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第十章 法律关系——第十二章 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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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张文显 第四版 讲义(详细)

法理学 张文显 第四版 讲义(详细)

第一章法学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是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

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而部门法学以某个分支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3.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1)从法律部门的角度,将法学体系划分为: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2)从认识论的角度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第二节法学的历史一、西方法学历史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

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自然法学派: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

7)流派——18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

8)社会化——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9)振兴——20世纪50年代:新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新分析法学派等1/ 69二、中国法学历史1)夏、商、西周: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明德慎刑”“以德配天”2)春秋战国:百家争鸣,大发展的时期,法家“以法治国”,法学一度非常昌盛。

3)西汉至清中: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出现律学(唐律疏议),王安石变法,明末进步法律思想。

张文显法理学笔记(四)

张文显法理学笔记(四)

第⼗章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第⼀节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的含义 (⼀)法律解释的概念 法律解释是指⼀定的⼈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

法律解释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1.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

2.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

3.法律解释具有⼀定的价值取向性。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是由法律调整的特殊性及其运作的规律所决定的。

⾸先,法律解释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于具体的法律事实的必要途径。

其次,法律解释是寻求对法律规范的统⼀、准确和权威的理解和说明的需要。

再次,法律解释是弥补法律漏洞的重要⼿段。

最后,法律解释是调节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的发展变化之关系的媒介。

⼆、法律解释的分类 (⼀)正式解释与⾮正式解释 法律解释由于解释主体和解释的效⼒不同可以分为正式解释与⾮正式解释两种。

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的解释。

正式解释有时也称有权解释。

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法定解释⼜可以分为⽴法、司法和⾏政三种解释。

⾮正式解释,通常也叫学理解释,⼀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的解释。

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是区别正式解释与⾮正式解释的关键。

(⼆)字⾯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充解释 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限制解释、扩充解释与字⾯解释三种。

(1)限制解释。

这是指在法律条⽂的字⾯含义显然⽐⽴法原意⼴时,作出⽐字⾯含义窄的解释。

(2)扩充解释。

这是指在法律条⽂的字⾯含义显然⽐⽴法原意窄时,作出⽐字⾯含义⼴的解释。

(3)字⾯解释。

这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字⾯的通常含义解释法律,既不缩⼩,也不扩⼤。

三、法律解释的⽅法 法律解释的⽅法是解释者在进⾏法律解释时为了达到解释的⽬标所使⽤的⽅法。

(⼀)⽂法解释 ⽂法解释是指对法律条⽂的语法结构、⽂字排列和标点符号等进⾏分析,以便阐明法律的内容和含义。

1.10.法理学课件(配套第四版)张文显20181129

1.10.法理学课件(配套第四版)张文显20181129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二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形成和发展的基 本特点 (一)反封建 (二)反极‚左‛ (三)反西化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和基本标志 (一)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二)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的有机统一 (三)建设法治国家与建设法治社会的有机统一 (四)继承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优秀基因与借鉴人类 社会法治文明成果的有机统一p335
论语颜渊高等教育出版社一宗教的概念二宗教与法的关系三我国的宗教政策与法律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保护高等教育出版社汉谟拉比法典高等教育出版社一法律文化的概念二法律文化的构成与作用一法律文化的构成二法律文化的作用三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一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的特征和基本内容二努力培育和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高等教育出版社中国十多年司法改革的成果之一是法官的着装从警服西服式制服变成法官袍手里多了法槌意图树立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维护司法威严的法官职业形象建构与国际司法文明相适应的新型司法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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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讨论
(2)王斌余,宁夏一名普通的农民工,17岁开始到城市打 工,在艰辛的生活中挣扎,备受欺侮。数次讨要工钱无果, 愤怒之下连杀4人,重伤1人,后投案自首,被法院判处死 刑。王斌余的故事被披露后,引起轩然大波,许多人为他 打抱不平。杀人偿命,古以有训;但法外亦有人情在,有 学者认为‚处以极刑违背人性‛。这桩案子不仅引起法律 上的争议,更重要的是,它让人们把目光更多的投向那些 挣扎在社会底层的人们。 结合材料谈谈我国应如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 律机制。
高等教育出版社


