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四川省建制镇设立标准与审批程序研究》课题申报指南(2020)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结果的通知-川建标发[2011]268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结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结果的通知(川建标发[2011]268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建存[2006]221号)规定,我厅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2008年及以前发布实施的80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进行了复审,现将复审结果予以公布:确认继续有效22项、废止39项、修订19项(详见附件)。
为落实本通知的复审结果,请各有关单位按以下要求做好相关工作:一、确认继续有效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再版时应在该标准封面和扉页的中文名称下方增加“2011年7月确认继续有效”的标记。
二、确认废止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停止实施,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不得再使用废止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三、确认修订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请该标准的主编单位于2011年9月30日前,填写《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申请表》,向我厅提出修订申请,逾期未提交修订申请的项目,我厅将另择单位承担修订工作。
四、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相关单位,应按照复审结果及有关要求,做好本单位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现行有效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一一年七月六日附件1:2011年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继续有效”名录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主编单位1DB51-5005-93冷轧带肋钢筋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2DB51-5009-94横向钢筋窄间隙焊接规程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3DB51/5016-98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技术操作规程成都市园林局4DB51/T5032-2005住宅供水“一户一表”设计、施工及验收技术规程四川省城镇供排水协会5DB51/T5036-2007屋面工程施工工艺规程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6DB51/T5037-2007防水工程施工工艺规程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7DB51/T5039-2007砌体工程施工工艺规程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8DB51/T5040-2007智能建筑工程施工工艺规程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9DB51/T5041-2007室外排水用高密度聚乙烯检查井工程技术规程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10DB51/T5043-2007建筑给水内筋嵌入式衬塑钢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四川省建筑设计院11DB51/T5047-2007建筑电气工程施工工艺规程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12DB51/T5051-2007钢结构工程施工工艺规程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13DB51/T5052-2007建筑给水排水与采暖工程施工工艺规程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14DB51/T5053-2007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工艺规程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15DB51/T5054-2007建筑给水薄壁不锈钢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16DB51/T5056-2008室外给水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17DB51/T5057-2008城市道路高分子复合材料检查井盖、水箅技术规程成都市市政工程协会18DB51/T5058-2008四川省抗震设防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标准四川省建筑设计院DB51/T5042-2007复合保温石膏板内保温系统工程技术规程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设科技协会20DB51/T5050-2007白酒厂设计防火规范四川省消防总队21DB51/T5044-2007CL结构设计规程四川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四川省建筑设计院22DB51/T5045-2007CL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四川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附件2:2011年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修订”名录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主编单位1DBJ20-06-90回弹法评定砖砌体中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技术规程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2DBJ20-08-90回弹法评定砌体中烧结普通砖强度等级(标号)技术规程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3DB51/93-92振动冲击沉管灌注桩施工及验收规程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4DB51/5027-2008代替DB51/5027-2002四川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5DB51/T5034-2006燃气用衬塑(PE)、衬不锈钢铝合金管道工程技术规程四川省燃气协会6DB51/T5038-2007地面工程施工工艺规程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7DB51/T5046-2007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工艺规程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8DB51/T5048-2007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工艺规程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9DB51/T5049-2007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工艺规程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10DB51/T5012-2003白蚁防治施工技术规程成都市白蚁防治研究所11DB51/T5055-2008室外给水球墨铸铁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12DB51/T5059-2008四川省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技术规程(试行)西南交通大学13DB51/T5060-2008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四川省建材工业科学研究院成都市散装水泥办公室14DB51/T5061-2008水泥基复合膨胀玻化微珠建筑保温系统技术规程四川省建材工业科学研究院15DB51/T5062-2008EPS钢丝网架板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技术规程成都市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16DB51/5033-2005居住建筑节能保温隔热工程质量验收规程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成都市墙村革新建筑节能办公室17DB51/T5026-2001成都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成都市建筑设计研究院18DB51/T5035-2007燃气用环压连接薄壁不锈钢管道工程技术规程四川省燃气协会19DBJ20-07-90钢筋电渣压力焊接规程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