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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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
室易地建设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发改价格[2016]650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6.12.21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6〕650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防办、住建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实施方案〉等5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6〕46号),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政策规定,现将我省进一步规范防空地
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收费范围
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重要经济目标及其毗连区等确因条件限制等原因不能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依法缴纳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
本通知所称城市规划区指城市的建成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二、严格收费条件
建设项目确因下列条件限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