湖北佘祥林冤案 1994年1月20日,湖北农民佘祥林的妻子张在 玉失踪。1994年4月11日,附近一水塘发现一女尸 被认定为张在玉。1998年6月15日,法院以故意杀 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佘上诉之后二审 法院维持了原判。2005年3月28日,张在玉突然归 来证明佘祥林当年被冤枉了。已在狱中度过了 11 个春秋的佘祥林被宣判无罪。之后,佘祥林拿到 了近26万元的国家赔偿。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课后习题-法学导论【圣才出品】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课后习题-法学导论【圣才出品】

第一编 法学导论第一章 法 学1.什么是法学?答:法学是指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即既要对法进行历时性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分析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相互作用;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如何认识和理解法学与相邻学科之间的关系?答:(1)法学与其他学科有着特殊联系①法学吸收其他学科的认识成果来说明法律现象,从而使它能够深入到法的本质和价值基础中,解答法的外在方面,同时也以自己的认识成果推动其他学科的发展和新学科的产生。

②在现代社会,法律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有关法律现象的许多问题不是纯粹的法学问题,而是属于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双边问题或多边问题。

③在法治时代,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都可能转化为法律问题并提交给法律机关处理,这就要求法律工作者具有比较广泛的知识,以至要求法律人才是知识复合型人才。

(2)在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中,法学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逻辑学的联系尤为突出。

①法学与哲学哲学是人类知识的总结和概括。

在思想史上,哲学曾经包容法学在内的一切学科。

19世纪中期以后,法学从哲学中分化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法学与哲学的关系在法理学(法哲学)中表现得最为明显。

法理学(法哲学)是对法的一般基础理论的哲学反思。

②法学与政治学政治学是以政治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

由于法是政治活动和实现政治目标的工具,因而政治和法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法学和政治学有着内在的联系。

③法学与经济学经济学是研究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规律的科学。

法学与经济学联系密切,表现为:a.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以及法所界定的权利和义务,归根结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权利和义务【圣才出品】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权利和义务【圣才出品】

第八章权利和义务8.1重点导读◆权利和义务的概念◆权利和义务的分类◆权利和义务的关系8.2本章要点详解一、历史上的权利观和义务观1.西方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1)西方思想史上的权利概念①中世纪,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首次把人的某些正当要求称之为“天然权利”。

②17世纪、18世纪,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统治的斗争中发明了“自然权利”武器,举起了“天赋人权”的旗帜。

③19世纪中期以后,“权利”和“义务”被作为法律(法学)的基本概念总结出来,权利和义务研究进入实证化阶段。

④20世纪初期,英美分析法理学家注重分析权利概念包含的丰富内容,并与义务和法律关系等概念联系起来研究,深化了对权利的理解。

权利与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整个法律的运作,都是通过权利与义务来规范调整法律行为。

(2)西方思想史上的义务概念①古希腊、古罗马时代,没有明确的法律义务概念。

②在中世纪的文献中,亦没有与法律权利相对应的法律义务的明确表述。

③法律义务成为独立概念并被学理分析始于近代。

分析法学派的鼻祖霍布斯可能是把义务与法律权利对应、把义务作为限定自由之法律约束的第一人。

④20世纪50年代以后,从分析义务概念中的“应当”入手,对义务范畴和义务现象作了比较全面的分析,使义务研究达到了相当深入的程度。

2.中国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1)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在中国出现是19世纪西学东渐之后。

(2)新文化运动把权利问题提到更加突出的位置。

新文化运动的先驱们高扬权利旗帜,提出“以权利本位主义,易家族本位主义”。

(3)进入社会主义时期后,法学也被扭曲为人治和政治斗争的工具以及阶级斗争之学,对权利和义务的研究和宣传既无必要又无可能。

(4)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法学界一些学者提出“法学应以‘权利义务’为自己的特殊对象”。

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一些学者提出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的观点。

