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暂行调整的通知

合集下载

2021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2021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

2021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2021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

第2页共6页
本文格式为 Word 版,下载可任意编辑,页眉双击删除即可。
政策。恢复执行时将《潍坊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
6.取消借款人已付清全款的,可将借款资金划入借款人账户的规定。
行方法》(潍公积金〔2021〕100 号)第四条商转公分为两种方式调整为一 将《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潍公积金〔2021〕39 号)第
种方式:"借款人自筹资金将原商贷还清并解除抵押后,将用于原商贷抵 二十四条第六款"以所购房作抵押,并已付清房款,申请将贷款划入借款
押的房屋用于商转公抵押担保,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后发放个人住房公 人账户的,还需提供个人申请、全款购房发票或收款收据以及开发企业或
积金贷款。
售房人出具的《房款已全部付清、同意将公积金贷款划入借款人账户证明》
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条件。
上述调整自 2021 年 4 月 1 日开始实行。
3.暂停执行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政策。暂停执行《潍坊市个人
本通知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不变。
住房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方法》(潍公积金〔2021〕100
此通知。
号)的政策,待个贷率降低至 80%以下,且累计持续 3 个月时再恢复此项
一、职工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满 2 年后可申请第二次贷 款;结清第二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满 5 年后可申请第三次贷款。
二、职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置自住住房不超过 90
第1页共6页
本文格式为 Word 版,下载可任意编辑,页眉双击删除即可。
平方米(含)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 20%;超过 90 平方米不超过 144 平方米
但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月工资收入的 50%。 五、取消父母与子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互贷业务。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官方原文如下: 各有关单位、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支持缴存职工特殊是中低收入家庭职工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24.10.23•【字号】东公积〔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东公积〔2024〕18号各科室、管理部,各受委托银行: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房地产市场政策的通知》(东建字﹝2024﹞84号)要求,对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一、调整住房套数认定范围,住房套数认定范围由东营市行政区域调整为按县区认定。

1.东营市辖东营区、河口区、垦利区、利津县、广饶县共三区两县,根据房屋坐落确定所属县区。

其中,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住房分别按东营区、河口区、广饶县认定。

2.认定住房套数时,仅统计缴存职工家庭(含未成年子女)在本次贷款新购住房所在县区拥有的住房,包括已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住房和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住房。

3.根据认定的住房套数,确定贷款的首付款比例、贷款利率。

4.本政策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3日。

二、调整“商转公”业务办理范围,取消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办理时间的限制。

受理“商转公”业务时,不再审核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办理时间,凡符合“商转公”业务申请条件的缴存职工,均可申请办理。

三、缴存职工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新购住房的,可按照本市购房提取政策申请提取公积金,不受户籍地、工作所在地限制。

1.提取范围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

2.提取资料为身份证明资料、关系证明资料及购房资料。

3.已办理产权证的,购房资料为产权证、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明;未办理产权证的,购房材料为备案的购房合同、交款收据或发票、购房地房产交易部门出具的房查信息(有住房贷款的也可提供所购房屋的借款合同或人行征信报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0]176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0]176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0〕17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户籍和非户籍在职职工缴存。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普通商品住房。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规划和国土资源、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管、税务、统计、国资、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并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审核工作。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06•【字号】深公积金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1年7月6日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缴存第三章提取和贷款第四章利息补贴及其他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试点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本市就业的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为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负责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自愿缴存协议,约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使用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章缴存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当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自愿缴存协议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12.23•【字号】黑建金〔2015〕21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黑建金〔2015〕21号各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农垦、电力分中心: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住建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联系,联系电话:*************。

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发放给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一种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审批和确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运作。

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管委会指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贷款条件的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14]30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14]30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14〕30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3日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桂林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和监督管理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住房公积金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在职职工是指: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包括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及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

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在所得税前扣除,不计入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01]94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01]94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01〕94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现将《西藏自治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西藏自治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区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加快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步伐,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来源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受托银行办理。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托银行签定书面委托合同,受托银行应当按照书面委托合同承办贷款业务。

委托贷款手续费率不高于贷款利息收入的5%。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承担。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托银行开设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专户,并负责贷款的审查、管理、监督工作。

未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批准,受托银行不得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第二章贷款程序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专项用于职工住房消费,不得挪作它用。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大修理自用住房时,可以向公积金缴存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言称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借款人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或材料:(一)借款人的居民身份证、广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二)由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借款人家庭经济收入的证明和协助扣款证明以及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的证明;(三)购买住房的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并交付30%自筹资金首期付款证明;自建住房的,须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理自用住房的,须有相关证明材料;(四)依法可以抵押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由管理中心委托的有权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质押物估价证明或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意见和保证人的资信证明;(五)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定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的通知

