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政厅制定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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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民政厅关于我省贯彻执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民政厅关于我省贯彻执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民政厅关于我省贯彻执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民政厅关于我省贯彻执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民政局:为更好贯彻执行财政部、民政部印发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健全地方各级资金安排和分担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切实保证救灾救助工作的需要,根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报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制定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资金安排职责划分和分担机制我省发生自然灾害所需要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根据灾害类型、灾情大小和分担政策,分别按以下办法安排:(一)一般自然灾害的资金安排。

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指国家减灾委和省减灾委均未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由灾害发生地区的市(州)和县(市、区)政府根据灾情和保证救灾工作基本需要的原则,统筹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对一般自然灾害中央和省不安排补助资金。

(二)重大自然灾害的资金安排。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指省减灾委启动了救灾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除灾害发生地区的市(州)和县(市、区)政府安排资金外,省政府运用省级预算安排的省级救灾专项资金,对受灾地区给予资金补助。

对省减灾委未启动救灾应急响应,但灾情相对较重且受灾地区财力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资金补助。

(三)特大自然灾害的资金安排。

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指国家减灾委启动了救灾应急响应且中央财政给予资金补助的自然灾害),除灾害发生地区的市(州)和县(市、区)政府安排资金外,省政府统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省级救灾专项资金,对受灾地区给予资金补助。

时政热点:严管救灾款物要落实法律责任

时政热点:严管救灾款物要落实法律责任

各级监察、审计机关要加强对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公布监督审计结果,对问题及时有效地启动问责机制据7月22日《北京青年报》报道,近日有网友发文称,因超强台风“威马逊”受灾的海南省文昌市翁田镇群众,收到了民政部门发送的发霉食品。

海南省民政厅厅长苗建中在7月21日下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证实了这一说法,并对此事表示歉意,他表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目前,出现问题的290箱食物已全部封存。

据海南省三防办统计,“威马逊”已造成海南省216个乡镇受灾,受灾人口325.829万人。

大灾之后,受灾的群众急需各方的爱心援助,却不想,一些受灾群众拿到的竟然是发霉的食品,这令人情何以堪?海南省民政厅厅长苗建中也表示,“我当了7年的民政厅长,经过无数的水灾大灾,发放的救灾物资从来没有什么问题,这次出现救灾问题食品的事情,我感到非常痛心,我非常痛恨这个事情。

”“威马逊”肆虐后受灾的群众、发霉的食品,这是一幅多么不和谐的灾后景象。

发霉的救灾品,让我想到了今年4月的一则相关新闻:4月23日是四川绵阳三台县新生镇德光办事处赶场的日子,而前来的村民意外在办事处院内闻到莫名的恶臭,工作人员打开散发恶臭的房间后,发现里面堆放了大量食品、衣物,甚至还包括6年前“5·12”地震时分发的部分救灾物资也已经霉烂。

每次自然灾难后,各地热心人士的爱心,都会涌向受灾地,大量的救灾物资温暖了灾区群众的心,使他们坚定了对生活、对未来的信心。

但是,在爱心涌动下,总有一些令人痛心的事情让我们的爱心打折,一次又一次地暴露出救灾款物管理上的霉点。

2008年6月,民政部专门颁布了《汶川地震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信息公开办法》,其中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以下事项:上级政府拨付的抗震救灾资金数额、分配情况;本级政府安排的抗震救灾资金数额、分配情况;接收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的来源、数额,分配去向、用途、数额;接收抗震救灾捐赠物资的来源、数额,分配去向、用途、数额;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国民政部令35号)解读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国民政部令35号)解读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来源:民政部网站(2007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则赠受赠人和灾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其他组织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捐赠财产,用于支援灾区、帮助灾民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救灾募捐主体是指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救灾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一)解决灾民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二)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三)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四)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救灾方面的必要开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工作。

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予以表彰。

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第二章组织捐赠与募捐(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部署组织实施。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活动,但不得跨区域开展。

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的救灾捐赠活动中,同级人民政府辖区内的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在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内组织实施。

第九条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30日内,报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举办单位、活动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及款物用途等。

第十条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可以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但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所募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增加原始基金。

第三章接受捐赠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组织实施。

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四川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

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四川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

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正文:----------------------------------------------------------------------------------------------------------------------------------------------------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于1996年6月18日通过,现于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6年6月18日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1996年6月18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震减灾工作,减少地震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防震减灾,是指地震的监测预报、宣传教育、灾害预防、应急反应、震后救灾与恢复重建等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工作的,适用本条例。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川部队、武警部队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和权利。

第四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综合减灾的方针。

防震减灾工作按照震情、灾情,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并负责实施本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须将防震减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根据防震减灾需要安排必要的经费并列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六条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震烈度区划和震害预测工作;管理城镇、经济开发区以及重大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资格审查认证和任务登记;管理以地震动参数和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标准;审定省级以下重点项目建设场地的抗震设防标准;指导和监督重大工程及重要设施的抗震设防工作。

民政部规范救灾捐赠资金管理

民政部规范救灾捐赠资金管理

目 .

