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养老服务项目储备和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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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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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事业单位:依法行政是民政工作的重要职责,也是建设法制民政的必然要求。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2013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川办发〔2013〕14号),结合我省当前民政工作实际,现对进一步加强全省民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是法律实施的重要环节,是行政机关大量日常性的行政活动,既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也是党和政府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

全省民政系统要积极开展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结合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加大贯彻实施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的力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行为、程序,加强行政执法保障和监督,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确保严格规范工作文明执法。

(一)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

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推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进一步清理、确认行政执法主体并向社会公告,确保行政权力在法定范围内实施。

(二)落实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登记上岗,没有执法资格的严禁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做好行政执法证年审和新式执法证启用工作。

将行政执法主体、依据、职责权限和执法人员基本信息在部门网站适时公开。

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加强执法人员思想道德和作风建设。

(三)建立完善制度,树立规范、程序、证据意识。

四川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申报社会工作服务储备项目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申报社会工作服务储备项目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申报社会工作服务储备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5.08.25•【字号】厅办〔2015〕68号•【施行日期】2015.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四川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申报社会工作服务储备项目的通知厅办〔2015〕68号各市(州)民政局、厅直属事业单位、民办社工机构:为加快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引导支持社工机构参与社会服务,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省民政厅拟建立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储备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范围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是按照“受益广泛、群众急需、服务专业”原则,由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运用专业方法,为有需要的人群提供的包括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协调、社会功能修复和促进个人与环境适应等在内的专业服务。

建立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储备库,可以更好的按照社会工作规划及事业发展方向,提前筹划,推进社会工作深入发展。

入库项目分为以下几类:(一)社区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根据社区居民服务需求,以城乡社区为依托,综合运用个案工作、小组工作和社区工作方法,为社区居民及家庭提供服务,引导和培养居民主动参与社区公共生活和社区事务,培育社区专业社会工作人才,鼓励和引导志愿者参与社区服务,增强社区发展能力和凝聚力,促进社区文明、和谐与稳定。

(二)专项社会工作服务项目1.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留守妇女社会工作服务。

2.特殊人群(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

3.老年人社会工作服务。

4.儿童及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

5.残疾人社会工作服务。

6.妇女与婚姻家庭社会工作服务。

7.社会救助对象社会工作服务。

8.灾害社会工作服务。

9.企业社会工作服务项目。

10.其他领域社会工作服务项目。

(三)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服务或督导项目在民政部门所属的社会福利、困难救助、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儿童服务、社会慈善、社区服务、残障康复、殡葬服务、优抚工作、军休服务、健康照护、老年人服务、青少年服务、婚姻家庭服务等有关领域的公益类事业单位开展社会工作服务或督导服务项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川办发〔2021〕91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1〕9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持续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快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统一市场,引导和激励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持续优化服务,提升应急管理能力,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全流程监管机制,形成综合监管闭环(一)加强机构登记备案监管。

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依法进行登记。

民政部门对依法登记的养老机构进行备案(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另行规定),督促备案申请人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标准提交书面承诺,并将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对违反承诺的实施惩戒。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开养老机构登记备案信息并加强备案信息核实。

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已备案的养老机构,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对未备案的,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

到2022年,全面建立养老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实现养老机构应备尽备。

(二)加强质量安全监管。

健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建立隐患、整改、责任“三个清单”。

实施养老服务机构安全整治专项行动,全面消除养老服务机构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

推进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作,确保改建的养老服务机构满足消防安全条件,发现重大火灾隐患的,由民政部门提请政府挂牌督办整改。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12.21•【字号】川民规〔2022〕8号•【施行日期】202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现将新修订的《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四川省民政厅2022年12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定基本条件第三章评定机制第四章评定程序与要求第五章回避与复评第六章等级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加强养老机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全面提升养老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最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是指按照本办法和《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划分评定指标体系》等相关文件要求,通过自愿申报、组织评定、确定等级并向社会公示、作出等级评定结论、颁发等级牌匾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依法办理登记并备案的养老机构的等级评定活动。

第四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公开透明、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独立公正、动态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申请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分为一般养老机构和农村敬老院两种类型。

其中:一般养老机构主要包含公办老年社会福利院和民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

一般养老机构评定等级采用五个等级,从低到高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分别授予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