定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的通知

定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西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12•【字号】定市公积金发〔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住房保障正文定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的通知定市公积金发〔2021〕6号各管理部、各科室:为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基础管理,规范业务流程,提升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规范化水平,经2021年3月9日主任办公会会议研究决定,对部分业务办理进行调整规范,现将调整内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归集业务(一)担保人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根据《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四条“采取自然人担保的,在担保责任未撤销前,担保人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要求,担保人在购房(冲还公积金贷款)时办理提取申请的,按照以下条件执行:1、借款人缴存余额可足额偿还贷款余额的;2、借款人和担保人缴存余额之和超出贷款余额的,担保人在购房(冲还公积金贷款)时可提取缴存余额的超出部分。

3、借款人和担保人缴存余额小于贷款余额的通过以下方式办理:(1)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2)借款人通过变更担保方式(同类型)或更换担保人。

(二)规范法院判决强制提取住房公积金严格按照《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638条(住房公积金)规定:“被执行人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对不符合执行条件的《执行通知书》积极配合进行缴存人账户冻结工作,但不得违规办理不符合条件的执行提取。

(三)强化业务岗位AB岗制度为了规范合理合规办理每一笔缴存、提取、贷款业务,防止因岗位人员请假,其他人员替代办理业务,造成不合规业务责任不清的问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3•【字号】淄政办发[2007]43号•【施行日期】2007.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淄政办发〔2007〕4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从根本上解决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实现全市住房公积金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认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发布后,我市适时调整资金使用方向,加大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力度,逐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加快城镇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还比较低;二是各区县、企业出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政策不统一,标准不一致;三是住房公积金没有明确的监督执法主体,监督机制尚不完善,资金管理和运营仍存在风险隐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采取切实措施,使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

二、规范统一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制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企事业单位执行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规定。

(一)缴存。

公积金调整通知模板怎么写

公积金调整通知模板怎么写

公积金调整通知模板怎么写尊敬的各位职工:大家好!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的要求,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的权益和福利,我公司决定调整公积金缴存比例。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时间根据有关规定,自即日起,我公司将对公积金缴存比例进行调整。

二、调整内容1.公司部分缴存比例调整为X%根据国家政策和法规的要求,我公司将公司部分的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为X%。

此举是为了更好地满足职工的住房需求和退休保障,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

2.个人部分缴存比例调整为X%为更好地保障职工的个人权益,我公司决定将职工个人缴存比例调整为X%。

通过调整个人缴存比例,可以更好地满足职工的住房需求,并提高公积金的积累效益。

三、调整后的影响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调整将会对职工的工资结构和个人负担产生一定的影响。

具体影响如下:1.职工工资结构:由于公司部分缴存比例的调整,职工的工资结构可能会有所变化。

请大家密切关注自己的工资条,了解具体的变化情况。

2.个人负担:调整后的个人缴存比例将有所增加,这将对职工的个人负担产生一定影响。

请大家提前做好预算,合理安排个人财务。

四、其他事项1.公积金账户不变:公积金账户不会因此次调整而发生变化,请大家放心。

2.缴存时间和方式不变:调整后,公司将按时将公积金缴存至职工个人账户,缴存方式和时间不变。

3.咨询渠道:如果您对公积金调整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咨询,请及时与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联系。

最后,感谢各位职工一直以来对公司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我公司将一如既往地关注职工的权益和福利,为大家创造更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

谢谢!公司名称:X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有关工作调整通知四篇

有关工作调整通知四篇

有关工作调整通知四篇工作调整通知篇1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现就做好20某某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内容(一)自20某某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下简称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某某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

(二)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提供的20某某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即不超过33765元(20某某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753元某5倍)。

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某某元。

20某某年7月1日前缴存基数低于20某某元的,自20某某年7月1日起将自动调整为20某某元。

(三)自20某某年7月1日起,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下简称缴存比例)。

(四)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某某年7月1日至20某某年6月30日;20某某年7月1日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二、调整办理程序(一)已使用数字证书(密钥)的单位可以通过数字证书在我中心网上办事大厅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手续。

(二)未使用数字证书(密钥)的单位可以在本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手续。

三、其他事项(一)本次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业务自20某某年7月1日起开始办理。

