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全日制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2017年8月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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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细则

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细则

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细则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细则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调动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与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同时体现各类研究生奖学金评审过程公正、客观、择优录取的原则特制定本细则。

本《测评细则》以科研评分为重点,从智育、德育两方面综合考察学生在读研期间表现,另外设立附加分项作为补充考核,主要针对在人文关怀、社会正能量方面突出的同学进行表彰,按照综合排名,择优录取。

其中,智育项主要考察学生的学习和科研表现,包括学习成绩评分、论文等级评分及科研成果评分;德育项主要考察学生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包括学科竞赛、体育比赛、文体活动以及学生干部评分,具体包含国家、市、校级化学竞赛,英语竞赛,团体辩论赛,校运动会,“明学节”、“明德月”系列活动及比赛等方面;附加分项考察在校研究生的思想道德和社会正能量方面。

现规定智育、德育权重比为8:2,且德育总分≤150分,超过150分按150分计算,综上,总计评分=智育×80%+德育×20%+附加分。

一、智育项评分1、学习成绩评分(仅限针对研一学年评奖)学习成绩评分主要参考所有课程加权平均值,计算方式如下:学习成绩C=X/Y其中:X=各课程学分乘以相应课程成绩的总和;Y=课程学分的总和。

项目成绩专业排名计分说明1 1 8成绩排名应为学习成绩加权值平均2 2-3 5值,在各学院的年级排名中比较。

3 4-6 32、论文等级评分项目计分(分/篇)(X为影响因子)说明科研论文类计分SCISCI、SSCI(一区论文)80+10*(x-6)1、所有论文及著作(含会议论文、参与项目)加分实行积分制,论文需要学生第一作者或者导师第一作者,学生第二作者;2、刊物级别认定参照学院学术期刊目录,一律按照研学生专业方向评级分区;3、对于SCI论文,在原分区分值基础之上,按照期刊影响因的子进行累积加分,对于影响因子低于平均水平的论文按基础分区分值计算;4、所有成果加分均应有证书或等价文件证实,在审的论文不得加分。

法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积分管理制度

法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积分管理制度

法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积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体现当代大学生的精神风貌,鼓励学生参加各项有益的活动,并对大学生所作成绩予以肯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团总支制定并公布实施综合素质测评积分管理制度,对本制度有最终解释权。

第三条本院综合素质测评积分实行分年级管理,年级辅导员对综合素质测评积分有最终审批权,团总支素质拓展部根据审批材料作技术性操作工作。

第四条本院学生享有平等获得及查询综合素质测评积分的权利,每月的测评积分经本人签名后方可生效。

第五条本院学生在校期间使用本制度。

第二章分则第一节思想品行第六条凡在思想品行,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受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表彰的每次加15分,受到市级有关部门表彰的加10分。

第七条凡获得校级“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五四青年标兵”等称号的加10分;获得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称号的加5分。

第八条本院学生受到校级通报表扬者加10分,受到本院通报表扬者加8分。

受到校级通报批评者扣10分,受到本院通报批评者扣3分。

第九条凡提供测评积分虚假信息者,经查证属实,给予本院内通报批评,并扣除学期末综评积分20分。

第十条本院学生受到校级通报批评一次或本院通报批评三次者,取消该学年的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一条本院学生有破坏公共设施的,视情况扣8-15分。

第二节学习方面第十二条本院学生参加校级以上学习竞赛活动者每次加2分,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8分,6分,获得鼓励奖的加4分。

第十三条本院学生参加本院举行的学习竞赛活动者每次加1分,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8分,6分,4分,获得鼓励奖的加2分。

第十四条本院学生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文章者加15分,在市级刊物发表文章者加10分,在校级刊物上每发表一篇自己署名文章加5分,在本院刊物上每发表一篇自己署名文章加3分,一切稿件必须拿出证据方可加分,否则不予加分。