附件3:2011年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废止”名录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主编单位1DBJ20-01-87四川省双钢筋混凝土受弯构件设计与施工规程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2DBJ02-87钢筋密实砂硅酸盐混凝土受弯构件设计和施工技术规定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3DB/51000P25001-87蒸压密实砂硅酸盐混凝土构配件生产及检验规程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4DBJ20-03-88四川省城市燃气输配及应用工程设计、安装验收技术规程成都市煤气公司5DBJ20-05-90冷拔中强钢丝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设计与施工若干规定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6DBJ20-05-90钢筋气压焊接规程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7DB51/T32.1-9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艺及操作规程普通混凝土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8DB51/T32.2-9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艺及操作规程特种混凝土工程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9DB51/T32.3-9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艺及操作规程混凝土离心制品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10DB51/T32.4-9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艺及操作规程钢筋工程11DB51/T32.10-9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艺及操作规程装饰工程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12DB51/T32.11-9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艺及操作规程油漆玻璃工程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13DB51/T32.12-9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艺及操作规程施工测量及土方与爆破工程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14DB51/T32.13-9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艺及操作规程桩基工程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15DB51/T32.14-9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艺及操作规程结构吊装工程16DB51/T32.15-9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艺及操作规程钢结构制作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17DB51/T32.16-9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艺及操作规程砌筑工程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18DB51/T32.17-9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艺及操作规程屋面防水工程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19DB51/T32.18-9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艺及操作规程地下防水工程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20DB51-127-92冷轧螺纹钢丝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21DB51/5011-92四川省建筑结构设计统一规定四川省土木建筑学会建筑结构专业委员会22DB51/5004-93四川省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区建筑抗震与加固设计规程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23DB51/5006-93自贡市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自贡市建筑勘测设计院24DB51/5009-94玻璃幕墙技术规程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25DB51/5013-96多彩内墙涂料施工及验收规范26DB51-/5045-97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27DB51/5016-97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28DB51/5018-2000城镇住宅设计标准四川省建筑设计院29DB51/T5019-2000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标准四川省电子学会建筑智能化专委会30DB51/5020-2000住宅厨房设施功能标准四川省建筑设计院31DB51/T5021-2000住宅厨房设施尺度标准四川省建筑设计院32DB51/5022-2000住宅卫生间设施功能标准四川省建筑设计院33DB51/T5023-2000住宅卫生间设施尺度功能标准四川省建筑设计院34DB51/T5024-2001建筑给水塑料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成都市建筑设计研究院35DB51/T5025-2001建筑给水铝塑复合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成都市建筑设计研究院36DB51/5029-2002钢筋滚轧直螺纹连接技术规程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37DB51/T5030-2004成都地区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设计施工技术规程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市墙改办38DB51/T5031-2004埋地聚乙烯(PE)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成都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四川省建筑设计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39DB51/5028-2002不锈钢复合管网架结构技术规程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大学——结束——。
《四川省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
四川省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省城乡统筹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规范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务院1993年第116号令《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人大1993年《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据建设部制定的《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建规[2006]183号),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县、自治县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适用本办法。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可以与县城总体规划一同编制,也可以单独编制。
第三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是政府调控县域村镇空间资源、指导村镇规划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节约型社会,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基本目标,以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统筹兼顾、协调发展为基本原则,合理确定村镇体系发展目标与战略。
第五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充分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
第六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采用政府组织、专家指导、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法。