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均需要调整的,单位可同时申请办理调整手续。

(二)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某某年6月23日工作调整通知篇2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妥善安排、合理使用出国留学人员,充分发挥他们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现就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单位调整问题通知如下:一、已明确工作单位的出国留学人员(含本科生、研究生、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原工作单位应加强与他们的联系,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安排他们回国后的工作和生活。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货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货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货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15•【字号】吕政办发[2012]39号•【施行日期】201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货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吕政办发[2012]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企、事业单位:《吕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吕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功能,提高住房消费能力,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以及《山西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吕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为在本市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在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和装修自住住房设立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贷款的资金来源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吕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具体受理和审核市级和驻市单位职工的贷款业务,其下属的管理部具体受理和审核本县(市、区)及驻县(市、区)单位职工的贷款业务,贷款业务由管理中心负责审批,并委托银行办理贷款发放和回收手续。

管理中心应与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委托贷款的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是在管理中心及其下属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申请贷款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6 个月以上,且借款人及其配偶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二)借款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三)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或偿还商业银行个人购房贷款的有关手续、证明材料及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四)同意按本办法规定提供担保;(五)其他规定条件。

2024最新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利率

2024最新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利率

2024最新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利率2024年最新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利率住房公积金是一种在中国员工工资中扣除一部分,用于购房或者购房贷款的一种政府性福利制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利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积金来获得贷款,以购房或者翻新住房。

在2024年,中国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利率有一些调整和变化,下面将对这些调整进行详细介绍。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调整根据中国的相关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是根据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贷款人的月均缴存额以及所购房屋所在城市的政策规定来确定的。

具体的调整如下:1.首套房贷款额度2024年,住房公积金首套房贷款额度调整为不超过购房总价的80%。

这意味着,如果你购买了一套100万元的房屋,你最多可以贷款80万元。

2.二套房贷款额度对于二套房贷款申请人,他们可贷的金额与首套房有所不同。

一些地区规定,首套房贷款额度为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0%。

这意味着二套房贷款额度在30%左右。

3.城市限购政策的影响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也是由中国政府制定的。

根据最新政策,2024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有所下调。

1.首套房贷款利率首套房贷款利率是根据不同规定和政策来确定的。

不同地区采取的利率政策不同,通常为基准利率的一定比例上浮,一些地区的上浮比例约为5%。

2.二套房贷款利率对于二套房贷款利率,一些地区采取的是商业贷款利率和政策性贷款利率的综合利率。

具体利率根据各地区政策而定。

3.利率调整根据中国央行的政策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会根据宏观经济的变化而进行调整。

一般来说,如果货币政策趋紧,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可能会有所上升,反之则会下调。

总结:2024年,中国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利率根据当地的政策有所调整。

借款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和当地政策规定,了解最新的贷款额度和利率,以便在购房或翻新住房时获得合适的贷款支持。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意见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意见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5.10.12•【字号】威住〔2015〕23号•【施行日期】2015.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监管,公积金监管正文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意见威住〔2015〕23号为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加大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34号)的相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调整如下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一、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以上年月工资总额确定的缴存基数和规定比例计算的应缴存额,由单位代扣、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缴存至少1个月以上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连续缴存证明合并计算,与本地职工政策一致。

异地缴存证明应注明缴存起止时间、缴存基数、账户余额,以及有无未还清公积金贷款等情况。

(二)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并已结清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购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再次申请贷款购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低至20%。

二、提高贷款额度和年限(一)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夫妻双方均符合贷款条件的职工家庭,环翠区、高区、经区、临港区为60万元;其他市区为50万元;只有一方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视为单职工,最高额度为40万元。

暂停执行贷款额与职工账户缴存余额20倍挂钩的规定。

(二)为提高办事效率,取消提供收入证明环节,借款人还款能力按不高于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月缴存工资基数的70%核定。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放宽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10年,最高贷款年限延长至40年,贷款职工及其配偶的销户提取相应延长至贷款还清日。

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调整199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调整199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调整199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公布日期】1998.04.20•【字号】津房改[1998]2号•【施行日期】199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调整199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津房改[1998]2号)各区、县,各委、局(集团公司),各驻津单位:现将《关于调整199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时,要及时向市房改办报告。

特此通知附:关于调整199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日关于调整199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各区、县,各委、局(集团公司),各驻津单位: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和《天津市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方案》(津政发[1995]2号)的住房公积金调整规划,经市领导批准,决定1998年7月1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职工,必须按照《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规定,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

困难和亏损企业也要为在职职工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自1998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由5%调整为6%;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1996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1997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外商投资企业及中方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由11%调整为1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1996年职工个人月均实得工资调整为1997年职工个人月均实得工资。