本院学生社会实践论文获校级“优秀社会实践论文”称号的加5分。

政法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2011年9月修改版)新

政法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2011年9月修改版)新

政法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2011年9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对学生实施素质测评的直接目的在于正确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为学年评优评奖、扶困助学和推荐就业提供依据,实现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其根本目的在于引导和促进学生德、智、体、能全面协调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二条素质测评的内容主要包括品德、学业、文体和能力四个方面。

第三条素质测评成绩的构成比例为:品德测评占15%,学业测评占65%,文体测评占10%,能力测评占10%。

素质测评成绩总的计算方法为:素质测评得分=品德测评得分×15%+学业测评得分×65%+文体测评得分×10%+能力测评得分×10%。

素质测评总分为各学年测评得分之和,其中各学年所占的比例:专科为第一学年为30%、第二学年为30%、第三学年为40%,本科每学年为25%。

各班依学生学年综合测评得分的高低及名次进行评优评奖,学校和院学院依毕业生综合测评总分及其名次进行就业推荐。

第四条实施综合测评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综合测评适用的对象为我学院国家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品德表现测评第六条品德表现测评满分为100分,由基本分、形势与政策教育课测评分、奖励测评分和扣分四部分构成。

其中:基本分占40%,形势与政策教育课测评分占30%,奖励测评分占30%。

品德表现测评得分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分+形势与政策教育课得分+奖励分-扣分。

(没有形势与政策课成绩的,以满分30分计算)第七条根据政法学院的实际,每个学生在品德测评基本分中的得分为40分。

第八条形势与政策教育课测评的计算公式为:个人考试成绩×30%(考试作弊者成绩按零分计)。

第九条品德奖励测评分的计算公式为:本人原始奖励分×30%(品德奖励测评分经此公式折算后最高分是30分)品德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当学年中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学生辅导员、优秀带班党员、优秀律委干部、优秀宿管干部、优秀党员者,省级以上者加15分,市级加10分,校级加8分,学院级加6分;被评为优秀团员和各类积极分子者,省级以上者加12分,市级加9分,校级加7分,学院级加5分;同一学年因相同事迹被不同部门授予同一或同类称号者按最高奖级别计分一次。

政法学院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政法学院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政法学院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2009年10月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争取优秀、发展特长、开拓创新,引导学生在知识、能力、素质诸方面协调发展,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的高素质创新人才,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目标和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

设定的测评指标既是评价学生的基本依据,又是学生发展的导向目标。

第三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尽可能科学合理地反映学生的实际素质状况。

第四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素质、课程学习成绩、实践与创新能力三部分,三部分所占比例分别为10%、60%、30%。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

第五条凡在本校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活动的我院普通本科生,均应依据本办法以班级为单位进行测评。

第六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按学年度进行计算。

基本素质和课程学习成绩的测评由测评小组(由辅导员、班级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

下同)评议计分,报学院审核;实践与创新能力的测评先由学生本人进行自评,上报年级考评部评议核查后报学院审核。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作为评奖评优的基本依据。

第七条学院团委对各班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基本素质测评第八条基本素质是指学生在思想政治表现、个人品德修养、学习态度状况、组织纪律观念、身心健康素质等方面应当具有的符合时代特征的基本品质,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及其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体现。

第九条基本素质测评主要考察以下五方面内容,每个方面给定基准分20分,共100分。

(一)思想政治表现(A1)。

1.热爱祖国,维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

2.政治上积极上进,自觉学习马列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关心时事,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活动,自觉加强政治修养。

山东大学法学院综合素质测评2016修订稿

山东大学法学院综合素质测评2016修订稿

法学院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2014年试行,2017年1月修订)为全面贯彻落实《山东大学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文件精神,进一步引导、激励研究生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德、智、体全面发展,结合我院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考核内容(一)政治素质:能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二)道德修养:能否遵守社会公德,顾全大局,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三)集体意识:是否具有团队合作精神,能否积极参加班级、党团支部活动及各类文体、学术科研和社会实践等活动。

