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最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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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活动、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等,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个人消费者销售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互联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诚信经营,遵守商业道德,加强规范管理,与实体经营相一致,确保食品药品安全。

第六条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机构的作用,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部门共同协作,鼓励举报违法行为,促进社会共治。

第二章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

第七条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相关证照的经营主体外,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取得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不得通过互联网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

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不得委托他人从事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

第八条互联网经营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的范围应当与其经营许可或者备案范围一致。

互联网药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的标准、格式、有效期等,应当符合处方管理的有关规定。

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者不得销售国家禁止互联网经营的药品、医疗器械。《禁止互联网经营的药品、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发布。

第九条从事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的网站,除符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互联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具有网上查询、生成订单、电子合同、网上支付等交易服务功能;

(三)建立交易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能够实现可追溯;

(四)建立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储存和运输管理制度;

(五)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制度。

第十条从事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经营的,除符合第九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开展网上咨询服务;

(二)销售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建立执业药师在线药事服务制度,由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指导合理用药;

(三)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不合格药品召回制度;

(四)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不合格医疗器械召回制度。

第十一条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应当将网址、IP地址等信息备案至原颁发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应当在其网站首页醒目位置公开其营业执

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信息,公示其执业药师信息,并提供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官方网站的电子链接。经营许可、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发布的食品药品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合法有效;按照标签标识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标注企业名称、联系方式、生产地址、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证明文件及有特殊要求的标识。

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发布的食品药品信息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发布的食品、保健食品信息不得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未经注册或者备案不得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等药品信息。

第十三条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等规定发布食品药品广告,并注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第十四条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进货查验和出库复核义务,建立购销电子台账,如实记录食品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购买)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销)货

日期等内容。

第十五条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储存和运输,保证食品药品安全。

经营需要保鲜、冷藏或者冰冻食品的,应当按照相应的条件储存和运输。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的,应当按照标签和说明书标明的条件储存和运输。

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可以委托物流配送企业储存和运输,物流配送企业应当具备食品药品质量管理规范所要求的储存和运输条件,保证食品药品安全。

第十六条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销售凭证;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销售凭证,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第十七条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药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并留存完整有效的供货企业资质证明、购销凭证及电子台账记录等不得少于5年。

第三章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不直接从事互联网药品经营,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药品信息的活动。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发布药品广告,应当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等规定。

第十九条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应当向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网站负责人身份证;

(三)药品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四)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五)项目服务说明书;

(六)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

第二十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发布药品信息必须科学准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药品信息。

第二十一条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公示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备案信息。

第二十二条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事项变更发

生后十日内,到原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是指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提供食品药品经营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活动中为双方或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电子订单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多方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

第二十四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自身从事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的,应当遵守第二章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的规定。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保证食品药品安全的需要,建立并执行经营主体审查登记、产品信息发布审核、平台内交易管理规则、交易安全保障、应急事件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食品药品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查,建立登记档案并及时核实更新经营者公开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信息等内容。

个人通过互联网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通过第三

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其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及时核实更新。

第二十六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巡查制度,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管理人员,对发布的信息以及经营的食品药品进行检查,对发布虚假信息、夸大宣传、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以及发现食品药品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停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

第二十七条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由执业药师开展网上咨询服务;销售处方药应当建立执业药师在线药事服务制度,由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指导合理用药。

第二十八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保存平台上的食品药品经营信息数据,保存时间应当至经营活动结束之日起不少于5年。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并应当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二十九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对涉及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的相关企业、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问题食品药品,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协助召回等措施。

第三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在信息查询、数据提取、违法信息屏蔽、停止服务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三十二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并执行消费纠纷解决和消费权益保护制度。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建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与先行赔付制度。

第三十三条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核准的内容依法经营。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

第三十四条申请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互联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具有网上查询、生成订单、电子合同、网上支付等交易服务功能;

(三)建立交易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能够实现可

追溯;

(四)具有药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专职药品质量管理人员;

(五)具有两名以上执业药师,并建立执业药师在线药事服务制度,由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指导合理用药;

(六)建立药品经营主体资格审查、药品信息发布审核、储存和运输管理等制度;

(七)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药品协助召回、应急处理等制度;

(八)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制度;

(九)其他保证药品质量安全的制度和措施。

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设置条件、申报程序和资料等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

第三十五条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原发证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六条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需要继续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原发证机关应当在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有效

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职权对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由其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指定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经营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由其经营许可所在地或者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所在地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的,由其经营许可或者备案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三方交易平台上的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能确定管辖地的,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指定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经调查后能够确定管辖地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

辖;两个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三十九条国家及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机构或者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活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测体系,对监测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分级处理;查证属实的,依法向社会公布。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通信管理部门、邮政部门以及物流配送管理部门的合作,实现监管数据对接,加强对食品药品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行为的经营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与抽验;

(二)询问当事人,调查了解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活动的相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数据资料;

(四)依法对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活动场所、设施等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活动的技术监测记录、信息追溯资料等,经查实后,可以作为对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第四十二条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存在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或者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尽到管理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进行责任约谈。

