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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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水水管〔2008〕52号

关于印发《广西小(2)型水库

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通知

各市水利(水电)局:

为切实做好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规范安全鉴定程序和内容,保证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质量,根据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试行),现印发各地试行。各地在试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到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局。

附件:《广西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试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一日

主题词:水库安全鉴定办法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 2008年8月11日印发

(共印25份)

附件:

广西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程序、办法及标准,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和《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SL258-2000),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小于15米(含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坝高大于15米的,按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泄洪、输水等建筑物。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大坝安全鉴定系指通过现场安全检查,调查分析工程现状及历年运行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必要的勘探、试验、分析、计算等,对大坝安全状况所作的安全评价。

第五条大坝安全鉴定原则上每隔6-10年进行一次,当遭遇特大洪水或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发生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第六条自治区水利厅对全区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

第二章工作组织

第七条一般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可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对位置重要的小(2)型水库(指坝下游城镇、村庄、厂矿和重要基础设施等受到直接影响),应委托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第八条大坝安全鉴定应具有下列资料:

(1)大坝勘测、设计、施工调查访问资料;

(2)历年管理、运行维护和观测资料;

(3)根据鉴定工作需要所补充勘探试验资料。

第九条大坝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 编制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计划;

2. 组织现场安全检查;

3. 编写大坝安全评价报告;

4. 召开大坝安全鉴定专家组会议,讨论、审查安全评价报告。

5.提出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第十条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审查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审定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大坝安全鉴定专家组一般由5~7名包括水工、水文、地质和管理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其中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专家人数不少于3人。

第三章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大坝安全鉴定包括对大坝、溢洪道、输水设施等工程的运行工况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评价。

第十二条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各项:

(1)大坝防洪能力复核:复核水库现有防洪标准是否满足现行规范要求及相应的最大泄洪流量能否安全下泄;复核坝顶超高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2)结构稳定分析评价:对大坝等主要建筑物进行检查、分析,评价工程结构是否稳定。

(3)渗流稳定分析评价:对大坝坝身、坝基、坝肩渗流是否正常进行检查、分析,评价大坝渗流的安全状态。

(4)运行情况分析评价:调查分析水库运行期出现的问题,特别是遭遇历次较大洪水时或较高蓄水位时工程的运行情况,有无异常状态,以及事后对异常情况的加固处理情况等。

(5)大坝安全综合分析:提出水库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和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评议大坝安全状况类别。

第十三条大坝安全鉴定过程中,发现尚需对工程作进一步勘探、试验,以便分析、判断时,水库主管部门应根据专家组提出的要求,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受委托单位应按要求提交勘探、试验和分析报告。

第四章鉴定标准

第十四条水库大坝安全状况分类标准: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鉴定为三类坝:

(1)水库现有防御洪水标准未达到(GB50201-94)《防洪标准》规定的;

(2)主(副)坝存在严重裂缝或贯通性洞穴,不能正常蓄水的;

(3)坝基已发生渗透变形的;

(4)大坝存在严重渗漏,或外坝坡有大面积散浸或湿润区,已发生渗透变形现象的;

(5)放水斜管或坝内涵管开裂或管壁漏水产生接触冲刷,已引起大坝渗透变形的;

(6)溢洪道存在严重问题,或无溢洪道等专门泄洪设施,不能安全下泄洪水的;

(7)其他情况确认已不能安全运行的。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鉴定为二类坝:

(1)大坝存在裂缝,但深度较浅、开度不大,或坝体有局部不正常变形的;

(2)大坝存在明显渗漏现象但渗漏量较小,渗漏水为清水,或浸润线出逸点较高的;

(3)坝内涵管未经妥善处理,出口有渗漏现象,但不致产生接触渗漏的;

(4)溢洪道不配套(如边坡不稳定、下游无消能防冲设施),影响正常运行但不影响洪水安全下泄的;

(5)大坝存在较大范围白蚁危害,但未形成贯穿性蚁道洞穴的;

(6)启闭设备不能安全正常运行的;

(7)其他情况确认对水库安全度汛有一定的影响者。

3.无上述1、2情况者鉴定为一类坝。

第十五条大坝主管部门应根据安全鉴定结果,对三类坝或二类坝应采取相应的临时安全度汛措施,确保水库大坝安全度汛,并尽快做好三类坝除险加固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大坝安全鉴定工作所需费用,由鉴定组织单位负责筹措,也可在基本建设前期费、工程岁修等费用中列支。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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