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党校(行政学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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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高教局等部门关于我省高等院校开辟财财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高教局等部门关于我省高等院校开辟财财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高教局等部门关于我省高等院校开辟财财源,建立院校基金,实行奖励制度的试行意见【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府发〔1980〕36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布日期】1980.01.16【实施日期】1980.01.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高教局等部门关于我省高等院校开辟财源,建立院校基金,实行奖励制度的试行意见(1980年1月16日川府发〔1980〕36号)省革委:根据省委指示精神,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充分调动我省各高等院校办学的积极性,把教学、科研成果与教职工的物质利益结合起来,各高等学校在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科研计划、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的前提下,自力更生,挖掘潜力,开辟财源,建立院校基金,用增产增收的部分收入逐步改善办学条件和师生员工的集体福利设施,奖励先进,鼓励多出人才,快出成果,解决各院校的一些急迫问题,特提出以下试行意见:(一)高等院校基金,是院校在教学、科研和生产活动中按经济规律办事,组织的经济收入,是国家教育事业经费拨款外的一种补充。

其收入范围包括:1.教学实习实验工厂(车间、实验室)接受校外单位委托制造或加工的收入及生产实习所生产的产品、半成品对外出售的收入;2.接受校外单位委托实验、检验、测验、化验、计算、翻译、解剖、设计、打样、制作标本、电教软件以及照相、绘图,印刷等收入;3.科研成果和技术革新转让收入,与外单位合作取得成果后的分成收入,或承担外单位科研试制任务,完成任务后的经济收入;4.出售科研研制产品的收入;5.计划外的短训班、进修生及附设函授、夜大学、补习班的学杂费收入;6.学生勤。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和规范社会中介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2000]1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和规范社会中介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2000]1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和规范社会中介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和规范社会中介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二000年四月十二日川府发〔2000〕19号)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各类社会中介机构得到较快发展,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中介机构的数量、规模和素质,还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还存在一些不规模的问题,必须进一步加快发展,做好规范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一)适用范围。

主要包括: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财会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土地估价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价格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审计、审核)机构、专利代理机构、科技咨询机构、质量检验机构、计量测试机构、职业(人才、劳动力)介绍机构及相关的行业协会、公会和管理中心。

(二)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高度专业化、功能完备、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社会中介监督服务体系为目标,积极扶持,加快发展,严格规范,加强监管,为改革开放和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造更优越的社会环境。

(三)各项原则。

1、发展与规范并重。

坚持在发展中进行规范,以规范促进发展。

2、突出重点,分类指导。

重点抓好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和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中介机构的发展和规范工作,推动其上档次、上规模;搞好清理整顿,加快脱钩改制,健全监管机制;因地制宜,各有侧重。

3、推进市场化和专业化建设,提高整体素质。

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19.11.15•【文号】教师〔2019〕10号•【施行日期】2019.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教师〔2019〕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倡导全社会尊师重教,教育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2019年11月15日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深入推进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全面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现就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把立德树人的成效作为检验学校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师德师风建设全过程,严格制度规定,强化日常教育督导,加大教师权益保护力度,倡导全社会尊师重教,激励广大教师努力成为“四有”好老师,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四川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规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规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规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4.30•【字号】川教〔2015〕36号•【施行日期】2015.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规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川教〔2015〕36号各市(州)教育局,高等职业院校: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规范管理的意见》印发你们,请各地各校认真遵照执行。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职业院校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和规定,紧紧围绕保障人才培养工作,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腐败工作,对招生、财务管理、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国家惠民工程(包括免学费、生活费补助等资金)等领域为重点开展一次拉网式清理排查,不留空白和死角,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各地和高职学院对上述问题的排查和制度、措施建设情况要在5月16日前以书面材料正式向教育厅报告。

四川省教育厅2015年4月3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规范管理的意见近年来,我省职业教育领域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监管制度,规范办学行为和加强内部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总体发展形势是好的。

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随着近年职业教育投入增加、软硬件条件改善,有的地方和学校在落实教育惠民政策和依法依规办学、完善职业院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甚至出现不正之风和腐败苗头性问题。

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推动职业教育健康发展,实现办好人民满意的职业教育目标,根据国家教育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规范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中职学校办学行为(一)规范校外教学点。

各地各中职学校要严格执行省教育厅《加强管理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意见》,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不得新批校外教学点,中职学校不得新办校外教学点,现有校外教学点要认真清理、逐步收缩、平稳过渡,凡不符合规定的要整改规范。

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3.28•【文号】财科教〔2017〕21号•【施行日期】2017.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银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及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等教育学生(含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预科生)资助工作,确保学生资助政策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一)确保研究生奖助政策不留死角。

