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基本标准(门诊、医务室)(1)
医疗机构设置标准2019试行全版

医疗机构设置标准2019试行全版医疗机构设置标准2019-07-30 10:16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一)基本设备:心电图机洗胃器电动吸引器呼吸球囊妇科检查床冲洗车气管插管万能手术床必要的手术器械显微镜离心机 X光机电冰箱药品柜恒温培养箱高压灭菌设备紫外线灯洗衣机常水、热水、蒸馏水、净化过滤系统(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床 1张床垫 1.2条被子 1.2条褥子 1.2条被套 2条床单 2条枕芯 2个枕套 4个床头柜 1个暖水瓶 1个面盆 2个痰盂或痰杯 1个病员服 2套(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二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100张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2023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023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023年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因不同的医疗机构类型而有所不同,以下仅供参考,请查询国家卫健委官网或咨询当地卫健委工作人员获取详细信息。
1.门诊部基本标准: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
妇科、儿科、中医科、耳鼻喉科、口腔科为选设科室。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2.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600M2。
3.科室设置: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医技科室必设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4.人员:负责人必须具备执业医疗资格;人员编制至少配备有临床科室负责人1人、医技科室负责人1人。
5.设备:应配备有基本设备及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
6.制定并张挂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和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
7.注册资金到位。
总之。
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因具体类型和规定而异,建议查询国家卫健委官网或咨询当地卫健委工作人员获取最新和详细的标准。
制定:审核:批准:。
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一、引言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于1996年发布,是中国国家卫生部的规范性文件,旨在保障医疗机构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优质的医疗服务。
二、医疗机构基本条件1.设立要求:医疗机构应具备相应的人员、设备和场所,以保证医疗服务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连续性。
2.人员要求:医疗机构应招聘具有合法职业资格证书、严格遵守医疗伦理和工作规范的医务人员。
3.设备要求:医疗机构应配备必备的诊疗设备和器材,确保医疗服务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4.场所要求:医疗机构的场所应符合安全、卫生、舒适的标准,保证患者和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三、医疗机构分类1.医院:是提供诊疗、预防、保健、恢复等医疗服务的综合性医疗机构。
2.专科医院:是提供某一领域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如妇产科医院、肿瘤医院等。
3.门诊部:是提供门诊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通常不提供住院服务。
4.诊所:是提供基本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通常由少数医务人员经营。
四、医疗机构管理1.行政管理:医疗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关行政管理义务,如政策宣传、法规执行等。
2.质量管理: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性。
3.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医疗机构应依托信息化技术,实现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管理、服务和交流。
五、医疗机构评估医疗机构应定期开展内部和外部评估,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性。
评估内容包括医疗技术、服务态度、安全标准、环境卫生等方面。
六、结论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是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标准,医疗机构应按照标准要求,提供可靠、有效、优质的医疗服务,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健康保障。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是社会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规范运作对于保障人民健康、提高医疗质量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和医疗服务的质量,制定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以规范医疗机构的管理和服务,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安全。
首先,医疗机构应当具备合法资质。
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合法经营。
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医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执业证书,确保医疗服务的合法性和专业性。
其次,医疗机构应当具备完善的医疗设施和设备。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服务的需要,配备相应的医疗设施和设备,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设施和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转。
另外,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服务体系。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服务的需要,建立健全的医疗服务体系,包括门诊、住院、急诊等医疗服务,满足患者的不同需求。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医疗服务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此外,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安全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医疗安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和有效。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事故的预防和处理,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安全。
最后,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医务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考核和监督,提高医务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总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规范医疗机构的管理和服务,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安全,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至关重要。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不断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为人民健康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包括哪些

Actually it is just in an idea when feel oneself can achieve and cannot achiev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包括哪些导读:最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包括:1、门诊部基本标准。
2、西医诊所基本标准。
3、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4、中西医结合诊所。
5、口腔诊所。
具体分析内容看文章。
一、最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包括哪些(一)门诊部基本标准:1、科室设置①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
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科、儿科、中医科、耳鼻喉科、口腔科为选设科室。
②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2、人员:①负责人必须具备执业医疗资格;②至少有5名执业医师、其中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③至少有5名执业护士,其中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④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3、房屋:①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②每室必须独立并配备紫外线灯。
4、设备:应配备有基本设备及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
5、制定并张挂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
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并成册可用。
6、注册资金到位。
(二)西医诊所基本标准:1、设置人、主要负责人必须为同一人并具备执业医师资格。
2、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3、人员:1名执业医师、1名执业护士。
4、房屋:①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②每室必须独立,并配备紫外线灯。
5、设备:应配备有基本设备及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
6、制定并张挂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
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制定防范医学|教育网整理、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并成册可用。
7、注册资金到位。
(三)中医诊所基本标准:1、设置人、主要负责人必须为同一人并具备执业医师资格;2、人员:至少有1名中医执业医师、1名中药士以上职称人员;3、房屋:建筑面积不少40平方米;4、设备: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中医诊疗器具;5、制定并张挂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门诊、医务室)(1)

