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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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分区
发布时间:2008-05-07 00:00:00 作者:user 来源:本站原创浏览次数:土地利用分区是以土地利用现状及其规划利用方向为依据划分的不同用途的用地区域。

土地利用分区为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和各用地系统编制部门用地规划提供依据。

一、各区土地总面积
单位:公顷
行政辖区辖区面积占全市土地面积%
市区合计166025.7 3.1
道里区47923.7 0.9
南岗区16486.6 0.3
道外区32952.7 0.6
太平区24814.4 0.5
香坊区20855.0 0.4
动力区13595.9 0.3
平房区9397.4 0.2
二、哈尔滨市区用地区划分如下:
(一)农业用地区
农业用地区是以种植业为主,综合发展农业所需要的用地范围。

面积1900.5千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5.8%。

其中耕地面积1781.5千公顷,占农业用地面积89.5%。

农业用地区域内的土地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切实保障种植业的需要以及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使用。

区域内土地利用途径变化必须紧紧围绕发展农业,服务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力和经济效益。

鼓励区域内其它用地转为农业生产及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用地;需要保留现状用途的,不得擅自扩大用地面积,区域内的耕地尤其基本农田必须切实加强保护,不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准改变用途。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城镇、村镇、开发区和工业小区建设以及建窖、建房、建坟或擅自挖沙、采石、取土、堆放废弃物。

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应按程序修改规划并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严格审批用地。

在农业用地区内应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建设项目,保持良好的农业生态环境。

1.基本农田保护区
基本农田是实行特殊保护的耕地,本次规划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1580.8千公顷,占农业用地区内耕地的88.7%,占全市1996年耕地面积的87.2%。

2.一般农田区
农业用地区扣除基本农田保护区为一般农田区,其中包括江河泄洪区内的耕地。

一般农田区面积为319.7千公顷,占农业用地区19.4%。

(二)林业用地区
林业用地区是林木较为集中,适于发展林业而予以保护的区域。

面积2648.0千公顷,占全市总面积的49.9%。

林地主要分布在哈尔滨市域东部的阿城、五常、尚志、方正、木兰、通河、延寿等县(市)。

(三)牧业用地区
牧业用地区是为发展畜牧业生产而用于刈草和放牧牲畜的区域。

牧业用地区总面积94.9千公顷,占全市区总面积1.8%。

牧业用地区主要分布在山间河谷地、河滩地以及低洼地。

(四)城市建设用地区
城市建设用地区是城市经济建设发展所需要的用地区域。

全市城市建设用地区面积170.1千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2%。

其中哈尔滨市区城市建设用地区面积为25567.6公顷,其建设用地范围除原城区外,还包括乡、镇政府所在地的松北、松浦、平新、平房4个镇;
跃进、新春、团结、群力、黎明、幸福6个乡,并且划入了王岗、新发两个镇和朝阳乡属的部分土地。

哈尔滨市区规划城市建设用地面积24219.0公顷,规划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太阳岛风景区、经济技术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1.太阳岛风景区面积870.4公顷,其中滩涂面积589.7公顷,占67.82%。

建设用地233.9公顷,占26.89%。

耕地29.2公顷,林地14.1公顷,道路用地3.5公顷。

2.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1991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规划面积31.64平方公里。

其中南岗开发区1.64平方公里,平房开发区10.0平方公里,江北前进开发区20.0平方公里。

3.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991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规划面积23.9平方公里。

其中南岗集中新建区5.0平方公里,平房集中新建区1.9平方公里,迎宾路集中新建区12.28平方公里外,其余为市内原有大专院校,科研院所集中的政策性区域。

已启动区1.0平方公里。

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其内部建设用地布局应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空闲地,挖掘现有建设用地潜力。

确需扩大建设用地,应当首先利用非耕地或劣质耕地;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的土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废弃撂荒的土地能耕种的必须及时恢复耕种;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禁止建设占用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绿地、菜地和基本农田,鼓励城市内对城市建设和生态环境有影响的现状用途不适宜的用地合理调整。

在城市建设用地区内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要求,严格控制新建有污染的工业企业,对现有的污染严重的小企业要坚决关停。

(五)特殊用地
特殊用地区是指国防设施、军队等特殊需要的用地区域。

面积2.6千公顷,占市区总面积0.1%(与其它用地区重复区面积4.5千公顷未计算在内)。

区域内土地主要用于军事等特殊需要。

其中耕地应予以保护,除军事需要并经相应级政府批准外不得改作它用。

(六)自然风景保护区
自然风景保护区是为保护有价值的自然景观设置的区域。

面积53.1千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1.0%(与其它各用地区重复面积11.2千公顷未计算在内)。

自然保护区包括哈尔滨市区太阳岛、长岭湖自然风景区保护区,尚志市黑龙宫自然保护区,阿城市玉泉旅游区,宾县二龙山水库自然风景区,方正县森林公园等。

(七)其它用地区是指江河、水库坑塘、滩涂及未利用土地用地范围。

面积437.6千公顷,占土地总面积8.2%,其它用地区以江河、水库等主为,区域内应加速营造水源涵养林,禁止乱垦滥伐。

水域集流区内特别是上游地带严禁安排有污染性质的工业建设项目。

水域区内已有水田在不破坏水土和生态环境条件下予以保留,禁止施用有害化肥农药。

区域内土地利用必须严格执行江河规划。

哈尔滨市区土地利用分区面积统计表
单位:公顷
单位全市合计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太平区香坊区动力区平房区
总计
面积166025.7 47923.7 32952.7 16486.6 24814.4 20855.0 13595.9 9397.4
%
农业
用地区面积107107.9 29369.3 20222.0 10439.8 15064.3 17861.9 6644.6 7506.0
% 64.51 61.28 61.37 63.32 60.71 85.65 48.87 79.87
园地区面积496.7 170.7 122.1 203.9
% 0.30 1.04 0.49 1.50
林业用地区面积569.0 382.0 92.6 94.4
% 0.34 0.80 0.37 0.69
牧业用地区面积2188.8 1532.0 238.1 418.7
% 1.32 3.20 1.14 3.08
城市用地区面积25567.6 6252.0 2808.3 5068.5 2829.9 2452.0 4329.8 1837.1 % 15.40 13.04 8.52 30.68 11.41 11.76 31.85 19.55
城镇用地区面积1165.6 411.1 80.4 336.9 113.5 223.7
% 0.70 0.86 0.24 2.04 0.46 1.07
乡镇用地区面积411.3 72.9 134.7 49.9 79.3 74.5
% 0.25 0.15 0.82 0.20 0.38 0.55
独立工矿用地区面积1031.0 8.8 412.6 609.6
% 0.62 0.05 1.66 4.48
特殊用地区面积1873.4 361.9 291.1 1220.4
% 1.13 0.75 1.77 8.98
风景旅游区面积1929.0 731.0 870.4 327.6
% 1.16 1.53 2.64 1.32
其它用地区面积23685.4 8811.5 8971.6 46.1 5801.9 54.3
% 14.27 18.39 27.23 0.28 23.38 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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