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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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

【发布部门】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3.01.16

【实施日期】2013.0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

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拓展儿童福利范围,提升儿童福利水平,民政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2〕179号),决定自2012年1月起为全国携带艾滋病病毒和患有艾滋病的儿童(统称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为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通知要求,切实做好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发放基本生活费的重要意义

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各类困难儿童群体特别的关

爱,是维护感染儿童合法权益、帮助感染儿童健康成长的客观要求,是促进儿童发展、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的重要途径,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际行动。各地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健全社会福利体系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扎实推进。

二、基本生活费发放范围和标准

本项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儿童系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额度全额执行。

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孤儿已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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