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有

关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布部门】四川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7.08.10

【实施日期】2007.08.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

为规范我省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将《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经商省有关部门同意,对我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作如下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一)各市、州民政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福利企业的认定机关。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应当首先向所在区县(含县级市)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含县级市)民政部门对申请企业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州民政部门进行认定

1 / 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