中国传统文化主要以义务本位来规范人的行为,而不是强调人的权利本位。

法理学张文显第四版笔记

法理学张文显第四版笔记

法理学张文显第四版笔记大家好呀!今天咱来聊聊法理学张文显第四版的笔记哈。

一、法理学的基本概念。

咱得先搞清楚啥是法理学呀。

法理学呢,就是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一门学科。

它就像是法学领域的“导航仪”,帮咱指引方向,理解法律这玩意儿的本质、特征、作用啥的。

就比如说,法律为啥会存在呀,它对咱的生活有啥影响呀,这些问题法理学都能给咱答案。

张文显教授的第四版教材里,对法理学的概念讲解得那叫一个透彻。

它告诉咱,法理学不只是死记硬背一些法律条文,更重要的是去思考法律背后的那些道理。

比如说,为啥有些行为是违法的,有些又是合法的,这背后都有一套逻辑在呢。

二、法的本质和特征。

法的本质可有点深奥哈。

按照教材里讲的,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啥意思呢?就是说法律是由掌握国家政权的那个阶级制定出来的,用来维护他们的利益和统治秩序。

比如说在封建社会,法律就是为了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到了资本主义社会,法律就是为资产阶级服务的。

再说说法的特征。

法具有规范性,这就好比给咱的行为画了个圈,告诉咱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

就像交通规则一样,规定咱红灯停绿灯行,这就是一种规范。

还有普遍性,就是说法律对所有人都适用,不管你是大官还是小老百姓,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

三、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那可多了去了。

一方面,它有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就是告诉咱该怎么做,就像指南针一样。

比如说,法律规定了咱要依法纳税,那咱就知道自己有这个义务。

评价作用呢,就是可以用法律来评判别人的行为是对是错。

比如有人偷东西,咱就知道这是违法的行为。

另一方面,法还有社会作用。

它可以维护社会秩序,让咱的生活有个稳定的环境。

要是没有法律,那社会不就乱套了嘛,想干啥就干啥,那还得了。

还能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咱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比如说,劳动法就保障了咱打工族的权益,让老板不能随便欺负咱。

四、法的渊源和分类。

法的渊源就是法的来源呗。

在咱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这些都是法的渊源。

张文显法理学笔记全重点(1)

张文显法理学笔记全重点(1)

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含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研究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二、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的总称,它的产生是法学史上划时代的根本变革。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主要区别大致如下:1.指导思想不同。

2.阶级基础不同。

3.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不同。

4.在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上有原则不同。

第二节法理学一、法理学的含义(一)法理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律性。

其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第二,有关法律运作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基本问题。

(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法理学同理论法学中其他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

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及意义(一)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二)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方法1.阶级分析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

3.实证分析方法。

(1)社会调查的方法。

(2)历史考察的方法。

(3)比较的方法。

(4)逻辑分析方法。

(5)语义分析方法。

除上述法学研究方法之外,由于法理学本身的特点,要学好法理学,在研究方法上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善于从具体事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

第二,联系其他学科的知识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理论。

第三,要了解法理学的发展史,从法理学的发展史来理解和掌握理论。

第四,要了解现代西方法理学,从中西方法理学的联系和比较来学习法理学。

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考研笔记(详细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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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终止生效
1.明示终止
2.默示终止
(3)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
各国法溯及力大体规定:
1.从旧原则,即新法没有溯及力;
2.从新原则;
3,从轻原则;
4.从新兼从轻原则;5.从旧兼从轻原则。各国包括我国通常采用最后一个。
第四节: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的原理
概念: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1、法的作用是统治阶级【阶级对立社会】或人民的意志影响社会生活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或者人民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人民的行为,控制、变革或者发展社会的工具,目的是建立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或者人民自己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进程。所以,法作用于人民的行为和社会关系实质上是统治阶级或者人民的意志在发挥作用,在影响社会。
二)来源:
(1)法律人吸纳
(2)法律人创设
(三)功能:
(1)认识功能
(2)表达功能
(3)提高法律合理化功能
二、法律概念分类
(一)依涉及内容
1.涉人概念:关于人(自然人、团体)的概念
2.涉事概念:关于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概念
2.良好的法律体系依赖立法者的认识能力。
3.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
4.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围。民主观念、权利义务观念等。
5.充足的物质基础。
第五章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
第一节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含义
法的理论渊源:是指法律原则或者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法的历史渊源:是指形成法律的历史材料,或指历史上产生某一法律的法律原则或者规则行为的事件
法的文献渊源:特指有关法律的百科全书,教材和著作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法治与社会建设【圣才出品】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法治与社会建设【圣才出品】