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等要求,全面落实研究生奖助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研究生都能享受到相应的资助,做到不留死角。

所需资金按照现行规定和渠道解决,科研院所等培养单位要按照预算管理程序编列预算,并统筹利用事业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

(二)做好预科生资助相关工作。

预科生可按照规定享受相应教育阶段的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金所需资金,比照相应教育阶段资金筹集办法解决。

(三)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全覆盖。

进一步拓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覆盖范围,实现高校、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等培养单位全覆盖,实现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预科生全覆盖。

四川省财政厅、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公务员局,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公布日期】2014.06.24•【字号】川财行〔2014〕86号•【施行日期】2014.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财政厅、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行〔2014〕86号省直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四川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四川省财政厅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公务员局2014年6月24日四川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直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干部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培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四川省委和省工商联,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培训经费预算由省财政实行总量控制。

各单位应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禁无预算或者超预算安排支出。

年度终了,培训经费结余一律注销。

第五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节约培训资源,保证培训质量,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0.25•【文号】•【施行日期】2019.10.25•【效力等级】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组织建设正文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2019年9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2019年10月25日中共中央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党校(行政学院)事业的领导,提高新时代党校(行政学院)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校(行政学院)是党领导的培养党的领导干部的学校,是党委的重要部门,是培训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主渠道,是党的思想理论建设的重要阵地,是党和国家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重要智库。

第三条党校(行政学院)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培养造就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为主要目标,发挥干部培训、思想引领、理论建设、决策咨询作用,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

第四条党校(行政学院)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校姓党,把旗帜鲜明讲政治融入党校(行政学院)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模范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二)坚持实事求是,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强化问题导向,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三)坚持质量立校,积极探索和遵循党校(行政学院)教育规律和干部成长规律,提高教学、科研、咨询和管理水平;(四)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增强办学活力;(五)坚持从严治校,大力弘扬学习之风、朴素之风、清朗之风。

第五条党校(行政学院)的基本任务是:(一)培训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年轻干部、理论宣传骨干、高层次人才、基层干部、党员,开展党校(行政学院)系统师资培训;(二)加强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研究,重点研究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三)承办党委和政府以及相关部门举办的专题研讨班;(四)开展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承担党委和政府决策咨询服务;(五)以培养马克思主义理论人才为主要目标,在国家批准的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内开展学位研究生教育;(六)开展同国(境)内外有关机构和组织的合作与交流;(七)参与党委关于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政策以及干部培训计划的制定工作;(八)完成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川省省级决策咨询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2020)

《四川省省级决策咨询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2020)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决策咨询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川财综[2020]1号)省级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四川省省级决策咨询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2020年1月6日四川省省级决策咨询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行和规范省级决策咨询政府购买服务,加强新型智库建设,促进党委、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6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决策咨询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省级部门实施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过程中所需的适宜由市场承担的决策咨询服务,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根据合同等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省级决策咨询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合同管理、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和购买内容第四条省级决策咨询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省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省级事业单位。

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省级群团组织,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购买决策咨询服务。

第五条承接省级决策咨询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市场监管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六条承接主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购买主体可以结合省级决策咨询服务项目的特点,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会计培训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会计培训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会计培训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1999.01.01•【字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会计培训管理的通知(1999年1月1日)为了规范会计培训市场,防止乱办班,乱收费,误导学员,纠正会计培训中的不正之风,充分发挥财政部门管理会计的职能,根据《会计法》、《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等会计法规,现对加强全省会计培训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会计培训管理根据《会计法》、《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政府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会计培训之规定,会计工作由财政部门管理,除财政部门外其它任何部门和单位都无权管理会计培训,包括批准办班、颁发会计证件等。

会计培训包括会计证考前培训,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培训,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会计电算化培训等。

会计培训以及会计培训市场,一律归口财政部门管理。

会计培训管理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进行。

财务隶属关系垂直管理的省级部门,如需按财务隶属关系自行培训的,需报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省级负责培训:1.省级各部门会计人员;2.中央驻蓉,外地驻蓉单位会计人员,3.全省高级会计人员,4.全省中级师资。

各市、地、州负责培训:1.本地区中、初级会计人员师资再培训。

各地的师资再培训对象要精心挑选(根据本地情况一般控制在2O人左右)、严格培训,并将师资再培训情况(详见附表一)报省财政厅审核、备案后颁证。

2.本地区中、初级会计人员。

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如单位的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财会机构负责人和高级会计师等。

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如不具备中级职称的中型企业财务处长、小型企业的总会计师,大型企业的财务主办、事业单位的财务主管等。