农村敬老院评定等级采用三个等级,从低到高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分别授予一星、二星、三星。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01•【字号】川办发〔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一)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其他相关补偿标准制定。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拟定,并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查平衡,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公布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拟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过程中,要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合理确定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在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时一并公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级修订工作和技术方案要求每三年组织修订,并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查平衡,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州)人民政府依法公布实施。

(二)关于征地补偿费用分配。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

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25•【字号】川办发[2012]59号•【施行日期】2012.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2]5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民政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民政厅)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形势,满足不断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我省已进入老龄化社会。

截至2010年年底,全省常住人口中60周岁及以上人口数量为1311万余人,占常住人口总数的16.3%,高出全国3.04个百分点。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方式的转变,老年人对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方面的服务需求日益增长。

加快发展全省养老服务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应对人口老龄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大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力度,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大力推进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老有所养”的目标和“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多方参与、统筹规划”的总体思路,进一步加大政府投入,强化政策引导,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构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四川实际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4.07.04•【字号】川民发〔2014〕99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川民发〔2014〕99号各市(州)民政局:《四川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民政厅2014年7月4日四川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三章许可权限第四章筹建指导第五章许可程序第六章许可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加强养老机构管理,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监督检查,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民政厅负责全省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指导、监督和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五条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六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举办人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四)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12•【字号】川办发〔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做好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决策部署,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突出重点、适度普惠,政策衔接、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结合四川省情,着眼老年人权益保障和服务需求,突出问题导向、整合服务资源、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重点关注高龄、失能、贫困、伤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并随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扩大照顾服务范围,让全省老年人享受更多优质、便捷、公平、安全的优先优惠服务,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主要目标。

在全省实施高龄津贴制度,到2020年全面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普惠制度。

老龄事业和老龄产业政策体系更加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智能化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完善。

老龄事业发展整体水平达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要求,管理体制和服务机制运转更加高效,支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的社会环境更加友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能力显著提升。

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进一步优化。

二、重点任务(三)发展适度普惠的社会福利事业。

进一步完善老年人优待办法,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各种形式的照顾和优待服务,逐步提高老年人社会福利水平。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关于积极稳妥发展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关于积极稳妥发展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关于积极稳妥发展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四川省委员会,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8.01•【字号】川委发[1994]18号•【施行日期】199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关于积极稳妥发展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意见》的通知(川委发[1994]18号1994年8月1日)各市、地、州、县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级各部门:省委、省政府同意省民政厅《关于积极稳妥发展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四川省省民政厅关于积极稳妥发展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意见(1994年6月10日)省委、省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和民政部的统一部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我厅于一九九一年冬季会同原南充地区民政局在原南充市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经验,随后逐步扩大试点。

经过两年多的实践,全省十九个市、地、州的四十六个县(市、区)开展了这项工作。

到一九九三年底,全省共有一百八十五万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积累保险费四千多万元;其中有十三个县(市、区)跨入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先进行列,受到了民政部的表彰。

实践证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顺民心、合民意的千秋大业,广大干部、群众是拥护和欢迎的。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的决定,以及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指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快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按照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逐步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起来,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是解决农民老有所养,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的重大社会政策。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保障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保障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保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4.12.31•【字号】川国土资发〔2014〕89号•【施行日期】2014.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保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4〕89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民政局:为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8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增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保障的责任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业发展,相继出台了支持和促进加快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扶持政策,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列入了民生建设范围。

随着老龄化程度日益加剧,社会养老形势十分严峻,必须超常规加快发展我省养老服务业,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成为新兴先导型服务产业。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确保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落到实处。

二、提前谋划,优先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省国土资源厅在下达年度用地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需求,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计划纳入年度计划予以倾斜考虑。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养老服务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紧密结合起来,优先安排用地计划,不得扣减或挪作他用,切实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所需用地。

市、县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应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安排予以突出。