第二十六章法治与社会建设26.1重点导读◆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法治与法制的区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特点26.2本章要点详解一、法治的概念从形式意义上来看,法治可定义为: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从实质意义上来看,法治即“法律的统治”,是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

1.法治与人治法治与人治的区别,体现在:(1)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不同在法治中,法律是至高无上的,领导人或统治者都必须服从法律。

在人治社会之中,领导人或统治者具有超越法律的权力。

(2)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不同法治社会奉行法律至上的原则,法律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法律一旦制定就必须获得全社会的普遍遵守,即使统治者也不例外。

同时,法律成为国家治理社会的主要方式。

人治社会中法律只是统治者实现社会统治的工具。

(3)政治和观念基础不同法治一般以民主作为政治基础,并且往往与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相联系。

人治是以专制集权为政治基础,并且一般并不奉行与现代法治相联系的自由、平等、人权等价值理念。

2.法治与法制法制,一般是指法律制度的简称。

(1)法治与法制的区别①与权力之间的关系不同。

法治强调的是法的统治,奉行法律至上,主张一切权力都要受到法的制约,但法制并不必然包含这样的含义。

②产生和存在的时代不同。

法治,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只有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才存在。

法制是从法律出现以来就产生的,它将与阶级分化社会共始终。

③二者与民主、自由和人权等价值观念的关系不同。

法治是与一定民主、自由和人权价值观念相联系。

但法制与这些价值都没有必然的联系,它既可以为这些价值服务,也可以为反对这些价值的制度服务。

(2)法治和法制的联系有法制并不一定有法治,但是没有法制,却绝对谈不上有法治,任何法治都是以法制作为基础建立起来的。

3.法治与德治(1)法治与德治的区别①行为的基本准则不同。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章节题库(第十章 法律关系——第十二章 法律程序)【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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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法律关系一、概念题1.法律关系(厦门大学2009年研;南京大学2009年研;南京师大2008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5年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4年研)答:法律关系是指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内容。

2.创设性法律关系(厦门大学2011年研)答:根据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法律关系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

其中,创设性法津关系的特点是,在法律规范产生之前某种社会关系并不存在,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生活后才出现该种社会关系,并使之成为法律关系。

这一分类表明,法不仅具有调整和维护现存社会关系的“事后”作用,而且还具有预测和创造新型社会关系的“事先”作用。

3.行为能力(北师2008、2006年研;中山大学2006年研)答: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是公民的意识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

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标准有两条:①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②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世界各国的法律,一般根据行为能力的不同把本国公民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4.法律关系的客体(南京师大2006、2004年研)答: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义务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对象。

客体是法律关系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是法律关系产生和存在的前提。

缺少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就成为毫无意义的东西。

5.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武大2007年研)相关试题:法律事实(中山大学2010、2004年研;武汉理工2010年研;中南财大2009年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9年研;武大2007年研;北师2007年研)答:(1)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是存在对立冲突的。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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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3.1重点导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3.2本章要点详解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与发展1.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1)最初出发点——康德法学。

马克思期望通过艰苦的研究,在康德法学世界观的指导下,去分析法的一切领域,进而构架起一个无所不包的新的法哲学体系。

(2)1837年夏秋同青年黑格尔派的接触,转向了黑格尔主义。

(3)1842年1月至2月,马克思站在革命民主主义的立场上,以黑格尔的国家理性观为原则,来批判国家、法的合理性。

(4)1842年初夏到1843年初,马克思开始对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学观产生怀疑,并且试图从一种实证角度来考察法这一社会现象。