第四十三条需要关闭网站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移送网站许可或者备案所在地的通信管理部门处理。

第四十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发放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无证生产、经营,超范围经营,生产销售假劣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生产销售不合格医疗器械等食品药

品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企业法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受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或者通信管理部门停止接入服务、关闭违法网站的,应当列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取得食品药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从事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活动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依法取缔并作出行政处罚,移送通信管理部门停止其接入服务或者关闭违法网站。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照《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不得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许可,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并处以三万元罚款,移送通信管理部门停止其接入服务或者关闭违法网站。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销售《禁止互联网经营的药品、医疗器械目录》中药品、医疗器械的,或者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

万元以下罚款;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通信管理部门停止其接入服务或者关闭违法网站。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通信管理部门停止其接入服务或者关闭违法网站。

第五十条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违法发布食品药品广告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予以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未向消费者出具销售凭证或者发票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通信管理部门停止其接入服务或者关闭违法网站。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未按规定留存有效、完整的企业资质证明和产品购销记录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处理;未按规定留存电子台账记录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通信管理部门停止其接入服务或者关闭违法网站。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通信管理部门停止其接入

服务或者关闭违法网站。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移送通信管理部门停止其接入服务或者关闭违法网站。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依法移送通信管理部门停止其接入服务或者关闭违法网站。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许可事项发生变更时未及时申请变更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通信管理部门停止其接入服务或者关闭违法网站。

第五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此前发布的关于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月日起施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9号)、《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480号)同时废止。

定义、符号、缩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规定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规定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健食品的注册行为,保证保健食品的质量,保障人体食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注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保健食品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以及标签说明书内容等进行系统评价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其注册的审批过程;包括对产品注册申请、变更申请和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的审批。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对保健食品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国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委托,负责对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资料的受理和形式审查,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试验和样品试制的现场进行核查,组织对样品进行检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检验机构负责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功能学试验(包括动物试验和/或人体试食试验)、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卫生学试验、稳定性试验等;承担样品检验和复核检验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保健食品的注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七条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是指提出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在该申请获得批准后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者。 境内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境外申请人应当是境外合法的保健食品生产厂商。境外申请人办理进口保健食品注册,应当由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国境内的代理机构办理。 第八条保健食品的注册申请包括产品注册申请、变更申请、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 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保健食品注册受理场所公示保健食品注册

冲压车间过程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汽车集团 冲压车间过程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版本号:C 修改码:O ******* 1 目的 为有效控制产品质量,使冲压件质量满足下工序需求,避免不合格品下流和不合理转序,将不合格的产品控制到生产工序之前,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冲压车间的过程质量控制管理,鄂尔多斯基地冲压车间的冲压件返修工作。 3 相关文件 3.1《冲压车间生产管理办法》 3.2《冲压车间冲压作业指导书》 3.3《不合格品控制方法》 4 术语和定义 4.1 质量---满足规定的需要 4.2 过程质量---一般指物料入仓到成品入库前各阶段的生产活动各质量控制 4.3 “四门、两盖”---指左/右前/后车门外板,前机罩外板、后行李舱外板 4.4 返工、返修---是指为使不合格产品符合要求而对其所采取的措施 5 职责 5.1 冲压车间作为本办法的归口管理部门。 5.2冲压车间各班组、人员必须认真执行。 5.3.冲压车间检验员: 5.3.1 冲压车间检验员负责组织不合格品的鉴定、评价工作。 5.3.2负责出具冲压件不良品鉴定单。 5.3.3 负责出具返修冲压件修复后的合格标识或报废单。 5.4冲压车间钣金修理班:负责对质检员判定的不良品进行返工,返修。 5.5 冲压车间负责冲压自制件不合格品的标识、隔离。 5.6 追查不合格品冲压件流出的原因。 6 管理内容 6.1 生产班组按《冲压车间作业指导书》规定要求调试出首件后要严格自检,自检确认合格后交车间检查员鉴定,经检查员鉴定合格后,班组才可以组织生产。 6.2 各班组按照生产指令领取材料时,要认真核对材料厂家、牌号、炉号、批次号以及材料规格尺寸、厚度和数量,并按《冲压车间生产管理办法》要求记录。材料表面不允许有划伤、麻坑、卷边等缺陷。 6.3 当人工剪切和落料生产板料时,不允许板料划伤、磕边、毛刺影响下工序生产以致造成废品。 6.4 钢板材料在开卷线开卷落料时,注意调整矫平机压棍压力,以矫平后的板料不翘曲为好,清洗后的板料表面要存有油膜。 6.5 冲压生产过程中,表面件拉延工序特别要注意板料的外观质量,发现严重划伤的板料要及时剔除,同时要注意轻放板料和轻拿零件避免划伤、磕伤零件。