(四)学习科研态度:是否具有良好的学风、学术道德和创新精神,科研成果是否突出。

二、考核办法:综合素质测评内容包括科研成果、学习成绩、参加学术活动、创新竞赛、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体活动、班级活动等各种活动的情况。

满分100分。

1、学习成绩(40分)该项主要依据为学生考试、考查成绩,该项得分:入学以来所修必修课和必选课平均学分绩点*40%。

2、科研成果(20分)1、在具有国家正式统一刊号的刊物发表与本专业相关学术论文(独立作者,字数不少于5000字,同一年度在同一刊物发表两篇文章只能计一篇,旬刊、半月刊不加分,字数是指包括标点、字符、注释、作者简介、参考文献、空格等所有统计在内的字数。

)。

加分办法:C刊:独立作者20分,第一作者15分,第二作者10分(第一作者须为我院师生,下同);C刊扩展版,C辑刊:独立作者15分,第一作者10分,第二作者5分;普通刊物每篇加5分。

科研成果必须有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份。

所有加分满20分为止,对科研成果加分出现的异议,材料审核小组初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具有最终裁定权。

3、获奖情况(15分)参加学术、科技、文化体育、校园文化等各类赛事(获得山东大学奖学金及由此带来的荣誉称号除外),全国一等奖加15分,二等奖10分,三等奖5分,优秀奖3分;省级一等奖10分,二等奖8分,三等奖5分,优秀奖2分;校级一等奖8分,二等奖5分,三等奖3分,优秀奖1分;院级一等奖5分,二等奖3分,三等奖2分。

法学院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

法学院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

法学院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2014年9月修订)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实现我校人才培养目标,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价,根据《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山东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山东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一、基本精神(一)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二)坚持学业为主,全面发展的原则;(三)坚持定量与定性、记实与评议相结合的原则;(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实施办法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学习成绩、基础性素质测评成绩和发展性素质测评成绩按一定比例计算得出。

计算公式为: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学习成绩*80%+基础性素质测评成绩*10%+发展性素质测评成绩*10%(一)学习成绩学习成绩为教务处计算出的平均学分绩点。

(二)基础性素质基础性素质主要包括思想道德素质、身体素质、心理素质、日常行为规范等测评指标,测评成绩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其中“优”90分,“良”85分,“合格”70分,“不合格”59分。

学院参照学校有关规定,针对当年存在以下情况的学生取消其“优”、“良”等级评选资格,视以下情节评定为“合格”或“不合格”等级:1、根据任课教师提供的学生到课信息、班委成员记录的课堂秩序情况以及辅导员随机查课情况,无故缺课1次扣5分,每学期无故缺课3次(含3次)以上者,学院通报批评测评成绩为70分;情节严重的依据《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给予处分,测评等级为不合格;2、宿舍表现由学校宿管中心定期检查或学院随机抽查,卫生检查结果经宿管中心或学院通报不合格次数累计2次以上(包含2次)者,宿舍所有成员测评成绩为70分;3、对考试作弊,在宿舍违章用电、使用明火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经学校有关部门或学院通报批评或处分者,测评等级为不合格。

(二)发展性素质评价发展性素质主要包括学术与创新、实践与服务、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等四类测评指标,以学生实际获得的荣誉称号、奖励及成果鉴定证书等为主要测评依据,满分为100分,每类测评指标加分最高分为50分。

2016-2017年度政法学院综合测评实施细则

2016-2017年度政法学院综合测评实施细则

广东工业大学政法学院2016-2017学年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广东工业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广工大学字…2013‟15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此实施细则。

笫二条凡具本校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均有参加综合素质测评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测定与评价,务必坚持实事求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力求科学、准确反映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四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包括品德表现评价、学业成绩考核、创新实践评价、社会实践评价、文体实践评价五个方面。

