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铁路门到门运输一口价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铁路门到门运输一口价实施办
法(暂行)》的通知》
第一篇:关于印发《铁路门到门运输一口价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关于印发《铁路门到门运输一口价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铁总运[xx]40号
为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市场需求和实际情况,现发布《铁路门到门运输一口价实施办法(暂行)》,请按照执行。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总公司。
铁道部原发《关于发布〈集装箱运输一口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铁运〔xx〕49号)同时废止。
xx年5月27
日
铁路门到门运输一口价实施办法(暂行)第一条为方便客户,规范收费行为,拓展铁路货运市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门到门运输一口价(简称门到门一口价,下同)是指货物从托运人指定上门取货地点装车开始、接运至发站、运输至到站、送达卸货至收货人指定到门收货地点止的全过程运输服务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与国铁办理直通的合资、地方铁路的到收运费、发站装卸费等杂费和到站装卸费等杂费。
在路产专用线和开展专用线共用的企业专用线发到的非专用线产权单位的货物,在专用线核收的费用也纳入门到门一口价范围。
第三条门到门一口价包括门到门运输服务全过程中按规定收取的所有费用。包含运费、铁路建设基金、电气化附加费、特定线路运费、特定加价运费和发站实际发生的接取送达费、取送车费、装卸费、抑尘费、保价费、集装箱使用费、货车篷布使用费、d型长大货物车使用费、押运人乘车费、集装箱延期使用费、装载加固材料费等杂费,以及到站发生的装卸费、取送车费、接取送达费、翻卸车维检费等杂费。其中,上门装卸货物、两端的接取送达、车站货场的装载加固材料、保价运输等服务由托运人自愿选择,按规定收取相应费用。
第四条门到门一口价中不包括下列费用:
1.专用线、专用铁路(路产专用线和开展专用线共用的地方企业专用线发到的非专用线单位的货物除外)发到的货物在发送前、交付后的费用。
2.途中和到站因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或责任发生的整理费、装掏箱作业费、仓储费、集装箱延期使用费、货车延期占用费、d型长大货物车延期使用费、篷布延期使用费、违约金、运杂费迟交金、清扫除污费等费用。
3.出口货物运输在国境站发生的杂费。
4.按规定由托运人或收货人组织装卸货物发生的费用,
25、50英尺汽车板架箱两端装卸费和自装卸发生的费用。
5.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运输变更产生的费用和产生的退补款。
6.到站卸车时,散装货物发生冻结或粘结、货物单件重量超过车站最大起重能力等情况下,额外增加的装卸费。
7.护路联防费等代收款。
其中第
5、6项费用在到站使用运费杂费收据补收。
第五条除国际联运过境运输、军运后付、米轨运输外,其他货物运输均实行门到门一口价。车站应在营业场所公布本办法。
第六条门到门一口价费用整车货物在装车完毕、集装箱和零担在接收完毕,由发站使用货票向托运人一次收取,货票中列清各项费目和金额。
第七条对门到门一口价中发到站的装卸费和上门装、卸货物的装卸费,基于实际作业情况,细化到货物品类,具体货物品类的整车装卸费基准费率表附后,按简化计费、总体水平不增加的原则,各铁路局可在规定浮动幅度范围内,对基准费率分品类、分区域确定实际执行费率。其中:
1.发站和到站的装卸费。
整车货物适用
2、3号费率号的,收费条件均按一装一卸一个基距内搬运计算(但0210原油、0220汽油、0230煤油、0240柴油、0250重油按一装或一卸计算);适用
5、6号费率号的,收费条件均按一装一卸计算。对于爆炸品、易燃液体、剧毒品、放射性物质、一级腐蚀性物质和石墨(粉)可加成100%,其他增加或减少装卸单项作业的,装卸费不增不减。
零担货物收费条件均按一装一卸一个基距内搬运计算。适用不同
费率的零担货物按一批办理时,按其中费率高的货物适用的费率计算。
集装箱空集装箱收费条件按一装或一卸计算。折叠式台架箱按整车木材装卸费计算。
2.上门装、卸货物发生的装卸费。
整车和零担货物上门装、卸货物收费条件按一装(卸)一个基距内搬运计算。集装箱货物上门装、卸货物收费条件按货场内装掏箱综合作业费率的一半计算。
3.同一个车站相同品类发送和到达的装卸费率执行相同的标准。
4.整车、零担货物计算装卸费的计费重量,按货票计算运价的计费重量确定。但①整车货物的货物重量不足货车标记载重量的60%时,按货车标记载重的60%计费;②上门装卸货物的装卸费以及承运前货物搬入仓库、雨棚等车站指定的地点仓储时,按货物重量计费。
其他未尽事宜仍按《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铁运〔xx〕5号)及有关文电规定执行。
第八条门到门一口价中,发站接取送达费、装卸费、装载加固材料费等杂费按实际发生额核收,到站装卸费和到站上门装卸费按各局确定的实际执行费率和计费重量计算核收。到站接取送达费的里程,托运人不能提供的,可先按起码里程核收,到站送货后再按实际里程补收差额。
同一个车站在发送端和到达端接取送达费应执行相同的费率标准。铁路局之间可协商确定到达端接取送达费的下浮幅度。
第九条在选择门到站运输或站到站运输时,托运人和收货人因购销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在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载明时,可不收取到站发生的装卸费、取送车费和翻卸车维检费,在货票记事栏记载“托运人不支付到站杂费”。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门到门一口价中的相应费用可在到站退还收货人。
1.收货人在铁路货场自装卸的装卸费。
2.到站因承运人原因未发生的接取送达费和上门装卸费。
3.发站核收了翻卸车维检费,到站实际未发生时。
在到站办理退还的,按现行退款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门到门一口价浮动时按一口价中各项费用分别浮动后再加总。
第十二条门到门一口价货票和运费杂费收据的制票等,由中国铁路总公司在货票系统中统一编制、管理和维护。
第十三条发送车站每日结帐,按费用项目编制票据整理报告(财收-4),门到门一口价收入按运输收入进款规定报缴。
第十四条门到门一口价中发站核收的与国铁办理直通的合资、地方铁路的到收运费、到站装卸费等杂费的结算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一口价外收取其他费用的,托运人或收货人有权拒绝支付,并可投诉。对铁路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负责解释,自xx年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