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地管理的通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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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武政规〔2016〕1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武政规〔2016〕1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武政规〔2016〕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供应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4〕24号)、《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武发〔2013〕15号)等精神,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土地资源市场配置,深化土地有偿使用(一)明确国有土地划拨供应范围。

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建设用地项目,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划拨用地目录》规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办理:1.《划拨用地目录》所述的非营利性项目和公益性科研机构,由市级以上(含市级,下同)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2.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还建房、持有有效批文且纳入地方计划管理的部队保障性住房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3.经市级以上外事部门认定的使领馆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4.经市级以上民族宗教管理部门认定的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场所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5.“三旧”改造、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留置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产业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明确国有土地公开出让范围。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下列情形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1.政府储备土地和新增建设用地,经批准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建设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20•【字号】闽政[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闽政[2011]2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严格管理土地,加强耕地保护,规范建设用地行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更好地服务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各地要切实转变观念,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严格土地使用标准。

要严格遵循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对超标准用地的,一律核减用地面积;工业项目用地必须严格执行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布的《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容积率和最低投资强度。

(二)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评价。

要全面落实节约优先战略,加强对单位GDP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等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考核,“十二五”实现单位GDP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降低30%以上,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

各地要按照规定要求,针对2010年我省闲置土地清理结果,尽快处置闲置土地。

对因土地使用者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予以处理;对因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按《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178号)的要求,加快完成整改处置工作,按规定时限处置到位并网上备案。

二、加强建设项目用地管理。

要严格管理建设用地,坚持优化布局、保证重点、控制节奏,有效地提供用地保障。

国土资发()151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精品资

国土资发()151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精品资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发10号文件的指导思想、任务要求和政策规定,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发10号文件政策、继续抑制房价上涨、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的重要任务,是增加群众住房有效供给、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从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出发,在严格执行法规政策、加强管理监督、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各项工作中主动协调配合,落实各部门责任,努力开展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二、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管理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共同商定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

省级市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地计划、供地时序、宗地情况和供地条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度滁城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度滁城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度滁城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26•【字号】滁政秘〔2024〕42号•【施行日期】2024.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度滁城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南谯、琅琊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房地产用地管控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用函〔2020〕1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24年度滁城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通知如下:一、供应总量。

2024年度滁城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总量为911公顷(合13665亩)。

二、供应结构。

供应计划总量中,商服用地22公顷、工矿仓储用地324公顷、住宅用地155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30公顷、交通运输用地243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33公顷、特殊用地4公顷。

三、供应时序。

第一季度计划安排164公顷,其中,1—3月份分别供地33公顷、30公顷、101公顷;第二季度计划安排215公顷,其中,4—6月份分别供地47公顷、56公顷、112公顷;第三季度计划安排221公顷,其中,7—9月份分别供地82公顷、78公顷、61公顷;第四季度计划安排311公顷,其中,10—12月份分别供地60公顷、76公顷、175公顷。

附件:2024年度滁城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2024年度滁城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序表2024年3月26日附件2024年度滁城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单位:公顷注:1. 土地用途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一级类统计;2. 商品房用地中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约140公顷;住宅用地的其他用地主要为棚户区改造用地、安置房用地15公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15•【字号】琼府[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琼府〔2009〕1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依法加强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管理,强化节约集约用地,推进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划拨范围,促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各市、县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划拨用地目录》范围审批划拨用地,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供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应实行有偿使用。

禁止擅自扩大划拨用地范围,将经营性项目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的行为。

二、严格控制国有划拨建设用地规模及划拨建设用地条件,强化节约集约用地各类非农业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各类建设项目的用地标准,结合本地实际从严核定划拨用地规模,严防通过虚假项目骗取划拨建设用地或擅自扩大划拨建设用地规模的行为,严禁超标准审批划拨用地。

各市、县政府应当在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设计条件、需缴交的划拨土地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用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确定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设计条件。

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必须写入划拨决定书。

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27•【字号】赣府厅发〔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工作的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近年来,我省不断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维护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对促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少数地方还不同程度存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性不强、“净地”出让规定执行不到位、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审批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导致土地价值得不到有效体现,政府土地收益被侵占,影响新型城镇化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土地市场平稳健康运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夯实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前期工作基础(一)科学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各市县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形势、房地产市场供需、存量建设用地、租赁住房供应、在库政府储备土地等情况,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科学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合理安排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等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公开发布的内容还应包括具体地块位置、面积、规划用途、拟出让时间等信息。

