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绿地相关法规摘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绿地相关法规摘录

一、占用城市道路管理

1.管理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2.处罚:

(1)处罚条款:未经管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处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挖掘城市道路管理

1.管理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

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管理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2. 处罚:

(1)处罚条款:未经管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处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三、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线杆等设施管理

1.管理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2.处罚:

(1)处罚条款:未经管理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建设各种管线、线杆等设施,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处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四、在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管理

1.管理依据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在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需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2. 处罚

(1)处罚条款:未经管理在在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处罚依据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擅自在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

五、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管理

1.管理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2.本管理项目不收费。

六、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管理

1.管理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2.处罚:

(1)处罚条款:未经管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处罚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