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绿地相关法规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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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绿地相关法规摘录
一、占用城市道路管理
1.管理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2.处罚:
(1)处罚条款:未经管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处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挖掘城市道路管理
1.管理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
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管理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2. 处罚:
(1)处罚条款:未经管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处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三、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线杆等设施管理
1.管理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2.处罚:
(1)处罚条款:未经管理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建设各种管线、线杆等设施,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处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四、在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管理
1.管理依据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在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需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2. 处罚
(1)处罚条款:未经管理在在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处罚依据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擅自在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
五、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管理
1.管理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2.本管理项目不收费。
六、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管理
1.管理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2.处罚:
(1)处罚条款:未经管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处罚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