在职职工月工资总额或实得工资的构成按《天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津政发[1995]16号)之三《关于职工月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执行。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94]财综字第126号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94]财综字第126号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正文:---------------------------------------------------------------------------------------------------------------------------------------------------- 颁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综字第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有关房改工作的配套文件,要尽快制定,抓紧下发。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保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形成稳定的住房资金来源,促进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转换住房分配机制,提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性住房储金。

在职工工作期间,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均应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归职工个人所有,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使用。

第三条所有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及三资企业中方员工,均应交纳住房公积金。

离、退休职工以及临时工、三资企业外方职工不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制度一般按属地化原则实施。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第五条起步阶段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各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5%交纳住房公积金。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贷款政策的通知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贷款政策的通知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贷款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8.05.23•【字号】威住〔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贷款政策的通知各缴存单位和职工:为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持续健康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

一、全市执行统一贷款政策。

文登、荣成和乳山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威政办发〔2017〕13号)第二条“进一步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规定执行。

(一)提高首付比例。

将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由20%提高至30%,购买第二套房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

(二)收紧贷款额度和发放范围。

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

不得向购买第三套以上住房及已经两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暂停发放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新调整四项贷款政策(一)暂停发放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二)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再次申请需间隔3年以上。

(三)单职工(含夫妻双方只有1人缴存公积金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二手房房龄超过6年(含)的,房龄每增加10年申请的贷款最高限额相应下浮10% 。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8年5月23日。

大连公积金新政策缴存比例

大连公积金新政策缴存比例

大连公积金新政策缴存比例20XX大连公积金新政策缴存比例一、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单位、职工各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

二、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大政发〔1999〕66号)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其他相关房改政策规定,以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形式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的职工,其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2%,存储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其余部分作为住房货币补贴,参照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

三、缴存单位可在单位、职工各5%—12%之间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低于10%的,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四、连续亏损1年以上,且职工月平均工资不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50%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五、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相关政策自20XX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

大连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标准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四)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五)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常驻大连市代表机构;(六)其他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

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月平均工资额。

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当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缴存基数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关于住房公积金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

关于住房公积金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加入时间:2007-11-01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文件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闽建金管[2007]7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覆盖面,规范缴存行为(一)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探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具体由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确定。

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关于认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条件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二)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已经省政府批准执行高于12%的市县,暂按原批准的标准执行。

任何地方、单位不得自行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凡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自行调高缴存比例的,从本文件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并予以纠正。

(三)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暂行调整的通知
“中心”各处、各管理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8〕302号,以下简称银发302号文件)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福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榕政综〔2008〕204号)精神,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购房力度,经研究,现就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暂作调整通知如下:
一、放宽提取条件:公积金贷款人在2008年11月1日以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可提取本人配偶及同在一户的贷款人本人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

二、降低首付比例:根据2008年银发302号文件精神, 2008年11月1日以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或二手房用于自住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款比例降低为20%。

三、实行同城通贷:凡在福州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八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2008年11月1日以后购买福州市行政管辖区域范围内的普通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延长贷款年限: 2008年11月1日以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年龄限制最长期限由男60岁、女55岁调整为男65岁、女60岁,但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

五、以上公积金政策执行时限自2008年11月1日起至2009年10月31日止。

附件:关于同城通贷和直系亲属购房放宽提取条件的操作说明
关于同城通贷和直系亲属购房放宽
提取条件的操作说明
二OO八年十一月四日
一、“同城通贷”的操作说明
(一)购房人在福州行政管辖区域内购房的,可以自由选择到购房所在地或公积金缴存地的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公积金管理机构经办人员应在受理贷款申请时,打印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信息证明》及借款人缴至贷款之日前正常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的《帐户明细》,经办人签字后存档。

(三)借款人需提供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查询证明”,并加盖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印章。

(四)公积金贷款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与《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试行办法》(榕房公积综〔2008〕87号)要求相同。

(五)同城通贷出现逾期贷款的,由公积金缴存地管理机构与贷款所在地的公积金管理机构共同进行贷后催收。

二、“直系亲属购房放宽提取”的操作说明
公积金贷款人在2008年11月1日以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可提取本人配偶及同在一户的贷款人本人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可提供在同一户口簿的户籍(原件、复印件)或由居住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开具的直系亲属关系和同一户居住的证明。

附件:1.福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查询证明
2.户口在同一户的购房人亲属关系证明
(请点击本网站的下载中心下载)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OO八年十一月四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