可 以集 中到 中央 财政 汇 缴专户 统一 安排 .
使用 。 各受灾省要 尽快建立健全捐赠资金
使用指导协调机 制 进一 步加强 和规 范捐 .
赠资金 的管理 使用 . 全面掌握各类捐赠资
金 的来源 和使用方 向 实行专账管理 及 时


妥善处理 捐赠资金使用 中出现 的问题 。
《意 见 》指 出 , 经 批 准 的 全 国 性 社 会 组
汇 缴 和 使 用 问 题 , 《意 见 》指 出 , 中 央 有 关 部 门和单位要 及 时将捐赠 资金 接收 和使用情
况 报 民政 部 、财 政 部 . 并将 现 存捐 赠 资金 集
中到 中央 财政汇 缴专 户 。 民政部等部门要
及 时 向社 会公 布 中央 部 门和 单位接收捐赠
资金 的汇 缴情况 。 中央 部 门和单位接收 的
计 、 监察部 门的监 督 检查 。 对定 向捐赠 资
金 , 要 按 照 捐 赠 人 意 向优 先 安 排 使 用 。 对 非

向捐

资金



出使用效果



国家
灾后 恢 复重 建 规 划 及 相 关 专项 规 划 安 排使
用 ,
主要 用 于灾 区 农 村 居 民住 房 、
中小 学



乡两

医疗卫
统 计 局 印发 的 《汶 j l I地 震 抗 震 救 灾 捐 赠 款
物 统 计 办 法 》, 尽 快 使 用 “ 5 1 2 汶 川 特 大 地 震抗震 救灾捐赠信息管理 系统 ” 抓紧规 范

整理 各类捐赠 资金 信息 , 及 时汇 总上 报统 计结 果 ,密切 跟 踪捐 赠资金 拨付使用情况 。 要做好捐赠资金使用情况 的反馈 , 在资金 逐 级 向下拨付 的 同时 , 将有关信息逐 级 向

民政部公告第193号--民政部关于清理本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民政部公告第193号--民政部关于清理本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民政部公告第193号--民政部关于清理本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10.12.27
•【文号】民政部公告第193号
•【施行日期】2010.12.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民政部公告
(第193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有关要求,我部开展了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

经2010年12月20日我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继续有效的规章33件,废止的规章1件;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30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72件。

现将民政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民政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2.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2: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2.23•【文号】民救发[1999]7号•【施行日期】1999.0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救发[1999]7号1999年2月2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为进一步提高救灾款(含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特大自然灾害灾后重建补助费、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下同)的管理水平,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和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经民政部、财政部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理顺救灾款管理体制根据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财政体制和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都负有救灾责任,解决灾害带来的困难应主要依靠地方各级政府和灾区广大干部群众通过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互助互济等方式加以解决。

各地财政部门在年初编制预算时,要根据上年灾情和救灾资金需求编制相应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执行中要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不得虚列或列而不支。

各地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实灾情,实事求是地提出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支出计划,为财政部门安排救灾款预算提供翔实可靠的依据。

当地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地方政府通过自身努力确实难以解决时,中央可予以适当补助。

各地向中央申请救灾款的报告中必须如实说明灾害损失程度、地方政府已投入和准备投入的救灾资金数额,不得虚报。

二、严格掌握救灾款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救灾款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

其使用范围是:1.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2.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3.灾民倒房恢复重建;4.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

《关于汶川大地震四川省“三孤”人员救助安置的意见》解读

《关于汶川大地震四川省“三孤”人员救助安置的意见》解读

《关于汶川大地震四川省“三孤”人员救助安置的意见》解读一、民政部为什么要出台《关于汶川大地震四川省“三孤”人员救助安置的意见》?这些“三孤”人员目前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是什么?《意见》主要解决什么问题?汶川大地震产生了一批“三孤”人员,安排好他们的基本生活是当务之急。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孤”人员的救助安置工作,温家宝总理对此作出重要批示。

为了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重要批示精神,及时、妥善地救助安置“三孤”人员,民政部通过部领导率领工作组实地调研,同四川省人民政府共同研究制定了《意见》。

目前,“三孤”人员面临的主要问题身份确认难。

地震造成大量人员离散或失踪,且临时安置点比较分散,给寻亲工作带来很大困难,暂时查找不到家人的儿童、老人、残疾人身份确认尚需一个过程。

《意见》主要解决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明确了“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就近为主、异地为辅”的总体原则。

二是明确了临时安置与长期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和措施,既立足于解决当前的紧迫问题,又着眼于将来的长期妥善安置。

三是按照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对“三孤”人员提出了较全面可行的安置渠道:对孤儿,采取亲属监护、家庭收养、家庭寄养、类家庭养育、集中抚养、学校寄宿和社会助养等多种安置渠道,并特别强调了保护儿童权利、开展残疾孤儿医疗康复、保障孤儿学习以及做好孤儿成年后的住房和就业工作等要求;对孤老和孤残,采取机构照料、居家照料、亲属照料、社区照料等多种安置渠道,并要求在具体实施中要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医疗康复和促进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

四是明确了安置“三孤”人员的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福利机构日常经费、分散安置费用以及心里抚慰和疏导工作等方面的具体支持政策、措施和资金渠道。

二、问:“三孤”人员安置的总体原则是什么?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就近为主、异地为辅”的总体原则,采取临时安置和长期安置相结合的办法。

三、问:对孤儿的安置有哪些方式?如何照顾和保护孤儿的特殊需求?“孤儿”身份确认后,主要采取以下办法长期安置:1.亲属监护。

捐赠管理办法

捐赠管理办法

捐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救灾捐赠活动,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保护捐赠人、救灾捐赠受赠人和灾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救灾募捐主体开展募捐活动,以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捐赠财产,用于支援灾区、帮助灾民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救灾募捐主体是指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救灾捐赠受赠人包括:(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救灾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一)解决灾民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二)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三)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四)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救灾方面的必要开支。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救灾捐赠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工作。

第七条对于在救灾捐赠中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予以表彰。

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第二章组织捐赠与募捐第八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可以根据灾情组织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部署组织实施。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活动,但不得跨区域开展。

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的救灾捐赠活动中,同级人民政府辖区内的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在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内组织实施。

第九条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30日内,报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地震救援资金使用和管理规定

地震救援资金使用和管理规定

地震救援资金使用和管理规定地震作为一种极具破坏力的自然灾害,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在地震发生后,救援工作的迅速展开至关重要,而救援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则是保障救援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因素。