公开路径要统一规范、方便查询,避免层层嵌套。

鼓励各地利用科技手段,借鉴先进做法,实现在线查询地块位置、信息、实景、周边配套、周边成交地价等内容。

对未及时公布供地计划或公布信息不全的市县,省里将适时予以通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正文:----------------------------------------------------------------------------------------------------------------------------------------------------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2013年12月19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加强国有土地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土地市场正常秩序,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土地公开出让程序除道路、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等用地按法律规定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外,其他土地一律进入土地市场,按照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实行招拍挂公开出让,严禁低价出让土地、随意减免地价,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严格国有划拨土地处置划拨土地不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和建筑物现状,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城乡规划部门按照现状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并依据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可以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补办出让手续时,出让合同应载明规划条件,并约定如改变土地用途,应由政府依法收回。

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的,由政府依法收回后,依据新的规划用途供应土地。

属于经营性用地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三、严格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企业实施退城进郊或改制、破产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收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按照新的土地使用条件,确定开发利用方案,政府土地收益按有关政策执行。

四、严格土地供后监督管理任何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规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条件使用土地,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或城乡规划委员会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

按照规定程序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评估地价应由市、县(市)土地领导小组认定。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土地供应力度依法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土地供应力度依法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土地供应力度依法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04.12•【字号】甘国土资利发[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土地供应力度依法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甘国土资利发[2012]15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今年是全省聚焦大开发大开放,着力增强经济发展动力活力,推进大发展的重要一年。

随着各地建设项目的增多,土地供需矛盾突出。

土地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的问题。

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新增建设用地及时有效供应,现将各地2007年至2011年已批建设用地供地率情况进行通报,并就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2007年至2011年已批用地供应情况(一)供地率情况。

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显示,2007年至2011年,全省农转征项目批准用地面积为26553公顷,已供应面积为9269公顷,供地率为35%;城市分批次项目批准面积为11759公顷,已供应面积为5727公顷,供地率为49%(各市州供地率情况附后)。

从上述结果看,我省农转征项目和城市分批次项目的土地供地率均偏低,在全国处于下游水平。

(二)供地率偏低的主要原因。

经调查分析,造成土地批而未用的原因主要为土地征收过程中拆迁安置周期长;城市建设规划调整变化;经济形势的变化导致企业资金不足等。

另外,一些地方对单独选址以及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未及时依法办理供地手续,导致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不能准确反映供地率信息。

二、积极作为,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按照国土资源部近期要求,从今年开始,将直接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反映的供地率情况作为下达和平衡建设用地指标的依据。

各地要积极作为,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全省土地使用效率,依法促进批而未用土地有效利用。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的意见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的意见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12•【字号】秦政[2014]40号•【施行日期】2014.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的意见(秦政〔2014〕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了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维护土地市场正常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建设用地出让计划管理(一)科学编制出让计划。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综合考虑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产业政策及土地市场等情况,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合理布局、适时供应”的原则,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编制完成下年度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秦皇岛市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计划由市辖三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和北戴河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分别编制,经辖区政府(管委)初审,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二)严格计划实施管理。

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计划经市、县政府批准后,辖区政府(管委)及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发展改革、城乡建设、林业、房产管理等部门立即开展土地征收、规划研究、项目审查审核等前期相关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计划实施的跟踪管理,根据土地市场状况,及时调节土地供应的区位、节奏和时序,确保土地市场的平稳运行。

二、严格实行“净地出让”制度(三)理清建设用地出让前产权经济关系。

南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19〕12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19〕12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19〕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规定》已经六届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六届市委常委会第141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2019年8月2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川府发〔2014〕58号),深刻汲取我市“河滩地”问题惨痛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切实规范土地出让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规范土地出让前期工作(一)坚持规划先行。

各地要加快实现拟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不得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制定出让宗地规划设计条件前,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必须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明确并向社会公开拟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涉及兼容一种以上用途的,必须明确各用途范围和比例。

住宅项目容积率不得低于1.0(含1.0)。

城市重要地段或重要节点的拟出让建设用地,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设计方案,带城市设计方案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二)明确出让主体。

市人民政府为南充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外各自辖区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主体,对土地实行集中统一供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哈政发[2004]14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哈政发[2004]14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哈政发[2004]1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推进国土资源市场化配置,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11号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21号令)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市场化运营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4〕48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要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增加建设用地的关系,严格控制土地征用和农用地转用,把土地利用引导到对存量建设用地的调整和改造上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确保建设用地统一管理、统一供应。