假期管理办法(试行

蓝天公司假期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员工管理,规范员工节假日管理,合理安排职工的休假,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规定的假期包括:国家所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及员工事假、病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等。 第三条:各种假期是国家与企业对员工的关怀和照顾,是以不影响生产和工作为前提的。各单位(或部门——下同)领导应根据本单位的生产和工作实际情况,合理地安排好员工休假并做好员工工作,避免节假日休假人数比例失调而影响工作。 第四条:员工休假时间的安排应兼顾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在不能够满足本人休假意愿时,要顾全大局,服从安排,不得擅自行事,或将不良情绪带到生产工作中去。 第二章请销假制度 第五条:员工请假时,必须填写员工请假单,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签字后,到行政办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回公司后,先在部门销假,然后到行政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否则,依据规定按照旷工或自动离职处理。 第六条:员工无论请何种假别,都要严格履行审批、登记、销假手续。各种请、销假手续和考勤记录作为核算员工薪酬的依据由行政办劳资员处妥善保管。 每月考勤日终了,各车间、部门汇总本部门员工请假情况,并填制《请假汇总表》,报公司行政办公室,行政办公室负责核实统计请假情况。

第七条:请假必须按照审批权限逐级审批,不准超越权限批假。假期经单位领导签字后必须到行政办办理请销假审核手续。 公司中层领导请假需经主管副总或总经理批准办理请销假手续。然后报行政办备案。 第八条:员工请假,必须按批准时间如期返回,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的,必须于假期未满前向所在单位来电讲明续假理由,经单位领导报行政办批准后方可执行。未补假或续假未批准而擅自超假不归的,依据规定按照旷工或自动离职处理。 第九条:员工请假,必须如实申请,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取消享受该假的一切待遇,其休假时间改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假期管理 第十条:法定节日假 1、元旦、清明节、五一、端午节、中秋节法定节日全体员工可享受1天的带薪休假。 2、、十一、春节法定节日员工可享受3天的带薪休假。 3、过肉孜节的少数民族员工可享受1天带薪休假,过古尔邦节的少数民族员工可享受3天带薪休假(可参照自治区通知进行具体安排); 4、“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女员工放假半天,工资照发;对因工作需要正常上班者,不增发工资,可安排调休。 5、节假日期间因工作、生产需要、公司安排员工上班的,按照国家规定发放节假日工资或安排调休。 第十一条:公休假 (一)根据公司生产特点及厂区地理位置,公司实行每月五天公休日制。

保健食品管理制度大全

目录 一、保健食品从业人员岗位职责 (3) 二、保健食品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9) 三、保健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查体管理制度 (10) 十三、保健食品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26) 十四、保健食品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28) 十五、保健食品档案管理制度 (29)

保健食品从业人员岗位职责 (一)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 1、对企业经营保健食品负全面责任,保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健食品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接受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质量负责人岗位职责 1、在企业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分管质量工作,带领企业全体员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落实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 2、加强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对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进

行监督、指导、协调、有效实施质量否决权。 3、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实施和维护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的有效运行,主持质量管理制度的检查与考核工作,负责向企业负责人报告质量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4、定期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及时掌握质量管理工作动态,研究解决有关质量问题。 4、负责对保健食品养护工作的业务技术指导。 5、对不合格保健食品进行控制性管理,负责不合格保健食品报损前的审核及报损、销毁保健食品处理的监督工作,做好不合格保健食品报损、销毁等相关记录。 6、按月检查陈列保健食品的质量状况,保证其符合规定要

求。 7、定期检查企业的经营环境及人员卫生情况。 8、负责建立保健食品质量档案和收集质量标准。 9、负责各类质量记录、资料的收集存档工作,保证各项质量记录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10、负责处理保健食品质量查询,对客户反映的质量问题 的有效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保证保健食品质量,并交质量验收人员逐件验收入库。 4、销售人员应确保所售出的保健食品在保质期内,并应定期检查在售保健食品的外观性状和保质期,发现问题立即下架,同时向质管部报告。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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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健食品注册,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注册申请人申请,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等相关申请材料进行系统评价和审评,并决定是否准予其注册的审批过程。 保健食品备案,是指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将表明产品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的材料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第四条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保健食品注册管理,以及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并指导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并配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开展保健食品注册现场核查等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和备案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承担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负责受理保健食品注册和接收相关进口保健食品备案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相关保健食品备案材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负责组织保健食品审评,管理审评专家,并依法承担相关保健食品备案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核查验机构(以下简称查验机构)负责保健食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 第七条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保健食品注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要求。 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溯源性负责,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与注册或者备案相关的现场核查、样品抽样、复核检验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制造过程日常质量控制五种方法