供应计划编制前,市、县民政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等部门,向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下年度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需求,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具备供应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情况,在统筹各类用地总量、结构、时序的基础上,优先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2.23•【字号】川人社办发〔2020〕125号•【施行日期】2020.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25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为我省城乡居民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原有的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修订情况,我省对《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进行了修订,经与省级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并经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第16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2月23日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保登记第三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收缴衔接第四章个人账户管理第五章待遇支付第六章注销登记第七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第八章基金管理第九章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应用第十章统计管理第十一章档案管理第十二章稽核内控第十三章宣传、咨询及举报受理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精神,确保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顺利实施,实现业务操作规范、方便、快捷,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2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人社发〔2020〕10号),制定本规程。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2014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安排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2014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安排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2014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安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1•【字号】川办函[2014]35号•【施行日期】2014.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2014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安排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4〕3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2014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安排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11日关于2014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安排意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8号),完成2014年省委、省政府民生实事“新增改造10万张养老床位、推进社会养老服务建设”的目标任务,现作出如下安排。

一、重点建设任务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二五”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川办发〔2012〕43号)确定的主要目标,结合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财政状况实际,2014年的重点建设任务是:(一)新增公办养老机构床位1.5万张。

围绕城镇“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54%的目标,本着政府托底的原则,推进各级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实现新增养老床位1.5万张(包括新建、改扩建、购置房屋等形式)。

(二)新增民办养老机构床位5.5万张。

围绕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的目标,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和资金补助等方式,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类企业、公益慈善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养老床位5.5万张(包括新建、改扩建、购置房屋等形式)。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利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利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利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06•【字号】川办发[2000]63号•【施行日期】2000.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利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0]63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设置四川省民政厅。

省民政厅是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二000年七月六日四川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利人员编制规定一、职能调整(一)划入职能。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职能。

2、老龄工作管理职能。

(二)划出职能。

1、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交给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将指导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职能交给省妇联。

(三)转变职能。

1、将各类民政事业单位的管理服务和等级评定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2、将福利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3、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年度检查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和咨询服务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4、将指导残疾人康复、假肢、婚姻及儿童收养等具体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5、厅机关后勤服务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民政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拟定民政工作地方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编制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省民政队伍法制建设。

(二)负责管理全省性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工作,监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查处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以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对境外人员在我省境内设立的社团进行登记管理;指导、监督市(地、州)、县(市、区)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工作。

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1.22•【字号】川民发〔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正文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14〕11号各市(州)民政局、发展改革委: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完善体制机制,创新发展模式,拓宽民间资本参与渠道,现将民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通知》(民办发〔2013〕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一、各级民政、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在政府领导下,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强试点工作宏观指导、监督检查和总结评估,切实推进改革试点工作的开展。

二、各地要积极申报国家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围绕改革试点目标任务,制定实施方案,建立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保障试点顺利实施。

三、请申报国家养老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地区的市(州)民政局、发展改革委,于2月18日前将申报材料联合上报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申报材料包括:1.市(州)民政和发展改革部门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请示;2.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同意的综合改革试点方案;3.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同意申报的会议纪要。

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对申报材料审核后,结合申报地区养老服务业发展实际,确定我省试点地区上报民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1月22日民政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3〕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完善体制机制,创新发展模式,拓宽民间资本参与渠道,现就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基本原则。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二五”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4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二五”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4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二五”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4年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4.01.01•【字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二五”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4年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直属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制定各类中长期规划和重大政策性文件2014年实施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为加快推进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商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同意,制定了《四川省“十二五”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4年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十二五”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4年实施意见》四川省民政厅2014年月日附件四川省“十二五”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4年实施意见为加快推进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四川省“十二五”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制定2014年度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一)加快构建“9073”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和应急救援服务网络建设,争取老年人居家及日间照料服务覆盖70%城市社区和40%农村社区,各类养老床位达到45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

(二)认真落实五保供养政策,加强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农村敬老院配套设施完善和服务功能提升。

农村五保供养机构法人登记率达到75%,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54%,全省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54%。

(三)推动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制,鼓励各地建立和完善8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四)加强养老服务专业化队伍建设,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到40%。

二、主要任务(一)全面完成省委、省政府民生实事“新增改造养老床位10万张,推进社会养老服务建设”建设任务。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服务资金绩效评价项目的比选公告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服务资金绩效评价项目的比选公告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服务资金绩效评价项目的比选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12.03•【字号】•【施行日期】2021.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服务资金绩效评价项目的比选公告为积极推进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提升绩效评价的客观性、公正性,按照绩效评价工作需求,我厅将通过比选方式选取复核条件、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中介机构(供应商),对2021年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供应商应根据绩效评价工作相关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养老服务工作绩效评价项目。