其中,品德表现评价单独按100 分计算,作为申请各类奖学金的首要条件;其他四项评价的总积分(设为P)作为年度奖学金评定的排名依据,总积分P由学业成绩考核分(X)、创新实践评价分(C)、社会实践评价分(S)和文体实践评价分(W)四个部分组成,计算公式如下:P= X×70%+C×15%+S×10%+W×5%第五条品德表现评价良好(品德素质测评得分不低于80分)以上的学生才能参评年度奖学金。

当其他四项(学业成绩考核、创新实践评价、社会实践评价、文体实践评价)评价的总积分相同时,以“品德表现评价”得分确定排序,品德素质测评得分高者排前。

品德表现评价第六条品德表现评价是对学生思想品质、集体观念、学习态度、组织纪律、社会实践等方面进行测评,由基本分、加分和扣分三部分组成,满分为100分,80分为良好。

品德素质测评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才可以申请各类奖学金。

学年品德素质测评积分D计算公式如下:D=D1+D2- D3其中:D1——学年品德表现评价基本分D2——学年品德表现评价加分D3——学年品德表现评价扣分第七条学年品德表现评价基本分D,满分90分。

由学生个人自我测评、班评议小组1测评、班主任(或辅导员)测评构成,分别占20%、40%、40%。

学院可根据以下标准制定相应的考核细则,符合下列条件可得满分90分,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进行相应扣分,但扣分最多不超过10 分。

法学院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

法学院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

法学院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新时期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提高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和综合素质,培养德才兼备、具有较强研发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根据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培养与教育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综合测评实施细则。

第二条综合测评的宗旨是客观公正评价我院研究生在校期间的表现,引导学生以学为主、全面发展,努力把其培养成谙熟法律知识、具有较高专业素养和较强社会责任感的综合型法律人才。

第三条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研究生在思想道德素质、专业知识技能和实践活动能力等方面的表现。

第四条综合测评主要分为思想品德、专业学习、集体活动、社会实践任职、奖惩情况等五大方面,总分可超过100分。

研究生综合测评总成绩为各方面的表现分值之和。

第五条综合测评的成绩是评价研究生综合表现的重要依据,用于专项奖学金和助学金等的评定及作为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研究生标兵和优秀党、团员、优秀党支部书记等评优、推优的重要参考。

第六条综合测评由班主任组织班级同学评议后,交由法学院研究生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审核,经本人确认无误的,报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综合测评原则上每学年一次,于下学年开学一个月内完成。

第二章具体实施细则第一节思想品德第八条思想品德分主要用于评价学生该学年行为表现和校纪校规的遵守情况。

(1)基本分20分。

(2)具体计分办法:①无故旷课1次扣2分;②无故不按时报到注册,一次扣5分;③因公寓宿舍卫生状况较差受到学校公开点名批评者,宿舍全体成员每人每次扣3分;④旷课五节以上以零分计算;⑤在考试中出现作弊行为或作业抄袭,经院系查实,思想品行部分不予计分;⑥因违反校纪校规而受到学院及学校行政处分的,思想品行部分不予计分;⑦其他奖励扣分事宜,由法学院研究生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酌情确定报学院委员会。

第二节专业学习测评第九条专业知识技能分的测评以日常作业完成情况和课程学习成绩和专业论文的写作水平为依据。

(1)专业知识技能分满分30分。

法律系学生综合测评附加减分实施细则

法律系学生综合测评附加减分实施细则

法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拓展学生综合素质,适应社会对合格的法律人才的需要,我院根据《淮阴师范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结合法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综合素质测评包括德育素质、智育素质、体育素质和拓展性素质四项内容。

二、综合素质测评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办法对学生进行测评。

三、综合素质测评计算方法总积分=德育分×20%+智育分×60%+体育分×10%+拓展性素质分×10%德育、智育、体育、拓展性素质分均以100分计,连同附加分超过100分按100分计。

四、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及评分标准(一)德育素质1.德育素质测评主要从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诚信品质、学习态度、组织纪律和协作精神六个方面进行测评。