制造过程日常质量控制五种方法 第一种方法:生产线开工条件点检 为保证生产线正常运行,线长、操作者在作业前、作业中、作业后包括换型对生产线上使用的工装、量具、测具、夹具、刀具进行检查,以便早期发现质量隐患,及时采取预防措施,使过程处于稳定受控状态的一种预防性管理办法。 制定生产线点检表:工艺员以生产线为一个过程,按照作业要领书和品质确认要领书、质量统计显现的薄弱环节以及对设备主要精度要求,按照“五定”(即定点、定人、定周期、定标准、定记录)的原则合理分工(关键工序的点检必须由线长或机修执行),合理制定点检周期,编制生产线点检表。 点检时间 作业前:重点对生产线的工装、夹具、刀具、测具、量具、设备精度进行点检,保证开工条件满足工艺文件规定; 作业中:重点对刀具的强制行更换、定位面的清洁度、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点检; 作业后:重点对计数型量具的使用次数进行点检; 点检的方法 按照点检清单要求,操作者、线长、机修通过看、听、测判断是否有异常响声、异味、震动、磨损、定位基准有无多余物、刀具该换否等方法进行点检。 生产线长根据点检实际情况提请、制作快速点检的专用测具,提高点检的速度和准确性。 点检中的异常处理 ※在作业前点检发现的异常,如机床的软爪跳动超差、量具失准等生产线长要及时督促进行调整和更换,经再次点检合格后方可进行正式生产; ※某些点检异常(在极限状态或暂不可使用但有其他替代办法)可以继续生产,操作者在异常部位挂黄色警示标牌,以督促线长、分厂快速修复; ※作业中、作业后点检发现的异常,如设备故障、量具失准、刀具磨损、夹具定位面(销子、钻套)磨损,生产线线长组织将可疑区间的产品进行复查,将不合格品隔离;车间工艺员、技术主任确定不合格品的类别并提请相应的审理组进行审理,按照审理结论对不合格品进行处置。 生产线开工条件点检常见的问题 1)敷衍了事,只是填写表格,不认真点检 2)缺少专用点检量具; 3)只填OK,不记录实际测量尺寸; 第二种方法:首件检查 首件检查:每道工序首件加工完成后,操作者按照品质确认要领书规定的项目及方法逐项进行检查并逐项记录实际测量尺寸,如发现不合格,则及时调整工装、夹具,直到全部后方可批量加工。 首件检查的重要性:按照品质确认要领书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查,需要首件计量时到送计量室送检。预防成批不合格的一种有效措施,特别是在新品的研制阶段更为重要; 首件检验记录注意事项:用卡尺、千分尺测量的项目要填写实际测量值,用量规、卡板测量的在相应的尺寸下打√,目视项目检查合格后填写xx合格。 首件检查常见的问题: 1)照抄原来的首件检验记录单! 2)零件未测量就将首件检验记录单写完! 3)首件检验记录单填写不齐全,随意填写! 4)认为是检验员的事,一面加工零件一面等检验员,等到检验员到了发现零件不合格,成批报废已经发生。第三种方法:4M变更管理 4M:指的是操作者(Man)、设备(Machine)、材料(Material)、方法(Methods)

员工休假管理办法规定

员工休假管理办法规定

员工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休假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休假秩序,保障员工的休假权益,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参照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除董事会聘用人员以外的全体员工。 第二章休假类别 第三条公司员工的休假类别:法定节假日、公休假、年休假、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路程假、学习假、工伤假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假期。 第四条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元旦节、春节、清明节、五一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按国家规定执行。法定节假日的具体休假安排以公司发出的通知为准。 第五条公休假。 公休假是指员工在一周内按国家规定的工作日工作后的假日,公休假为每周星期六和星期日两天。如无特殊规定、调整和工作安排,公休假实行自然休假。员工确因工作需要在公休假加班的,经公司批准后,根据工作安排予以换休。

第六条年休假。 (一)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后,每年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二)员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二十年的,年休假15天。属于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4号)第四条规定情形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三)员工累计工作年限须提供有效的书面证明,不能提供相应证明的,员工累计工作年限按公司工龄计算。 (四)公司鼓励员工休年休假,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按照应休天数一次性集中安排或分次安排。在休假年度内员工未书面提出年休申请的,视为放弃年休假。 (五)员工申请年休假最低期限为半天。 第七条病假。 员工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离开工作岗位1天及以上的,原则上要求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病假证明书(或病情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病假。 病假天数包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病假期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根据本人累计工作年限和在公司工作年限计算:(一)本人累计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公司工作年限不满五年的为3个月,满五年的为6个月。 (二)本人累计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公司工作年限不满五年

保健食品管理规定.doc

保健食品管理规定 目前市场上的保健品大体可以分为一般保健食品、保健药品、保健化妆品、保健用品等。下文是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证保健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下称(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部)对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说明书实行审批制度。 第二章保健食品的审批 第四条保健食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必要的动物和/或人群功能试验,证明其具有明确、稳定的保健作用; (二)各种原料及其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三)配方的组成及用量必须具有科学依据,具有明确的功效成分。如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能成分,应确定与保健功能有关的主要原料名称;

