵犯。
在此过程中,本文将分析不同法律体系对犯罪构成要件的界定对犯罪定义边界的具体影响,以及这些影响对法律实践的启示。
本文将对比较分析的结果进行总结,并提出对我国犯罪定义及构成要件体系可能的改进建议。
通过对国内外法律体系的深入研究,本文期望为我国刑法理论和实务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促进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二、犯罪构成的边界限制概述犯罪构成的边界限制是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涉及到如何界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对其进行刑事追究。
不同的法律体系对犯罪构成的边界限制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规定。
在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采用的是四要件体系,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
而在德国、日本等国家,则采用的是三阶层体系,即构成要件、违法性和有责性。
在我国的刑法体系中,四要件体系为犯罪的成立提供了明确的标准。
德日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的体系探究
德⽇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的体系探究⼀、我国现⾏犯罪构成理论介绍⽆论在⼤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刑法学的主线都可以表述为罪,责,刑三层关系,即⾏为⼈成⽴什么罪,担负什么责任,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刑罚。
罪责刑三者的关系是刑法犯罪论的主体探究理论。
⽽对于罪和责的司法实践的定性⼜要依托于犯罪构成理论加以剖析。
所谓的犯罪构成理论即对⾏为⼈的⾏为进⾏⽆罪与有罪的司法定性的理论构架,司法实践中我们得以借助犯罪构成理论对某⼀⾏为进⾏违法性的评价,以确定该⾏为是否属于犯罪⾏为,进⽽对做出该⾏为的⾏为⼈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法科以刑罚。
简单的说犯罪构成体系就是对某⼀⾏为在刑法框架中的性质评定的基本模式。
借助这⼀犯罪评价体系,就可以限制司法实践中因⾃由裁量权的滥⽤⽽导致的冤案错案,在较⼤程度上维护罪刑法定原则,实现刑法的社会保障功能。
⽬前我国刑法学界存在多种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主要有传统的四要件理论,三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阶层犯罪构成理论,以及英美的⼆层次犯罪构成理论等。
⽬前处于我国刑法理论与实践中主导地位的仍然是传统的从苏俄引进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但随着刑法学知识的交流提升与司法实践复杂性的增加,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已经明显暴露出其内在的缺陷,其对于司法实践的适⽤性也随之降低,⽽此时,我国学者所引进的德⽇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却表现出其较⼤的优越性和较强的可操作性,正逐步被理论与司法实践所接受和使⽤。
⽽很多学者与司法⼯作⼈员更是提出要⽤德⽇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取代我国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所引发的各种新的问题,提⾼司法实践的效率。
笔者在初学刑法学知识的时候有幸接触到德⽇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并将其与四要件犯罪构成进⾏了⼒所能及的⽐较,以下笔者将对各种犯罪构成理论进⾏简单的介绍。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为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在我国恢复法制建设之后的近30年的司法实践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三阶层理论全面解读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三阶层理论全面解读一、引言大陆法系是指以法典法为主要特征,处罚为目的,与英美法系相对立的一种法律体系。
在大陆法系中,犯罪构成理论是重要的法学理论之一。
本文将全面解读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三阶层理论。
二、三阶层理论的起源与发展三阶层理论是由德国法学家费努洛夫(Ernst von Beling)首次提出。
该理论通过对犯罪构成要件的分析与归类,将构成犯罪所必需的各个要素划分为三个层次,分别是客观层、主观层和由此引起的结果层。
1. 客观层客观层是犯罪构成理论中的首要层次,包括构成犯罪的客观事实和客观规定。
客观事实指的是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如谋杀行为、盗窃行为等。
客观规定是指这些客观事实的法律评价,是否构成犯罪依据的法律规定。
2. 主观层主观层是构成犯罪的第二个层次,表达了犯罪人的主观意愿和心理状态。
主观意愿是指犯罪人有意进行违法行为,心理状态则是指犯罪人的故意、过失、蓄意等。
主观层的存在直接决定了犯罪的主观方面。
3. 结果层结果层是犯罪构成理论中的最后一个层次,即犯罪构成的结果与后果。
这一层次规定了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实际后果,如伤害的程度、财产损失的大小等。
三、三阶层理论的应用实例三阶层理论在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中得到广泛应用,下面以故意杀人罪为例,进一步解读该理论的应用。
故意杀人罪的三阶层构成如下:1. 客观层:指的是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客观事实,即主观行为导致人的死亡。
这包括故意行为的进行,比如使用刀具、枪支等工具,造成他人死亡的实际行为。
2. 主观层:指的是犯罪人的主观意愿和心理状态。
在故意杀人罪中,主观层包括了故意行为和对他人生命的明确威胁。
3. 结果层:指的是由于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后果,即他人死亡。
结果层要求犯罪构成后果的严重性和与犯罪人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四、三阶层理论的意义与局限性三阶层理论对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对犯罪行为和犯罪人的分析和研究,深化对犯罪构成的理解。
我国采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必要性探究
