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铁路建设用钢轨采购管理办法(铁运[2005]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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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用钢轨采购管理办法 (1)
一、总则 (1)
二、职责与分工 (2)
三、钢轨采购与供应 (2)
四、质量监督 (3)
五、质量责任和处理 (3)
六、信息收集与反馈 (3)
七、责任划分 (3)
铁路建设用钢轨采购管理办法
(铁运[2005]127号)
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各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各合资铁路公司,部工程中心:钢轨作为铁路轨道的主要部件,质量优劣直接关系到铁路运输安全。
为保证钢轨质量,确保运输安全,降低采购成本,铁路用钢轨实行集中采购和统一管理,实行全路统一的订货技术标准和质量监督制度。
自2005年起铁路大修维修和建设用钢轨均实行统一采购。
现将《铁路建设用钢轨采购供应办法》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一、总则
1.为适应我国铁路运输发展的需要,加强钢轨的专业化管理,保证钢轨质量,确保运输安全,做好铁路建设(包括大中小型基建和更新改造项目)用钢轨招标采购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国铁及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公司等铁路建设单位。
各铁路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得擅自采购钢轨。
3.国铁及其控股的铁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的,不得将钢轨采购纳入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范围内。
铁路建设项目用钢轨应通过铁路建设单位依照本办法实施。
4.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以下简称物资总公司)应严格履行招标采购合同,不得擅自采购和销售钢轨。
二、职责与分工
1.运输局作为铁路建设用钢轨的专业管理部门,对铁路大修维修和铁路建设用钢轨统一招标,确定钢轨采购价格,落实钢轨资源,负责钢轨运输的协调,负责钢轨供应的统筹安排和重大钢轨质量异议处理。
2.建设司负责汇总建设用钢轨总体需求计划,及时掌握钢轨供应情况。
3.建设司与计划司共同核定各项目的钢轨需求计划及供货安排,并会同财务司、运输局通知各铁路建设单位。
4.运输局委托物资总公司负责招标的具体组织工作。
物资总公司协助建设司、计划司汇总建设用钢轨总体需求计划,承担合同的签订、结算和钢轨的供应组织工作,协助运输局做好驻厂质量监督和质量异议处理等工作。
5.各铁路建设单位依法定程序指定归口部门负责钢轨的采购计划提报、合同签订、统一签认、货款结算、质量异议处理等工作,确保建设用钢轨的统一管理和货款预付。
三、钢轨采购与供应
1.钢轨采购计划提报与调整
计划提报:各铁路建设单位依法指定的归口部门根据所管理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施工组织安排,按规定格式(附后)于11月底前向建设司(传真电话:91219)、计划司(传真电话:42941)、运输局(传真电话:75335)及物资总公司(传真电话:44568)提报次年全年钢轨需求总数和上半年分月需求计划,于5月底前提报下半年分月需求计划。
计划调整:合同签订后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需对计划内容变更时,应于交货前45天按原提报要求同时向建设司、计划司、运输局及物资总公司提出调整计划。
2.计划核定与安排
建设司与计划司根据各项目投资计划和铺轨安排,核定各单位提报的钢轨需求计划或调整计划;计划核定后会同财务司、运输局联合通知各建设单位,明确供货安排和付款要求。
3.合同签订与付款
物资总公司根据供货安排,与各铁路建设单位依法指定的归口单位或部门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各铁路建设单位指定的付款单位按合同约定向物资总公司预付钢轨货款(含运费和
转向架押金)。
4.供应组织与结算
物资总公司收到预付款后应及时组织钢轨供应。
钢轨发出后及时向收货单位和铁路建设单位归口部门通知发运车号,与铁路建设单位共同核实到货及验收情况、督促转向架回送、协助清退转向架押金,及时办理货款结算手续。
钢轨结算价格按照合同签订的招标采购价格加铁道部规定的钢轨采购代理费(含增值税)价格执行。
转向架的回送与费用清算继续按现行办法办理。
四、质量监督
1.铁路用钢轨实行驻厂质量监督制度,铁道部驻厂钢轨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要按有关管理办法和要求,对钢厂的生产和检验过程进行监督,对钢轨的实物质量进行检测,对合格批次的钢轨在其质量保证书上加盖质量监督印章,末盖质量监督印章的钢轨不得发往铁路用轨单位。
2.运输局组织铁科院、物资总公司对钢厂的钢轨质量进行全面检验,检验内容包括订货技术条件的全部检验项目。
3.各使用单位收到钢轨后,应及时检查其外观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反映;检查其质量保证书及质量监督印章,无质量监督印章的钢轨不得使用。
五、质量责任和处理
1.正常使用条件下钢轨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时,各运输接管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物资总公司,重大质量问题同时报运输局和建设司。
有质量问题的钢轨实物应妥善保存,必要时取样分析检验。
2.物资总公司在收到有关单位书面通知后及时协调钢厂处理钢轨质量异议;对重大钢轨质量问题,运输局组织物资总公司、铁科院和钢厂及时去现场处理。
当使用单位与钢厂对钢轨质量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应由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仲裁,检验费由责任方承担。
六、信息收集与反馈
物资总公司应尽快建立招标钢轨统计报表制度和质量信息收集制度,建立招标钢轨合同执行、质量信息查询系统,随时为铁道部钢轨管理有关部门提供及时、准确的统计报表和信息数据,为使用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查询系统。
七、责任划分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本规定。
如因计划提报和预付货款不到位造成钢轨供应滞后,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合同签订且预付款到位后,因物资总公司原因造成钢轨供应滞后,由物资总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