(四)标签、说明书及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 第五条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医,。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第号"。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标志图案见附件》。 第六条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保健食品申请表; (二)保健食品的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 (一)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四)保健功能评价报告; (五)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名单,以及功效成分的定性和/或定量检验方法、稳定性试验报告。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提交食品中与保健功能相关的主要原料名单; (六)产品的样品及其卫生学检验报告; (七)标签及说明书(送审样); (八)国内外有关资料; (九)根据有关规定或产品特性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分别成立评审委员会承担 技术评审工作,委员会应由食品卫生、营养、毒理、医学及其它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第八条卫生部评审委员会每年举行四次评审会,一般在每季度的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培训试题答案BS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培训试题(BS2016-4) 姓名部门成绩 一、判断题.(每题2.5分,共计25分) 1、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对) 2、保健食品注册,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注册申请人申请,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等相关申请材料进行系统评价和审评,并决定是否准予其注册的审批过程。(对) 3、保健食品备案,是指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将表明产品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的材料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对)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保健食品注册管理,以及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并指导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相关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并配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开展保健食品注册现场核查等工作。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和备案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承担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对) 5、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保健食品注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要求。(对) 6、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溯源性负责,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对) 7、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与注册或者备案相关的现场核查、样品抽样、复核检验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对) 8、申请人申请保健食品注册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交规范完整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不必对其申报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 9、国产保健食品注册号格式为:国食健注G+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进口保健食品注册号格式为:国食健注J+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对) 10、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为4年。变更注册的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与原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相同。(错) 二、填空题(每题5分,共计50分) 1、生产和进口下列产品应当申请保健食品注册: (一)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以下简称目录外原料)的保健食品;

过程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为了实施制造过程的顾客链管理,确保上道工序为下道工序提供满意的产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乘用车制造公司各分厂过程控制(包含过程检验)的管理。 2管理内容 一.术语和定义 1.过程自检:指生产工位上的员工依据工艺标准或检验标准,对自己的工作质量进行检查;2.过程专检:是指由专人对生产工段内各工位质量状况的检查; 3.过程总检:是指由专业的检验人员对分厂制造的成品质量进行的检查。 二.职责和权限 1.各分厂: 1.1负责对上道工序(分厂)的产品实施过程总检; 1.2负责实施过程自检和过程专检; 1.3负责分厂内各类质量信息的收集、反馈,须保证一车一卡,由使用单位印刷; 1.4负责分厂内各类质量问题的纠正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5负责过程检验文件的批准; 2.品管部: 2.1负责接收各分厂反馈的质量信息; 2.2负责组织进行质量问题的原因分析和改进; 2.3负责对质量问题改进过程实施监督和检查; 2.4负责对过程检验的过程进行指导; 2.5负责过程终检出现异议的仲裁; 3.其他单位: 3.1负责协助各分厂实施纠正和补救措施; 3.2负责配合对质量问题实施改进。 三.管理细则 1.过程检验的设置 1.1.过程检验分为过程自检、过程专检和过程总检三种类型; 2.过程检验的管理 2.1.过程自检由各专业厂工位上的员工实施; 2.2.过程专检由各专业厂指定人员实施,该人员可以为班组内的质量员、班组长、工段长等,从事 过程专检的人员应取得过程检验的检验员资格; 2.3.过程自检和过程专检所依据的标准为《作业指导书》、《标准作业指导书》或《检验标准》; 2.4.过程总检由各专业厂的下道工序派专业的检验员实施,既冲焊分厂的过程总检由涂装分厂的检 验员实施,涂装分厂的过程总检由总装分厂的检验员实施,过程总检所实施所依据的标准为《检验标准》; 2.5.过程总检在检验过程中发现不合格时,应将相关不合格情况记录在记录卡上,反馈至分厂调试 返修人员;不合格经调试返修,经过程总检检验合格后,方可转入下道工序。 2.6.过程总检在检验过程中发现批量重大不合格时,应将不合格情况及时反馈至本厂技术质量科, 由技术质量科组织进行处置; 2.7.当对分厂过程总检的判定存在异议时,应向品管部提出申诉意见,由品管部进行现场仲裁;当

公司假期管理制度

一、制定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对各种假期的管理,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术语定义 *法定节假日: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休息时间。 *事假:员工因个人原因需要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假期 *病假:员工因疾病需要治疗休息的假期。 *调休假:员工加班后,给予的对应等时调休假期。 *婚假:员工在领取结婚证后,经申请得到批准后给予的假期。 *丧假:员工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死亡时,给予的假期。 *产假及节育手术假:产假是符合国家婚育规定的女员工在孕期内流产、引产、生育后给予的假期;节育手术假是员工做节育手术而给予的假期。 *哺乳假:对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在哺乳期间,给予的假期。 *晚育护理假:夫妻符合晚婚晚育的规定,在妻子分娩期间,为便于护理给予男性员工的假期。 *年休假:员工每年带薪休息的假期。 四、管理规定 (一)法定节假日:法定节假日为带薪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事假 1、员工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而请事假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予准假。其中,享受年休假待遇的人员所请事 假应先以本人的年休假冲抵。