我国采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必要性探究作者:王帅来源:《青年生活》2019年第23期摘要:犯罪构成理论在犯罪论体系乃至整个刑法体系中占据着核心地位,因而对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本文从分析四要件的弊端出发分析我国现阶段犯罪论体系的弊端,从而得出逐渐吸收三阶层体系的价值所在。
关键词:犯罪论体系;四要件;三阶层;犯罪构成要件德国学家贝林格首先提出了系统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使构成要件上升为刑法总论的概念。
目前,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界的主流观点认为犯罪的构成是由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又称为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三个层次构成。
由于中国的刑法研究起步晚,其犯罪构成理论是上个世纪五十年代从前苏联直接引进的,因此受前苏联影响深刻而采用的是犯罪构成的四要件理论体系。
一、犯罪构成四要件之评析我国自始以来的传统刑法学教材中一直采用的是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其含义为:犯罪构成是由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四要件构成。
这四个要件之間是一无俱无的关系,只有同时具备了四个要件,才能够成立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王政勋教授提出,在我国的犯罪论体系中,“犯罪构成要件”与“成立犯罪”是不同的概念。
成立犯罪需要具备两大要件:积极要件及消极要件,积极要件就是指这里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而消极要件是指行为正当性,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正当职务行为等违法性阻却事由以及年龄、精神状况等责任性阻却事由。
从这个角度上来看,我国传统的四要件理论体系缺乏成立犯罪的消极要件。
这也就导致了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时,在考虑是否满足犯罪构成的四要件的同时,还要额外评价其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即是否具有阻却性事由存在。
这是传统四要件理论的一大漏洞,存在形式主义的嫌疑。
接下来笔者就从两个角度细化四要件的弊端。
(一)传统的四要件没有阶层性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中的四个要素之间不存在阶层性。
何为阶层性?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解答三阶层与四要件核心区别的关键所在。
袁登明:如何应对三阶层体系
如何应对“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袁登明1一、犯罪论体系大变样2009年司法考试大纲及其配套教材刑法部分发生了很大变动,特别是总则犯罪论的体论有了重大变化,即借鉴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论体系以取代我国传统的四要件论,其中,甚至有的章节名称不少考生感到陌生、新奇,这让我们如何应对?当前在我国刑法学界,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应当对我国现有的犯罪构成理论进行反思和改造。
在这一过程中,主张合理借鉴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论体系逐渐成为主流见解。
考虑到我国传统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重大变革势在必行之共识,我所编写的《刑法专题讲座》早在2007年的版本中就采取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论体系以取代传统的四要件论,同时又考虑到广大学员朋友已有的知识储备及对传统四要件的熟知,在“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的递进式犯罪论体系的大框架下,将传统四要件的各犯罪构成要素有机融合,这样以避免备考过程中的知识断裂与冲突。
二、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大致内容简介其实,在刑法理论界,关于改革犯罪构成要件系统的研究十几年前早已经有之。
当前世界,犯罪论体系主要有三种代表性的模式:大陆法系的递进式犯罪论体系;英美法系的双层次犯罪论体系;前苏联、我国大陆地区的闭合式犯罪构成理论。
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论体系,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具有递进式逻辑结构的要件构成。
这种递进式的犯罪论体系,体现在具体犯罪的认定上,要求采取排除法。
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之间,应环环相扣、层层递进。
具体而言,在将某一行为认定为犯罪时,必须进行三次评价:构成要件该当性为事实评价,为犯罪成立提供行为事实的基础;违法性是法律评价,排除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有责性是主观评价,为追究刑事责任提供主观根据。
这三个要件,形成一个过滤机制:只要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原则上就可以推定构成犯罪,但属于违法阻却事由的除外;存在违法性,原则上就可以推定行为人有责任,但行为人行为时无责任能力、或者无罪过事件、或者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除外。
犯罪构成论从四要件到三阶层一个学术史的考察
犯罪构成论从四要件到三阶层一个学术史的考察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从历史的角度对犯罪构成理论进行深入的学术考察,探究其从四要件到三阶层的演变过程。
我们将梳理并分析这一转变的背景、原因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影响。
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梳理和评述,我们将揭示这一转变在犯罪构成理论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并探讨其对中国刑法理论和实践的启示。
我们将简要介绍犯罪构成理论的基本概念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接着,我们将详细阐述四要件理论的基本内容、特点及其在犯罪认定中的应用。
在此基础上,我们将分析四要件理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后续的转变提供理论铺垫。
随后,我们将深入探讨三阶层理论的出现背景及其主要内容。
我们将比较三阶层理论与四要件理论在犯罪认定方面的差异,并分析其优越性和局限性。
我们还将探讨三阶层理论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情况,以及其对司法实践的影响。