二、严格执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之外,其它建设用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一)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开发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二)一般工业项目用地应采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确需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必须符合协议出让条件和程序。

(三)除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不得以租赁方式供地外,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不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国家《划拨用地目录》以外且不适合出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后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用地,应当采取租赁方式使用。

山东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件:1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近年来,各地不断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加强土地市场领域廉政建设,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对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扎紧制度的笼子,保障土地市场平稳健康运行,根据有关土地法律法规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出让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土地出让前期管理(一)严格规划编制与实施。

坚持政府主导,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加快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做好与其他专项规划衔接。

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拟出让地块规划条件,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出让合同。

不得以专项规划、片区策划、实施方案、城市设计等名义替代详细规划设置规划条件。

(二)编制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各市、县(市)要按照“总量控制、城乡统筹、节约集约、结构合理、供需平衡”的原则科学制订,按规定程序公布并严格执行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做到土地出让规模适度、有序推进。

每年3月31日前,各市、县(市)应将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本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三)优化创新营商环境。

土地收储后拟供前,各相关部门在本级政府统一协调下开展地质灾害、地震安全、气候可行性、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防洪、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土壤污染状况等评估,并对地块进行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对象、古树名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线等现状普查,形成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清单,建立“用地清单制”工作机制。

相关评估和调查费用按规定纳入土地储备成本。

(四)科学编制土她出让方案。

土地出让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由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土地出让方案,应当以规划条件为依据,由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27•【字号】泰政办发〔2017〕152号•【施行日期】2017.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泰政办发〔2017〕15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为提高土地精细化管理水平,提升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和产出效益,根据《泰州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办法》(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泰州市工业项目用地综合评估办法(试行)》(泰政发〔2017〕10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编制土地出让方案(一)土地出让方案应当符合土地使用标准,体现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

市、市(区)、医药高新区国土资源部门(机构)会同同级发改、规划等部门负责编制,按照土地管理权限,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土地出让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供地方式、拟供宗地的位置(四至范围和地上、地下空间范围);2.土地面积、建筑面积、用途、容积率(商住比)、使用年限;3.土地交付时间、开工、用地竣工时间;4.起始价、竞买保证金、竞买加价幅度、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期限、履约保证金缴纳和返还要求;5.土地转让条件;6.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三)工业用地出让方案除包括上述内容外,还应当明确项目投产达效要求,主要包括:1.首次投产达效期限(一般3—5年);2.期内纳税总额、年度亩均税收、转让条件;3.工业项目用地综合评估结果。

二、规范土地出让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一)土地出让方案确定的内容应当全部纳入土地出让文件,在土地出让公告和出让文书中一并发布。

土地出让公告发布后,不得再设置限制条件,确需增加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权限,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土地出让合同应当约定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条件、土地出让价款缴纳要求等内容。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13•【字号】•【施行日期】2004.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正文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四年四月十三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的若干意见(市国土资源局二00四年三月)为加强土地资源保护,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保障城市化、工业化发展的用地需求,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正确处理好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的关系土地是宝贵的自然资源。

我市人多地少,土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建设用地的需求量不断增加。

当前,全国范围内的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正向纵深发展,国家进一步加大了对土地利用的宏观调控力度。

今年,省下达给我市的年度用地计划尚不足去年全市实际批准用地数量的五分之一,全市土地供需矛盾更加尖锐,用地形势更加严峻。

各地要充分认清市情、认清形势,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央关于“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坚持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统一,坚持走资源消耗低的新型工业化道路,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坚持“服从大局,服务中心,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的工作方针,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开拓创新,采取有效措施,合理统筹资源保护和发展保障,不断提高土地利用管理工作水平,在严格保护好、利用好有限土地资源的同时,切实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豫政[2001]7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豫政[2001]7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豫政[2001]74号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切实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力度,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各地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经批准设立的市辖区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的土地必须纳入所在城市用地统一管理,统一供应。

对已列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村庄建设和乡镇企业用地也要按城镇化要求,统一规划、统一开发。

鼓励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城市建设凡能使用存量土地的,必须首先使用存量土地。

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

各市、县要在2002年底6月底前,对1999年1月1日后批准的各类建设用地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对批而未用、批多用少和中途停建工程用地要逐项登记,逐宗进行处理。