(5)1843年后从唯心主义法学转向到唯物主义法学观、从革命民主主义转变到共产主义。

(6)1845年9月到1846年初,《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写作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已初步形成。

(7)1848年2月,《共产党宣言》的问世,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诞生。

2.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1)1848年欧洲革命失败以后,马克思从理论上对革命加以总结。

(2)19世纪五六十年代,马克思创作了《资本论》及其手稿,把马克思主义法学推向新的高峰。

(3)进入19世纪70年代以后,马克思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论述了无产阶级专政同家的新型民主和新型法制,强调无产阶级革命要从根本上改变全部上层建筑——政治、法律的体系。

(4)从19世纪70年代中期到马克思逝世前夕,晚年的“人类学笔记”分析了古代社会法权关系的本质特征,探讨了公社所有制形态的演变,揭示了国家和法的现象的历史起源的一般规律。

(5)1883年3月14日马克思逝世之后,恩格斯勇敢地捍卫了马克思的思想学说,推进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新发展。

3.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伟大革命(1)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本体论意义①把法的现象放置到整个社会大系统中来加以考察,科学地确证法的现象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

②对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进行逻辑的“思辨”,深入分析法的现象与社会生活条件的相互关系。

张文显《法理学》笔记和课后答案pdf网课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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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显《法理学》笔记和课后答案pdf网课视频第一编法理学导论第一编法理学导论第一章法学1.1 复习笔记1.2 课后习题详解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章法理学的性质与对象2.1 复习笔记2.2 课后习题详解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产生与发展3.1 复习笔记3.2 课后习题详解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编法理学基本概念第四章法、法律4.1 复习笔记4.2 课后习题详解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5.1 复习笔记5.2 课后习题详解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六章法律体系6.1 复习笔记6.2 课后习题详解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七章法的要素7.1 复习笔记7.2 课后习题详解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八章权利和义务8.1 复习笔记8.2 课后习题详解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九章法律行为9.1 复习笔记9.2 课后习题详解9.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章法律关系10.1 复习笔记10.2 课后习题详解10.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11.1 复习笔记11.2 课后习题详解1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编法的起源与发展第十二章法的历史12.1 复习笔记12.2 课后习题详解1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三章法律演进13.1 复习笔记13.2 课后习题详解1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四章全球化与世界法律发展14.1 复习笔记1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编法的运行第十五章法的制定15.1 复习笔记15.2 课后习题详解1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六章法的实施16.1 复习笔记16.2 课后习题详解1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七章法律程序17.1 复习笔记17.2 课后习题详解1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八章法律职业18.1 复习笔记18.2 课后习题详解1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九章法律方法19.1 复习笔记19.2 课后习题详解19.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五编法的价值第二十章法的价值概述20.1 复习笔记20.2 课后习题详解20.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一章法的基本价值21.1 复习笔记2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二章法与人权22.1 复习笔记22.2 课后习题详解2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六编法治与法治中国第二十三章法治原理23.1 复习笔记23.2 课后习题详解2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四章法治与经济和科技24.1 复习笔记24.2 课后习题详解2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五章法治与社会发展25.1 复习笔记25.2 课后习题详解2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六章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26.1 复习笔记26.2 课后习题详解2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一章法学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法学的历史★★1.中国法学的历史发展(见表1-1)表1-1 中国法学的历史发展2.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见表1-2)表1-2 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课后习题(第十章 法律关系——第十二章 法律程序)【圣才出品】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课后习题(第十章 法律关系——第十二章 法律程序)【圣才出品】

第十章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与一般的社会关系有什么不同之处?答:作为一类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具有以下三个明显的特征:(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存在是法律关系形成的前提。

如果不存在相应的法律规范,就不会出现相应的法律关系。

如果法律规范的内容本身就不合理,或者不具有可行性,这样的法律规范不可能真正地调整社会关系,也就不可能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

相反,如果法律规范的内容合理、可行、清晰,人们根据法律规范就知道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或不能做什么,这样的法律规范不仅能够推动法律关系形成,而且能够引导法律关系有序运转,避免法律纠纷产生。

(2)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并非一般意义上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之间的关系。