2、原则上员工在公司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一年中累计事假不应超过7天;工作年限一年及以上的,一年中累计事假不应超过15天。事假最小请假时间为1小时。 3.事假为无薪假,事假工资扣减计算公式如下: 当月工资=应发月工资-(事假天数×应发日工资) (三)病假 1、病假最小请假时间为1小时。 2、员工申请病假在半个工作日(不含)以上四个工作日(含)以下的,应提供县、区级以上(含社区医院)证明;员工申请四个工作日以上病假的,必须出示国家三级及以上等级医院的证明。 3、职工申请病假时,提供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主要指经主治医生签字出具的有效休息证明,休息证明上需明确本人疾病情况、诊断结论、休息期限等。必要时(指有疑义或请假时间较长)还需要提供有主治医生签字认可的有效诊断证明和病情结论的《病历》原件;有效发票(含挂号、医药费等单据)或医院医政科的证明。 4、对不符合手续的病假申请,公司可以不批。员工如有异议,须按公司要求到公司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医院重新开具相关证明。 5、病假条未盖章或有涂改的一律无效,病假一律从病假条开具之日(晚间急诊从次日)起算。 6、员工病假累计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如下: 病假日薪=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实际工作日 员工病假累计休假在6个月以上的,停止发放工资,改领取疾病救济费,标准统一为员工工作所在地最低工资的80%。 特别说明: (1)员工病假天数应按实际休假天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周休日和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2)员工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员工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即由公司承担相关费用)。

保健食品管理条例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 ( 送审稿〉 2009年5月31日...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 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_ ( 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 _ ),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健食品 , 是指声称并经依法批准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保健食品应当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 , 具有调节机体功能 , 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 , 并且对人体 不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产品及说明书应当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营养素补充剂纳入保健食品管理。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 , 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对社会和公众负责 , 保证保健食品安全 , 接受社会监督 , 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保健食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保健食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保健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 , 引导企业依法生产经营 , 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 宣传、普及保健食品安全知识。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 有 权向有关部门了解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信息 , 对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

议。 第二章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管理保健食品评价指导原则和功能范围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需要 , 适时调整、公布保健食品的评价指导原则和功能范围。 第九条保健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 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第十条保健食品应当依法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并取得产品注册证。取得产品注册证的保健食品应当使用国家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 营养素补充剂应当依法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性审查 , 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是境外合法的保健食品生产厂商。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报产品的安全性和声称的功能负责。 第十二条申请人申请保健食品注册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开展研制工作。 第十三条申请保健食品注册的,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 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报送产品的研发报告、配方、生产工艺、企业标准、标签、说明书、安全性及功能性评价材料等资料、样品 , 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 30 日内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并抽样送检,提出意见后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申请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的,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家食品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点监测管理制度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点监测管理制度 2007-6-16 0:00:00 中国兽药114网信风浏览:2001 公司GMP管理文件 题目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点监测管理制度 编码: SMP-SC-0160-00 共7页 制定 审核 批准 制定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颁发部门 办公室 颁发数量 生效日期 分发单位 办公室、生产技术部、质量部、物资供应部、工程部 一、目的:制定生产过程重要质量控制点监测管理制度,确保产品在各个生产环节质量得到严格控制。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生产技术部生产过程的质量监控。 三、责任者:生产技术部经理、QA检查员。

四、正文: 为了确保产品的质量,必须对生产过程的质量进行监控,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点及其监督管理制度如下: 1最终灭菌小容量注射剂 2.1纯化水、注射用水:澄明度必须符合标准 2.2 安瓿的洗涤及干燥灭菌:在准备室脱去外包装送入粗洗室粗洗,后送入精洗室洗涤,外壁应冲洗,内壁至少用纯化水洗两次,最后经过0.45μm滤膜滤过的澄明度合格的注射用水洗净,干燥、灭菌、冷却,灭菌后的安瓿应立即使用或清洁存放贮存不得超过2天,洗涤后的瓶子应进行清洁度及澄明度检查。 1.3称量:称量前应核对原辅料品名、批号、生产厂家、规格,应与检验报告单相符。调换原辅料供应商时应有小样试验合格单或已经过验证的报告;称量时必须有复核人,操作人和复核人均应在原始记录上签名。 1.4 配制:配制罐必须标明配制液的品名、规格、批号和配制量,投料时必须有人复核及做记录。 1.5 粗滤及精滤:药液经含量、PH值检验合格后方可精滤,盛装容器应封闭,标明药液的品种、规格、批号。药液配制至灭菌一般应在24小时内完成。 1.6 灌封:灌装管道、针头使用前用注射用水洗净并煮沸灭菌,直接与药液接 触的惰性气体、压缩空气,使用前净化处理,其纯度及所含微粒量应符合规定,灌装量按有关规定灌装。及时抽取少量半成品检查澄明度、装量、封口等质量状况,半成品盛器内应标明产品名称、规格、批号、日期、灌封机号及顺序号,操作者姓名。 1.7灭菌:双扉式灭菌柜,产品灭菌前,要核对品名、批号、数量,按规定的灭菌标准操作程序操作,灭菌时应及时做好记录,并密切注意温度、压力、时间,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灭菌后进行检漏,检漏的真空度在-8kpa。 1.8 灯检:检查员视力在0.9以上,视力每年检查一次,检查后的半成品要注明检查者的姓名,由专人抽查。不合格品及时分类记录,标明品名、规格、代号、批号,置于盛器内移交专人处理。 1.9印字包装:操作前应校对半成品的名称、规格、批号及数量是否与领用的包装材料一致。印字、包装、装箱过程中应随时检查品名、规格、批号,包装结束后统计好包装材料的实用数、损坏及剩余数与领用数做物料平衡检查,结束后送待检区待检,检验合格后入库。 2 口服液