为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市、县人民政府要积极建立建设用地收购储备制度,开展土地收购储备工作。

土地收回、收购的对象为:因换址扩建而腾出来的土地;为改造街景市面或统一规划而拆迁出来的土地;使用人不明的土地;征地撤组农转非后剩余的土地;驻地部队需盘活的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拟转让的土地;土地违法案件经依法查处后,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收回或收购的土地。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广安府发〔2019〕11号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广安府发〔2019〕11号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广安府发〔2019〕1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为深入贯彻市委五届六次、七次全会精神,提高土地供应和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广安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编制年度国有土地供应计划加强国有土地年度供应管控,建立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统一管理机制。

每年初,按照工作安排,由广安区、前锋区、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以下简称“两区三园区”)提出年度国有土地供应计划意见报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汇总。

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结合我市城市发展方向、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开发进度、财政状况、市场和项目需求等因素统一编制中心城区年度国有土地供应计划,报经市委财经委员会议审定后,由市政府批准实施。

同时,华蓥市土地供应纳入广安市“一盘棋”谋划,实行总量控制。

每年初,华蓥市的年度国有土地供应计划在实施前应当报市政府审定。

二、严格土地供应程序“两区三园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管理和监督。

(一)出让土地的程序和步骤为:由“两区三园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权属调查、地形测绘、地价评估、地灾评估等前期准备工作并编制初步供地方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结合年度国有土地供应计划审查平衡并书面征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意见后,将各部门书面意见与供地方案一并报市政府审批。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的通知-成办发[2009]5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的通知-成办发[2009]5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的通知(成办发〔2009〕57号2009年11月3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管理,改善供地结构,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文件精神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成府发〔2008〕5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土地供应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力抓好存量土地清理和促建工作各区(市)县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清理存量土地和促进动工建设专项工作班子,精心组织,制定工作计划,对2005年以来供应的住宅、商业等经营性用地及工业用地逐宗进行清理。

对非企业原因影响动工建设的,各区(市)县要尽快制定解决方案并责成相关部门限期解决,保证项目尽快动工建设;对经促建仍未动工建设的企业,实行土地市场禁入,禁止其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购置土地,将违约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和建设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并对外公布;对形成闲置的,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成办发〔2007〕94号)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二、大力推进土地出让价款催缴工作针对目前土地出让价款欠缴额度仍然较大的情况,各区(市)县要加大催收力度,按以下原则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处理:(一)对2008年5月12日前,以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受让人,由国土部门送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催缴通知》(以下简称《催款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用途管制规范国有土地使用的意见-保市政[2013]52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用途管制规范国有土地使用的意见-保市政[2013]52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用途管制规范国有土地使用的意见正文:----------------------------------------------------------------------------------------------------------------------------------------------------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用途管制规范国有土地使用的意见(保市政〔2013〕52号)三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保定市委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保发〔2012〕10号),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提高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健全土地市场配置机制,有效遏制土地流转和配置中的投机行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用途变更行为,健全土地市场配置机制(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1、为公共利益或实施城市规划进行的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政府可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依据城市控制性详规,现土地规划用途与原土地批准用途不一致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统一由政府收回(购)依法处置,由政府按原用途评估权益价和房屋拆迁规定给予原土地使用权人合理补偿。

2、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城市规划,并经政府依法批准。

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向国土部门提出申请,国土部门依据控制性详规对规划用途进行审核。

现规划用途与原土地批准用途一致的,由城乡规划部门出具新的规划条件,国土部门依据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按照土地市场价格核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并在出让合同中约定,如改变土地用途由国土部门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邯政字[2015]43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邯政字[2015]43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邯政字[2015]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管理,严格依法依规用地,切实解决国家土地出让收支和耕地保护专项审计、国家土地例行督察、省委巡视中发现我市土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全面加强土地监管,严防类似问题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规划计划控制(一)严格规划管理。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布局、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建设用地管制边界和管制区域。

各类非农建设项目必须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选址建设,坚决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严格计划控制。

从严土地利用规划计划审查,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不得擅自突破,并按照定额标准、利用效益等进行严格考核,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切实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农用地转用的控制和引导作用。

二、严格耕地保护制度(三)严格保护耕地。

严格执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任务数量。

切实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确保将城镇周边、交通沿线优质耕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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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国土资发〔2011〕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建设用地供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县(区)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国土资源局:近几年来,全省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规定,不断完善土地市场管理机制,有力保障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用地需求,土地供应工作步入了良性发展的轨道,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供地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改进和优化土地利用方式,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制度(一)严格土地供应政策。