为了确保地震救援资金能够真正用于受灾群众的救助和灾区的重建,特制定以下地震救援资金使用和管理规定。

一、资金来源地震救援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财政拨款:各级政府根据地震的受灾情况和救援需求,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门的资金用于地震救援和灾后重建。

2、社会捐赠:包括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的捐款捐物。

3、国际援助:来自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资金和物资援助。

二、资金使用范围地震救援资金应严格用于以下方面:1、受灾群众的紧急救援和生活救助,包括提供食品、饮用水、帐篷、被褥等基本生活物资。

2、医疗救治费用,包括药品、医疗器械的采购和医疗队伍的费用支出。

3、临时安置点的建设和维护,如搭建临时住房、提供公共卫生设施等。

4、灾区基础设施的抢修和恢复,如道路、桥梁、水电等设施的修复。

5、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重建和恢复。

6、对受灾群众的心理援助和康复服务。

三、资金管理原则1、专款专用原则:地震救援资金必须专门用于地震救援和灾后重建相关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2、公开透明原则:资金的收支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3、效益原则:资金的使用应注重效益,合理安排,避免浪费。

4、安全原则: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资金的安全,防止资金被贪污、挪用、截留等。

四、资金使用流程1、需求评估:由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对灾区的救援需求进行评估,确定资金的使用方向和重点。

2、编制预算:根据需求评估结果,编制详细的资金使用预算,明确各项支出的具体金额和用途。

3、审批:预算方案需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4、资金拨付:审批通过后,按照预算方案及时拨付资金。

5、使用监督:对资金的使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资金按照预算和规定用途使用。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5·12”汶川地震灾后农房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5·12”汶川地震灾后农房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5·12”汶川地震灾后农房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20•【字号】川府发电[2008]96号•【施行日期】200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5·12”汶川地震灾后农房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电〔2008〕9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四川省“5·12”汶川地震灾后农房重建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四川省“5·12”汶川地震灾后农房重建工作方案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关于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工作必须及早规划、抓紧实施的指示精神,有力有序有效地组织完成好灾后农房重建工作,帮助灾区人民早日重建家园,促进灾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自力更生,坚持统筹兼顾,把灾后农房重建作为当前重要工作,充分发挥受灾群众的主体作用,通过政府组织、灾民自建、社会支持,确保受灾群众尽快住进经济、实用、安全的永久性住房,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农房重建必须做到规划先行、方案具体,在全面准确掌握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的基础上,科学制定重建规划和实施方案。

规划和方案要体现科学性、适用性、操作性。

在出台重建规划的前提下尽快启动分步实施。

(二)政府组织,农民自建。

农房重建必须在当地政府的组织下有序进行。

灾区各级政府要做好农房重建的科学选址、规划设计、建设管理、资金补助、政策扶持、社会动员等方面的工作。

要调动受灾农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充分发挥其自力更生、自主建房的主体作用。

(三)因地制宜,统筹兼顾。

农房重建必须依据统计台账,结合倒损情况,因地因户制宜,做到统筹兼顾。

民发〔2008〕92号

民发〔2008〕92号

民发〔2008〕92号民政部关于表彰民政系统抗震救灾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5月12日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全国民政系统特别是灾区民政部门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号召,认真落实当地党委政府的部署,团结拼搏、奋起抗灾,紧急动员,全力投入抗震救灾第一线,抢险救人、安置受灾群众、分发救灾款物、处理遇难者遗体、保障“三孤”人员基本生活、组织和接收社会捐赠,为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作出了突出贡献。

灾区民政部门广大干部职工用实际行动践行了“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核心理念,展现了无私奉献、大爱至诚的崇高思想境界和恪尽职守、忠诚履责的高尚职业道德,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

为表彰先进,弘扬抗震救灾精神,进一步激励民政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全力投入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民政部决定,给四川省成都市民政局等36个集体、赵登强等51名同志记一等功,给予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民政局等140个集体、杜留成等443名同志嘉奖。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为灾后重建和民政事业的长远发展再创佳绩,再立新功。

当前,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任务十分繁重。

全国民政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为榜样,发扬连续作战精神,迎难而上,扎实工作,切实承担起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的重担,为夺取抗震救灾斗争的全面胜利贡献力量,为开创民政事业新局面努力奋斗。