2.德育积分=基本分(60分)+[测评分(40分)-德育减分]。

3.测评分侧重考察学生的现实表现,由班级测评小组(班主任任组长,成员由班长、副班长、团支部书记和民主推选的四名普通同学组成)对照以下六项指标评分后得出。

(1)政治思想。

主要包括: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关心国家大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积极参加党、团组织活动,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潮,敢于同错误思想做斗争。

(2)道德品质。

主要包括:文明礼貌,尊老爱幼;为人正直,团结同学;男女交往,举止得体;爱护公物,勤俭节约;热爱劳动,讲究卫生;维护公德,见义勇为;关心集体,无私奉献。

(3)诚信品质。

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无恶意欠费或拖欠国家助学贷款及贷息行为。

(4)学习态度。

主要包括: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的明确,学风严谨扎实;勤于学习,善于思考,勇于实践,积极创新。

(5)组织纪律。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6)协作精神。

主要包括:心理健康、兴趣广泛,能正确处理人际关系,拥有健康的合作竞争意识。

法学院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条例

法学院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条例

法学院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条例第一编总则第一章目标与原则第一条为了弘扬“明德正学倡和出新”的校风,培养学生努力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提高学生的科学文化素养,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锻炼良好的身心素质,全面客观的评价大学生综合素质水平,根据《XX师范大学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暂行办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素质发展综合测评成绩是我院学生各项评先评优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素质发展综合测评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科学性:测评方案要科学合理,切合实际,实事求是,真正体现党的教育方针和有关规章制度;(二)客观性:综合测评要真实准确,全面反映学生平时表现;(三)公开性:坚持自我测评、群众测评和各级组织测评相结合的原则,测评过程及测评结果公开;(四)公正性:测评要严格按照测评细则的统一标准执行,准确评价、规范操作,摒弃人为因素,确保测评过程及结果的公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四条素质发展综合测评实行量化考评,满分为100分。

其中专业素质占65%;思想道德素质占20%;体美劳等素质占15%。

第五条素质发展综合测评以年级和专业为单位,对全体同学进行测评。

第六条辅导员和学生干部负责搜集、记录学生平时表现原始材料并予以登记。

第七条每次测评开始前,应当在全体学生中进行一次动员,讲明测评意义、测评方法等,力求使每位学生端正测评态度,客观评价自己和别人,使测评结果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实际情况。

第八条测评小组应将测评小组成员名单、奖惩依据、测评结果进行公示,时间不能少于3天;学生可在公示期间提出异议,异议提出后,测评小组在2天内进行复核,并反馈结果。

严格纪律,维护测评结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二编细则第三章专业素质测评第九条专业素质测评分计算公式专业素质测评分=[基本分+(附加分–扣分)]÷年级最高分×65基本分公式:(本人平均学分绩点/本专业最高平均学分绩点)×80附加分公式:(本人原始附加分/本专业最高原始附加分)×20第十条专业素质测评附加分(一)凡本年度学分绩点总分排名在全专业前5%者,加4分/人;排名在前10%者,加3分/人;前15%者加2分/人。

法学院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

法学院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

法学院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学校育人的重要环节,是学校的一项基本制度,为更好地落实学校关于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有关精神,全面推进大学生综合素质教育,根据《吉林大学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并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以便操作。

一、综合素质评价机构(1)学院领导小组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各年级辅导员任组员,负责学院整体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开展和协调工作。

(2)年级审核小组由年级辅导员及学生代表组成,负责本年级综合素质评价申报材料的复审工作。

(3)班级工作小组由班委会成员、团支部成员共同组成,在本年级辅导员指导下,组织实施本班综合素质评价的组评及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

二、工作程序1、成立学院综合素质评价领导小组、年级审核小组、班级工作小组;2、召开年级综合素质评价小组成员培训会;3、学生在网上进行自评、组评打分;4、学生根据加分指标自行申报,班级工作小组进行初审;5、年级审核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6、年级辅导员进行师评打分;7、将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公示;8、将奖学金获奖情况进行公示。