第七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以经批准的省、市(州)域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并与经济社会发展、国土、交通、环保等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与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相协调,规划期限近期为3至5年,远期为20年。
第九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应当由具有乙级以上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的镇,包括县城人民政府驻地镇、建制镇、乡集镇、独立工矿区(点)。
本办法所称的村,指城市规划(建成)区外,按行政建制设立的村、各种规模的农村居民聚居点。
第二章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的组织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
具体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承担。
民政部关于严格行政区划建制表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0]247号
民政部关于严格行政区划建制表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严格行政区划建制表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0〕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近来,有些地方在启动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过程中,个别地方负责同志在讲话中提到,将强镇建设成为“镇级市”、“镇级小城市”等。
这些不规范的提法,经新闻媒体相继报道后,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避免在行政区划建制上产生混乱和越权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严格行政区划建制表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对我国行政区划建制有明确的规定,各地在开展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要认真遵循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严格行政区划建制表述,统一宣传口径,确保宣传内容准确、规范,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现不规范的行政区划建制表述。
二、要及时纠正违规表述和行为。
“镇级市”、“镇级小城市”等提法是不规范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各地要对前一阶段开展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有关文件和领导讲话中存在不规范行政区划建制表述的,要明确指出并责令改正;对媒体报道中出现不规范提法的,要及时予以说明和澄清,避免引发混乱和歧义。
三、要严格执行行政区划调整审批程序。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对行政区划调整的审批权限等有明确的规定,各地在开展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如涉及到行政区划调整,要严格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不得超越权限擅自进行行政区划调整。
请将本通知精神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和政府。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结束——。
四川省省级百强中心镇建设技术指南
四川省“省级百强中心镇”建设技术指南(试行)—1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07月前言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中心镇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对中心镇发展建设的规范引导,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力量,深入各地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本指南。
本指南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四川省城乡建—2 —设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各地应注意总结实践经验,如有意见或建议,及时向主编单位反馈,以便结合实际及时修订调整。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36号,邮编610041,联系电话028-028-********)主要参编人员:唐密、廖伟、蒋蕊、刘佳韵主要审查人员:张鸣鸣、靳来勇、鲁朝汉、刘宇飞、张华—3 —目录1 总则 (4)2 基础设施 (5)2.1 道路交通 (5)2.2 市政公用设施 (7)2.3 城镇安全 (8)3 公共服务 (9)3.1 住房建设 (9)3.2 医疗卫生服务设施 (11)3.3 教育设施 (12)3.4 文化设施 (14)3.5 体育设施 (15)3.6 养老扶幼 (16)4 产业集聚 (17)4.1 产业结构 (17)4.2 产业平台 (18)4.3 创新创业 (19)5 环境风貌 (20)5.1生态建设 (20)5.2景观风貌 (21)6 文化传承 (22)—4 —6.1文化保护与利用 (22)6.2人才队伍 (22)6.3文旅融合 (23)7 城镇治理 (24)7.1 基层治理 (24)7.2 城镇管理 (25)1 总则1.0.1 为推动中心镇改革发展、做大做强,制定四川省“省级百强中心镇”建设技术指南。
1.0.2 本指南适用于四川省“省级百强中心镇”入库候选镇(以下简称“中心镇”)。
中心镇是指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中心镇”(城镇等级概念),是指具有较好区位优势、较强经济实力、较好基础设施、较大发展潜力、对周边地区具有一定辐射力的建制镇。
2023年度四川人居文化研究中心课题申报指南
2023年度四川人居文化研究中心课题申报指南2023年度四川人居文化研究中心课题申报指南一、引言在当今社会中,人居文化已经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课题。
它不仅关乎人们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更是反映了一个地区的历史、文化和社会特点。
四川人居文化研究中心旨在深入挖掘四川省的人居文化,为保护和传承四川的传统文化作出贡献。
本文将结合2023年度四川人居文化研究中心课题申报指南,探讨该中心的课题申报要求和内容,并对四川人居文化进行全面评估和深度探讨。
二、申报要求分析1. 申报主题研究中心要求申报的课题主题必须与四川省的人居文化相关。
这意味着申报课题应该紧密围绕四川的地域特点、历史传统或民俗风情展开研究,以突出四川的独特性和丰富性。
申报者可以结合当代社会问题,提出与四川人居文化相关的新课题。
2. 申报内容课题申报要求包括课题的研究意义、研究内容、拟采取的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等。
在申报内容中,申报者需要清晰地概括研究的核心问题,阐述研究的创新点和实用价值,并提出可行的研究方法和实施计划。
3. 申报要求研究中心要求课题申报书必须具备学术价值、创新性和可行性,同时要求申报者具备扎实的学术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申报者需要全面了解四川的人居文化,熟悉相关的研究方法和技术手段。
三、全面评估及深度探讨在评估2023年度四川人居文化研究中心课题申报指南的基础上,我们需要全面理解四川的人居文化。
四川作为一个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的地方,其人居文化具有丰富多彩的特点。
从传统的建筑形式到民间的风俗习惯,从饮食文化到传统手工艺,都反映了四川独特的人居环境和生活方式。
在深度探讨的过程中,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
可以通过对四川传统建筑的分析,了解四川古代建筑艺术的特点和演变过程,探讨其与地域特色和气候环境的关系,以及对当代建筑设计的启示。
可以通过对四川传统节日和民俗活动的研究,揭示其中蕴含的文化内涵和社会意义,以及对当代文化传承和创新的启示。