即使是有血有肉的自然人,如果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仍不可能与他人形成法律关系。

相反,即使不是有血有肉的自然人,但如果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如由众多自然人结合而成的法人,也可以与他人形成法律关系。

甚至对于动物来说,只要法律承认其为某种形式的法律主体,也可以产生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这是法律关系与依据习惯、道德、宗教等行为规范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的主要区别。

习惯是人们在长期共同劳动和生活过程中逐渐形成、世代沿袭并成为内在需要的行为常式。

依习惯行事是无所谓权利和义务的,由习惯调整的社会关系当然不是权利义务关系。

道德是按照一定的价值观念,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义务,并依靠社会舆论、个人内心信念和良知调控人际关系的行为规则。

由于道德主要是一种义务规范,基于道德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是一种以义务为纽带的社会关系。

宗教是以规定人们对“神明”及其在人间的“代表”的服从义务的各种戒律而控制人的思想和行为,所以宗教关系也主要是一种义务关系。

在各种社会关系中,只有法律关系才是一种肯定的、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第二十五章 法与文化——第二十六章 法治与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第二十五章 法与文化——第二十六章 法治与

第二十五章法与文化25.1重点导读◆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我国法与宗教的关系◆ 法律文化建设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意义25.2本章要点详解一、法与文化的一般原理1.文化的概念文化,是指人类在长期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精神现象和制度现象的总和。

其特性有:(1)文化具有复合性。

文化在内容上是多因素有机联系的综合体。

(2)文化具有民族性。

文化是民族共同生产生活的产物,具有民族特点。

(3)文化具有历史性。

文化的历史性是指文化的内容和形式是发展变化的。

(4)文化具有传递性。

文化的传递是指文化在人际间传播和接受,有纵向和横向两个方向。

①纵向传递,指代际传递,文化由一代人传递到下一代人。

②横向传递,主要指不同社群、民族之间的文化互相交流、影响。

2.法与文化的相互作用(1)文化对法的决定作用①法所反映的是社会中居支配地位的生产生活方式的要求。

②法律所包含的基本价值标准,是社会中居主导地位的价值标准。

③法律规则通常是社会中通行的重要规则的重述。

④社会中亚文化对法也有重要影响,法律会认可或接受亚文化中合理内容。

(2)法对文化的作用①法对文化的主要作用表现为对主文化的加强,具体表现为:a.法律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b.法律强化主文化的价值准则;c.法律强化社会主文化的行为模式。

②法对亚文化的影响,主要是通过法律对违法犯罪的预防和打击来实现的。

二、法与道德1.道德的概念(1)道德的含义道德是社会调整体系中的一种调整形式,它是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感觉、观点、规范和原则的总和。

(2)道德的属性①物质制约性和历史性。

物质制约性指道德的根本内容和性质归根到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最主要的是由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

物质制约性决定了道德的历史性,即它的内容和性质都是历史的,有什么性质的经济基础,就有与之相适应的道德。

②阶级性,在阶级社会中,道德具有阶级性,不同的阶级具有不同的道德。

③民族性,指不同民族具有不同的道德,或者说道德具有民族的特点。

(完整版)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名词解释

(完整版)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名词解释

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名词解释归纳1、法学方法论:指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其内容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原则,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

第二层次是各种法学方法,包括阶级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实证研究方法.2、价值分析方法:指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揭示、批判或者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是法学的基本方法。

法学中的价值分析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价值认知是以法律这个被认知的客体所蕴含的价值属性为对象的,它要探究特定法律制度是按照哪一阶级、阶层的利益标准与价值观念来调整社会关系和在社会主体之间分配权利义务的,价值认知的直接目的是如实地观察和描述特定法律制度所包含的价值标准和价值排序。

价值评价是从一定的利益和需要出发,按照已经得价值标准、价值准则对特定法律制度的总体或部分进行评断与取舍.3、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描述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