三、自评参考指标一级指标 名称 二级指标名称三级指标参考(观测点)思想道德素质三观包括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道德观包括公民道德和个人道德,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情况、道德行为和品德修养,包括举止、礼节、诚信、为人等。

政治观包括政治信仰、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修养、政治活动及言行等。

法制观包括遵纪守法观念、法律意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情况、遵守校规校纪情况等。

文化素质基础素质知识结构、会学习、能工作、懂研究、思维方法、学习态度、集体观念、团队精神等。

专业素质所学专业的掌握和运用程度。

人文素质跨学科、交叉学科专业基本常识的掌握、文化艺术修养、审美情趣、人文关怀、社会责任感等。

个性发展发展潜力、爱好、特长、特殊技能等。

能力素质一般能力观察、阅读、写作、调查、实验、自学、自我管理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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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法学院全日制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2017年8月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开展法学院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以下简称测评工作),依据《云南大学全日制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法学学科专业特点及其它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参评人员范围为在云南大学法学院学习期满一年的在读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

测评时间区间为上年度秋季学期开学之日至本年度秋季学期开学之日前一天。

所有用于测评的学业成绩和学术研究成果、参加的社会实践活动等的证明材料均须产生于本时间段内。

学业成绩指教师在期末时候给定并已上报到学校系统的综合成绩。

若已申请考试改革的科目或考试采取考核方式的,须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论文等。

学术研究成果须是正式发表的论文、已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等。

“拟刊用证明”等均不算学术成果。

社会实践活动是指学校、学院组织的实习、调研、实践活动,或经辅导员/班主任、导师等同意参加的其它社会公益活动或实践。

第三条测评成绩满分为100分,由思想道德素质、学业水平与科研创新(专业)素质、综合素质拓展三部分构成。

测评最终结果量化分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第四条法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全院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进行领导、监督、结果认定、复核裁定、责任追究等工作。

第五条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取消参评资格。

有学术不端行为,经领导小组委托的学术评价小组审查并认定的,取消参评资格。

第六条测评结果作为研究生各类评奖、评优、评助及推荐就业等工作的主要依据,也是发展、评价中共党员的一项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思想道德素质测评第七条思想道德素质测评满分20分,由学年思想品德操行分与奖励加分构成。

如有违纪或其它不当行为的,须进行扣分。

计算公式为:思想道德素质分=学年思想品德操行分+奖励加分-违纪扣分。

思想道德素质测评得分直接计入总分,不再加权。

第八条学年思想品德操行分主要从以下十个方面进行考核,满分16分。

此部分评分在研究生自评的基础上,由测评小组进行评议打分。

每个项目均须根据实际表现进行客观评分,体现不同表现情况不同得分。

所列分值为“上限”,不得采用默认为满分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有以下情况者给予奖励加分,各项加分总和的上限为4分,超过4分的按4分计。

(一)在测评年度内参加过无偿献血活动,加1分;(二)有拾金不昧、乐于助人、见义勇为等先进行为,被校内外媒体报道的,加1分;(三)所在宿舍被评为校级文明宿舍的,成员加1分,舍长加1.5分;(四)因思想品德操行方面的突出表现受到院内通报表扬或表彰的每次加1分,受到学校通报表扬或表彰的每次加2分,受到校外有关厅局表彰的每次加3分,受到省级及以上表彰的每次加4分;(五)参加学校组织的校纪校规及安全知识考试成绩在80—89分者加0.5分,90分以上者加1分。

(六)测评年度内所有课程均为全勤(无请假、缺课)的加2分。

(七)所在党(团)支部被评为院级优秀支部的,支部成员每人加0.5分,支部委员每人加1分;被评为校级优秀支部的,支部成员每人加1分,支部委员每人加1.5分.第十条有以下情形者须进行扣分,各项扣分总和达12分及以上者,取消该学年参评资格。