四川村庄规划一般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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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二五”城镇化发展规划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二五”城镇化发展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川办发[2011]94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12.31【实施日期】2011.12.3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二五”城镇化发展规划的通知(川办发[2011]9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十二五”城镇化发展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四川省“十二五”城镇化发展规划(二〇一一年十一月)目录第一章发展基础第一节城镇化发展成就和问题第二节城镇化发展面临的形势第二章指导思想与发展目标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基本原则第三节发展目标第三章优化城镇发展格局第一节强化“一核”第二节壮大“四群”第三节打造“五带”第四节大力发展区域性中心城市第五节积极发展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第六节努力构建新型城乡关系第四章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第一节提升城镇经济承载能力第二节提升城镇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保障能力第三节提升城镇公共服务水平第四节提高城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第五节加大城镇住房保障力度第五章提高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第一节加强城镇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第二节深入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第三节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与城镇风貌塑造第四节推动城镇综合管理机制创新第六章建立健全有利于城镇化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第一节有序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向城镇集聚第二节完善城镇户籍和社会保障政策第三节提高和完善土地保障能力第四节加大财税支持力度第五节创新城镇建设投融资体制第七章实施措施第一节加强组织领导第二节健全协调机制第三节加强评估监督附件:名词解释我省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推进城镇化科学、健康、有序发展,对于扩大内需、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意义重大。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省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省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8.03.09•【字号】川民发〔2018〕33号•【施行日期】2018.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省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18〕33号各全省性社会团体及其业务主管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及社会团体管理相关规定,现就做好全省性社会团体2017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工作通知如下:一、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的范围凡在2017年12月31日前登记且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均应参加2017年度检查(以下称:参加年检的社会团体)。
在2017年12月31日前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要求报送2017年度工作报告(以下称:参加年报的社会团体)。
请各业务主管单位指导、督促其所辖社会团体按时参加年检或者提交年度报告。
二、年度检查(一)年度检查的办法及要求各全省性社会团体应于2018年4月23日至6月8日完成年检材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
资料报送地点: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民政厅年检窗口(地址:成都市草市街2号)。
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对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结合其他问题线索及相关情况综合确定社会团体2017年度检查结论。
(二)所需资料年度工作报告书、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纸质3份,直接登记和已脱钩的社会团体纸质2份)、法人证书副本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及脱贫攻坚单项材料。
已脱钩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还应同时报送资产报告。
年度工作报告书。
年度工作报告书(模板--年检)(电子版见附件1),参检社会团体填制年检报告书并由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年检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规定时间地点报检。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计划的通知-川办发〔2018〕4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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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川办发〔2018〕4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计划》(以下简称《立法计划》)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91号),规范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
《立法计划》要求年内完成的制定项目,各责任部门要按时完成起草任务并及时报送草案代拟稿;《立法计划》中的调研论证项目,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开展立法调研工作,形成阶段性成果。
省法制办要认真做好立法论证与审查,确保全年立法计划按时完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29日
附件:川办发44号附件
——结束——。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业四川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业四川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办函[2016]181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11.18【实施日期】2016.1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业四川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川办函〔2016〕18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创业四川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18日创业四川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通知》(中发〔2016〕4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15〕32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全面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的决定》(川委发〔2015〕21号)等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并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一号工程”,大力实施“创业四川行动”,汇聚一批创新创业力量,建设一批双创支撑平台,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双创模式和典型经验,进一步推动形成双创蓬勃发展新局面,加快发展新经济、培育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增长,有效支撑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
充分发挥市场对创新创业资源配置的决定作用,构建市场化的创新创业平台,促进创新创业与市场需求和社会资本有效对接。
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加强协调联动和政策支持。
--坚持服务实体,促进发展。
推动龙头骨干企业在研发、生产、营销等方面改革创新,培育更多富有活力的中小微企业,发展新兴产业和新业态,服务和支撑实体经济发展,推动四川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产业结构向中高端迈进。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通知(试行)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通知(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3.10.25•【字号】•【施行日期】2013.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通知(试行)各市(州)民政局、省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部门:为加快推进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我省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办发〔2013〕22号)精神和民政部相关工作部署,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川办函〔2013〕58号)提出的省民政厅会同省法制办开展“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制度,依法加强登记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现对我省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试行实行直接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