附件:1.民政系统抗震救灾先进集体名单2.民政系统抗震救灾先进个人名单二○○八年六月三十日.民政部办公厅 2008年6月30日印发附件 1民政系统抗震救灾先进集体名单一、记一等功四川省成都市民政局四川省都江堰市民政局四川省崇州市民政局四川省成都市殡仪馆四川省成都市捐赠接收工作站四川省德阳市民政局四川省绵竹市民政局四川省罗江县民政局四川省绵阳市民政局四川省江油市民政局四川省平武县民政局四川省青川县民政局四川省汉源县民政局四川省茂县民政局四川省民政厅救灾救济处四川省慈善总会办公室甘肃省文县民政局甘肃省康县民政局甘肃省文县中庙乡民政办公室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安化镇民政办公室甘肃省文县碧口镇民政办公室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民政局甘肃省迭部县民政局甘肃省天水市民政局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略阳县民政局陕西省南郑县民政局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民政局陕西省太白县民政局陕西省渭南市福利厂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梁平县民政局重庆市南岸区民政局重庆市救助管理站云南省绥江县民政局云南省水富县民政局二、嘉奖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民政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民政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民政局四川省郫县民政局四川省金堂县民政局四川省彭州市民政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民政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民政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民政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民政局四川省双流县民政局四川省大邑县民政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四川省蒲江县民政局社会救济科四川省都江堰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四川省都江堰市社会福利院四川省成都市第二社会福利院四川省成都市儿童福利院四川省成都市救助管理站四川省邛崃市殡仪馆四川省什邡市殡葬管理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民政局四川省广汉市民政局四川省中江县民政局四川省罗江县殡仪馆四川省广汉市殡仪馆四川省绵竹市社会福利院四川省绵阳市社会福利院四川省广元市民政局四川省剑阁县民政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民政局四川省广元市救助管理站四川省雅安市民政局四川省石棉县民政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民政局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民政局四川省理县民政局四川省马尔康县民政局四川省若尔盖县民政局四川省红原县民政局四川省自贡市民政局四川省荣县民政局四川省攀枝花市军供站四川省攀枝花市民政局四川省泸州市民政局四川省遂宁市民政局四川省大英县民政局四川省资中县民政局四川省威远县民政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民政局四川省乐山市民政局四川省夹江县民政局四川省阆中市民政局四川省南充市身心医院四川省宜宾市民政局四川省宜宾县民政局四川省广安市民政局四川省邻水县民政局四川省达州市民政局四川省万源市民政局四川省巴中市民政局四川省南江县民政局四川省彭山县民政局四川省眉山市民政局四川省资阳市民政局四川省简阳市民政局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民政局四川省丹巴县民政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民政局四川省甘洛县民政局四川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处四川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四川省民政厅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民政局甘肃省平凉市民政局甘肃省陇南市精神病康复医院甘肃省康县铜钱乡民政办公室甘肃省徽县城关镇民政办公室甘肃省康县店子乡民政办公室甘肃省康县太石乡民政办公室甘肃省康县豆坪乡民政办公室甘肃省康县长坝乡民政办公室甘肃省康县三河乡民政办公室甘肃省舟曲县民政局甘肃省舟曲县巴藏乡民政事务管理所甘肃省舟曲县城关镇民政事务管理所甘肃省迭部县洛大乡民政事务管理所甘肃省舟曲县果耶乡民政事务管理所甘肃省迭部县电尕镇民政事务管理所甘肃省舟曲县曲告纳乡民政事务管理所甘肃省卓尼县民政局甘肃省临潭县民政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民政局甘肃省清水县民政局甘肃省天水市殡仪馆甘肃省秦安县民政局甘肃省武山县城关镇民政办公室甘肃省崇信县黄寨乡民政办公室甘肃省白银市民政局甘肃省兰州市民政局甘肃省会宁县民政局甘肃省镇原县民政局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民政局甘肃省漳县民政局陕西省民政厅救灾救济处陕西省民政厅办公室陕西省救灾募捐中心陕西省汉中市民政局陕西省勉县民政局陕西省汉中市救助管理站陕西省勉县军供站陕西省宝鸡市民政局陕西省千阳县民政局陕西省凤翔县民政局陕西省宝鸡市救灾物资加工储运中心陕西省宝鸡市救助管理站陕西省乾县民政局陕西省永寿县民政局陕西省彬县民政局陕西省安康市民政局陕西省紫阳县民政局陕西省西安市民政局陕西省周至县民政局陕西省户县民政局陕西省渭南市民政局陕西省渭南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陕西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陕西省老龄办公室赴四川抗震救灾志愿者服务小分队重庆市江南殡仪馆重庆市慈善总会重庆市潼南县民政局重庆市铜梁县民政局重庆市合川区民政局重庆市荣昌县民政局重庆市大足县民政局重庆市沙坪坝区民政局重庆市渝中区民政局重庆市军供站重庆市殡葬事业管理中心重庆市救灾物资储备中心附件 2民政系统抗震救灾先进个人名单一、记一等功赵登强四川省都江堰市民政局局长刘天全四川省崇州市民政局局长朱义成四川省都江堰市民政局副局长曾林俊四川省彭州市民政局党组成员杨光四川省德阳市民政局局长张正蓉(女)四川省什邡市红白镇民政助理员曾祥华四川省什邡市民政局局长姜联旭四川省三台县民政局局长杨学辉四川省绵阳市民政局局长张琼林(女)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民政局局长任再荣四川省江油市民政局优抚安置股股长邓华(女,羌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民政局副局长唐万明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民政局科员李建林四川省汉源县民政局救灾救济股股长黄世荣(藏族)四川省理县民政局优抚安置股股长谢加洪(藏族)四川省理县民政局局长张毅(羌族)四川省汶川县民政局局长谢培秀(女,藏族)四川省小金县民政局救灾救济股股长杨金富(羌族)四川省茂县民政局救灾救济股股长赵汝鹏四川省民政厅办公室副主任孙刚四川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处主任科员向军四川省民政厅救灾救济处副处长陈伟四川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副处长李艳(女)甘肃省陇南市民政局优抚安置科科长安维国甘肃省康县民政局局长杨平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民政局副局长魏民甘肃省西和县民政局干部鲜明生甘肃省陇南市民政局副调研员郭清双甘肃省文县玉垒乡民政办公室主任张文宽甘肃省康县民政局副局长杨建国(藏族)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民政局局长考次力(藏族)甘肃省迭部县民政局干部王海峰甘肃省天水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副科长严发友陕西省民政厅救灾救济处处长周和平陕西省汉中市民政局局长刘国华陕西省宁强县民政局局长吴天恩陕西省略阳县民政局局长李勤德陕西省宝鸡市民政局副局长王健鹏陕西省宝鸡市救灾物资储运中心干部程晓刚陕西省咸阳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科长唐世广陕西省西安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罗永林重庆市民政局副巡视员郭银华重庆市南岸区江南殡仪馆馆长龚建国重庆市民政局安置处副处长刘斌重庆市救助管理站职工张晓鸿重庆市梁平县民政局救灾救济科科长姜光容(女)云南省永善县民政局局长狄大群(女)云南省水富县太平乡民政所长安寿凯云南省盐津县民政局副局长黄光清云南省绥江县民政局局长李国材(白族)云南省民政厅救灾救济处处长二、嘉奖杜留成四川省成都市民政局安置处副处长邓祥莉(女)四川省成都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处主任科员张龙四川省成都市民政局救灾救济处主任科员宋正祥四川省成都市民政局执法大队大队长李赤峰四川省成都市民政局办公室副主任高伟四川省成都市民政局办公室副主任科员闵莉(女)四川省成都市民政局低保处副处长冯晓伟四川省成都市接收捐赠工作站副站长胡涛四川省崇州市怀远镇民政助理员胡伟四川省崇州市民政局优抚安置科职工杨林四川省都江堰市民政局职工陈峰四川省彭州市民政局低保科科长李正林四川省彭州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科长张茂萍(女)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民政局副局长胡宗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民政局局长肖惠琼(女)四川省新津县民政局局长何洪斌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民政局福利救济股股长万刚华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柏隆镇民政助理员吴德玉(女)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社会福利院副院长王磊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孝泉镇民政助理员李刚四川省广汉市民政局局长李调文四川省广汉市民政局救济事务科科长王禹四川省罗江县慧觉镇党委副书记(四川省德阳市民政局下派挂职干部)陈贵凯四川省罗江县金山镇民政助理员黄仁福四川省罗江县民政局救灾救济股股长杨文龙四川省罗江县民政局局长龙成兰(女)四川省绵竹市拱星镇民政办主任蒋长兵四川省绵竹市金花镇民政办主任郑启仕四川省绵竹市九龙镇民政办主任庞冲四川省绵竹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科长李柏汕陈天秀(女)唐焕文唐敏李万明蒋桃(女)黄超荣杜国荣杨虹(女)张运研刘礼蒲毅曾明锡王晋詹长春梁伟张健郑荣张国勇黄超李朝辉(女,羌族)陈铭四川省绵竹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科长四川省绵竹市遵道镇民政办主任四川省什邡市八角镇民政助理员四川省什邡市湔氐镇民政助理员四川省什邡市洛水镇社会事务办主任四川省什邡