2.项目资金:最高限额18万元。

二、项目要求(一)人员要求1.供应商应根据本次绩效评价项目情况,确定不少于15名工作人员(其中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少于5名)组成评价工作组,并将评价工作组细分为不少于5个评价工作小组开展工作,各评价工作小组工作成员不得少于3人。

2.项目总负责人须具有会计或经济中级以上职称,且具有经济管理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

3.供应商应根据本次绩效评价项目情况,确定各评价工作小组组长和本次绩效评价工作总负责人人选,各被评价项目评价分报告由各评价工作小组长牵头撰写,本次绩效评价总报告由本次绩效评价工作总负责人撰写。

4.各评价工作小组组长及本次绩效评价总负责人应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参与过财政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①评价工作组组长及组员的身份证复印件;②国家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或其他执业资格证明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材料复印件;③评价工作组组长及组员从事财政绩效评价相关工作简介和成果。

5.供应商需承诺成交后各评价工作小组组长和本次绩效评价总负责人不得变更,各评价工作小组其他成员如有变更,须报采购人书面同意(提供承诺函原件)。

四川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清单

四川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清单

川民发〔2014〕176号 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通知
65 62
2014.12.31 2014.4.18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民政 四川省住建厅厅 国土资源
厅 民政厅 省老龄委
川国土资发〔2014〕89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保障的通知 川建发〔2014〕9号 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
87 2017.04.18 四川省民政厅等五部门 川民发〔2017〕53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5 2017.06.13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发改规划〔2017〕1116号 关于印发《服务业创新发展大纲(2017-2025年)》的通知
26 2017.06.16
国务院办公厅
85
2016.06.03
四川省民政厅 发改委 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
川民发〔2016〕102号 关于印发《2016年养老服务业重点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68 18 55
2016.06.14 2016.06.24 2016.08.04
四川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 公民室政部四川国省家民发政展厅改革四 委
员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乡建设厅
51 2014.10.10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川办发〔2014〕90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五大新兴先导型服务业发展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8 2014.11.24
商务部 民政部
2014年第81号
商务部 民政部发布公告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华设立盈利性养老机构从事养老 服务
80 2014.11.28
四川省民政厅
13 2016.02.22
国务院
国发〔2016〕15号 关于印发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14•【字号】川府发[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应对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形势,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深化体制改革,坚持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完善市场机制”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养老服务设施和站点。

养老床位数达到61万张以上,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5张以上。

养老服务提供就业岗位75万个以上。

养老服务业成为服务业重要组成部分。

其中,到2017年,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90%以上的城市社区,75%以上的乡镇和5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养老服务设施和站点。

养老床位数达到55万张以上,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3张以上。

养老服务业提供就业岗位65万个以上。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城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各地在制订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7年养老服务业发展补助资金(第一批)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7年养老服务业发展补助资金(第一批)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7年养老服务业发展补助资金(第一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16.12.09
•【字号】川财社〔2016〕174号
•【施行日期】2016.12.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7年养老服务业发展补助资金(第一批)的通知
川财社〔2016〕174号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民政局:
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支出进度,经研究,现提前下达你地2017年养老服务业发展补助资金(第一批)如数(详见附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资金专项用于《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2015-2017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安排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5〕57号)确定的2017年重点任务建设。

补助资金请列入201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8类“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相关科目,待2017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

二、各地要结合当地财力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并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0〕409号)等文件要求,做好预算编
制、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

附件: 2017年养老服务业发展补助资金(第一批)预分表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民政厅
2016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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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养老服务项目储备和申报有关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民发[2014]155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4.10.11
【实施日期】2014.1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养老服务项目储备和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川民发〔2014〕155号)
各市(州)民政局:
为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尽快推出一批规模较大、带动作用较强的养老服务项目,根据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等十部委《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091号)和省发改委、省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报送工作的通知》(川发改项目〔2014〕798号)要求,现就做好养老服务项目储备和申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发展养老服务业
当前,国家、省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支持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推动各类养老服务
项目加快实施,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

各地民政部门要积极研究、对接国家、省有关支持政策,牢固树立项目引领和带动发展的意识,切实增强抓好一批重点养老服务项目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要高度重视养老项目建设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加大项目前期工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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