以分类指导、重点培育、促进发展为前提,构建服务到位、监管有效、多方参与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服务格局,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二、直接登记的范围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范围是指在省、市、区(市)承担面向社会,为社会建设和发展提供公益服务,具有非营利性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一)行业协会商会类:是指由同行业、相关行业的经济活动主体为维护共同的合法利益而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组织。
(二)科技类:是指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传播与普及,咨询与服务、成果转让与评估的服务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三)公益慈善类:是指开展扶贫济困、扶老助孤、赈灾救助等社会服务活动的服务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城镇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川委办〔1999〕37号【发布部门】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政府【发布日期】1999.06.10【实施日期】1999.06.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6月10日川委办〔1999〕37号)1994年以来,我省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取得了显著成绩:一是试点工作突出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镇域经济稳步发展。
试点小城镇乡镇企业总产值、财政收入、税收完成总额年均递增20%以上。
二是试点镇基础设施建设平稳推进,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建成区面积平均扩大了一半以上。
三是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农民人均收入达到2100元左右。
四是农村经济结构逐步调整,非农产业比重达到70%以上,剩余劳动力转移速度加快,城镇化水平达到29%。
五是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加强,农村社会事业进一步发展。
小城镇已成为农村经济新的增长点。
但是在实践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部分试点镇经济发展缺乏特色,经济结构没有得到有效调整,没有形成支撑小城镇发展的优势产业;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功能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一些试点镇基础设施不够配套完善,小城镇的集聚功能不强;缺乏改革发展的内在动力,试点优惠政策的推动建设步伐,促进小城镇的发展和繁荣,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江泽民总书记去年在视察安徽农村工作时的讲话和朱总理在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都明确强调要把发展小城镇作为“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大战略”。
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农业和农村工作发展思路,也把小城镇建设作为发展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的“五篇文章”之一。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的意见-川办发[2014]4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的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的意见(川办发〔2014〕4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我省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发展迅速,有力推动了政府职能转变、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但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中介服务市场培育不够、中介服务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仍然存在。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与行政审批有关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中介服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培育中介服务市场(一)大力培育中介机构。
坚持中介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规范化发展,引导和扶持中介机构扩规模、上水平,培育一批实力强、信誉好、层次高的中介机构。
充分发挥政策引领作用,在税费优惠、人才引进、继续教育等方面研究制定培育中介服务市场的具体措施。
鼓励优势中介机构以多种形式实施行业内或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开展连锁化和网络化经营。
探索建立中介服务综合服务机制,优先培育具备多项资质条件的综合性中介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可试行由一个综合性中介机构实施或者由一个中介机构牵头,联合其他中介机构共同提供并联评价、并联评审等综合服务。
鼓励专业人才创办高层次中介机构,积极引进国内外资质等级、执业水平、资信度高的中介机构参与市场竞争,提升中介服务整体水平。
(二)加快推进中介机构脱钩。
对中介机构按事业法人类、工商登记类和行业协会商会类实行分类指导。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专项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4]6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专项改革方案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专项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4〕6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健全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专项改革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10日健全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专项改革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工作部署,健全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制定本改革方案。
一、改革思路及目标按照构建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的总体思路和要求,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从群众住房实际需求出发,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加大保障力度,满足困难群众基本住房需要;完善市场供应体系,满足群众多样化住房需求。
针对不同的住房消费能力,加强分类指导,分别对低消费能力、有限消费能力和较强消费能力的群体对应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和商品住房,努力实现住有所居。
(一)对不具备基本住房消费能力的低收入城镇居民,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制度,供应低租金的租赁型保障性住房;(二)对具备有限住房消费能力的中低收入城镇居民,探索建立共有产权住房制度,供应低价的产权型保障性住房;(三)对具备较强住房消费能力的中等收入和高收入城镇居民,健全市场供应体系,满足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需求。
(四)改进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对住房供应和消费的支持作用。
二、改革重点(一)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制度并轨,建立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立项形式审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立项