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四川省什邡市民政局副局长四川省什邡市民政局救济科科长四川省什邡市师古镇民政助理员四川省中江县殡仪馆馆长四川省中江县民政局局长四川省三台县民政局低保股股长四川省绵阳市殡仪馆副馆长四川省绵阳市救助站职工四川省平武县民政局驾驶员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民政局副局长四川省安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股长四川省安县民政局救灾救济福利股股长四川省梓潼县民政局局长四川省盐亭县民政局局长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民政局办公室副主任四川省广元市民政局低保科副主任科员王怡勇马荣辉周勇陈云洲赵建忠鲁建军姚文章韩文军马仕君杨波李勤生吴竞锋张国辉何文秀(女)侯华福曾江赵健(女)袁余先王万寿梁东平陈绍军陈仕勇王建国四川省广元市民政局低保科副主任科员四川省广元市民政局副局长四川省广元市民政局副局长四川省广元市民政局机关党委副书记四川省广元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科长四川省广元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科副科长四川省广元市九龙山安置教育场场长四川省广元市救助站站长四川省广元市老龄委办公室工人四川省苍溪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四川省苍溪县民政局局长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民政局救灾救济股股长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民政局局长四川省剑阁县民政局救灾救济股股长四川省剑阁县民政局局长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民政局低保股股长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民政局局长四川省青川县民政局局长四川省青川县民政局副局长四川省青川县民政局干部四川省青川县民政局优安股负责人四川省旺苍县民政局低保股负责人四川省旺苍县民政局局长侯兴莲(女)何睿胡锡珊(女)王丙(女)陈大贵李湘(女)李从浩姜永全郝俭泰李如宣陈德有赖俊霞(女)姜贵华杜小英(女)赵文东姚建凌新勇潘力敖铁燕(女)冯文辉阿丹(藏族)田应德(藏族)孟健(回族)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民政局低保股干部四川省雅安市民政局纪检书记四川省雅安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科长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民政局副局长四川省荥经县民政局局长四川省汉源县民政局副局长四川省汉源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四川省汉源县民政局主任科员四川省汉源县民政局副主任科员四川省汉源县民政局低保股股长四川省汉源县殡葬执法大队大队长四川省汉源县民政局区划地名股股长四川省石棉县民政局救灾救济股股长四川省天全县民政局救济股股长四川省天全县大寨福利院院长四川省芦山县民政局副局长四川省芦山县民政局救灾救济股股长四川省宝兴县民政局副局长四川省宝兴县民政局救灾救济股股长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民政局办公室驾驶员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民政局办公室科员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民政局调研员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民政局副局长杨文全(羌族)周晓龙(羌族)任伟(羌族)文光理(羌族)周邦华(羌族)陈菊梅(女,藏族)罗斌许世明王永海阿足(藏族)谢明安(羌族)彭红莉(女)王龙清(羌族)唐明亮(羌族)刘志高(羌族)陈代全(羌族)董平福(女,羌族)黄春富(羌族)纳么足(藏族)尼美夺机(藏族)杨立新(藏族)潘瑞林(羌族)廖用兵(羌族)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民政局副局长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民政局救灾救济科科员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民政局科员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老龄委办公室副主任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慈善总会科员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救助管理站科员四川省马尔康县民政局科员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福利院副院长四川省黑水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四川省红原县民政局局长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民政局党组成员四川省茂县凤仪镇民政助理员四川省茂县富顺乡民政助理员四川省茂县民政局低保办主任四川省茂县民政局副局长四川省茂县民政局职工四川省茂县太平乡民政助理员四川省茂县土门乡民政助理员四川省若尔盖县民政局局长四川省若尔盖县民政局区划地名股股长四川省小金县民政局局长四川省汶川县民政局调研员四川省汶川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陈建军(回族)曾孝兰(女,羌族)王庆军(羌族)王梅(女,羌族)王学方陈小虎黄增玖黄双肖大尧郭红梅(女)马宁杨胜东贺德亮王义清苟旭阳陈定兵刘敏通麦(藏族)彭勇胡贤祝(女)乔荣蒲青春四川省汶川县民政局副局长四川省汶川县民政局救灾救济股股长四川省汶川县民政局救助站职工四川省汶川县民政局老龄办副主任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民政局局长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清江镇民政服务中心主任四川省巴中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科长四川省南江县桥亭乡民政所所长四川省平昌县民政局副局长四川省通江县民政局局长四川省达州市慈善会办公室干部四川省达县民政局局长四川省开江县民政局局长四川省达州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科长四川省达州市民政局人事教育科科长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民政局科员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海螺沟景区管理局社会事业处处长四川省康定县民政局局长四川省泸定县民政局局长四川省华蓥市民政局副局长四川省广安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副主任科员四川省广安市民政局局长许树恒潘武元王自力刘永芳(女)文信荣邓晓舫殷学华(女)梁银凤(女)张其华吉则达曲(彝族)马成国(彝族)罗剑平(彝族)李跃先杨平(彝族)王学金刘义勇曾涛黄甫明龚万军李成芳(女)李述清黄相明陈宏忠四川省广安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科长四川省武胜县民政局殡葬管理所职工四川省岳池县民政局局长四川省夹江县永清乡民政助理员四川省犍为县民政局局长四川省乐山市精神病医院院长四川省井研县民政局救灾救济科科长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民政局局长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民政办主任四川省美姑县民政局局长四川省冕宁县民政局局长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民政局局长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慈善总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民政局社会福利科科长四川省越西县民政局综合股股长四川省古蔺县民政局局长四川省泸州市民政局副主任科员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民政局救济股股长四川省洪雅县民政局救灾救济股股长四川省眉山市救助管理站副站长四川省眉山市民政局副局长四川省眉山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科长四川省仁寿县民政局局长张杰仕贾文财刘俊刚倪清(女)韩存英(女)寇治国刘顺军蒋登林张毅杨献龙晏耿荣赖绍才陈太秋(彝族)曹万发(彝族)王游国夏彬崴杨东斌袁学文蒋素华(女)陈德诗杨确文谢代银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民政局局长四川省隆昌县民政局局长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民政局局长四川省威远县民政局局长四川省资中县民政局局长四川省南充市第一社会福利院副院长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民政局局长四川省南充市民政局副局长四川省南部县民政局副局长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民政局局长四川省营山县民政局局长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民政局副局长四川省米易县民政局工作人员四川省攀枝花市民政局优安处副处长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民政局局长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民政局副局长四川省盐边县民政局副局长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民政局局长四川省遂宁市创新工业园区劳动保障与民政事务局局长四川省大英县民政局局长四川省遂宁市民政局慈善总会办公室主任四川省遂宁市民政局局长王应然刘野罗学元杨英(女)聂文学肖鹏刘正华陈德平林绍贵陶宏刘万权李光元王碧(女)雷兴礼钟学军应家达吴兴明邓富贵范新民程晓红(女)李海鹰邓莉(女)四川省射洪县民政局局长四川省宜宾市慈善总会办公室副主任四川省高县民政局办公室副主任四川省珙县民政局副局长四川省宜宾市民政局局长四川省南溪县民政局救灾救济股科员四川省安岳县民政局局长四川省资阳市精神病医院院长四川省乐至县民政局救济股股长四川省资阳市民政局低保科科长四川省资阳市民政局救济科科长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民政局局长四川省资阳市社会福利院院长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副局长四川省自贡市殡仪馆殡仪车管科科长四川省自贡市殡仪馆馆长四川省富顺县民政局局长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民政局副主任科员四川省荣县民政局社会救济股负责人、烈士陵园管理所所长四川省民政厅办公室副调研员四川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处副调研员四川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处主任科员。