土地供应是支撑西部强省建设、落实调控政策、促进结构调整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闸门。

当前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比较突出,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面临严峻挑战。

各级都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严格遵守土地供应政策,推行依法行政,紧紧围绕经济发展大局,依法依规供地,确保供地工作健康、平稳、持续进行。

认真处理好保护耕地和保障发展、保障发展与节约集约用地的关系。

积极运用土地供应、地价等政策工具,加强对产业、区域发展的引导,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节约集约用地。

要严格落实《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地目录的规定》,不断缩小划拨用地范围,推动市场化建设;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对禁止类项目不得擅自变通、乱开口子;对限制性项目供地必须宏观把握,按照规定程序层层把关,从严控制供地。

出让土地必须认真落实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规定,确保国有土地资产安全运行。

(二)严格住宅用地管理。

住宅用地出让必须以宗地为单位提供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和土地使用标准。

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商品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规定,不得捆绑出让、不得“毛地”出让。

拟出让地块要依法进行土地调查和确权登记,确保权属合法、地类清楚、面积准确。

土地使用权经招拍挂出让后,一般不得更改规划条件,确实需要调整的,必须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公开程序进行。

因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调整规划条件原因而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按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

坚决制止擅自调整规划条件,私自提高容积率的行为。

经有关政府职能部门批准调整容积率且地面已建成建筑物事实的,应以市场方式按新的容积率重新确定土地使用权价格,追缴土地出让金差价后,方可办理相关土地手续。

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未达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进行转让。

对违规转让的,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并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三)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

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制定下发的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规定。

工业项目用地还要严格落实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

对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控制性指标达不到要求的,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直至不予供地。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关,以划拨土地为重点,对所有超标准用地和变相超标准用地的,坚决予以核减,坚决杜绝多占多用和低效利用土地,杜绝大广场、大马路、“花园式”工厂等粗放浪费现象进一步漫延。

(四)落实土地统一供应的规定。

市县人民政府是建设用地供地的主体。

各类开发区、旧城改造办、城市投资公司、开发办、引资办等机构的土地供应由当地政府统一管理、统一供应。

由政府授权代政府组织土地征收和出让的开发区,其供地计划必须纳入所在地市国土资源管理职能部门的统一供地计划,供地情况及信息应及时录入全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使用国土资源部统一配号的出让合同。

(五)建立三级土地供应台账制度。

要完善土地出让档案管理,在建立完善土地审批台账的同时,要建立本辖区内全覆盖的土地供应明细台账,将每宗地的宗地位置和面积、土地成交时间、土地成交价款、合同签订时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等进行登记,并与出让公告、供地方案等资料一并整理归档。

要做到本行政区域供地分类清楚,供地数字及时准确。

从事供地管理人员应对已供土地按时汇总分析研究和质量评价,把握土地利用管理形势,及时采取措施,不断提高供地质量。

二、提高供地效率,确保重点工程和民生工程用地(六)科学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编制规范》和中、省加强房地产用地调控的有关要求,主动与发展改革、规划建设部门会商,参考上年度供地情况和本年度用地需求,科学编制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供地计划要紧紧围绕当地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重点项目布局合理编制,防止脱离实际。

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县(区)供地计划进行审查、分析其合理性和可行性。

对编制不合理的及时进行调整。

在供地计划中要单列住房计划,住房用地计划要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中小套型中低价位商品房用地不低于住宅用地计划总量的70%。

市、县供地计划编制要形成制度,每年2月底前编制完毕,经当地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

(七)不断提高土地供应效率。

要按照土地供应计划加快供地工作,积极创造条件,缩短供地周期。

对转而未征或滞征的土地要寻找问题的症结,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办法。

要加快征而未供土地的利用。

对供地项目发生变化的,或属于项目业主自身原因造成土地未供出的,各市、县应及时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将土地调整给急需用地的建设项目使用。

要积极介入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提高供地的效率,防止出现土地已审批,项目落不实,土地供不出、待供土地量大闲置的问题。

对供而未用的闲置土地,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创新处置办法,严格参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政策规定依法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置,促进闲置土地的尽快有效开发利用。

要开阔土地供应视野,在重视新增建设用地供应的同时,要逐步将精力向盘活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方面转移,寻找走内涵挖潜节约集约用地路子,积极应对全省快速发展时期建设用地需求。