公司员工假期管理办法

附件1 公司员工假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港油田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员工假期管理,统一请销假制度,保障油田公司生产正常运行和员工工作休息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地方及中油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依法规范、严格制度的原则。 (二)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坚持能级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规范了员工各类假期管理、请销假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管理职责划分 (一)劳动工资处是油田公司员工假期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员工假期管理相关办法的制修订并监督实施。 (二)各单位劳资部门负责依据油田公司假期管理相关办法,制订本单位具体实施细则及规定;负责本单位员工请销假的具体实施及员工考勤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合同化员工和市场化用工。

第二章假期管理 第六条根据国家、地方及中油集团公司和油田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油田公司员工享受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事假、生育假、伤病假等。 第七条员工享有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带薪年休假。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上、现在岗工作的油田公司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一)新调入油田公司员工且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上,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油田公司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具体计算为:(当年度在油田公司剩余日历天数÷365天)×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二)年休假假期,指国家规定的员工应享受的休假时间,不包括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 1、累计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 2、累计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 3、累计工作时间2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依法享受寒暑假或当年组织上已安排疗(休)养,其休

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索证索票制度 2、进货检查验收及记录制度 3、储存制度 4、出库制度 5、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6、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7、卫生管理制度 8、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9、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一、索证索票制度 为了确保本企业经营行为的合法性,把好保健品购进质量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保健食品管理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业务部严格执行企业制定的保健食品购进程序,确保从合法的企业购进合法和质量可靠的保健食品。 2、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企业和品种的资料索取工作,建立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初审工作;并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合同档案,签订的购货合同必须注明相应的质量条款。 3、审批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必备材料:

3.1、首营企业的审核要求必须提供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有效的《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企业质量认证情况的有关证明;销售人员需提供加盖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委托授权书,并标明委托授权范围及有效期限,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并对销售人员及其身份证原件进行审核;还应提供供货单位发票、销售清单式样和加盖的印章式样(复印件。 3.2、首营品种必须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产品检验报告书》或《产品合格证》,保健食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该产品所对应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和《保健食品GMP》。 3.3、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还同时必须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官方网站上进行核查。因网上信息更新不及时核查不清时应电话查询。查询后应在首营审批表上作好查询记录。 4、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对业务部门填报的表格及资料进行审核后,报安全管理负责人审批。 5、首营企业及首营品种的审核以资料的审核为主,对首营企业的审批如依据所报送的资料无法做出准确判断时,业务部应会同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首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并由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员根据考察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报告。再上报审批。 6、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必须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业务往来并购进保健品;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批要在2天内完成。 7、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将审核批准的“首营企业审批表”、“首次经营其他类审批表”及报批资料等存档备查,并将审批后的企业名称输入微机。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资料不全或未经审批,一律不准录入。

冲压件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程序管理办法

冲压件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1目的 通过对冲压件生产过程中的工序产品、成品质量的控制,确保不合格的产品不转序,进而保证冲压件质量。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冲压生产过程中及库存产品质量控制。 3工作程序 3.1生产过程产品的检验控制 3.1.1冲压生产过程检验流程图 生产过程检验流程图 YES

3.1.2下料检验程序 3.1.2.1操作者按产品图纸和工序流程卡开卷下料,并自检材料种类、牌号、外观质量和工艺要求尺寸,自检合格后交专职质检员进行首件检验。 3.1.2.2专职质检员按产品图纸和工序流程卡进行首件检验,并填写“首件检验记录单”。首件合格后,方可进行批量生产。 3.1.2.3下料批量生产过程中操作者应随时自检,防止定尺、定位移动造成批量不合格品。 3.1.2.4下料批量生产过程中专职质检员定时进行巡回抽检,填写“巡检检验记录单”。巡回检验合格,操作者方可继续生产。 3.1.2.5每道工序下料完成后,专职质检员应进行完工检验,并填写“检验记录单”,检验合格后专职质检员在该批转出产品的工序流程卡上签字,并填写不合格品数量、日期。 YES