综合门诊部一、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
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二)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三)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四)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一)基本设备:氧气瓶人工呼吸机电动吸引器气管插管洗胃机心电图机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血球计数器生化分析仪血液粘度仪恒温箱电冰箱X光机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B超药柜、转台、密集架、调剂台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及规定的抢救药品(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医门诊部中医门诊部的中医药治疗率不得低于85%。
一、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三个中医临床科室;(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处置室等与门诊部功能相适应的医技科室。
二、人员:(一)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0%;(二)至少有4名中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三)至少有2名护士、1名中药士及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三、房屋:(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中医诊疗器具。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中西医结合门诊部一、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处置室、注射室、消毒供应室。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一、设置批准与名称医疗机构的设立必须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获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批准。
机构名称应当准确反映其性质、级别和诊疗范围,不得误导患者或公众。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医疗机构或变更机构名称。
二、组织机构与场所医疗机构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权限,形成科学的管理体系。
场所设置应符合卫生学要求,确保诊疗环境的安全、舒适与卫生。
医疗场所应布局合理,标识清晰,方便患者就医。
三、经费设施与设备医疗机构应具备稳定的经费来源,确保正常运营和持续发展。
设施和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满足医疗服务的需要。
医疗机构应定期维护和更新设施设备,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四、专业技术人员医疗机构应配备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医师、护士、药师、技师等。
专业技术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执业行为,不断提升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五、规章制度与操作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医疗服务的流程和标准,规范医疗行为。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审查和更新,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医疗实践的要求。
六、民事责任承担医疗机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因医疗行为给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医疗纠纷,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七、监督管理与评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其依法依规开展诊疗活动。
同时,应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评估,评价其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医疗机构的持续改进和发展。
八、其他相关规定除上述内容外,医疗机构还应遵守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如药品管理、传染病防控、医疗废物处置等方面的要求。
医疗机构应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升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
以上是关于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概述,具体标准可能因不同级别、类别的医疗机构而有所差异。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医疗机构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医疗服务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医疗机构基本要求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第二部分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一级妇幼保健院二级妇幼保健院三级妇幼保健院第三部分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第四部分门诊部基本标准综合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专科门诊部普通专科门诊部口腔门诊部整形外科门诊部医疗美容门诊部第五部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医疗美容诊所精神卫生诊所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第六部分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第七部分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口腔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院第八部分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急救站急救中心第九部分临床检验中心基本标准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省临床检验中心部临床检验中心第十部分护理院、站基本标准护理站护理院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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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
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二)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
(三)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四)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氧气瓶人工呼吸机
电动吸引器气管插管
洗胃机心电图机
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
血球计数器生化分析仪
血液粘度仪恒温箱
电冰箱X光机
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
B超
药柜、转台、密集架、调剂台
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及规定的抢救药品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医门诊部
中医门诊部的中医药治疗率不得低于85%。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三个中医临床科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处置室等与门诊部功能相适应的医技科室。
二、人员:
(一)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0%;(二)至少有4名中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
(三)至少有2名护士、1名中药士及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中医诊疗器具。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处置室、注射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3名从事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二年以上的医师,
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西医结合医师或中医师;
(二)至少有5名护士;
(三)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氧气瓶电冰箱
心电图机显微镜
B超尿常规分析仪
X光机血球计数器
人工呼吸机紫外线消毒灯
洗胃机药柜
气管插管调剂台
吸引器静脉切开包
高压灭菌设备
规定的各种抢救药品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专科门诊部
普通专科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一)至少设有1个一级科目或2个二级科目或4个以上二级科目以下的专业科室;
(二)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处置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二)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
(三)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四)医技科室有具有士以上技术职称的相应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氧气瓶人工呼吸机
气管插管电动吸引器
洗胃机心电图机
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
生化分析仪血球计数仪
恒温箱电冰箱
X光机
药柜、转台、密集架、调剂台
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口腔门诊部
一、牙椅:
至少设有牙科治疗椅4台。
二、科室设置:
不设分科。
能开展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复科的大部分诊治工作,有条件的可分设专业组(室)。
有专人负责药剂、化验
(检验中心有统一安排的可不要求)、放射、消毒供应等工作。
三、人员:
(一)每牙科治疗椅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2名口腔科医师,其中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三)牙科治疗椅超过4台的,每增设4台牙椅,至少增加1名口腔科医师;
(四)医生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1。
四、房屋:
(一)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二)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电动吸引器显微镜
X光牙片机银汞搅拌器
光敏固化灯超声洁治器
铸造机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二)每牙椅单元设备:
牙科治疗椅1台
手术灯1个
痰盂1个
器械盘1个
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
医师座椅1个
病历书写桌1张
口腔检查器械1套
配备中高速牙科切割装置不少于牙科治疗椅总数的1/2;(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医疗美容门诊部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床4张,手术床2台。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外科、皮肤科、物理治疗室、美容咨询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手术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每台手术床至少配备2.4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张美容床至少配备1.4名卫生技术人员;
(三)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从事美容外科临床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和1名从事皮肤科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医师;
(四)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四、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四)诊室每美容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手术床2台和相应的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
离子喷雾器多功能美容仪
皮肤磨削机二氧化碳激光治疗机
吸引器电冰箱
双极电凝器紫外线消毒灯
高压灭菌设备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基本标准
一、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
(二)至少有1名护士。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诊察床诊察桌
诊察凳听诊器
血压计出诊箱
体温计污物桶
压舌板处置台
注射器
纱布罐
方盘
药品柜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医诊所
中医诊所的中医药治疗率不得低于85%。
一、人员: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五年以上临床工作的中医师。
经批准设置中药饮片和成药柜的,须配备具有中药士以上职称的人员共同执业。
二、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三、设备:
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中医诊疗器具。
四、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
政管理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