形式审查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
【发文字号】川建发[2004]38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4.05.13
【实施日期】2004.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立项形式审查要点》的通知
(川建发[2004]38号2004年5月13日)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四川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立项的审查要求,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和《四川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四川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立项形式审查要点。
现将《四川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立项形式审查要点》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四川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立项形式审查要点》
四川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立项形式审查要点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立项的审查要求,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和《四川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审查要点。
第二条四川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以下简称“推广项目”)的立项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技术审查。
形式审查是对申报推广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技术领域和申报程序的要求,以及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技术审查是组织专家按推广项目的评审要求对申报推广项目进行审查,如有质疑和必要,应对企业生产进行现场考察。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项目统一审核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0]2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项目统一审核
工作的通知
正文: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项目统一审核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00]29号)
为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有利时机,实现我省经济“追赶型、跨越式”发展,全省各地都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项目,这种积极的态度是好的。
但由于各地对全局的情况了解不多,在上报项目时缺乏统一协调,对项目的有关情况掌握不够,可能造成项目重复、多头上报或对项目情况汇报不清,影响国家对我省上报项目的审批。
为确保我省项目报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指示,现就我省各地到北京争取项目和支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各市、州政府、地区行署拟向国家争取项目或争取其他支持,在向国家有关部门汇报前,应先向省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应综合部门汇报,以便与省上了国家的项目相衔接。
重大项目应各省政府分管领导报告。
二000年四月四日——结束——。
川民地〔2001〕235号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四川省撤乡建镇暂行标准及其有关问题的通知
xx〔2001〕235号xx民政厅关于xx撤乡建镇暂行标准及其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城镇化的要求,现行的建镇标准已明显偏低。
目前,民政部重新修订的《设镇标准》正在报批之中。
为了确保我省建制镇质量,积极、稳妥、有序地进行乡镇行政区划调整,进一步规范审批条件和程序,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体现从严、从优、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原则,在新标准还未正式出台前,特就我省撤乡建镇暂行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撤乡建镇暂行标准(一)城镇化水平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建制镇比例达50%以上的县(市、区),乡改镇应按民政部2000年设镇标准(征求意见稿)执行。
(二)城镇化水平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县(市、区)所属乡设立建制镇,原则上按民政部2000年设镇标准(征求意见稿)执行,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个别条件。
(三)城镇化水平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建制镇未达到乡镇总数的的县(市、区)所属乡设立建制镇,仍按民政部1984年设镇标准执行。
(四)已列入省级试点小集镇、原区公所所在地、市(州)级以上风景旅游区,以及特别边远、县域内建制镇呈点状分布、有一定发展潜力的乡设立镇的建制,可少量特批。
二、各市、州上报的请示,要求行文规范、内容详实、附件齐全。
主要包括市(州)、县(市、区)、乡人民政府请示,撤乡建镇情况统计表,及县(市、区)、乡行政区划图,乡人民政府驻地现状图,拟建镇人民政府驻地规划示意图。
图表规格一律为八开。
在各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上报撤乡建镇请示后,请民政局及时向民政厅报送有关县(市、区)相应年度的统计年鉴及有关资料。
今后凡涉及到数字指标的撤乡建镇事宜而未报送统计年鉴的,我厅将不予审核办理。
三、行政区划调整的报告原则上为一事一报,条件成熟一个批一个,在上报时间上要拉开距离,有步骤地进行,不得成批和集中上报。
有关行政区划调整的工作汇报,省民政厅只对口市、州人民政府和民政局,不直接听取县和县以下关于乡镇建制调整工作的汇报,不受理越级上报的请示事项。
四川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全省性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全省性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民政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08•【字号】•【施行日期】2021.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正文四川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全省性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各全省性社会组织及其业务主管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相关规定,民政厅将开展全省性社会组织2020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和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
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通知所主管的社会组织,指导、督促其按规定要求和时限填报年报年检材料,并对社会组织填报的材料内容进行认真审查。
各社会组织要如实填报年报年检材料,确保所提交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将符合条件的全部年报年检材料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报送民政厅。
按规定进行年度报告和接受年度检查是社会组织的法定义务,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
为提高工作实效,民政厅将通过抽查审计、实地检查、书面抽查等方式,按一定比例对社会组织年报年检材料所涉事项进行抽查核实。
对于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民政厅将结合核实结果和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情况,综合研究确定年检结论,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各社会组织进行年度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均应提交纸质资料,纸质资料报送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未按规定提交纸质资料或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未加盖民政厅年报年检专用章的,视为不按规定进行年度报告、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