(一)学校或学院要求参加的集体活动,无故迟到、缺席或早退的,每次扣0.5分,测评年度内可以累计扣分。

集体活动系指学校、学院系组织的、要求广大研究生参加的文体、学术、政治思想、综合素质等方面的各类活动,包涵参加座谈、讲座、会议、调研、竞赛等多种形式。

(二)上课未请假缺席,每缺席一次扣0.5分,测评年度内可以累计扣分,情节严重的,同时按照校级校规予以处分;(三)未按规定请假擅自离校的,每次扣1分,擅自离校时间超过3天的,扣2分,测评年度内可以累计扣分,同时按照校级校规予以处分;(四)宿舍卫生有不合格记录的,每个成员每次扣0.5分,舍长每次扣1分,测评年度内可以累计扣分;(五)酗酒闹事,与舍友或与他人发生严重口角和冲突,影响恶劣的,每次扣2分,测评年度内可以累计扣分,违反校级校规的,同时予以处分;(六)生活中铺张浪费、过度消费或进行与学生身份明显不符的消费,影响恶劣的,扣2分;向校内外个人或机构进行借贷用于非生活必须性消费的,扣2分,因此类借贷引发起纠纷的,扣4分;(七)在获得学业成绩、论文发表、评奖、校外实践实习、交流交换学习(含出国/境)推优入党、党支部组织学习、各类竞赛等活动有其它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经领导小组研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1—5分的扣分,并按照校级校规予以处分;(八)受到党纪、校纪或团纪处分的,按以下标准进行扣分:第十一条参评研究生为中共预备党员或正式党员的,如有上述第(一)至(七)种以及第(八)种中的行政处分扣分情形的,实际扣减分值分别为相应标准扣减分值的1.5倍和2倍。

第三章学业水平与科研创新(专业)素质测评第十二条学业水平与科研创新(专业)素质测评得分由学业水平分与科研创新(专业)素质分相加构成。

其中科研创新(专业)素质分不设上限,但两项分值相加超过70分的,按70分计。

第十三条学业水平分按照“课程加权平均分*学业水平系数”进行计算,课程加权平均分=∑(课程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法学硕士、法律硕士的第一学年学业水平系数分别为0.6和0.7,博士研究生的第一学年学业水平系数为0.5。

法学硕士、法律硕士的第二学年学业水平系数分别为0.5和0.6,博士研究生的第二学年学业水平系数为0.4。

博士生若第二学年无课,则该项测评分为基础分25分。

第十四条科研创新(专业)素质分由与攻读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成果得分累加而得,不进行加权。

第十五条论文形式的学术成果,依据刊物的学术性及权威性不同,分为A—G类,各类的范围及计分值如下。

A类: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权威期刊上发表的法学学术论文,每篇计50分;B类:在SCI、SSCI、CSSCI期刊以及《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国家级报纸(理论版)上发表的法学学术论文,每篇计30分;C类:SSCI、CSSCI扩展版期刊上发表的法学学术论文,每篇计15分;D类:在省部级报纸(理论版)、ABC类之外的各大学、学院学报(不含增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社科院、社科联主办的非CSSCI(含扩展板)刊物上发表的法学学术论文,每篇计10分;E类:参加法学院研究生论坛及其它校内外法学类学术论坛、会议且论文被会议论文集收录的,每篇计3分;F类:由学生社团主办的校内综合性学术刊物、院内法学类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每篇可计1.5分;G类:在上述六类范围之外的其它国内正规期刊或报纸(理论版)上发表的法学学术论文或专业评论,每篇计1分。

但在《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青春岁月》、《商》、《现代妇女》《职工法律天地》等刊物购买版面发文的每篇减1分。

在上述各类论文的作者单位须注明“云南大学法学院”。

其中DEFG四类论文还须同时满足下述三个条件方可给予相应计分:1、单篇字数在5000字以上;2、系第一作者;3、提交由中国知网出具的刊物正式刊发的原文重复率检测报告且重复率低于10%。