救灾救济资金管理办法

救灾救济资金管理办法

救灾救济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民政救灾救济资金的管理,确保救灾救济资金及时拨付和运行安全,充分发挥救灾救济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救灾救济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救灾救济资金,是指由上级财政下拨的和本市各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自然灾害倒房恢复重建补助、其他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和各类组织、个人捐赠的救灾资金及救灾资金专户利息收入等资金。

第三条救灾资金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分级负责,分级负担。

救灾工作实行分级负责,救灾救济资金实行分级负担。

市、县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将救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时,根据灾情及损失情况,积极争取上级给予支持和补助。

(二)突出重点,分类救助。

根据因灾损失情况和自救能力等因素合理安排救灾资金,优先安排重灾区,根据灾民受灾程度、经济状况和自救能力,分类给予救助。

(三)专款专用,专账管理.救灾资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和发放工资,不得平均分配或者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提取包括工作经费在内的各项费用。

救灾救济和接收捐赠所需工作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救灾救济和社会捐赠工作正常开展。

(四)公开、公平、公正。

救灾资金的发放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救灾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受灾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二)受灾人员口粮、饮用水、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救助;(三)受灾人员住房恢复重建;(四)受灾人员伤病救治;(五)抚慰因灾遇难人员亲属;(六)救灾物资采购、储存及运输。

第五条救灾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各级民政部门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应直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捐赠者有明确意愿的,严格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安排使用;没有明确意愿的,结合政府安排的救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由民政部门提出初步安排意见,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制度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制度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制度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制度的通知(1998年7月1日)为提高灾害紧急救助能力,保证灾民救济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灾区社会的稳定,中央和地方以及经常发生自然灾害的地区都要储备一定的救灾物资。

现就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以下简称储备物资)及经费使用管理等事项通知如下:一、储备物资专项用于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地区灾民救济工作的紧急需要,其使用管理工作由民政部负责。