川发改价格2011217号

川发改价格2011217号

川发改价格〔2011〕217号关于201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的通知省级有关部门,中央驻蓉单位: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668号)、《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政府23号令)和《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办法》(川价字非〔1994〕52号)的规定,现就省级部门、中央驻蓉单位201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审范围凡在原省物价局办理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单位,均应参加201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

二、年审内容(一)收费许可证是否有效,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变更或注销手续;(二)是否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三)是否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实施收费;(四)收费单位的收入、支出情况;(五)收费单位的性质以及收费依据是否发生变化,是否继续保留收费项目或者维持原有收费标准;(六)上一年度年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七)是否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八)其它需要审验的内容。

三、年审时间、步骤和方法本次年审从2011年3月15日起至5月31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3月15日—4月20日,收费单位自查、主管部门初审阶段。

省级各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所属各收费单位(含直属、代管、挂靠单位)开展收费自查工作;各收费单位应按收费项目分类填写收费年度审验表,连同年审基础资料一式两份送主管部门初审;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二阶段:4月21日—4月27日,集中年审阶段。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按照《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和《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办法》的规定,在省政府政务中心对各部门、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审验,并作出年审结论。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7〕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7〕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7〕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7年1月26日四川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构建科学合理的科技计划体系和规范高效的科技计划管理机制,按照《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精神,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思路。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科技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双轮驱动,遵循科技创新规律,强化顶层设计,坚持目标导向,聚焦发展重点,加强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对科技资源的配置作用,扩大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自主权,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营造科学高效、公开透明的科研环境,实现从科研管理到创新服务的转变,为全省全面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建设经济强省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改革目标。

通过深化改革,建立包括应用基础研究、重点研发(重大专项)、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和人才等布局合理、定位清晰,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技计划体系,形成分类管理、系统全面、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目标明确和绩效导向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新机制,建立完善统一的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提高科技计划管理效率,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0.08.02•【字号】川办发[2000]87号•【施行日期】2000.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0]87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设置四川省人事厅。

省人事厅是主管人事人才工作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政府办公厅二00年八月二日四川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一、职能调整(一)划入职能。

1、原省科委承担的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职能。

2、在川的外国专家,由省人事厅按政策实行专家资格认证管理,其他部门不再另行发放就业证。

3、省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员的出国(境)培训事宜,由省人事厅统一管理。

(二)划出职能。

1、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职能交给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将全省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管理职能交给省教育厅。

3、将省政府授权省人事厅管理的省政府委(厅)管理机构和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工作,交给省委组织部。

4、将省政府授权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和选派企业稽查特派员的工作交给省委企业工委。

(三)转变职能。

1、不再下达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年度指标。

2、将国家公务员录用和职称考试及其他考试的具体事务、专家和博士后的有关服务事宜、各类培训教材的组织编写、发行等工作,交给厅直属事业单位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3、将人员、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统计等有关技术性、服务性工作交给厅直属事业单位。

4、将办理中央和省级驻蓉企事业单位有关补充调入人员的事务性工作逐步交给厅直属事业单位。

党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党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党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党校事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设立,资金来源由财政拨款和学校事业收入构成。

第三条资金使用严格遵循“总量控制,规范透明,突出重点,绩效评价”的原则。

第二章经费开支范围第四条党校专项资金包括干部教育培训、能力建设、教学及科研创新工程建设等方面。

第五条干部教育培训专项资金是指用于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省社会主义学院主体班的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具体如下:(一)资料费:培训期间必要的学习资料及学习用品费。

(二)讲课费:外请教师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三)住宿费:外请教师及参训人员培训期间住宿发生的费用。

(四)交通费:外请教师往返交通费、参训学员和相关教师考察、调研等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能力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提高教学质量改善办学条件的校舍维修、教育信息化建设等。

第七条综合能力提升专项资金包括教学和科研创新工程及教师队伍建设。

教学创新工程指开展学科创新、课程创新、教学方式方法创新、教材和教学组织形式创新所发生的必要费用。

科研创新工程指开展理论研究创新、思想引领创新和高端智库建设所发生的必要费用。

教师队伍建设指为提升学院系统师资队伍整体素质,所发生的培训费用等。

第三章资金申报程序与使用管理第八条党校每年第四季度编制部门预算时,编制中期财政三年滚动规划及下一年度项目计划,明确项目具体内容、资金规模、分年度实施方案及资金使用方向,并逐年将资金使用方案上报省财政厅。

第九条要严格按照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凡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等事项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专项资金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超过2年还未形成支出的项目,根据存量资金管理有关要求,资金上缴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单位应严格执行公务卡制度,凡属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内的支出项目,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均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1.09•【字号】川办发〔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5〕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月9日四川省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决策行为,保障行政决策合法、民主、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省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部门(以下简称承办部门)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合法性审查制度,确定合法性审查岗位,配备专业人员,明确职责。