对虚假填报、未按期报送年报年检材料的社会组织,民政厅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1.全省性社会团体年检须知2.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须知3.全省性慈善组织(基金会)年检年报须知4.社会团体财务审计报告模板5.民办非企业单位审计报告模板6.四川省慈善组织(基金会)助力乡村振兴慈善项目统计表(2021-2023年)7.四川省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表四川省民政厅办公室2021年5月8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成效监测评估工作方案意见的公告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成效监测评估工作方案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21.09.25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9.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
正文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成效监测评估工作方案意见的公告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后半篇”文章的指导意见》(川委办〔2020〕14号)精神,为科学评价全省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以下简称“两项改革”)的总体情况以及工作成效,持续跟踪监测全省镇村调整后的发展服务治理状况,督促并激励各地谋深做实“后半篇”文章。
按照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民政厅草拟了《改革成效监测评估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1月4日。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并将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给我们(来信来函请注明工作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陈驰
联系地址:成都市东大街芷泉段15号
邮编:610061
电话:************
邮箱:*****************
附件:改革成效监测评估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附件。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四川省委员会,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12•【字号】川委发[2000]42号•【施行日期】2000.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二000年十月十二日川委发〔2000〕42号)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以下简称中央11号文件),对发展小城镇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小城镇建设,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认真学习,深化认识,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扎扎实实抓好小城镇建设工作中央11号文件是关于小城镇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城镇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对推动我省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推进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中央11号文件就小城镇健康发展的战略意义、指导原则、规划布局、经济发展、投资体制、建设用地、户籍管理制度、经济和社会管理职能、民主法制和精神文明建设、组织领导等10个方面进行了全面部署,各地要认真学习,统一思想,抓好落实。
我省小城镇建设试点6年多来,虽然有了良好开端,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按中央11号文件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必须通过不懈努力,艰苦奋斗,埋头苦干,才能达到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
省委、省政府决定,到2010年末期,我省小城镇试点镇达到1000个,吸纳农村人口1000万以上,进一步加快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
从我省的实际情况出发,以发展小城镇为载体,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体制,提高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整体素质和效益,增加农民收入,是我们的首要任务。
加快小城镇建设,有利于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综合经济效益,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促进乡镇企业集中连片发展和结构调整,带动农村第三产业的发展,为农民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推动农村城镇化进程;有利于向农民传播现代科学技术和文化、改造传统意识和习俗,从整体上提高农村人口素质,逐步缩小城乡差别,实现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有利于带动农村基础设施和房地产业发展,拓展农村市场,扩大内需,拉动国民经济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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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四川省建制镇设立标准与审批程序研究》课题申报指南(2020)
日期: 2020年03月12日
【字体:大中小】
一、课题名称
《四川省建制镇设立标准与审批程序研究》
二、课题意向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和新型城镇化、乡村振兴、成渝双城经济圈以及“一干多支、五区协同”等重大战略部署,认真落实《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和《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我省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科学设立建制镇设立标准及审批程序。
设立标准要体现改革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着眼未来发展,结合国土空间规划,注重产业布局、功能分区、生态保护,综合考虑环境和能源承载能力、国土资源开发效能和强度,人文历史和文化传承保护等要素,充分发挥行政区划的资源配置效应,推进我省以城市群为主体构建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格局和体系,促进我省城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加快推动我省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就地市民化,推动我省全面高质量发展。
审批程序要于法有据,规范严谨,简洁明了,简约高效,责权明晰,要素齐全,操作性强。
三、课题申报
课题面向省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党政机关和社会组织公开招标。
申报者需按要求认真填写《民政厅2020年重大课题研究申请表》(附件),加盖单位公章后一式叁份寄至四川省民政厅,同时发送申报材料电子版。
课题申报截止日期为2020年3月20日。
四川省民政厅将组织专家对课题申请书进行评审,确定并公布课题承担单位,由四川省民政厅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研究协议书》和《课题研究任务书》。
四、研究要求
课题研究须紧扣主题,结合四川实际,科学合理设立标准,并提出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的政策建议。
研究报告需观点明确、结构清晰、内容翔实、行文流畅,既要有定性定量分析,又要有典型事例支撑,达到公开发表和出版的要求,报告正文部分原则上不少于2万字,课题报告必须有不少于4千字的对策建议,并形成《四川省建制镇设立标准与审批程序研究报告》《四川省建制镇设立标准与审批程序(草案)》。
研究课题需在2020年10月30日前提交,届时由四川省民政厅统一组织有关专家评审验收。
没有完成研究任务或研究成果不合格的课题,不予结题。
研究成果著作权属于四川省民政厅,文字责任由课题承担单位负责,未经四川省民政厅同意,不得公开发表。
五、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四川省民政厅
联系人:张洋李垚
联系电话:(028)(略)
通讯地址:成都市东大街芷泉段15号
邮政编码:610061
电子邮箱:766546476@
申报电子邮件的主题及附件标题请规范填写申报单位、具体题目,示例:“×××课题(××大学)”。
附件:民政厅2020年重大课题研究申请表
四川省民政厅
2020年3月12日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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