储备物资的品种暂定为单、棉帐篷,其管理和使用的原则是:专项储存、合理布局;快速高效、保证急需;集中管理、保证安全;专物专用、严格审批。

储备物资实行统一颜色、统一标志。

二、储备物资的经费、种类和数额由财政部、民政部研究确定。

储备物资按国家确定的政府采购政策和原则由民政部、财政部共同负责采购,以确保储备物资的质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储备物资采取委托储备的方式。

根据我国区域灾害特征和救灾工作的需要,在全国设立8个代储点,代储点所在省级民政厅(局)作为代储单位。

各代储点的地理位置及储备物资的种类如下:东北区:沈阳棉、单帐篷华北区:天津棉、单帐篷华中区:郑州单帐篷华中区:武汉单帐篷华中区:长沙单帐篷华南区:广州单帐篷西南区:成都单帐篷西北区:西安棉、单帐篷四、民政部对储备物资的管理职责是:(一)制定储备物资管理细则并监督代储单位贯彻执行;(二)负责储备物资调用管理及有关费用的结算;(三)定期检查各代储单位储备物资的保管养护情况,向财政部报送储备物资的储存、调用、费用结算和物资更新计划。

五、代储单位对储备物资的管理职责是:(一)做好储备物资维护、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民政部报送储备物资的数量、质量及管理情况;(二)做好储备物资随时发运和回收的各项准备工作;(三)对于发运和回收的储备物资及时进行清点,保证储备物资的完整和安全;(四)定期向民政部报送调用回收储备物资的费用结算情况。

救灾物资分配发放使用管理办法

救灾物资分配发放使用管理办法

救灾物资分配发放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救灾物资的分配、发放和使用,确保救灾物资及时、有效地用于灾害救助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省、市、县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紧急情况下对救灾物资的管理。

第三条救灾物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二章救灾物资的筹集与储备第四条各级政府应根据灾害风险评估和历史灾情数据,合理规划救灾物资的储备种类和数量。

第五条鼓励社会各界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救灾物资的筹集。

第六条救灾物资储备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物资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用。

第三章分配原则与程序第七条救灾物资的分配应根据灾害影响程度、受灾人口数量、受灾地区的需求等因素综合考虑。

第八条分配救灾物资前,应进行需求评估,并制定分配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分配方案一经批准,应立即组织实施,确保救灾物资快速、准确地送达受灾地区。

第四章发放与使用第十条救灾物资的发放应由政府指定的部门或组织负责,确保发放过程的透明和公正。

第十一条发放救灾物资时,应建立详细的发放记录,包括物资种类、数量、接收单位或个人等信息。

第十二条救灾物资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分配方案和相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物资用途。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救灾物资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救灾物资的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救灾物资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鼓励公众参与救灾物资管理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各地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4.16•【字号】川办发〔2020〕37号•【施行日期】2020.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0〕3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4月16日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抢险救灾机制,规范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确定、建设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项目。

主要包括:道路、桥梁、港口、航道(含航运枢纽)等交通设施抢通、保通、修复、临时处置及技术评估等工程项目;水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和堰塞湖等涉水工程抢险加固项目;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对城镇功能、生活及生产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房屋建筑、人防工程和市政、环卫、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生命线的抢险修复工程项目;防止污染物或者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扩散,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等生态环境抢险修复工程项目;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工程项目;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抢险救灾工程项目。

第四条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二)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灾)情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三)限于险(灾)情发生的特定受损范围。

救灾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救灾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救灾资金财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救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受灾群众的权益,提高救灾效率,维护灾后重建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机构1.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专门负责灾后救助款项的使用和管理。

2.财务管理机构分为总部财务管理机构和地方财务管理机构。

总部财务管理机构负责救灾资金的统筹安排和监督管理,地方财务管理机构负责救灾资金的具体执行和监督管理。

三、救灾资金的筹集1.救灾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和其他渠道。

2.救灾资金筹集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确保资金的来源合法、透明。

3.对于社会捐赠的资金,需建立公开透明的流程和制度,确保捐赠的资金全部用于受灾群众的救援和重建。

四、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1.救灾资金的使用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节约。

2.对于不同类型的救灾资金,要划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用于指定的灾后救援和重建项目。

3.对于救灾资金的使用,需建立明确的审批流程和责任人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4.建立健全灾后救援款项的监督检查制度,保障救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五、财务报告和审计1.财务管理机构需定期编制救灾资金的财务报告,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公开披露。

2.对于救灾资金的使用情况,需要一年一度进行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和安全。

3.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财务管理机构需及时整改和报告,确保救灾资金的正常使用和管理。

六、法律责任和监督机制1.对于违反救灾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和法律的行为,财务管理机构将依法严肃处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2.社会各界和公众有权对救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和建议,需及时向财务管理机构报告。

3.建立健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机制,对救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全面监督,确保资金的合法、安全和有效使用。

七、附则1.本制度适用于国家财政拨款的救灾资金,地方财政自行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川办函[2012]16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川办函[2012]16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川办函[2012]16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03年9月12日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川办发〔2003〕31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7月24日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发生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属监管企业对外捐赠事项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属监管企业对外捐赠事项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属监管企业对外捐赠事项管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属监管企业对外捐赠事项管理的通知各监管企业:近年来,省属监管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尤其是积极参与“5.12”地震灾害救助捐赠以及各项扶贫济困、捐资助学活动,为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为了引导省属监管企业正确履行社会责任,进一步规范企业对外捐赠行为,维护国有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省属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对外捐赠行为规范管理。

随着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企业对外捐赠支出的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各省属监管企业要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救助捐赠活动,同时要规范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有效维护股东权益。