我们将对四要件到三阶层的转变进行总结和评价,指出其对中国刑法理论和实践的启示。
我们认为,这一转变不仅有助于完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提高犯罪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还有助于推动中国刑法学的发展和进步。
我们也将提出对未来研究的展望和建议,以期为中国刑法学的发展贡献力量。
二、四要件理论的起源与发展四要件理论,又称为“四因素说”或“四元论”,是刑法理论中对犯罪构成的一种传统分类方法。
它源于古罗马法和日耳曼法,并在中世纪的教会法中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这一理论主张犯罪构成应包含四个基本要件:行为主体、行为客体、行为本身以及行为结果。
这四个要件共同构成了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
在起源上,四要件理论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中的“犯罪四要素”概念。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次提出了犯罪构成的四个基本要素,即犯罪的主体、客体、行为以及结果。
这一理论为后来的刑法理论提供了重要的基础。
随着法律的发展,四要件理论在中世纪的教会法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教会法学家们对四要件理论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和深化,使其成为了犯罪构成的经典理论之一。
浅析刑法三阶层理论
浅析刑法三阶层理论作者:侯宝峰来源:《商情》2010年第24期本文分析了刑法三阶层理论对犯罪构成要件体系的影响,并通过其与四要件理论之间的对比,得出三阶段理论的优势之处,以及在实际运用中的优越性。
[关键词]三阶层理论四要件理论刑法一、三阶层理论的由来及内容在刑法理论界,关于改造犯罪构成要件体系的研讨十几年前早已经有之。
当前世界,犯罪论体系主要有三种代表性的模式:大陆法系的递入式犯罪论体系;英美法系的双层次犯罪论体系;前苏联、我国大陆地域的闭合式犯罪构成理论。
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递入式犯罪论体系。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三阶层递进式。
第一,犯罪构成该当性,也称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即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相一致。
该当性中包括了一、“主体”即实施犯罪的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二、“行为”,即危害行为,行为人在人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
其中行为又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本质是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违反禁止性规范的行为。
不作为本质上是以消极的身体活动同时违反禁止性和命令性规范的行为。
三、“危害结果”其种类包括物质性危害结果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刑法上的意义在于其一是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成立的标志;其二是直接故意犯罪形态的区分依据,对于直接故意犯罪中的危险犯、行为犯而言,危害结果只是决定量刑轻重的标志。
四、“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基本主张是条件说即只要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实行行为起作用,不管其作用大小,因果关系既可以成立。
然而解决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是确定了行为人对特定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并不等于解决了其刑事责任问题。
第二,违法性,犯罪行为不仅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且实质上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即必须是违法的行为。
如果客观上不存在违法性,即使责任重大,也不成立犯罪。
违法性判断是否有违法阻却事由。
违法阻却事由,是排除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的违法性事由。
解析四要件论与三阶层论
浅析四要件论与三阶层论刑法中一切问题的解决,都在一定程度上与犯罪构成理论有关。
中国刑法学中德四要件理论承继于苏联,近二十年来占据了不争的理论统治地位。
然而随着研究的日益深入,这一理论自身的部分缺点逐渐暴露,影响和制约这整个刑法学的发展,亦不能及时和有效和回应司法实践对于理论解释力越来越高的要求,正在遭遇越来越多的质疑。
既然要对四要件论和三阶层论进行比较,那我们应该首先明确四要件和三阶层论的具体内涵,我们先从在我国刑法界过去一直处于主流的四要件论开始说起。
在中国刑法体系中,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而从这个定义上我们可以看出,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任何一个犯罪构成都是包括许多要件的,这些要件有表明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的,有表明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的,它们的有机统一就形成了某种罪的犯罪构成。
每一种具体罪都有自己的犯罪构成,而每一种具体犯罪的构成,都是一系列要件的有机统一。
而在我国刑法中,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是人们在共同活动过程中所结成的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相互关系的总称。
这些社会关系只有受到危害行为的危害是,才能成为犯罪客体,而犯罪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首先是由行为侵犯一定的社会关系所决定的,行为所侵犯的社会政治意义越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就越大。
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而直接客体又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而复杂客体又分为主要客体,次要客体和随机客体,主要客体决定犯罪性质,而直接客体又分为物质性犯罪客体和非物质性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犯罪客观方面是构成犯罪所必然具备的要件。
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