所谓价值中立,指的是在研究的过程中研究者不可以用自己特定的价值标准和主观好恶来影响资料和结论的取舍,从而保证研究的客观性。

所谓经验事实,指的是可以通过人们的直接或间接观察被发现的确定的事实因素,包括与法律制度和实施有关的一切社会事实,也包括法律文本的词句、语法和逻辑.作为基本法学研究方法,它的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实然状态.实证研究方法包括社会调查方法、历史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逻辑研究方法、语义分析方法。

4、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并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特征有以下四点: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南京大学刑法学考研法理学与刑法专业综合考试真题试卷与真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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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南京大学刑法学考研612法理学与926刑法专业综合考试真题试卷与真题答案《2019南京大学926刑法专业综合考研复习全析(含历年真题)》(共2册)由金陵南大考研网依托多年丰富的教学与辅导经验,组织官方教学研发团队与南京大学法学院的优秀研究生共同合作编写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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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_张文显_第四版_知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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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法的本体(法是什么)法的价值(法应当是什么)考研笔记——法理学法的概念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法的要素法律体系权利和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程序法的价值概述法与秩序法与自由基本价值法与效率法与正义法与人权法的起源和发展法的历史法律演进—继承、移植、改革理(如何产生和发展)全球化与法律发展法的制定——立法学法的运行(如何进行)法与社会(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如何相互作用的)法的实施——守法、执法、司法法律职业法律方法法与经济法与政治法与文化法与社会建设法的概念语义分析:法的本质:基本特征:法的作用:广义:法律的整体。

包括法律,行政法规等。

狭义: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初级本质:统治阶级意志更深层次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1、一般作用和具体作用2、整体作用和局部作用3、预期作用和实际作用4、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分类:5、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6、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局限性: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2、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并非任何问题都适用3、法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局限。

4、在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资源、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发挥作用。

法的渊源分类效力渊源分类效力含义: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法的效力渊源)。

科学内涵:1、其与法的效力的直接联系2、现行的法律文件须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

重大意义:类别:1、成文法。

规范性法律文件、非规范性,国际法。

2、不成文法。

习惯法,判例法,惯例。

当代中国法1、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为主的表现形式渊源2、正式渊源:8个3、非正式渊源:习惯、政策、判例国内法与国际法公法与私法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根本法与普通法一般法与特别法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法的效力是由适用对象、适用时间和适用空间三个要素所构成的法的约束力。

张文显《法理学》配套题及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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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一、单项选择题1 .法学是〃是对神和人的事务的认识、关于正义和不正义的科学〃,这一•观点的提出者是()。

A.乌尔比安B.亚里士多德C.伊壁鸠鲁D.托马斯•阿奎那2.德国古典哲学大师黑格尔曾明确宣布〃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直到()以后,法学才从哲学中分化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A.18世纪中期B. 19世纪中期C. 19世纪晚期D. 20世纪初期3.法学与逻辑学共同关注的焦点是()问题。

A.法律论证B.法律辩论C.法律推理D.法律概念二、多项选择题1.法学与历史学的密切关系表现在()。

A.法律是凝结的历史B.法律的生命更重要的是经验C.历史学的实证研究方法是法学可以借鉴的重要方法D.法学中的概念、范畴、理论观点、学说、学派都是历史的产物2.下列哪些学科属于人们通常所说的〃边缘法学〃?()A.法律社会学B.法律心理学C.刑事侦查学D.法医学3.下列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学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关系的说法是正确的?()A.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B.马克思主义法学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导C.马克思主义法学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提供丰富的材料和思想D.可以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真、善、美的一般理论和方法论代替法学的具体原理和方法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A ;2. B ;3. C;二、多项选择题1.ABCD;2. ABCD;3. ABC;单项选择题列宁指出,为了解决社会科学问题,为了用真正获得正确处理问题的本领而不被一大堆细节或各种争执意见所迷惑,为了用科学的眼光观察这个问题,最可靠、最必需、最重要的就是不要忘记基本的历史联系,考察每个问题都要从某种现象在历史上怎样产生,在发展过程中经过了哪些主要阶段,并根据它的这种发展去考察这一事物现在是怎样的。

