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 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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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操作指引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类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案件规范》等规定并结合本地区的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一、接待当事人的咨询

(一)、一般要求:

1、接待律师告知咨询收费的相关规定;

2、了解当事人咨询的主要要求和目的;

3、接待律师应制定咨询笔录(见附件一)。

4、针对当事人提供和表述的表面证据,接待律师可作出原则性的答复。但必须如实告知案件的风险性与举证规则。

(二)、咨询中律师需了解的主要内容:

1、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地位、交通方式;

3、交通事故是否已由交管部门出警;事故车辆是否被扣押,是否进行相关技术鉴定;交管部门是否已对该事故出具法律文书,当事人对法律文书的意见;

4、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伤者,伤者在何处进行何种治疗、目前的治疗、护理、误工状态、医疗费用发生数额;是否已进行法医学鉴定,当事人对法医学鉴定的意见;

5、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死者及基本情况,死者是否接受过抢救治疗,医

疗费用的数额;

6、是否存在垫付救治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包括当事人垫付、肇事者垫付、保险人垫付、社会救济资金、单位福利或资助、人身(人寿)保险赔付、社会保险赔付等);伤死者实际居住、生活、工作情况;

7、交通事故中仅发生财产损害的,当事人应说明财产损害的项目、价值及依据;

8、事故车辆的基本情况,车主与驾驶员间的关系;车辆的商业、强制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人,及其他车险的情况、保单及其缴费凭证、保险人的基本情况;

9、咨询时,交通事故事宜处理的状态(包括事故认定阶段、大队调解阶段、自行和解阶段、法院诉讼阶段);

10、其他有必要询问的事宜

(三)律师回答咨询的规范性要求:

1、告知鉴于案件处于未正式受理状态,且案件情况主要是由当事人一方叙述,难免存在证据上的片面性和其他未知因素,接待律师现只能作原则性答复和案件可能性的分析;

2、充分说明证据的重要性及在诉讼中证据的作用,民事案件的举证规则及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解释客观事实与证据事实的区别及对案件实体的影响;

3、充分说明咨询回答是建立在当事人的叙述与表面证据的基础上初步分析意见,不能作为最终的案件办理依据。

4、对于案件的办理因涉及诉讼参加人的取态与反应,故存在诸多不确定的因素,应充分说明诉讼风险,并明确说明不能以任何形式承诺条件判决结

果。

二、收案

1、应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符合收案条件的,经过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的负责人同意后,办理委托手续。

2、收案时,应审查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料的有关材料。

3、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合同》(见附件二),明确对律师代理工作的要求。《委托代理合同》一式叁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代交办公室备案,一份交承办理律师附卷存档。

4、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三),明确授权范围。《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相应部门。

5、向委托人送达《民事诉讼风险须知》(见附件四)(对于具体个案特殊风险提示可在委托前的咨询笔录中提示。

6、向委托人出示《交通事故诉讼表面证据清单》(见附件五),要求其提供表面证据。

7、按《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收取律师代理费后,向委托人开具律师代理费票据。

三、收案后的律师工作

(一)一般规定:

1、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证据复印件、复制件,同时核对原件,并将原件及时交还委托人妥善保管;收取原件的、要制作证据清单,由委托人、律师签字附卷。

2、向委托人解释和讨论案件如下主要事项:

(1)案件管辖与主管问题;

(2)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及相关规定;

(3)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4)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地方审判实践精神;

(5)诉讼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义务;

(6)说明诉讼风险,必要时应作《风险提示告知书》(附件六);(7)其他需要考虑的事项。

3、及时与相关办案机关取得联系,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和相关函件。(二)、代理伤、死者一方案件的律师准备工作:

1、讨论确定是否申请办理诉讼(诉前)保全及先予执行措施。

2、起草民事诉状。

3、制作《赔偿清单》(见附件七)

4、其他相关证据的收集。

(三)、代理机动车一方案件的律师准备工作:

1、查阅、复制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

2、其他相关证据的收集。

3、起草答辩状或答辩意见。

(四)、代理强制保险公司一方案件的律师准备工作:

1、查阅、复制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

2、审查强制保险保单、出示强制保险条款。

3、其他相关证据的收集。

4、起草答辩状或答辩意见。

四、诉讼案件举证期间的律师工作

1、律师应依法收集证据,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制作《证据目录》(见附件八)并提交相关证据。

2、需依法举证的诉讼证据材料主要包括:

(1)事故认定资料;

(2)伤情治疗资料;

(3)费用发生资料;

(4)法医鉴定资料;

(5)乘客家庭状况资料;

(6)保险资料;

(7)垫付款项资料;

(8)工作、生活、学习、居住状况资料;

(9)其他治疗状况资料;

(10)依法需要举证的其他材料。

五、第一审庭审中的律师注意事项(需进行具体规定)

(一)、代理伤、死者一方案件的律师注意事项

···

(二)、代理机动车一方案件的律师注意事项

···

(三)、代理强制保险公司一方案件的律师注意事项

···

六、第二审程序的律师工作

1、参照本操作指引第一审程序的相关规定执行。

2、本操作指引没有规定的,参照《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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