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应税行为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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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企业增值税应税行为问题

1、我公司为建筑安装企业,现将闲置的机器设备租借给其他建筑企业使用,租金收入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需要视租赁方式进行区分。一、如果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二、如果纳税人仅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未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2、我公司完成建筑工程服务后,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项中,暂扣了工程保证金,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按照扣除保证金后的工程款项进行申报纳税?

答:如已全额开具发票的,则需全额进行纳税申报;如未开具发票的,应以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我公司有多个清包工和甲供工程,是否可以分项目选择简易或一般计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摊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明确,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

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对于同一企业的不同清包工或甲供工程,纳税人可以按照工程项目进行选择,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还是一般计税方法。同时,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简易计税方法项目和一般计税方法项目的销售额及进项税额,用于简易计税方法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金三上线后,金融业总机构增值税申报后,分支机构还要申报吗?答:根据甬国税发[2016]135号《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业、建筑业增值税税款征收暂行操作办法的补充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2点规定:“总机构申报后,分支机构持《汇总纳税企业增值税分配表》到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自行缴纳税款即可,无需申报。”

5、企业间无偿借款要缴税吗?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因此,企业间无偿借款应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6、我公司在银行购买了理财产品,收到的利息是否要交增值税?答: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如果你公司在银行购买了保本理财产品,收到的利息是要缴增值税。

7、我单位流动资金紧张,拟向本单位员工借款,利息按年利率6%支付。请问:利息是否可直接支付给员工计入公司财务费用?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支付给员工的资金使用费不是工资性质所得,属于职工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收入。

支付利息时应取得个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作为财务费用列支的凭证,列支时借款合同应作为附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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