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贵君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判决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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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银章,男,1943年5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璧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略)。系被害人龙后勇之父。

诉讼代理人龙后琼,女,1975年7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江津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明富,女,1951年1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江津区,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略)。系被害人龙后勇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家碧,女,1986年9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射洪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略)。系被害人龙后勇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奕池,男,2004年10月3日出生于重庆市江津区,住(略)。系被害人龙后勇之子。

法定代理人严家碧,龙奕池之母,同上。

被告人王贵君(绰号:廖蛮、廖甩甩),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江津区,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略)。2000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1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于2007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迎春,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渝检五分院刑诉(2008)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贵君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银章、黄明富、严家碧、龙奕池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毅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银章的诉讼代理人龙后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明富、严家碧、被告人王贵君及其辩护人刘迎春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

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2007年11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王贵君在重庆市江津区双福镇享堂大道“中国移动通信”门市前遇到张治明及被害人龙后勇,因王贵君开了张治明的玩笑,龙后勇与王贵君发生纠纷并扭打,被人劝开后,龙后勇骑上摩托车欲离开时,王贵君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向龙后勇背部猛刺一刀后逃离现场,龙后勇在被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同日,王贵君向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当庭举示了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鉴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王贵君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贵君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银章、黄明富、严家碧、龙奕池以龙后勇被害死亡产生经济损失为由,要求被告人王贵君赔偿丧葬费20000元、死亡赔偿金231400元、龙银章生活费43480元、黄明富的生活费57480元、龙奕池的生活费43110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

被告人王贵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表示无力赔偿。其辩护人以被害人龙后勇先打被告人王贵君引发本案有过错、被告人王贵君有自首情节等为由,提出对王贵君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一)2007年11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王贵君在重庆市江津区双福镇享堂大道“中国移动通信”门市前遇到张治明及被害人龙后勇(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等人,因王贵君开了张治明的玩笑,龙后勇与王贵君发生纠纷,并先打了王贵君,因而二人发生扭打。被人劝开后,龙后勇骑上摩托车欲离开时,王贵君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向龙后勇背部猛刺一刀后逃离现场,龙后勇在被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龙后勇系降主动脉破裂致急性大失血死亡。同日,被告人王贵君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证实:2007年11月26日,黄洪电话报警称,在江津区双福镇

九龙街上移动手机店门口龙后勇被人杀伤。同日,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同日,王贵君到双福派出所投案。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中心现场位于重庆江津区双福镇享堂社区享堂大道“中国移动通信”门市(黄洪门市)门前晒坝内。晒坝内停放有一辆牌照为渝CC7157的巴山摩托。

3、现场指认笔录证实:2007年11月28日,由公安人员押解,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王贵君指认江津区双福镇享堂街上“中国移动通信”黄洪手机店外坝子是其伤害龙后勇的现场。2007年11月28日,由公安人员押解,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王贵君指认江津区双福镇高浒四社享堂河是其丢弃凶器的现场。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龙后勇,1973年9月23日出生。尸表检验背臀部在第四五胸椎左侧有一1.8厘米长的纵形创口,哆开0.5厘米,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角上锐下钝,深入胸腔。解剖见左胸腔内有积血和血凝块约3500ML。胸内壁第四五胸椎间有一2.2厘米长的纵行创口,降主动脉后侧有4.5厘米X3.5厘米的软组织渗血,其间有0.8厘米的贯通创。致伤工具

系一种刃叶宽度在1.5厘米左右的单刃刺器所致。结论,龙后勇系降主动脉破裂致急性大失血死亡。

5、证人张治明证言证实:2007年11月26日中午,我和朋友吃饭后在双福镇九龙街上黄洪手机店门口碰到廖蛮(王贵君),他和我开玩笑。不知怎么廖蛮就和龙后勇骂起来,龙后勇就去踢了廖蛮两脚,二人就挽起来了。我们这边的杨伟、白政伟就帮龙后勇打廖蛮,我去把他们劝开后,廖蛮就向黄洪手机店对面走了。然后我在修理厂门口玩,一会儿就看到龙后勇一个人在黄洪手机店门口发动他的摩托车,正在埋头用脚踩发动机时,廖蛮手里拿着一把刀从街对面悄悄走到龙后勇后面,朝龙后勇背部猛刺一刀,我看见廖蛮将刀抽出后,龙后勇和摩托车就倒地了,廖蛮向九龙街上方向走了。廖蛮杀伤龙后勇的是一把折叠的不锈钢刀。

6、证人慕福宽证言证实:2007年11月26日中午,我和张三(张治明)、龙后勇等人吃饭后,遇到廖甩甩(王贵君),他就对张三开玩笑。龙后勇冲上去踢了廖甩甩几脚,廖甩甩就拍了龙后勇脸几下。张三怕两人打起来,把他们分开,廖甩甩就走了,龙后勇在原地聊天耍。我去上厕所回来后,看到龙后勇倒在双福享堂移动手机店门口,我和张三把龙后勇送去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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