第五条承办部门对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前期调研、论证,应当有本部门法制机构的人员参加。

第六条承办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行政决策事项方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和行政决策事项草案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必要性、可行性等);(二)公众参与意见及采纳情况,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及采纳情况;(三)专家论证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四)应当进行公示、听证的,需提交公示、听证材料;(五)相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六)承办部门法制机构出具的合法性论证意见;(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及借鉴经验的相关资料;(八)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 四川行政学院 公开考核招聘科研高质量成果量化计分 项目及标准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 四川行政学院 公开考核招聘科研高质量成果量化计分 项目及标准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四川行政学院公开考核招聘科研高质量成果量化计分
项目及标准
序号计分项目计分标准
1
论文
CSSCI来源期刊目录40
CSSCI来源期刊目录扩展版,北京大学
中文核心期刊目录
20
2科研课题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立项50
结项30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年度课题
立项50
结项30省级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立项10
结项8
备注:
1.多人合作的论文:2人完成分别计60%、40%;3人完成分别计50%、30%、20%;4人完成分别计50%、25%、15%、10%;5人完成分别计50%、20%、15%、10%、5%;排名5名以后不计分。

2.立项课题只有课题主持人计分;多人合作的课题结项,2人完成分别计60%、40%,3人完成分别计50%、30%、20%,4人完成分别计50%、25%、15%、10%,5人完成分别计50%、20%、15%、10%、5%,排名5名以后不计分。

3.经评审认定的外文期刊,按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标准计分。

4.同一成果获得相同序列多个层级激励的,按最高标准计分,不重复计分。

—1—。

四川规范党政机关培训工作

四川规范党政机关培训工作

四川规范党政机关培训工作

【期刊名称】《政策》
【年(卷),期】2008(000)003
【摘要】四川省出台《四川省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违规培训办班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今后党政机关及所属单位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以颁发证书为前置条件、强迫有关人员和单位参加培训学习的.将受法律追究。

12种行为被界定为违规,违者将分别给予责令停办、责成清退违规收取费用和行政处罚等处理。

【总页数】2页(P62-63)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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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

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

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红色资源保护利用,传承红色基因,弘扬红色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的调查和认定、保护和管理、传承和弘扬、合作与协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红色资源,是指五四运动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

法律法规对红色资源中涉及的文物、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等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尊重史实、科学认定、分类保护、合理利用、强化教育、永续传承的原则,实行党委统揽、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确保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

第四条【协调机制】县级以上承担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指导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推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研究解决保护传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政府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的保护传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自然资源、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具体工作。

党史史志、发展改革、经信、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林草、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档案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相关工作。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严禁借干部教育培训之名乱办班乱收费的通知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严禁借干部教育培训之名乱办班乱收费的通知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严禁借干部教育培训之名乱办班乱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四川省委员会,四川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6.08.05•【字号】•【施行日期】2006.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严禁借干部教育培训之名乱办班乱收费的通知各市(州)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省级各部门干部(人事)处:据反映,最近少数地方出现了以赢利为目的,借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之名乱办班、乱收费的现象,干扰了正常的干部教育培训秩序,加重了基层负担,损害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声誉,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了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管理,坚决制止乱办班、乱收费的现象,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一、严格办班的审批和管理。

按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切实履行对本地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主管职能,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要负弄好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要依照《全省干部专题培训项目管理办法》(川组通[2005]26号)的规定和有关要求,严格培训班次(项目)的申报、审批。

凡未经当地组织部门审批的抽调党委、政府领导干部参加的培训班次(项目),一律不得举办。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当年举办的系统内干部培训班次计划,要从严控制,在上年底或当年初报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其中党群部门的办班计划由组织部门审核,政府部门的办班计划由人事部门审核。

二、严格按规定收取培训费用。

凡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干部培训班次(项目),必须按照经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用,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

对确需安排到外地开展社会实践或考察学习的,也要根据培训需要,精心挑选实习、考察地方,立足实际,量力而行,并报主管部门审批,严禁随意延长考察时间,增加经费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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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党校(行政
学院)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川发改价格[2010]1330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0.12.20
【实施日期】2010.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党校(行政学院)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通知
(2010年12月20日川发改价格〔2010〕1330号)
省委党校(行政学院),各市(州)、各扩权试点县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为加强我省党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党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党校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如下:
一、学历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报名考试费
1、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报名考试费每人120元;
2、省委党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在职研究生报名考试费标准,按我省教育部门研究生
报名考试费标准执行。

(二)学费标准
1、中央党校在职硕士研究生、在职研究生班学员,每人每学年6000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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