(八)确保重点工程和民生工程用地。

要紧紧围绕重点工程和民生工程做好土地供应工作,千方百计保证省委省政府关注的重点工程和民生工程用地的需求。

对保障性住房要实行用地计划单列,与建设任务同时下达。

对列入年度计划的保障性住房用地,要做到应保尽保、及时供地。

对其新增建设用地需求,要做到特事特办,实行“单列、单报、单审、单批、单供”。

对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不重视、落实不到位的地方,省厅将停止该市其它房地产开发用地审批,并约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领导,限期进行整改。

三、完善和落实土地招拍挂出让制度,坚持以市场方式配置土地资源(九)严格落实中、省关于招拍挂出让土地有关规定。

要继续加大土地市场要素建设,按要求及时更新地价体系。

加强市、县收购储备中心机构队伍建设。

进一步完善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

土地招拍挂出让工作中,要减少挂牌出让在招拍挂总量中的比例。

积极探索以资质优、设计方案优,同时考虑土地价格条件的招投标方式选择土地使用者,克服单纯“价高者得”方法的局限性。

招拍挂前必须由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出让底价由集体研究决定。

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当地最低价标准。

严禁任何人在土地招拍挂出让前以招商引资或捆绑开发等名义先行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的行为。

各地对房地产供地宗地面积要严格按照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陕国土资发[2011]5号)文件确定的标准和程序办理。

对一些重大的土地出让活动,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向上一级管理机关汇报,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派人参加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

要利用现有科技手段积极推动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平台建设。

按照国土资源部“两整治一改革”的要求,各市(区)、县10月15日前应建成统一的网上土地交易平台。

(十)强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划拨决定书的签订,必须按照国土资源部制订的规范文本和要求完整填写合同内容,及时录入全国土地市场监测监管系统。

通过系统获取国土资源部统一的电子配号后方可打印签订,否则为无效合同。

要发挥出让合同的法律作用,在供后监管中要将履行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

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验收意见或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后,要及时在全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更新竣工情况和相关信息。

(十一)建立重点宗地核查制度。

省厅将不定期对市、县出让用地面积较大、政策敏感的宗地进行实地核查。

市局也要积极开展此项工作。

省厅核查出让土地比例要达到全省年度供应宗数的10%,市局核查比例应不低于辖区年度土地供应宗数的50%。

检查主要通过抽查供地位置、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出让金缴纳凭证等法定文件,对土地出让面积是否符合规定用地标准;是否有擅自改变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等规划条件;招拍挂出让程序是否规范;出让底价确定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存在规避招拍挂出让土地行为;签订的出让合同是否是国土资源部统一的电子配号;是否按期开工等内容进行检查。

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并作为评估该市供地质量优劣的客观依据进行通报。

(十二)实行供地季报制度。

为了全面及时详细掌握全省动态供地情况,解决目前不少地方存在的供地底子不清、趋势不明、信息不畅的问题。

省厅研究决定实行省、市、县三级供地季报制度。

各市、县对已供国有土地的宗数、面积和用途要以月为单位按季度累计上报。

供地情况在及时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的同时,各市应于每个季度结束后次月10日前纸质汇总上报上个季度全市的供地情况统计表。

供地季报制度将成为供地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要和新增用地计划指标分配、用地审批挂钩。

对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问题突出的地方,省厅实行审批预警机制。

四、严肃供地纪律,强化监督检查(十三)加强土地供后监管。

要认真落实供地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把注意力由重审批向既重审批更重批后利用监管上转移。

要建立供地管理各职能部门内部共同责任制,对供地过程中的风险环节要从制度机制上建立防范措施,加大公开性和透明度,进行全程监管和监督。

加强与规划、监察等职能部门的沟通衔接,强化动态巡查和跟踪监管,不断规范供地行为。

对擅自扩大划拨供地范围、规避招拍挂进行出让、领导干部插手或干预土地招拍挂、越权批准供地、闲置土地不能及时处置利用和人为干扰收回闲置土地、违背供地政策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等问题,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并依法依规按照谁决定、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十四)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考评制度。

节约集约用地是我国土地管理的一项重大制度。

其内容已列入到每年省市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当中。

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所辖县(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也要进行年度考核。

要形成省、市、县三级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评估制度。

考评结果要纳入各类开发区的推荐升级扩区审查考核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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