以上描述的以下那种法学研究方法?()A.历史的比较 B.历史考察的方法C.逻辑分析方法D.语义分析方法多项选择题1.方法论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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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法律关系
10.1重点导读
◆ 法律关系的特征和分类
◆ 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
10.2本章要点详解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1.法律关系释义
(1)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的特征
①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

②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③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作为法学的基本概念,法律关系是进行法律思考和分析重要工具。

在分析和处理纠纷时,法律人必须对当死人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关系、存在何种法律关系作出准确的判断。

2.法律关系的分类
(1)宪法法律关系与其他部门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所依据的法律部门不同)
根据这一标准,法律关系可分为宪法法律关系、民商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社会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国际法律关系等。

(2)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根据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
①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之前已经存在着某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调整只是给它披上法律的外衣,使之成为法律关系。

②创设性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产生之前某种社会关系并不存在,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生活后才出现该种社会关系,并使之成为法律关系。

(3)纵向法律关系与横向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
①纵向(隶属)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

其特点在于:
a.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b.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

②横向(平权)法律关系是指平等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特点在于:
a.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b.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4)双边法律关系与多边法律关系(根据法律关系主体数量的多少)
①双边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

②多边法律关系是指在三个或三个以上的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

(5)第一性法律关系与第二性法律关系(根据法律关系之间的因果联系)
①第一性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发挥其指引作用的过程中,在人们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关系。

②第二性法律关系是在第一性法律关系受到干扰、破坏的情况下对第一性法律关系起补救、保护作用的法律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
(1)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法律关系的主体,可简称为法律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人。

从当代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三类。

①自然人,是指具有生命的、个体意义上的人。

②组织,是指众多自然人为实现特定目的而有意识地组合起来的群体。

③国家,是指拥有一定的居民、领土、政权组织和主权的社会实体。

(2)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①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又称权利义务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a.公民的权利能力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

根据享有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

按照法律部门的不同,可以分为民事权利能力、政治权利能力、行政权利能力、劳动权
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等。

b.法人的权利能力与公民的权利能力不同:一般而言,法人的权利能力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解体时消灭。

其内容和范围是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的。

②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认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的标准:
a.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

b.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③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a.完全行为能力人,指达到一定法定年龄、智力健全、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责任的公民。

b.限制行为能力人,指行为能力受到一定限制,只具有部分行为能力的公民。

c.无行为能力人,指完全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公民。

④法人的行为能力与公民的行为能力的区别
a.公民的行为能力有完全与不完全之分;而法人在成立宗旨和业务范围之内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在成立宗旨和业务范围之外无行为能力。

b.公民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并不是同时存在的;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却是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的。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
(1)概念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义务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
义务所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对象。

客体一般较为抽象。

(2)特性
①客观性。

法律关系客体应当是客观存在的事物,即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并能为人的意识所感知的事物。

②有用性。

只有对人有价值的事物,即能够满足人的物质需要或精神需要的事物,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③可控性。

法律关系客体应当是人类可以控制或利用之物。

④法律性:
a.哪些事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各类事物可以成为哪些法律关系的客体,通常都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

b.法律的变动会引起法律关系客体的变动。

(3)种类
①物,指以一定物理形态存在的有形物。

②人身、人格。

人身和人格分别代表着人的物质形态和精神利益,是人之为人的两个不可或缺的要素。

③智力成果,指人通过智力劳动所创造出来的精神产品。

④行为,指义务人按照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必须实施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情形。

⑤信息,指有价值的情报或资讯。

四、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
1.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没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就不会有相应的法律关系。

(2)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2.法律事实的种类
(1)依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法律事实可以分为:
①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法律事件又分成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

②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

(2)依法律事实的存在形式,可以分为:
①肯定式法律事实,指只有当这种事实存在时,才能引起法律后果的事实。

②否定式法律事实,指只有当这种法律事实不存在时,才能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3)在研究法律事实问题时,应当看到这样两种复杂的现象。

①同一个法律事实(事件或者行为)可以引起多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引起同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在法学上,人们常常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所构成的一个相关的整体,称为“事实构成”。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主题包括自然人、组织和国家、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律关系的课题包括物、人身、行为、智力等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

10.3配套考研真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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