各企业总部应当制订和完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对所属各级子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实行统一管理,并明确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部门,落实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审批程序,细化对外捐赠审核流程;要根据自身经营实力和承受能力,明确规定对外捐赠支出范围,合理确定企业及所属各级子企业对外捐赠支出限额和权限;应将日常对外捐赠支出纳入财务预算管理体系,细化捐赠项目和规模,严格控制预算外捐赠支出,确保对外捐赠行为规范操作。

二、规范界定对外捐赠范围。

省属监管企业对外捐赠范围为: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群众的救济性捐赠,向教育、科学研究、医疗卫生、社会公共文化、社会公共体育、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

善款捐物发放流程三问

善款捐物发放流程三问

善款捐物发放流程三问作者:衡洁等来源:《廉政瞭望》2008年第06期天灾无情人有情。

面对突如其来的灾难,中国人民显示出空前的团结和惊人的凝聚力,全世界也纷纷对四川地震灾区伸出援手,国内外捐款捐物为新中国之最。

公众的关注也随之而至:这些救灾款物由谁来接收和统筹?又由谁来对物资的分配调拨拍板?怎样对整个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一位网友这样表达他的担心:我们愿为灾区群众献出最大的爱心,但同时我们也希望不要让爱心打了水漂。

《廉政瞭望》记者辗转多个相关部门,采访权威人士,为您详解捐款捐物流程中的疑问。

一问八方支援:捐赠款物谁来收?◎本刊记者衡洁环环相扣物资接收有保障“5·12”地震发生后,成都市火车东站和双流机场成了异常忙碌的地方。

全国各地乃至国外支援来的物资源源不断地运到车站和机场,那里成为了接卸和转运抗震救灾物资的重要站点。

记者在火车东站看到,满载着抗震救灾物资的火车不断地进站,一辆辆运送物资的汽车往来繁忙。

四川省各部门的工作人员、来自各地的志愿者、铁道部以及物流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炎热的天气下紧张地忙碌着,有的在登记清单,有的在搬卸物资,有的在调度车辆。

烈日炎炎,几乎每个人的衣服都被汗水浸湿了,但记者在现场经常听到的一句话就是:“你去休息一会儿吧,我还不累。

”“我们在成都市火车东站和双流机场一共设置了六个工作站,负责境内外物资的接收和调运工作。

”四川省民政厅副厅长高康健介绍到。

据了解,为及时将各类物资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省民政厅成立了捐赠资金接收和物资筹集及物资调运组。

目前,从全国各地到达火车东站的抗震救灾物资日均达400多车,而双流机场每天与抗震救灾相关的飞行航班均保持在100架次左右。

记者发现,接收站点各部门的工作人员并不像往常那样按部门分类办公,而是集中在指挥部设立的救灾物资抢运组联合办公。

“非常时期,我们要整合力量,对各地来的物资进行综合统筹。

”四川省政府“5·12”抗震救灾指挥部物资组组长沈健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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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政厅制定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办法
为了做好5.12地震灾害捐赠款物接收和发放工作,合理安排各种费用支出,加强慈善资金管理和使用的透明度,保证抗震救灾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抗震救灾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捐赠资金的接收、审批及划拨
(一)资金的接收
1、当日捐赠现场接收的善款开据捐赠专用票据并及存行,并做好登记工作。

2、当日通过转账、汇款方式入账的资金,及时下载银行查询名单汇总。

根据捐赠人的要求,经核实到账或捐赠人提供划款证明后,开据捐赠专用票据。

3、收到的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及银行汇票及时交由银行进行下账处理。

4、收到的邮政汇款,确定保管人,并逐笔登记,及时提取存行。

(二)审批
1、定向捐赠资金:按照相关法规,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对指定地区并要求及时拨付的捐赠款,由省慈善总会提出捐赠单位名单、数量、受助地区报分管领导审批。

对有指定用途,但目前无法实施,需进一步协商的捐款资金,以协议的形式约定,待捐赠方、执行方、受助方签订三方协议后实施。

2、非定向捐赠资金:由省慈善总会根据收到的捐赠资金数量,上报省民政厅抗震救灾小组,根据受灾地区实际情况,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⑴1000万以下,由接收捐赠组提出分配方案,上报省民政厅抗震救灾小组,经集体讨论后,由领导小组组长签发。

⑵1000万以上,由接收捐赠组提出分配方案,上报省民政厅抗震救灾小组,经集体讨论后,报分管省长审批。

(三)划拨:省慈善总会财务部根据已完善的审批手续,保证捐赠资金的及时划拨。

二、捐赠物资接收、管理和发放
(一)捐赠物资接收:
(1)捐赠物资由物资接收组统一接收,开据物资接收票据,并及时进行登记。

由外省市通过空运、铁路、汽运等方式捐赠给省慈善总会的物资,由省慈善总会开据介绍信,由物资接收组统一提取并负责落实分配方向和转运灾区相关事宜,及时做好物资分发的登记工作。

(2)对企业捐赠单价金额大的物质,并能提供总价值依据的,待分配、领取各种手续齐全后,由省慈善总会为企业开据免税票据,并保存相关资料做好登记工作。

(3)对境外捐赠的物资,及时办理入境手续。

(二)捐赠物资的管理:
(1)做好物资的收、存、发登记工作,建立台账,妥善保管捐赠物资,保证捐赠物资的及时运送。

对不能及时发放,单价金额较高的物资应转运安全的存放点。

(2)对不抵运成都直接运送灾区的物资,做好记录和统计工作,并及时追踪货物的是否到达受灾地区。

(三)捐赠物资的发放:
(1)由物资接收组汇总库存商品清单,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及时调运各受灾地。

(2)对外省市直接运送赴川的救灾物资车队,及时填报捐赠物资分配表,经分管领导审批后运送灾区。

(3)各种受援物资一律不得变相转卖。

对于不宜发给灾民的物品,各地不得擅自处置,需逐案报民政部接收救灾捐赠办公室,按批准意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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