3.1.2.6生产部只可对经检验合格的下料产品转入冲压生产。 4.1.3冲压生产过程检验控制 4.1.3.1技术质量部负责向模具调整工和冲压操作工提供冲压图纸。 4.1.3.2模具调整工和冲压操作工对所加工的产品需掌握工艺要求和冲压件关键尺寸。 4.1.3.3模具调整工对设备和模具进行安装调整。必须在对设备的滑块工作行程、缓冲垫的压力、模具的闭合高度调整到位后方可试生产,冲压件自检合格后交专职质检员进行首件检验。 4.1.3.4质检员要严格按图纸、工序流程卡、检具、样件进行首件检验,检验合格后,做首件合格标识,并填写“检验记录单”。 4.1.3.5首件检验合格后操作者方可批量生产。 4.1.3.6冲压件批量生产过程中,操作者应随时自检,以首件合格的工序产品作为自检依据,防止批量不合格品的发生。 4.1.3.7冲压件批量生产过程中,质检员定时进行巡回抽检,并填写“巡检检验记录单”。巡回检验合格后,操作者方可继续生产。 4.1.3.8每批冲压件一个工序完成后,操作者应通知质检员,对末件进行检验,填写“检验记录单”。检验合格后专职质检员在该批转出产品的工序流程卡上签字,并填写不合格品数量、日期,方可转入下道工序,工序件不合格,质检员办理“不合格品通知单”,一式二联,一联质量技术部存档,根据情况进行模具修理,二联交生产部,不合格品标识待处理。 4.1.3.9每种产品所有工序完成后,质检员应对该产品进行最终检验,填写“成品检验记录单”,检验合格后,零部件入成品库,注明检验状态、零件号、数量、日期。

假期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 假期管理制度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2016-4-25 / 新制定A0 是否需会审:■需会审□不需会审 会审部门/ 分发范围□总经办□销售中心 □供应链中心□市场中心 □财务中心□人力资源中心

1.目的 为确保公司生产经营及各项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规范公司假期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全体职工。 3.职责 3.1 假期管理均由人力资源中心负责。 3.2 职工请休假初核由所在部门负责。 4.定义 4.1假期包括事假、病假、年休假、婚假、产检假、产假、陪产假、哺乳假、丧假、工伤假、 法定节日、调休假等。 5.内容 5.1 公司所有职工请假必须提前填写《请假申请单》,经权限领导审批后方可休假,《请假申请 单》的审批权限如下: 天数直接上级部门经理/总监人力资源中心总经理7天(含)以下审核审核核准/ 7天以上审核审核审核核准 5.2 事假规定 5.2.1 职工请事假须提前需提前写《请假申请单》,经权限领导审核、批准后报人力资源中 心作业。 5.2.2 试用期职工请假累计超过7天者,应相应延长试用期。 5.2.3 凡已申请离职员工一律不允许请长假(7天或以上视为长假)。 5.2.4 事假无薪。 5.3 病假规定 5.3.1请病假的程序与事假相同。 5.3.2请病假须提供区级以上人民医院的休假证明及收费证明,连同《请假申请单》一起, 报相关权限领导签核后交人力资源中心作业。无法提供相关证明的按事假处理。 5.3.3 病假工资按照本人工资的60%计算。 5.4 有薪年假规定 5.4.1 职工入职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可享受5天有薪年假;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 年可享受10天有薪年假;满20年或以上者,每年可享受15天有薪年假。 5.4.2 休年假者必须在工龄满之次月后方可提出休年假申请。

保健食品管理制度56199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岗位责任制度 2、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3、索证索票制度 4、进货检查验收及记录制度 5、储存制度 6、出库制度 7、销售记录管理制度 8、退换货制度 9、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10、假冒伪劣保健食品报告制度 11、保健食品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12、保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制度 13、卫生管理制度 14、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15、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为确保本公司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及《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等法规和公司有关质量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特制定了各项岗位责任制度。 一、总经理岗位责任 1、对公司保健食品的经营负全面责任,保证公司执行国家有关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2、对公司经营保健食品的质量和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负全面领导责任。 3、负责签发保健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及其他质量文件,负责处理重大质量事故。 二、保健食品安全负责人岗位责任 1、负责公司质量管理方针和质量目标的落实和实施。 2、负责有关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在公司内部的贯彻实施,负责质量管理制度及其他质量文件的制定。 3、负责定期组织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4、负责对保健食品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批,对公司购进的保健食品质量有裁决权。 5、负责公司员工的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 三、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员岗位责任 1、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员应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健食品的

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严格遵守公司的质量和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承担保健食品质量管理方面的具体工作,并对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2、负责保健食品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初审及安全信息的收集。 3、负责督导验收员按法定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对保健食品的购进、销售退回进行逐批进行验收。 4、负责督查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清洁卫生工作,保持内外环境整洁,保证各种设施、设备安全有效,做好在库品种的养护与保管工作,发现可能影响保健食品质量的问题时应立即解决,或向保健食品安全负责人报告。 5、负责会同办公室每年安排公司全体人员的健康体检工作。 6、负责会同系统管理员保证公司微机管理系统的稳定运行。 四、保健食品购销人员岗位责任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公司各项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 2、采购人员应根据公司的计划按需进货、择优采购,严禁从证照不全的公司或厂家进货。 3、对购进的保健食品应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认真检查供货单位的《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还应提供《保健品GMP》,保健食品的《批准证书》、《检验报告书》和《合格证》 4、销售人员应确保所售出的保健食品在保质期内,负责收集保健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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