ABC三类类论文非第一作者的,应当由论文第一作者出具论文“贡献率说明”,说明此非第一作者在完成该论文过程中的工作量及贡献率,计分值为:每篇计分量/合作人数。

论文合作者中有指导老师的,指导老师不计入作者数。

一个测评年度内在同一刊物上发表多篇论文的,以1篇计算。

第十六条著作形式的学术成果,计分值如下:出版撰写的法学著作,字数在20万字以上的,每本计50分;字数在10万—20万字的,每本计30分。

出版合作撰写的法学著作,计分值为:每本计分量/合作人数。

著作非第一作者的,计分值为:每本计分量/合作人数,并应当由著作第一作者出具著作“贡献率说明”,说明此非第一作者在完成该著作过程中的工作量及贡献率。

出版参与编写的法学著作,本人负责编写部分的字数在8万字以上的,计8分;本人负责编写部分的字数在5万—8万字的,计4分;本人负责编写部分的字数在2万—5万字以下的,计3分;本人负责编写部分的字数在5000字以上、2万字以下的,计2分;本人负责编写部分的字数在5000字以下的,以及出版参与翻译的法学著作,计1分。

第十七条以上论文或著作获奖的,获一等奖的,按国家级、省(部)级、厅级、校级和院级在原有基础上分别加10分、8分、6分、5分和3分,获二等奖和三等、优秀奖依次减1分;合作的额外加分为:相应奖项加分量/合作人数。

第十八条主持课题并已结项,但未发表论文或著作的,按国家级、省级(司法部、法学会、云南省等)、厅级、校级、院级分别计10分、8分、6分、5分、3分;参与课题并已结项,但未发表论文或著作的,或主持课题但尚未结项的,均按国家级、省级、厅级、校级、院级分别计4分、3分、2分、1分、0.5分;参与正在进行的课题但无相关成果的不加分。

主持或参与的课题发表论文或著作的,按上述规定计分。

上述课题作为测评依据的,须提供相关机关颁发的立项证明和课题组成员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决策咨询成果被采纳的,按照国家级、省部级、地厅级、县处级,分别计20分、10分、8分、2分。

合作完成的决策咨询成果,计分值为:每项计分量/合作人数。

第二十条上述内容的计分均须提供原件作为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由同一创新成果带来的多项荣誉只能申报一项加分,不得重复累加。

论文形式及著作形式的学术成果,必须是测评年度内的已正式发表或出版的,仅有用稿通知的不能计分。

第二十一条参加法学院组织的研究生论坛、法律沙龙、学术讲座、读书会等学术活动,每满五次方可计1分,测评年度内累计不超过3分。

此项计分以学院相关负责人员的签到记录为准。

参加法律专业知识竞猜、模拟法庭竞赛、辩论赛,每次加1分,获奖从三、二等、一等逐次加1分。

第四章综合素质拓展测评第二十二条综合素质拓展测评主要评价在专业学习、训练之外进行的文体素质、公益实践、技能技术等综合素质的拓展和成效,满分为10分,得分直接计入总分,不再加权。

第二十三条在党团组织、学生组织及年级、班级中担任学生干部的,根据工作表现和实绩可给予相应加分。

同时担任多个学生干部职务的,以最高分计,不重复加分。

具体的加分值,在研究生会、学生社团任职的,由研究生会主席团、社团主要负责人确定;在党支部任职的,由党支部支委会确定;在团支部任职的,由院团委确定;在年级、班级任职的,由班主任/辅导员确定。

第二十四条虽未担任学生干部,但经常积极协助班主任/辅导员开展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的,经班主任/辅导员提名、班会表决,可给予0.5—2分的计分。

第二十五条担任法学院学生助理,考核为合格的计1分,考核为优秀的计2分。

第二十六条参加国际、国家级、省部级、校级(地厅级)、院级(县区级)的文体类、创新创业类竞赛活动,获三等奖以上奖励的分别计5分、4分、3分、2分、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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